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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新稅法稅務籌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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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稅務籌劃

第1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稅收杠桿;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9)04-0046-03

稅務籌劃主要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的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納稅或遞延納稅為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稅務籌劃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是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另一方面,國家可以通過對納稅人稅務籌劃行為的分析和判斷,發現稅制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稅制,更好地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作為流轉稅的增值稅是企業繳納的主體稅種之一,涉及面廣,影響力大,既是國家征稅的重點,也是企業稅務籌劃的要點。為了進一步完善稅制,發揮稅收杠桿調控宏觀經濟合理、 快速發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頒布了新的增值稅條例, 與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隨之又頒布了新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并已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通過規定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對企業投資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時通過加強對納稅人兼營行為的管理,取消廢舊物資發票抵扣、來料加工進口設備免稅等政策,嚴格稅制設計,堵塞漏洞,對稅務籌劃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一、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主要變化

與增值稅的稅務籌劃相關,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發生了變化。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原為100萬);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原為180萬)”。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為3%。

3. 對于納稅人兼營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未分別核算的,由原來的“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 對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增加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5. 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取消了購建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增值稅的相關稅收政策。

6. 取消了銷售廢舊物資的免稅和購進廢舊物資抵扣10%的稅收政策。

7.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不再免稅。

8.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9. 提高了個人納稅人的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10.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發生了微調。

11. 延長了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納稅期限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1個季度的規定。 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內延長至15日之內。

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要點

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稅。根據增值稅的特點,納稅人的稅務籌劃活動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務籌劃。根據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及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的計算,選擇兩類納稅人的類型。

2. 兼營、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稅種的籌劃。根據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及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的計算,通過調整銷售額或營業額在全部經營收入中的比例等,選擇應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3. 銷售稅額的稅務籌劃。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結算方式及銷售價格,獲得遞延納稅的利益。

4. 進項稅額的稅務籌劃。合理利用特殊項目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獲得稅收利益;通過價格折讓臨界點的計算,合理選擇供貨方。

5. 稅率的稅務籌劃。掌握低稅率的適用范圍,避免從高適用稅率。

6. 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運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選擇合理的經營方式、出口方式爭取出口退稅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變化對增值稅稅務籌劃的主要影響

(一)對納稅人稅務籌劃的影響

1.對增值稅兩類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影響。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類納稅人在稅率、計稅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稅負水平也不相同,從而為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納稅人一般是通過計算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來進行兩類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籌劃的。由于新的增值稅法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以及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由原來的4%或6%降為3%,因此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和抵扣率發生了變化,且其中的內涵與以前相比也大為不同, 納稅人在運用這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時,需要根據新的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進行選擇和判斷。具體變化情況見表1、表2。

2.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影響。(1)對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影響。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業務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系或從屬關系,即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既涉及增值稅應稅項目,又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對屬于營業稅范圍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并以此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一般情況下,營業稅的納稅負擔低于增值稅,常用的稅務籌劃方法是將兼營業務分別核算, 以降低納稅支出。但當營業稅稅率為5%,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4%時,則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繳納增值稅,來達到降低稅額的目的。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為了3%,等于或低于營業稅稅率。因此在新的稅法條件下,這種籌劃方法已不可行了。(2)對混合銷售稅務籌劃的影響?;旌箱N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殖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皬氖仑浳锏纳a、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的“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在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總額中,年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超過50%, 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納稅人常通過調節應稅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在總銷售額(營業額)中的比例超過或低于50%,來選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達到少納稅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特別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因此對于該混合銷售行為通過上述措施從而進行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方法不再適用了,但對于其他混合銷售行為,原納稅人籌劃方法在實踐中仍然是可行的。(3) 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稅負判別方法的影響。當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具有可選擇性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常采用與增值稅兩類納稅人身份選擇相同的方法,即通過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來進行判別和選擇。由于新稅法中,一般納稅人的稅率和營業稅稅率均沒有發生太大變化, 因此這種判別方法仍然適用, 且平衡點也沒有發生變化,具體情況見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等于或低于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的稅負是小于營業稅稅負的,所以運用稅負判別法進行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方法已經不再適用了。

(二)對計稅依據稅務籌劃的影響

1. 對銷項稅額稅務籌劃的影響。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做了微調。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偟膩碚f,新的稅法條款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比以前更嚴格了,我們在合法進行稅務籌劃時,能晚開發票的盡量晚開發票,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以便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延遲納稅,獲得最大的籌劃效益。

2.對進項稅額稅收籌劃的影響。(1)對運用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政策稅務籌劃的影響。在原增值稅法條件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而生產企業自行收購的廢舊物資, 其進項稅額是不準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稅法下當生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且生產耗用的廢舊物資比較多時,其稅務籌劃方法是自己成立一個回收公司,這樣不僅可以按收購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還可以享受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待遇。但是,新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取消了銷售廢舊物資的免稅和購進廢舊物資抵扣10%的稅收政策。廢舊物資回收發票不再作為抵扣憑證,所以這種籌劃方法已不再適用了。(2) 對供貨方選擇稅務籌劃的影響。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 不管供貨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不管對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由于不實行抵扣稅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購時,只要比較一下供貨方的含稅價格,從中選擇價格較低的一方即可。但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供貨方是一般納稅人, 可提供增值稅發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貨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為了彌補因不能取得專用發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產生的損失,一般納稅人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此時,一般納稅人常采用價格折讓臨界點的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當供貨價格高于價格折讓臨界點時,選擇從一般納稅人進貨;當低于價格折讓臨界點時,選擇從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下,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為3%,所以一般納稅人通過價格折讓點選擇供貨方的籌劃方法雖然仍然適用,但是價格臨界點發生了變化,具體情況見表4。

(三)對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方式選擇稅務籌劃的影響

在原增值稅法下,來料加工是免稅的,而進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稅方法,同樣的貿易往來業務,在這兩種加工方式下的稅務效果是不一樣的。 對于退稅率比較高的產品,一般采用進料加工的方式,可以獲得較高的退稅額,而對于利潤比較高的產品則采用來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稅法規定來料加工不再免稅,因此這種稅務籌劃的方法也不適用了。

(四)對其他方面稅務籌劃的影響

1. 對運用納稅期限進行稅務籌劃的影響。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納稅期限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1個季度的規定。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內延長至15日之內。因此該稅法條款對稅務籌劃的啟示是:要充分運用新條款的規定,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盡量延遲納稅,獲得最大的運用稅金時間價值的籌劃收益。

2. 對運用稅收優惠條款稅務籌劃的影響。(1) 合理運用起征點。新增值稅法提高了個人納稅人的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對于小本經營的個人納稅人,應合理調節月(日)銷售額或營業額,盡量控制在起征點以內,以避免納稅,合理運用新的稅法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達到最佳的經營效益。(2)考慮放棄免稅優惠。納稅人如果購入的是免稅產品,除免稅農產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樣該環節的銷項稅額實際上成了應繳稅額,稅負非但沒有減輕,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環節是生產免稅產品,產品銷售時免征增值稅,但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影響企業的產品銷售,而其進項稅額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業處于中間環節,要根據獲利情況和銷售等因素考慮是否需要申請免稅,如果免稅后既影響銷售,又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不如放棄免稅優惠。

總之,稅務籌劃具有合法性、預見性、收益性,同時也有風險性、實效性,它會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納稅人在熟悉和充分運用稅法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一定要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以使自己的籌劃方案隨時更新,適應國家的稅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風險,獲得最優的籌劃收益。

參考文獻:

第2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 職工薪酬 個人所得稅 稅務籌劃 方法

一、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

所謂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顧名思義,就是職工在單位中任職或者受雇而應該得到的各項報酬,是職工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相對來說,勞務報酬就是職工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和勞務報酬之間具備以下的不同之處: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必須是在某一單位受雇傭才能得到的,而勞務報酬可以是臨時性的。由此看來,要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可以把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

通常,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少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進行繳稅;相反,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高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繳稅。通過合理地計算,就可以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二、將職工的部分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經營性費用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現2012年現在實行的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當職工的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達到某一檔次,就套用該檔次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當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帶給職工的可支配現金將會逐步減少。倘若把職工現金收入轉化為職工必須的福利,納入企業經營性費用,可以達到職工消費需求,而經營性費用不征收職工個人所得稅,也可在計算企業所得額中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減少企業和職工的納稅成本,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夠實現企業的利潤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業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個職工,月薪是6000元,因為該企業沒有提供居住條件且該企業附近無居民房出租,該職工只能與人在市內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費400元,工作用餐花費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5855-1800=4055元。

倘若該企業為該職工提供企業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廠部有專車安排接送居住在集體宿舍的職工上下班,并開辦食堂解決職工工作用餐,該企業發放給該職工的月工資由6000元調減至4200元,則稅務籌劃后,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4179元。

稅務籌劃前后相比,該職工每月節稅4179-4055=124元,全年節稅1488元,公司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租賃費和廠部專車發生的費用按稅法規定允許全額計入經營費用,職工在食堂用餐費支出在不超過職工薪酬所得14%內據實在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列支,企業少交了企業所得稅而職工又得到了實惠。從總體上看來,該企業薪酬發放總數不變,而該職工稅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個人獲得的這些福利可以作為工資、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證了職工的實際工資,且由于這些代替物的發放降低了名義工資額,個人薪酬應納稅額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職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業統一管理。

三、實施獎金均衡發放的籌劃

根據2012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適用的稅率就會越高。倘若職工的獎金一次性發放,那么,就會繳納較多的稅款,倘若采用分攤發放的方式來進行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也就是說,將職工的獎金分為幾個月分攤發放,那么,職工將會繳納更少的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而得到更多的實際收益。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倘若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數額與當月的薪酬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倘若是一次性發放獎金,按照稅法規定是不能將數月發放的獎金數額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并計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酬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倘若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通過這種計算方式,可以發現,獎金發放高的月份適用較高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高;而獎金低的月份適用較低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低,甚至低于個稅免征額3500元,就沒有必要繳納職工個人所得稅。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總結了幾種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為了更好地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稅務籌劃的不違法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計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案,保證企業和職工的稅負能夠得到合理合法地減輕,最終推動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家亮.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與完善對策.科技信息(科學教研).2007(16).

第3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新稅法的不斷深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意味著我國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適用兩套企業所得稅法的時代結束,外資企業不再享有超國民待遇。作者根據多年的經驗分析了新稅法可能會對外資企業造成的影響并闡述了我國的外資企業的應對措施提出了方案,對我國未來外資企業稅務籌劃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外資企業稅務籌劃

當前,我國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經濟,給予了外資獨資企業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得我國內資企業稅收負擔高于外資獨資企業。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體現了一種政策導向,但相關企業還是應該在合理商業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稅收優惠,通過國際通行的稅收規劃工具來增加稅收收益。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外資企業的須知

1.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在以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度并存為特征的企業所得稅體系下,雖然外資企業名義稅率為33%,但實施過程中實際稅負平均僅為15%左右,大大低于內資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應該說這種“雙軌制”對吸引外資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確定為25%。

1.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取消了原來對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以及產品主要出口外資企業減半征稅的優惠,不過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仍然適用15%的優惠稅率。不僅如此,新稅法還將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放寬到全國,而此前只有注冊在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區內的企業才能享此項優惠。此外,還允許從事高科技和國家鼓勵產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3設立稅收優惠的過渡期條款

現行稅法體系下,許多外資企業享受稅收減免期和降低稅率的優惠措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到了其既得利益,規定了5年過渡期。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而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在這種逐步過渡方式下,企業的適用稅率將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達到25%。

二、稅法新規定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歷程來看,過去的“分”是合理的,因為它鼓勵了眾多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現在的“合”也是合理的,因為它將推動中國利用外資的水平走向更高層次,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優化升級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促進我國對外開放的規范化和透明化,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吸引力不會因此減弱。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更有其深刻意義。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不能僅僅依靠低成本為其他國家生產產品來發展經濟,必須力爭在產業鏈上占據高端,通過高附加值產品和科技進步完成產業升級。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中體現出的政策導向,必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創新和技術領先”戰略起到助推和支

持的作用。不可否認,新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的提高和優惠條件的改變會對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但綜合考慮我國的投資環境、市場潛力和政治穩定程度,這種影響可以接受。

目前,25%的新稅率設定既考慮到了降低內資企業稅負的需求,也平衡了外資企業的利益,在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情況下依然保持較強的吸引力。此外,考慮到過渡期條款和對一些特殊產業和特定類型的企業繼續實行優惠利率的規定,新稅法對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增加較為緩和。

三、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總體應對措施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體現了一種政策導向,但相關企業還是應該在合理商業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稅收優惠,通過國際通行的稅收規劃工具來增加稅收收益。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3.1研發高新技術

雖然新稅法取消了許多外資企業原有的稅收優惠,但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繼續適用15%的稅率,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繼續適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對國家鼓勵產業進行投資的企業還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外資企業考察其經營活動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就非常有意義。在實際操作中,外資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可以與部門出售相結合。例如某外資企業希望剝離其核心業務,而該核心業務其實是企業中的一個高新技術部門。如果對這一部門的單獨評估表明相應部門實際上存在增值,那么在完成轉讓后,新外資企業的稅基應當按轉讓價格重新確定,且新外資企業更容易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從而可以享受15%的稅率優惠。在這個過程中,符合條件的轉讓還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待遇。

3.2設立中間控股公司

現行稅法體系下,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免征所得稅的,但新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因此,外資企業應充分考慮未來經營中可能發生的轉讓產生的資本利得等問題,并要特別注意由于母國和投資框架所涉及國家間相應稅收規定的不同,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派出股息征稅的規定對其影響并不相同。對于設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股息需要在本國扣繳稅,且與中國有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公司而言,新稅法的這項規定影響不大。例如東南亞國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新稅法的這項規定會有比較大的影響。在新稅法實施之前,中國和企業注冊地所在國家和地區對派出利潤都不征稅,但新稅法實施后,這些公司從中國派出利潤時需要在中國繳納20%的稅款,而在其本國由于不需要對派進來的利潤繳稅,也就得不到稅收抵扣,所以這些公司實際上會減少20%的稅后利潤,受到比較明顯的沖擊。對于這些公司而言,可以考慮通過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方式進行內地投資??紤]到香港和內地在經濟交往上的密切聯系,外資企業在香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將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在新稅法實施之后,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簽署的稅收優惠協議,注冊地為香港特區的公司從內地派出股息時,只需向內地稅務部門繳納5%的所得稅即可。除香港以外,目前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中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四、利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原則的納稅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以下四項原則,正確利用這些稅法規定,有利于納稅人節約稅收成本。

4.1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職工福利待遇時,要盡量避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來獎勵員工。

4.2權責發生制原則的避稅策略

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以收益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為基礎,凡屬本期的發生收入和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不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納稅籌劃的做法是:盡可能擴大本期費用權責發生額,縮小本期收入的權責發生額,以實現縮小本期應納所得額,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五、財務調整原則的避稅策略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這是處理計稅與財務關系的基本規定。一方面,允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報征管稅務機關備案;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在計算納稅時,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的稅收法規計算納稅。也就是說,當企業財務處理辦法,稅務部門不認可時,稅務局有權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企業財務決算結果進行調整,并按稅務機關調整后的財務結果計算納稅。

參考文獻:

[1]劉娜.小議稅務會計在外資企業的作用.經營管理者.2012(24).

第4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環境 優惠政策 籌劃

一、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

新稅法相比于原稅法最大的改變在于實行兩稅合并,稅率是新稅法的核心內容。 兩稅合并之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照顧性稅率,稅率為20%。通過計算,在新稅法實行后,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外資企業所得稅負平均約為12%,而內資企業平均所得稅負約為25%。而電力企業因為電網企業不對外開放,所有的電網企業都是內資企業,除少數的發電企業是外資企業外,基本上整個電力行業都是內資企業,而內資企業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平均所得稅負這么高,因此新稅法的實施必然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

二、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一)從資產稅務處理方面進行避稅籌劃

1、壞賬損失處理;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金,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對于尚未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如果出現壞賬損失,應以當期實際發生額為依據進行扣除。采取備抵法能夠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當期扣除項目。在兩種方法應交納所得稅一致的情況下,被抵法可以將納稅款之后,這樣企業的流動資金將有所增加。

2、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的凈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受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而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由是由資產計價與折舊決定,但是資產計價缺乏彈性,即納稅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資產計價上進行避稅籌劃,因此固定資產折舊是企業在進行避稅籌劃時應該重視的。固定資產折舊當中最為關鍵的內容是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決定了折舊年限,同時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是一個納入了很多主觀因素在內的經驗值,這使得企業進行避稅籌劃成為了可能。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縮短將加速企業成本的收回,這樣企業的后期成本費用將前移使得前期會計利潤后移。當稅率穩定時,企業通過所得稅遞延繳納,增加了企業的運營資本,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或者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作為技術密集型的電力行業,設備技術發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舊的規定,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

(二)運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業所得稅法下,對于工資的支出,外資企業據實扣除,而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研發費用、捐贈等費用的規定變得較為寬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當中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和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的稅額時扣除。電力企業為了減少稅負,可以通過采取適當的提高員工工資、增加員工伙食補貼、建立職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為上述所產生的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與此同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還明確的規定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可在支付給殘疾人員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進行100%的加計扣除。作為肩負著重要社會責任的電力企業,可以安排殘疾人在那些對身體條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崗位工作,這樣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與此同時還能產生非常好的社會效應。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明確的規定,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計收入。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當中對電力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電力,應納稅所得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利用農作物秸稈、工業所產生的預熱生產電力所得的收入,應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電力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在修建新的電廠時,優先考慮工業企業密集的區域,依附于各工業企業,這樣既可以減少發電原材料,又可以減少納稅額。

2、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唯一保留的一個低稅率稅收優惠政策是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收取15%的所得稅率。作為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電力企業,怎樣積極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是其應該重視的問題。

3、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從項目開始實施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稅減半。作為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電力設施,可以更好的享受這一優惠政策。電力企業應該重視新能源的利用、高效節能技術的應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三、結束語

作為公用事業性質的電力,其服務功能十分的突出。這種突出的突出的服務功能決定了其應該首先考慮滿足社會效益目標,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經濟利益。新的稅法的實行改變了電力企業納稅環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我們不應該為了節稅導致企業正常發展受損,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嚴格的遵循新稅法與國家的相關法律進行稅務籌劃,確保企業更好的發展。本文闡述了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同時探討了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在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關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稅務籌劃,使其良好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王建花.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避稅問題研究[D].碩士論文.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9

[2]王江.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D].碩士論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8

[3]鄔曉恬.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新探[J].高等函授學報,2011(2):53-57

[4]高微.基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籌劃[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2):41-41

第5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收籌劃 風險 防范

一、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思考

1.稅收籌劃的風險及其涵義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或稅務籌劃。 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的特點。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目的性表示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稅收籌劃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而導致的籌劃失敗所付出的代價。由于稅收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實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及其他因素的錯綜復雜,使其具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美國著名保險學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將風險定義為。未來結果的變化性。稅收籌劃風險也同其它許多風險一樣,具有不確定性和客觀性兩個不對等的特征。稅收籌劃風險可以通過籌劃的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之間的變動程度來衡量,變動程度越大,風險越大;反之,則越小。

2.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

(1)稅收籌劃基礎不穩導致的風險。中小企業開展稅收籌劃,需要良好的基礎條件。如果中小企業管理決策層對稅收籌劃不了解、不重視、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就是搞關系、找路子、鉆空子、少納稅;或是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賬證不完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企業還有偷逃稅款的前科,或違反稅法記錄較多等等,造成稅收籌劃基礎極不穩固,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其風險性極強。這是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的風險。

(2)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政策總是要作出相應的變更,以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稅收籌劃從最初的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而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方案變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風險。

(3)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的風險。內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體系是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的基礎。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學,執行是否到位從根本上制約著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程度。稅收籌劃都是建立在內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執行前提下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財務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沒有切實執行,都是導致稅收籌劃風險發生的隱患。比如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業務沒有完全分離,會計核算混亂,必然會導致作為籌劃依據的會計信息失真,從而使稅收籌劃方案很難取得實效。

(4)籌劃方案不嚴謹導致的風險。通過對稅收籌劃失敗導致風險發生的多起個案進行分析,過分追求節稅效益,降低稅收成本而忽視對稅法的遵從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規范是一個共性的問題。這些不嚴謹的稅收籌劃方案嚴重脫離企業實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和企業整體經營戰略,沒有從全局發展戰略的角度策劃設計,缺少稅收籌劃必備的全局觀和戰略觀,往往導致稅收籌劃風險的發生。

(5)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與避稅本質上的區別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但現實中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由于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從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其結果是:企業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可能由于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被認為是惡意避稅或偷稅行為而加以處罰。

3.加強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風險防范的政策建議

(1)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控制機制。稅收籌劃存在潛在風險,而風險的發生必將危及企業的發展和生存,所以企業管理層必須對稅收籌劃的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對稅收籌劃風險的形式、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對可能發生與預期籌劃結果不符的情況要及時反饋、適時調整,使不確定性因素給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2)正確認識稅收籌劃,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層必須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這是成功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個環節,不能將企業的盈利空間寄希望于稅收籌劃,因為經營業績的提高要受市場變化、商品價格、商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稅收籌劃也是建立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的基礎上,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的實現都是建立在企業預期經濟效益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核算體系,建立完整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才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能保證企業正確的核算和符合稅收政策的規定,作為企業會計核算的賬務處理、會計憑證、賬簿、票據都能經得住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因此中小企業應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行為,規范會計基礎工作,為提高稅收籌劃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據。

(3)貫徹成本效益原則,樹立全局觀念,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中小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任何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均會在獲取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實施該方案付出稅收籌劃成本,只有在充分考慮籌劃方案中的隱含成本的條件下,且當稅收籌劃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僅考慮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減輕。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把眼光僅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考慮服從企業長期發展戰略,選擇能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

(4)完善內部管理控制,及時掌握政策變化。企業會計核算中不相容業務必須分離,要進一步提高會計核算整體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切實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比如倉庫的存貨管理與物料會計的存貨記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個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從根本上防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產生,從而避免稅務籌劃風險的發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學既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礎,也是規避稅務風險發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證。此外,及時掌握稅收政策的更新變化至關重要,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能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確把握稅收政策實質,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以合法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練地運用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這對企業財務主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收籌劃風險案例中,企業往往由于有關稅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納稅操作程序不規范,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造成事實上的偷稅,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梢?,只有以完善的內部控制為依托,在充分把握稅法實質,熟悉納稅程序的前提下進行的籌劃才能使企業在最大程度上規避稅收風險。

所以,應當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風險,關心稅法的制定、變化、執行,同時,稅收的征收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讓稅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況下,稅收征收管理才能實現上臺階。在雙方信息對等、內部核算清晰、把握籌劃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納稅籌劃的風險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思考

隨著新稅法的審議通過,新稅法與舊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稅率、稅前扣除等方面的差異正在顯著得影響著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企業面對“兩稅合并”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必須在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上做出相應調整,通過改變納稅籌劃方式和方法來適應新所得稅法。本文通過對新舊所得稅法的對比分析,提出了當前企業在新稅法下進行納稅籌劃的新思路和進行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根據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納稅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的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應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存在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隨著新所得稅法的通過與施行,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等。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必須深入了解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

1.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業在計劃投資時,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納稅,而子公司只有稅后利潤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來說,如果新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能盈利,從母公司集團整體稅負利益考慮,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并沒有區別,但如新設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此時設立子公司就較為有利。如果預計新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會發生虧損,那么設立分公司可能更為有利,因為在與總公司合并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夠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2.選擇好注冊地點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20%的預提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此類企業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卻可以免稅,因此外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變更注冊地,在中國境內設立子公司以避免繳納預提稅。其次,居民企業在國內設立子公司時,可考慮設立在某些享有優惠稅率的地區而使企業集團整體受益。

3.企業法律形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不同稅制。公司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息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當然,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在投資者法律責任、法人治理結構、經營風險等方面相比具有明顯優勢,因此企業應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

4.對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企業在不違反新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各項費用進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對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充分的估計,可以縮小稅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比如,新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通過對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合理籌劃,可以使捐贈之后的稅款節約額大于捐贈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結合新稅法的具體規定從如下方面進行籌劃。如: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辦法。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實行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低稅率政策等。上述優惠政策都存在納稅籌劃空間,對企業來說,準確掌握并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6.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籌劃

新稅法對反避稅問題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了限制我國企業在國際虛設外資機構,借以轉移收入、轉移利潤的避稅行為和限制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由于新稅法采取反避稅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注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范,增加諸如防范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等反避稅手段,使以往主要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對此企業應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防止被稅務行政調查而造成損失。

三、結束語

企業納稅籌必須根據稅法規定的變化及時做出反應,進行必要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為企業最大限度的降低稅負,從而提高企業利潤。但是企業納稅籌劃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而且必須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這就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由精通稅法和企業流程制度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此外,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明確兩點原則,一方面不能以欺騙的方式騙取稅收優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喪失該項稅收優惠權利。

參考文獻:

[1]蔡昌.稅收籌劃規律[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2]艾華.稅收籌劃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3]孫鋼.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設計思路[J].中國財政,2007(01)

第6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新稅法;變化;正面影響;負面影響

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稅法相比,新稅法在很多方面有了突出的變化,特別是內外資稅率的統一,使得長期以來的不公平競爭狀態得以改變。新稅法的實施為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一、新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其正面影響

(一)體現了國家的產業導向,優化了產業結構,適應國民經濟新的發展形勢

1. 統一了稅率,使得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不同的法規給內外資企業帶來了不同的稅負水平。舊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名義所得稅稅率均為33%,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外資在低稅率基礎上還享有“兩免二減半”和行業特殊減半等優惠措施,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統一稅率33%,一些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稅率,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也就是說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十個百分點,從而使得內、外資企業處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新稅法的實施,解決了內、外資企業稅率差異不公的問題,使得有效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由于稅負的降低,也可使得內資企業獲得更多的積累,以增強自身實力,從而更好更快的發展。

2.“產業優惠”取代“區域優惠”, 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以往外資企業,多在生產性項目上進行投資,而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等行業上的投資較少。外資一般傾向于投資低技術層次項目,多數為加工行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而先進技術水平的行業不多。新稅法對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新優惠政策對低污染企業、高新科技企業、微利企業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新稅法也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新稅法有很明確的政策導向,鼓勵外商投資投向基礎設施、高新技術、農業、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等,將外資的有效利用與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協調發展有效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了稅收的調控作用,有利于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

3.新稅法的實施適應當前的經濟形勢。經濟危機使得大批人員失業,出口嚴重受到影響,國內消費不景氣,很多中小企業面臨破產的困境。

(1)新稅法從制度層面上控制企業過度消耗,統一規定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這從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鋪張浪費的習慣,以使有效資源用于企業的發展。

(2)新稅法鼓勵企業創新、科研開發工作,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新稅法統一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

(3)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為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廣告費的扣除標準從舊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間全額扣除的多標準變成了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這對于當前的經濟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消費的積極作用。

(二)新稅法增加了反避稅特別納稅調整制度,加強了稅務征收管理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為防范和制止企業使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企業所得稅,新《稅法》新增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內容,體現了“嚴征管”原則。

1.對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收入和分攤費用。獨立交易原則,即公開交易原則,是指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的計價標準或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它己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和采納,成為稅務當局處理關聯企業間收入和費用分配的指導性原則。

2.防范避稅港避稅。由居民企業或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率明顯低于25%稅率水平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除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少分配的,其中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這項規定有效防范了企業利潤轉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現象。

3.企業接受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這是為了防止關聯企業之間運用投資掛賬的方式減少稅收繳納。

4.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時,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三)新稅法的部分條款實現了與現行會計準則的趨同

1.收入的確認條件上基本相同。第一,新所得稅法對“收入”的范圍明確規定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在會計核算上這些收入基本上以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記賬;第二,新所得稅法對“非應稅收入”的界定,如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等屬于不計稅收入,這些收入在會計核算上也沒有作為收入核算,而是記入“事業基金”等賬戶。

2.流轉稅的計稅依據盡可能采用公允價值。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債務重組、合并對價的長期股權投資等交易轉出存貨時,必須以公允價值確認營業收入,計算流轉稅額。此項規定與新所得稅法的視同銷售反映收入、計算流轉稅的幾種情況相吻合。計稅價格的確定與公允價值在確定方法、確定順序上也完全相同。如新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視同銷售貨物而無價格時,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镀髽I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滿足公允價值計量條件時,按下列順序確定:(1)資產存在活躍市場,應當以該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2)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話躍市場,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3)以上兩個條件都不具備時,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稅前費用扣除標準與新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逐漸縮小。新所得稅法取消了費用限額扣除方式,而采用了與新會計準則趨于一致的實際發生額扣除的方法。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改變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方面,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也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蛇x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二、新稅法些許潛在的負面影響

(一)新稅法的實施對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來看是利好的,但對于某些行業的發展是負面影響大于正面影響

比如對電子元器件行業來說,面臨所得稅優惠政策取消風險,負面影響較大。《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國內企業統一所得稅率為25%,對國內諸多電子企業呈負面影響,因為很多電子企業原先享有更低的優惠稅率15%(如特區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稅率)。2008年4月新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提高了認定的門檻,將不少企業拒之門外;2008年5月又取消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某些電子企業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現行的跨省總分機構的所得稅征管增加了稅收監管難度

新稅法針對于原來使用的以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定標準,有了進一步完善的條件和必要。

新稅法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依據是“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即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負全面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只負有限納稅義務,即對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征稅。

然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系統和企業經濟組織形式還具有許多特殊性,全面而細致的“補缺查錯”必不可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對于因新稅法實施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而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其匯總征管基本計算方法的執行將顯著調整地區間所得稅收入分配,對平衡地區間財力不均和加強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管理的積極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不過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1.仍未徹底解決分支機構利用自身稅收優惠條件轉移企業利潤,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問題。

2.二級分支機構認定標準模糊。現對于企業分支機構層級的判定,規定不十分明晰,沒有統一標準和監管措施,這將加大企業避稅的可能性。而新稅法實施的第一年所確定的企業分支機構納稅體系,又將對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實性產生重要的參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時確定科學的判定標準及可執行的監管措施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

新稅法在費用界定和企業稅務處理方法選擇上留給企業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比如支付公司總機構管理費,只要簽訂管理合同取得發票即可以稅前列支,然而管理合同的定價缺乏客觀公正的依據,可能造成公司內部各子公司之間的利潤轉移。在收入確認方面,稅法不認可謹慎性原則,強調嚴肅性和可操作性,這就使得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出入庫單據日期,推遲或提前開具發票等手段達到收入在各個會計期間的調節。

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指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用諸如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方法等,這會使得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加速或減緩折舊和攤銷,從而達到避稅或緩交稅的目的。

三、總結

新稅法的制定及實施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適應時展,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盡管實施過程中也會存在一些不良影響的問題,但總體看來,是利遠大于弊的。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大幅降低了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提高了各類內資企業市場競爭力,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提升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以及建設和諧社會等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馬翠榮. 新舊所得稅差異比較及分析[J].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2009, (01)

第7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所得稅法 會計籌劃

2007年1月1日,新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開始實施;2008年,實施范圍擴大到中央國有企業;2009年,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目標是用3年左右時間在中國的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新準則體系。同樣從2008年1月1日起,以“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改革”為主旨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開始施行。新會計準則實施使我國的會計核算逐步和國際接軌,而新稅法雖然借鑒了國外稅收管理先進經驗,但是仍具中國特色,那么在新準則、新稅法背景下,無疑給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樣做好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呢?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收入、成本、費用)著手,對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進行分析。

一、免稅收入籌劃

新稅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稅收入”這一概念,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所得稅優惠。但這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是免稅收入。新稅法規定免予征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根據這一政策,應盡量避免將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超過12個月的股票進行交易。在不影響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以上免稅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稅稅負。

二、營業費用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在當期扣除,而產品成本只能將本期已銷售部分的成本轉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銷售時再確認扣除。將此類支出盡量計入營業費用,就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企業該部分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就會延后。例如,企業為銷售本企業產品而專設的銷售部門,其發生的差旅費、工資、業務費、福利費等可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公司,上述費用則計入產品成本。所以,企業應單獨設立一個銷售機構,這樣,可以推遲企業納稅時間,相應地增加公司的營運資金。

三、從業人員(應付職工薪酬)籌劃

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可以享受到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新稅法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企業支付給每一個特殊職工的月工資為1 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辦法,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僅可據實扣除1 000元,還可另外加計扣除1 000元,也就是說,在25%稅率的情況下,企業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員就業,每月將可享受到250元的稅收減免優惠。如果企業支付給職工更高的工資,所獲得的稅收優惠也就更多。因此,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結合實際,盡量選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從業人員,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籌劃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

企業應很好地把握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應盡量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享受優惠政策的標準,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由于無形資產的開發時間較長,如果在前期開發費用不能及時得到稅前抵扣,則企業將會提前納稅,占用營運資金,故作為財務人員應合理利用這一方面的會計籌劃。例如:某汽車制造企業正在研發一新車型,假設這款新車的專利總價值為1 500萬元,其中外觀專利500萬元,底盤500萬元,發動機500萬元。這款新車的研制需要3年時間,如果該企業等到兩年后新車專利形成后才結轉無形資產,并進行攤銷,則前兩年的專利投入無法稅前扣除。但是如果該企業將這款新車的專利拆分成3塊,即外觀專利、底盤專利及發動機專利,分別于第1年、第2年、第3年年初進行申報且申報成功,假設無形資產攤銷期為10年。則第1年可以攤銷50萬元同時加計50%扣除,即第1年可稅前扣除金額為75萬元,第2年可攤銷100萬元同時加計扣除50萬元,第2年可稅前扣除150萬元。兩年可為該企業減少(相對)企業所得稅56.25萬元,同樣也減少了該部分資金的占用。

五、存貨計價方法籌劃

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存貨的核算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

(一)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但這并不能絕對減少稅收,只能相對減少稅收。如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先進先出法會減少納稅人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把減少的應納稅額延期到以后年度繳納。

六、固定資產折舊籌劃

新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的利潤影響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企業應根據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

(一)直線折舊法。直線折舊法的特點是費用分攤均勻,但如果設備損耗較快,企業往往未能在規定的年限內提足折舊費用,就面臨著更新先進技術設備的選擇,由此造成各期折舊費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潤,負擔了較高的所得稅費用。但是,如果企業在享有稅收優惠期間,就應選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舊費。加速折舊法因前幾年費用較大,而減輕了所得稅負擔,企業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現金凈收入,加快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對于企業來說,推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相應地增加了公司的營運資金。

例:A公司有一臺機器設備,原值為50 000元,殘值按原值的5%估計,如果按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5年內提完,每年的折舊額相同,均為9 500元。如果按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也是5年,第1年折舊額為20 000元,第2年折舊額為12 000元,第3年折舊額為7 200元,最后兩年為5 400元。如果該企業正處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間,就應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如果企業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就應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七、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籌劃

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充分利用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可抵扣額度,以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主要參考文獻:

[1]蔡維燦.企業會計籌劃.中國西部科技,2006(4):65~69.

[2]王素榮.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4).

第8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最近幾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稅收制度法規也在不斷修訂完善,尤其是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對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了一些新的變化和挑戰。企業通過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降低企業納稅成本,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改善企業經營方式,增加企業收入和利潤,同時還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納稅意識和增加后續稅源。因此,企業應該重視稅收籌劃。

第一,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指的是企業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安排對納稅人的投資、籌資、日常生產營運活動以及其他理財活動,達到節稅或避免稅收損失的一系列行為。大的方面來說,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分,對企業的整體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按籌劃所涉及的具體活動環節劃分,稅收籌劃可分為投資活動稅務籌劃、生產運營活動的稅務籌劃、籌資活動的稅務籌劃等。

第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作為一項企業特殊的財務管理活動,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合法性。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以不違背法律為界限,不能超越法律的規范,與偷稅避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稅收籌劃是國家政策予以引導和鼓勵的行為。二是前瞻性。企業的稅收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三是目的性。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通過選擇低稅負或者滯延納稅時間而取得稅收利益。第四,普遍性。由于各稅種在納稅人、納稅對象、納稅地點、稅目、稅率、減免稅及納稅期限等方面的規定一般都存在一定差別。這給納稅人提供了稅務籌劃的機會,同時也決定了稅務籌劃的普遍性。

二、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分析

雖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大部分企業都意識到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開始關注稅收籌劃,但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還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具體納稅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第一,認識不夠,意識不強。

由于我國企業的納稅意識與發達國家尚有較大差距。往往未能真正認識稅收籌劃的實質,片面地認為稅收籌劃僅僅是為了少繳稅,不僅如此,不少企業還將稅收籌劃等同于偷漏稅款,甚至是采用諸如偷稅、漏稅、抗稅等財務違規的方式來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所以稅收籌劃在企業的具體實踐中存在很多偏差和誤區,使得納稅籌劃的功效大大減弱。

第二,水平不高,缺乏正能量。

目前我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更關注于短期甚至僅僅只是當期的節稅效果,考慮的僅僅是不同方案的稅負差別,甚至只是初步的規避額外稅負,常常為了眼前的稅負降低而游離于違法與偷稅的邊緣;缺少全盤考慮的長期納稅籌劃,未顧及到企業的長遠利益,更談不上通過呼吁、引導等方式積極爭取對自身有利的稅收政策等高級的稅收籌劃。

第三,人員素質較低,缺乏專業人才,

目前大多數企業的稅收籌劃是由企業的納稅人員、財務人員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員來負責,由于知識水平有限,知識更新較慢,業務素質較差,無法滿足稅收籌劃工作人員所需具備的財務、稅收、管理、統計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由于缺乏能夠勝任稅收籌劃的專業人才,企業即使有心進行稅收籌劃,恐怕也難以落到實處,無法滿足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的發展要求,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第四,缺乏風險意識,忽視風險管理。

企業稅務籌劃過程中存在不確定因素,而這些不確定因素若處理不當,很容易就帶來不利的后果。特別是當稅收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和補充時,政策不定期的變動將對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尤其是長期性的稅收籌劃帶來巨大風險。加上企業自身并未充分認識到納稅籌劃中的風險,沒有樹立風險管理意識,未對納稅籌劃中的風險采取有效的規避措施,往往影響到納稅籌劃的整體效果。

三、新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適應性分析

在新稅法頒布實施后,要想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更應該針對新稅法改革的特點。新稅法改革中對納稅主體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對稅率進行了變動、明確了應納稅所得的范圍,并且總體上減少了稅收優惠政策。只有在熟悉新稅法的前提下,通過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才能讓稅收籌劃更好地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服務。

第一,企業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

企業的籌資活動是企業為了實現生產經營、對內對外投資以及調整資本結構,有效籌措資金的一系列活動?;I資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是通過設計科學合理的資本結構、選擇最佳的企業整體資本成本以及有效管理籌資活動產生的財務風險。由于企業的籌資活動可以通過改變資本結構、資本成本和財務風險來影響企業的最終價值,所以說,企業有較大的空間可以進行籌資活動的稅務籌劃,企業進行籌資活動稅務籌劃主要應分析資本結構的變動會對企業業績和稅負產生怎么影響;企業應當如何安排資本結構,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企業應該如何管理籌資活動的稅務籌劃風險?;I資活動的稅務籌劃就是通過通常兼顧的方式,采用最佳籌資組合,合理安排財務結構,規避財務風險,從而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第二,企業經營活動的稅收籌劃。

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是企業得以長期生存發展的根本活動,對企業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合理分攤費用等方式來實現。其中會計政策方式的選擇包括但不僅限于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存貨計價方式的選擇等等。固定資產折舊指的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內,采用確定的計價方法對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損耗額進行系統性的分攤。比如將固定資產折舊的損耗逐步轉移到產品成本、期間費用中。目前稅法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主要包括平均使用年限法,加速折舊法,產量法等。由于折舊有著抵稅的作用,折舊的多少直接影響成本的多少,利潤的高低,及應納稅額等。同樣的道理,企業存貨計價的方式也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不同的存貨計價方式也會對企業納稅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特點,選擇最有利的折舊方式和存貨計價方式,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第三,企業投資活動的稅收籌劃。

除了企業的籌資活動和經營活動外,企業的投資活動也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活動。企業的投資活動包括企業間的合并重組、合營聯營等,可能涉及跨區甚至是跨國的投資活動。由于不同的投資方式、不同的投資地點、不同的投資核算方式會帶來不同的稅負水平,這也給企業的投資互動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機會。企業投資活動方面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選擇恰當的長期投資核算方法(成本法或者權益法)進行稅務籌劃;通過推遲開始獲利年度,延長經營期或者利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進行稅務籌劃;通過保留低稅率地區企業的稅后利潤不予分配轉增資本等方式進行利潤分配的稅務籌劃;通過選擇直接投資建廠方式或者通過兼并收購當地企業等方式進行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從而達到減輕投資方稅負負擔的目的。

四、結束語

第9篇: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方法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影響

納稅籌劃主要是指在國家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設立、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取得“節稅”效益,最終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活動。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納稅義務人、稅率、收入和扣除的范圍、稅收優惠、反避稅條款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化。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當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對老企業規定一個五年的過渡期。這些變化對企業的納稅籌劃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比如,新法取消了舊稅法的許多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失去了意義,籌劃的空間縮小了。再如,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意味著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成本費用扣除政策,放寬了對內資企業成本費用扣除標準和范圍的限制,利用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進行籌劃的空間擴大了。

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一)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辈⒉捎昧恕暗怯涀缘貥藴省焙汀皩嶋H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企業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要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對于這類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5年的過渡期?,F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另外,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二)創造條件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 和三檔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1.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中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2.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的籌劃

新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為此,企業的發展方向應盡量向高新技術企業努力,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應將納稅地點的籌劃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設立和完善企業研發機構,配備一支穩定的研發隊伍;滾動制訂中長期研發計劃和預算,記錄研發支出,編制研發報告;對于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企業應及時向科技主管部門報備立項,形成研發成果檔案;一旦國家規定只有生產、銷售高新技術產品達到總收入一定比例的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則企業可視需要進行必要的重組活動。對于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 以適用15%的稅率。

3.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新稅法采用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認定。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應對盈利水平進行預測。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降低較少部分利潤可以獲得較多的所得稅降低額,則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將企業的盈利水平控制在國家規定的微利企業標準之內,適用20%的低稅率。

(三)選擇有利的會計政策

在進行會計政策選擇時,必須考慮2006年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 存貨》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要以所得稅的稅金支出的現值作為評判標準,選擇所得稅現金支出現值小的存貨計價方法。當物價有持續上漲趨勢時,企業宜采用加權平均法,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較有利。

(四)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擴大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中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因此,籌劃的思路是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但也不是無條件地隨意列支。如果某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工資支出遠遠超出了同行業的正常水平,稅務機關就要進行納稅評估。如果評估的結果認定為“非合理支出”,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企業可根據當年盈利情況適度安排公益救濟性捐贈,把捐贈額控制在抵扣限額之內,在提高聲譽的同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如果企業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就不會相同,有可能差距還很大。企業應進行正確的計算,準確把握扣除數額。

原稅法將廣告費用的扣除分為三種情況:高新技術企業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一般企業的廣告費用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要注意廣告費用與贊助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對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過扣除限額的企業,可以考慮將銷售公司分立來提高限額計算基礎。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在籌劃中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因此, 可以合理地規劃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 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比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五)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15%的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新增了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以及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所得的優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企業可以創造條件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進行創業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投資用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的專用設備等。

(六)利用新舊稅法過渡期的銜接開展納稅籌劃。

由于2008年起基本稅率變為25%,相對來說,普通內資企業稅率下降了8%,而外資企業和原經濟特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內的內資企業稅率有所上升,因此企業應采取不同的所得稅籌劃策略。一是稅率增加的企業,可以采取盡早確認收入和延遲費用的方法以減輕其實際稅負。對于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等營業收入,可以提前確認,將利潤體現在過渡期。對于轉讓財產收入、接收捐贈收入等其他收入,企業可以通過與受讓方、捐贈人協商,將轉讓或接受的時點提前,來獲得納稅籌劃的收益。成本費用則盡可能后移,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將人工成本中的年終獎或年底雙薪延期發放。在非經常費用方面,可以將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非經常費用(如修理費用等)推遲發生,以使過渡期內利潤最大化,最大限度享受低稅率的優惠。二是稅率降低的企業,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確認成本費用的方法。比如銷售貨物采取賒銷、分期收款銷售等遞延手段,將收入確認時間推遲,而在成本列支方面盡可能利用國家政策規定,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攤銷的方法,盡力將應納稅所得額后移,享受新稅率的優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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