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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價包括設計審查階段(或可行性研究階段)預評價和竣工驗收評價兩部分。預評價的程序,限于篇幅,我們將另行討論。目前取得了評價資質的單位并非很多,各單位的評價程序也不盡相同,現根據我們多次對火力發電廠的職業衛生竣工驗收的進行評價程序,對此程序進行介紹。
雖然衛生防病機構陸續開展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衛生學評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此評價工作一般僅限于考察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能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基本上以單項評價指標為主,缺乏對整個建設項目勞動衛生設施的整體把握。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衛生評價程序如下。
收集資料(國內外資料、工程資料、國家法規標準及其他)工程分析(工程概況、主要工藝設備、有害因素特性、健康反應調查)確定評價范圍(現場采樣、實驗室檢測)實施評價綜合評價結論編寫報告專家委員會審定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衛生評價程序
一、收集資料
廣泛收集國內外資料、現有工程資料及相關的國家法規和標準。以及電廠的選址、廠區的布置圖等,當地的氣象資料,風向對燃燒尾氣的排放方向有很大的影響,另外要注意的是鍋爐用煤堆放位置與風向的關系等。
二、工程分析
了解工程概況及主要工藝設備情況,識別生產中存在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及對人體的影響,并進行健康反應調查。要求了解工藝流程、裝機容量、工藝的先進程度,相對來講小機組的自動化程度較低,需要人工參與的環節較多,需要的工作人員也較多,投資小,配套設施不太完備,職業危害因素多一些。針對電廠而言主要的職業性危害為:
1.化學因素:主要是用于鍋爐水質軟化過程中所需的硫酸所造成的酸性氣體和燃燒煤時、煤中的硫燃燒后排放的二氧化硫。
2.物理因素:粉塵、高溫、噪聲、振動、照度等。
三、評價依據
評價是一項具有政策性、科學性和公正性的技術服務工作。同時,評價工作也為職業衛生監督部門“三同時”監督執法提供可靠依據。它必須以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為法律依據,以有關的勞動衛生標準、規范及其學科理論為科學技術依據。主要包括兩部分:
1.法律、法規、條例及規范:《勞動法》1995年;衛生部衛監發(94)28號《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衛生部衛監發(91)1號《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勞動衛生分冊)。
2.有關國家標準及衛生標準。
四、確定評價范圍
1.總體評價:包括總平面布置、建筑物、生產工藝及其布局、采光照明、衛生輔助設施等。可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預評價規范》中規定的原則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價。
2.危害評價:包括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聲等物理因素危害評價。應根據職業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確定測試點,進行調查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對各危害項目進行定性及定量評價。在火力發電廠,煤廠運煤工人接觸的粉塵、機房巡檢人員接觸的噪聲都是檢測的重點項目。
3.通風等治理設備評價:通風系統在火力發電廠不是重點,如果軟化水的加酸裝置是密封的話,危害不是很大。其中排風罩有效性評價應包括排風罩的位置、類型及結構形式是否根據有害物源的性質和特點來確定的,能否做到罩內負壓或罩面風速均勻,其排風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并達到不使有害物逸至作業環境,以及排風罩的材質是否根據有害氣體的溫度、腐蝕性、磨琢性以及工藝條件來選擇等。
4.衛生防護設施評價:包括口罩、耳塞、眼鏡、工作服等個人防護用品。可根據有害物的性質來考察個人防護用品的有效性。對火力發電廠汽機房發電機組的運轉噪聲是相當大,由于技術進步和設備的升級,現在比較好的設備全部采用電腦監控,不需要工作人員長時間在機房工作,大部分時間只需要在控制室監視儀表,只需要定期到機房巡檢即可,這樣往往對噪聲的防護就不是很注意,但是長期工作在此環境對聽力的損害也是很大的。
5.衛生管理及應急救援設施的評價:包括建設單位制定的衛生管理措施是否可行,衛生輔助設施的配置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在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物質或易揮發性物質且可能泄漏或積聚的地方,是否設置檢測報警器和事故通風設施等。
五、評價標準
目前一般以衛生標準和國家有關標準為單項指標進行評價。因為《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提出的綜合指數評價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某作業場所有毒性較強的物質僅個別點超標時,以綜合指數評價方法有可能判定其為合格;而超標點的操作工位又不能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判定該項目驗收合格似不妥。又如以噪聲為主要危害的項目,其超標指數應是對數級而非線性比例,應用綜合指數評價方法更有失真之誤。因此現階段評價時可采用綜合指數評價方法與各采樣點單項指標達標相結合的方法。待以后條件成熟,可進一步探討建立科學評價體系的方法。可采用系統工程理論對各評價單元進行技術指標分析,當為單項指標時,合理確定其達標值;當為綜合指標時,分析各指標的組成及權重系數,建立綜合評價體系。
六、綜合評價結論,編寫評價報告
他說:多年來,我省堅持用工業化思維謀劃農業,逐步走出一條“依托優勢資源辦工業、辦好工業促農業,強農興工、良性互動、協調發展”之路,玉米產業經濟取得長足發展,為吉林乃至全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在玉米產業開發建設方面,吉林省初步形成了“三大優勢”:成熟配套的玉米新品種新技術研發推廣優勢;實力雄厚的玉米加工轉化的產業化經營優勢;國家糧食安全的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優勢。吉林省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已達到2500萬噸階段水平,正常年景玉米年產量穩定在2000萬噸以上。多年來,我省為國家提供了大量優質糧食,每年提供了占全國1/10的商品糧,1/5的專儲糧,1/2的玉米出口量。吉林省玉米豐欠直接影響全國糧食供求和市場變化。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吉林省將根據市場需求變化,按照玉米經濟屬性,把玉米作為可再生生物資源,在種植、營銷和加工轉化全面創新的基礎上,用工業化思維謀劃玉米產業,加快發展玉米經濟,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今后吉林省仍然要加快發展玉米,但主要不是讓人們去直接食用玉米,而是按照相關產業的要求,為加工企業和畜牧業提供充足的原料來源;仍然要繼續發揮玉米優勢,但關鍵是按照玉米經濟功能和屬性,通過加工轉化提高產品附加值的方式來消費玉米;仍然要以玉米為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但主要不是儲存玉米原糧,而是在食品加工和飼料消費的動態中保持玉米的生產能力。
多年實踐使我們充分認識到,發展玉米經濟,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乃至全省宏觀經濟結構調整的長遠、系統戰略,是從根本上解決吉林糧食問題的關鍵舉措。在今后一個時期內,玉米經濟發展得越快,振興吉林經濟的后勁就越足,農民受益就越多??梢哉f,吉林發展玉米經濟意義十分重大。
【關鍵詞】商貿船舶;行政執法;海事監管
近日來,我國與越南因為領土問題關系緊張,如何加強兩國間的經濟往來就顯得極為復雜,特別是作為支柱的海上經濟貿易往來,更是極為重要。而經濟往來,產品運輸又離不開海上船舶運輸。對于越南船舶監管就顯得極為重要,航行安全,是經濟正常往來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國對越南商貿船的管理存在許多問題,下面我就從我國越南邊貿船舶的現狀、有關法律法規,來分析。而得出應該如何完善我國對越南船舶的管理。
一、越南邊貿船海事監管現狀
(一)越南邊貿船舶概況
1、安全性能不高
由于越南比較英美等發達國家,經濟實力,以及科學技術都相對落后,所以在船舶質量,航運管理也存在很大距離。而越南是我國西南地區,特別是云南、廣西、海南重要的進出口國。進出口的商貿船舶主要以小型的越南籍船舶為總主,持有國際或者越南航行船舶證書,船齡大部分在十年以內。本身的穩性不好。這些船舶因為設計和造船工藝的影響,適合在越南沿海及海況良好的情況下航行,而海況不好時易發生事故。
2、越南籍邊貿船舶存在的安全隱患
越南有許多500總噸以下的船舶從事邊貿運輸。但此類船舶基本上沒有船員懂得使用英語進行必要的交流,進入海峽也就無法向交管中心報告。“當其在海峽中航行時與其他船舶存在碰撞危險時,尤其是在海峽中間通航密度較大的區域時,由于語言障礙,交管中心無法與其聯系,常常出現緊迫局面。這也是影響船舶安全航行的一大隱患?!?/p>
王書在《對越南籍邊貿船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中指出,“越南船舶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1)進入VTS 管理區域沒有遵守地方法規。如,每年從越南到達??诟鄣脑侥霞呝Q船舶有240多艘次。絕大部分這些邊貿船都未能遵守《瓊州海峽船舶定線制》《瓊州海峽船舶報告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的規定。這些船舶除了個別有1000多GT ,一般都不超過500GT,其船舶都很少安裝AIS ,進入VTS管理區域過報告線,從來都沒有報告過,造成交管中心對這些船舶無法及時掌握其船舶動態,無法標識及監控,這都是不利于交管中心全面掌握海峽船舶動態和保障海峽船舶交通安全。(2)經常航行在南邊沿岸通航帶,容易被漁網纏繞。(3)不按規定錨泊。(4)語言交流問題。(5)港內移泊、并靠問題。存在超過兩艘船舶并靠的情況,占用港池水域妨礙船舶進出港安全;還有存在中外籍船舶并靠的問題;存在交流溝通不順暢以及衛生檢疫的問題?!?“從衛生檢疫的結果來看,越南籍船舶的衛生狀況較差,鼠蟲患較為嚴重?!?/p>
總的來說,越南商貿船舶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點:(1)越南邊貿運輸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根據越南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進行核發,越南邊貿運輸船舶基本能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進行配備船員,但實際上存在船舶配員不足,船員休息時間不足、勞動強度增加,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2 ) 船員英語水平低,一般無法進行英語或漢語溝通,船員語言交流不通暢,不利船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3)在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保養方面,如無線電操作人員對應急通訊方面的操作等。業務素質不高,增加了安全與防污染風險。
(二)從我國對越南船舶的行政執法
1、越南邊貿運輸船舶監督管理。
海事監管責任主要體現在船舶進口岸審批及安全檢查工作中,而海事部門降低了標準。目前,來港越南籍邊貿船普遍存在船況差,船員素質低,相關證書、文書不齊全,缺乏相關安全設備等問題,有較大的安全和污染風險,而海事部門在此類船舶進口岸審批及安全檢查工作中,相對于其它國際航行船舶來說,均相應降低了標準。如在海南省,此類做法只是依據《海南海事局關于越南籍邊貿運輸船舶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而該指導意見也僅適用于500總噸以下的越南邊貿船,因此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文件的支持。一旦此類船舶發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海事部門有可能面對監管不力的責任追究。
2、監管機構設置
我國履行海上安全監管的海事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海事調查職權由海事機構的內設部門行使,且該部門還承擔其他的職責。海監目前既非職權行政主體,也非授權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與之相對,并不具體承擔海洋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家海洋局卻是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對越南商貿船舶的行政執法,也是有海事局、海洋局、海警、緝私警、漁政部門同時進行管理。這樣肯定會出現職能重疊,效率低,有利益的大家搶,沒有利益的,有風險的相互推脫這種情況。”
二、我國如何加強對越南船舶的監管
“海事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是基于海事管理部門建立的有效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監管體系保障和人才隊伍保障,由一系列機制、體系和制度等構成,涵蓋了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投入和安全科技等安全要素的內容。 ” 海事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的目標是實現確保海事安全監管形勢長期保持穩定并得到進一步好轉的重要手段。
(一)建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完善船舶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針對越南船舶出現的安全性能不高的問題,我國海監部門應當參照國際條約《商船最低標準公約》制定符合安全性的船舶質量標準,并嚴格按照規定。為規范越南邊貿運輸船舶安全管理,同時兼顧此類船舶的經濟效益,本著既安全又能降低船舶運營成本的原則,對比國內同等級船舶的安全標準,國內法規,結合越南邊貿運輸船舶的實際情況,提出有關船員、船舶、通航的安全準入標準。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慣例,結合對越邊貿的實際情況,規定準許使用“非國際航行海船”。即邊貿船舶從事邊貿貨物的運輸。使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提出的綜合安全評估(FSA)標準對口岸開放管理評估。FSA原用于船舶安全評估,但作為一種安全基準體系,它不僅可以用于定性分析,還可以滿足口岸開放前期介入的需要,實現定量分析和風險預測控制,而且可以讓業主單位明確認識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投入成本以及降低風險帶來的收益,帶動其由被動接受向主動配合海事機關接受口岸開放管理的轉變。 第二,規定對邊貿運輸船舶采取發放營運證書的方法加強管理,以便確定中越雙方從事邊貿船舶的海船數量。第三,明確對邊貿進口貨物可以執行“異地監卸”的做法,對于辦結進口手續的邊貿貨物,允許企業利用邊貿船舶從邊貿口岸轉運到島內其他港口。第四,就建立省邊貿聯席會議制度進行規定,加強有關政府部門與各口岸聯檢單位、有關企業之間的溝通聯系,便于解決有關邊貿中出現問題,促進邊貿安全、快速發展。
(二)加強海監機構規范越南商貿船舶的管理,并賦予其強制執行權。1、應當對船內的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查,防患于未然。對越南船舶中商貿船VTS系統進行安全評估,對于不符合標準的進行處罰,并要求其進行完善。2、在規定的水域范圍內拋錨,對違規、隨意拋錨的邊貿船進行相應的警告,對執意隨意錨泊的邊貿船按照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采取行政強制措施。3、對于解決越南商貿船上缺乏船員英語水平低,且不懂漢語的情況,應當有海監部門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每輛船上至少以一名能夠以聽懂英語或漢語。對于違反規定的船舶予以處罰。對于越南船舶衛生狀況不佳,應定期進行檢查,防止疾病傳播。
(三)海監實行垂直管理的統一執法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海監的辦事效率,更可以解決職權分散,重疊的問題。如果將對越南船舶的安全監管直接分派給海監,而不是許多機構一起,這樣不僅節約了成本,更有利于執法的實行。
(四) 倡導海事市場安全準入機制與強制淘汰機制。從源頭上嚴把船公司資質審核、船舶登記和船員培訓發證三道關口。加強對越南船舶的登記工作,把好船載危險貨進出港申報審批關,與船檢機構建立船舶重大缺陷通報反饋制度,規范船舶檢驗工作,從源頭上杜絕低標準船進入航運市場,確保船舶適航。 交通運輸部建立強制淘汰機制,逐步淘汰技術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存在潛在危險的技術裝備;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裝備的越南船舶予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到目前我國對于越南商貿船舶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且如何在通過改進海事監管的立法以及實踐來進行完善,要從法規到執行同時進行改進,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對越南商貿船舶的管理,促進兩國的經濟往來,盡管近年來我國與越南關系緊張,但我相信,國家經濟利益的大局下,海上經濟往來會越來越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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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經濟體制,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產業結構日趨合理,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財力有了顯著的增長,近地方政府已經成為目前經濟運行中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但是,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還在進一步改革的過程中,市場機制、競爭機制等還不健全,產業結構、經濟結構、經濟增長方式尚欠合理,這都嚴重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使地方政府成為各種利益關系沖突和矛盾的焦點。這就迫切要求地方政府加快實現職能的轉變。
一、地方政府職能轉變面臨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越位嚴重
現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部門利益的驅動,地方政府往往以“全能者”的身份出現在市場經濟中畢業論文題目,超越自身權限,涉足市場、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自主權力范圍,管了許多不該管,而且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比如,在漸進的機構改革中,地方政府重點進行了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探索了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途徑,撤銷了一些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增強了企業的活力與競爭力。但是,由于國有資產監管機制尚未完善,政府仍然承擔著國有資產管理者的重要角色,這就決定了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地方政府經濟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在取得一定效果以后,在某些地區、某些領域至今仍然伸得過長。表現在不該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地方政府和企業一起爭上市,爭競爭性投資項目,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與人事管理。地方政府直接介入企業管理,與市場經濟所需要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主體資格要求相違背,直接損害了企業利益。
(二)市場監管職能實施不合理
地方政府的職能在于制定公平競爭的游戲規則,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從地方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分析,一些地方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還很弱。在地方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如何實現對本地區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督和管理,對壟斷行業如何限制,對市場環境如何構建,對產權如何界定和保護等等一系列問題都不是十分的明晰,因而常常造成地方政府市場監管職能實施不當。具體表現有:地方保護、政策歧視、監管不力、權力濫用等。這些都影響了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三)社會管理職能定位模糊
從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來分析,由于人們是在政治統治職能的層面上來展開對社會管理職能的認識的,因此常常將社會管理職能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混同起來畢業論文題目,忽略了社會管理中的公事事業管理這一重要內容論文范文。一些地方政府社會管理的方式還處于短期性、被動性的“拾遺補漏”階段。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中的危機管理意識和能力都比較薄弱,許多地方政府還未建立起來以政府為主導的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地方政府和社會對公共危機的控制能力還較低.例如政府職能界定不清,定位不準、社會管理組織不發達,體制不順、管理機制不暢,手段落后等。另外,生產、交通、衛生和食品等公共安全越來越成為廣大社會成員的基本公共需求,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四)服務職能不強
從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來分析,一些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遠遠不能滿足公共需求。這一點在西部地區的地方政府和層級較低的地方政府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鶎由鐣A薄弱,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長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廣大農村的文化教育、合作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長期以來得不到重視,影響了農村的發展。
二、經濟體制轉軌條件下我國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對策
(一)轉變地方政府執政觀念
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首先轉變地方政府的執政理念。執政理念的轉變,能夠增強地方政府轉變職能的內在動力。在中國這樣有著集權政治、計劃經濟、一元文化等傳統文化思想深刻影響的國度,官本位、政府本位、權力本位的傳統管制型政府執政理念根深蒂固,而公民本位、社會本位、權利本位的服務型政府執政理念剛剛形成,明顯處于弱勢。所以轉變執政理念,成為轉變地方政府職能的首要問題。因此,地方政府必須樹立起以下五種執政理念:一是“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地方政府是為公民及其他社會主體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必須樹立“以民為本,顧客至上”的執政理念。二是有限行政理念。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的能力、權力都是有限的,地方政府在管理中也會出現失靈現象。必須轉變政府神圣化、萬能化的觀念,改變事無巨細、政府統攬的局面,不做越位、越權的事情,政府不應管的事情要還權于民、還政于民。三是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是政府執政理念的核心畢業論文題目,是政府行政運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四是責任政府理念。要構造和完善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公仆責任在內的行政責任制度,以確保各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百姓負責、對社會負責。五是誠信行政理念。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是老百姓滿意的政府,是老百姓心目中形象極佳的政府。這就需要政府不斷強化行政道德以提升其公信力。
(二)重新構建政府與企業、市場及社會公眾的關系
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是地方政府職能中的核心問題,是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載體,所以必須重新確立好政府與這三者的關系,才能順利實現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而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建立起為企業、市場和社會服務的新體制,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根本所在。地方政府必須實現由全能政府、萬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克服越位、糾正錯位、彌補缺位,把工作重點切實轉移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上來,突出其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為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目標,必須妥善處理以下三個方面的關系: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方面,政府要把自主經營權利真正交給企業,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建立地方政府為企業服務的新體制;地方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方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建立面向市場、以市場為導向的政府。一個完備的市場機制和一個有效的政府都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力,二者缺一不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方面,政府要注重社會潛能,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把不該管、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轉交給各種社會中介組織,建立地方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新模式。
(三)加快政治體制變革和創新
首先,要加快地方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科學界定行政審批范圍,減少審批項目,簡化審批手續,規范審批方式和程序,取消不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審批事項畢業論文題目,取消可由市場自行調節、社會自我管理的審批事項,取消部門自設的審批事項。著力在推進依法行政、清廉為政、民主施政、科學理政四個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使各級政府在繼續履行好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注重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在加強和改革政府管理的同時更加注重建設服務型政府;其次,建立公共財政體制。要調整公共支出的范圍,提高公共服務支出的總量與比例。把生產投資型財政轉變為公共服務型財政,財政支出要以人為本,普遍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社會保障水平,將財政支出的重點轉向公共教育、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礎設施等方面;要制定公共服務的最低標準,保證低收入群體能夠獲得最基本的公共服務論文范文。同時,要通過體制創新,提高政府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對地方政府應當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安全、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公益事業、環境保護、市政建設等的體制進行創新,逐步從由政府提供向鼓勵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民間共同提供公共產品發展;再次,要完善地方政府績效評價和監督機制。必須盡快廢止以GDP 為取向的業績評價體系,糾正那種見物不見人的片面發展觀,整合現行考核辦法,建立社會性評價機制,確立多重社會評價指標體系,采用目標管理(MBO)、全面質量管理(TOM)等手段進行績效管理,吸納專家學者、社會公眾參與評議和考核,對地方政府業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獎優罰劣,促進政府績效的提高,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促進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與此同時,要完善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監督機制。
(四)加快行政法制建設
依法行政是推動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有力手段。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各項措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成果畢業論文題目,則需要上升為法律才能得以確認和鞏固。因此,只有加強行政法治建設,堅持依法行政,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才能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切實轉變地方政府的職能。主要應做幾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意識指導行動,行動受制于意識。沒有行政法治意識,就不可能依法行政;二是完善法律體系。實現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況。要對那些過時的、相互間存在相沖突、相抵觸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清理;三是理順現行行政執法體制。理順現行行政執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法、講求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四是完善依法行政的監督機制。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監督機制,是實現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轉變地方政府職能是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是一個常新的研究課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模式將更加明確和具體,那就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由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由封閉政府向透明政府轉變、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低效政府向高效政府轉變、由失信政府向信用政府轉變、由傳統政府向電子政府轉變。實現以上這些轉變,需要長期艱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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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行政執法 現狀分析 解決對策
一、檢驗檢疫行政執法
1998年3月,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和原衛生部檢疫局合并組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全面推行“一次報驗、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簽證放行”六個一的管理模式,對外簡化辦事手續,避免政出多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外貿進出口、降低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強化依法把關力度、促進外貿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慣例等要求,對出入境的貨物、交通運輸工具、人員等進行檢驗、檢疫、認證及簽署官方檢驗檢疫證明等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對違法情況進行查處。這項職責的完成,必須通過開展各項檢驗檢疫業務執法工作而實現,這也是檢驗檢疫工作的主體。
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三檢”合并12年來,《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成功修訂并實施,法制質檢、科技質檢、和諧質檢得到了發展。但是在實際檢驗檢疫過程中,對“三檢”均涉及的比如說對進口動物產品,原動植檢依法檢動物傳染病為主,衛生檢疫依法檢人的傳染病為主,再如進口糧食“三檢”分別為動植物檢依法檢病蟲害、商品檢驗依法檢質量指標、衛檢依法檢衛生指標等。這三項業務由不同學科專業人員負責,不是簡單的交叉,是跨學科的技術執法行為。本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主要是從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角度去查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一)“三檢”合并后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導致執法主體、內容和程序簡單合并,導致執法目的不明、作用和效力不能實現。
(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政難落實上存在的問題
執法內容多,法律法規又不能完全掌握;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依法行政能力弱,與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法治質檢還有較大差距。
1.有些人員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視不夠,還不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執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2.依法決策的意識還不夠強,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落實不到位;
3.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還不夠健全;行政權力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利益掛鉤、與責任脫鉤的問題沒有完全解決。
4.少數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不規范,行政執法中不作為、亂作為和粗暴執法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5.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技術水平低和裝備落后,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支持、裝備配置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實現檢驗檢疫的目的的根本取決于一線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水平。
(三)檢驗檢疫技術執法缺乏全方位的科技支撐,執法環節的銜接不到位、我國的技術法規體系仍然不健全
1.技術法規體系不完整,標準化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當今的社會需求,標準化法律、法規不完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注等的覆蓋面不全,標準內容中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我國現有的標準數量以及覆蓋面,不足以面對龐大的法檢目錄中的產品種類,很多產品沒有檢驗管理辦法/規程。標準的可行性較差,很多產品所執行的類似的標準,更是無法明確列出對應產品的具體檢驗標準。造成一線執法人員不能掌握有效的檢驗標準或檢驗規程,從而無法正確執行檢驗檢疫工作。特別是國內外的標準不能有效的結合,更不能與國外的先進標準相適應。
2.過度關注實驗室檢測設施設備和人員素質建設,對檢驗檢疫人員采集的樣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的科學性不太關注,僅對檢驗樣品和結果負責,這是檢驗檢疫脫了節的技術性行政執法。檢驗檢疫的樣品檢測在當前還是檢驗檢疫的技術執法的最重要的保障。樣品的采集、送樣的程序、樣品的管理還是實驗室檢測的相對關鍵的環節。
(四)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的陳舊
1.重出口輕進口。世界各國在檢驗檢疫中,關注焦點的都是進口而非出口,技術壁壘措施也是為了限制各國對進口商品的管制行為。多數國家更重視進口檢疫,出口檢疫主要以符合進口國要求為主。落實嚴把進口關不但是從國家利益出發也是落實法律規定的需要。由于我國的檢驗檢疫是按進口批次施檢,因此我國的檢驗檢疫工作,有三分之二的精力是用于出口檢驗檢疫上,變成為國外把關。致使為我國把關的精力不足。
2.重檢驗輕監管。檢驗與監管是檢驗檢疫機構的兩大行政執法的職能。從檢驗檢疫風險分析上講,監管工作對產品的控制效果遠大于檢驗。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片面地強調以檢驗為主,忽視日常監管的作用,這使得檢驗檢疫部門技術水平和人力資源的更新難以適應新產品、新技術的種類和數量的迅猛增加;且廣大企業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導致他們不顧社會責任,他們不擇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亂真,“蒙混過關”。這些給檢驗檢疫行政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
3.重服務輕把關導致職能缺失。我們的執法人員在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上側重于“包辦型”,替企業“一包到底”,甚至在國外官方對中國食品加工企業進行注冊登記檢查驗收時,臨時幫企業突擊準備的手段度過“難關”。忽略了企業的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是企業根據自身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產品類型、生產工藝等因素而制定的可行的操作體系,應該是企業一貫的自主行為,是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的保障。
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因素。主觀上是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不能與外貿檢驗檢疫事業發展有機結合,務實的新思路、新舉措缺憾,大多流于形式和面子工程;客觀上是檢驗檢疫行政執法工作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內容、法律規章是現有執法機關中最多最全面,涵蓋了進出口業務的方方面面,檢驗檢疫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結構的科學性不高。
三、解決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對策(思路)
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目的的實現和作用效力的發揮,必須解決影響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問題,研究打造行政執法的新模式,實現法治質檢、科技質檢、和諧質檢。解決上述問題要以抓法律的角度強化依法行政、提高對檢驗檢疫宗旨目的的認識、創新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從以下三方面來討論。
(一)建立統一的檢驗檢疫法律體系
1.完善檢驗檢疫法律體系,堅持依法行政。首先依照法律對現有的規章、工作制度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建立健全文件審核機制,形成一套完整的檢驗檢疫法律體系文件。建立一支由法制人員、信息技術人員、檢驗檢疫人員參加的對檢驗檢疫法律體系進行研究的團隊,對檢驗檢疫法律體系進行有機整合,建立以方便執行、適用合理、科學規范、效果顯著為目的的法制隊伍。
2.依靠信息科技技術,打造檢驗檢疫智能化行政執法系統。依托中國電子檢驗檢疫體系(E-CIQ)的進一步開發將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智能化。在開發研制中,要以科學化、人性化為出發點。目的是用信息技術解決行政法的隨意性、提高執法的嚴謹性和程序合理性。是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強質檢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質檢總局順應檢驗檢疫發展的新形勢,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構建高效、便捷的口岸運作環境,提高應對能力,開拓檢驗檢疫工作新領域的重要措施。
依托中國電子檢驗檢疫體系(E-CIQ)的進一步開發將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智能化。重視檢驗檢疫智能化執法系統的建設,做到對進出口檢驗檢疫業務實施智能化操作的行政執法,既有實體執法、又有嚴格的執法程序,更好的指導檢驗檢疫人員執法,如顯示執法依據、執法內容、合格評定等內容步驟等。
3.完善法檢目錄。成立專門的法檢目錄制修訂專業委員會,不但要求由檢驗檢疫系統內部專家組成,還應當吸收系統外的相關業務專家乃至進出口企業參加。建立法檢目錄調整建議渠道,使基層對法檢目錄的意見及時反饋和解決。
(二)提高對檢驗檢疫宗旨目的的認識
1.重視對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控制。確保國門安全是檢驗檢疫機構的神圣職責。把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安全控制、進出口食品和關系國民經濟安全的大宗資源產品安全控制放在第一位。鼓勵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參與普通商品的品質檢驗,檢驗檢疫機構通過強化對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權和對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監管權,以便掌握進出口商品質量情況。
2.調整進出口工作重心,重視對進口貨物的檢驗檢疫。遵行國際法則“嚴進口、寬出口”的做法。加強口岸重大疫病疫情以及進口農產品的有毒有害物質監測,更好的保障我國各種產業健康發展和生態安全。
3.完善大通關機制。建立大通關機制,以便更好的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加強與海關的協作,繼續加大執行大通關的力度,由產地局直接簽發通關單,逐步取消口岸換證的做法,。建立口岸局和內地局分工協作的合作機制,明確口岸局和內地局的職責,實現內地局和口岸局對進出口貨物的嚴密監管。
(三)更新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
1.實施說明理由制度。說明理由制度不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還可以更好地讓被執法人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減少行政機關檢驗人員執行公務的困難和阻力,更好的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證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更好的落實依法行政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
2.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實體不能取代程序。檢驗檢疫的大量的實體法,要使之得到落實,就必須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一切實體上的弊端都必須最終在程序上得到解決。由此可說,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過程就是法治的實現過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過程
3.完善執法機制。為了促進檢驗檢疫事業健康發展,檢驗檢疫部門要實現科學的監管方式,建立適合的監管機制:首先建立舉報受理機制;二是建立明察暗訪機制;在是建立跟調查機制;最后建立檢驗檢疫業務督導機制。
4.從重服務輕把關向把關與服務并重轉變。檢驗檢疫執法部門對進出口商來說既是執法者又是服務者;而進出口商對檢驗檢疫執法部門來說既是執法對象又是服務對象;作為執法者時就要依法行政,檢驗檢疫執法部門作為服務者時就要熱情細致周到。
本學年,在領導的監督和指導下,通過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通過“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全員有責”制度的落實,強化了教職工責任意識,營造出了全校教職員對學校安全齊抓共管的局面,從而切實保障師生的人生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F將本年度工作匯報如下:
一、德
作為一名年輕黨員,在堅定黨性的同時,能以黨風廉政及師德師風的要求約束自己,養成了大局意識、看齊意識。工作中服從學校管理,領導,生活中團結同志,不陽奉陰違、不挑撥顛倒是非。一年來,無如何違法違紀情況發生。
二、能
擔任我校安穩辦主任九年,九年中不斷學習不斷進取,在所分管的區域逐漸成長,從生疏模糊到漸熟生巧再到專業靈活獨當一面。同時擔任我校2-6年級安全教育課及重要時段、節點的集中安全教育工作,為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打下了基礎。為了更好的開展我校園安全工作,與轄區派出所、綜治辦、衛生院等重要職能部門達成了長期聯動協同合作的協議,進一步的完善了學校防范體系和提高隱患排查整改的力度,解決了學校在執法、救助不足之處的短板問題。能妥善處理各類涉校、涉生、涉師繁雜問題,本年度處理4件,并做到和諧處理之下有件可查,有檔備查。本年度所分管的安全工作,得到了各級各類安全檢查組及教委安監科的高的評價。
本年度還完成了學校分配的繼續教育工作及國家體測任務和精準扶貧工作。
三、勤
能按時按量完成教委、分管科室、學校所分配下達的所有任務。能按時開展各項安全常態化實施工作。不足之處就是愛睡懶覺。
這里要說明下,安穩辦工作并不是一項輕松的工作,安穩辦肩負的責任重,任務多,項目多。內心無形的壓力只有具體實施操作的人才能有體會。
四、績
本年度,我所分管的安全工作,被縣教委評為“教育系統安全先進個人”。得到教委安監科喬志偉科長的高度評價和認可,我們云硐小學安全工作在2018交換檢查中得到認可,并在發文通報中點名表揚通報。
本年度,個人撰寫的《淺談學校管理層服務意識的轉換》論文獲分別得市級論文一等獎,縣級二等獎,并在科學咨詢作為卷首語發表。個人撰寫的《喧囂的偽裝-毒》、《白色的火》禁毒論文分別獲得市級二等獎及縣級二、三等獎。
以上是我本年度的工作述職,不足之處請領導老師們指出。
【關鍵詞】城管部門;小城鎮建設;城鎮管理
一、目前城管部門在小城鎮建設中存在的管理問題
由于我國城市化建設起步較晚,城管部門在小城鎮建設管理中的經驗不足,在日常的城鎮管理中存在大量的問題。
(一)城鎮管理觀念落后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城市化建設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城鎮管理工作難度、復雜度也越來越高,城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管理觀念意識落后
在城管部門日常管理過程中,管理意識薄弱,管理團隊缺乏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執法人員過于安于現狀,不愿意進行體制創新。
2、城管部門管理過于集中
城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往往對管理職責認識不足,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管理團隊較高的小農思想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執法工作。同時,由于城管部門權利過于集中,對城市管理思想過于滯后,管理模式老套,這嚴重影響了城管部門的城市管理能力。
3、對市容重要性認識不足
城管部門對市容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執法思路過于老套、單一,對執法方法缺乏必要的探討,執法能力不強。
(二)城管體制不夠健全
城管部門的工作極其復雜,涉及面廣,涉及到到城市建設、商品交易、公共秩序、城市衛生、城市安全、城市市容等多個方面,工作難度大、強度高。為有效提高城管部門的工作質量,通常將城管部門分為多個小部門,以便于對不同項目的科學管理。然而,由于城管部門分支較多,職能方面出現了交叉現象,這給城管部門的正常管理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例如在面對交叉問題時,城管部門相互的推卸責任,從而嚴重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降低了執法部門的信譽度和威懾力,這對城鎮管理極其不利,會影響小城鎮的健康發展。
由于城管體制的不健全,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常常延用往年的條例,這些老舊的法規難以適應當前的城鎮管理需求,從而嚴重制約了城管部門的管理水平。
(三)城管部門的執法環境過嚴
由于我國城管部門整體的人員素質過低,在執法過程中常常執法過于嚴格,不夠人性化。城管部門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疏通道路、維護城市環境,工作的主要對象是非法經營、占道經營以及亂搭亂建等。在城管人員進行城鎮管理時,常常暴力執法,強拆強拉、強搶強推,管理執法方式及其暴力,受到了人們的極大反對,難以得到社會的認同與理解,執法人員常常在執法時受到社會群體的攻擊。這些現象使得城鎮管理難以到位,嚴重降低了城管部門的管理水平。
二、有效提高城管部門管理能力的對策
(一)制定科學的城鎮管理體系
針對我國城管部門管理體系滯后的問題,要求城管部門要加強對城鎮管理制度的創新,制定科學的城鎮管理體系??茖W的城鎮管理體系可以有效提高城管部門的管理水平,確保城管部門的全方位管理。近期,國務院明確提出,要杜絕管理就是收費這一現象,改變執法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各城管部門在執法重要嚴格按照這一要求進行執法。
(二)改善執法程序
針對我國城管部門執法過嚴的情況,要求城管部門要改善執法程序,加強工作程序的創新。在城鎮管理過程中,要制定科學的處罰制度,盡量簡化處罰程序,提高執法效率,盡量做到科學執法。在執法過程中,要注重對違法人員的思想教育,加強對違規人員的口頭教育,盡量避免司法處罰,不斷提高社會整體的人員素質,提高人們的道德意識。在進行財物沒收時,要與物主簽署一份財物聲明,執法部門還要做好對財物的保管工作,需要歸還的扣押物品要及時進行物品退換,并對損毀的物資進行市價賠償,不斷提高執法的人性化,從而為樹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奠定基礎。
(三)加大城管部門的執法隊伍建設
在城管部門日常管理過程中,要不斷加強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提高執法能力,加大城管部門的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提高執法隊伍的人性化建設。同時,還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培訓,加強城管部門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識度,不斷提高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加強對執法隊伍的文化教育,不斷提高城管部門執法人員的文化素養,不斷提高文明執法能力,進而實現人性化執法,樹立良好的城管形象。
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城管部門的日常管理過程中,要加強對城管人員的綜合培養,不斷創新管理形式,提高管理能力。同時,還要積極創新城鎮管理的規章、條例,不斷更新管理內容,與時俱進,提高城鎮管理部門的管理技能,進而有效促進城鎮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谷紅濤.城管部門在小城鎮建設中如何發揮作用[J].黑龍江墾區現代化大農業建設理論研討會論文專輯下冊,2009(09)
論文摘要 作者對一起餐飲服務單位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的食品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分析,主要從違法主體、違法事實、違法時間、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認定等多方面展開探討,對在案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 罌粟殼 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
一、 案情介紹
2011年9月28日,蘇州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對A餐飲單位的自制麻辣鍋底進行采樣,并制作產品樣品采樣記錄。2011年11月17日,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表明,該麻辣鍋底罌粟堿、那可丁、蒂巴因、可待因、嗎啡的檢測值分別為21.8ug/kg、2.6ug/kg、6.7ug/kg、33.0ug/kg、229.0ug/kg。2011年12月21日,執法機關將采樣檢測結果告知A餐飲單位。鑒于A餐飲單位存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的行為,2011年12月12日起執法機關對本案予以正式立案,隨即展開全面調查。
二、案例分析
(一)違法主體認定
2011年11月30日,A餐飲單位提供了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因A餐飲單位業主為臺灣居民,故還提供了業主臺胞證復印件。上述材料證明了A餐飲單位為個體工商戶,符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
(二)違法行為動機和違法事實認定
罌粟殼為罌粟的干燥成熟果殼,為制作生鴉片膏的原材料,長期食用將導致慢性中毒,最終上癮。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中對前四批名單的補充和修改內容中指出,罌粟殼的主要成分為嗎啡、那可汀、可待因、罌粟堿,“產品類別”中增加“火鍋底料及小吃類”。因A餐飲單位經營的自制麻辣鍋底中檢測出上述幾種成分,故認定其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的違法事實,其目的是為了讓顧客上癮,從而獲取更大的利益。
(三)違法時間認定
2011年11月30日,執法人員調取了A餐飲單位2011年9月的食品原料送貨單和食品類結算單,發現除常規食品原料外,A餐飲單位曾多次購進一種名為大料的不明原料。因此,執法人員立即對A餐飲單位會計進行了詢問調查,其會計承認大料即制作麻辣鍋底的主要原料,并承認2011年9月A餐飲單位共進貨3次,其中大料進貨2次,分別為9月7日和9月29日,與所調取的食品原料送貨單和食品類結算單上顯示的進貨時間相符。因不合格的麻辣鍋底采樣時間為2011年9月28日,故初步認定該批麻辣鍋底的制作時間為2011年9月7日大料進貨后。隨后,執法人員先后4次對A餐飲單位麻辣鍋底的制作人進行詢問調查,這名制作人員始終未承認添加罌粟殼的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的起止時間,故而只能認定該批不合格麻辣鍋底的生產經營時間為違法時間。2012年1月12日,A餐飲單位麻辣鍋底制作人在詢問筆錄中承認該批不合格的的麻辣鍋底于2011年9月7日購進大料后制作,銷售至2011年9月28日,2011年9月29日又購進大料重新制作麻辣鍋底,與先前調取的進貨時間上的證據吻合,故最后認定違法時間為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
(四) 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認定
A餐飲單位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為小型餐館,每日銷售清單上只有當日銷售總金額,并無銷售明細。再加上火鍋類食品的生產經營有一定的特殊性,火鍋底料不合格,放在火鍋底料中涮過的食品均不合格,這都給違法所得的認定帶來了一定難度。執法人員所調取的A餐飲單位的菜單顯示,其所有鍋底的銷售均以套餐形式銷售,共55元到95元不等的6種價格的套餐,中午每個套餐優惠10元,其中麻辣鍋免鍋底費。但是,執法人員卻無法調取每種麻辣鍋套餐的銷售數量。2011年1月12日及2012年3月30日,A餐飲單位的店長先后兩次在詢問筆錄中承認其麻辣鍋底均以套餐形式銷售,并承認其最便宜的套餐為中午的價格,55元減去10元即45元。根據所調取的A餐飲單位2011年外場9月份麻辣鍋原始統計表計算,自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A餐飲單位共銷售麻辣鍋255份。因此,違法所得的最后認定是以最便宜的火鍋套餐價格45元/份和該批次麻辣鍋的銷售數量來計算的,共計11475元。由于A餐飲單位麻辣鍋底為多種食品原料自制而成,而其他食品原料的貨值又無法確定,且該批麻辣鍋底全部制作成成品以套餐的形式銷售完畢,故認定該批麻辣鍋底的貨值金額等同于違法所得。
三、處罰
A餐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A餐飲單位在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麻辣鍋底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違法所得共計11475元。違法食品的貨值金額按照其違法所得計算,超過一萬元。鑒于罌粟殼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依據衛生部等六部門聯合的《關于加強違法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案件查辦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14號)的規定:“凡是發現涉嫌違法添加行為,……一律依法給予法定范圍的最高限處罰”,故最終作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1475元,并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11475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申請分期付款,于2013年5月22日繳納了最后一期罰款,至此本案圓滿結案。
四、思考和建議
(一)證據收集
本案在采樣檢測中發現,A餐飲單位自制的麻辣鍋底中檢出罌粟殼的主要成分,從客觀上來講,添加罌粟殼的違法事實已經存在,但從證據學的角度上講,顯然還不夠。在詢問調查中,其麻辣鍋底制作人始終未承認主動添加罌粟殼的違法行為,在現場也未發現罌粟殼等原料。因此,辦案人員還應在詢問技巧上提高水平,或與公安合作,以取得更具說服力的證據材料。采樣時還應對現場以現場檢查筆錄的形式描述,對所采集的樣品和現場拍照取證,以取得采樣當時的現場證據材料。案件調查中,如能對麻辣鍋底的主要原料大料進行采樣檢測,則能形成更好的證據鏈:如大料中檢出罌粟殼成分,有利于不合格食品的追根溯源;如大料中未檢出罌粟殼成分,則能更好地證明A餐飲單位的違法添加行為。但因為罌粟殼的幾個主要成分為國家禁止經營的物質,許多檢測機構因購買不到相應的標準樣品而無法進行檢測,如蘇州目前還沒有檢測機構能夠檢測,從而大大限制了此類案件的查處。建議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有關政策,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公布名單,被指定的檢測機構可以從正規途徑購買到相應的標準樣品。
(二)違法所得計算
違法所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多次提到,但該法未對其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恫惋嫹帐称钒踩O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逼渲小跋嚓P”兩字概念不明確,“營業性收入”也并非法律概念。違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目前各執法部門及相關法律人士意見不一。本案中違法所得的計算引用了《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已廢止)中的概念,“違法所得系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包括成本。”違法所得計算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建議立法機關加快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違法所得的概念。
(三)處罰力度
根據《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第二條規定,本案罰款數額超過20000元,屬較大數額罰款,適用聽證程序。本案告知了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供了放棄聽證權利的聲明,程序合法。最后鑒于A餐飲單位違法經營的麻辣鍋底已全部制作成成品銷售完畢,故不再作沒收處理。考慮到無法證實A餐飲單位故意添加的行為,因此不予吊銷其《餐飲服務許可證》。本案中未對A餐飲單位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進行沒收處罰,是本案處罰中的不足之處。因為違法食品貨值金額不大、無法證實A餐飲單位故意添加的行為等原因,未將此案移送公安,也是本案的遺憾之處。
(四)法律條款適用
本案確認A餐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了處罰。這兩個條款中強調了“生產經營”、“添加”等行為。然而,當事人始終未承認添加罌粟殼的違法行為。故而筆者認為,在處罰中運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相應條款引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更為貼切?!恫惋嫹帐称钒踩O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這里所提到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采購、使用和經營”等行為,更適用于本案。該條款也有相應的罰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形式,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新形勢下,中國稅收環境的變化推進了中國稅務工作法制化的進程,也對稅務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诖?,筆者所在團隊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對廣西地稅系統部分市局執法人員隨機進行了問卷調查,以期探究在新形勢下進一步提高稅務執法人員法律素質的方法和途徑。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20份,有效回收問卷114份,有效回收率為95.0%。
一、對問卷調查結果的分析
第一,稅務執法人員法治理念現狀。
稅務執法人員樹立法治理念,要求稅務執法人員謹遵法律原則和法律目標去把握稅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確處理稅務執法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從調查的總體情況看,62.7%的受訪者對法律理念有了正確的認識,但仍有37.3%的受訪者顯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狀況。分項調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廣西國稅執法人員法治理念潛在認同度調查
法治理念內容 潛在認同數 潛在認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獨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義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訪者對于上述五項法治理念的內容中,對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獨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顯示了高度的潛在認同感,潛在認同度均在90%以上。而對于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義理念則顯示潛在認同度較低。
第二,稅務執法人員稅務執法能力知識現狀。
稅務執法人員的稅務執法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我國稅收制度運行的關鍵環節能否有效運作、國家經濟體制發展的穩定和發展以及稅法主體權利的維護。我們的調查活動針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知識,從以下幾個內容展開調查:
對于行政法基本理論的法律知識內容,71.9%的受訪者的掌握熟練,25.8%的受訪者的認識則較為模糊,2.3%的受訪者掌握較差。
對于稅務行政處罰知識的掌握程度喜憂參半,受訪者部分知識掌握得很熟練,而部分則不然:114名受訪者中,只有不到半數(45.6%)對稅務行政處罰體系有一個全面而正確的理解和掌握。
對于稅務行政強制方面的法律知識,絕大多數受訪者掌握知識的程度并不系統。大多數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訪者中,有102人知曉在行政強制當中稅務執法人員應有的權力和職責,但僅有14人明確知曉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所擁有的權利。
對于稅務行政復議方面的法律知識,僅有40.4%的受訪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確理解,結果有些差強人意。例如:當被問及“某次稅務稽查活動中,行政相對人乙打傷了稽查人員甲,公安機關認定以乙“妨礙公務”,對乙處200元罰款。甲認為處罰過輕,該如何做?”時,有76.4%的受訪者選擇了“甲對乙受到的處罰決定可先申請行政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笔獠恢?,在公安機關所做的對乙的處罰,甲既不能申請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權利。
對于稅務行政許可方面的法律知識,114名受訪者當中,有112名知曉稅務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條文,但在一些稅務行政許可實務當中出現的問題處理上,僅有13.2%能夠給出正確且完滿的處理方式。
第三,納稅執法人員對稅法相關程序了解情況。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調查結果所顯示,我們的執法人員法制潛在認同度中并不太重視“程序的正義性”。本次調查中,共有8道問題涉及到了稅法程序,受訪者回答正確的概率分別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訪者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應一律公開?!边@部分受訪者忽略了另外兩個不能公開的情形,即“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由此可見,我們的執法者在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上,理論功底不夠扎實,對于相關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夠全面。
綜上所述,此次調查暴露出目前廣西地稅系統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存在著法律知識掌握不系統,執法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
二、調研樣本中發現的問題分析
課題組在通過問卷調查,統計分析,梳理出問題后,進一步針對問題,召開小型座談會、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深入調研,探究問題原因,歸納如下:
第一,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更新遲滯。
30多年來,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帶來的是稅收執法理念的重大轉變:由“治民”轉向“治權”、由單純維護國家利益轉向國家個人利益兼顧,由事實上的計劃管理轉向法定程序化的公開管理,由“人管人”轉向“制度管人”,由權利本位轉向社會責任本位等等。然而,稅務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更新表現出了滯后現象。長久以來,他們保有著適應原先制度的執法思維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現為:認為“執法”即“”;認為“執法”即“執權”和“管人”;認為“執法”即單純的職業;認為“執法”即“利己”和“實用”。在我們的調查中,調查對象所顯示出來的“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證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趨復雜的稅收執法環境。
隨著中國社會大發展時期的到來,稅務執法人員所面臨的稅務執法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且日趨復雜,諸如稅務法律體系愈發龐雜,造成一些稅務執法人員進行稅務執法過程當中,面對執法沖突、執法依據等具體的法律問題,難以快速準確地找到解決辦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駕于稅收法律之上,造成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嚴;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等,使很多稅務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第三,稅務執法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依法治稅”還需要一支法制觀念強、稅收業務精的執法隊伍。而當今稅務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極大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形成。稅務執法人員雖對稅收基本知識掌握熟練,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和系統的法律知識,時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規的現象,更無法融會貫通地運用法律理念去處理稅收執法事物。對此,大多稅收單位采用的是擴大人員編制的外延式方案來緩解稅收人員執法能力低下問題,但治標不治本。內源性的問題還需內源性的改革來解決,提高現有稅收執法隊伍的法律素質,挖掘內部潛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訓機制亟待完善。
在調查中,許多基層稅務執法人員都迫切希望能夠得到及時有用的法律知識培訓,更新陳舊觀念,掌握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時展。
三、建立和完善廣西地稅系統執法隊伍培訓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廣西地稅系統執法隊伍的法律素質,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稅務本系統的法律培訓管理考核機制。完備的培訓管理考核機制應分為培訓、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塊: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訓機制,全面提高稅務執法人員素質。
首先,開展應用培訓,關鍵在于講求培訓的實效性。在培訓內容上,應依據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訓對象上,應按照文化基礎、專業、特長等,將受訓對象加以區分,以提高培訓效率。在培訓時長設計上,應根據培訓對象的法律素質高低不同分為長期、中期和短期培訓。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養,使其在整個執法隊伍當中起到先鋒帶頭作用。結合工作實際,重點選擇部分有培養潛力的人才,送至政法類院校進修,切實提高其法律素養。學成后,可安排至稅收執法部門的重要崗位,做好稅收執法當中的法務工作,甚至是領導崗位。
第二,實施專業化執法資格能級管理,促進執法人員自我促進和提高。
將執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個級別,以該標準作為執法人員業績評定考核的綜合指標之一。稅務執法人員須通過業務考試和綜合業績考核等方式來獲取級別。此種能及管理方式實為一種激勵競爭機制,敦促稅務執法人員通過努力工作和涉獵稅收法律知識,達到理想的執法資格級別,從而晉升到較高的職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認真努力,不及時更新法律知識,出現錯誤執法的人員,可能會被降低級別,進而可能帶來的是降級減薪。這樣,動力與壓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責任意識,在法律學習當中變被動為主動,形成一股愛崗敬業的良好風氣。
第三,嚴格執法責任追究,敦促稅務執法人員不斷提高法律素質。
通過制度的約束,嚴肅執法紀律,嚴格追究錯誤執法行為。從以下四方面監督稅務人員執法狀況,對存在執法錯誤的人員予以在經濟、紀律、行政上的處理,必要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促使稅務人員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素質:
一是合理設置崗位。合理設定執法崗位,采取“一權多崗”的設置,使一個權力達到“分權制約”的效果,實現執法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
二是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崗位體系。每一個崗位的工作標準和職責權限都應該根據案件數量、執法效果、群眾滿意度等指標進行標準化構建,科學設置崗位職責。
三是強調責任追究制度,嚴格遵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制定責任追究措施,通過扣發崗位津貼、降低執法資格能級、取消執法資格以及紀律行政處分等方式,約束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四是科學監控和整體把握。對每個崗位及個人的工作情況,稅務領導干部應心中有數,及時掌握各執法崗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質量,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問題,最大限度消除執法隱患,避免因執法錯誤造成的重大損失。
四、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