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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資源區域規劃及管理基本情況:
1、我縣水能理論蘊藏量為376.94萬kw,可開發311.77萬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論蘊藏量112.94萬kw,可開發利用67.77萬kw,現已開發利用12.082萬kw,正在開發52.2萬kw。2003年以來,我縣先后與云南江海投資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麗江永同發能源投資公司等10家企業簽定了28條河流的開發協議,擬建設22座電站,總裝機容量51.05萬千瓦,計劃總投資30.63億元。截止2009年6月底,我縣水電站完工項目8個,總裝機容量12.24萬千瓦,開工項目4個,總裝機容量13.2萬千瓦,計劃近期開工項目2個,其余項目在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累計完成投資11.724億元,其中2009年1-6月完成投資4816萬元,完成發電量12092萬度,其中:引進外資電站完成發電量10553萬度。
2、2001年我局編制了水資源綜合區域規劃及水資源功能規劃,但均沒有實施??h內沒有水資源中長期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制定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制度。對水資源實行計量收費,沒有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實施節水措施。
3、取水許可證申請與辦理情況:我縣辦理發電取水許可證14戶、辦理申請發電取水許可證4戶、辦理飲用水3戶、礦廠4戶。2008年度應征收水資源費的發電企業13家,因為受電網的影響,發出的電量不能外送,加之網價公司對各個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做18%的扣減,各個發電企業拒交這18%發電量的水資源費,2008年度發電量30180萬度,應收120.72萬元,其中扣減電量5432.4萬度、21.729萬元,應收98.9904萬元,實收61.9002萬元,申請緩交37.004萬元,緩繳部份目前已到帳。2009年上半年發電量12092萬度,應收水資源費48.368萬元,申請緩繳15.4114萬元,上半年實收32.9566萬元。
(二)根據《取水許可與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云南省取水許規定》、《云南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定的情況:
(1)我縣各級水行政部門實施的取水許可的主體、依據、權限、內容、程序合法;
(2)沒有存在越權發放或應發而未發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2、依法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情況: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了水資源費征收工作;
(2)水資源費的征繳程序規范;
(3)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范圍符合規定;
(4)不存在隨意減免、不足額征收或越權征收的情況;
(5)對拖欠水資源費的用戶、能主動采取積極措施依法催收水資源費;
(6)準確了解地稅部門代征情況。
3、檢查、了解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情況:
(1)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能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資源費;
(三)規范性文件檢查的主要內容
使我縣正在編寫地方性法規《××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現已進入聽證程序,有望年內實施。
(四)存在的困難
1、執法隊伍裝備差;
2、執法人員多數為事業人員及工人;
3、水政執法隊伍專業培訓少;
第二條縣水利局是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條凡本縣境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當按照國家許可制度的規定,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取得取水資格。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的農業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月5000立方米以上的礦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業主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將論證報告呈縣、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五條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權限
(一)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立方米或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發電企業的取水許可申請,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超過以上取水量的,按規定上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取水項目的取水量核定標準是指該取水工程的設計最大取水能力。
第六條取水許可申請的審批及取水許可證核發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核準的時間、地點、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條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除發電企業按照發電量和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外,其他持證人按照取水量和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持證人必須自行裝置質量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除水力發電企業外),準確計量取水量。不裝置計量設施或計量裝置質量不合格的,按照取水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取水量。
第九條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縣物價行政部門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部門頒布的標準核定。
第十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地核定持證人的取水量。持證人在核定的取水量內取水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超過核定的取水量取水的,超量部分按照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水資源費。
特證人應當如實向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取水資料。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外,無取水許可證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持證人送達《**縣水資源費繳款通知書》,持證人應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和繳款數額到指定的地點繳納水資源費。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
征收單位應當將收取的水資源費及時繳入國庫。
第十三條水資源費屬財政預算收入,應當設立專帳,專項用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獎勵、相關工程建設的運行與維護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中心必要的業務支出等。
使用水資源費時,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撥款。
財政、物價和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四條對在水資源保護管理、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取水許可審批、取水許可證發放、取水量核定、水資源費征收中、循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的;
(二)應當征收而不征收或不足額征收水資源的;
(三)截留水資源費的;
關鍵詞:水權;取水權;水權轉讓
一、國外水權轉讓制度的發展
水權是權利人依法對水資源使用、收益的權利。水權轉讓又稱水權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對水權進行的有償讓與。水權轉讓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國外,關于水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發端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達到。在研究過程中,各國的學者均注意到本國的社會制度、水資源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對水權制度構建的影響,同時,他們注重將水權制度的理論研究與本國的水資源使用和管理實踐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權制度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包括河岸權制度理論、優先占用權制度理論、可交易水權制度理論和公共水權制度理論等。
可交易水權制度產生于美國西部的缺水地區,近些年來擴展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山灰姿畽嘀贫仁侨藗優榱颂岣咚Y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排他性水權制度。允許水權交易,可以促使水資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區、行業和用戶轉移,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權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智利等國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權市場。墨西哥自20世紀90年代初實施綜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法規體系改革后,水權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此外,中東的一些缺水國家也在討論和準備實行這種制度??v觀國外的研究進展,各國的水權制度理論還不完整,遠未達到成熟、經典的程度。相應的,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國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二、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并禁止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端ā返?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薄端ā凡⑽匆幎ㄋY源使用權為用益物權,但是,由于我國水資源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權的不可轉讓性,法律上明確水資源使用權或者水資源的用益物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將具有重要意義…。
《水法》第48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边@一規定主要明確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明確規定了取水權這一重要的水資源使用權,從而,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提供了制度設計路徑。為配合《水法》的實施,清除水權轉讓的法律障礙,實現水資源市場配置的改革,我國2005年1月頒布并實施了《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2006年2月制定并頒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自此,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了質的發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的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彪m然僅有一條規定,但該條為水權轉讓確立了法律依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以上寥寥數條的法律規定遠未為水權轉讓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現行水權轉讓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權制度不夠明晰,法律上缺乏對水權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的具體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僅僅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沒有明確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可以轉讓;水權的歸屬、權限范圍和取得水權的條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沒有建立水權交易的規則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維護正當的水權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權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來,取水許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運行機制,在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有限的水資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效果。明確取水權與有償使用制度,是對水的自然屬性與商品屬性認識的結果,而這種認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水資源配置的前提與基礎。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善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制度提供了設計路徑。
然而,取水僅僅是用水的一個方面,取水權包含的權利內容太少,并且取水權的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取水權不足以反映水權的豐富內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許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權的法律根據之一。近年來,水利發展進人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把水權制度當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積極推進是現實的需要,更是水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取水許可證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對水權的初始分配,是在國家享有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賦予用水戶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是由于用水戶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取水權不具有長期穩定性,且不可轉讓,取水權不能涵蓋所有水資源的使用行為,尤其在干旱時期,通常傾向于以行政協調為主的臨時性方案設計,政府在協商中承擔大量工作,受人為因素干擾多,取水權主體和投資者不能預先把握缺水時的供水狀況,造成了“產權模糊”。它是阻礙水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明晰水權已經成為水利市場化改革的迫切任務。
明晰水權,完善水權初始分配制度,確立明確的水權主體,必須轉變水管理體制,即由取水許可證制度向水權制度的轉變。而水權的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權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實行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通過水權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由國家進行水資源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水權主體的積極性,利用市場機制來達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生產力的提高。
2.允許多種類型的水權轉讓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加強我市水資源管理,強化水資源費征收,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號令)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現將加強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
二、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全市行政區范圍內,除城市建成區以外農村中的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水資源費征收包括使用自來水戶、取用地下水戶、取用地表水戶、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戶。
三、征收標準
(一)取用地表水用戶。取用地表水用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0.25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用戶。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居民、工業用水1.00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2.00元/立方米,地溫空調用水0.06元/立方米。
2.在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居民、工業用水0.80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1.60元/立方米,地溫空調用水0.06元/立方米。
3.在城市建成區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沒有達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居民、工業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1.30元/立方米,地溫空調用水0.06元/立方米。
4.煤炭企業按國務院460號令的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噸煤繳納0.5元水資源費。
(三)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0.20元/立方米。
四、征收辦法和資金管理
(一)明確征收責任: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在征收南水北調基金期間,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居民仍由市自來水公司在售水環節采用價外附加的方式代征;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由水利局在取水環節征收,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屬企業及所轄單位,由鄉鎮、街道辦事處代征。煤炭企業的水資源費,由水利局牽頭,煤炭局、煤炭企業所在鄉鎮各抽調2人,成立聯合收費組征收。
(二)實行計量征收:各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工程(或設備)上安裝質檢部門核定的量水設施(水表),實行用水計量;水資源費征收部門要嚴格按照用水量的多少征收;煤炭企業水資源費依照煤炭局、所在鄉鎮提供的企業設計煤炭產量進行征收。
(三)嚴格水資源費管理:征收的水資源費要建立資金專帳,征收單位將征收的水資源費按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辦理。
五、采取得力措施確保我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認真貫徹國務院460號令,做到依法取用水資源,確保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全市行政區范圍內,除城市建成區以外農村中的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外所有取用水戶,應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并做到裝表計量,按月繳納水資源費。
一是著力破解水資源管理難題,推動水務管理一體化。加強水資源管理,實施取水許可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加強水法規建設,先后出臺了《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
二是著力破解城鄉供水矛盾,構建城市供水新體系。投資2.10l億元建成了陜西省第一條南水北調工程――“引乾濟石”調水工程,年可調水4697萬立方米。投資1.68億元,實施了西安市第二條南水北調工程――“引渭濟黑”調水工程,工程竣工后,每年可調水4792萬立方米。繼黑河水庫供水工程之后,2008年啟動了西安市第二大供水工程――輞川河引水李家河水庫工程,總投資16.8億元,年城鄉供水8393萬立方米,建成后可徹底解決西安市東部220多萬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問題。
三是著力破解城市防洪瓶頸,建設城市五大排水體系。投資5.37億元實施了(氵皂)河綜合治理工程,投資1.8億元對漕運明渠10.54公里進行了綜合治理,這兩項工程解決了市區317平方公里的生活污水及雨洪水排泄問題。目前,投資4.99億元,計劃治理河道24.85公里的太平河綜合治理工程和投資2.29億元,計劃治理渠道長度9.02公里的幸福渠綜合治理工程正在加快建設,五大排水體系正在形成。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費;環境稅
環境保護典型的公共性、強的正外部性以及投入資金大、周期長、見效慢和利潤率低的特性,決定了環境保護必須由政府介入。環境保護也因此成了政府公共服務的一個重要領域。20世紀80年代,中國政府把環境保護確立為一項基本國策。在國民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中國政府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對減緩環境破壞、改善環境質量、拉動內需和促進經濟增長起了積極的作用。
一、中國現行環境保護方面的稅費制度
1、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中國現在尚未開征單獨的環保稅。現行稅制中,消費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稅種客觀上起到了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作用。中國現行的消費稅屬于特別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課稅范圍的選擇、差別稅率的安排和征收環節的確定發揮其引導消費方向、抑制超前消費的功能。車船稅是對中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了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是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稅目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適當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農用耕地,對在中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的一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主要是對土地使用的一種稅收,在本質上類似于對土地資源租金征稅。另外,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等稅種,也為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提供了稅收政策上的激勵。
2、環境保護收費制度?,F行環保收費制度包括:排污收費、污染處理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水資源費、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土地使用費(或場地占用費)。1982年,中國國務院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確立。截止2005年,全國31個省、市、區已全面開征了排污費,縣級開征面達到了91%。至2004年底,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793.06億元,并設立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2004年當年排污費征收戶數達到71.66萬戶,征收額度為93.96億元。“九五”期間全國共使用排污費250億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的達143.65億元,占全社會污染治理投資的19.8%。
中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备鶕@一規定,排污者可以選擇繳納排污費或污染處理費。通常,污染處理費有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兩種。污水處理費包括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費和城市生活用水處理費兩種。
生態環境補償費是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和“開發與保護、增值并重”方針開征的一種環境保護費用。生態環境補償費始于1992年,共涉及14個省。目前已經制定了生態環境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廣西、江蘇、福建等省(區),遼寧、廣東、河北等地的有關環境保護法規中也有相應規定。生態環境補償費包括的項目很多,中國實施較好的是森林生態環境補償費。
水資源費在全國范圍內征收始于1997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頒布實施的《水利產業政策》,該政策規定:“國家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依法征收水資源費”。1998年1月2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進一步明確,除對城市直接從地下水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決定對其他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
礦區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依據《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1989年1月1日)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1990年1月15日)征收。目前中國的礦區使用費只對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鑒于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氣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開采,實際上礦區使用費只限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包括海上和陸上的油、氣)的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自1994年4月1日起對采礦權人征收,體現了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建立了促進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經濟激勵機制。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
土地使用費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在中國投資經營期內向地方政府繳納的用地費(內資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包括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使用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二、存在的問題
1、沒有設立專門的環境稅種。環境稅是政府用來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經濟手段。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環境保護的一柄“雙刃劍”。但中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稅,只存在與環保有關的稅種,即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盡管這些稅種的設置為環境保護和削減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資金,但難以形成穩定的、專門治理生態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
2、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規定不完善。(1)消費稅主要是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但沒有把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產品(相機、剃刀、賓館飯店一次性用品、不可降解的塑料餐盒、塑料袋等)、氟利昂、含磷洗衣粉、含氮紙制品、氯氟化碳制品、劇毒農藥以及煤炭等。(2)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顚S玫奶攸c,是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投資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城市維護建設稅收人與城市供熱設施的開支有直接關系,進而對于改善城市大氣和水環境質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是一項綠色稅收。有關資料顯示,城市維護建設稅用于環保投資部分已占到總環保投資的35%左右,占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的45%左右。但是,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種附加稅,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實際繳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稅率低,導致收入規模小。而且,城市維護建設稅只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不對外資企業和個人征收,造成內外資企業和個人之間稅負不公;隨著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位于市區邊緣兩側的企業,其享用的市政基礎設施已相差不大,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卻相差較大,造成了新的稅負不公。(3)現行資源稅在保護和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調節級差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問題。第一,資源稅性質定位不合理。中國開征資源稅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調節礦山企業由于礦產資源自然及經濟條件優越而引起的級差收益,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卻與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應有的環境保護作用,不利于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對遏制資源浪費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稅范圍過窄?,F行的資源稅只對部分礦產資源和鹽征稅,對森林資源、水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海洋資源等必須加以保護的資源不征稅,這既不利于對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也造成了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第三,計稅依據不合理。中國現行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產自用的移送數量為計稅依據,容易造成資源的大量積壓和浪費。第四,單位稅額過低,且一經確定數年不變,不能反映礦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化和礦山企業的盈利狀況,容易造成對資源的盲目開采和過度開發,加重環境負擔。(4)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都屬于對土地資源的征稅,但它們之間彼此相互獨立,沒有相互協調配合形成一定的體系,對土地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的作用非常有限。另外,稅率也偏低,難以起到合理用地和保護耕地的作用,難以遏制因濫用土地而對環境所造成的破壞。
3、環境保護收費政策不合理。(1)排污收費是中國環保投入中最早、最穩定的一條資金渠道,是中國環境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標準過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征收來的費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問題。比如,現行排污收費政策只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征收,對已經達標或低于排放標準的不收費;雖然對超標排放標準的企業收費,但沒有考慮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難以刺激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而且,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只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性等5類113項污染源收費,沒有對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進行收費。由于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對排污費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對排污費的調控能力。(2)對生活污水進行收費,目前在中國僅有部分城市實施。收費標準一般為0.1~0.5元/噸污水,個別城市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則超過1元/噸污水,如江蘇省為1,10—1,15元/噸污水,而中國生活污水處理成本一般為0.5~0.7元/噸污水。污水處理費標準低,一方面違反了污染者負擔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難以彌補污水處理成本,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營造成了負面的影響。(3)目前中國只有部分城市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如北京市從1999年9月開始征收,收費標準為:北京市居民每戶每年繳費3元,外地人每人每年繳費2元。但是,中國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沉重的國家,據不完全統計,上海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近2000個,北京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4000多個,2000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達1.9億噸,且將以8%的年增長率遞增。現行征收制度和標準遠遠不能滿足要求。(4)開征生態環境補償費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促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有效經濟手段。但從中國的實踐情況來看,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中國橫向環境管理體制不健全,缺少跨省市的協調機制,區際生態補償機制難以建立;環境影響的量化技術和貨幣化技術不成熟,生態補償缺乏強有力的技術支持;法律依據不足,征收難度較大;征收標準偏低;理論認識上也有不足;等等。(5)中國目前征收的水資源費,對于加強水資源宏觀管理,如水資源的勘測、監測、評價、規劃以及為合理利用、保護水資源而開展的科學研究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問題是,征收標準過低,以致出現“兩千噸江河水,比不上兩瓶礦泉水”的怪現象,不能完全反映水資源本身的價值,難以發揮有償使用的經濟杠桿調節作用。另外,還存在部分用水單位繳費意識不強、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法規之間相互抵觸或不協調、收費手段不健全等問題。(6)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規定不適用于油氣資源,起步費率也很低,平均費率1.18%,而且不能隨著礦產品價格、市場行情、礦產資源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不利于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另外,管理體制不合理,導致礦產資源補償費被截留和挪用。
三、建議
1、完善現行稅收制度。首先,擴大資源稅課稅范圍并科學制定其稅額標準。盡快增加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灘涂、地熱、大氣、水等再生和非再生資源的各個領域的稅目。對高硫煤實行高稅額,以限制高硫煤的開采和使用。同時,要調整稅額,不僅要將資源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納入到稅額中,而且還要將資源開采產生的環境成本考慮進去。其次,擴大消費稅范圍并提高消費稅稅率。把過度耗費自然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使用的電池、氟利昂等產品列入消費稅的課征范圍。適當提高鞭炮、焰火等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對進口的不利于環保的產品和設備適用較高的稅率。第三,改革關稅。對進口的環保設施、環保材料可采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進口的對環境有嚴重污染和預期污染而又難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較高的原材料、產品征收較高關稅;對出口的消耗國內大量資源的原材料、初級產品、產成品征高稅。第四,改革車船稅。將現有按載重劃分的分類分級課征的車船稅改為按燃料動力分類分級。盡快實施燃油稅征稅方案,以鼓勵人們使用非機動車輛,減少環境污染。
2、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是指對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破壞或保護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的稅收體系。環境保護稅的稅制要素主要包括: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征收管理等。具體建議如下:(1)納稅人。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由破壞和污染環境者負擔。與環境保護稅的不同課征對象相適應,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分別確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產品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2)課稅對象。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出發,凡屬此類的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紤]到中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宜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首先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各種包裝物納入征收范圍。(3)稅基。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按排放、遺棄的應稅環境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確定。對于計量單位難以確定的,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進行統一換算。其稅基選擇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稅;以污染企業的產量作為稅基;以生產要素或消費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數量作為稅基。(4)稅率。稅率的設計應按照排放的應稅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來確定。對于濃度不同的應稅污染物,應按照濃度的高低來規定稅率。稅率的類型總體上應以累進稅率為主,體現稅收差別。但在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初期,為易于推行,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另外,稅率的設計還要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水平,使環保稅的負擔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為最低限量。(5)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為便于環保稅的推行,并保證環保資金的投入,應將環保稅作為專門目的稅。對其稅收收入嚴格實行??顚S?,用于建立環境保護基金,全力支持環保事業的發展,其中應有相當比例的稅款用于對納稅人為減輕、消除污染而采取相應措施的補助。第二,根據目前中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保稅應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因此,對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應由中央統一領導和安排,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但為了保證地方的環保資金支出,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享額可以“相當現行排污費標準部分的歸地方,超額部分歸中央”為劃分標準。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繳法、定額征收法和自行申報等方法進行征收。第三,環保稅自身的特點決定了稅務部門自身很難單獨完成其征管工作。因此,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工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甚至可考慮由環保部門代征或由環保部門協助征收。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為了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加快治理環境的步伐,對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在進行稅制設計時,一方面除繼續對“三廢”綜合利用和向環保產業投資給予稅收優惠外,還應將優惠范圍擴大到環保機器制造、環保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和生態工程建設等領域,并對環保產業新產品、新技術的試制和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來環保技術等給予稅收優惠,盡量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另一方面,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只要在生產過程中積極購置設備防治污染,改進技術、工藝流程,生產高產低耗產、品或者在資源開采和利用中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損耗的納稅人均應給予稅收減免優惠。這些措施主要包括:(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優惠政策。(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資源秩序、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標,通過依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推動各項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落實,全面規范水資源管理秩序,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可靠的水資源保障。
(二)主要目標。全面整頓和規范水資源管理秩序,切實做到取水必須經過許可,用水必須嚴格計量,必須依法繳納水資源費,違法取水必須依法處罰,水源地污染必須依法整治,為在全市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礎。
二、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
重點整治非法打井、無證取水、不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不服從水資源調度指令、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污染水源活動等水事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無取水許可證而向城市供水管網、鄉鎮駐地、工業園區和企業供水的;
2、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的;
3、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管理單位執行水資源調度指令不到位的;
4、未經取水許可擅自鑿井或者違法建設取水工程設施的;
5、未辦理取水許可證,違法取水的;
6、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取水,以及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7、供水、需水單位私下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違規計量、違規收取水費,擾亂供需水市場秩序的。
(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方面
1、拒繳、拖繳、欠繳水資源費,或者虛報瞞報、不按實際取水量足額繳納的;
2、應征未征或者未足額征收的;
3、不按標準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的;
4、水資源費征收未使用專用票據的;
5、其它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規定的。
(三)水資源保護方面
1、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
2、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工業、養殖、建筑等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
3、未經許可在河道、水庫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的。
三、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自年8月份開始,至年11月25日結束。整治行動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傳發動階段(8月10日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根據實際,認真制定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印發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動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分工,并將整治內容和自查自糾要求落實到每一個取用水單位。要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水資源管理法規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鼓勵廣大群眾舉報違法取水行為,全面啟動水資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
(二)自查自糾階段(8月10日至8月31日)。根據方案要求,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單位、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并將本轄區內違法取水、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排污、違法設置入河排污口等違法企業情況,于8月31日前報送市水資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聯席會議辦公室。各取用水單位要按照整治內容認真查找取用水是否辦理許可證、是否按審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計劃用水、是否改變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裝計量設施及運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時并按標準和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存在問題主動整改的可以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對符合取水條件需補辦手續或補繳水資源費的,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9月1日至10月10日)。采取進廠到戶的方式,在對每一個取用水戶、每一個取水口、每一個自備井進行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發現的違法取用水等行為逐個依法立案查處。在整治行動中,對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污染水源案件、屢查屢犯的典型違法取水案件,要進行掛牌督辦,組織聯合執法,加大處罰力度。對拒不接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鞏固提高階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對整治行動中查出的水資源違法行為登記備案并嚴肅處理,對查處的大案、要案尤其是“掛牌督辦”案件進行落實,堅決依法辦理。
(五)總結階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各責任單位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匯總,并將工作總結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面總結,經批準后上報。
四、責任分工
(一)市水利局負責整治行動的日常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組織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查處與督辦,并對整治行動進行總結。
(二)市人民法院負責對整治行動中遇到的拒不接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強制執行。
(三)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水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四)市發改局負責專項整治行動中對取用水建設項目立項進行把關審核;負責做好水資源費、水費征計標準的監督及超計劃加價水費標準的核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負責對整治行動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進行制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和追究。
(六)市財政局負責按照有關要求繼續加強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資源費的專項整治工作。
(七)市城建局負責對城市節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做好節水“三同時”制度的落實,監督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采用節水型工藝或設備。
(八)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助對建成區內違法取水工程的相關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九)市審計局負責做好水資源費繳納或征收的審計檢查監督工作。
(十)市廣電局負責利用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十一)市工商局負責提供專項整治行動中涉及的經營單位的名稱、法人、地址等有關資料。
(十二)市環保局負責協助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做好全市水環境狀況監督檢查,對水污染事件進行查處。
(十三)市政公用事業總公司負責提供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法人、地址及其他有關情況;負責對城市節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開展水資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是加強全市水資源管理,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依法治水的重要舉措。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召集人的市水資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名單附后),負責全市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整治行動中遇到的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具體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指導、協調和開展情況的匯總上報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單位、企業要建立相應的專項整治行動領導機構,周密部署,明確分工,強化責任,務求實效。
(二)部門聯動,嚴格執法。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強化聯動,齊抓共管,合力打擊違法行為。要成立聯合執法組,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抗拒執法、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嚴懲。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和信息通報、情況報告等制度,確保政令暢通。對在整治行動中消極應付、瞞案不報、有案不查、干擾辦案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含縣城、建制鎮、獨立工礦區)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城鎮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具體行使以下職能:
(一)擬定全市的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
(二)貫徹并指導實施國家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督促落實節水指標和節水措施;
(三)負責制定全市年度水資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計劃以及計劃取用水量和節約用水計劃,實施水量的統一調度;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廣和普及節水型產品和器具;
(五)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統計工作;
(六)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建設、規劃、農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城鎮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各自的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各縣(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第二章定額與計劃
第五條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和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六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關鍵詞:水資源;污染;原因;控制措施;慶陽市
1慶陽市水資源嚴重污染的現狀
慶陽市地處黃土高原殘塬溝壑區,屬全省較為干旱缺水地區,全市河川多年徑流量只有14.50億m3,其中入境水6.70億m3,幾乎占徑流量的一半,而自產水僅為7.80億m3。水資源人均占有量360m3,是全省人均水量的25.70%,是全國人均水量的13%。按照國際標準,人均水資源量2 000m3為嚴重缺水邊緣,人均1 000m3為人類生存起碼要求。從數字可以看出,慶陽市人均水資源量遠遠低于國際上滿足人類生存的最低要求。就是和周邊地市相比,也處于劣勢。慶陽市每畝耕地占有水量110m3,是全省每畝耕地600m3的18.30%,是全國每畝耕地1 823m3的6.02%。偏枯年水資源更為貧乏,徑流總量10億m3,這種情形便重現一次。在有限的水資源中,由于馬蓮河上游約2 500萬m3的苦水匯入河道,造成整個干流4.75億m3的水不能利用。全市地下水動儲量已基本開采,靜儲量限于目前開采技術、成本等問題,難以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是慶陽水的唯一補給源。雖然年均降水500mm左右,在北方地區屬中等水平,但受季風影響,分布不均,年內年際變化大,主要集中在夏秋季,7~9月降雨量占全年降水量的58.50%,且多以暴雨或雷陣雨出現,難以充分利用,導致春旱、伏旱頻繁發生。特別是近百年來隨著人口的快速增長,長時間大面積毀林開荒,引起區域氣候急劇變化,降水明顯減少,干旱周期持續縮短。從20世紀80年代到21世紀初,逐年呈減少趨勢。同時,由于石油開采、地方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尤為嚴重。賴以解決塬區人飲和灌溉的機電井也因無節制開采而導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據省水文地質檢測站統計分析,西峰城區8km2范圍內年允許開采地下水為12.40萬m3,目前已開采225萬m3,相當于允許開采量的20倍,造成地下水位急劇下降,據觀測,20年內下降46.60m,平均每年下降2.33m,潛水位接近隔水地板層,部分機井因水位下降而干涸。缺水不僅長期困擾著農業生產,而且嚴重影響城鄉居民的生產生活,西峰、寧縣、合水、華池、環縣縣城每年夏季都鬧水荒,都要實行分片限時供水。水利部門分析,到2015年,全市的供水缺口將達到2.80億m3,缺水將成為困擾慶陽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最為嚴重的問題。
2造成局部地區水資源嚴重污染的主要原因
石油開采、地方工業及生活污水任意排放是造成局部地區水資源嚴重污染的重要原因。隴東油田是長慶油田的主產油田,已有30多年的開發歷史,已開發的12個油田、54個區塊分布于除正寧外的7個縣區,目前長慶油田在慶陽境內共鉆探開發油水井3 614眼(其中油井2 882眼,注水井658眼,水源井74眼),已形成了以石油開采為龍頭,開采、加工、運輸、銷售為鏈條的產業鏈,可以說帶動了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但30年來,長慶油田采用傳統的資源開發模式,沒有過多的考慮慶陽的環境承載能力,致使局部水環境嚴重污染。環保部門調查發現,華池、環縣、慶城幾個老油區地表水、地下水均已嚴重污染。華池喬河、元城、城壕、五蛟等區域水環境已發生“水質蠕變”,縣城、悅樂等地井水干枯,水位下降,部分地方水質變苦,人畜無法飲用;環縣七里溝、城東溝、城本川等7處水源是當地僅有的幾處人畜飲水和農業灌溉水源,近幾 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嚴重地影響了當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群眾反映強烈。據調查統計,僅2001-2003年,上述水源地共發生原油泄漏直接污染事故達116起。2004年上半年,又發生了污染事故16起。污染使灌溉后的禾苗枯萎、死亡,土地鹽堿化。環縣曲子、環城兩個監測點的地下水質明顯下降。2004年1-4月,環縣金村寺水體12次被原油及污水污染,由于水中的原油無法徹底清理,農民灌溉后,玉米苗枯死,發生了群眾集體擋車事件。七里溝水源由于長期遭受原油污染,水質已嚴重惡化,隨處都可以看到原油斑點。監督資料顯示,環江水域的水質已從Ⅲ類下降到劣Ⅴ類標準;慶城縣目前發現183眼水井出現問題,4萬多農村群眾、8萬多城鎮居民飲水困難;西峰油田開發剛剛起步,彭原鄉就出現了水井污染事故。所有這些,不得不引起油田領導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警覺和重視。
3切實加強污染防治,依法保護水資源
為了切實加強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防止水資源再污染,重點要加強污染源控制、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法律法規控制四大措施,有效地保護現有的水資源,讓水資源更好的服務于慶陽經濟社會。
3.1水資源污染源控制,首先要增加企業自律意識,加強油區水環境保護
長慶油田的污染,突出的表現是工業廢水排放和原油外泄造成的直接污染沒有得到根治,鉆探中因土地污染而導致的間接水資源污染仍在繼續,局部嚴重污染在事后缺乏積極的補救整治措施。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首先,應樹立主人翁思想,要把油區當故鄉,愛護油區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在水資源保護問題上舍得投資。其次,在強化老污染源治理的同時,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產生,從源頭上預防新的水污染問題發生。再次,要增加法制意識,自覺加強與地方環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建設項目的實施要依法履行報批程序,杜絕未批先建現象發生,使各項保護治理措施落到實處。
3.2水資源工程控制措施包括水利工程、農林工程、市政工程和生物工程
水利工程通過引水、調水、蓄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可以改善或破壞水資源環境。因此,只要采用正確的水利工程措施,完全能夠改善水質狀況,保護水環境。調蓄水工程,可以改變天然水系的豐、枯水期水量不平衡狀況,控制江河徑流量,使河流在枯水期具有一定的水量來稀釋凈化污染物質,改善水資源質量,水庫建設尤為明顯;進水工程可從匯水區來的水一般要經過若干溝、渠、支河而流入湖泊、水庫,在其進入湖庫之前可設置一些工程措施控制水量水質;污水走廊工程利用河流的凈化能力和送污集中處理的方法,改善水質狀況。農林工程措施可通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減少農田退水,降低農業面源污染物進入江河;減少農藥、化肥施用量,減少污染物;植樹造林,涵養水源,凈化空氣,減少氮干濕沉降,建立美好生態環境;建立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相結合的生態工程,發展生態農業,保護水環境。市政工程措施可通過大力改造城市污水、雨水管道工程,優化排水系統,利用雨水資源,控制污水排量,保護城市水環境;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效率,采用先進的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滿足當前和今后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對水環境的要求;加強城市污水的天然凈化系統建設,天然凈化系統是利用生態工程學的原理及自然界微生物的作用,對廢水、污水實現凈化處理。生物工程措施是利用水生生物及水生態環境食物鏈系統,達到去除水體中氮、磷和其他污染物質目的。其最大特點是投資少、效益高,且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水生生態循環系統。
3.3水資源管理控制是水資源保護的關鍵環節
根據慶陽市水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強化管理。一是明確河流的水體功能與水質目標,建議利用兩年時間劃定水體功能。二是科學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水質標準。三是加強水域水質的監測、監督、預測及評價工作。四是積極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五是加大執法力度,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目前,面對慶陽市水資源的短缺和污染現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徹底轉變工作方法,堅持依法辦事,堅持以人為本,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堅決防止以罰代法、以罰代治的做法,確保水資源利用保護各項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同時,加強同油田企業的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努力實現油田開發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又要強化地方各級政府在環境與發展問題上的主導作用。在環境資源問題上政府既要全力解決油田困難,又要放手支持各職能部門依法行政職權,盡一切力量營造優良的發展環境。面對油區水污染和全市水資源緊缺的實際,油田和各級政府都要樹立責任意識,既要繼續為油田發展營造良好的開發環境,又要落實各項管護措施,杜絕人為因素造成水污染。同時,要通過各種途徑督促油田企業重視水環境保護問題,政府職能部門要依法行政,履行好職責,及時妥善處理各種水污染事故和企業用水矛盾,解決影響石油開發和地方經濟發展及群眾生活的各種用水困難,促使油田和地方攜手共進。
3.4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控制措施也是水資源保護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