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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隨著我縣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房建設已成為農民財富積聚的主要載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是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履行政府服務職責的重要體現;是引導村鎮建設按照規劃有序開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和城鎮化健康快速發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構建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處置機制,促進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由資產轉變為資本,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活躍農村經濟的必要前提。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八屆九次、市委三屆八次全會精神為指針,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以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為主線,圍繞發展農村經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開拓創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縣情的農房登記制度,積極探索建立農房產權處置機制,努力開創我縣農村改革和發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登記。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種類、程序、要件、范圍等辦理農房登記,登記后的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違法占地建設和未經規劃許可建設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記。
2、申請登記。農房登記申請人向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縣房產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登記房屋權屬。
3、試點先行。按照試點先行、循序漸進的要求,選取慎城鎮作為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探索構建房屋處置機制的試點。鼓勵試點鎮大膽探索、勇于實踐,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穩步扎實推進房屋處置工作的展開。
4、審查原則。由鄉鎮及有關部門配合縣房產局進行房屋權屬和面積的調查、核實,公安部門會同縣房產局統一編制公安門牌編號。
5、配合原則。做好農房登記工作需要建設、國土、公安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和有效銜接。各相關部門要聯合開展宅基地勘察、規劃審查、房屋面積測量、房屋質量認定等工作。縣房產局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努力擴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覆蓋面,保證房屋登記工作有序開展。
(三)目標要求:2009年,我縣要全面啟動農房登記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確定構建農房產權處置機制。啟動農房登記工作之后,要注意總結登記工作規律,有針對性地解決登記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探索促進農房由資產向資本轉化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年,基本建立農房登記制度,初步形成農房產權處置機制,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打下基礎。
二、農房登記的程序和有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農房登記的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姓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縣房產局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一)農房登記程序
1、申請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縣房產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2、受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縣房產局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3、審核
(1)初審。鄉鎮有關部門應配合縣房產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是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個人身份證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來源及建房手續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層次、結構、面積、界址正確性,并會簽初審意見。
(2)審核。符合初審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會同縣房產局統一編制公安門牌編號。
縣房產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4、公告。縣房產局受理登記申請后,將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無異議,方可予以登記。公告期30天。
5、記載于登記簿。經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縣房產局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6、發證。經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抵押、流轉等參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記規定執行。
(二)農房初始登記
凡合法建造的農房在申請農房登記時,農房登記申請人應向縣房產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3、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4、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5、其他有關材料。
村民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居)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居)民會議授權、經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按照本方案對房屋初始登記前,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后,以實際房屋所有人為申請人辦理初始登記。因歷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關手續不齊全,經調查其房屋權屬無爭議,申請人出具集體土地房屋權屬來源保證書,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后,予以登記。對到本村以外農村新購買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交回宅基地證明,可申請新的住房登記。
(三)農房所有權變更登記
初始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1、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3、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4、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四)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
初始登記后,因房屋買賣、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實發生后,持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等證明文件到縣房產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和受讓人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證明。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房產局不予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居)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居)民會議授權、經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五)農房抵押權登記
依法以集體土地房屋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六)合理認定農房登記相關材料和申請事項
農房登記申請人申請農房登記時,縣房產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事項按下列要求進行認定:
1、登記申請書。由縣房產局根據情況自行制定統一格式,由當事人如實填寫并提交。
2、土地使用權證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經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證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是指《城鄉規劃法》實施后,房屋所有人領取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一證”);《城鄉規劃法》實施前,由農房登記申請人向縣建設部門申請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縣建設部門制定。
4、房屋面積。可由申請人提供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住房平面圖一般應由有資質的測繪或設計單位提供,并注記單位名稱。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圖的,申請人應與縣房產局預約測繪人員對申請登記的房屋進行房屋面積測繪。
5、簡易和危舊房屋登記問題。對簡易和危舊房屋暫不予登記。
6、其他材料和申請事項按《房屋登記辦法》執行。
三、積極探索建立農房產權處置機制
我省是推行農村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制發源地。各鄉鎮各部門要大力弘揚敢為人先的改革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按照省、市、縣的統一要求和部署,以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為抓手,積極借鑒外地取得的成功經驗,不斷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換農房、農房產權抵押貸款等形式在內的產權處置機制,擴大農房登記成果,讓農民從中受益,為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生產力注入新的活力。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農房登記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為加強對我縣農房登記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房產局、國土局、建設局、公安局、財政局、物價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縣農房登記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房產局)。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按照上級農房登記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監督登記工作開展。
縣房產局負責制定農房登記發證業務流程、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負責登記發證和人員培訓;及時研究處理在登記發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縣國土局、建設局分別負責擬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過程中土地、建設證明認定的具體意見,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涉及到土地、規劃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
縣公安局負責編制提供集體土地上房屋公安門牌編號,負責處理登記工作中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縣財政局負責解決登記工作經費。農房登記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足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解決。
縣物價局負責核定權屬登記相關收費標準,監督、規范權屬登記收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配合縣房產局做好當地的農房登記工作,負責落實有關工作機構、人員,并組織開展宣傳發動、組織權利人申請登記提供有關資料、指界簽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房登記發證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有利于保障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農房登記發證工作的指導。各相關單位要認真負責,明確專門機構,全面部署,認真落實,努力做到有組織機構、有人員配置、有工作計劃、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確保此項工作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要抽調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作風踏實的人員組成專業隊伍,積極配合縣房產局做好農房登記和發證工作。
(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農房登記工作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要結合農村特點,加強農房登記政策的宣傳,采取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開展農房登記的重要意義、政策規定和群眾權益,提高廣大農村居民對農房登記的自覺性,營造農房登記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嚴格操作,規范程序。縣房產局要建立和完善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制度,嚴格履行登記申請、權屬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記,確保農房登記的合法性。要加強對登記工作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登記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確保登記工作積極穩妥有效地開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及其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房屋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合法憑證。
第五條房屋權屬登記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全市的房屋權屬登記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對**市屬四區范圍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管理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核、委托發放。
各縣(市)和東川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轄區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管理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工作。
第七條登記機關對房屋產權資料實行管理,應當建立健全房產產籍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房屋權利人取得、轉移、變更、喪失房屋所有權以及設定或終止房屋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均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以下類別:
(一)初始登記;
(二)預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
(五)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文件遺失無法補正等原因需要公告的登記。公告期為30日。
第十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件和取得、轉移、變更、喪失房屋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自然人應當使用身份證件或戶口簿記載的姓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其依法登記或者批準機關批準的名稱。
房屋權利人可以委托他人房屋權屬的申請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資格證明及授權委托書須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外文證件應同時具有中文譯本。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準登記:
(一)當事人的資格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規范;
(三)登記文件齊全;
(四)登記文件的內容真實合法,表述明確;
(五)登記文件與申請權利一致;
(六)申請登記的權利范圍與房屋一致;
(七)登記事項與檔案記載不抵觸。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本條規定的核準登記時限,不包括公告、刊登啟事和補正的時間。
第十二條在核準登記前,對房屋權屬登記內容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和有關證據,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原因消失后,經申請人提交有效的書面證明,登記機關應按規定予以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房屋屬于臨時建筑或者違法建筑的;
(二)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三)未能按規定補正文件的;
(四)登記權利已被依法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應當將裁定書、判決書、決定書送達登記機關和當事人,并且詳細載明查封或者限制的房屋坐落、產權人、起止時間: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沒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裁定、判決已經生效的;
(二)公安、檢察機關依法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并作出正式決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原作出查封或限制房屋權利的機關應當在期滿前,書面告知登記機關,期滿未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的,房屋權利人的權利自然恢復。
第十五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權屬登記
第十六條新建房屋的,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結束之日起90日內,由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規劃分期驗收證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個人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免交第(一)、(四)項文件。
第十七條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的,自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束之日起90日內,辦理商品房權屬預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規劃分期驗收證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五)具有合法資質的房產測量機構出具的測繪結果報告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授權委托書;
(七)商品房銷售情況說明材料。
第十八條購買預登記商品房的,房屋權利申請人可以持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房屋權利人(人)的有效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九條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合并、投資入股、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由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買賣、交換、分割、合并、投資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合同;
(二)贈與、繼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書;
(三)依照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裁決轉移的,提交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書、調解書。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當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權利人名稱改變的,提交核準該單位設立的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資質的房產測量機構出具的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的,當事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后,應當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他項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設定他項權利的合同、公證書及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三條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注銷登記或者予以更正:
(一)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或者申報不實,造成登記有誤的;
(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
(四)登記機關及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的。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責令其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逾期未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登報公告注銷。
因本條第(四)項原因,注銷登記后需重新登記的,登記機關不再收取登記費。
第四章權屬證書
第二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使用國家統一制作的文本,由登記機關依法頒發。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頒發或者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標記、加蓋其他印章。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遺(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在指定報刊上公告作廢,經6個月后無異議的,持遺(滅)失證明文件、身份證件和登報聲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登記機關辦理補證時,在補辦的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并注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影響使用的,經房屋權利人申請,原登記機關查驗后予以換發,并注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登記機關的登記致使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規范地圖市場,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印刷、出版、引進、展示、登載地圖,或者生產、銷售繪有國界線、省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產品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地圖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四條省測繪局負責全省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的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普通地圖是指綜合反映地表物體、自然現象、社會現象一般特征,內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點、行政區劃、交通線和各種界線等要素的地圖;
(二)專題地圖是指表示自然現象或者社會現象中的一種或者幾種要素的地圖;
(四)地圖出版是指地圖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等活動;
(五)地圖展示是指通過圖書報刊等出版物、影視、宣傳品、廣告、產品包裝等展示地圖的活動;
(六)地圖登載是指在互聯網上登載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
(七)地圖產品是指表示有省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的地球儀及教學用品、文化用品、工藝品、紀念品、玩具等。
第二章地圖編制出版
第六條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出版地圖的出版社,應當具有相應的地圖出版資格。
地圖編制出版資質資格的取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七條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正確反映地圖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地圖編制技術規范;
(四)符合國家及本省有關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五)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六)地圖名稱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飾用語。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可以公開的編制地圖所需的最新資料。
第八條從事地圖資料收集或者在地圖上進行修測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九條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在地圖上注明下列內容:
(一)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畫法的依據;
(二)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
(三)書號、版號、出版日期、印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地圖審核號。
刊登廣告的地圖還必須載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第十條展示、登載的地圖,應當載明制作單位名稱和地圖審核號。通過互聯網出版地圖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一條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公開發行、銷售。
第十二條禁止買賣書號出版地圖。
印刷單位承印省外出版社出版的地圖,應當驗證跨省印刷手續;對沒有合法跨省印刷手續的,不得承印。
第三章地圖產品
第十三條生產地圖產品的企業,其管理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地圖知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地圖知識培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地圖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經審核批準生產的地圖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地圖產品上載明地圖審核號;地圖產品上無法載明的,每件產品必須在產品說明書上載明或者附具地圖審核批準書。
第十五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驗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核發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
進出口的地圖和地圖產品,海關必須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樣品通關。
第十六條銷售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的企業、個人,在購進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時,應當驗證提供方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不得銷售無地圖審核批準文件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
第四章地圖審核
第十七條公開出版、引進地圖,展示、登載未出版的地圖,或者生產、引進地圖產品的,必須按下列規定報省測繪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批準,不得出版、引進、展示、登載或者生產:
(一)出版地圖,展示、登載繪有國界線地圖或本省全省性地圖的,在地圖印刷、展示或者登載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核或者初審;
(二)展示、登載本省地區性地圖的,在地圖展示、登載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核,省測繪局可以委托地圖表現地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引進境外出版的有關中國的地圖或者生產的有關中國的地圖產品,應當在引進前將樣圖(樣品)報送省測繪局審核;
(四)生產地圖產品的,在產品生產前,應當將試制樣圖或者試制樣品報送省測繪局審核。
第十八條公開出版的地圖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地圖編制單位送審。公開展示、登載的地圖由展示、登載單位送審。引進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由引進單位送審。生產的地圖產品由生產企業送審。
第十九條單位、企業和個人送審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或者地圖產品報審申請書;
(二)試制樣圖(樣品)一式兩份(彩色地圖提交彩色打樣圖,單色地圖提交原稿復印件,引進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提交樣圖或者樣品),電子地圖、互聯網上登載的地圖,應當同時提交紙質地圖和地圖數據;
(三)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來源說明和資料所有權單位同意使用的證明;
(四)地圖編制、出版單位的資質資格證明材料或者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由省測繪局初審后轉報。
專題性地圖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審的,由負責審核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本省出版或者生產的中、小學教學用地圖和附有地圖的教材、教學資料、教學用品等應當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局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出版、印刷。
第二十二條協審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審,并將協審意見書面通知轉送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送審單位、企業和個人。
展示、登載的示意性地圖實行即送即審。
第二十三條審核批準的地圖、地圖產品,由地圖審核部門編發地圖審核號,發給《地圖審核批準書》。
依法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將《地圖審核批準書》報送省測繪局備案。依法由省測繪局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應當將《地圖審核批準書》抄告地圖表現地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經審核批準出版、引進、展示、印刷、登載的地圖或者生產、引進的地圖產品,在地圖發行、引進、展示、印刷、登載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引進前,送審單位應當將樣圖(樣品)一式兩份報審核部門備案。
地圖產品生產前,生產企業應當將樣品一式一份和省測繪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準書、營業執照副本,送當地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生產的地圖產品,其地圖審核號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原地圖版面內容有變動的,應當申請復審。
第五章地圖廣告
第二十六條經營地圖廣告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地圖廣告業務經營資格,并持公開出版地圖的書號證明和省測繪局簽署的關于同意地圖載體廣告的證明,方可開展地圖廣告業務經營活動。
行政區劃地圖和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用于廣告。
第二十七條地圖廣告業務經營單位,在報審刊登廣告的地圖樣圖時,應當附具地圖廣告業務經營許可證明。
地圖廣告業務經營單位應當在地圖廣告業務經營許可的范圍和期限內從事地圖廣告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地圖再版或者重印時不得更換地圖上的廣告內容。
公開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區等專題地圖,其廣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過整個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在地圖上標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名稱和符號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地圖登載、地圖產品生產、境外出版的有關中國的地圖或者生產的地圖產品引進前,未按規定報審或者未經審核批準的;
(二)經審核批準出版、引進、展示、印刷、登載的地圖或者生產、引進的地圖產品,在地圖發行、引進、展示、印刷、登載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引進前,未按規定備案的;
(三)地圖審核號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的,或者地圖重印時地圖內容有變動未按規定報送復審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未經省測繪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地圖或者地圖產品送審單位弄虛作假、偽造送審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地圖審核號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圖廣告業務經營單位在地圖上標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名稱和符號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未載明“地圖審核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六)在地圖審核中收受申請人財物的;
(七)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確保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政府對根據城市規劃功能確定為經營性的建設用地進行收購、儲存、管理、經營的行為。
第三條 惠州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惠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土地儲備工作,惠州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辦理市區國有土地儲備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 儲備的土地應優先用于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進行房地產、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建設,應當使用儲備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獲得。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的具體程序按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規劃建設、財政、房產、計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儲備土地的范圍和補償
第八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儲備土地范圍: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而批準征用和農地轉用的土地;
(二)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
(四)公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五)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六)為實施城市規劃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市、縣(區)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申請政府收回的土地;
(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無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九條 非工業區的現有工業用地及工業廠房用地,無論是出讓還是劃撥地,不改變用途轉讓或補辦出讓手續的,以及所有出讓用地閑置兩年以上的,在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認為值得盤整收回或收購的,經報市閑置土地盤整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依法有償收回,進入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
第十條 納入儲備范圍的土地,由市政府統一收回儲備,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自行處置和拒絕收回。
第十一條 儲備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二)收購。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進行貨幣補償,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異地置換。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在另一地段置換同等價值的土地,同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四)收回。依法應收回的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的補償原則: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兩種情況補償:
1、經市政府確認為閑置的土地,原則上無償收回,但原繳交給政府的有關規費及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的土地投入,經市政府同意后給予適當補償;
2、因城市規劃調整需收購收回的土地,在批準建設期內的,按原批準用途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后的地價予以補償。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規定支付的征地成本予以補償,涉及工程投入的,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補償。
(三)建(構)筑物的補償,按同類建(構)筑物的重置價乘以建筑成新或扣除折舊金額,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補償。
上述各項費用均不計利息,工程投入額按市政府有關土地盤整的政策執行。所需支付的各項費用和工程投入額需經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第三章 土地儲備的程序及前期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 收購、收回儲備土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儲備土地的認定。
1、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回的用地由申請人攜有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2、經市政府批準收購、收回的用地,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發出收購、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按通知要求向土地儲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二)被收購、收回的土地的原用地單位需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收購申請書;
2、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5、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交稅費的單據;
6、土地平面圖;
7、主管部門的意見;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調查與評估。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狀況、地上附屬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附屬物占地面積、區域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土地投入狀況進行核算或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四)征詢意見。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收購、收回的土地向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詢規劃意見。
(五)擬訂補償方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及規劃意見,擬訂土地使用權收購、收回補償方案。
(六)方案報批。收購、收回補償方案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七)組織實施。收購方案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按收購合同的約定,市土地儲備機構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金額,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數額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第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
(一)前期開發。儲備土地出讓前,完成儲備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
(二)土地利用。儲備土地暫不出讓時,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形式進行經營。所得收益視同土地出讓收入納入財政管理。
第四章 土地儲備的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
(一)市財政撥付給市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二)按儲備土地出讓收益的10%提取土地儲備資金,逐漸減少銀行貸款,降低成本;
(三)金融機構貸款;
(四)其他來源。
土地儲備資金均應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下列費用應計入相關地塊成本,進行會計核算:
(一)新征土地的補償、拆遷等各項費用;
(二)收購、收回土地時應支付的各種補償費用及評估、測繪等費用;
(三)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整理、利用及信息等費用;
(四)儲備土地出讓前的規劃方案、評估等費用;
(五)委托土地交易機構實施儲備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交易費用;
(六)收購該地塊的貸款利息;
(七)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使用銀行貸款時應控制風險,制定貸款和還款計劃,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優先撥付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的出讓收入應納入市財政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不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坐支成本、費用。土地儲備所需支付的成本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二十一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或公用、公益設施建設等政府行為而無償劃撥儲備土地或所收地價低于土地儲備成本的,經市政府批準,缺口資金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墊付,從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中支付,作為上交資金。
第五章 懲 處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服從收購儲備的,由市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償收回。
第二十三條 對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指:一是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零散自然村進行撤并,向規劃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對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閑置、廢棄的農村居民點(戶)、村社集體管理用房用地實行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二是指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分散在農村的閑置的廢棄磚瓦窯用地,廢棄的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倒閉企業用地或搬遷企業的原有用地和廢棄礦山等廢棄工礦用地實施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項目入庫審批、監督承擔單位實施項目,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指標和收益的管理,會同區農業等相關部門驗收復墾項目,申請市國土房管局抽查確認項目復墾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和新增耕地質量等級;區農業部門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土壤質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區土地整理中心為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承擔單位,負責籌集復墾項目資金,開設建設用地復墾專戶,確保復墾經費專款專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區測繪、設計、編制實施方案;負責項目的入庫備案、組織實施和竣工資料報送工作。
第六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維護土地權利人(復墾項目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村、社集體使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
第七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堅持項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實施公告制、項目審計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驗收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要求。
第八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申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
(二)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
(四)實施同一項目區域相對集中同一村社或鎮范圍內;
(五)單個復墾項目實施區域不超過同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兩個行政村;
(六)復墾片塊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有利于復墾后的生產經營管理;
(七)具備復墾后宜農用途的管護利用條件;
(八)實施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遵循以下申報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報下年度的復墾計劃。
(二)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對下年度計劃復墾項目進行審查;組織踏勘、核實項目范圍、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土地權利人意愿和周邊土地利用等情況并出具現場踏勘意見書;向市局報送下年度復墾計劃。
(三)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市局下達的年度復墾計劃,在當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請當年復墾項目入庫核查備案,并辦理通過核查備案項目的入庫手續。
第十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資料:
(一)擬選點土地權利登記狀況表和擬選點地類統計表;
(二)拆舊建新對照表;
(三)建新處地類圖斑統計臺帳;
(四)擬復墾項目區和建新區1:1萬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擬復墾區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六)建設用地抵扣或無須抵扣的明細表;
(七)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表;
(八)項目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文件;
(九)項目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鎮村建設規劃圖;
(十)項目區實地現狀照片(按單個區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各一組以上);
(十一)項目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使用權人簽定的復墾協議書,復墾協議應明確項目位置、面積、土地權屬、安置補償方案、權屬調整方案、違約責任等內容;
(十二)集體使用的建設用地復墾,須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的決議;
(十三)項目區所在地農民群眾意見征求表和匯總表;
(十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十五)以承擔單位名義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及后期管護利用協議;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復墾項目應提交的資料:
(一)提交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
(三)項目片塊1:500規劃圖和項目單體工程設計圖冊(含項目區勘測報告);
(四)承擔單位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復墾協議書;
(五)資金來源證明;
(六)項目實施前及項目規劃公告;
(七)項目評審材料。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項目實施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領導小組,并派專人現場協調管理,在項目區公布擬實施項目的工程量、投資和工期要求,接受群眾監督,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項目投資、進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進行現場監督,并派駐專職代表負責現場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質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圖斑范圍內的建筑物必須全部拆除,礫石及瓦礫含量不超過15%。
(二)同一田塊內田面應保持平整;高差應與周邊農田相一致,路、溝、渠與周邊農田相連。土壤耕作層不小于40厘米,達到農作物耕種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應設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間高差在1米以上應設置石砌田(土)坎。
(四)復墾區內道路布局合理暢通,結合周圍耕地設置相連的生產路,路面夯實或硬化。
(五)復墾區應布置排水溝,復墾為水田的應有溝渠配套,無水源保證的地方,應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條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驗收按“初驗—竣工驗收—驗收確認”的程序進行:區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初驗,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市國土房管局組織驗收確認。承擔單位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交的資料:
(一)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竣工報告及其相關附件;
(三)1:500復墾項目規劃圖和單體工程設計圖;
(四)1:500復墾項目竣工圖、現狀圖和1:1萬復墾前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及電子光盤;
(五)工程審核報告;
(六)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新增耕地測算報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報告;
(九)工程監理總結或農民群眾監督資料;
(十)土地權屬調整報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補劃基本農田條件的圖件、表冊、責任書;
(十二)復墾前后對比照片(按單個片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1組以上)和土地整治標志、標識牌照片;
(十三)招投標資料和相關合同、協議書;
(十四)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護協議等資料;
(十六)申請項目驗收的圖、表、冊及初驗意見。
第十五條項目后期管護利用
在項目竣工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需要調整權屬的土地進行調整分配,并同項目區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及時簽定后期管護和利用協議,確保項目區工程設施的管護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補償補助標準及程序
(一)補償補助標準。
1、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筑物補助標準。擁有合法宅基地且戶籍在宅基地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并承諾整戶不再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筑物的建(構)筑物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購房補助和土地所有權人收益后,征地時不再享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助權利。
(1)建(構)筑物補償標準。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且結構完整的房屋,參照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對建筑物進行補償(見附表1)(以房屋產權證載面積為準)。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結構不完整但尚有殘值的房屋,對其房屋殘值按5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按房屋產權證載面積)。
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的構(附)著物等按4500元/畝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構(附)著物等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以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為準)
(3)購房補助標準為2.0萬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筑物時在籍農業戶口人數為準,不含掛靠人口)
(4)室內裝修綜合定額補償標準(見附表2);
(5)土地所有權人收益。以市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指標為準,按1.7萬元/畝的標準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10%用于復墾后土地的后續管護和利用。
在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合法宅基地,但戶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按本條(1)、(2)、(4)項標準補償。
因繼承或接受贈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繼承或贈予手續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按本條第(1)、(4)項標準補償。
建新拆舊或應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構(附)著物等按4500元/畝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構(附)著物等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經批準的規劃確定的新村居民點新建或聯建房屋的,其建(構)筑物補償、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構(附)著物等補償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按本條(1)、(5)項標準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退騰的宅基地證載面積扣除新村居民點占用宅基地面積后,按1.5萬元/畝標準補償;建房補助標準為1.0萬元/人(以在籍農業戶口人數為準,不含掛靠人口)。
3、農村其他建設用地建(構)筑物補助標準。擁有合法產權證書的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并經批準納入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益事業及基礎設施用地按本條(1)、(2)、(4)項標準補償。廢棄的磚瓦窯、礦山等無主建設用地,在復墾項目區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項目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作出書面說明,村、鎮簽署意見后再實施復墾,按本條(1)、(2)項標準補償給所在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按本條第(5)項標準執行。
(二)補償補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及建(構)筑物補償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所對納入復墾范圍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其他農村建設用地等進行實地清理丈量、登記造冊(面積以投影面積計算,單個圖斑補償面積不得大于實測1:500現狀圖實施面積)。
(2)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清理丈量基礎上,計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各項補償費用后,在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眾監督。
(3)審核。公示無異議并經項目所在國土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無誤的,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同意后,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收回原土地房屋產權證書交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銷。
(4)兌現。復墾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入庫備案后,項目承擔單位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補助費用直接從專項經費中撥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帳戶。
2、建(購)房補助支付程序。
(1)申請。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憑本人身份證明、戶口薄、補償協議、原房屋“兩證”或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購房合同或房地產權證或去向證明、新建房證明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建(購)房補貼申請。
(2)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在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審核。公示無異議并經項目所在國土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無誤的,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
(4)兌現。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后,經審核符合建(購)房補助條件的,將建(購)房補貼從專項經費中直接撥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權人帳戶。
3、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支付程序。項目實施完成后,根據市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指標以及指標使用的進度分期支付到集體經濟組織帳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該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工作經費。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工作經費按照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面積計算。
屬區土地整理中心投資并組織實施的項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別按1500元/畝支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項目所在國土所工作經費;分別按200元/畝支付給項目所在村、社集體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復墾項目工作。
經區政府批準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資并組織實施的項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按3000元/畝、1500元/畝支付給區土地整理中心和國土所工作經費,用于項目申報、規劃設計、方案編制、入庫備案、竣工驗收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分別按200元/畝支付給項目所在村、社集體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復墾項目工作。
經驗收合格下達減少建設用地指標合格證起一個月內,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一次性支付給相關單位。
為了規范我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意見》(政發[]2號)精神,結合我區棚改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征收機構
(一)市中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區住建、發改、財政、規劃、國土、城管、公安、工商、稅務、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鄉鎮、街道和社區居委會要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
(一)棚戶區改造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棚改項目確定后,區政府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新建、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房屋交易、工商登記、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等行為,對擅自搶搭、搶建、搶栽、搶裝修的“四搶”行為,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三)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
(四)房屋征收決定前,區政府組織區住建、國土、規劃、監察、城管、征收、審計等部門和被征收房屋所屬鄉鎮(街道),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五)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確定。
(六)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區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八)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要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十一)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二)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十三)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及面積等材料。
(十五)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六)安置房建設完成,被征收人辦理上房手續。
三、嚴格征收補償標準
(一)房屋價值補償
1、補償方式。征收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為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評估價格的90%;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格均按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2、補償標準。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單元式多層樓房),按1.0的容積率予以補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不足部分,在補交有關規費(293元/平方米)后予以補償;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建筑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的,按證載建筑面積予以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容積率不足1.0的,在補交有關規費(293元/平方米)后,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扣除工料費后,予以補償;容積率超出1.0的無證房屋,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給予工料費補助。
3、事實營業補助。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使用,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經營年限和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面積,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臨其它街的房屋每年增加8%的事實營業補助。但事實營業補助和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場評估平均價格的85%。事實營業房屋面積的確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產權面積為依據,給予貨幣補償。
(1)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2)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時間一致。
4、高層回遷優惠。根據城市規劃,回遷安置房屋為小高層或高層住宅的,給予下列優惠政策(待新房交付使用時一并結算):
(1)被征收人只選擇一套回遷安置用房的,獎勵8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人選擇兩套以上(含兩套)回遷安置用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獎勵8%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積,且獎勵的新建房屋面積每套不得超過8平方米。
(2)被征收人回遷時,屬自住房的,每戶獎勵物業管理服務費2.5萬元。
5、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用于回遷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國家強制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可以向征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申請并出示相關證明,征收部門在新聞媒體或者征收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多層樓房46平方米、高層49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上述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征收人承擔,超過的面積由被征收人按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購買。
6、無證房屋補償。被征收人違法占地建設房屋的,在搬遷期限內,能夠積極搬家交房的,給予工料費補助(磚混結構樓房33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平房31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瓦房29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結構房屋價格的60%給予補助)。未在搬遷期限內搬家交房的,由區國土、城管等部門依法進行拆除。
7、附屬物補償。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樹木補償標準按照建房字49號和市中棚組字[]1號文件執行。
(二)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1、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門一次性發給被征收人500元/戶的補助費;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發放。非住宅用房的搬遷補助費包括設備、用具的拆除、運輸、安裝及其它費用。實施司法強制執行的,不予支付搬遷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積每月8元/平方米計發,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積每月15元/平方米計發,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一次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應當依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經營補助費。營業用房按照實際營業房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補助,生產、辦公等用房按照實際使用房屋面積給予70元/平方米補助。
(四)搬遷獎勵補助費
搬遷期限20天。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經驗收交房的,合法的私房每提前一天每戶發放獎勵補助費2500元,最高獎勵5萬元;機關企事業單位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積獎勵16元/平方米。
四、嚴格依法評估
(一)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房屋所屬鄉鎮(街道)依據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二)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四)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入戶,通過實地勘查拍攝照片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五)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應公示7日。
(六)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五、房屋產權認定處理
1、已翻建的危舊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以現結構予以補償。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面積和性質補償;實際房屋面積小于規劃批準面積以測繪面積為準。
2、兩戶或兩戶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權證載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大于或等于1.0的,該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實際同一容積率進行評估,不再進行土地分割。兩戶或兩戶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權證載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小于1.0的,共用一個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土地分割面積(土地分割后,該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容積率不能大于1.0),達不成分割協議的,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區住建、規劃、城管部門和所在鄉鎮、街道依法分割;每戶有獨立自然院落的,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區住建、規劃、城管部門和所在鄉鎮、街道按實際測量確定。
3、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被征收人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由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土管所、鄉建辦和社區居委會提供統一規劃的宅基地人員名單和土地面積,經鄉鎮、街道審核同意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區住建、規劃、城管共同依法予以確認;被征收人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鄉鎮(街道)以上政府統一規劃的住房,由項目所在鄉鎮、街道提出初步意見,區住建、規劃、國土、城管部門共同依法予以確認。統一規劃的一處宅基地認定為一名產權人,統一規劃的宅基地面積履行法定程序后,認定為合法土地面積。
六、加強房屋征收補償的監督管理
關鍵詞:工程監理控制工作
1工程監理控制及其重要意義
控制就是指“制約一個系統的行動,用最少的信息,實現最優的調控,使之適應于環境的變化,以取得最大的預期效果”。控制是管理的重要職能,是保證目標,決策、部署安排得以實現的手段。控制的目的是確保一個系統目標的實現。
工程項目控制就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地進行投資目標值、進度目標值,質量目標值與實際投資支出資、實際進度值、實際質量值進行比較,若發現偏離目標,則采取糾偏措施,以確保項目總目標的實現,這就是工程項目動態控制。
監理受業主的委托以合同為依據,對工程項目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控制是監理任務的核心,從根本上講沒有控制就沒有監理,控制是建設監理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是其目標實現的必要手段。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要使監理控制有成效,就必須堅持控制程序化、標準化和科學化。
2堅持控制程序化是做好監理控制工作的前提
監理程序是從監理實踐中摸索并總結出來的帶有規律性的工作次序。
施工階段的監理程序是在施工程序基礎上形成的,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就能使施工過程中各主要環節、主要工序處于受控狀態,只有在受控狀態下才能把握住施工過程中活動脈搏,適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例如,工程開工前須按監理規定程序報送開工申請書及相關施工技術文件,經監理批準后才能開工。這個程序無疑強化了施工承建單位充分做好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同時保證監理的正確意見被采納吸收,實現了事前控制。施工過程中堅持單元(工序)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即上道工序沒經監理檢查驗收,下道工序不能施工。這個程序保證單元(工序)質量在受控狀態,實現了事中單元質量控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事故處理程序保證監理事后控制。從這個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控程序可以看出,它反映了施工規律、順序,它制約了質量系統的行動,保證工程質量主要環節,主要工序處于受控狀態。
再如,工程款支付程序,它保證了支付這個系統按照一定順序、一定的審批權限及相關的支付標準和要求高效有序運行,有效地控制住支付系統;其中沒有監理工程師付款簽證,承包商就得不到付款,這就實現了監理質量一票否決權,從而保證監理工程師在現場中心地位,故堅持監理工作程序化是做好監理控制的前提與保證。
監理程序可歸納為三大類,其一,為運行管理程序,主要為業主、監理、承包商二者之間聯系及管理流程,保證信息的及時傳遞和反饋。其二,為監理內部質量體系運行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及其傳遞途徑;會議協調;各種監理業務處理程序;資料的分類、整編、歸檔、各層次人員崗位職責;建設各方的關系及其處理。這些程序運轉直接影響監理工作質量,它是做好監理控制工作的內在因素,內在的根本保證。凡是成功的項目管理必須有一個高效率的質量組織體系,質量體系的優劣除反映在人員素質、專業配套、組織結構運轉、效果可衡量性外,重要一條就是組織可控性,可控性依賴信息傳遞暢通,信息傳遞、反饋的途徑就是程序。內部可控程序無疑來自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縱向體現命令源,責任與權限控制;橫向保證職能部門配合協調和信息流程。其三,就是圍繞監理任務落實制定的外在控制程序,包括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程序、施工進度控制程序、支付結算控制程序、信息管理程序、質量事故處理程序、索賠、工程變更、施工分包隊伍審批、竣工驗收等程序,這些程序是監理控制程序的核心與關鍵,它在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保證先后開展順序和銜接,保證監理監控不漏監,同時這些控制程序都在相應的系統中制約了系統的行動,保證各個系統在受控狀態。監理工程師只有嚴格執行這些基本控制程序才能做好控制工作。
3堅持標準化管理是做好控制工作的基礎
監理標準化管理主要是指:把“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三方面監理內容從形式到內容都轉化為標準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項每一步工作都有統一規定、統一要求,都有標準依據,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標準。標準就是對隨意性的限制,因此它是控制的基礎。
監理項目標準化管理一般歸納為“形象”標準化管理、“現場”標準化管理和“文檔”標準化管理三大標準化管理內容。
“形象”標準化管理就是把監理組織機構、監理工作宗旨、監理人員職責、監理工作程序、監理人員值班制、承包商質量體系等都要以一定的形象形式展示出來,以利從形象上就一目了然了解監理工作運行的概貌。“現場”標準化管理,就是預控、過程監控,復驗和簽認等都有規定程序、統一的內容要求,明確的崗位職責和相關統一標準,統一規格的圖表,做到每天有監理日記、每周有協調會議紀要,每月有監理月報,同時這些日記、紀要、月報都有統一的標準規格、規定的項目內容。“文檔”標準化管理,包括文件歸類按照統一規格,統一標準分門別類歸盒歸柜,做到及時、準確和完整。
監理標準化管理內容從內涵上可分為監理內部管理標準化和外部控制標準化兩個方面。其一,內部管理標準化是監理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規范監理內部組織運行行為和個人行為,使監理內部組織和個人行為的好劣從定性、定量兩個方面具有可衡量性,以建立起獎優懲劣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是做好監理控制的內在保證和基礎。其二,外部控制標準化主要是將工程質量、進度、支付結算、信息與合同管理轉化成標準化控制與管理,要求施工承建單位按照監理規定的標準化控制要求進行工程實施方案策劃、實施、檢查、糾偏、支付與竣工。諸如,施工過程中施工承建單位必須按照監理要求的內容標準、表報形式,報送各種工程項目簽證、認證、檢測、評定、支付等標準圖表及標準化的各種驗收資料。標準化控制一方面規范了監理服務行為,有利于監理人員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限制承建單位在管理方面的隨意性,推動他們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是外控標準化的主要目的,也是外在基礎。例如,監理工程師要把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的計劃、實施和控制三結合的圖表制定出來,需有相當的理論和工程經驗才能做出,這樣就強化監理對合同的全面理解,迫使監理工程師去鉆研業務與監理理論;與此同時也要求施工承建單位按照監理制定的標準化管理內容要求去做,推動他們的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時,若這些標準化管理得到業主的認可,只要監理都按照標準化去做,工程出現了偏差或沒有達到合同要求,監理工作質量優劣也有衡量標準以利鑒別是非,客觀評價監理工作,所以它是做好控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4堅持控制科學化才能提高監理控制水平和成效
科學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堅持控制科學化就是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工程投資中找出各自的內在客觀規律和三者之間矛盾對立統一的內在聯系,監理工程師遵循這些客觀規律去運作,以促進合同目標最佳實現,從而體現監理工程師的控制水平和控制成效。
控制科學化包括控制依據的科學化、控制程序的科學化、標準管理的科學化、監理方法和手段的科學化及合同管理與協調的科學性。
4.1監理依據的科學性
監理控制成效直觀表現在施工承包合同目標的實現,而合同目標的實現不僅僅取決于監理控制水平,同時取決于合同的科學性,更重要的是取決于施工承建單位完成合同目標綜合素質,涉及建設各方的相互配合。監理控制的依據是監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監理合同主要反映業主給監理的授權范圍、授權程度以及監理的物質基礎,授權范圍和授權程度直接決定能否充分發揮監理潛在水平和能力;物質基礎決定了監理的資源投入,包括人力資源和設備投入,投人多少與高低,直接決定監理的控制水平與成效。施工承包合同是監理控制的主要依據,合同的科學性、合理性、嚴謹性直接決定監理控制的科學性。
施工承建單位的綜合素質是決定能否全面覆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目標的根本保證。選準一個守信用、重合同,綜合素質較高的施工隊伍是保證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一個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不相適應的不合格施工承包單位,監理是難以通過控制來實現合同目標的,能做到的僅僅是通過監控把合同風險減少到一定程度。因為社會監理性質屬于技術服務和咨詢而不是承包,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者,它的責任是通過科學的控制促進合同目標實現,而不能保證目標的實現。
當然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是監理工程師是否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作用,通過科學的控制與管理轉化矛盾,化解矛盾,把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轉化為對工程項目建設有利因素,最大限度減少合同風險。因此,衡量監理控制成敗不僅僅直接地表現在合同目標是否實現,在建筑市場未完全規范的條件下更重要的是表現在監理控制水平和水平的發揮,即衡量監理控制成效,一方面看所承建的項目合同目標是否實現,另一方面當合同目標沒有實現時要分析產生的原因,考察監理的控制水平和主觀能動作用的發揮,這樣才能客觀地評價監理對工程建設所發揮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那么怎樣考察監理的控制水平呢?那就是考察監控的科學化程度。
監理依據的科學性包括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相關的技術規范、標準、質量標準、設計文件、監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這些都是監理工作之本,都是從長期工程建設與社會實踐中總結提煉的科學結晶,控制是否科學化的根本就在于是否按照這些依據去控制,守“理”者不問,違“理”者必究,執法要嚴明,做到鐵面無私,一絲不茍,既要當好工程建設中的執法官,又要做好工程質量衛道士,對監理依據要全面理解融會貫通。科學的精髓是動態的,又是不斷創新的,一方面嚴格按照科學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監控,另一方面提高大膽創新,積極慎重引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加以科學利用。對于合同的某些條款和設計文件中的不妥之處,積極通過一定程序一定審批權限加以完善、修正和優化使其更具科學性。
4.2監理程序的科學化
控制程序化雖然能控制相應的系統的行動,但并不能保證行動內容的科學化,只有當控制程序科學化才能更好促進合同目標的實現。監理程序的科學性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按照這些程序去控制,能否制約相應系統的行動(能否把各自相應系統控制起來);其二,能制約相應系統的行動,同時程序所涵蓋的內容要滿足相關要求并具科學性;其三,是否有利于化解和轉化各種矛盾促使合同雙方維護合同的嚴肅性,認真覆行合同中的權力與義務。
例如,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控制程序,堅持這個質量控制程序就可以把質量系統的行動制約起來,但并不等于控制內容就合理就科學,要使其具有科學化還必須經過一系列的科學化監控,它包括預控(事前),施工過程監控(事中)和后期監控(事后),其中事前控制內容為:施工隊伍技術資質能否滿足合同要求;質量保證體系及監控系統設立是否滿足規定要求;施工機械設備技術性能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構件是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鑒定與試驗的科學性可用性;設計文件的會審與技術交底的科學性;測繪系統布設及精度能否滿足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技術及施工組織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審查內容包括①編制依據的科學性⑦施工程序安排是否科學③勞動力和資源供應是否相適應④施工的主要方法是否科學⑤技術組織措施是否科學。事中的控制內容為:工序質量監控科學化;質量資料和質量控制圖表真實性、完整性和科學性;設計變更和圖紙修改合理性;施工作業的規范性和檢查科學性;單元工程、分項、分部工程和各項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合理性;原材料、半成品試驗與抽檢的科學化;組織質量信息反饋的先進性。事后科學化監控內容為:工程驗收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竣工驗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化。
通過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程序化的監控使其各項程序中控制內容滿足合同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技術標準規定,使其更具科學化。
4.3監理方法和手段的科學化
監理的方式方法要講究科學化。監理方法科學化包含監理工作方法和控制方法科學化。其一,監理工作方法的科學化首先表現在監理思想方法的科學性,就是要在監理實踐中堅持“兩點論”,用辨證的觀點去正確對待和處理工程建設中遇到的問題,用公平、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去處理施工合同中發生的矛盾。工作方法的科學化就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控制中分清主次,主要矛盾解決了,次要矛盾即可迎刃而解(如制定工程質量目標控制點就是抓主要矛盾的典型);堅持嚴格監控與熱情幫助相結合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理方法。其二,監理控制方法科學化,主要指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工程項目實施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動態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為主,事后控制為輔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強調監理工作的預見性,計劃性和指導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進的網絡技術,先進的計算機目標管理及科學化的統計資料分析,這些都構成控制方法科學化。
控制手段包括旁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會議,支付手段,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工程測量,檢測試驗,計算機輔助管理等手段,運用這些手段時要得當,有度、合理、有效、技術先進等構成控制手段的科學化。
4.4合同管理科學化
工程質量目標、工程進度目標和工程投資目標構成了施工承包合同目標,合同目標是一個有機整體。三者之間既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存在著矛盾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監理在合同管理中決不能孤立偏面地追求某一方面,而忽視另外兩方面,在控制中要合理、科學地統籌考慮目標的整體利益。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具體分析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投資目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矛盾中求得目標的統一,尋求最佳的項目目標控制方案,這是合同管理中最具科學化的一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