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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謂同業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非法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目的在于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同業拆借市場是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活動的短期資金市場,是貨幣市場的主要子市場和重要組成部分。在微觀層次上,金融機構通過同業拆借市場來調劑流動性的余缺;在宏觀層次上,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往往被視作基礎利率,能夠最及時和準確地反映整個金融市場的利率變動趨勢和資金供求變化狀況,在整個金融市場的利率結構中具有導向性作用。由此同業拆借市場成為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載體。
一、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歷程
我國金融同業拆借市場主要是指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銀行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為彌補交易頭寸的不足或準備金不足而在相互之間進行的借貸活動,是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調劑市場。其形成除了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需要以外,同時也是二級銀行體制建立,特別是商業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建立與發展的需要。銀行與金融機構作為經濟各部分間分配資源的最重要的渠道,在推動中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發展客觀上要求相互調劑和融通資金,同業拆借市場便應運而生了。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其起始于1978―1984年的金融體制改革,發展沿革至今,共經歷了三個階段(見下圖)。
二、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拆借渠道不暢。在我國同業拆借市場上,資金較為寬裕的大銀行是拆借資金的提供者,而中小銀行及其他機構常常需要拆入資金,是資金的需求者。但由于中小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等問題,其所需拆入資金從數量和用途上會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是政策規定中資銀行同業借款比率不得超過4%,這必然限制了以銀行作為交易主體的同業拆借市場的活躍性和交易渠道的暢通性。
(2)拆借金用途不盡合理,資金短貸性質明顯。同業拆借資金主要應用于彌補存款準備金的不足、票據清算的差額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但是我國一個月以上的短期拆借比重過大,從某種程度上具有短期貸款的性質。
(3)缺乏有效監管。銀行間市場在為金融機構提供短期融資平臺的同時,不可避免地也為一些偏離拆借本身臨時性頭寸調劑基本職能的違規行為提供了某種契機。比如市場成員用拆入的資金進行其他方面投資或彌補貸款缺口、拆放資金套取高利、某些外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組織大量資金外逃等。這嚴重影響了拆借市場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對同業拆借市場還缺乏及時明確的規劃和管理辦法,缺乏合理又規范化的業務運作程序,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業務尚未完全理順,對期限上的短拆長用、流向上的高風險投資和假回購真拆借等行為監管不力,這就會造成拆借市場流動性不足和風險不穩定因素增加。
(4)缺乏有效的經紀人制度。由于同業拆借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資金拆出者對資金拆入者資信狀況了解不夠或尚未了解對方真實的資信狀況,而且缺乏有效的誠信評估標準或經紀人擔保制度,因而不敢輕易將資金拆給對方,尤其是中小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這表明同業拆借市場現行的直接交易方式在實際操作中不太合理。在此背景下,引進經紀人制度是一個降低信用風險的有效方式,可以為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繁榮發揮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經紀人隊伍還不規范,經紀人機制也沒有完全建立起來。這需要我們發展專業的經紀人隊伍,建立具有合格的法人資格,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同業拆借市場專業經濟機構,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時降低風險。
(5)頭寸限額不夠靈活,市場統一性不足。一方面,頭寸限額制度不夠靈活。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的外匯頭寸實行額度管理,超過規定額度的外匯頭寸必須賣給中央銀行。在匯率急劇變化的時候,過緊的持倉部位限制有時會限制市場交易量,放大風險。另一方面,同業拆借市場統一性不足。目前我國拆借市場交易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融通中心統一調劑本地區各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各地區的融資機構需要調劑資金則必須經過一級融通中心。這造成地區間融資相互分割,資金配置的效率低下。
(6)市場地區發展不平衡。從中國貨幣網和中國金融網公布的拆借交易日評來看,拆出、拆入資金量的前幾名經常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東部地區,總量超過90%,而中西部地區的交易量只占很少份額。這種局面的形成一方面與我國經濟發展的地區失衡有關,另一方面與金融機構的地域設計和內部組織結構不合理也有關系。這種結構性的地區不平衡制約了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三、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1)完善同業拆借市場的法律體系。雖然在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十余年的發展過程中,央行不斷制定各種法規和條例來配合拆借市場,但仍然有很多法規的盲點存在,譬如對資金的用途、使用范圍、期限、授信額度、運行體系和處罰規定等。為此,應加快同業拆借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制定出一部總則性的、完整性的、系統性的和前瞻性的全國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辦法來保障市場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使在拆借交易中的各交易主體受法律法規規制,強化對各主體的管理與約束。
(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和信用評估體系。隨著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不斷發展,參與市場交易的主體日益增多。這些主體良莠不齊,魚龍混雜,這無疑將增大拆借市場的風險。因此,信息披露機制和信用評估體系的完善和準確定位尤為重要。要做到監管雙方信息的公開化,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資金流動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信息,通過信用評估體系對市場成員每個階段的信用進行評估。建立有效、統一的信用等級制度,使拆借機構能獲得充足的信息,并根據信用評估結果制定合理的授信體系,并且有效控制風險。
(3)建立健全經紀人制度。考慮到交易主體、交易幣種和交易數額三方面因素的持續增長,三者信息的不對稱將導致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的擴大化,加劇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潛在危機,因此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經紀人制度勢在必行。目前,我國尚缺乏專門的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經紀人考試制度,經紀人確認資格不規范,其素質差距較大,因此首要任務是建立經紀人確認制度的良性循環。其次對于同業拆借市場的經紀機構,要將其與原有母體剝離開來,實現專門化、專業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最后,完善對同業拆借市場的法律法規規定,使同業拆借市場各相關主體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可究。
(4)完善市場利率,擴大拆借幣種。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背景下,國際市場利率曲線對我國銀行拆借市場利率的影響越來越顯著,加之目前諸如彭博、路透等金融信息資訊巨鱷在經濟金融領域的滲透,對我國的利率傳導不可規避,將越來越明顯。因此積極完善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促進我國拆借市場利率的靈活調整,是加快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重要環節。另一方面,自2002年6月1日我國推出統一的國內外幣拆借市場以來的較長時間內,拆借幣種一直比較單一,僅限于美元、日元、港元以及歐元。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國際資金交流將會更加頻繁,數額也會日趨龐大,幣種也將呈現多樣化的局面。此時同業拆借市場拓寬拆借幣種將有助于金融機構的外匯資金管理,創新同業拆借市場衍生工具,在增加交易品種數量、提高市場活躍度的同時,進一步減輕人民幣升值壓力,提高市場有效需求。
(5)放寬額度限制,加大抵押擔保拆借比重。在外幣拆借業務方面,應適時調整現行的管理辦法,逐漸放寬外匯頭寸額度限制,對銀行外匯業務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在放寬額度的同時,應逐步加大抵押擔保拆借的份額,通過開展各類抵押擔保拆借業務來有效防范和分散風險。同時,適時在外匯市場上研發和推行新的金融衍生工具,開發諸如外匯掉期、外匯期貨、外匯期權等交易,為外匯拆借業務注入新的活力,同時也為金融機構規避外匯資金風險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
作者單位:國泰君安成都分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
1我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
1.11984年-1995年底:初始階段
我國的同業拆借始于1984年。1984年前,高度集中統一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銀行間的資金余缺只能通過行政手段縱向調劑,不能自由地橫向融通。1984年10月,二級銀行體制已經形成的新的金融組織格局,信貸資金管理體制也實行了重大改革,允許各專業銀行互相拆借資金。1988年9月,面對社會總供求關系嚴重失調,國家實行了嚴厲的“雙緊”政策,治理整頓宏觀措施,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規模大幅度下降。到1992年宏觀經濟和金融形勢趨于好轉,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活動也隨之活躍起來。1993年7月,針對拆借市場違章拆借行為頻生,國家開始對拆借市場進行清理,市場交易數額再度萎縮。1995年,為了鞏固整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果,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了對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和發展同業拆借市場奠定了基礎。
1.21996年1月-1998年:規范階段
為了改變同業拆借市場的分割狀態,更好地規范拆借行為,建立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1996年1月3日,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正式建立。這個市場由兩級網絡組成:一級網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通訊網絡和計算機系統進行交易,由各類商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牽頭的融資中心參加;二級網由融資中心牽頭,經商業銀行總行授權的分支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共同參與交易。
1.31998年至今:發展階段
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決定逐步撤銷融資中心,致使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出現交易量大幅度下降的情況,針對這一情況,人民銀行主要從網絡建設、擴大電子交易系統、擴大交易主體三方面進行了改進和完善。
2002年6月1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為金融機構辦理外幣拆借中介業務。統一、規范的國內外幣同業拆借市場將正式啟動。2006年底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金融機構總共703家,拆借市場迎來了歷史性的突破。與10年前相比,2006年底機構規模已經增加12.8倍;1998年全國拆借總量不足2000億,2006年已經突破2萬億,而2007年總量有望達到6萬億。
2006年9月央行計劃每日“上海間同業拆借利率”為新的金融產品提供基準利率。這成為中國監管部門努力建設以市場為導向的信貸體系的最新舉措,為中國尚處萌芽狀態的貨幣市場呈現清晰的借貸成本。
2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2.1交易行為相仿
目前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大銀行資金較為寬裕,中小銀行及其他機構往往是資金的需求者。前者不缺錢,后者常常需要拆入資金,但由于中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等問題,拆入資金會受限。另一方面就是政策規定中資銀行同業借款比率不得超過4%,由于銀行是我國同業拆借市場上的交易主體,這必然限制了市場的活躍性。
2.2拆借金用途缺乏有效監管
在銀行間市場中,存在著偏離拆借本身臨時性頭寸調劑本職能的違規行為,譬如有的市場成員用拆入的資金進行其他方面投資、彌補貸款日,外資銀行組織大量資金外逃等等。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管,造成拆借市場流動性不足和風險增大。2.3缺乏經紀人制度
由于同業拆借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資金拆出者對資金拆入者資信狀況不甚了解,不敢輕易將資金拆給對方,尤其是中小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市場現行的直接交易方式在許多情況下會遇到困難,因此如果引進經紀人制度同業拆借市場的繁榮是可以發揮積極作用的。
2.4同業拆借利率不穩定
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大體上能夠反映貨幣市場運行狀況。但是,與債券回購利率相比,同業拆借利率的波動性較大、易受單筆大額成交的沖擊。其中,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拆借交易在整個市場中所占比重偏大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證券公司是商業銀行重要的存款客戶,有的證券公司受長期合作協議等因素影響,拆借利率往往低于同期貨幣市場利率水平,也有的公司受資本市場大起大落的影響,拆借利率時常高于同期拆借利率,對同業拆借加權平均利率影響極大。
2.5地區發展不平衡
從中國貨幣網公布的拆借交易日評來看,拆出、拆入資金量的前幾名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東部地區,總量超過90%。一方面與金融機構的地區設計和內部組織結構有關,另一方面內地金融機構數量少,業務不活躍也有關系。
2.6頭寸限額制度不夠靈活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開展多幣種拆借業務中,銀行外匯頭寸額度存在一個管理問題,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的外匯頭寸實行額度管理,超過規定額度的外匯頭寸必須賣給中央銀行。市場變化無常,衍生避險交易開展不多,在匯率急劇變化的時候,過緊的持倉部位限制有時會限制市場交易量,放大風險。
3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
3.1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信用評估機制
建立和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和信用評估機制,通過被監管方和監管方的市場交易的報送和披露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資金流動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信息,有助于建立有效、統一的信用等級制度,使拆出機構能制定合理的授信體系和有效控制風,并且對違規機構進行懲罰。
3.2建立經紀人制度
首先,嘗試培育一批專業的經紀人,可以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市場經紀人考試。其次,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紀人市場,刺激該市場的發展,提高效率,降低傭金費用,建議培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同業拆借市場專業經紀機構。最后,設立相應的法律規范,使同業拆借市場經紀人、經紀公司的業務有法可依、違法可究。例如,禁止其開展自營業務,嚴格限制其為關聯企業的行為等。
3.3完善市場利率
我國仍處在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中,2007年正式使用shibor利率作為參考,在市場化進程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外資銀行全面進人我國金融領域后,國際市場利率曲線必然影響我國拆借市場利率,加之目前彭博、路透等等金融信息資訊巨鱷在經濟金融領域的滲透,這種利率傳導不可避免,必然要受到國際拆借市場利率的影響進而進行調整,因此在加強合作與交流的當今市場,促進我國拆借市場利率的靈活調整,也是加快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重要過程。
3.4活躍中西部銀行間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作為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市場,又是央行貨幣政策的一條主要傳導渠道,在實現一國貨幣政策目標方面具有關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調動市場成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活躍市場,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刺激金融環境的進步有重要意義。
所謂基準利率系指資金市場上公認的具有普遍參考價值的利率。市場利率體系由銀行存貸款利率、債券發行市場利率、債券流通市場收益率、同業拆借利率、回購利率、貼現利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利率等組成。利率市場化必然要求存在一個合適的金融市場基準利率,它是央行監測和調控的目標,也是央行調節經濟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比較研究
2.1利率市場性比較
如表1,近11年來債券回購市場交易量都大于同業拆借市場交易量,2004和2005年前者甚至達到后者的10多倍,近兩年來同業拆借市場發展也較快,但前者仍是后者的3—4倍。因此,從市場規模來說,債券回購市場目前遠領先于同業拆借市場,說明市場參與者對債券回購市場相對來說更加認同,更愿意在此市場上交易,那么債券回購市場上產生的利率也就更能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優于同業拆借市場上的利率。
作為金融市場基準利率,首先應該是短期市場利率。因為市場資金供求變動較快,短期利率才能反映即時的市場情況的變化。表2反映了短期品種的交易量占整個交易量的絕大部分,市場中的短期資金拆借最為活躍。因此,市場的交易結果已經反映了交易者的交易傾向以及市場資金量與供求關系,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的1天和7天品種的利率比較適合作為市場利率,下面的分析主要圍繞這四種交易品種的利率。
2.2利率穩定性比較
從下面的1天品種利率比較圖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的1天交易品種的月加權平均利率(設為TY1、HG1,下同)波動明顯,經計算TY1、HG1的相關性達到99.35%,說明兩種市場的隔夜利率差異極小。從7天品種利率比較圖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的7天交易品種的月加權平均利率(設為TY7、HG7,下同)同樣波動明顯,但是2005年初至2006年底兩者的分離還是很明顯的,經計算TY7與HG7的相關性為??98.22%??,差異也是很小。單純從圖形上看,四種利率的波動都較為明顯,但是這恰恰反映了實際的市場情況變化,四種利率的總體變化趨勢是相似的。可以利用單位根檢驗方法對時間序列做平穩性檢驗,選取的數據為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月加權平均利率,即TY1、HG1和TY7、HG7。先對它們的原序列做單位根檢驗,發現在三種顯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都是非平穩序列,因此考慮再對它們的一階差分序列做單位根檢驗,結果見表3。表3顯示,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的一階差分序列D(HG1)、D(HG7)、D(TY1)、D(TY7)都是平穩序列。
2.3利率基礎性比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TY1、HG1和TY7、HG7的波動性明顯,其一階差分序列都是平穩序列,但是基準利率的基礎性也是極其重要的,比較基礎性才能知道是哪個變量影響了另一個變量,導致變量之間出現相關性。格蘭杰檢驗法(Grangertest)是用于檢驗動態計量經濟學中變量之間因果關系的一種常用方法。四個序列的一階差分序列才是平穩序列,需要分別對D(HG1)和D(TY1)以及D(HG7)和D(TY7)進行Grangertest。由于是月度數據,因此選取兩個滯后期6和12,格蘭杰檢驗結果見表4及表5,F臨界值的顯著性水平為5%。
表4顯示,當滯后期為6時,可以拒絕零假設:D(HG1)doesnotGrangerCauseD(TY1),因此D(HG1)是D(TY1)的格蘭杰成因。其它檢驗則無法得出結論。
3總結
(1)從市場交易量來看,債券回購市場規模遠大于同業拆借市場規模,反映前者更受整個市場參與者的認可,交易者更愿意在國債回購市場上進行短期資金拆借,因此從這個方面來說,國債回購市場利率優于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前者更能反映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從市場交易結構來看,同業拆借市場及債券回購市場的1天、7天品種的交易量占整個市場交易量的絕大部分,因此這兩個品種的交易利率更適合作為基準利率,這也印證了貨幣市場基準利率的短期性特征。
(2)同業拆借市場及債券回購市場的1天、7天交易品種的利率波動性明顯,利率的波動是市場的正常變動規律,1天、7天交易品種的利率一階差分平穩。然而不同市場的相同交易品種利率幾乎完全正相關,從這個方面來看同業拆借利率與債券回購利率并無明顯優劣之分。
關鍵詞:同業業務 同業拆借 市場監管
2013年12月7日,人民銀行了《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業存單正式推出。同業存單的推出增加了金融機構同業負債的管理工具,也有利于規范近年來迅猛發展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2012年以來,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發展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其帶來的市場劇烈波動引起了廣泛關注。本文以遼寧省為例,對此進行詳細分析并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發展的新特點
同業業務是商業銀行之間及其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行為,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同業借款等1。新形勢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發展呈現以下新特點。
(一)不穩定性增強
近年來,同業業務由于資金使用效率高、盈利空間大、資本消耗低、無撥備要求等優勢,受到銀行機構的普遍青睞而得以迅猛發展。以遼寧省為例,2012年末,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負債方余額較2010年末增長了92%,高于同期各項存款增速63個百分點;同業業務資產方余額較2010年末增長了67.9%,高于同期各項貸款增速近30個百分點。
但由于同業業務有別于一般存款業務,其游離于實體經濟,流轉于金融市場,乘數效應顯著,具有一定的虛擬特性,極易受市場事件、預期因素及政策環境影響驟升驟降。2013年以來,金融機構去杠桿,同業業務萎縮。2013年9月末,遼寧省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負債方余額較2012年末縮減了7.3%;同業業務資產方余額較2012年末萎縮了11.8%。特別是,同業負債期限主要以3個月以內的短期為主,不穩定性較強,使得同業負債占比較高的金融機構較易在同業負債批量到期而市場整體資金緊張時出現困難,如2013年6月債市風暴中某股份制商業銀行首先出現違約。
(二)業務衍生形式多元化
從一般意義上來說,商業銀行之間及其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行為都可以稱為同業業務,既包括無擔保的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同業借款,也包括票據的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從遼寧省的情況來看,同業往來(包括同業存放和同業拆借,下同)和買入返售分別是同業業務負債方和資產方的主要形式。在負債方,2012年末,同業往來占金融機構全部資金來源的7.15%,賣出回購占2.92%。在資產方,2012年末,同業往來占全部資金運用的5.35%,買入返售占7.79%。同業往來中同業存放占絕大部分。從負債方看,2012年末,遼寧省金融機構同業存放占同業往來的93.8%,同業拆借占5.84%。從資產方看,2012年末,存放同業余額占同業往來的85.39%,拆放同業余額占比為9.27%。這主要是由于同業拆借有明確嚴格的監管規定,為規避監管,金融機構不斷創新拆借之外的同業業務形式。
筆者發現,在實際工作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系統內以“協議存款”的方式通過“存放同業”科目將閑置資金上存,之后通過“調出調劑”來運用資金。另外,金融機構通過同業拆借進行的同業業務也不全是監管范疇內的同業拆借,比如,遼寧轄內某城商行同業拆借項下開展的業務實際上是同業代付2。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37號)規定,同業代付記錄在同業拆借項下,但實際監管上并不適用《同業拆借管理辦法》。
(三)功能發生本質性改變
同業業務逐漸由清算工具演變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工具。在同業存款利率放開之前,同業存款主要期限為活期,用途是清算,同業存款利率放開以后,特別是近幾年,非清算性質的同業存款大幅增加,其清算功能逐漸弱化,資產負債管理功能進一步突出。
以遼寧省為例,2012年末,滿足清算需要的活期同業存款余額較2011年末下降2.4%,2013年9月末較2012年末又進一步下降70.9%。同時,作為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工具的定期同業存款急劇增長。2012年全年定期同業存款累計發生額較2010年增長了270.4%。同業業務中的資金來源與運用成為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渠道,與公司業務、零售業務并列成為許多銀行的三大主營業務。2012年,遼寧省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增量中同業業務占比為15.64%,較2010年提高了24個百分點;資金運用增量中同業業務達到22.90%,較2010年提高了22個百分點。
(四)機構主體分層化明顯
以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部分跨區域經營的城商行為主的全國性中小型銀行經營較為活躍,創新性強,屬于相對風險偏好型,其主要通過在同業市場吸收資金進行高盈利性運作,同業業務以負債方吸收資金為主。全國性大型銀行資金相對充裕,區域性中小型銀行資金運用渠道相對單一,這兩類機構是同業市場資金的主要供給方,同業業務以資產方運用為主。
以遼寧省為例,2012年,中資全國性大型銀行3同業往來負債方增加額為99.13億元,同業往來資產方增加額為206.54億元;中資區域性中小型銀行4同業往來負債方增加額為16.33億元,同業往來資產方增加額為149.12億元。兩類金融機構合計資產方增加額是負債方的3.1倍。中資全國性中小型銀行5同業往來負債方增加額為768.61億元,同業往來資產方增加額為249.29億元,負債方增加額是資產方的3.1倍。2013年前9個月,遼寧省中資全國性大型銀行同業往來負債方增加額為-119.22億元,同業往來資產方增加額為215.21億元;中資區域性中小型銀行同業往來負債方增加額為79.99億元,同業往來資產方增加額為111.22億元。遼寧省中資全國性中小型銀行同業往來負債方增加額為252.72億元,同業往來資產方增加額為-422.05億元。
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放大了市場波動
目前,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利潤主要來源:一是借短放長的利差,二是巨大的同業業務發生額和較高的流動頻率。前者勢必形成資產負債的大量期限錯配,后者在金融機構相同的考核周期下,同質化的資金需求和不穩定的資金供給極易引發市場共同的樂觀和緊張氣氛,特別是大量關鍵期限同業資產到期的資金緊張時期,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就會迅速在同業中引發恐慌情緒,并蔓延傳導,放大市場資金波動和價格波動,增加系統的不穩定性。
(二)游離于市場監管
現有法規對同業拆借制定了較為詳盡的監管辦法及實施細則,但對同業借款、同業存放、調入調出調劑等資金往來的規定較為簡單,甚至模糊。金融機構為規避監管,基本上采取同業存放、同業代付等性質相同但形式不同的業務方式來取代同業拆解,規避監管。近些年,遼寧省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占同業業務量不到10%,沒有同業借款發生,目的就是規避人民銀行的監管。
(三)規避了信貸調控
目前,同業業務不僅是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成為銀行將表內信貸資產轉移出表外,規避信貸調控的重要手段。據對遼寧省城商行的檢查,途徑有以下幾類:
1.票據買入返售
部分城商行通過票據買斷轉貼現,與貸存比較低的農信社和農商行合作,將應歸于貸款項的票據資產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項下。
2.信托計劃
個別城商行通過自營資金對接銀信合作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將信貸資產轉移至資產負債表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項下。通過上述騰挪,銀行和企業之間的融資行為被掩蓋為銀行與金融同業之間的金融資產投資關系,不占用信貸規模,降低了風險資產規模,又能夠繞開存貸比監管和信貸政策導向的約束。
3.資管計劃
個別城商行通過同業存放資金對接銀證合作的資管計劃,將融出資金轉移至資產負債表的“應收款項類投資”項下。
(四)脫離了市場監督
市場的監督主要取決于信息的透明。《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同業拆解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對同業存放等同業業務沒有相關規定,目前金融機構間同業存放普遍采取網下交易。從遼寧省的情況看,九成以上同業往來采取網下交易。大量的網下交易容易產生期限不透明、信用不透明、機構不透明,給銀行運作、市場監管和金融系統穩定都帶來隱患。
政策建議
(一)修訂《同業拆借管理辦法》
將金融機構間同業存放、同業代付、同業借款等無擔保的資金融通業務全部納入同業拆借監管范圍,完善監管制度,杜絕變相拆借行為的發生。同時,納入同業拆解監管領域后,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交易,有利于同業市場的透明、監管及交易主體之間市場行為的發現。
(二)完善對同業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
按照現行的監管規定,同業資產的風險權重為20%-25%,同業往來資產無撥備要求,同業存款大部分無準備金要求,這些監管規定無法全面衡量同業資產負債業務風險,刺激了同業業務沖動發展。建議修改監管標準,促使金融機構在平衡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發展同業業務。
(三)改革商業銀行考核機制
目前,利益驅動下的商業銀行考核模式既包括時點考核,也包括規模考核。時點考核人為設置了易引發市場波動的關鍵時點,規模考核加劇了同業業務規模過度虛擬性的特征。建議改時點考核為日均考核,規模考核為單位指標的盈利水平考核。
(四)豐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工具
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的發展模式主要是資產帶動負債下的發展,這種同業資產發展的模式使得市場資金緊張成為常態。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的背景下,主動負債管理應該成為商業銀行日益重視的資產負債管理內容。同業存單的推出,為拓展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促進貨幣市場發展提供了標準化的主動負債工具。建議加強對標準化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監管,進一步豐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工具。
注:
1.《2013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 同業代付是指受托代付行根據代付申請行的委托,在規定的代付起息日,向代付申請行指定的企業支付相關款項,代付申請行在約定的代付到期日歸還代付行有關款項的業務。
3.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在遼寧轄內的分支機構。
4.包括鞍山、撫順、丹東、營口、阜新、遼陽、盤錦、葫蘆島、鐵嶺、朝陽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營口銀行除外)。
5.包括招商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進出口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盛京銀行、大連銀行、錦州銀行、營口銀行、哈爾濱商業銀行、吉林銀行。
作者單位:趙 越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貨幣信貸處
【關鍵字】同業拆借,流動性風險,錢荒
一、銀行流動性風險與同業拆借市場簡介
銀行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的生命之本,因為倘若銀行發生嚴重的流動性危機,就可能導致銀行破產倒閉。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重要任務之一。
同業拆借一般用于調劑臨時的資金余缺,彌補存款準備金的不足和季節性資金的需求。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立于1996年,經過十幾年的快速發展,已經成為銀行重要的投資融資渠道之一。
目前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參與者已經達到965家,是市場建立之初的十幾倍,交易量連年上升。 2012年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資產和同業負債大幅增長,截至2012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資產占總資產比例達15.13%,比年初上升1.8個百分點。同業負債占總負債比例為13.87%,較年初上升1.23個百分點。同業業務的快速增長使得銀行資產、負債的結構發生了很大程度的變化,掌控同業業務帶來的流動性風險至關重要。
二、“錢荒”事件及其原因分析
2013年6月,多家銀行都出現了資金緊張,具體表現為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持續走高,最高達到13.44%;銀行為吸引資金發行大量高收益理財產品,提高短期存款利率,甚至減少了部分貸款的發放。12月,“錢荒”再次上演。同樣表現為同業拆借利率飆升,雖然較6月時上升幅度小,但是同業拆借利率和回購利率均突破了8%;同時,一些銀行的同業存款出現到期不能兌付現象。顯然,在“錢荒”期間,一些銀行出現流動性缺口、違約、不惜高價獲取資金使其流動性風險驟增。
兩次“錢荒”出現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季節性流動性需求的影響。第二,銀行同業業務出現了嚴重的期限錯配,這也是“錢荒”出現的根本原因。
季節性流動性需求通常表現為一定時間內銀行自身或客戶一致性的流動性需求,如存款準備金上繳、重要節日的資金需求等。季節性因素,會導致銀行存款來源大幅減少,取款需求增加。如果銀行沒有合理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在季節性因素發生時很容易產生流動性缺口。季節性因素引發流動性需求時市場一般處于資金短缺狀態,倘若銀行此時出現流動性短缺,銀行會承擔較大的成本,這必將擾亂銀行正常的流動性管理。兩次“錢荒”中,6月銀行要接受存貸規模考核,12月面臨著銀行存款準備金的上繳以及節日取款,這些都屬于季節性流動性需求。
銀行的同業資產和同業負債在近年來持續增長,而其中隱含的期限錯配越來越嚴重。期限錯配,是存款的期限短于貸款期限,這就形成存貸款期限錯配。期限錯配本身是銀行盈利的方式,但是期限錯配的加重會使得銀行風險增加。如果銀行借入的資金期限多為短期,而借出的資金多為中長期,中長期的貸款依靠短期的資金來支持,會產生更大的流動性缺口。近年來同業業務快速發展,銀行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借入短期資金投入到流動性差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中,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有著流動性差、期限長的特點,過度的短借長貸構成了嚴重的期限錯配。
三、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完善同業業務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應該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結構,充分考慮同業拆借可能帶來的風險,制定相關的管理策略和程序,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流動性風險。
首先,在壓力測試中加入有關同業拆借市場的極端變化因素,比如拆借利率短期大幅上升、市場參與者拆借意愿下降、債權銀行違約等情況,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拆出拆入限額進行調整。
其次,應約束銀行同業拆借資金的用途,限制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銀監會在2013年3月下發的《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針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做出了要求,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余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該通知通過約束理財資金的投向間接規范了同業拆借的資金用途,銀行應調節自身的同業拆借業務,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基礎上進行投資。
(二)調整期限錯配情況
雖然期限錯配是正常的盈利手段,但是過度的期限錯配勢必使流動性水平下降,如果出現風險,會危及銀行自身甚至引發風險傳染。銀行應嚴格監測不同時期的期限錯配情況,計算不同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應當涵蓋從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3年、5年到超過5年等多個時間段。對期限錯配嚴重的進行調整,執行穩健的期限錯配標準,使期限錯配維持在安全限度內。
(三)要完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監管指標有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巴塞爾協議III中最新提出的分別針對短期和中長期流動性水平的指標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還未實施。目前的指標體系非常薄弱,而且欠缺專門的同業拆借監管指標。面對同業拆借發展的現狀,建立監測銀行同業拆借業務的指標是必要的。此外,當前的監管方法對銀行流動性欠缺動態性分析,同時忽略了季節和政策等因素變化帶來的對資產負債的影響。完善指標體系,應建立獨立的同業拆借監管指標。
參考文獻:
一、同業存放業務特征
(一)功能定位
傳統的同業存放業務主要是基于資金清算的需要,《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同業存款”的定義是“金融企業之間因發生日常結算往來而存入本企業的清算款項”,也明確了其清算(結算)的性質。隨著同業存放業務的發展,非結算類存放款項日益增多,已經成為銀行融通資金、拓展業務、配置資產與負債結構的重要著力點。
(二)交易對象
按現行監管統計制度的規定,認定為金融同業的機構主要包括銀監會監管的銀行類金融機構、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境外同業等。2006年以前,保險公司定期存款計入同業存款,活期存款不計入; 2006年(含)以后,保險公司存款均不再納入同業存款范疇。
(三)利率定價
2005年3月17日前,人民銀行規定同業存款利率上限為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之后,人民銀行放開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改由雙方協商確定,邁出了我國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第一步。目前,同業存款利率主要參考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市場利率(Shibor)或在人民銀行指導利率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四)與拆借的區別
結合《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同業存放與同業拆借的主要區別:一是交易主體不同,同業拆借的交易主體僅限于具有同業拆借市場資格的法人機構及其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而同業存放的交易主體一般沒有限制。二是限額要求不同,中資商業銀行的拆入、拆出限額均不得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而同業存放則無金額限制。三是期限要求不同,同業拆借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不得展期;而同業存放則無存放時間限制。四是業務功能不同,同業拆借主要是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而同業存放一般用于業務清算。五是交易方式不同,同業拆借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中進行,即線上交易,交易資金存放央行賬戶,不需要在拆放行開立存款賬戶;同業存放業務屬線下交易,需事先在存放行開立同業存款賬戶。六是利率定價機制不同,同業拆借利率是在市場競價的基礎上形成的;同業存放利率則更多依靠雙方協商決定。
二、同業存放業務快速發展的現狀及原因剖析
據統計,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放同業款項”余額為 92696.86億元,較年初增加14701.09億元,同比多增315.9億元,增速 39.71 %,高于各項資產平均增速22.02個百分點。“同業存放款項”余額為111872億元,較年初增加20678.75億元,同比少增1760.98億元,增速 28.93 %,高于各項負債平均增速11.41個百分點。與2007年末相比,“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規模均擴大了4倍。同業存放業務的快速發展,既是金融市場開放程度逐漸提高和市場相互滲透的結果,也是銀行間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并在發展模式、考核導向、資金松緊程度等多重作用下共同推動的結果。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
(一)銀行間存款資源分配不平衡
受成立期長短、機構規模、發展理念、網點分布等因素的影響,不同機構分配到的存款資源并不平衡。國有商業銀行依靠成立時間長、規模大、網點多等優勢,存款資源相對豐富;城市商業銀行因區域性限制,存款資源一般來源于當地,拓展空間有限;農村信用社由于扎根農村、縣域,存款資源相對穩定;部分股份制銀行特別是新設立銀行受營業網點、客戶群體的制約,一般性存款資源相對不足。機構間存款資源分配的不平衡性,為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創造了需求。
(二)銀行資金運用機會不對等
將存款資源運用出去、獲取利益是銀行爭取存款資源的最終目的,但各家銀行運用資金的機會并不對等。對資金相對富余的銀行來說,信貸閑置資金亟需尋求安全的投資渠道,提高盈利水平;對于資金相對緊張的銀行來說,受追求利潤最大化、快速做大規模的影響以及績效考核的壓力,為支持各項資產業務的正常開展,需要多方尋求資金來源。銀行間資金松緊程度不一,資金運用機會不一,對待信貸需求的選擇不一,為同業存放業務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外部條件。
(三)銀行績效考核的導向性
部分全國性銀行直接或間接將同業存款納入業績考核。有的銀行考核指標中同業存款與一般存款的權重相同;有的銀行將同業存款作為單獨考核指標;有的銀行單獨下達同業存款任務;有的銀行則采取同業負債與同業資產相匹配的政策進行考核等等。這種績效考核機制,倒逼了銀行同業存放業務的快速發展。
(四)監管要求不同步
存放和拆借是銀行同業資金融通的兩個重要方式。從銀行授信審批和風險程度看,同業存放和同業拆借也非常類似。但不同的是,兩者的監管要求存在明顯差異。對于同業拆借,有專門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對拆借市場的準入條件、拆借資金額度、期限、用途等事項均有規定,拆借業務需逐筆備案。相比之下,現行會計制度及監管規定對同業存放業務則沒有明確的要求或限制。監管方面的差異使得交易雙方自然趨向選擇簡便易行、不受額度和期限限制的同業存放作為同業融資方式,形成監管套利。從近年情況看,拆借萎縮、存放擴大的趨勢十分明顯。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2年11月末,銀行間拆放同業、同業拆入余額僅為“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的25.1%和15.37%。可以說,監管要求的不同步性也增加了銀行通過同業存放套利的動機。
三、同業存放業務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提高了銀行間風險的關聯度
同業存放業務使銀行間的關聯更加密切,增加了銀行風險的關聯度和傳染性,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問題,風險可能放大和蔓延。
(二)加大了流動性管理難度
部分銀行機構的負債高度依賴同業存款,同業存款占總負債的比例過高。一方面,容易造成一般存款客戶市場拓展弱化,不利于培育穩定的資金來源,并會大幅度提高資金成本;另一方面,同業負債與同業資產期限錯配,出現短期同業負債支持中長期資金運用的現象,在銀行間市場利率劇烈變動、市場籌資環境突然變化的情況下,通過同業市場籌措長期資金的能力存在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加大了銀行流動性管理難度。
(三)潛藏操作風險
由于現行的監管法規中均沒有對同業存放業務的明確規定,整個同業存放市場基本都按照各個交易對象的內部管理要求來運行。而且,從同業存款利率水平看,相同屬性的同業存款,不同機構的利率差異較大,利率復雜多變可能為違規操作提供了空間。
(四)增加了資金成本
相對一般存款而言,同業存款利率相對較高,特別是當前已經進入利率下行通道,部分銀行在前期資金緊張時吸收了較多的6個月以上定期存款,資金的邊際成本增加。而且,部分機構為迎合考核需要,同業存款同樣存在月末、季末沖高現象,月末同業存款利率整體上升,增加了資金成本。
(五)存在變相高息攬存的可能
由于同業利率可雙方協商確定,部分機構為了完成存款考核任務,可能存在將一般存款計入同業存款,通過同業存款科目,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為。
銀行間同業市場的產生與發展是與我國經濟領域重要的金融業改革的腳步相伴隨的。1 981年人民銀行首次提出開展同業拆借業務,直到1986年實施金融體制改革才得以真正 啟動。在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銀行間同業拆借出現了一些亂集資、亂拆借以 及市場分割分散等問題。人民銀行于1993年和1995年兩次整頓和規范同業拆借市場秩序 。1996年1月3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最終在上海建立。1997年6月16日,在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基礎上,又推出了銀行間債券交易(包括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形成全 國統一的銀行間債券市場,而后與陸續成立的銀行間同業外匯市場一起構成為我國銀行 間同業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參與主體約600多家。2002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準入備案制,進一步擴大了交易主體范圍, 也活躍了債券交易的內容和程度。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類別主要包括:信用拆借、現券 買賣、債券回購和股票抵押貸款。
2003年末,我國各種債券余額達3.4萬億元,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總拆借額達2.43萬 億元,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成效規模超過14.7萬億元。2004年第一季度銀行間市場債券回 購成交2.48億元,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交繼續增加,累計成交4337億元,同比增長19 .4%,從同業拆借市場資金融出融入方向來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仍然是最大的凈融出 方,資金凈融入的主要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我國的同業間市場已從無到有,從小到大, 具備了相當的規模和資金融通能力,并開始從初期的籌融資功能向更高的投融資功能轉 化。
二、證券公司與銀行間同業市場
銀行間同業市場自成立以來,在綜合管理、市場準入、債券發行與托管、結算交易等 各方面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套管理體系服務于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改 革服務。1999年8月,為拓寬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券商)的融資渠道,發揮券商在資本市 場的功能和作用,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證券公 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標志著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正式納入法制 管理的軌道。現在參與銀行間同業市場操作的券商有59家,約占成員總數的9%。中國人 民銀行依法行使對銀行間同業市場參與成員交易行為等方面的市場監督和行為規范,防 止風險的擴散。券商如違反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其 在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業務直至取消其市場成員資格等處罰,并同時通報證監會。之后, 中央結算公司又于2000年頒布試行了《證券公司參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托管結算 業務規程》,對證券公司辦理債券托管結算業務進行了專門規定。
券商參與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操作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和擴大經營品種謀取 新的經營利潤,其中最根本的目前還是解決融資渠道的拓寬。事實證明,銀行間同業市 場的蓬勃發展,也為券商帶來空間的發展機遇,以中國銀河證券——中國最大國有的獨 資綜合類券商為代表的券商群體,活躍在銀行間同業市場的舞臺上,促進著中國貨幣市 場和資本市場的結合和融通。然而,發展總是伴隨著曲折和艱難,歷史和經驗告誡我們 :風險和收益并存于任何市場,銀行間同業市場的發展在給券商提供新的利益和獲利空 間的同時,無疑也會帶來新的風險。
三、風險與機遇并存
目前券商參與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主要交易項目有:短期信用拆借(多為1天至7天的各資 金拆借品種);購買債券現券(主要是國債現券);國債回購業務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券商參與銀行市場同業拆借和債券交易的風險主要是券商拆借資金,進行債券買賣或回 購交易時,所涉交易資金遭受本金或利息損失的可能性及引起的不良效應。風險主要體 現為法律風險(legal risk)、信用風險(credit risk)和價格風險(price risd)。其中 法律風險為系統風險,信用風險和價格風險為非系統風險。
(一)法律風險(legal risk)
法律風險主要指因政策、法律等因素的變化而可能直接給市場成員帶來的損失的風險 。主要表現為當前與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太健全,使資產所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 護。由于包括銀行間同業市場在內的各相關體市場的發展仍處于發展階段,主要法律風 險表現在國債現券的所有者與以國債現券為抵押,進行融資的國債回購業務的使用者, 可以在市場中以不一致的角色從事交易活動。這就違背了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所有權和利 益權的相一致有關規定。尤其是不經國債現券的持有人授權情況下進行的以債融資業務 就有欺詐和挪用之嫌。
按現行的交易規則,國債回購實行二級托管和封閉回購,而托管著大量客戶國債現債 資源的券商在一定程度和時期內可支配這些被托管國債的使用權。由于國債品種的長期 性(一般有1年、3年、5年、7年、10年、20年),使得券商的這種支配以至循環使用得以 持久。按照1998年6月14日,上交所的有關通知,交易所成員在清算時,都是以券 商為單位實行清算;就是說一家會員不論在交易所有多少席位賬號(子賬號)在清算時, 這些賬戶都將歸入統一的法人賬號進行清算,只要法人賬號(主賬號)不存在欠庫行為, 一般不追究子賬戶的欠庫行為。這就使得券商在交易過程中,可任意使用下屬營業部托 管的資金和債券進行統一交易,以此獲得規模效益和資源的使用效果。這種交易和清算 模式被稱為“席位聯合制”,在這種模式下,券商賬戶中的自營賬戶和客戶委托托管賬 戶并非分別體現,為放大券商資金規模和實力提供了空間。早期交易所《關于全面制定 交易制度后國債及國債回購交易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已有規定“券商不能擅自挪用客 戶賬戶進行回購交易申報”,但事實上券商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近年來沒有停止過, 這是券商獲取大量資源的源泉。這里面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見圖一)
圖一:券商國債回購放大資產示意 單位:萬元
序次 購買國債 回購融資 解析 備注
第一次 100 98.5 利率3%r182天
第二次 98.5 97.8 利率2.7%r091天
第三次 97.8 97.7 利率2.3%r028天
原始 第四次 97.7 97.6 利率2.1%r014天
資金 第五次 97.6 97.6 利率2%r007天 回購融資手續費略
100 第六次 97.6 97.5 利率1.9%r004天 購買國債手續費略
第七次 97.5 97.5 利率1.8%r003天
第八次 97.5 97.4 利率1.8%r002天
第九次 97.4 97.4 利率1.8%r002天
合計 881.6 879 利率1.7%r001天
分析:
1、僅有100萬初始資金,就可擁有881.6萬元國債現券使用權,進行879萬元的回購融 資操作。
2、在國債持有期內,若市場出現下跌,跌幅約10%,則國債縮水88.2萬元[881.6 - 88 1.6×(1-10%)],屆各期回購期滿,賣出國債還款時,對于券商100萬元的資金來講就損 失殆盡了。(100-88.2 = 11.8萬元)
3、這僅僅是券商資金的一次各品種從長期到短期,“包含式”的依次操作,那么從中 若有重復、套利操作。例如:短期回購(1天、2天、3天、4天、7天)到期后,反復進行 操作或中期回購(14天、28天)循環操作則資產放大程度更甚,市場下跌時,傾家蕩產的 情況不難出現,富友證券區區5000萬元的注冊券商,累計做出128億元回購,不能不叫 人咋舌,風險可測了。
4、這僅僅是券商自有資金,若鉆交易所清算的空子,挪用他人托管國債,資不抵債的 效果不可免,轉嫁他人的風險可想而知了。
5、如上道理,債券商參與銀行間同業操作的資金來源具有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同樣 道理適用于銀行間債券回購套利操作,價格風險仍然較大。
6、不否認市場上漲時,國債投資放大收益功能,正是這種與本金成幾何倍數的利益預 期驅力,使得券商忽略了債券穩定收益,受時間因素價格圍繞價值回歸的基本特點,升 跌自有道理。
作為客戶資產托管方的券商,同時又是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成員,自然間有條件將這種 融資而得的資金,用于同業市場的各種品種的操作,旨在謀取更高的利潤和循環出更多 的融資需求。
例如:以交易所清算得來的“客戶資金”,在銀行間同業市場購買國債現券再進行國 債買賣,賺取差價或用來回購資金,滿足融資要求。如此反復,加大了交易所和銀行間 同業市場上的法律風險、復雜化了解決風險的途徑。其實堵止和防范這一漏洞并不難, 只要抑制券商通過交易所清算系統的不完善獲取“不義之金”,使券商的資金來源合法 化、純凈化,那么與之相交易關聯的各種市場,包括銀行間市場的資金來源就正常化、 合法化了。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防止券商獲取資金的渠道,避免鉆政策的空子。途徑:
a、首先,在托管層面上實行國債托管實名制,將國債的二級托管,即先托管給券商, 再由券商統一面對登記公司的模式,改為一級托管,即直接托管到登記公司;
b、在交易層面上,可將國債回購由封閉式改為開放式,即資金拆出方和融入方一一對 應,國債的所有權一并發生轉移而不僅僅作為抵押;
c、在國際上看,統一托管是防范風險的必由之路,結合到我國實際,就是由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公司統一運營全國間國債系統。當然這點難度較大,因為交易規則的改變考慮 多方面因素,如銀行資金安全、廣大投資者利益取舍、眾券商代表我國資本市場的參與 者之一的狀況和國債現券與回購的缺口程度、解決方式等。
市場的一體化和交易的互通使得法律風險的解決復雜化,但是任何經濟行為的前提都 以法律關系的合法保障為前提進行的。隨著銀行間市場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此類風險 就會大大降低。
(二)信用風險和價格風險(credit risk and price risk) 券商參與銀行間同業市場操作面臨的信用風險和價格風險都屬于非系統風險,即可控 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是指交易者由于不履行交易合同而造成的風險,信用風險是同業拆借市 場目前最主要的風險;價格風險主要是指由于資產價格的波動超出所預計的范圍,而給 交易者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價格風險實際上就是利率風險,對券商而言,參與同業操作 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和價格風險往往是相互聯系的。
1、價格風險表現
截止到2003年末,全國金融機構擁有的債券資產占所有金融資產的17%左右,券商所持 有的債券份額更是高達23%,這說明券商已充分認識到持有和運作債券的重要性。但許 多券商對所持債券(多指國債現債,姑且不論其債券資金來源)的品種結構和價格走勢, 預期分析判斷不準確,或只關注即期利益而忽視其安全性和流動性,而造成的不顧資金 安排比例的超量購買,使國債發行后利率下跌,價格投機損失出現,產生價格風險。還 有不少券商還通過回購市場的負債交易即融資來購買操作國債,利用乘數效應,放大持 有自身承受能力數倍及至數十倍的國債資產,一旦市場利率發生變化與券商預期相駁, 則無力償還回購到期款項,必然由單純的價格風險轉而晉升為信用風險,將自身的風險 擴散轉到同業市場的其他機構和成員。所以收益率曲線的扭曲和負債交易的潛在風險都 是籠罩在券商進行銀行間同業操作上空的陰霾,也是導致信用風險發生的主要原因。
近期銀行間債券市場存在跌勢的幾點理由:
第一,央行“擇機調查存款準備備率”的警示。最近國家信息中心公布2004年5月 份的一些重要經濟數據表明,宏觀經濟通脹趨勢明顯貨幣供求過快,央行要加大公開市 場操作力度,調控貨幣供給,調高存款準備金率,這一強烈信號,使得債市全面下挫, 自6月初以來,債券市場持續回落,從盤面上看,證券長期因息券、老券種跌幅較深, 緊縮銀根的預期已開始形成,債券市場走勢不容樂觀,并還將持續一段時間。
第二,管理層對國債回購摸底。眾多券商覆折風波可能引發國債回購交易清算托管制 度的變化,國債投資熱情受到打擊。因此,財政部自發行2004年第三期五年期國債起, 大幅調高票面利率,票面利率4.416%一則體現宏觀調控及吸納民間貨幣緊縮銀根的目的 ;二則維持投資者國債投資熱情,但居民投資者和大批缺乏投資操作觀念和技能的企事 業單位投資者“持債分息”思想濃重,限制了債券的流動性,在缺乏一定流動性的市場 中,國債的價格投資風險的波動就不容樂觀。
第三,股票發行的模式改變預期,使債券市場面臨“失血”的風險,必然導致債券價 格的下跌。新股發行在申購方式上除市值配售外,還將恢復一定比例的資金申購方式。 在2002年以前市場上申購新股時,股票一級市場曾沉淀了5000億元左右規模的申購資金 。在實施100%市值配售政策后,這批資金部分轉向債市等投資方向,恢復一定比例的資 金申購將使債券市場資金流出,投資債券風險有增加的可能。
從理論上講,利率的波動可以通過金融產品的投資組合和操作技能來分散和消除。但 在當前的銀行間同業市場上,由于金融衍生品匱乏,多空機制不健全,絕大多數券商的 價格——利率風險管理意識和能力及制度化尚處于空白階段,決策缺乏依據,抱著短期 逐利的目的,盲目投資。單憑經驗和直覺進行操作,尚未對國債這一國家信譽品種的長 期價值投資特點進行充分的分析,“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升了套利再投資,跌 了補倉攤成本,待到資金彈盡糧絕,積聚的風險一次性算總賬了。當前資本市場上,券 商和上市公司因投資資金鏈斷了而引發危機的不乏其名,富友證券、新華證券倒下了。 南方證券、愛建證券倒下了,徐工股份、百科首業巨幅跌停了,有的甚至還威脅了銀行 資金的安全。
2、信用風險表現
券商所面臨的巨大投資價格風險嚴峻性,使得它的獲利能力和信用能力大大削弱,從 而更加制約了券商的融資渠道。融資難是我國證券公司面臨的最大問題。一方面由于券 商融資需求的迅速膨脹,另一方面則是由于融資渠道不暢,券商無論從增強資本金實力 擴張業務規模的角度,還是提高資本運營效果,提升企業競爭力的角度而言,都存在強 烈的融資需求。對于做大做強的券商,融資需求尤為強烈。券商中長期融資需求,按國 際慣例來看,主要途徑是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和發行中長期債券實現的,美國排名前 十位的大券商均為上市公司,我國上市的券商僅有中信證券和宏源證券兩家。2004年3 月,中國證監會核準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和長城證券三家綜合類券商發行公司債券,總 額度不超過42.3億元,券商發債的通道已漸漸打開。解決中長期融資的有益探索已悄然 開始。
券商通過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短期操作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增強資本實力,擴張業務 規模,追求企業利潤。采用的主要業務品種是信用拆借,債券回購和自營股票質押。根 據2002年10月債券交易巔峰時統計,券商的成效金額達485億元,占成交總額的24%,極 大地滿足了證券公司短期融金的需要。自古以來,“借款”的基礎就是信用。社會發展 進步的各個不同階段,但無論是封建社會、資本社會還是我們親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經濟往來信用不可缺。中國信用體制保障性現階段的缺失,導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券商在同業操作市場上的信力度下降就是其中之一。券商發生的信用支付風險表現為融 資渠道不暢,資本市場的低迷,使得券商資產縮水,經營舉步維艱,爾后,又迫使進行 融資操作,惡性循環。2004年4月以來由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證券市場的低迷,券商 自身經營狀況的惡化,(中國)銀(行)監會和(中國)保(險)會與證監會一起調查禁止銀行 、保險資金以受托理財國債投資的名目與券商簽及合作;銀監會明令與券商之間的1—7 天期銀行間短期拆借是重點審查項目——隔岸救火、自顧安危;券商以股票質押的貸款 ,市場下跌、標的貶值,回購資金因自營的損失或其他原因無論如期歸還;持債券價值 縮水,所折算標準券比例下降,欠庫時有發生,券商的信用受到空前的挑戰。
信用風險的化解有賴于市場資信流通狀況的公開和完備市場約束和處罰機制的建立和 完善,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在中國貨幣網上定期公開成員資信狀況(包括基本情況、資 產負債、重大事故等)。以便交易成員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到交易對方的情況變化, 減少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交易系統提供交易成員,自主設置資信管理,可根據交易對 于的資信情況隨時作出授信調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向交易所債市結算參與機構發 出《關于加強債券回購業務結算風險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回購欠庫處理和到期違約的 處罰程序,這些都是防止信用風險的有效措施。
分析:以實例說明:券商自有資金100萬元,挪用投資者債券回債融資100萬元,共計2 00萬元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各種交易品種操作:
①、券商挪用他人回購所融100萬元,首先具有法律風險。
②、券商以200萬資金,購買債券再回購,僅如(圖1)所例,獲得使用國債1763.2萬元 ,(881.6×2 = 1763.2萬元),回購融資1758萬元,(879×2 = 1758萬元)資金實力放大 。
③、市場下跌,券商在其他市場,自營投機蝕本,回購融資如上圖所計算那樣資不抵 債;券商在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買賣遭遇價格利率損失風格,回購市場成幾何倍數的資 產縮水,巨虧黑洞,股票減值,質押貸款受限,同業拆借成本增加,融資困難,所有這 一切原理表明券商的價格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發生可能性。若市場下跌5—10%,則1763.2 ×10% = 176.3萬元,國債券現券損失已超過券商自身資金實力了。
④、市場繁榮時,則相反,借雞下蛋、巨款利益驅動。
⑤、通過其他市場和同業市場操作之后,若市場走勢與券商預期相反,則功虧一簣的 “巨損”都無法避免。眾券商正經歷著有史以來最艱難時期原因也在于此。驚暴黑洞倒 下者眾,就連曾為全國第三名的華夏證券,雖然經營業務至今聞名全國,但也未逃操縱 債券帶來的厄運。
四、風險的防范
1、交易制度完善,確保投資者資產安全,堵住券商漫延風險,違約放大資產的途徑, 例如中國銀河證券率先采用的“客戶資產存管中心制”就是很好的探索。
2、加強券商制度建設,風險意識,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樹立規范,穩健務實創新的可 持續經營理念。
3、從政策上扶持,合理解決證券公司融資渠道這一重要矛盾,避免券商旁門佐道地急 功近利,遭致風險,擴大風險。條件允許時,商業銀行可為優質券商開展一些創新業務 ,發放信用貸款,為券商開展并購或承銷業務發放過橋貸款。
4、監管方式以政策干預與市場調控相結合,加大監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指導性,券商 的行為還要受到社會輿論和投資者的監督下,使其規范運作。
【參考文獻】:
[1]徐越.銀行間同業拆借及債券市場風險分析[j].
一、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起,全國統一同業拆借中心開辦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回購業務。
二、商業銀行的債券回購業務必須通過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不得在場外交易。
三、商業銀行辦理回購業務的債券托管與結算統一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凡要開立債券托管帳戶的商業銀行應及時向中央國債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開戶和相應的托管手續。
開辦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是進一步發展我國貨幣市場的一項新的改革,需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完善。各行必須按照《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的要求開展交易業務,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上報。
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貨幣市場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債券包括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以及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用于辦理回購業務的債券。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稱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賣方)在賣出債券給債券購買人(買方)時,買賣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相等數量的同品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的成員(以下簡稱交易成員),融資中心除外。
非金融機構、個人不得參與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
第五條 交易成員的債券回購業務必須通過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不得在場外進行。
第六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辦理交易成員債券回購業務的債券托管與結算機構。
參與回購業務的交易成員必須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托管帳戶,并存入真實的自營債券。
第七條 買方不得在回購期內動用回購債券。
第八條 交易成員在進行回購業務時,債券與資金必須足額清算,不得買空和賣空債券;不得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債券進行回購業務;不得通過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為進行回購業務。
第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制定相應規則,對買空和賣空債券的行為進行控制和監管。
第十條 中央結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員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購的債券與所融資金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為規范回購交易行為,交易成員必須簽定債券回購主協議。
債券回購主協議應載明以下內容:回購機構的名稱與簽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與簽章,回購的確立與執行,回購中的違約責任。
債券回購主協議由中央結算公司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會同各交易成員共同擬定簽署,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 除回購主協議外,交易雙方在每次回購時應以一級拆借市場聯網計算機打出的成交通知單作為回購合同。成交通知單上需明確回購債券品種、回購債券與資金的數額、期限、利率等條款。
回購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回購主協議的原則。
第十四條 回購的期限為: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共計7個品種,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十五條 回購利率由買賣雙方確定。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資金與債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條 中央結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統一結算的方式辦理回購業務中的債券托管與結算。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與債券托管和結算相關的業務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與回購交易相關的業務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上報有關業務統計數據,并定期為交易成員提供其債券帳戶的對帳服務。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定期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上報有關業務統計數字,并向交易成員提供有關的業務信息。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288號文)的規定,為了規范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總行制定了《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各分行要認真學習,明確業務權限,在總行的授權授信額度內開展與券商的融資業務。
附:一、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
附: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銀發[1999]288號)(略)
附:一、中國銀行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管理規定
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規定(銀發[1999]288號文),結合中國銀行有關融資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第二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
第三條 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及總行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遵守人民銀行有關貨幣市場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則,自覺維護中國銀行的信譽。
第五條 中國銀行融資管理原則為“集中管理、分類授權、限額監控、適時調整”。
第二章 業務權限
第六條 總行交易對象為所有經人民銀行批準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法人。
第七條 分行交易對象:
1.經總行授權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對象為清算的當地證券公司法人,其與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須在一級網上進行;
2.未經總行授權入市的分行交易對象僅為其清算的未入市當地證券公司法人,其清算的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有融資需求時,總行直接與之交易。
第八條 信用拆借。
1.總行與有授信額度的入市證券公司法人進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內;
2.經總行授權進入一級網進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總行下達的授權、授信額度內與清算的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進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內;
3.分行與其清算的未入市證券公司法人進行信用拆出必須經總行授權后方可辦理,期限為一天;
4.總行與入市證券公司法人可進行信用拆入,期限四個月內;
5.經總行授權進入一級網進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從清算的已入市證券公司法人拆入資金,以避免同業存款轉為高成本的同業拆入款。
第九條 債券回購。
1.總行與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法人進行債券正回購、逆回購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內,可用質押債券為托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
2.分行未經總行授權不得進行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現券買賣。
1.總行與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法人進行現券買賣,可買賣券種為托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
2.分行未經總行授權不得進行現券買賣。
第三章 清算及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清算一律通過轉賬方式進行,不得收付現金。
第十二條 交易與賬務處理必須分開。資金部門負責融資業務交易;清算部門負責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資金部門要建立融資臺賬,臺賬記錄應完整、清晰、準確。
第四章 風險監控措施
第十四條 總行金融機構部對人行批準入市的證券公司要進行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的授信,并根據證券公司的經營情況適時調整授信額度。
第十五條 總行資金部在金融機構部對入市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內進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負責對分行的授權和分配授信額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資金業務,每旬報備資金部,資金部負責匯總全行的融資業務并嚴格進行監控、考核,同時反饋資產負債管理部。
第十六條 為保證資金安全,資金部要及時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證券公司當前經營情況,并與同業市場成員保持橫向聯系。
第十七條 資金部從交易第一線獲得的信息要與行內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溝通,對疑點問題必要時要求證券公司說明。對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證券公司,我行金融機構部要調整對其包括融資在內的各項業務授信。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部、資金部及分行資金計劃部門、證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門應注意收集有關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內部及時交流,提高對市場的敏感度。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管理部每月根據全行經營策略對融資業務提出價格和期限的要求,資金部據此在市場上進行操作。
第二十條 資金交易總量和結構的確定應遵循資產負債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資產負債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條 總行及被授權進入一級網的分行必須在網上與證券公司進行交易,否則按違規處理;分行承做的業務不得突破總行的各項授權、授信。
第二十二條 承做融出資金業務的分行必須遵循以下交易規程:
1.收到客戶融資需求后檢查該客戶授信使用情況,交易前必須有足夠的授信額度;
2.有權簽字人在授權限額內審批;
3.簽訂拆借合同,非網上交易必須簽訂書面拆借合同并報備當地人民銀行,網上交易必須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規則,以成交單作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門憑拆借合同,按時劃撥期初款項,并確保到賬;
5.資金部門憑拆借合同準確登記資金拆借臺賬;
6.按時收回到期資金本息;
7.每旬匯總報備總行資金部。
第二十三條 總行融資業務實行資金部交易員、處長、總經理三級簽字制度;超過總經理單筆審批權限的業務需報經主管行領導批準。各級建立授權簽字權限。
分行實行交易員、資金科長、主管處長三級簽字制度,處長的單筆審批權限為0.5億元,超過此審批權限的業務由分行主管行長審批。
第二十四條 訂立交易合同的方式必須是貨幣市場正式認可的方式,根據貨幣市場的有關管理規定,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書面合同或以成交單作為合同的方式。書面合同格式由總行統一制定(詳見附件),具體交易時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合理補充。合同不得展期。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進行融資業務的分行如違反本規定和全國銀行間同業市的其他管理規定,總行將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其在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業務、取消對其的融資授權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由中國銀行總行資金部制定并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表:資金拆借合同
資金拆借合同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
---------------------------------
|拆|名 稱: |拆|名 稱: |
|出|開戶銀行: |入|開戶銀行: |
|單|賬 號: |單|賬 號: |
|位|電 話: |位|電 話: |
|∧|傳 真: |∧|傳 真: |
|甲| |乙| |
|方| |方| |
|∨| |∨| |
|-------------------------------|
|拆借金額:人民幣(大寫) |
|-------------------------------|
|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 天|
|-------------------------------|
|拆借利率: % |
---------------------------------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資金,乙方同意按期歸還本息,為維護甲乙雙方正當權益,根據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特訂立下列條款:
一、甲方拆出款項、乙方歸還款項,均應按合同規定按期劃款,并確保款項當天到賬。因資金未按時達賬而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二、利息清算:拆借資金利隨本清,拆借利息按實際天數計算。
三、逾期與提前還款:拆借資金必須按本合同規定的還款時間歸還,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罰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提前還款,否則違約方要賠償提前還款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五、終止:甲方收到乙方歸還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項,經查收無誤后,本合同即終止。
六、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分別留存;如需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當地人民銀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蓋章) 拆入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或授權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
說明:
1.本表各信用額度等級對應的信用額度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額度必須是其信用額度等級對應的信用額度區間的下限。
附件二: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個人信用額度等級基礎分評分標準
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個人信用額度等級基礎分評分標準
(滿分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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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權重 | 計 分 標 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