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家委會監督管理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
我國的期貨經紀行業經過兩年多的規范整頓,盲目發展的熱頭得到初步遏制,混亂無序的局面得到一定控制,正逐步走上規范化管理的軌道。但是,近來一些期貨經紀機構在內部管理和運作方面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有:部分期貨經紀機構內部管理松懈,財務管理混亂,業務規章不夠規范,風險控制不力,訴訟糾紛不斷;一些期貨經紀機構自營與不分,挪用客戶保證金炒作期貨,損害客戶權益;有的機構蓄意違規,為操縱市場行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參與操縱市場;個別期貨經紀機構利用非法手段詐騙客戶資金,負責人甚至卷款潛逃。部分期貨經紀機構的上述行為給期貨經紀業帶來了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對期貨經紀行業的監管,確保我國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正常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的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和期貨兼營機構(簡稱期貨經紀機構)的監管,及時掌握期貨經紀機構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證管辦(證監會)應要求期貨經紀機構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進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財務、營運、風險控制、業務、遵紀守法等項寫出自查報告(內容見附件1),報證管辦(證監會)。對逾期未報的,證管辦(證監會)應給予處罰。
證管辦(證監會)要建立期貨經紀機構定期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期貨經紀機構自96年第四季度始,每季終了15日內向證管辦(證監會)報送上季營業報告(內容見附件2、3、4)。
證管辦(證監會)要及時掌握資不抵債或經我會批準成立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6個月沒有業務活動的期貨經紀機構的情況,并報告我會,我會將取消其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資格。
二、證管辦(證監會)要根據以下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和規范期貨經紀機構的業務行為:
1.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期貨兼營機構期貨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給個人或其他機構。已經承包的必須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解除原承包合同。
2.期貨經紀機構不得為客戶融資,不得允許客戶蓄意透支交易,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交易指令必須由客戶或其授權人簽字,電話下單必須錄音并補簽字,場內出市代表不得直接接受客戶交易指令。
3.期貨經紀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資金管理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加強對客戶開戶、資金劃轉、現金提取的管理。不得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戶和個人以法人名義開戶。不得以“退還保證金”、“傭金返還”的名義隨意向第三者劃轉資金。
4.任何期貨經紀機構均不得接受被我會列為“市場禁入者”的機構與客戶,不得錄用、雇傭被我會或我會授權機構通報的有劣跡的從業人員。
5.任何期貨經紀機構不得以分倉、借倉等手段超限量持倉,不得為操縱市場者提供便利和條件。
6.期貨經紀機構必須按照交易所的成交回報價格通知客戶成交結果,不得將客戶交易指令不通過期貨交易所而私下對沖,不得挪用客戶保證金。
7.期貨經紀機構通過各種媒體所進行的廣告宣傳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夸大,不得有誘導性內容或虛假內容。
三、證管辦(證監會)要認真規范整頓轄區內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機構。
除期貨經紀公司、已經證管辦(證監會)初審并上報我會復審待批的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和期貨兼營機構外,其他機構和會員單位均不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期貨兼管機構不得從事二級業務。
除已經證管辦(證監會)初審并上報我會復審待批的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外,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兼營機構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設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分支機構,各會員單位在交易所周圍設立的出市代表管理部門不得掛牌,不得接受客戶指令,不得提供結算服務。
證管辦(證監會)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機構,必須堅決查處,對情節嚴重不服管理的,上報我會取消其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資格或其會員資格。有欺詐行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證管辦(證監會)要進一步認真貫徹中國證監會等四部委《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65號)及其會議紀要(證監發字〔1994〕96號)的有關精神,與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積極配合,協同行動,嚴厲打擊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一經發現立即取締,絕不姑息。非法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將被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五、規范整頓期貨經紀機構涉及面廣、難度大,各地證管辦(證監會)要進一步加強領導,組織力量,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本地區期貨經紀機構的現狀和有關問題,規范整頓的工作要充分細致,方法步驟要積極穩妥,一經實施要迅速果斷。要吸收一些會計、審計和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強有力的隊伍,把轄區的期貨監管工作切實抓起來,維護市場穩定。
六、凡違反本規定或提交虛假報告的期貨經紀機構,證管辦(證監會)可在我會授權范圍內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報我會予以懲處。對于嚴重違規、影響惡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我會將取消其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證管辦(證監會)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切實加強對轄區內期貨經紀機構的日常監管,加強信息溝通并及時將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告我會。
附件:1.期貨經紀機構自查報告
2.期貨經紀機構營業報告??A類
3.期貨經紀機構營業報告??B類
4.期貨經紀機構營業報告??C類
附件1:期貨經紀機構自查報告
基本情況
1.你公司營業執照與《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內容是否一致?
2.與期貨經紀機構注冊登記和變更有關的〔1994〕69號、證監發字〔1995〕167號、〔1995〕168號、〔1996〕4號、〔1996〕16號、國發〔1996〕10號等6個文件是否已學習并通曉?
3.你公司所有股東情況、董事情況、監事情況、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情況是否已真實、及時向證監會填報?
4.能否保證你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符合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5.與你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公司,是否已獲得證監會批準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6.你公司是否曾參與過分倉、借倉等操縱市場行為?
7.你公司是否嚴格遵循了證監發字〔1995〕167號和〔1995〕168號文件?是否還設有未申報的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分支機構?
8.若你公司為期貨經紀公司或所設營業部,是否做自營?若你公司為期貨兼營機構,是否從事二級?
開戶
1.你公司在新客戶開戶時是否嚴格審查其從事期貨交易的資格?
2.你公司客戶開戶文件(包括風險說明書、委托合同書等)是否齊備?內容是否符合證監會的要求?樣本是否經證監會審核?
3.國有企事業單位在你公司開戶時有否檢查其是否符合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
A是否為虧損企業?
B有無主管部門或董事會同意文件?
4.你公司是否有金融機構客戶或金融機構股東?
5.你公司是否掌握客戶的以下情況:
A名稱或姓名?
B經營范圍或職業?
C年齡?
D年收入?
E以前是否參與期貨交易?
6.你公司是否向客戶提供必要的培訓?
7.你公司客戶中有否以自然人名義為單位開戶或以單位名義為自然人開戶?
8.有否措施禁止交易所或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你公司交易?
9.其他期貨公司通過你公司做二級時,你公司是否考察過它的資信狀況?
客戶訂單和記錄保存
1.國有企事業單位下單時有否檢查其是否符合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交易的品種是否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有關?
2.你公司的客戶訂單是否包含以下內容:
A交易時間?
B買或賣?
C交易品種?
D數量?
E價格?
3.電話委托是否有同步錄音及客戶事后補辦的簽字或蓋章手續?
4.你公司在接到客戶訂單后,是否立即蓋上時間戳記?
5.你公司在接到客戶訂單后,是否立即下到交易所場內?
6.成交后你公司是否立即通知客戶?
7.你公司是否及時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書和成交月報?
8.由于你公司失誤造成客戶損失,是否由你公司承擔?
9.你公司是否有適當的程序保證大戶報告書能及時向有關機構呈報?
10.對以下記錄是否保存二至五年:
A客戶訂單?
B電話錄音?
C成交確認書?
D交易月報?
E大戶報告書?
F結算所或機構的成交單?
G客戶保證金明細帳?
保證金和手續費
1.當客戶保證金不足時,你公司是否及時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
2.你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水平是否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水平?
3.你公司是否曾向客戶提供過透支交易?
4.你公司是否挪用過客戶保證金或套用不同帳戶的資金?
5.你公司是否曾經通過或計劃通過降低手續費來吸引客戶?
內部管理
1.你公司的《客戶委托合同書》、《風險說明書》、《交易章程》和《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是否符合證監會的要求?
2.當你公司修改上述四個文件時是否事先向地方證管部門申報?
3.你公司的其他內部管理規章是否完備?
4.你公司是否允許從業人員參與期貨交易?若允許,你公司通過什么辦法能執行客戶委托優先的原則以保護客戶利益?
5.若你公司為期貨經紀公司并設有營業部,是否設有內部審計制度并有相應的人員審計營業部的財務情況?多長時間向總公司提供一次書面報告?若發現問題,你公司能否保證會采取行動?
6.你公司是否聘用過曾被證監會、交易所或地方期貨監管部門處分過的人員?
7.你公司對負責開發客戶的從業人員是否進行過必要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客戶投訴和廣告宣傳
1.你公司是否專門聘有法律人士來處理客戶投訴或咨詢?
2.你公司是否建立有相應的規定和步驟來處理客戶的投訴或咨詢?
3.你公司客戶投訴有處理結果的百分比是多少?
4.若你公司為期貨經紀公司并設有營業部,是否要求營業部將發生的投訴向公司報告、由公司處理?
5.你公司是否做過誘導、夸大或虛假廣告宣傳?
6.你公司廣告宣傳的文稿在正式刊登以前,是否有一定的審核程序?是否經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審定并批準?
7.你公司廣告宣傳文稿在刊登以后,是否保存五年以上?
資金和帳戶管理
1.你公司是否有專人負責保證金的收取及核算,客戶提取保證金是否有專人負責審批,并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
2.若你公司為期貨兼營機構,你公司是否做到了與自營帳戶分開?
3.你公司是否考慮過將客戶的持倉量與其凈資產掛鉤?
4.你公司對客戶或二級返還的手續費,是否都進行專項的財務處理。支付的款項是否都通過客戶的保證金帳戶?
5.你公司能否掌握客戶的財務狀況和信用風險,并有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6.你公司是否按國家法律規定及時足額納稅,有無偷漏稅和拖欠稅款情況?
7.你公司是否定有風險警界線以防止客戶爆倉?
8.你公司累計投資額是否超過凈資產50%?
茲聲明本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不含虛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期貨經紀機構營業報告??A類(期貨經紀公司)
編號:______
(監管部門填)
公司名稱: 開業時間:
------------------------------
許可證有效期自: 至: 許可證號:
------------------------------
住所: 郵政編碼:
------------------------------
營業場所:
------------------------------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本報告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BP機或手機:
------------------------------
區號
1.本報告反映的起迄時間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2.本報告的類型是 月報 季報 由_____特別要求。
3.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請列出具體事項。
具 體 內 容
股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易所席位若有變動,請列出具體情況。
交易所名稱 取得席位時間 席位號
新增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促進統一、高效、公平、公開的證券市場的建立,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我們制定了《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的證券業務,是指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和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已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正式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兼營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設有獨立的資產評估業務部門。
2.在具有正式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中,必須是業務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社會信譽高并擁有豐富評估經驗的機構,以往沒有發生過明顯的工作失誤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3.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職齡人員(非離退休人員)不得少于5人。專職人員超過17人的評估機構,其中職齡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資產評估水平、經驗和技能,并具有較豐富的證券業務及相關金融、法律、經濟方面的知識,其中骨干人員參加過股份制改造的資產評估工作。
5.評估機構的實有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風險準備金不得少于5萬元人民幣,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不少于4%的風險準備金。
第四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需呈報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
3.能夠代表該機構水平的資產評估報告書2份;
4.實有資本金和風險準備金情況證明文件;
5.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保證書;
6.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持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資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簽章后,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中央所屬欲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直接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會同證監會對申請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進行聯合確認。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頒發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境外及外國的資產評估機構,欲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或為協助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交易證券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資產評估的,需先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該評估機構主要情況的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同意后會同證監會確認。經確認后,方可接受委托,從事證券業項目的資產評估。
第七條 獲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國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中外合資評估機構),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需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報送其上個年度從事證券業務情況、專業人員培訓情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年檢結論以及資產評估機構變化的其他有關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證監會重新確認其證券業評估資格。
第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交易的企業,有權自行選擇已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評估,任何部門不得進行干預。
沒有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和兼營資產評估業務的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業資產評估業務。
對同一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其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機構承擔,以利于股票發行的公正性。
第九條 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市場、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業務準則。在該機構執業的專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一周的專業培訓。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必須接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的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執行上述業務時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弄虛作假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工作紀律和證券市場有關法規的行為時,證監會可建議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由審定方吊銷其資產評估資格許可證,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
附件2: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資產評估
_____會計師 事務所(公司)
審 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制
年 月 日
--------------------------------------
| 機構名稱 | | 曾用名稱 | | 法人代表 | |
|------|-------|------|---|------|---|
| 批準機關 | | 批準文號 | | 批準時間 | |
|------|-------|------|---|------|---|
|工商登記機關| |工商登記證號| |工商登記日期| |
|------|-------|------|---|------|---|
| 掛靠單位 | | 注冊資金 | |當年純收入 | |
|------|-----------------------------|
|資產評估資格|批準機關| |批準文號| |批準時間| |
|------|-----------------------------|
| |姓 名| | 性 別 | | 出生年 | |
| | | | | | 月 日 | |
| |----|-------|------|---|------|---|
| |學 歷| | 專業技 | | 是 否 | |
| | | | 術職務 | | 離退休 | |
|首|----|-----------------------------|
|席| | |
|資| | |
|產| 履 | |
|評| 行 | |
|估| 職 | |
|人| 責 | |
|員| 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