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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面就有關出口退稅的基本概念、出口政策,及會計核算做簡要介紹:
1.出口退稅
是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生產環節按稅法規定交納的增值稅及消費稅。它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各國普遍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的公平競爭。本文所討論的僅指增值稅的出口退稅問題,消費稅不在此討論范圍。
2.征收率和退稅率
征收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17%,另有銷售糧食、食用植物油等為13%,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
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稅的中心環節,它體現著國家在一定時期的財政、價格和對外貿易政策,體現著出口貨物的實際征收水平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退稅率的高低,影響和刺激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也關系到國家、出口企業的經濟利益。我國自1985年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1995年—1996年出口退稅率調低為3%、6%、9%,1998年—2002年出口退稅率調高到5%、6%、13%、15%、17%,2004年又平均調低了3百分點,2006年出口退稅調整重點在于調低或取消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品和附加值低、出口量大、容易引發國際貿易糾紛的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了重要技術裝備、高科技產品和農產品加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政府已將出口退稅機制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我國對外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手段,來達到調整出口產品結構。
3.零退稅率:對于出口國家禁止出口(如天然牛黃、麝香等)或特定的情況下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貨物及計劃外卷煙等)、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既二高一資產品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如普通硅酸鹽水泥、墨盒等)。不退則征,零退稅率貨物要交納增值稅銷項稅。
4.出口貿易的主要有二種方式:(1)自營出口:是指經外貿易部門批準,享有進出口貨物經營權的公司和企業,可以將自產和收購的貨物直接辦理出口,包括直接出口、轉口出口、托售出口等(九龍公司符合自營出口條件)。(2)出口:指外貿企業受客戶委托辦理進出口稅收業務,收取一定費,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價格和其他合同條款的最終決定權屬于生產企業,進出口盈虧和履約責任最終由生產企業承擔。
二、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
公司因出口業務主要服務于國外工程的特殊性,所以會計核算適用于本公司業務。
1.會計科目的設置:公司增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其他應收款—海運費、其他應收賬款——應收單位款—(綜合管理:保險費、產地認證費等)”;
2.賬務處理:
(1)貨物驗收入庫時: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客商(或銀行存款)(2)貨物出口報關收到報關單時確認收入,同時確認成本:借:應收賬款—**國外客商(美元金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國外客商(項目)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國外客商(項目)
貸:庫存商品
(3)收到美元貨款收匯時:
借:銀行存款—外部銀行(美元金額)
貸:應收賬款—**國外客商(美元金額)(4)收到美元同時申報計算出口退稅額和結轉成本:本月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計稅價格*退稅率
提取出口退稅額,并結轉增值稅征稅率和退稅率之差,將其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結轉成本稅額=購進貨物計稅價格*征退稅率之差。同時,做退稅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主營業務成本—外銷—**客商(項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5)收到退稅款時,根據銀行單據: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6)月末結轉科目余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視同內銷的零退稅率出口商品的賬務處理
由于出口商品中常有國家限制出口的零退稅率貨物,根據出口貨物“不退則征”原則,零退稅率貨物按內銷核算,需繳納增值稅。賬務處理簡述如下:
①商品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客商
②收到國外美元匯款收匯時
計算視同內銷貨物銷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貨物FOB價(折算為人民幣金額)/1.17*17%
借:應收賬款—**國外客商(美元金額)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國外客商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借:主營業務成本—內銷—**國外客商
貸:庫存商品
③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
本月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內銷的銷項稅額-當期內銷的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④月底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內銷)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因為本公司出口退稅業務運營比較短,再則不同地區對出口退稅的會計核算方法要求不是完全一樣,所以本文只是針對十三局九龍公司業務進行探討.
“物業稅”(realproperty tax),顧名思義,是指以物業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物業稅從廣義的角度理解,屬于財產稅類的個別財產稅稅種。狹義的物業稅是指對保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課征的財產保有稅,這也是大多數人的理解。本文也取狹義,認為物業稅即指在一定時期或一定時點上,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個人或法人)對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房地產繳付一定稅款,其稅款額度隨房產價值的變化而變化,理論上通常稱之為房地產(不動產)保有課稅。
二、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
(一)優化稅制的需要
從國外稅收體制的發展來看,現代稅制體系一般包括商品稅類、所得稅類和財產稅類三大部分。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商品稅和所得稅的制度設計已經達到了一個相對比較完善的程度。但在財產稅方面,與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相比,仍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其中保有階段房地產稅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1)稅制陳舊且目標分散;(2)房地產保有階段稅負輕;(3)征稅范圍狹窄;(4)計稅依據、稅率設定不合理;(5)稅制不統一。迫切需要規范和完善財產稅類,因此開征物業稅不僅是大勢所趨,更是優化稅制的需要。
(二)物業稅能夠對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進行調節
開征物業稅,對不動產的保值階段進行征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重新分配社會財富,減輕社會財產集中的程度,以緩解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問題。如果不開征物業稅,可能促使高收入階層把現金轉化為不動產,進行保值增值,既不能公平調節收入分配,且難以有效、合理利用房產和土地。因而物業稅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
(三)增加政府收益,維護公共利益
開征物業稅能夠讓政府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有機會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持續不斷地分享城市化、工業化以及經濟規模擴張所帶來的好處。同時,還可以使政府在改善基礎設施、優化環境,提供更多公共產品上的投入獲得間接補償,使公共利益獲得可持續的擴張動力。
三、開征物業稅面臨的困難
(一)如何建立公允的房地產評估體制
開征物業稅,必然要對不動產進行評估,那么問題是如何來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公平?評估的主體由誰來承擔?評估費誰來出?目前,我國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成立的評估機構,現已大部分進行了脫鉤改制,成為股份制公司。另一類是沒有政府背景,按市場化運作的評估公司。這兩類評估機構資質良莠不齊,報告質量的公正性值得仔細考慮。
(二)操作中的技術條件與征收方式
物業稅的開征不僅牽涉到復雜的政府、房地產企業、老百姓等各方的利益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博弈這些深層次問題,還面臨一個比較現實的征管技術與社會配套條件層面的問題。從技術層面講,征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十分復雜。各地房地產市場的情況各不相同,因此稅基的確定、稅率的界定等必然也難以一刀切。因此,物業稅的開征必須充分考慮到征管技術、配套條件和措施。若不能實施有效征管,那么物業稅的開征則仍遙遙無期。
(三)土地出讓金是否應該包含到物業稅中
土地出讓金問題是對物業稅開征構成最大阻礙的因素。有人主張可以把土地出讓金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各種收費合并成為物業稅,并把土地出讓金由一次納分攤在物業稅當中,按年繳納。地方政府則反對改變目前一定期限內全額付清的制度,認為如果物業稅把土地出讓金分攤繳納,就可能導致城市建設資金吃緊。也有人認為,把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各種收費合并成為物業稅,而把土地出讓金單列,繼續按照目前的模式征收。但是,這就意味著70年的土地出讓金仍舊一次性轉嫁到購房者身上,令住房價格不會因物業稅的開征而降低。因此,這也是一個難題。
(四)如何確定物業稅的優惠政策和過渡期
我國國情復雜,在物業稅的征收上如何體現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需要好好考慮。同時,目前高企的房價使得大多數購房者缺乏足夠的承受力,在開征物業稅之前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進行緩沖,那么如何確定這個過渡期呢?這關系到物業稅能否在全國范圍內順利開征和充分發揮物業稅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是物業稅開征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四、開征物業稅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科學的房地產產權信息系統
物業稅征收的前提是產權足夠清晰,目前我國產權不明晰,成為征收物業稅的一大障礙。物業稅的征收涉及到土地和房屋,因此要明確土地和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我國目前土地產權有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就城鎮地區的住房而言,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多種形式并存,雖然這些年我國已經逐步實行了住房改革,但如果統一開征物業稅,具體應該上溯到什么時期來界定這些房產的產權關系是一個難題,也成為順利開征物業稅的關鍵。因此,需要建立科學的房屋產權信息系統。對房屋業主的信息進行全面采集,明確業主擁有房屋的性質(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類型(普通住宅、公寓或別墅等)、面積及套數,從而方便物業稅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科學完善的物業稅評估體系
整頓現行評估機構,建立物業稅專署評估機構。我國現有的評估機構分屬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局三個部門。因此對同一個不動產的評估,可能會出現三個不同的價值量。所以有必要對現行的評估機構進行整合,使評估機構脫離主管部門,割斷部門利益關系,使評估機構真正成為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正、誠信、公平的中介機構。同時要建立客觀、公正的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提高估價師的準入門檻、加強現有估價師的繼續教育以及實行估價師等級化等方面進行把關,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素質,以保證公允的評估。
(三)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對土地資源的無限需求,土地升值是必然的。通常,物業稅是按照房地產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這就意味著人們每年繳納的物業稅將隨土地的升值而不斷提高。同時,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物業稅的征收幅度與國家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水平不協調,就有可能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增加幅度要達到或超過物業稅的增幅,以保證絕大多數老年居民在靠退休金生活的前提下,在繳納完物業稅后,生活水平保持不變或穩中有升。
(四)完善相關法律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稅 配套改革 基金
一、國際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概況
自19世紀末德國首創社會保障(險)稅以來,目前,全世界已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是許多國家征收的用于籌集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一種稅,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得到迅速發展,現已被許多國家所采用并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主要的資金籌措手段。
(一)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通常是參加本國社會保險,并存在雇傭關系的雇主和雇員在本國支付和取得的工資、薪金及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業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員的納稅義務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標準,即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的雇主和雇員,不論國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須在該國承擔社會保險納稅義務。而對于本國居民為本國居民雇主雇傭但在國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則除個別國家外一般不列入課稅范圍。
(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與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相適應,其課稅對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資薪金額、雇員取得的工薪收入額及自營業主的事業純收益額。在具體實施中,盡管各國社會保障稅的模式不同,課稅對象規定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內容是相同的。一是課稅對象不包括納稅人工資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員工資薪金以外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等所得項目,但作為稅基的工資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薪金性質的實物性及其他等價物的收入。二是應稅工資薪金通常規定最高限額,超過部分不繳納社會保險稅。三是一般不規定個人寬免額和扣除額。因為社會保險稅實行專稅專用原則,籌集的保險基金將全部返還給納稅人。
(三)社會保障稅的稅率
大多數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實行分項比例稅率,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障支出量,規定高低不等的差別比例稅率。但也有少數國家,如英國采用多種稅率形式并舉的制度。
(四)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會保障稅的主要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因而雇員稅款大多實行源泉扣繳法,即由雇員所在公司負責扣繳,雇主應納的稅款由公司直接繳納;而對于自營業主及其社會成員應納的社會保障稅,則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
從總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一般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這些稅種各有不同的稅率、稅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因此,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稅類。和其他稅類相比,其主要特點是該類稅收自成收支體系,雖然劃入財政收支盤子,但專款專用。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分析
現階段,我國主要通過征收社會保險費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這種籌資方式在運營和管理過程中暴露出了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管理不規范
在現行社會保障籌資方式下,有的省、市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由地稅部門負責,而繳費登記和繳費基數的核定卻分別由勞動、人事、衛生等部門管理。如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由勞動部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由人事部門管理,而其中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又由勞動部門管理;醫療保險由衛生部門管理。由于管理部門分割,職能相互交叉,給社會保險費征繳帶來不少困難。
(二)繳費基數不統一
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是按企業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不同管理部門分別核定。在企業工資分配渠道多樣化的情況下,各個部門對企業工資總額的口徑掌握不一,采取不同的標準核定繳費基數,導致負擔不均,企業意見很大,往往因此而不按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了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難度。
(三)覆蓋面過窄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本上只在一些較大的企業和部分行政事業單位中實行,一些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游離于社會保障統籌之外,不僅造成不同企業之間負擔不合理,而且可能導致在這些未參保企業工作的職工下崗后或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給社會造成隱患和不安定因素。
(四)征收剛性不強
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有關規定基本是依據勞動、人事、衛生等部門有關職能制定的,強制性手段較少。目前,盡管有的省、市社會保險費由地稅機關征收,但由于指導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制定,因其法律層次不高,剛性不強,影響了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別是遇到拒繳、少繳或拖欠社會保障費時,地稅部門想采取扣款、罰款和保全等強制性措施,但缺乏法律依據,執法難以到位。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廣開稅源
如果國家通過立法改社會保險費為社會保障稅(以下簡稱“費改稅”)后,將徹底改變現在自愿參保或者動員參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強制覆蓋全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及其職工個人以及其他納稅人,從而大大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更好地籌措社會保險基金。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強化征管
由于稅與費兩者的本質不同,稅更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公正性,從而可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集。“費改稅”后,將從根本上確定社保稅的稅收本質和特性,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確保社會保障稅及時、足額入庫。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保證社保基金規范管理和安全
“費改稅”后,可以形成稅務機關征收,社保部門發放,財政部門管理,審計部門監督的管理模式,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經辦機構也可以集中人力、精力做好社會保障的資金發放,實現應保盡保。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方便納稅人
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專業化和信息化程度高,擁有完備的征管和服務網絡。“費改稅”后,由稅務機關一家征收,可以各稅統管,相對于現行社會保險費兩個部門征收的辦法,征稅的管理成本將大大降低,納稅人也由面對多個征管部門改為只面對一個征管部門,大大減輕負擔。
(五)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較好地與國際籌資方式接軌
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符合國際主流和發展方向,能夠適應我國經濟體制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資企業對我國當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會保障基金造成的誤解和糾紛,妥善解決這些企業里中方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問題,促進我國對外開放。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現實思考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應遵循的原則
1.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市場經濟的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作為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補充,并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社會保障稅,必須實行公平優先的原則。社會保障稅在全社會普遍征收,應以互助互濟為原則。通過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和支付,適當縮小高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某些缺陷。與此同時,促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輕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一個人口大國,在經濟起飛的現階段又必須保持較高的積累水平,這樣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一致。與此同時,我國生產力發展很不平衡,因此在社會保障稅的征收上必須不同地區不同對待。另外,應當注意避免福利保障的剛性給日后的經濟發展帶來消極的影響。
3.負擔與受益相對應的原則。該原則是稅收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國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自由職業者均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障稅,不繳納者不受益。繳納項目和繳納數額的多少與受益項目及受益程度相對應。但對于特殊情況,即使不納稅,也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待遇,領取保險金。
(二)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要素設計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企業、個人共同負擔,低稅率、寬稅基,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依據我國國情,先城市后農村分步推進,逐步擴大受益面。其主要稅制內容:
1.納稅人。納稅人應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外資企業中的中方人員。當前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可借鑒英國的做法,采取自愿繳納的形式,以保證盡可能擴大征收面。當自愿繳納使人們感到能直接受益時,普遍征收可能成為現實,力爭讓每個人能享受國家保障。
2.課稅對象。單位以月職工工資總額為課稅對象,個人以月工資額為課稅對象。個體勞動者以純收入為征收對象,農民可考慮在逐步取消農業稅的同時,將農業稅轉為社會保障稅。同時遵循國際慣例,規定最高應稅限額,即對超過一定限額的工資薪金收入不征稅,不設減免項目,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
3.稅目。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3個稅目,條件成熟后,逐步擴大稅目范圍。
4.稅率。如果社會保障稅的稅目設計為以上3個,從理論上看,社保稅稅率應該是養老、醫療和失業3個稅目的負擔之和,采用比例稅率,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同,可以進行差別浮動,但幅度不宜過大。稅率水平的確定要根據社會保障稅的來源和發放之間的關系來推算。
5.征收管理。社會保障稅屬“專款專用”性質,應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和調度,具體征收在支付工資時實行源泉扣繳,其他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納稅。
五、開征社會保障稅應采取的配套措施
為使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實施達到理想效果,還應當完善與之密切相關的立法、社會保障機構和社會保障等制度。
(一)盡快完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一是根據社會保障制度中各個具體項目的難易程度和實際進展情況先分項制定法規,然后在制定單項法規的基礎上,再考慮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等,明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之間的職責與權限,使社會保險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立法。規定基金籌集方式、來源渠道、各方分擔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徑等,保證社保基金正常運轉。三是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要保證社會保障參與者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能獲得相應的司法保護,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以《社會保障法》為主體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的基本事項,明確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和義務。在健全法制的基礎上,加快完善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使公民在社會保障中真正得到實惠。
(二)相應調整其他稅費負擔
社會保障稅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水平,要同時設計,其總體稅負的確定要考慮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同時,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各種合理性收費的負擔水平。
(三)合理規定稅前扣除政策
對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應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為配合多層次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鼓勵企事業單位為職工設立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允許稅前適當扣除。
(四)拓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渠道
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社會保障資金有了穩定增長的主要來源。但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時間不長,沒有形成社會保障的資金積累。目前,國家需要承擔的離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支出越來越大,新開征的社會保障稅短時期難以滿足歷史形成的支出高峰的需要,需要開辟更多的籌資渠道,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的支付能力。如發行社會保障債券,應對支付高峰期;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加快其他“費改稅”的步伐,提高財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強各級財政實力,調整支出結構,以滿足社會保障支出需要。
(五)明確和強化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職責
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并不意味著現行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和人員需要分流和安置。隨著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逐步做實,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社會保障金的任務將越來越重,需要為參保人所做的服務工作也越來越多。因此,可以通過明確和強化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職能,賦予社保經辦機構適當的職責,管好個人賬戶,做好養老金等社會保障金的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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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不遵從 影響因素 范拉伊模型
一、引言
納稅不遵從是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對稅收流失和和諧稅收征納關系的構建有著重要影響。美國聯邦稅務局估計2010財政年度稅收流失達3000余億美元,占當年稅收收入二成以上。在號稱避稅天堂的香港,稅款流失也達80余億港元。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稅制建設的任務還十分繁重,稅收流失情況也較為嚴重,影響到我國經濟與稅收的健康發展。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的規劃,將提高納稅遵從度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主要目標。認識我國納稅不遵從現象,分析產生原因并提出治理思路,提升全社會的納稅遵從度,是我國推進稅制改革,加強稅收工作面臨的重要課題。遵從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遵照并服從”的意思,不遵從則可理解為不服從。納稅遵從與納稅不遵從是孿生的概念。按照美國《聯邦稅收法典》的定義,納稅不遵從是“納稅人實施的及時申報、正確申報和及時主動繳納稅款等行為。”根據于這一定義,凡存在不及時申報、不正確申報和不及時主動繳納稅款之一情況的,均可被視為納稅不遵從行為。在我國稅收實踐中,納稅不遵從是用列舉法來定義的。根據對納稅不遵從的性質、違法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來確定的,納稅不遵從被劃分為逃稅、偷稅、避稅、騙稅和抗稅等行為。我國稅法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應當履行登記、申報、報稅和繳納等遵從義務。因此,納稅遵從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登記遵從。納稅人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這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二是申報遵從。納稅人應當如實、全面、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的稅收信息;三是報稅遵從。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整、準確地報告個人的稅收情況;四是納稅遵從。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應納稅款。上述義務要求環環相扣,構成了納稅遵從的充要條件。按照這樣的規定,實現納稅遵從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納稅遵從的時間條件。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非有法定情況不得延遲。除此之外,納稅人不按稅法規定期限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都可被視為納稅不遵從;二是納稅遵從的技術條件。納稅人應當能夠全面、準確地掌握自己的納稅義務,準確核算應稅收入、應納稅所得額、退免稅、稅收優惠額等。無論是自己履行,還是委托辦理,都需要具備履行納稅申報的技術能力。否則,則被視為是納稅不遵從的行為;三是納稅遵從的能力條件。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終表現為貨幣財富的無償轉移,納稅人要有相應的支付能力作保障。納稅人雖有履行義務的主觀意愿,但因為資金缺乏等原因,未按照稅法規定申請延遲履行其納稅義務的,也被視為納稅不遵從。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納稅不遵從分析
(一)范拉伊模型簡述 納稅不遵從理論研究的實質,在于發現影響納稅不遵從的規律和相關因素,進而為改進納稅不遵從的狀況,優化納稅環境,提升全社會的納稅遵從度服務。自20世紀70年代Allingham等開始有關研究后,對納稅不遵從研究融入經濟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相關內容,引入實驗分析、調查問卷和心理測試等方法。范拉伊模型的引入是經濟心理學進入納稅行為研究的重要內容。該模型由經濟心理學家范拉伊在1979年提出,通過將經濟變量與心理變量結合起來,描述了經濟行為、環境條件和個人特征間的關系。范拉伊模型對納稅不遵從的描述如圖(1)。其中,P表示納稅人的個人特征,如性格、價值取向、年齡、性別、收入等;E/P表示納稅人對經濟狀況的知覺,如對物價預期、對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受等;E表示影響影響納稅人的外部環境,包括經濟狀況、就業情況、政府政策、稅率和稅收處罰率等;GE指普遍的經濟狀況,如經濟衰退或經濟擴張、污染、戰爭與和平等;B指納稅人的遵從行為,包括納稅遵從的自愿程度、客觀遵從程度等;S指環境中的事件;SW指納稅人感受的滿意程度;SD指納稅人對社會滿意狀況,如公共服務、社會治安滿意度等。通過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納稅人以不同方式知覺外部環境影響的,這取決于環境知覺E/P的作用程度。環境知覺E/P決定著納稅人的行為B,E和E/P之間的關系取決于個人經驗,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影響因素分析 從范拉伊模型分析,納稅行為既是個人行為,也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納稅人所實施的不遵從行為,同時受制于納稅人內在主觀動機和外部環境共同影響,取決于其納稅意識的狀況。在納稅不遵從的作用方式上,納稅人的行為模式是:外部刺激—心理需要—行為動機—行為努力—行為結果—需要滿足。納稅人遵從行為能否得到強化,取決于其對過去行為結果的認可情況。受到強化鼓勵的納稅遵從結果,對納稅人以后的納稅行為產生正方向的積極激勵,從而強化納稅遵從行為。反之,如果納稅遵從行為受挫,則有可能削弱對遵從行為的認可,在納稅人內在需求和外在誘因的驅動下,經過納稅人的判斷后,調整今后的納稅行為模型。因此,當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得到良好保護,稅收管理秩序井然,納稅人得到尊重和保護等情況下,納稅人的遵從動機和意愿將得到相應增強。反之,如果這些愿望無法得到有效滿足,納稅人感覺權利和義務嚴重不對等,納稅人的遵從意識和納稅遵從的主動意愿也會在每次納稅行動中逐步削弱,直至最終消失。因此,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主要取決于以下方面的作用:一是納稅人需求的強烈程度。納稅人不遵從意愿的強烈程度,是影響其行為動機的重要原因,是驅動納稅人行為的動力基礎;二是外部環境的影響程度。外部環境是引發納稅人行為的誘因,是引導納稅人行為的外部物體或者條件,有喚醒納稅人內驅力及指導行為的作用;三是納稅人的自我判斷。納稅人的自我判斷是實施不遵從行為的基礎,也是需求程度和外部環境影響的交集。在外在誘因和內驅動力足夠的情況下,是否實施納稅行為最終取決于納稅人的自我判斷和理性決策。通過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納稅人遵從意識的形成取決于以下因素:一是總體環境,這包括一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及其發展狀況,以及歷史文化沿承,公民道德整體水平等因素;二是稅收環境,這主要包括該國的稅制建設、稅收法治狀況,稅收征管模式等;三是納稅人對實施不遵從行為后果的預期等。在外部存在較強納稅不遵從誘因情況下,當納稅人感受的社會不公平程度越深,則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評價狀況則越差,更容易導致其產生不遵從行為;四是由稅務機關的征管嚴密狀況產生的納稅人對遵從行為的成本評價。當稅收征管嚴密而且偷逃稅成本較高時,納稅不遵從成本相對較高,因而自我行為約束相對加強;五是納稅人對納稅公平的感受程度。這取決于納稅人對納稅收益的預期與實際上的差距比。從微觀上,這受到納稅服務效果和納稅人預期要求的影響,便利透明的納稅服務可以提高納稅人對納稅公平的評價程度;從宏觀上,這受到納稅人所感受的國民福利待遇狀況的影響。當納稅人感覺自己繳納的稅款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時,其納稅遵從會有較大程度的提升。反之,則會感受到更多的不公平,進而降低其納稅遵從的狀況。
三、我國納稅不遵從影響因素分析
(一)經濟因素:納稅人的主要選擇 利益選擇是納稅人采取不遵從行動的直接原因,是驅動納稅人不遵從的動力基礎。從可獲取利益類型看,包括逃稅的預期收益和納稅遵從的成本支出等。在稅收征管缺乏強有力措施,懲罰力度不夠等情況下,逃稅者即使被查處后,所面臨的損失也較小,實際上給這些違法者產生了不正確的利益引導,使一些納稅人認為偷逃稅是有利可圖的。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花費的額外時間和費用,也是影響納稅人遵從與否行為選擇的重要原因。這些納稅遵從成本的存在,增加了納稅人的效用損失,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偷逃稅的發生。在我國,由于征管手段的落后和征管制度的不規范,少數納稅人在不合理的稅外負擔刺激下,可以獲取較多的非法收入,因而有較強的納稅不遵從行為動機。與此同時,也應看到收入差距、稅收成本等經濟因素對納稅人行為的影響。由于收入差距在逐步擴大,納稅人對社會貧富的不滿感受較為強烈,直接影響到納稅人對稅收直覺環境的看法,進而降低納稅遵從的程度。稅收成本作為影響納稅人行為另一重要因素,對納稅人的行為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從稅收成本的構成看,稅收負擔是最主要的經濟因素。而且,逃稅與收入的比較、納稅時間成本都構成了納稅的經濟成本,成為納稅人行為決策的重要影響因素。
(二)制度因素:稅制體系的復雜性 稅制的復雜性顯然是影響納稅遵從的重要因素。這種復雜性的影響在于稅法體系架構的臃腫與過于復雜,納稅人對稅法認知的普遍缺乏,以及實際上的稅收優惠政策過于泛濫等。由于遵從成本開支的提高,導致了納稅人遵從動機的降低。在稅法過于專業、繁瑣甚至臃腫的情況下,納稅人會因為缺乏專業的知識和必要的技能而無法實現遵從。同時,這也將增加納稅人聘請財務人員等納稅遵從成本,使少數納稅人轉而尋求一定的逃、避稅等措施來應對。而且,稅制過于復雜還增加了納稅行為的不確定性,使納稅人在計算、申報和繳納應納稅款時無所適從。這也使得一些納稅不遵從行為的發生更為隱蔽,不能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與此同時,卻可能因對遵從認識存在的不統一,使原本遵從的納稅行為被認定為不遵從。在我國,因稅制復雜、優惠政策過濫等原因而導致的納稅不遵從行為還是較普遍的。由于在對待納稅人上存在過多的稅收優惠,使納稅人很難準確地理解和正確使用這些政策,提高了稅收征收、稽查、申報和繳納等多環節的監管成本,增加了納稅人實施偷漏稅行為的可能性,強化了部分納稅人納稅不遵從的動機。
(三)政治因素:用稅機制的不合理性 用稅機制的完善與否,可以講是納稅不遵從行為的誘發因素,這直接影響著納稅人對稅收道德和遵從與否的判斷。稅收是政府的奶娘。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能否對稅收使用進行民主決策和監督,是財政透明化和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可以講,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情況,與政府用稅機制的建設密切相關。按照契約論的解釋,現代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履行的是一種契約關系。政府為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后,可以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中受益。因此,當納稅人對政府工作的評價偏低,當納稅人對政府存在的腐敗、不合理支出等有看法時,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也會降低。在我國,由于用稅機制不合理所帶來的問題還是較為嚴重的。在稅收支出上,存在政府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投入不足,歷史欠賬過多等問題;在支出效益上,存在效率偏低、程序冗雜等問題;在支出方式上,存在民主決策不夠和社會監督不到位,納稅人缺乏意見表達渠道等問題。同時,我國納稅人還負擔著較多的不規范收費和攤派,對納稅人的遵從行為也產生了很大影響。
(四)社會因素: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 與政治因素相比,社會因素對納稅不遵從行為的影響,更多的從環境的長期影響發生的。社會習氣包括社會風氣、道德輿論、文化傳統等對納稅遵從的認知與影響。納稅人的納稅遵從行為并不是孤立的個體行為,而是受社會習氣影響的社會行為。在良好的納稅遵從風氣下,納稅遵從會形成一種對納稅人的社會壓力,納稅人如實施納稅不遵從行為,將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喪失社會信任,遭到他人的歧視。這種無形的威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超過了法律。但如果社會輿論對納稅不遵從采取的默認、縱容甚至是支持的態度,則納稅不遵從就存在一個社會容許的環境,人們以逃、偷稅為榮,納稅人的外在壓力也無從談起。與歐美等崇尚稅收法制的社會文化比較,我國較為缺乏平等納稅的文化氛圍,在納稅上的特權理念和思維仍較普遍存在,影響到民眾對稅收遵從的正確認識。
四、我國納稅不遵從治理對策
(一)立足政府改革,推進納稅服務建設 服務是現代稅收管理的重要特征。現代納稅服務模式,不僅是服務手段和服務技術上的革新,更是服務理念和服務思維的創新。納稅服務理念的轉變,是政府從人治向法治的治理模式轉變,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重要組成。這一轉變發生的前提,首先是理念已成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準則,是社會行為必須遵從的依據。其次是政府的職能回歸本位,成為社會行為的運動者,而不是集萬能的裁判者和運動者于一身。理念是政府所必需遵循的基本準則,政府違規沒有任何特權或者赦免。最后,理念成為社會行為的指南,成為公民評判是否的價值基礎。解決社會糾紛、評判事件的是非曲直,乃至于輿論道德的譴責,都是遵循這一準則來進行的。建立現代化的納稅服務體系,應當從硬件和軟件上逐步改進。在硬件建設上,現代化的稅收征管系統,高效率的信息搜集與處理,嚴格而規范的稅收管理制度等,都是必要的。在軟件建設上,加強稅收制度建設,引導培育公民形成良好的納稅意識,優化征管組織的結構,提高征管人員的素質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遵循精神,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稅收法律法規,是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需要共同遵循的規則。除此之外,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需要遵循的,還有稅收道德等社會準則。但具有約束力和理性作用的,仍然是稅收法律法規。在物欲橫流、利己主義盛行的時候,單純的道德說教無法將人們的利己本能和“損他”意識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而由于道德義務的逆向淘汰,受損的將是道德水準相對高尚的人群。這就需要稅收法律法規的介入,建立一種理性的行為規范,用強制力保障稅收秩序的公平有效。另一方面,稅收法律法規的建設,應當依據精神,不能成為“惡法”的工具,成為掠奪民財,侵奪民利的手段。從上述觀點考慮,完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實現立法意圖從財政汲取到兼顧公平的轉變,建立稅收基本法、稅收程序法,以及稅種立法等結構嚴密、思路清晰的法律體系,是理順稅收分配關系,規范稅收秩序的客觀要求,也是貫徹精神在稅收實踐上的具體體現。
(三)立足民族傳統,培育現代稅收文化 文化是影響稅收觀念、制度和構成的意識基礎,稅收的發展史與文化的演進史是密不可分的。文化具有傳承性和民族性,移植而來的舶來文明,如果不能融入社會之中,是不能被視為文化的有機構成的。盡管現代稅收制度來自于西方社會,但曾有很長一個時期,東方國家在稅收理念、管理模式和征收手段等方面與西方國家是完全不同的。這是中西方文化差異在稅收上的體現。我國古代在處理稅收關系上,主要依據的血緣和宗法觀念,稅收規則定位于“情理”上,稅收執法的嚴與疏,是依據與權力的遠近而定的。因此,自古以來我國的稅收就是實行等級制的。而西方國家在很早時就超越了血緣和宗法關系,進入契約社會。稅收執法的權力從國王手中轉移到議會,在很長一個時期內,歐洲各國議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審議稅收法案。因此,西方各國在稅收規則上注重的是“法理”,是擺在桌面上的利益平等。這種治稅思想的差異,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業文明與海洋文明的影響。以“情理”治稅,和與“法理”治稅,也不是截然對立的選擇。在“依法治國”的社會,“以德治國”同樣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民主法制建設的任務還很艱巨,民眾法制理念還未普遍形成的情況下,采取以“情理”治稅的思想,仍有諸多可取之處,是依法治稅的有效補充。而且,將西方國家一些稅收理念和做法移植于我國,并不一定符合我國經濟和政治的實際情況。這樣打造出來的稅收文化,很難保證不是空中樓閣。立足于本土文化建設,將完善稅收制度同文化建設聯系起來,促進稅收文化的平穩發展,是較為可行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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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和研究好比爬梯子,要一步一步地往上爬,企圖一腳跨上四五步,平地登天,那就必須會摔跤了。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高三政治知識點歸納2021,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高三政治知識點歸納1投資的選擇
1、投資方式有哪幾種?怎樣投資才是科學的?
投資方式有:
(1)存款儲蓄:特點是靈活方便,比較安全,收益低。(商業銀行主要業務是存款業務、貸款業務和結算業務。)
(2)購買股票:高風險、高收益
(3)購買債券:穩健的投資
(4)購買商業保險:規避風險的投資
(5)直接投資等。
注意:(1)要注意投資的回報率,也要注意投資的風險性。
(2)要注意投資的多樣化,不應只局限在銀行儲蓄上,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給我們帶來了跟多的投資機會。
(3)投資要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量力而行。
(4)投資既要考慮個人利益,也要考慮國家利益,做到利國利民,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
2、儲蓄存款的含義
儲蓄存款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3、利息的含義與計算方法
利息是銀行因為使用儲戶存款而支付的報酬,是存款本金的增值部分。
利息的計算方法: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利息所得×利息稅率。
4.簡述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分類、原則和作用?
主要業務:
(1)存款業務:這項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基礎業務,無此項業務,商業銀行就沒有足夠的資金和基礎開展其他業務。沒有存款,就沒有商業銀行。
(2)貸款業務:貸款是指商業銀行以一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并要求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行為。它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體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來源。
(3)結算業務:結算業務是商業銀行位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貨幣收支提供手段與工具的服務。銀行對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商業銀行還提供債券買賣及兌付、買賣外匯、保險、提供保管箱等其他服務。
分類:可劃分為工商業貸款和消費者貸款。
原則:真實性、謹慎性、安全性
5、股票的含義和特點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出具的股份憑證。
股票的特點:股東的出資不可返還性,除非公司破產清盤或者將股票轉售給第三人;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買賣;股票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方式。
6、債券的含義、分類和特點
債券是籌資者給投資者的債務憑證,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約定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
債券的分類和特點:
區別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
發行主體國家(各級政府)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公司(企業)
風險情況風險最小風險比政府債券高,比公司債券低風險最大
收益情況收益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略高,低于其它債券收益高于政府債券,低于公司債券收益最高
7、商業保險的含義和種類
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商業保險的種類: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財產保險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對象。近幾年出現了諸如分紅保險等新險種。分紅保險在具有人壽保險的保障功能之外,還可以分配保險公司經營盈余,使投保人的資金保值增值。分紅保險仍然屬于人身保險。
8、儲蓄、債券、股票、商業保險幾種投資方式的比較
投資
方式特點
收益風險
儲蓄
便捷的投資方式。可以獲得利息,在這幾種投資方式中收益最低。在這幾種投資方式中風險最低。
債券
穩健的投資方式。可以獲得利息,其中國債的收益略高于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風險高于儲蓄。
股票高收益和高風險同在的投資方式。可以獲得股息和紅利以及購買股票的差價,但收益不穩定。風險較高。
商業保險
規避風險的投資方式。保險事故沒有發生時,投保人的投資沒有回報;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賠付的保險賠償金就是投保人的投資回報。本身就是針對風險的投資。
9、投資理財產的原則
投資理財認清各種投資方式的特點,要考慮投資的收益,也要考慮投資的風險。
投資理財要根據自己的家庭實際情況(如家庭收入、節余、存款、消費等實際)和經濟承受能力進行投資選擇。
投資理財要注意投資渠道的多樣化,各種投資要堅持適度原則。
投資理財要通過合法渠道進行投資,不合法的投資不能做。
高三政治知識點歸納2個人收入的分配
1、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的分配制度的客觀必然性
生產決定分配,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分配方式。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相應地必然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的分配制度。
2、按勞分配的基本內容和作用
按勞分配的基本內容:在公有制經濟中,在對社會總產品作了各項必要扣除之后,以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為尺度分配個人消費品,多勞多得,少勞少得。
實行按勞分配的作用:實行按勞分配,勞動者的個人收入與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直接聯系在一起,有利于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實行按勞分配,是消滅剝削和消除兩極分化的重要條件,它體現了勞動者共同勞動、平等分配的社會地位。
3、按個體勞動者勞動成果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
按個體勞動者勞動成果分配。個體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在扣除成本和稅款后直接歸勞動者所有,構成他們的個人收入。他們既是勞動者,又是經營者、投資者。
按生產要素分配。生產要素所有者憑借對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參與收益分配。參與收益分配的生產要素主要有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
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作用:確立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原則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生產要素所有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確認,體現了國家對勞動、知識、人才、創造的尊重;確立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原則有利于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4、效率和公平的辯證關系是什么?怎樣實現二者的統一(如何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對立統一的關系。第一,兩者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質前提,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經濟效率的保證。第二,兩者又是一對矛盾。提高效率必然犧牲一些公平或保證公平必須放棄一些效率。
如何:①要允許和鼓勵一部分地區和個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帶動其他地區和個人致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
②既要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收入差距過分懸殊;既要落實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獻精神;在鼓勵人們創業致富的同時,倡導回報社會和先富幫后富。
③要正確處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關系,國家要對收入差距進行調節,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5、效率與公平的含義及意義
效率=產出/投入,它表示資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提高效率就意味著資源的節約和社會財富的增加。
收入分配的公平,要求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不能過于懸殊,要求保證人們的基本生活需要。維護公平有助于協調人們的經濟利益關系,實現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有助于激發勞動者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率的積極性。
6、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效率與公平存在著矛盾。一定時期內,社會財富總量一定。個人收入分配中,用于激勵效率的多了,用于體現公平的就少了。
效率是公平的物質前提。社會公平的逐步實現只有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率、增加社會財富的基礎上才有可能。
實現公平是提高經濟效率的保證。只有維護勞動者公平分配的權利,保證勞動者的利益,才能激發勞動者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率的積極性。
7、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
允許和鼓勵一部分地區和個人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帶動其他地區和個人致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
既要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懸殊;既要落實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獻精神;在鼓勵人們創業致富的同時,倡導回報社會和先富幫后富。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初次分配要將個人收入與其在經濟活動中的貢獻掛鉤,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在由國家參與的再分配中,要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通過完善稅收和社會保障制度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防止出現嚴重的兩極分化,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高三政治知識點歸納3國家收入的分配
1、財政的含義
為了履行國家的對內對外職能,國家必須占有和消費一定的社會財富。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就是財政。
財政收入與支出是國家參與社會分配的兩個方面。財政本質上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系。
2、財政收入的含義及其來源
財政收入是國家通過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籌集起來的資金。
財政收入的來源:稅收收入——稅收在財政收入中占主導地位,是征收面最廣、最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形式。利潤收入——國家憑借投資者的身份獲得利潤,主要包括國有企業稅后利潤中按規定上繳國家的部分,國家從參股企業中取得的股金分紅收入。債務收入——包括內債(政府公債)和外債。其
他收入——統稱為“費”。
3、影響財政收入的因素
財政收入主要受經濟發展水平和分配政策的制約。
經濟發展水平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是基礎性的。因此,只有加快經濟發展,大力增加社會財富總量,才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增長。
財政收入還受分配政策的制約。在社會財富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國家財政集中的財富過多,會直接減少企業和個人的收入,不利于企業生產的擴大和個人購買力的增加,最終將對財政收入的增加產生不利影響。如果國家財政集中的收入太少,將直接影響國家職能的有效發揮,尤其會降低財政對經濟發展支持和調控的力度,最終也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增加。因此,國家應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既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步增長,又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
4、財政支出的含義及其種類
財政支出是國家對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分配和使用的過程。
財政支出的種類:經濟建設支出、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支出、行政管理和國防支出、社會保障支出。
5、財政收支平衡和財政赤字
財政收支相等是最理想的狀態。但財政收支是在動態中實現的,這種狀態幾乎不存在。
財政收支平衡有三種情況:收入等于支出;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節余;支出大于收入略有赤字。
財政赤字是指當年的財政支出大于財政收入的部分,赤字意味著要靠借債過日子,財政赤字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6、財政的巨大作用有哪些?
(1)集中力量辦大事:①支持基礎設施和工程建設,具有促進資源合理配置的作用。②通過對財政收支水平的調控,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平衡,促使經濟平穩運行。
③通過對財政收支方向、結構的調控,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支持高科技研究開發,發展科技教育事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
(2)人民生活有保障:①財政是鞏固國家政權的物質保證。②財政是建立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物質保證。③財政是實現收入公平分配、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改善人民生活提供物質保障。
高三政治知識點歸納4征稅與納稅
1、稅收的含義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取得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稅收的基本特征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征稅。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取得稅收收入后,既不需要返還給納稅人,也不需要對納稅人直接付出任何代價。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在征稅之前就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了征稅的對象和稅率,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能隨意變更。
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關系:稅收的無償性要求它具有強制性,強制性是無償性的保障。強制性和無償性又決定了它必須具有固定性。如果國家可以隨意征稅,沒有標準,就會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最終危及國家利益。
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個人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一我國居民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和非我國居民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個人所得稅分別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的計稅辦法。
個人所得稅的作用——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有效手段。
4、稅收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最理想、最普遍的形式。
稅收是實施經濟監督的重要手段。
稅收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
5、納稅人和負稅人的含義
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稅人是實際或最終承擔稅款的的單位和個人。
當納稅人所繳稅款由自己負擔時,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當納稅人通過一定途徑將稅款轉嫁給他人負擔時,納稅人就不是負稅人。
6、為什么要依法納稅?怎樣做到?
(1)原因:①稅收的性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②國家:在我國,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致的。國家的興旺發達,繁榮富強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而國家職能的實現,必須以社會各界繳納的稅收為物質基礎。
③個人: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理,公民在享有國家提供服務的同時,必須承擔義務,自覺誠信納稅。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稅收的征管和使用關系到國家的發展和納稅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國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2)要求:①個人:增強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意識,自覺依法誠信納稅,積極行使納稅人權利。公民要增強對國家公職人員及公共權力的監督意識,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關注國家對稅收的征管和使用,對貪污和浪費國家資財的行為進行批評和檢舉,以維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增強納稅人的義務意識:公民在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同時,必須承擔義務,自覺誠信納稅。
②國家:完善稅收和財政制度;加大稽查處罰力度,嚴懲違反稅法的行為;規范稅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加強稅收宣傳,教育人們要自覺依法納稅。
7、違反稅法的行為有哪些?(偷稅、欠稅、騙稅、抗稅)38、為什么要建立社會信用制度?怎么樣建立?
(1)原因:重要性:誠實守信是現代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必不可少的條件。
必要性:誠信缺失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坑蒙拐騙盛行,進而導致投資不足、交易萎縮、經濟衰退。
(2)要求:①國家:形成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實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大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②經濟活動者:對生產者的要求,提高自身素質,提高職業道德水平,自覺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對消費者的要求,增強維權意識,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
③社會: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④公民:規范行為規則。第四單 元面對市場經濟
高三政治知識點歸納5走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1、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
市場通過價格、供求及競爭等市場信號來配置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等資源。
2、市場調節的作用
市場價格漲落能及時、靈活反映供求變化,傳遞供求信息,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市場競爭促進生產者、經營者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
3、市場調節的局限性
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市場解決不了國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槍支彈藥及危險品、麻醉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物品不能讓市場來調節。
市場調節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等固有的弱點和弊端。市場調節的自發性是指生產經營者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損害他人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市場調節的盲目性是指生產經營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市場各方面的信息,也無法控制經濟變化的趨勢,而盲目作出經濟決策。市場調節的滯后性是指從價格形成、價格信號傳遞到商品生產的調整有一定的時間差。
后果:如果僅有市場調節,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社會經濟不穩定,發生經濟波動和混亂;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導致嚴重的兩極分化。
4、規范市場秩序的必要性和措施
規范市場秩序的必要性:只有具備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市場才能合理配置資源。
規范市場秩序的措施:①良好的市場秩序依賴市場規則來維護。通過制訂和完善市場準入規則、市場競爭規則和市場交易規則等,對市場運行的方方面面作出具體的規定。②形成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切實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大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③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厲打擊擾亂市場健康運行的行為,加強對市場秩序的規范和管理。④經濟活動參與者必須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
5、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含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是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要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又要發揮國家宏觀調控輔手段的作用,把“無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結合起來。
6、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標志。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目標。實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國家宏觀調控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國家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共同特征,但社會主義國家的宏觀調控更加強有力。
7、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性
(1)市場調節的不足,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2)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
(3)社會主義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的目標要求。
(4)能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持經濟發展活力。
8、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與手段
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是促進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平衡國際收支、增加就業。
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經濟手段(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國家在宏觀調控中最常用的經濟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價格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貿易政策等等。)法律手段(國家通過制定和應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行政手段(國家通過行政機構,采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國家宏觀調控應該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總體功能。
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
(1)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和加強宏觀調控,都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二者缺一不可,絕不能把它們割裂開來,更不能對立起來。它們都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2)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實際上就是發揮價值規律的調節作用。價值規律的作用可歸結為一點,即優化資源配置。市場經濟是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以市場為基礎進行資源配置,會給整個國民經濟帶來高效率。
【論文摘要】 簡述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特點,指出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環境管理中的存在謊報瞞報虛報等現象,提出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環保部門自身識別能力,強化執法力度,推行事后申報等措施,促進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環境管理中有效全面實施。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變時及時申報的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審查并實施監督的環境管理制度(1)。
1.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特點
一是基礎性。它是為環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況為一個主要來源和管理依據。
二是時間性。分別規定了新、老排污單位排污、終止營業、排污有重大改變和拆除或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應遵守的申報登記時間和辦理手續的時間,體現了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動態變化記錄情況。
三是真實性。要求排污單位如實申報,不得謊報和拒報,申報不真實將導致環境管理上的錯誤判斷,也失去了這一制度的意義。
四是強制性。法律規定拒報或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排放申報事項,可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日常環境管理的存在問題分析
2.1企業謊報漏報拒報排污情況
2.1.1 謊報生產(經營)時間。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超標準排放噪聲的企業,在申報其生產(經營)時間時拼命地給自己"縮水"。晝夜生產經營的只報白天生產經營,月生產經營時間超過半月的只報三四天甚至更少。并以此做借口,在履行繳納排污費義務時與環保部門“討價還價”以達到少交、拖交、不交排污費的目的。
2.1.2 在原材料、燃料的使用量上謊報。一些利用地下水的企業在申報原材料的用量時往往“存大頭,報小尾”以達到少交排污水費的目的。而另外一些用煤作為原料、燃料的單位在申報用煤量時,能報少就報少,以達到少交二氧化硫排污費的目的。如機磚廠所申報用煤量,按其所申報的產量,平均一塊磚還不到0.05kg的煤。
2.1.3 在排污量和排污濃度上謊報。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一些排放污水的單位,申報時,一方面將污水排放量自我“減少”,而實際排放的卻遠不止表上的數。另一方面,將排污濃度自我降低,超標的報成不超標,企圖蒙混過關。
2.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本身帶來的虛報因素
目前我們環保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這樣就導致虛報,理由如下:
第一、在這種工作方式中,怎樣才算“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它的衡量標準企業甚至環保部門都無法掌握的。因為,企業因生產、經營的原因,排污情況會隨著停產、檢修、歇業及污染治理或工藝改變等不斷變化,加之企業及環保部門對“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無標準可言,企業就不可能做到如實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環保部門對排污申報內容真實性的復核、核定也就缺乏法津依據,更缺乏有力證據支持該情況下的“申報”是謊報排污申報事宜。這樣做,也會使企業“有理由”認為可以協商申報,從而進一步導致協商收費。
第二、企業按這種工作方式申報后,企業的排污情況也不可能按預測申報的排污事宜一點不偏差地去實際發生。此種情況下,企業出現非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或者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不正常,企業應依法及時履行變更申報,這就存在事前申報與事后申報兩種時間規定上的制度,此前的申報就沒有任何意義。
第三、要求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的排污情況,企業對下一年度排污的無法預測性,也常會使企業實際申報上一年度排污情況,在排污收費方面,這就造成當年收上一年度排污費,當年的排污費在下一年收的現象。這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不相符。《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也就是說,環保部門只有也僅有在該種情況下有權予以減免排污費。那么,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企業如因實際排污比申報的排污量減少(如進行了污染治理或停產等原因)要求減免排污費,環保部門對此就會很棘手。
第四、從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角度看,舉例說2005年末申報的2006年的排污情況,該排污申報適用于2006年的環境管理,尤其是作為2006年排污收費的依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錯誤的,訴訟或復議,審查內容是看是否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33條及《行政復議法》第24條之規定,被告或被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并在行政訴訟或復議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環保部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應提供足以證明的證據,而且這種證據應當是作出該具體行為當時所收集的,即應遵循先取證的原則。而預測性申報并不是建立在既已存在或發生的事實基礎之上,它是對將要發生的排污情況的預測,以此作為證明環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不合法的。
3.在環境管理中合理應用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建議
排污申報中謊報、虛報所造成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并不“遜色”于拒報。首先,謊報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踐踏法律的尊嚴;其次,排污申報是計征排污費的法定依據,認可了排污者謊報的排污狀況,在計算排污費時就會出現偏差,甚至征不上應征的排污費;再次,排污申報是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謊報則給管理提供了錯誤的信息,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決策出現失誤。另外,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依法公平的基礎之上的,謊報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對排污單位在排污申報時的拒報或謊報,按環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污單位應受到警告直至罰款(300一3000元)。但在實際工作中常見的是對拒報行為的處罰,因為拒報事實明顯,容易界定(《排污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一些拒報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對謊報卻因為證據不足、取證難、難于界定,往往是排污單位申報了,就算其中存在著謊報,環保部門心中也有數,但卻對此無可奈何,也只好不了了之。鑒于排污申報中的謊報和虛報造成的危害,環保部門確應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現結合工作實踐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3.1加強環保法規的宣傳
宣傳是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前提。要排污單位遵守法律如實申報,首先讓排污單位知道這一方面的法規。因此,在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監督管理工作時應加強這方面法規的宣傳,并將其貫穿于整個環境監理工作的全過程。另外,在宣傳法規的同時不忘排污申報登記知識及技能的傳授,制定較合理的排污量核算系數,修訂申報內容(3),以減少排污單位因為這一方面知識的缺乏而導致申報工作的失誤。
3.2提高環保部門自身對“謊報”行為的識別能力
識別能力。要提高識別能力,應做到如下幾點:(1)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橫向合作,特別是與稅務、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合作,必要時可調看排污單位向這些部門申報的材料及查詢相關標準。(2)完善排污申報登記檔案材料,充分發揮檔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3)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耳目,其準確。可靠的數據使排污申報更具科學性。更接近實際。同時,其數據是明辨排污單位是否謊報的最有力證據。加強監測可減少直至杜絕排污單位在排污量、濃度上的謊報行為。(4)加強環境現場監督檢查。環境現場監督檢查是環境監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使環保部門及時了解、掌握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排污現狀、動向。另外,在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能的同時應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及排污等證據的收集。(5)環保機制決策機構應加強研究如何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中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獲得真實的污染物排放量信息,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建立了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的懲罰模型,分析了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環保部門與企業的策略選擇,讓管理者可以以一定的費用與收益對被管理者的行為策略進行約束,并影響被管理者在整個對策博弈過程中更為理性地申報排污信息(3)。
3.3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強化管理,嚴格執法是不斷將環保事業向前推進的重要保證,對于排污單位的謊報行為,一經查實認定,環保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3.4推行事后申報工作方式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大量存在的“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的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環保工作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環保工作的發展。現階段,我國行政法學的不斷發展和健全,尤其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及《國家賠償法》的相繼頒布施實,為我們環保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深層次的要求。
探索推行經過一定生產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申報的可行性及工作方式,推行企業在經過一定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進行申報(比如按月或按季),為環保其它管理工作是有利的,也是可行的。這樣,使企業根據生產情況如實提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強度),環保部門積極履行污染物排放監理職能,經常檢查企業的生產排污狀況,不僅體現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精神,環保部門也才能真正掌握“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才是我們實施環境管理和排污收費的科學依據。1、做個類似比方,企業繳納稅款是在每月的經營活動后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申報后繳納的。據此,作為環保工作中排污收費的基礎—排污申報也應該是企業在經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才該進行的,而不應該要求企業在每年的年末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否則這種事實上的排污“預報”不僅不能使環保部門掌握本轄區排污單位真實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情況,更不利于促進排污單位認真履行保護環境的職責和義務。2、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企業依法只應當對自己所造成污染的部份付費,而污染的量理所應當只有在生產排污后才能確定,付費的基礎、數額不是排污“預報”的內容。因此,排污申報應該是在經過一定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才進行的。3、排污申報是施行其它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尤其是為環保部門作出決策時提供科學的依據,因此真實的反映排污情況的申報是相當重要的,這就要求我們在時間上制定事后申報這一制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