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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5年,滬東新村街道就設立了人大代表工作室。去年上半年,人大代表工作室向人大代表聯絡室轉變的過程中,在形成三項聯絡室工作職責、四項人大代表聯絡室工作制度,規范聯絡室自身建設的同時;還制定了代表學習培訓、深入基層聯系選民、視察調研、議案書面意見討論、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五項制度,將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納入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如何衡量這些制度的執行效果?今年,代表聯絡室有針對性地設計了以“學習培訓、接待、選民聯系、視察調研、述職報告”為主要內容的二十余冊聯絡室工作記錄和代表履職檔案簿,力求為代表的履職活動留下痕跡。
一套學習培訓檔案,旨在提升代表綜合素質。聯絡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學習培訓計劃,堅持每月確定學習主題、每季召開學習例會、每年開展學習講評,通過集中研討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解決問題與理論培訓相結合、新老代表互動與外出考察取經相結合等方式,形成一套多渠道、多元化的學習培訓體系,確保每位代表每年參與的學習培訓不少于2次。
一套接待檔案,旨在暢通民意反映渠道。一方面,在各選區設立代表聯系箱,收集居民群眾的意見建議,掌握社情民意的第一手信息并及時反饋給人大代表;另一方面,填好“一張表格”,即人大代表年度接待表,確定每月第一個周四為代表接待日,并做好接待記錄-分類梳理-派送處置-辦結歸檔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做到件件有記錄、事事有回應。
一套選民檔案,旨在拉近代表、選民距離。年初,為每位代表明確固定的聯系居委、社區單位,要求年內代表聯系固定點的居委干部、群眾不少于2次,人數不少于10人,并每季度安排一次代表與其他選區的走訪互動,保證代表在任期內與所有選區有全面的聯系與接觸。在此基礎上,計劃開展“三個一”主題活動,即每位代表在年內提出一條有質量的書面意見、反映一條有價值的社情民意信息、為百姓辦一件實事。
一套視察調研檔案,旨在促進代表知情知政。為確保代表能夠撰寫出有質量的議案和書面意見,代表聯絡室定期組織代表開展有針對性的視察、調研活動。根據人大代表專業特長,由代表充分討論商定后,進行分組,確定牽頭人及主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年內完成至少2篇有質量的調研報告。
1.綜合性述職述廉報告:是指報告內容是一個時期所做工作的全面、綜合的反映。
2.專題性述職述廉報告:是指報告內容是對某一方面的工作的專題反映。
3.單項工作述職述廉報告:是指報告內容是對某項具體工作的匯報。這往往臨時性的工作,又是專項性的工作。
從時間上劃分
1.任期述職述廉報告:這是指從任現職以來的總體工作進行報告。一般來說,時間較長,涉及面較廣,要寫出一屆任期的情況。
2.年度述職述廉報告:這是一年一度的述職述廉報告,寫本年度的履職情況。
3.臨時性述職述廉報告:是指擔任某一項臨時性的職務,寫出其任職情況。比如,負責了一期的招生工作,或主持一項科學實驗,或組織了一項體育競賽,寫出其履職情況。
從表達形式上劃分
1.口頭述職述廉報告:這是指需要向選區選民述職,或向本單位職工群眾述職的,用口語化的語言寫成的述職述廉報告。
2.書面述職述廉報告:是指向上級領導機關或人事部門報告的書面述職述廉報告。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機制
(一)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二)強化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履行屬地管理原則,嚴格落實各鄉(鎮、街道)行政首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全面落實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約談和點評等制度。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預警通報制度
1.預警通報制度。是指縣政府安委會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對達到預警通報情形之一的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及時發出預警通報,督促其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有針對性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
2.預警通報情形。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預警通報制度,預警通報由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直接審定實施。
(1)轄區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或監管領域內發生除道路交通外其它生產安全事故3—5人重傷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財產損失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3)未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部署,被市級以上督查組發現并通報的;
(4)監管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掛牌督辦,或已掛牌督辦但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屢次未監督整改到位的;
(6)縣安委會辦公室認為需要預警通報的其它情形。
3.預警通報責任。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通報納入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年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凡受到安全生產預警通報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限到期后5日內,應由鄉(鎮、街道)或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向縣政府安辦書面報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逾期未報、未改或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縣政府安委會將對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四)健全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
1.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按照上級關于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文件規定執行,縣安委會辦公室承擔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縣安委辦應根據上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要求,將工作責任分解下達到事故發生屬地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事故發生屬地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要按照縣安委辦的要求,按時辦結有關督辦事項,并向縣安委辦反饋。
2.掛牌督辦責任落實。承擔掛牌督辦具體事項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對掛牌督辦事項工作不落實、責任追究不到位、無故拖延、敷衍塞責,由縣政府安委會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對在辦理掛牌督辦事項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評優評先列入安全生產否決對象。
(五)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1.約談制度。是指縣政府或縣政府安委會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及時排除、治理較大以上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任務,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提醒、督促、警示、誡勉談話的制度。
2.約談組織。成立縣安全生產約談領導小組,約談領導小組由縣政府縣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及縣監察局、安監局主要領導組成。約談對象由縣政府安委會發出約談通知,約談會由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主持。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由縣政府縣長約談或委托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約談;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由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或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進行約談。
3.約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由縣政府安委會啟動約談制度:
(1)組織領導不力,未及時貫徹落實省、市、縣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2)對所轄地區、所管行業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打擊不力,情節嚴重的;
(3)被上級部門預警通報或掛牌督辦的安全事故,逾期未報、未改或未按時限要求進行整改到位的;
(4)發生1起死亡1人安全責任事故,影響社會穩定的;
(5)隱瞞事故、事故查處不力或事故處理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6)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達標,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7)不認真對待、不依法依規及時組織調查處理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或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8)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縣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4.責任追究。被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被約談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安委會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資格。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相關法律法規上限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被約談對象責任,并取消所在鄉(鎮、街道)或縣直有關部門當年評優評先安全生產資格。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
1.履職報告對象:各鄉(鎮、街道)、縣直單列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
2.履職報告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情況。主要包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與落實情況,研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政策和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等情況。
(2)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組織實施和落實安全生產年度控制目標責任情況,建立情況通報、事故查處、督查督辦、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制度情況。
(3)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與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落實情況,安全監管執法、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安全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打非治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管理等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4)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下步打算。
(5)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3.履職報告有關要求: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縣直單列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在次年的1月6日前書面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并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逾期未書面報告的,按考評獎懲規定予以扣分;經督促仍未按時限書面報告的,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縣政府安委會將履職報告情況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的重要內容。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一)完善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1.“一票否決”情形。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由縣安監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政府安委會審核,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1)年度轄區內發生2起死亡1人的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3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每月由縣交巡警大隊提供數據及初步意見報縣政府安委會核實后實施);
(2)在工作中,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不及時協調解決,導致發生致人死亡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3)瞞報、謊報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4)縣政府認為需要一票否決的其它情形。
2.“一票否決”責任。被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表彰評選獎勵資格。
(二)完善安全生產獎勵制度
獎懲辦法。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成立綜合考評組,按鄉(鎮、街道)、縣直單列類部門、重點企業三個系列進行考評。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董事會秘書工作中注意事項:
先在企業內部做好溝通,才有可能做好和投資者的溝通。在企業內部做好溝通可以起到兩方面的作用。
一、能讓公司其他高管和董事及時了解監管部門、投資者對公司的要求、希望和建議,從而影響甚至規范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行為,達到外部投資者、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企業的要求。
二、讓公司了解、認識,甚至認可董秘這個崗位所能夠起到的作用。董秘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才能對企業的情況有真實、透徹地了解,才能把公司的情況和監管部門、投資者說得清楚,形成一種良性互動。對于上市公司來講,如何才能有一個好的治理結構,一個好的投資回報給到投資者,董秘可以說是關鍵,就像詩中說的: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所以說,內部溝通更重要,是董秘做其他事情的根基、生命所在。
這個溝通過程實際上也是董秘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的過程。
另外,董秘應該自己看重自己,只有自己看得起自己,別人才看得起你。我接觸的一些董秘,認為自己在公司高管中低人一等,沒有自信,對職位也沒有神圣的使命感,所以做起事情來很容易屈服。
新三板之董秘注意事項
第一是公司基本情況,這一節沒什么特別要注意的,通常是把去年的內容直接拷貝過來。
第二是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這一節是財務部準備的,要點在于對較上年變化幅度大的項目的解釋,還有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有時候一家公司,凈利潤暴增,結果只是因為賣了些資產,而不是經營持續性轉好。
第三是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這里可以看到公司歷次融資和拆細造成的股本變動,那都是剪刀+漿糊的內容。然后是前10名股東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東情況表。一般來說,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機構駐扎,通過大股東的變動,能夠覺察到機構投資人的態度變化。不過定期報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結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東名。在這節里還有個有用的信息,就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介紹。
第四是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里面有公司主要領導的履歷介紹,以及薪酬情況。我讀每個公司的年報,都特別喜歡這一節。而且我發現,董事會上每個董事看的最仔細的,也是這一節的內容。人最關注的是自己,董事們總是把簡歷讀了又讀,改了又改。有一次,證券代表忘記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齡,立即被發現了,后來這一節我只好親自審核。高管的報酬和持股數在這節里是個重點,另外,公司員工情況中的員工數量和專業與年齡結構值得特別關注。
第五是公司治理結構,這一節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來的官樣文章。可以直接撕下來給孩子疊飛機。
第六是股東大會情況簡介,看看哪家機構派員來參加股東大會了,可幫助推算誰是這個公司的主力機構。有的公司還真的不想讓投資人參加股東大會,用的招數有跑到西藏開會的,也有專挑與同行業更著名的公司同時開會的。基金研究員分身乏術,上市公司也就樂得清閑。我所在的招商地產,永遠是在蛇口新時代廣場開股東會。好公司,當然不躲著股東。不過我也曾暢想,咱要是哪天也能到喀納斯開次股東大會,那該多好。
第七是董事會報告,這一節是整個年報的精華所在。不看報表,也要看董事會報告。這一節的主要內容,是描述公司過去一年是怎么干的,干得如何,未來一年又準備如何發展。散戶是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看這些內容,但是機構會。所以這一節主要是寫給機構看的。這里也是公司通過定期報告,傳遞關鍵信息,并主動控制投資者預期的關鍵。
第八是重要事項,涉及重大訴訟,重大重組,關聯交易等等。凡是有大量關聯交易的公司,在這里都是要看的重點,需要和往年的數據仔細對比。如果這節里有撤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那就要格外小心。沒有人愿意輕易撤換會計師,除非不能得心應手。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總體規定
上證所規定,將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的合規性為重點,對董事會秘書的年度履職情況或離任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法定披露期限屆滿或董事會秘書離任前,董事會秘書應向上證所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或離任履職報告。考核不合格的將計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如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或連續兩年未參加董事會秘書后續培訓,以及出現不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任職條件等情況的,其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將被注銷。
深交所規定,若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最近3年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3次以上通報批評;或連續兩年未參加深交所董事秘書培訓,深交所可取消其董事會秘書資格。
1、落實黨建工作責任方面:缺班子抓黨建責任清單-2分、年度計劃不夠具體-0.5分;
2、政治建設方面:黨總支部沒有建立“第一議題”學習制度及年度計劃-2分;
3、思想建設方面:黨總支部班子領學帶學督學無安排表-2分;無班子上黨課課件-2分,黨員個人筆記無記錄-0.2分;缺談心談話記錄-2分;
4、組織建設方面:缺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會、談心談話、請示報告等制度-1分、總支部支委會記錄不齊全不規范-0.5分,無“四必訪”臺賬-1分;
5、作風建設方面:沒有建立班子掛鉤聯系黨員骨干或員工群眾編排表-2分;
360度績效考核方法,得到很多企業的青睞。然而,由于操作等多方面的原因,它越來越不被看好,更有很多人認為,這不過是人力資源管理者的文字游戲,是一堆沒有用的打分表。同時,也有一些企事業單位盲目地要求各部門各層級員工提交年終報告,大家把述職當作負擔,走走過場,勞民傷財。“洛陽親友如相問,就說我在寫報告”、“千古興亡多少事,只因滿朝寫報告”、“抬頭望明月,低頭寫報告”等等,這些都是對年終總結報告的無奈與嘲諷。網絡充斥了年終報告模板、范文大全,更有甚者讓職業代勞。
年終述職評議會,面對面反饋述職者情況
我們企業也曾面臨過這種尷尬的情況。在多年摸索中,提出“年終360度述職評議會”這一考評模式,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述職報告”,是一種融合述職報告、360度績效評估優點的年終績效評估辦法。通過會議形式,述職者根據自己的崗位目標和崗位職責,對自己在評估年度的履職、勝任、工作業績及進步提升等情況進行匯報,相關同事及其他人員參與面對面的問詢,述職者進行答辯,最終對評估者進行反饋和評估。
360度述職評估會反饋給受評者多方面的信息,這種基于改善與提升的面對面的直觀問詢,更容易得到受評者的認可。述職者面對面獲取來自多層面人員對自己綜合能力、工作風格和工作績效等的反饋意見,較全面、客觀地了解自己的有關信息,更好地擬定績效改善計劃、能力提升計劃及未來職業規劃。在溝通中,團隊成員積極互動,既是一場頭腦風暴會,又能切磋技能、相互學習,有利于營造積極上進的企業氛圍。
把握要點,讓述職會不走過場
明確目標,統一思想,方案先行
首先,人力資源部門須認真做好《年終述職評估會的會議方案》,而且須在公司經理會層面進行論證,明確目的,統一思想;其次,確定責任人及操作方法,分層級、分模塊責任到人,跟進述職評估會的進展。需要注意的是,方案中務必明確述職評估結果的應用范圍。
在這一環節,最為重要的是統一思想,取得各層級人員的認同,為后續的工作推進提供思想基礎。通過在管理人員中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普通員工進行培訓和號召,為順利推行做好鋪墊,否則評估會的效果會大打折扣。
例如,我們在推行360度述職評估會的時候,首先在一個部門試行,得到大部分同事的支持,取得不錯的效果。然后,我們與公司總監、經理們進行深度溝通,得到大家的認同,再按照部門進行宣講和培訓,依次推進。同時,必須認識到,這不是一個一蹴而就的評估會,而是一個基于可持續理念的評估方法,明確這一目的,意義重大。
突出重點,做好關鍵崗位人員的述職評估
在推行過程中,需重點做好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專業序列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年終述職評議工作。他們區別于執行類人員,須參照年初目標計劃責任書,結合管理成果評估、技術等級評估等,使年終述職不再是形式,真正發揮實效,達到評估、激勵、溝通、提升的作用。事實上,這部分人員是公司的核心戰斗力,他們的績效過程和績效結果對公司影響重大。不忌諱地講,很多企業,只強調年終報告,紙上談兵,無法真正對關鍵崗位人員的績效過程和績效結果進行跟進和評估。而對于非關鍵崗位的人員,可以以小組為單元,按照不同的崗位類別,考慮是否需要重點推進,進行區別對待,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
例如,我們在推進管理人員年終述職評估會的時候,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審查人員參加評估,述職者根據年初制定的目標計劃書、個人的崗位績效責任書等進行逐一陳述,相關人員可以進行問詢;評估會主席由CEO或者高級總監擔任,保證一定的可信度和權威性。
有所依托,規范各類人員的述職范圍
規范各類人員的述職范圍,明確述職的結構和內容,哪些是必須陳述的,哪些是可以選擇性陳述的。主要包括:崗位概述、崗位職責、工作任務清單、履職情況、勝任情況、績優特點、好的經驗、差距及提升方向與計劃,本年度自己工作上的十件大事,本年度工作最困難的三件事情等。
效果與效率并重,明確會議議程
根據參與述職的人員規模確定述職時長、問詢時長等,保證述職評議會順利有序進行。述職時長需結合述職內容,達到效果與效率并重的目的,并且要按照會議議程執行,特殊情況則需獲得會議主席的批準。同樣,為保證評估會議的有效進行,問詢時間也需要進行限定。在實踐中,需要杜絕跑題和因個人情感因素導致的隨意發揮。因此,必須明確會議議程中各類項目的時間,會議主席負責把握評估會的進度,審計專員有權在出現跑題和超時等情況時叫停。
精挑細選,保證360度參與有效性
人員的選擇直接決定評估會的效率與效果,所以哪些人參與360度評估會,哪些人可以旁聽評估會,哪些人作為監察成員參與,評估主席人選等人員選擇需要在評估會議之初進行確定。例如,在銷售部門的年終述職評估中,銷售總監可以作為評估主席,區域同事、主管、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客服部門作為評估人員,監察專員列席會議。
因地制宜,制作適合不同崗位序列的述職評估表
關于年終述職評估會是否用作績效打分,需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或者員工的接受情況確定,不能一概而論。從來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評估量表,不同的管理咨詢機構會給出不同的量表,在具體的推進過程中,根據不同崗位序列,制定符合自己情況的評估維度十分重要。例如,關于職能型普通行政崗位,我們嘗試過的評估維度如表1。
做好監察與記錄,提高評估工作的信服度
為了保證述職評估會的公開公正,年終360度述職評估會需設置獨立的人員進行監察與記錄。記錄分為錄音記錄和文字記錄,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記錄方式。主要把握三個原則:第一,要方便向相關人員反饋信息;第二,原始記錄要保留備查,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個別人員對自己在會議上的陳述矢口否認,甚至進行完全相反的陳述,這種情況下,保留原始記錄就十分重要;第三,對于經評估難以勝任崗位的人員,這是對其進行轉崗或勸退的依據,即便進入勞動訴訟,這可作為有效的佐證。
多重保障支撐評估會有效落地
其一,360度培訓,使述職者實事求是、參與者合理問詢。
對于述職者而言,述職就是給自己的履職情況畫一副素描,忠于事實很重要。有人傾向于夸張,把團隊的工作說成自己的,沒有客觀陳述自己在工作中充當的角色;有人傾向于保守,陳述不足,不能客觀的評價自己。因此,對述職者進行培訓,輔導其述職方法,從而使其能夠通過報告對自己全年工作情況有一個較全面的認識。同時,要對參與者進行培訓,培訓范圍包括:問詢的技巧、打分的依據等,例如問詢須基于事實、用數據說話等,保證年終360度述職評估的有效進行。
注重增強執行能力。我們始終把堅持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放在首位,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在履職過程中,緊緊圍繞區委的工作中心,自覺貫徹區委的各項決定、決議,重要問題都及時向區委請示匯報,待區委同意后再去實施。特別是在人事任免上,同區委保持高度的一致,通過有效工作,確保區委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項都能順利通過人大的法定程序。區委對人大工作也十分重視,這半年里先后兩次專題聽取人大工作情況匯報。
注重增強監督能力。為了增強履職能力,我們堅持以監督法為依據,重點把握了五個環節:一是把握監督原則,堅持寓支持于監督之中,做到“監督不代替、支持不干預、到位不越位”。二是把握監督內容,選擇監督的內容求精不求多,緊緊圍繞全區實施“一業三區”的戰略,圍繞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大事、要事進行監督審議、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三是堅持調查研究,每次常委會審議前,都成立專題調研視察組,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力求查實情、看實況,從而使常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四是擴大知情渠道,每次常委會會議,我們都根據會議議題,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增加了監督工作的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群眾的關注和參與程度。五是注重監督實效,每次常委會提出的審議意見交由“一府兩院”辦理后,都要求他們限期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并且召開專題主任會議,聽取他們的報告,有效地提高了監督審議的質量。同時,改變以往的傳統監督方法,注重強化了監督質量。今年我們采取召開專題工作落實會議的方式,把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的負責同志都找到一起,統一部署年度工作。從而,為區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開好頭起到了促進作用,增強了監督的實效,也提高了常委會的威信。
注重提高代表的履職能力。換屆以后,人大代表成分比較新,針對這個情況,我們在一季度開展了一系列的學習培訓活動。常委會專門邀請省人大人代選委領導就如何履行代表職責進行了專題輔導。各代表聯系組又結合各自的實際,采取組織代表研討交流,新代表談認識、老代表談體會以及聘請專家講座,發放學習資料等方式,分別開展了集中學習培訓活動。通過這些有效的學習培訓,縮短了人大代表從進入角色到認真履職的過程,代表的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得到提升。同時,加強對代表活動的指導,組織指導各代表聯系組開展好“三查(察)”活動。我們以人大代表進社區、進村屯活動為載體,組織開展了“三二一活動”,既每個人大代表都要參加三個活動(視察、調查活動,代表接待日活動,述職評議活動),聯系二個選民,提出一條意見或建議。截止目前,有147名非職務代表分別進入34個社區、6個村屯,與所聯系的147名社區、村干部和所包保的148名貧困家庭進行對接,及時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