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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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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

第1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煤炭企業 稅收 籌劃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的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為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對于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而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項目,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節約稅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納稅人的凈收益,而對于納稅人來說,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減少稅款支出也是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必須做的工作。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在稅法規范的前提條件下,通過稅收籌劃,選擇怎樣的納稅方案才能使企業更好的降低影響它實現利潤最大化根本目標的負擔,從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尤為重要。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稅收籌劃也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生活中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稅負

企業在籌資、投資等決定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決策中引入稅收籌劃,會對企業決策產生一定影響,使最終收益達到最大化;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對具體某一產品、稅種、稅收政策的籌劃,對企業講稅負降低到最低大有裨益。企業的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減輕稅負,增強競爭力,有效維護企業權益,使自身經濟利益達到最大化。

(二)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

在我國,較早出現實行稅收籌劃的納稅人都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在這些企業中有很多納稅先進單位,他們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規范的納稅行為,從這點可以看出,進行稅收籌劃本身就是依法納稅意識強的表現。同時,納稅人及相關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會更加深入地了解、領會和運用稅法,從而促進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

(三)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

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三要素。而稅收籌劃的目的,正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和利潤的最佳組合。所以,稅收籌劃也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企業在選擇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時,總是將應聘人員的稅收籌劃知識和能力作為人員錄取的重要標準之一。稅收籌劃的發展程度,實際上是衡量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二、煤炭企業的納稅籌劃對象

納稅籌劃對象是納稅籌劃所針對的客體,是納稅籌劃的內容,也可以說是影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各種因素。納稅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管理活動,如果沒有清晰的工作對象,就會使工作陷入混亂,既做不到系統和完整,也抓不住籌劃的重點。煤炭企業納稅籌劃對象主要包括納稅籌劃的行為對象(包括籌資、投資、經營和分配這四類經濟活動)和納稅籌劃的要素對象(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納稅地點等等。)

三、煤炭企業總體稅負分析

2004年以來,隨著世界范圍內能源緊張狀況的持續,煤炭價格上揚趨勢明顯,煤炭企業大面積巨額虧損局面逐步得到改善,煤炭企業稅收貢獻也在逐年提高,對國家稅收和財政收入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但財稅政策沒有相應的變化,呈現一種煤炭企業嚴重危機時缺乏扶持與鼓勵,生產經營形勢好轉時稅費負擔不能及時調整的局面,稅企之間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形成,煤炭企業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及成本費用核算體制改革嚴重滯后,十分不利于煤炭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形成,與煤炭企業在整個國家能源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協調。

由于煤炭企業屬于采掘業,煤炭生產成本中的物資消耗不構成產品實體,在煤炭產品成本支出中原材料消耗在整體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較小(我集團公司在18—20%),而煤炭企業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環境治理備用金等方面的投入大,得不到正常抵扣,導致煤炭產品的進項稅抵扣相對較少,造成煤炭行業稅負明顯大于其他行業,成為工業領域稅負最高的行業之一。除此之外,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再加征鐵路建設基金,長期積累的稅費重疊等問題,更進一步使煤炭行業的經營舉步維艱。近年來,隨著煤炭市場好轉,煤炭銷量增加,煤價呈恢復性增長趨勢,煤炭企業銷售收入增加,增值稅負擔也隨之大幅增加。

稅收制度與煤炭企業的健康發展煤炭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產業,應當統籌其開采和利用的整體規劃,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在稅收、費用的征收方面,不規范、不統一,造成稅費征收了,卻得不到有效綜合利用的局面。煤炭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與稅收息息相關,煤炭企業的效益評價離不開稅收要素的制約。煤炭事業要對國民經濟做出與自身條件相適應的貢獻,參與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讓全民共享改革開放的豐碩成果,促進民生,稅收在這個層面上的意義十分深遠。煤炭企業要在今后進一步融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積極投入市場競爭,推進自身的超常規發展,取得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突破,就需要不斷地在財務核算、成本核算方面進行深入改革,認真了解和研究稅收制度。在全面拓展共同利益基礎上,形成煤炭企業的利益共同體,協力反映共同利益訴求,主動介入財稅體制改革進程,支持煤炭企業技術與裝備水平的不斷提高,保障煤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煤炭企業稅收籌劃的誤區

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知識含量很高的復雜勞動,要達到預期的效果,除了籌劃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才能和原則性之外,還要選擇合理合法的途徑加以運作,才能獲得良好的效果。然而在煤炭企業,很多人(包括為數不少的財務人員)對納稅籌劃工作還存在著很多誤區。

(一)對納稅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第2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勞動權;法律保障;征稅權限制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1)01―0035―07

在當前個人所得稅法所列舉的十一項應稅所得類型中,工資薪金項目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工薪階層構成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由此也引發了個人所得稅“劫貧濟富”還是“劫富濟貧”的爭議。工資薪金是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重要體現,更是關涉勞動者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其稅法待遇如何,尤其引發全社會的關注。稅法如何尊重和體現作為憲法權利之一的勞動權,確保工薪階層不至于在稅課中處于不利地位,甚至稅法是否能夠作為促進勞動權實現的重要工具,在當前勞動力價值日益彰顯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為此,即有必要探討稅法的制度構建中如何保障勞動權的實現。

一、勞動的價值創造:勞動權稅法保障的邏輯起點

稅法重視的是足以表征納稅能力的實質的經濟事實,關注的是個人在某特定時間內增加的財產所表現的負擔能力。稅收是從私人手中向國家無償讓渡的部分財產,是國家參與社會財產的分配與再分配。為保證私人部門維持并存需足以創造國民財富的能力,國家僅能從社會新增財富中參與部分價值的分配。因此,只有當經濟活動使新的社會生產發生并實現總體經濟提升而發生的新增價值的部分,才能作為課稅對象。因此,為避免對社會生產力的侵害,防止“沒收性”的稅收產生稅源絞殺的后果,國家征稅僅可及于只有在市場交易中所創造的價值增加。凡屬生產或生活要素,均不得納入課稅的范圍。

長期以來財產被視為價值創造的唯一來源,在稅法理論與實踐中也更為關注對財產征稅的限制。然而,財產只是一種“被動資產”或“消極資產”,只能發生價值的轉移而不能自我增值。相反,具有增值能力的勞動力能夠以所有者自身的勞動創造價值,是成為社會價值增加的最有力保障。勞動者本人在勞動過程中不僅創造了自我生存所需的財富,還創造大于自我生存所需財富的社會財富。也只有與人類勞動的結合,無法實現自我增值的物質資本才能形成新增的收益。在現代社會中,人類勞動的投入對價值創造的決定意義甚至遠遠超過了財產的投入。知識的占有、創新和配置、使用和競爭成為現代經濟中創造價值的主要手段和重要途徑。具有特殊的知識和專業化的人力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它們用創造性勞動,將無法實現自我增值的物質資本通過生產經營和資本經營等各種方式進行運轉,這不僅形成遞增的收益,而且能使資本和勞動等生產要素投入也產生遞增收益,從而使整個經濟的規模收益遞增,遞增的收益保證著經濟的長期增長。既然應以稅源完整的維持作為國家征稅前提和界限,財產作為價值創造的物質基礎,對財產權的保障固然重要,但對勞動者個人的保障,尤其是其勞動權的保障,是對稅源的根本維持與保護,對實現社會財富增加、確保國家的穩定稅收,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有學者則認為,財產權的賦予便意味著人類具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勞動成果的權利。在能夠支配自己勞動成果的條件下,人們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存,才能維護自己作為人的自由和尊嚴。因此,限定國家對財產征稅的界限,便足以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存。但勞動權不僅保障公民獲得并自主支配勞動報酬,更從根本上保障公民自由選擇就業機會、保障其生命安全。尤其在當前我國生產力尚不發達的情況下,通過就業獲得工資仍是大多數公民獲得財產的重要手段和前提。而財產權的保障主要在于實現公民已有的財產的使用和收益,兩者之間顯然具有不同的價值取向,不僅公民現有財產權應受稅法保護,以自身勞動獲取財產的權利更應予以保護。

所得的基礎在于財產的使用與勞動的消耗。由此形成了資產所得與勞動所得兩大基本的應稅所得的類型。具體而言,資產所得是基于私有財產權的使用、收益所取得的收入,而勞動所得則是基于勞動權、工作的施行而取得的報酬。一貫以來,私人財產被視為人類劃定自身生活領域并滿足自身需要的物質基礎,財產權也進而被賦予維持人類生存和維護人類自由的價值意蘊而倍受推崇。在工業時代中,私人財產投資所形成的物質資本被認為是決定企業生存與發展的主要要素,是社會新價值得以創造的基礎,因此,財產權的保障在立法中尤受關注,不僅在私法領域對私人財產權加以規范和調整,在稅法領域更以財產權的保障形成征稅的限度,由此形成了對資產所得的“半數理論”和“最適財產的課稅理論”。

相比較而言,同樣作為基本人權之一的勞動權,在稅法上所受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財產權,對勞動所得是否與資產所得同等課稅、勞動權在稅法中如何予以保障一直有所忽視。勞動權對人類生存的意義絕不遜于財產權。勞動權維系生存也謀求發展,“勞動權不僅是公民獲得財產的最基本途徑,也是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勞動作為大多數人謀生的手段,是其獲得財產的最基本途徑,是實現生存權的一般手段,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就在最低意義上保障了勞動者的生存。勞動權的實現確保勞動者的生存與生活,確保勞動者安全、健康地生存且有保障、有尊嚴的生活,并以其穩定的經濟收入,從事學習、社交、旅游等活動,從而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質。基于勞動權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如何確保公民能夠在自由選擇職業的基礎上,獲得并自主支配基于勞動提供而取得的報酬,滿足其生活的需要,便成為稅法上同樣不容忽視的問題。

二、勞動權稅法保障的實現路徑

勞動權的確立,既是勞動者作為個人存在的需要,在稅法上亦關系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維持,因此,即有必要探究勞動權的屬性與權利內涵,以選擇確定其稅法保障的實現路徑。

(一)勞動權的雙重屬性與稅法保障的路徑選擇

勞動權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具有求職愿望和勞動能力的公民為維持其生存需要,始終享有從社會平等獲得職業技能、實現有償勞動就業愿望的機會和保障及在社會經濟組織中進行勞動時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的權益。勞動權的屬性,一直存在自由權與社會權之爭。勞動權的自由權說認為,勞動權是勞動者自我實現的權利,其目的在于排除國家對勞動權的干涉。勞動權的社會權說則認為,勞動權的實現依賴于國家提供的保護和政策扶持。上

述對勞動權屬性的認識,實際上都是有失偏頗的。由于勞動力與勞動者的不可分離,具有高度的屬人性,這就決定勞動力的擁有與使用屬于勞動者的私域問題,基于勞動力的所有權及其使用自由所產生的勞動權自然具有自由權屬性。但勞動力的使用不僅關系勞動者的生存與發展,更關系到社會的維持和存續,國家必須確保勞動力與物質資料的及時結合,并確保在此過程中勞動力擁有者的人格、人身及財產利益的得失,由此必然形成國家對勞動權的保障義務。因此,勞動權兼具自由權和社會權的雙重屬性。

勞動權的雙重屬性決定了稅法保障的基本路徑選擇。勞動權的自由權屬性決定了勞動權具有對抗國家征稅權的功能,要求國家征稅權不得形成對勞動權的不正當干預,確保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充分展示和發揮。國家選擇對勞動成果進行征稅時,應當首先為個人預留維持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物資,并保證在該財產范圍內,勞動者仍足以自由選擇及支配所擁有的勞動力。勞動權的社會權屬性則要求國家應當以稅收鼓勵或促成勞動權的實現,以稅收利益誘導企業尊重并創造勞動權實現的條件和環境,對就業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

但勞動權的雙重屬性并非是完全并重的。“在現代這個嶄新的歷史階段中,為確保自由權體系能夠存在下去并且能夠有效的發揮其自身的作用,社會權就成了對自由權的一種補充物,一種必不可缺的新的法的規范”,勞動權的社會權屬性是自由權的一種補充和保障,是以自由權為基礎所萌生的“類權利”。正因為如此,以國家對勞動成果的征稅范圍的限定,應當是勞動權稅法保障的首要之義,以確保建構足夠的機制,使勞動者得以不受阻礙、自由的使用勞動力并享受勞動成果。即使國家以稅收為工具對勞動權實現予以保障,亦應當存在必要的限制,不宜形成對勞動權實現的過度強制。在所采取的稅收措施中,應當符合目的、手段間的比例原則,僅在勞動者無法自我實現或自我實現具有嚴重障礙,且采取稅收手段對市場與市場的侵害最小時,國家才能以稅收手段干預、介入勞動權的實現。

正是勞動權的雙重屬性及其順位決定了稅法保障對于勞動權的實現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在當前政治國家與市場社會①的二元架構下,國家、社會與個人對于勞動權的實現具有不同的意義。但相較而言,勞動權實現對市場社會的依賴程度遠遠超過了其他權利。國家不能自行參與市場經營,這決定了它在提供就業機會和改善就業環境等方面的作用極為有限。由于勞動關系確立于市場機制運行過程中,勞動關系確立與否以及勞動關系確立后如何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和使用,其決定權均在于用人單位,這也決定了勞動權實現的主要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而非國家。因此,國家以行政命令管理方式保證勞動權的實現,固然有其必要,但無法達致最佳效果。相反,適應市場機制的價值規律,以稅收利益為’誘導,促使用人單位實施有益于勞動權實現的行為,對于勞動權的實現無疑更具有積極的意義。稅法的保障更有利于確立以市場社會為主體、國家為輔的勞動權實現機制,國家盡量以稅收利益的安排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保障勞動權實現的義務,只有在用人單位無法達成立法的最低要求時,國家才予以介入。稅法的誘導使得國家對勞動權實現的直接干預和介入有所減輕,勞動者能夠在整體就業環境因稅收誘導而有所改善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勞動權的行使,實現平等的就業機會,亦更符合勞動權的雙重屬性所決定的權利實現機制。

(二)勞動權稅法保障的立法嘗試

1.以稅收優惠保障就業權的實現

為了保證特殊人員的就業權,尤其是勞動能力存在一定障礙的人員,國家往往規定了稅收優惠措施,以增加其就業的機會。對于自主就業的人員,國家給予其直接減免稅的待遇。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的規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同時,國家為鼓勵企業向在就業市場上不具有競爭力的人員提供就業機會,對吸納上述人員就業的企業也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此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

可以說,國家一方面通過直接稅收優惠鼓勵個人自主就業,另一方面對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鼓勵其吸納特定人員,從而保障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員能夠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

2.以稅收優惠促進勞動安全權的實現

勞動安全權是勞動權的重要內容,是指用人單位應當避免或減少職業傷害,確保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為此即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但對于企業而言,利潤最大化是其從事經濟活動的首要目標,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和設備往往必須服從于經營活動的整體收益一成本的考慮。在滿足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后,企業往往怠于采用成本更高但更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設備和條件。為促進企業積極使用安全生產設備,積極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法》第34條專門規定,企業購置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3.對社會保障費不予課稅保障社會保險權的實現

為了保證勞動者在失業狀態或退休狀態仍能享有自我發展的物質條件,國家不僅強制企業和個人繳付社會保障費,更對所繳付的費用給予免稅待遇或允許其進行稅前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在很大程度上均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使其繳付的社會保障費成為其處于未就業狀態時的重要生活來源。

除在稅收實體法中,通過稅收優惠對勞動權的實現予以鼓勵和促進,在稅收程序法中則肯定在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工資和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可以優先于稅收

債權得以實現,作為《稅收征管法》第54條稅收優先權的例外。這也是在國家征稅權實現中對勞動報酬權予以保障的重要表現。

三、勞動權稅法保障的制度缺失

(一)工薪所得的9級累進稅率加重勞動者的稅收負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其數額大小劃分為5%~45%的9個等級,對每個等級分別按其相應的等級的稅率計征稅款。工薪所得數額越大,所適用的等級稅率越高,反之,稅率越低。從表面上看,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是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差異的結果。然而,量能課稅原則并不必然要求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量能課稅原則只是要求負擔能力較高者應比負擔能力較低者,按比例支出較多的稅額而已,并不要求應累進地多加支付。川累進稅率的設置是基于國家收入分配的考量的,目的在于將總收入在高收入和低收入者之間進行分配。但累進稅率本身即意味著差別待遇,納稅人對此有著本能的抗拒心理,高額的累進稅率尤其強化了壓抑效率的機制,將破壞人們工作的積極性。由于工薪所得是納稅人所投入的勞動力價值的體現,勞動力價值越高,工薪所得便應當越高,這是勞動權的應有之義。在9級累進稅制下,擁有較高勞動力價值的納稅人卻無法取得與其勞動力投入相適應的稅后所得,這也將構成對勞動權的違反。

在當前我國采用分類所得課征模式下,工薪所得的9級累進稅率對工作的替代效應更加明顯。以工薪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納稅人以低收入者居多,高收入者大多以“管理、技術、投資參與分配”的所得項目作為重要的收入來源。但由于工薪所得適用9級累進稅率,其最高邊際稅率為45%,而除生產經營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為35%外,其他以“管理、技術、投資參與分配”的所得項目的邊際稅率僅為20%。當高工薪所得的納稅人因累進稅率的適用而導致稅后收入遠遠低于取得相同數額的其他類型所得的納稅人時,便可能不得不放棄工作而選擇閑暇或進行資產的投資。不僅如此,在以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高收入者中,由于其收入取得的多渠道和隱蔽性,其應稅所得實際游離于稅收征管范圍之外,尤其在當前我國稅務機關征管水平有限的情況下更是如此。而以工薪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高收入者,由于工薪所得支付的穩定性和周期性,稅務機關得以掌握所有的課稅資料,加上工薪所得的代扣代繳制度,其所得大多都能夠足額繳納稅款。由此所決定,工薪所得的實際稅收征收率也遠遠高于其他類型的所得。

因此,無論是現有的納稅義務的實體制度的設計還是征管能力的現狀,都決定了工薪所得承擔的稅收負擔遠遠高于其他所得。納稅人的勞動力價值越大,工薪所得數額越高,稅收對其勞動權行使的強制便越高,不僅違背勞動自由權,更不利于勞動力的社會價值的創造。

(二)現行費用扣除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形成與價值提升

從當前費用扣除制度來看,無論工薪所得數額如何,均只允許扣除2000元的標準扣除額,作為維持其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反觀其他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如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其所得取得所支出的費用均得以據實扣除。即便是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可扣除費用的數額亦隨收入的提高而有所增加。一般而言,個人所得稅中的費用扣除一般包括經營費用和生計費用的扣除。有學者認為,對工薪所得而言,由于工薪所得者均為單位就業者,所在單位已經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條件,因此,并無經營費用扣除的問題,而僅有生計費用的扣除。然而,勞動者在完成工作時,必然發生一定的交通、通訊等費用,這些費用亦為“工作完成所必要的條件”,但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交通費、通訊費補貼本為勞動者因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所獲得的價值補償,一旦被納入所得課稅范圍,亦將大大加重勞動者的稅收負擔。

此外,人作為人的存在是其從事工作的前提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生計費用亦可視為個人從事工作所支出的“經營費用”。當前的費用扣除制度僅僅關注了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維持所必須的費用,卻忽視了在勞動力長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所必須的物質消耗。在現代社會中,勞動能力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和培訓,勞動能力越高,所需要的物質投入便越大,如健康設施和服務、在崗培訓、正式組織的不同層次的教育、企業之外的各種學習計劃項目以及個人及家庭根據工作機會變化而發生的遷移。勞動能力的此種物質消耗必須貫穿于勞動者的整個工作期間。除基本生活消費之外,形成和發展勞動能力的物質消耗不僅是勞動權實現的前提,更是勞動能力得以提升的重要因素。當此部分費用支出無法作為稅前扣除時,一方面,將使工薪所得不得不以“非凈所得”進行課稅,納稅人真實的稅收負擔能力無法得到準確的衡量,另一方面,勞動能力高的勞動者必須適用9級累進稅率而縮短與其他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卻無法扣除在勞動能力形成過程中所消耗的巨額費用,同樣將形成對勞動權實現的巨大障礙。

(三)資本所得的過度優惠形成對工作自由權的干預   在當前的立法模式下,資本所得不僅邊際稅率遠遠低于工資薪金所得,更得以享受諸多的稅收優惠,使得其整體的稅收負擔水平遠遠低于工薪所得。其中,個人投資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差價收入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9月起也作為免稅所得。自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和紅利也能夠享有減半征收的優惠。相反,工薪所得必須適用9級累進稅率,卻幾乎無法享受任何的稅收優惠。由于工作所得在當前的稅制結構下必須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對同一納稅人而言,工作與資本投資相比,將面臨更高的邊際稅負。從社會整體來看,勞動者的勞動在創造全社會得以分享的社會財富的同時,卻必須承擔遠遠重于資本投入的稅收負擔,而資本投資無法創造新價值卻得以保留更多的稅后收益,這將產生“懲罰勞動、獎勵投機”的效果,這將扭曲納稅人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和作出職業選擇的決定,大大降低實體經濟的生產或勞動的積極性,必然對納稅人選擇工作或投機形成一定的強制,促使納稅人放棄工作轉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從而干預納稅人選擇經濟行為的自由。

四、勞動權的權利內涵與稅法保障措施的選擇

從根本上看,勞動權并非單一的法律概念,而是一項綜合性權利,是一個包含多項權利內容的權利束,形成以自由擇業權、獲得就業援助權、勞動報酬權、休息權、職業培訓權、職業安全權、勞動保護權、民主管理權、團結權、社會保險權、集體談判權等一系列的具體權利。因此,勞動權既包括了物質性權利,也包括人身與人格性的權利。不同的具體權利

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其實現方式各異,因此,也對稅法保障措施的選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一)物質性勞動權利的稅法保障

勞動是實現生存的一般手段,勞動的客觀結果是獲得維持生存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為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生存條件提供物質基礎,因此,物質性勞動權利是勞動權的應有之義,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險權、福利權等是其最為典型的內容。

1.勞動報酬權的稅法保障

在當前大多數國家中,勞動報酬都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應稅所得,這與工資、薪金的穩定支付及由此所決定征管的便利有著直接的關系。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之后,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財產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物質保障。因此,勞動報酬權與財產權在稅法上應當獲得相同的保障。稅收的課征不僅不應當侵入私有財產權的核心,形成沒收的效果,更不應當過度侵入勞動權,形成對勞動能力維持和提高的絞殺性效果。勞動者在提供勞動、行使勞動權時,享有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其勞動報酬因此負擔一定的納稅義務并無疑義。但勞動報酬既然與勞動者的生存與發展相關,仍應以私用為主,稅收僅為勞動權所附帶的社會義務,而不能反客為主。如稅收對勞動報酬的課征,已使納稅人參與工作因無利可圖而無以維續,足以削弱納稅人的勞動能力的維持與再發展,使市場上勞動力的提供已陷于停擺,則應已視為超越對勞動報酬進行征稅的合理界限。因此,基于勞動報酬權的保障,稅收的課征界限應當在于,在減除依法計算的成本、費用及其他負擔、進行稅款的繳納后,勞動者所保留的勞動成果,仍足以彌補勞動力在工作中發生的勞動力的損耗并得以在該勞動成果的基礎上得以發展并提高其勞動能力。

勞動報酬權的稅法保障同時也導出勞動報酬的稅負平等。有學者認為,資本所得的輕課稅是基于效率的選擇。由于與勞動相比資本的供給彈性較大,加上資本移動相對容易,對資本所得課以重稅將會影響資本的積累和投資或驅使資本流向國外,所以相對于資本課稅,勞動所得課以重稅更有效率。①但從稅收是為公共產品對價的觀點來看,資產所得所依賴的資產維持、使用和收益取得的過程中所享受的公共基礎設施、市場運作秩序等公共服務,與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所享受的就業機會與職業活動的法律保障等公共產品,兩者并無實質上的差別。在收益取得中,勞動者固然需要消耗勞力與腦力,資產擁有者為維持其資產、取得收益亦必須勞心勞力。因此,資產所得與勞動所得基于所依賴的物與人的差異,在所得計算方法和費用扣除方面可以有所差異,卻并不足以是資產所得與勞動所得的差別待遇得以正當化。相反,從量能課稅的觀點來看,資產所得較勞動或薪資所得具有更高的稅收負擔能力。資產本身因受財產權保障原則上不予課稅,資產所得較薪資所得較為安定。薪資所得依賴個人勞動力,此可能因健康、年齡而有所惡化減少。薪資所得者須付出與其收入相對的代價,如閑暇犧牲、住居所限制、家庭照顧等。因此,勞動報酬所得即使不能享受較輕的稅負,也不應當使其承擔重于資產所得的稅負。

2.社會保險權的稅法保障

社會保險權是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等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補充和幫助以克服社會風險的權利。在現代社會環境中。工作仍是大多數勞動者獲取生活來源的重要保障,如因失業、傷殘、疾病或衰老等原因而喪失工作能力和機會,那么,其生活來源也必然失去保障。為此,國家一般在勞動者失去工作機會或喪失工作能力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社會保障金,如退休金、失業救濟金等,以保障其最低基本生活。基于生存權的保障的“最低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上述財產為勞動者維持生活所必需,且其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收入,因此,不應列入課稅的范圍。

在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是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各自承擔一部分的社會保障費用,作為未來國家提供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用人單位和個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障費實際上是未來特定期間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用的預先留存或支付,是維持納稅人在喪失勞動力或失去工作機會時維持生存或撫養家庭的物質基礎,因此屬于“不可支配性質”的私人生活費用的范圍,同樣不能代表給付能力,屬于“課稅的”。

(二)人身與人格性勞動權利的稅法保障

勞動權的理想在于確保勞動者在創造物質利益的過程中不喪失人身利益與人格利益,防止在就業過程中勞動者的人身權利與人格權利的侵害。具體而言,在勞動權所包含的人身與人格性權利包括了自由擇業權、就業援助權、勞動安全權、職業培訓權等。勞動權中的人身與人格性權利與作為課稅對象的物質利益并無直接的關聯,其權利的實現一方面在于他人對其權利的自覺尊重和侵害的避免,另一方面則在于他人創造一定的條件協助其權利的實現。因此,稅法對其予以保障是以促使相關的主體的自覺作為與不作為,保證勞動者的人身與人格性權利的實現為核心的。

就自由擇業權和就業援助權,其直接相關的義務主體主要是國家。其中,自由擇業權是關于選擇職業或其他有報酬活動的自由,即公民有權選擇具體的勞動方式,有權根據自己的才能和愛好選擇具體的勞動或工作。因此,稅收的課征不得帶有規制特定職業活動的傾向,亦不得以稅收形成阻礙進入特定職業的門檻,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職業自由的意旨。就業援助權則是社會成員所享有的、經國家積極作為予以回應的獲得充分就業機會、享受適宜勞動條件和公共就業保障的權利。對此權利的實現,在國家無法自行提供就業機會時,國家有義務以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工具采取各項促進就業的措施,以稅收利益的讓渡,對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和吸納市場中的弱勢勞動群體就業給予鼓勵和支持,盡可能為全體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對勞動安全權和職業培訓權等直接依賴于用人單位的作為與不作為的人身與人格性權利而言,盡管國家在勞動法律規范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實現上述權利的最低標準,但不容否認的是,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職業從屬性”或“服務從屬性”的客觀存在,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用人單位對于是否實現以及如何實現上述權利具有絕對的主導性。當用人單位基于收益一成本分析,怠于實現上述權利時,勞動者很難形成對用人單位強制。在此情況下,當國家對用人單位的行為監管不足時,勞動者的權利便將受到侵害。經濟效益既然是用人單位實現勞動安全權和職業培訓權的重要考慮因素,以稅收利益形成對用人單位實現上述權利的行為給予一定的經濟激勵是促進用人單位保證人身及人格性權利實現的重要措施。在稅法上,用人單位實現勞動者的勞動安全權、職業培訓權等人格和人身性權利所耗費的支出,應當允許用人單位作稅前扣除,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允許其加計扣除。

第3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公共服務;服務質量要素;納稅服務;績效評估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8-0035-06

國內經濟、國際貿易、政府政策、財經服務是當今國際社會評價一國競爭力的四大要素。稅務服務作為財經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升國家競爭力起著重要作用。納稅服務已經成為現代稅務行政的標志,加強納稅服務,使其與嚴格稅收執法共同成為現代稅制有效運行的兩大支柱,正在成為世界各國稅務管理的新趨勢。《全國2010―2012年納稅服務工作規劃》提出“建立科學有效的納稅服務考評機制,全面開展納稅服務績效考評,通過分析評估結果查找存在問題并加以完善,為推進納稅服務工作開展提供監督保障。”遵循這一思路,借鑒新公共管理運動、服務質量評價、績效管理理論等一系列理論發展新成果,比較分析國際國內公共服務績效評估實踐,探索建立一個適應中國國情、全面、系統、科學反映納稅服務績效的評估體系,從制度構建上發揮績效評估對納稅服務的計劃輔助、監控支持、激勵促進、指引導向等作用。

一、納稅服務績效評估的國際國內比較

納稅服務績效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組織使命和設定目標,運用一定的指標、標準、程序和方法,對納稅服務組織實施全過程及結果開展質量、效率、效益、公平性等綜合評價,客觀反映納稅服務績效,保障納稅服務保持正確方向并持續改進創新的完整機制。是整個納稅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廣義上的納稅服務績效不僅表現為稅務機關在服務上的產出與投入之比,還包括納稅人滿意度和納稅遵從度,包括服務組織設置、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服務人員配置等方面的科學性、合理性。

(一)發達國家納稅服務績效評估主要做法

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即經濟、效率和效益)目標是當代西方政府改革的最基本趨勢。與此相適應,發達國家和地區稅務部門紛紛進行改革,引入企業經營管理思想,注重結果、激勵和績效評估,把納稅人視為顧客,從顧客的角度開展機構重組和職能調整,以顧客滿意度作為衡量績效標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把為納稅人服務定位于稅收征管體系金字塔的基礎,把納稅人滿意度作為評價各項工作實績和效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指標。

美國聯邦稅務局自1998年重組與改革以來,改變多年來一直將強制征收收入指標作為衡量自身工作績效的主要指標的習慣做法,改以服務對象為核心設計衡量指標,即以納稅人滿意度為核心衡量“為每一個納稅人服務”工作;以納稅人遵從度為核心衡量“為所有納稅人服務”工作;以雇員滿意度為核心衡量“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工作。該局定期委托第三方,如密歇根大學商業學院質量研究中心、羅普公司等公共調查機構為其調查納稅人對于國內收入服務局的總體滿意度。美國納稅服務績效指標分為不同服務方式績效評估指標和綜合性績效評估指標,還結合年度納稅服務績效評估指標。不同服務方式績效評估指標包括電話咨詢方式績效評估指標23項,如稅務執業者優先服務電話滿意度、自動電話回答處理涉稅事項情況。電子服務方式績效評估指標29個,如網站訪問量、納稅人采取網上自助服務方式處理納稅賬戶數量。面對面服務方式績效評估指標29個。如現場服務納稅人滿意度、納稅服務中心現場稅法援助的準確度。書信服務方式績效評估指標5個,如會計賬務處理的顧客滿意度、服務部門員工的職業素養。綜合性績效評估指標從稅法遵從、納稅人和合作伙伴評價、政府評價三個方面設置,分為基本指標和支持指標(見下頁表1)。

日本國稅廳對納稅服務績效考評突出在稅收宣傳與意見聽取、做好稅務咨詢,提供稅收信息和重點推進電子申報、減輕稅負上,如信息公開分數、電話咨詢次數等。澳大利亞聯邦稅務局內部設有獨立運行的評估辦公室,專門負責對各項服務活動進行質量跟蹤和問題研究。每兩年開展一次民意測驗,指標主要涉及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服務的滿意程度,服務績效的考核完全依據澳大利亞《納稅人》。澳大利亞審計局每年都會制定課題對各種稅收服務活動進行調查,這些調查主要從納稅人的需求出發,審計稅收服務的工作效率,對改進稅收服務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韓國國家稅收服務局采取從外部評價國家稅收服務局的績效等措施。部分國家還從政府戰略規劃、服務績效考評指標、考評結果或者預期目標等方面加以探索實踐,具體(見表2)。

世界知名的埃森哲咨詢公司的“稅務機關價值模型”從工作成果和成本效率兩個方面對稅務部門的績效工作進行評價。其中,與服務相關的占主要部分。

從發達國家開展納稅服務績效評估實踐來看,具有一些共同特點:一是對納稅服務都有明確的戰略定位,績效評估目標凸顯納稅人為中心的理念;二是納稅服務績效評估更為制度化;三是評估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化;四是納稅服務績效評估主體多元化;五是納稅服務有詳細的量化標準。

(二)國內政府部門績效評估實踐和理論研究

以公眾作為政府績效評估的最終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新時期中國政府績效評估的核心價值取向,是有效開展政府績效評估的必要條件。政府管理所追求的經濟、效率、效益、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都要從公眾的立場和角度來看待。

中國政府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尚處在摸索開展的初級階段。目前地方政府績效評價形成四種典型模式:甘肅模式。將評價工作委托蘭州大學中國地方政府績效評價中心組織實施,開創了中國第三方評價政府績效的先河。青島模式。青島市委、市政府從戰略管理的高度,創造性地把督查工作與目標績效管理相結合、考績與評人相結合。思明模式。廈門市思明區以打造一個“事要辦好、錢要花少、人民還要滿意”的績效型政府為目標,進行公共管理體制和運作模式的多方面創新,并建立了一個適應地方政府實際情況的公共部門績效評估體系。珠海模式。珠海市啟動“萬人評政府”活動,向社會發放了萬余份測評問卷,考核各被測評單位的工作情況。

毛少瑩在《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建構》一文中提出構建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模式的一般思路,并提出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的一些通用指標。編制出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模型結構圖,探討了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體系的原則、評估模式、指標設計及相關指標要素的擬訂、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規則的制定。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盛明科在《服務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研究的理論基礎與現實依據》一文中提出:服務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構建就是根據服務型政府管理理念與模式的本質屬性而在績效評估主體、指標、標準、方法及其制度等方面的設計與構建。并且提出了具體的看法。武漢工程大學黃艷從分析公共服務型政府本質內涵入手,介紹了中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的產生和現狀,探討了構建科學的政府績效評價體系的必要性,對中國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提出了一些構想。也有學者探討了國家職能部門財務績效評估的作用、方法、流程等。

(三)當前中國納稅服務績效評估現狀與問題

國內稅務系統績效考評主要還是針對組織目標和個人績效,對納稅服務關注不多,僅有部分地區進行了初步探索。山東省濰坊地稅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規定的納稅服務內容,對納稅服務總體目標進行分解、概括和具體化,形成具體評價指標,通過評價指標量化、層層賦權,組建起3個一級指標、15個二級指標、39個三級指標組成的納稅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其中一級指標包括信息服務(權重為0.3)、經濟便捷(權重為0.5)、法律救濟(權重為0.2)。

淮安市國稅系統委托淮安市統計局城市調查隊獨立開展第三方納稅人滿意度問卷調查。從企業基本情況、辦理涉稅事項所需辦結次數、辦理時長、等候時間、遵守廉政紀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辦事效率、管理人員下戶次數、約談頻率、溝通方式、退稅問題等方面開展調查統計。

中國的納稅服務績效評估表現出考評機制缺位、考評對象不清晰、考評指標不完整、考評流程不規范、考評方法單一化等問題十分突出。

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納稅服務績效評估體系

圍繞稅務系統發展導向和戰略目標、履行職能的效率與效果、公眾的認同度和滿意度等影響要素,按照堅持內部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一套以“4E”(經濟economic、效率efficiency、效果effectiveness、公平equity)為核心原則,以行為和業績為導向,包含評估主體、指標、標準、方法及其制度的服務績效評估體系,從制度構建上發揮績效評估對推動提升納稅稅務的計劃輔助、監控支持、激勵促進、指引導向等作用。

(一)評估原則

根據公共部門績效評估的基本理論,構建納稅服務績效評估體系應當滿足“4E”核心原則:

――經濟(economic)。這是納稅服務績效評估體系的基本要求。對納稅服務的投入經費是多少,數量是否合適,使用情況是否合理,綜合反映了納稅服務獲得的資源水準、投入成本。是否盡可能地“少花錢,多做事”,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

――效率(efficiency)。效率是構建納稅服務績效評估體系的另一大要求。簡單講效率可以理解為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效率可以分為“生產效率”和“配置效率”。就納稅服務而言,前者可看做納稅服務的平均成本,后者則主要指納稅服務資源配置的效率,如投入服務經費的分配是否符合公眾需求的優先順序等。

――效果(effectiveness)。效果更關心整體意義上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如納稅服務環境的改善情況、納稅人滿意度、納稅服務規劃、目標完成情況等。

――公平(equity)。公平問題是衡量公共服務型政府績效的重要指標。不同類別、不同規模、不同地域的納稅人的服務需求是否得到公平對待,是否出現服務資源配置的不平衡。

(二)評估主體

從“顧客本位”理念出發,構建一個稅務部門主導的、納稅人廣泛深度參與的、專家學者以及中介評估機構等組成的多元主體、多層次的評價模式,形成內部評估與外部評估的雙向推動。

第一方評價是指稅務機關組織的自我評價。第二方評價是指稅務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作出的評價。這兩種都屬于內部評價。第三方評價是指由獨立于稅務部門之外的第三方組織實施的評價,也稱外部評價。包括獨立第三方評價和委托第三方評價。作為服務對象的納稅人則在內部和外部評價中都予以引入,并且作為重要組成部分。

這種三方結合、互為補充的評價模式可以解決過去機關績效評估存在的公眾評估參與不足、評估主體呈現集權傾向、封閉性評估、獨立性不強導致結果公正性不足等問題。形成上級自上而下的監督、本級左右相顧的監督和公眾感同身受的監督相結合的績效評估機制,強化服務績效。

(三)評估技術

按照“內外結合、客觀公正”的原則,通過內部服務績效測算和服務質量回訪、外部監督員評價、第三方調查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指標數據分析,客觀評估納稅服務績效。

堅持定性分析方法與定量分析方法相結合,采用先進的現代信息技術、分析技術、預測技術等作為技術支持,確保評估結果的可檢驗性和可重復性,以減少政府績效評估結論的偏差。

運用指數測評技術,對納稅人滿意度、納稅遵從度都建立指數考核模式。運用數據模型技術,對納稅服務投入產出率等指標通過目標比較法、成本效益法、歷史比較法、橫向比較法、專家評議法等加以評估分析。運用調查分析技術,參考服務業通用的SERVQUAL服務質量衡量表,設計并發放納稅服務問卷調查表。綜合運用交替排序法、關鍵事件法、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目標管理法等,把握重點指標的績效評估。運用360度測評技術,綜合分析納稅服務績效。運用報告分析機制,對服務制度、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等進行全面的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和方向方法。運用專業外包機制,將有關數據調查、分析工作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完成,如城調隊、社會專業調查機構。運用特別測量技術,如神秘顧客、臨時體驗等方法。

(四)評估指標

確定評估指標是整個績效評估體系構建的最大難點和關鍵所在。指標確定直接關系到考評體系的質量和有效性,直接影響到考評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按照“科學合理、普遍適用”的原則,圍繞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提升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的納稅服務績效考評指標體系。

1.指標設計原則

(1)“SMART”原則。即指標是具體的、可度量的、可實現的、現實的、有時限的。量化指標應當是可測,非量化指標則應當用可操作的語言定義進行定性描述,以使所規定的內容可以運用現有的統計工具獲得明確的結論。

(2)顧客導向和結果導向原則。指標體系要全面反映納稅服務戰略目標、使命和核心目標。要突出納稅人視角,即顧客導向。要多設置結果性指標,以引導稅務機關關注最終績效。

(3)全面兼顧和重點突出原則。指標體系內的指標能夠全面、系統地反映納稅服務績效評估的數量和質量要求。每一項服務目標須有相應的定量指標,而且整個指標體系能夠顯示出總體目標的完成程度。對重要指標不能遺漏,對各類指標要有所側重。

(4)層次化結構原則。指標由表及里、深入清晰地表述納稅服務的核心價值和內涵,將總體指標按照可控制、可測量的原則逐層分解成最基本的、可以直接獲得測評值的指標,并逐個確定權重,建立科學系統、操作性強的指標體系。指標必須有相應一致的“尺度”,以便于比較。

2.指標體系構成

納稅服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采用“基本維度―基本指標―修正指標”的結構。

(1)基本維度。基本維度就是依據一定標準劃定的評估范圍類型。通過維度區分,可以使評估層面更加條理、評估視角更加集中、評估標準更具有可比性。納稅服務績效評估的基本維度確定為以下四個方面:

――服務投入。即為提供納稅服務所需投入的資源,包括財力、人力、物力等。把納稅服務投入規模作為基本的績效評估維度之一,可以比較客觀地從一個容易量化測度的方面,評估納稅服務的績效。其中,在納稅服務上的直接投入應當是績效評估的重點內容。

――服務過程。即納稅服務不同類別的不同流程及其績效評估。納稅服務包括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信用管理、社會協作等眾多的類別,其服務流程差異較大,在實際應用中,必須根據不同流程設計專門的評估內容。這一維度主要側重評估稅務人員素質、工作質量、辦事高效、政令貫徹、整體形象等。

――服務產出。即納稅服務部門或機構提供的產品,如提醒服務、呼叫服務等。表現為種類、數目、品種、規模等。要突出社會參與這一性質,體現服務運行機制情況。

――服務結果。主要指納稅服務部門或組織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突出表現為納稅人滿意度、納稅遵從度、服務績效比率、服務質量指數等方式。

(2)基本指標。基本指標是維度的具體分解及其提煉。基本指標具有描述、約束、評價和監測與預測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評估的價值取向。

基本指標包括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絕對指標與相對指標,肯定性指標與否定性指標。根據需要可以進行二級指標細化或采取多因素綜合構成的方法,考核多種情況和要素。

服務投入指標可以分為投入規模、培訓人數、服務空間面積、服務成本、納稅人成本等。稅務機關的服務成本指標包括時間成本、人力和資源成本、費用支出成本等;納稅人成本指標包括時間成本、來回交通費用、電話費用、網絡服務費用、其他費用等。服務過程指標可以分為服務流程合理性、快捷程度、服務準確率、服務數量等。而其中的服務快捷程度指標包括各項日常業務完成時間、納稅人咨詢答復時間、問題解決和反饋時間等;服務準確率指標包括為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準確率、返工次數、數據錄入準確率。服務數量指標包括舉辦的培訓講座次數、上門服務次數、集中解讀宣傳次數、資料發放數量等。服務產出指標可以從實用性、簡便性、主動性、及時性、規范性、公正性方面入手,考評是否主動開展稅法培訓、宣傳解讀工作、是否主動了解納稅人的困難和需求、是否主動為納稅人提供服務和超值服務等。服務結果指標可直接分為納稅人滿意度、納稅遵從度、服務績效比率、服務質量指數。滿意度指數不但考察服務的主動性、服務態度和服務水平,更重要的是考察納稅人的感受。

(3)修正指標。在考察基本指標中各要素時,考慮其對總體評價所起作用不同、行政環境不同、面對納稅人數量、質量不同以及稅務機關自身條件影響,設定校正輔助指標,又可稱為技術性指標。

一是通過權重調整加以修正。根據評價指標對評價對象影響程度的大小,給每個指標進行權值設定。對指標體系中的各項定量指標,根據其影響大小或價值高低進行排序,并通過“回歸分析”確定其權值,以進行適當的權重分配。具體可以通過“專家評判法”和“層次分析法”,或綜合運用兩種方法,以計算通用指標的權重。

二是通過區間分值加以修正。利用級度劃分的辦法將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結合起來,每個指標設不同評價等級,每個不同的級度分別賦予不同的分值。同時可以對定量指標直接設定分值界限,如0~25分;對定性的可以按照優秀、良好、達標、較差、很差或者非常滿意、基本滿意、一般、不滿意、很不滿意劃分檔次,分別對應賦值為5、4、3、2、1分。

三是通過系數浮動加以修正。為單項指標設定一定的系數以表示其對整體的影響程度。系數設置分為0~1區間模式和1~5以上模式。前者將原有指標數值向下修正,后者正好向上修正。

總之,維度、基本指標、修正指標、標準分值和計算方法共同構成納稅服務績效評估的指標體系。實際設定指標的一般做法是:每個維度設4~5個指標;每個指標設不同評價等級,標準分值為100分;分值權重則要根據公認、公允的價值標準和選擇取向來精心設計、周密計算后具體確定。

(五)建立健全績效評估運行機制

一要建立納稅服務績效組織機制。建立績效評估領導組織,指導協調納稅服務部門開展納稅服務績效評估。建立健全評估責任機制,確保績效評估的開展、落實。建立評估工作機制,對各項指標結合地方情況加以細化,組織開展各類考評。建立納稅服務績效評比通報制度,由下而上、逐級分布推行評比通報工作。建立納稅服務績效評估結果運用機制,這是最根本、最有約束力、最有激勵性的機制,將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產生重要、積極的影響和引導,切實提升納稅服務的水平和質量。

二要建立納稅服務績效溝通機制。績效溝通貫穿納稅服務績效管理全過程,既能使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社會機構等對納稅服務績效評估指標和標準達成共識,發揮引導作用;又可避免與實際相脫離,增強指標的可操作性。在績效分析、結果反饋和優化改進中的績效溝通,既可讓所有主體分享經驗,吸取教訓,又可充分提升各界對納稅服務的關注,挖掘稅務人員潛力,調動其為納稅服務作貢獻的積極性。

三要建立納稅服務績效診斷機制。通過績效診斷,開展深層次的剖析,找出影響績效指標完成的關鍵因素和根本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引入SWOT戰略矩陣分析方法和標桿管理,明確自身的優勢和劣勢,看清機會和威脅,指導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顧客服務戰略,制訂或修改下一年度的納稅服務工作計劃和納稅服務工作績效目標。

四要建立納稅服務績效改進機制。績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進績效。“按照協調發展、持續改進”的原則,加強對績效評估結果的溝通反饋和綜合分析,引導和督促各部門、各環節對制約納稅服務質效的制度和流程進行優化和改善,對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中的突出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措施,逐步建立納稅服務持續改進機制。

總之,納稅服務績效評估體系建設是個浩繁復雜的過程。需要有一整套規范制度,更需要有科學的方法和精細的測算,只有遵循顧客導向,多從納稅人視角看待分析服務工作,通過服務績效評估不斷提升服務效能,才能真正建立“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的納稅服務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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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崔述強,王紅,崔萍,閆明,陳明.中國地方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探討[J].統計研究,2006,(3).

第4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一、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

馬克思認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馬克思把經濟利益作為一切經濟活動的出發點,把經濟利益關系作為一切經濟關系的動力基礎。這同樣適用于經濟主體之間的信用關系。因此,經濟利益也是信用產生的動力基礎,信用的產生是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契約是信用的基礎

信用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信用是指由債務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按約支付行為,如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等。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體現契約精神的一種關于各種財產跨期交易活動的制度規則[1]。廣義的信用是指一種能夠履行承諾而取得信任的行為。這種廣義理解包含著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信用所由以發生的諾言、約定、協議等,不但是許諾一方的事情,同時也是接受許諾一方的事情,體現出信用行為的雙向性。

契約關系是人們在經濟活動實踐中相互以策略的方式行為的結果[2]。其實,契約的最初源于人們在經濟活動實踐中達成的一些承諾,后來這些承諾形成或顯性或隱性的契約。可以說,契約關系的產生是一個長期博弈的過程。契約是在社會經濟活動博弈中形成的,人們對這種契約關系的遵守便使得這些原始的契約關系逐漸固定下來,形成了慣例、習俗等。顯然,這些慣例、習俗就是最初得到默認的原始契約,遵守這些契約就會被認定為守信,違背這些契約就會被認定為失信。從這一邏輯關系分析,契約是信用的基礎,信用的產生與契約是密不可分的。

馬克思認為“再生產過程的全部聯系都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生產制度”,這里強調信用建立在契約基礎之上,并對生產制度起到基礎性作用。

現代契約理論認為,由于個體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對稱性和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使得契約天然具有不完全性,加之契約可能受到諸多外部復雜因素和偶發事件的影響而變得不穩定,從而也使得與之對應的信用關系也會不穩定,隨著契約關系的變化而相應地發生改變。因此,信用是基于契約特性的一種博弈均衡狀態。隨著契約關系的變化,信用也會從一個均衡狀態邁向另一個均衡狀態。

(二)信用穩定性的影響因素

如前所述,契約的不穩定性引起信用的不穩定性。因此,從邏輯上講,信用的穩定性會受到約契約的穩定性的影響。那么,影響契約的穩定性的因素也必然是影響信用的穩定性的因素。下面影響信用的穩定性的因素進行邏輯分析。

1.產權

按照契約理論的觀點,契約不穩定性源自于契約方對利益的追逐。任何契約都建立在可獲得利益的基礎上,這是導致契約不穩定性的基礎性因素。事實上,在這個基礎性因素就是由產權所界定的實實在在的可獲得的利益關系。而人們在不同的產權結構或產權安排下所獲得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產權就成為影響契約穩定性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從產權交易契約視角分析,產權對契約穩定性的影響還表現在產權是通過契約來讓渡的,產權交易引起產權結構的變化,而產權結構變化又會對契約的穩定性產生沖擊。所以,產權成為影響契約穩定性的重要因素,進而也成為影響信用穩定性的重要因素。

2.信息不對稱性

信息不對稱性不僅導致契約的不完全性,而且也直接導致契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即信息優勢的一方在簽訂契約時有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更多的情況達成更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如果所簽訂的契約是一次性契約,這種情況更為常見。但在多次重復簽訂契約博弈中,這種情況會逐漸消失。但是,如果出現新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則可能引起新的契約不穩定和信用不穩定現象。

3.外部不確定性

外部不確定性無法合理預期,契約也不可能改變外部因素,而且是事物發展的不均衡性和偶發事件的出現。外部因素作為契約之外一種超然的力量而存在,契約方無法改變它,但它會對契約方履約結果的未來預期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

雖然眾多因素影響契約的穩定性,繼而影響信用的穩定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契約和信用一直處于經常變化的不穩定狀態。相反,契約一般情況下都具有相對穩定性[3],而且外部強制力對契約演變的影響也是漸進的。因此,在契約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人們才愿意遵守這個契約,從而也就形成了相應的信用關系。

在契約相對穩定的狀態下,信用是滿足約束條件要求的相對于穩定契約的一種均衡狀態。契約方之所以選擇遵守契約的授信行為,首先就是因為這個契約是穩定的,或者契約一方當事人對契約未來的履約結果的預期達到了契約方遵守契約的可靠程度,同時也預測到契約另一方當事人也會做出相同的預期。因此,正是契約的穩定性保證了契約各方行為與預期的一致性,他們都會預期到別人選擇守信而自己也選擇守信,從而使守信成為滿足約束條件下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對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從而使契約各方共同守信構成一個“納什均衡”。如果在長期重復博弈過程中,在一個社會群體內總是能夠使得這一均衡保持下去,則這個契約的內容就會演變成這個社會群體的慣例或習俗。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可以用圖1直觀地描述。

根據契約與信用的相互影響和演變原理,兩者的邏輯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要點:

(1)契約是相對穩定的,但它可能會隨著外部影響因素的變化而作出改變。一旦外部影響因素變化較大時,原有的契約關系可能會做出調整,契約會演變為新契約。即契約會呈現出不穩性。

(2)信用是在契約穩定的條件下,且約束條件也不發生變化時的一種均衡狀態。即信用穩定是相對的,受到契約穩定性的顯著影響。

(3)在影響契約穩定性的外部因素作用下,契約發生變化時,若約束條件沒有跟上契約的變化,則會導致原信用關系解體;但新的信用關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就會出現不遵守信用的現象。當適應契約改變的新約束條件建立后,則新的信用均衡狀態就會出現。

二、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

(一)稅收信用的內涵與分類

1.稅收信用的內涵

黃潤良(2002)認為:稅收信用作為社會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表述為:用稅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征稅主體―各級稅務機關、納稅主體―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征管規章制度的規定,在認真履行職能和應盡義務的過程中對所作出的承諾表現出的誠信[4]。裘偉(2004)認為:稅收信用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表現和反映征納雙方相互之間信任程度的標的,是由規矩、誠實、合作的征納行為組成的一種稅收道德規范。稅收信用在一個行為規范、誠實而合作的稅收征納群體中產生,它既促進稅收征納雙方共同遵守規則,改善征納關系,也能在潛移默化中提高征納主體成員的素質,在相互信任中轉化成合作關系[5]。黃樺(2011)認為,它(稅收信用)是以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為目標,以稅收法律法規為表達方式的相關主體的理性承諾為依據,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涉稅行為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安排,及由此產生的信用約束機制。它是對稅收征納關系制度規范的協調與配合,它的最終目的是通過促進稅收征納雙方在對稅法信守的過程中,達成一種相互信任的合作關系[6]。

2.稅收信用的特征

黃潤良(2002)認為,稅收信用具有四個基本特征:即基礎性、效益性、聯系性、社會性[7]。第一,所謂基礎性,就是稅收信用是依法文明治稅、依法文明征稅、依法文明納稅的基石。它不僅是涉稅道德規范的基礎,社會經濟正常運轉的必要信用機制,而且更重要的,它是稅收法律規范得以順利實施的基礎,它為社會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提供基礎的有效保障。第二,所謂效益性,是指良好的社會信用制度可以使經濟交換參與者方便快捷的獲取對方真實的誠信信息資料,減少信用調查核實方面的費用開支,防止因對交易者資信的懷疑而減少的社會經濟交往,有利于降低生產經營風險,促進商品、技術、資金的流轉,活躍社會經濟生活,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合作,更好的發揮市場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第三,所謂聯系性,是指稅收信用與政府的行政道德、稅務職業道德、納稅人納稅道德相互聯系、相互影響,而且與稅收法治相互作用的基本特征。第四,所謂社會性,是指政府的治稅誠信,體現在運用政治權力,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征管規章制度;按照法定要求,用好納稅人的“血汗錢”,踐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承諾;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功能,通過財政稅收杠桿順應市場經濟規律,調節經濟,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社會經濟安全有序地運轉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這就昭示了政府的治稅信用亦有其社會性的特征。

黃樺(2011)認為,稅收信用是一種權利、義務對應關系模糊狀態下的特殊“信用”[8]。稅收信用,從嚴格意義上講,不是一種純粹的、經濟意義上的“信用”。稅收形式上的無償性,使稅法所表達的涉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處于明顯的不對等狀態,即在明文的稅法中對納稅人的義務要求是重點,其所規定的納稅人義務性條款遠遠多于權利性條款;而賦予征稅主體的權力不僅范圍寬廣,而且具有強制性手段保障。但是,稅收又是一種宏觀意義上的,實質性的“信用”范疇。……這種模糊性對于納稅主體來講,如果不能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建立起公共產品享用權利與納稅義務之間必然聯系的理性認知,就無法從根本上形成對政府征稅行為的信任。對于征稅主體來講,如果不能理性地把握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內涵,就會使本應為納稅人服務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特權,失信于政府對公民的整體承諾,也會進一步成為納稅人藐視,甚至敵視政府稅收的誘因。總之,稅收活動中相關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模糊性,會使稅收信用體系的建立與維護較之直觀的信用關系的建立與維護更為艱難,也需要我們在其規律、途徑的探索中付出更為艱巨的努力。

3.稅收信用的分類

黃樺(2011)認為,稅收活動依法運行,從其運行過程看,稅收信用包括稅收立法信用、稅收執法信用和稅收司法信用。……從稅收相關主體(或稱涉稅主體)的關系看,包括:納稅信用、征稅信用和用稅信用[9]。孫哲(2011)認為,稅收信用,就是指作為用稅主體的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征稅主體的各級稅務機關、作為納稅主體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作為獨立第三人的稅收中介機構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征管規章制度的規定,以誠實守信為基礎在享有權利并認真履行職能和應盡義務的過程中的踐約能力。從稅收信用的基本含義可以看出,稅收信用可以分為征稅信用、納稅信用和稅收中介信用[10]。對于稅收信用的分類,本課題主要按照納稅信用、征稅信用和用稅信用的脈絡進行研究,同時也對中介組織的稅收信用進行研究。同時兼顧稅收立法信用、稅收執法信用和稅收司法信用的研究。

(二)稅收契約與稅收信用的邏輯關系及稅收信用形成機制

1.稅收契約是稅收信用的基礎

在現實社會經濟實踐中,我們會發現納稅人偷逃稅款、拖欠稅款現象時有發生,稅收政策朝令夕改、不依法征稅、稅務人員腐敗等現象也不鮮見。這些都是表現出來的稅收信用問題。

基于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合理推斷:稅收契約是稅收信用的基礎。在稅收契約相對穩定的狀態下,稅收信用可被視為是滿足約束條件要求的相對于穩定稅收契約的一種均衡狀態。稅收契約方之所以選擇遵守稅收契約的授信行為,首先就是因為這個稅收契約具有穩定性。正是稅收契約的穩定性保證了稅收契約各方行為與預期的一致性,他們都會預期到別人選擇守信而自己也選擇守信,從而使守信成為滿足約束條件下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對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從而使稅收契約各方共同守信構成一個“納什均衡”,這就形成了稅收信用。

但稅收信用的穩定性是相對的,它受到稅收契約的穩定性的顯著影響。當稅收契約發生改變時,也必然會引起稅收信用的變化。

2.基于稅收契約博弈的稅收信用形成機制

如果契約雙方簽訂一項稅收契約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為履行稅收契約必須嚴格遵守契約的法定要求,即嚴格遵守稅收信用。這時就形成了授信關系,主動提出締約要求的一方就是授信人,受邀締約的一方為受信人。假定在稅收契約期內,授信人、受信人和第三方擁有相同的信息,即受信人的行為是可以觀察和證實的。在簽約之后,受信人作為經濟人,其目標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而會根據衡量履約與違約的收益狀況,最終決定履約或違約。基于上述假設,收信人的目標與授信人的目標就是相互沖突的。下面我們建立一次性博弈模型,分析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

假定有兩個當事人P1、P2之間談判簽約一個交易稅收契約,P1為授信人,P2受信人,不考慮簽約成本。根據契約,P1委托P2采取一個契約中約定的、可以度量并可以證實的行動。P2有履約或違約兩個策略。假定P2履約時P1、P2的收益組合為(U,-V),違約時的收益組合為(0,0),且滿足:U>0,V>0。且P1、P2皆知雙方的收益。由此可以得到一個如圖2所示的一次性完美信息動態博弈。

分析可知:P2如果簽約,并無任何好處,因而不會簽約;即便簽約,P2也不會履約,因為履約收益為-V<0。此時授信關系不成立。

如果改動一下P1 、P2雙方的收益,P1 在P2履約前,向P2支付W,且W>V。則可以得到如下合作博弈結果,如圖3所示:P2簽約后履約所獲得的收益W-V>0,則P2愿意簽約且履約。但P2存在機會主義傾向,簽約后如果選擇違約,因為可以獲得收益W,W>W-V>0。而P1理性地預見到這一點,于是P1不會簽約,守信關系不成立。

我們要注意分析信用基本模型的經濟學意義。在這個模型中,如果P2履約,P1 、P2雙方的收益都比不履約時的收益要高,因此P2履約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即P2講信用的經濟意義。但是P2如果選擇簽約后違約,則其收益將比履約結果要好。P1預見到了P2將違約,因而也不會簽約。這樣一來,就喪失了一次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機會。

如果在圖1的博弈模型的契約中加入一個條件:P1在P2履約后向P2支付W,其他條件不變。這一條件相當于附加“P2采取履約行動所獲收益”的契約條款,其實是一種信用激勵模型,其結果如圖4所示:P2的最佳策略為不僅簽約而且還要履約,這樣可以實現其收益最大化。

根據上述博弈分析,稅收信用建立的博弈機制可以概括如下:在一次性動態博弈模型中,對P2來說,違約比履約更劃算,機會主義決定了其策略肯定是違約。P1預見到了這一點,因而理性地選擇不簽約,授信關系不成立。如果在信用基本模型中引入一個第三方參與人,設為S,在P2違約時進入。S有兩個策略,即干預和不干預,c為S干預時發生的機會成本。S通過干預或不干預來影響雙方的策略選擇。因此,在S參與的情況下,我們得到如圖5所示的信用模型Ⅱ。

在圖5.5的模型中,如果S不干預,P2將違約,P1預計到P2將違約,會選擇不簽約,授信關系不成立。如果S干預,履約是P2的理性選擇,P1預計到P2將履約,就會選擇簽約,授信關系成立。但提醒關注的是S參與干預通常會發生成本,這一點也不可忽視,尤其是干預的機會成本c比較高昂時。

由上述分析可知,再一次性守信關系中,第三方的介入是必要的,第三方并不一定真正干預,但只要第三方的這個選擇存在,就會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使受信人在簽約之后理性地選擇履約,從而使授信關系成立。一般而言,這個第三方通常指的是法律。

但第三方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比如說存在擔保或抵押的前提下,即便法律不介入,受信人也可能履約。假定存在可靠的擔保收益為W,則在信用基本模型的基礎上引入擔保,可得到如圖6的博弈結果,稱為信用擔保模型。

在圖6中,如果P2違約,將得到收益W,但同時又要失去擔保收益W,最終的凈收益為0.因此,P2出于理性考慮履約,得到收益額W-V。P1預計到P2將履約,就會選擇簽約,授信關系成立。這就是稅收信用的博弈過程與形成機制。

三、稅收信用的演進規律

根據上述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要形成稅收信用,需要第三方約束來維持,或者存在法律、抵押或擔保等類似第三方約束的形式。按照這一分析結論,在個體有限理性前提下,在社會經濟博弈過程中,稅收信用遵循以下三種演進規律:

1.個別信用向群體信用的演進

即稅收信用的演進路徑由個別信用逐漸擴展到群體信用,在社會博弈過程中所形成的個別信用形式能夠被大多數社會群體所認可和接受,其結果是達成社會群體的共識,成為一種習俗或慣例,從而使個人信用演變為群體信用,推進稅收信用向穩定化、長期化的狀態發展。

2.個別信用或群體信用向第三方協調的信用演進

這一演進規律符合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原理,是社會博弈過程的必然產物。第三方協調主要包括稅收信用的抵押、擔保或附加約束條件,即主要通過社會第三方的力量保證稅收信用的遵從。

3.個別信用或群體信用向政府監管的信用演進

其實,政府監管的信用還屬于第三方協調的信用形式,只不過政府固定性、強制性地充當第三方的角色。

但是,稅收信用的演進并不表明其他形式的稅收信用已經消失,相反,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個別信用仍然是稅收信用的基礎,上述這些演進都是為了使個別信用形式更為規范,為個體之間簽訂契約和契約的實施提供標準和保障。事實上,各種信用形式總是存在于一個社會經濟框架下,處于社會經濟活動的不同層次,它們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各種稅收信用形式共存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稅收信用的治理結構,正是稅收信用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稅收信用的治理結構的多元化。

作者單位: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

注:

[1] 李紀建:《經濟轉軌中的社會信用秩序》,西安交通大學碩士論文,2001。

[2] 龍游宇:《信用的博弈演化研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3] 即指契約在簽訂后的履約期間是穩定的,或者至少在受到外來因素干擾時不會從根本上改變其契約本質內容,更不會被完全。

[4] 黃潤良:《構建稅收信用體系初探》,《稅務研究》,2002年第7期。

[5] 裘偉:《中美稅收信用的比較與借鑒》,《經濟論壇》,2004年第22期。

[6] 黃樺:《中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11。

[7] 黃潤良:《構建稅收信用體系初探》,《稅務研究》,2002年第7期。

[8] 黃樺:《中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11。

第5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大眾創業不僅是社會行為,也是新常態下經濟發展新模式。從目前出臺的創業稅收政策入手,提出了我國創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借鑒國際經驗,從創業者、創業企業和稅務部門三個層面提出了完善我國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

大眾創業;稅收政策;政策建議

“推動大眾創業”是我國經濟新常態下培育和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的重要舉措。[1]大眾創業是社會行為,應通過制定一系列完整、切實的政策,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創業。稅收政策是我國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對支持大眾創業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建立和完善稅收支持政策體系鼓勵大眾創業具有現實意義。

一、現行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支持個人創業稅收政策現存問題1.創業所得雙重征稅增加創業者稅收負擔。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如果有應納稅所得,須依法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創業者往往是企業股東,則須對股息和紅利所得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該項稅款征收規定實質是對同一收入來源兩次征稅。如果投資的是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納稅所得20萬元以下,其凈收入的所得稅稅率,由企業所得稅10%和紅利個人所得稅率20%疊加后為28%;企業應納稅所得如果達到20萬元但小于30萬元,疊加的稅率為36%;如果超過30萬元,疊加稅率就達到40%。此項雙重征稅加重了創業者的稅收負擔,同時其稅負也高于工資薪金所得年收入96萬元以下所對應的稅率。2.現行政策未切實針對創業者給予激勵。由于創業能動方最終還是創業者本身,所以政策必須激勵的對象是創業者,或者有創業愿望的潛在創業者。對于潛在創業者,個人所得稅如何征收、如何執行稅收優惠對其是否選擇創業影響很大,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他們的創業動機。現行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而沒有針對創業者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利于激發創業者的創業動機。3.勞務收入的稅收政策不合理。我國創業的形式多種多樣,可能是投資興辦企業,也可能是個體工商戶。但無論創業以哪種形式存在,創業者的勞動所得都不同于工資薪金。從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以來,政府雖已多次調整免稅額,最低稅率也由原來的5%歷經幾次調整降到3%,但勞務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一直沒有調整,且遠低于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在一次收入8000元以下的情況下,其稅率遠遠高于工資薪金。可見,創業者的勞務收入與同樣數額的工資薪金相比要承擔更多的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創業者的創業積極性。4.現行創業稅收政策的激勵對象受限于特殊人群,不利于大眾創業目標的實現。目前,創業稅收政策鼓勵的創業者主要是下崗職工、畢業大學生及退伍軍人等。如,針對大學生創業者,在其畢業兩年內辦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可享受分期繳款的優惠,同時,政府針對特殊人群會有專門的創業培訓,給予更多的幫助。然而,這些創業者群體僅僅是潛在創業者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創業者沒有得到實惠。激勵特殊群體的稅收政策,與大眾創業目標的實現不相協調。

(二)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稅收政策現存問題1.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級別較低。主要有兩個成因:一是近年來制定創業稅收政策更多被當作解決社會臨時問題的手段,絕大多數政策都存在于暫行條例或規章制度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存在于稅法中。這種頒布形式雖然具有靈活性,但卻不夠系統和規范。二是即使已頒布的法律條文,也存在不能及時出臺對應的實施計劃,致使部分法律的執行不能得到有效保證,如《中小企業促進法》,自頒布實施13年來,很多配套措施仍然沒有完善,導致法律的執行沒有得到保證,進而未能發揮預期作用。2.稅收優惠手段不足,難以激發初創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稅收優惠包括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直接優惠作為一種事后優惠,主要有降低和減免稅作用,具有確定性,企業能享受這種優惠的條件在于一定要獲得盈利,而我國直接稅收優惠對象主要是初創的高新技術企業,它們在創業初期很難盈利,因而受到直接稅收優惠很少。間接優惠是與直接優惠相反的事前優惠,包括加速折舊和風險準備金等,直接優惠對納稅人取得短期利益的激勵程度高于間接優惠,而間接優惠更擅長于激發納稅人調節未來企業經營活動或狀態的動機。在我國的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中,95%以上的政策隸屬于直接優惠的范疇,這更適合于長期盈利的企業,對那些短期內還不能盈利的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十分有限。而發達國家的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間接稅收為主,直接稅收為輔,對新創企業更加合理。3.創業稅收政策對初創企業普惠性不強。已出臺的創業稅收政策基本上都是針對鼓勵與扶持科技型創業企業,而對非科技型新創企業的關注度和支持范圍還遠遠不夠。如,物流、服飾等一些非科技型新創企業同樣在市場中具有很大的潛能,但卻不符合一些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標準。創業稅收政策應建立在對中小企業普遍優惠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當前的政策導向加以調整,促使創業者將新創企業向專而優的方向發展,為大眾創業又好又快發展貢獻力量。4.現行創業稅收政策無法滿足不同發展時期創業企業的需求。稅收激勵政策應在企業生命周期核心階段中都有所體現,使企業在未來成長的各重要階段都能享受到創業稅收政策的支持。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還不能滿足創業過程中各個不同時期創業企業的需求,缺乏對創業要素的全面考慮,鼓勵創業階段融資、投資和服務要素的稅收政策更加少見。

二、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的國際經驗

(一)支持創業的稅收政策國際經驗1.美國。1981年,美國出臺《經濟復興稅法》,將中小企業的稅率降至25%,同時該法律規定,對員工總數在25人以下的企業,應按個稅稅率對其征收公司所得稅。另外,美國還縮短折舊法中的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改為實行“特別折舊”制度,即批準初創企業在投資的前兩年對其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按較高的比例提取折舊費用。同時,批準企業對某些設備可在設備使用年限的初期進行一次性折舊,以此簡化折舊的提取與計算方法。中小企業可用新購入設備的投資額沖抵該企業的應繳納所得稅額,小企業的應納稅款在不足2500美元時,可進行投資抵免。并且在符合某些規定時,通過向小型企業投入股本而獲的收益可享受5%的稅收免除,其期限在5年以上。中小企業的股東依法享有以其在公司受到的損失額抵免從其他來源獲取收益的權利,但條件是扣除的金額以股東基值為限,超過的部分必須結轉到下一年度。2.日本。日本對新設立的企業以改善技術與生產能力為目的購買的設備在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年按照30%的折舊率計算提成,或免除繳納7%的所得稅。日本法律還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可在3年內減半繳納固定資產稅,年應課稅銷售額不夠5000萬日元的日本企業適用邊際扣除制度,其消費稅應折扣征收。3.加拿大。加拿大對利潤不足20萬加元的本國企業,可延期至年度結束之后的一個季度內納稅。其法律還規定可從應稅資本所得中減掉對商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比例為75%。[2]4.英國和法國。從1997年開始,法國規定在計劃產權轉讓沒有發生的情形下,對用專利或可獲專利的發明創造、生產方式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其利潤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再繳稅。英國小企業投資人所得稅的60%可享受免稅政策,但一年的金額不能超過4萬英鎊。

(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經驗1.美國。美國的稅收激勵投資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降低資本利得稅稅率。這一稅率在20世紀中葉曾一度提高,但在當時對創業投資發展有負面影響。因此,1978年,美國將稅率減少到28%,當年創業投資額增長了5.7億美元。隨后在1981年,美國又將這一稅率降到20%。二是鼓勵對美國經濟較落后地區開展創業投資。21世紀初,美國頒布了《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明確提出投資以提高較落后區域經濟水平為目的的“社會發展基金”,投資者享有抵免所得稅的權利。[3]2.英國。1995年前后,英國政府頒布很多稅收激勵政策和法律法規,其法律法規中關于創投稅收政策的主要有三項:《公司投資法規》《公司創業投資法規》及《創業投資信托法規》。[4]《公司投資法規》中,英國政府規定以下稅收優惠:一是創業投資者的所得稅優惠;二是資本利得稅的優惠,如果投資額不超過15萬英鎊,在投資者不提取所得稅抵免,而且投資3年后才開始處置這一投資的情況下,該投資者可抵免資本利得稅;三是有關資本利得稅延后繳納的稅收優惠。《公司創業投資法規》中,英國政府批準憑借股權投資踏入創投業的公司享受以下優惠:投資者投資沒有上市的風險大、規模小的企業,并且保持投資該公司的時間已達3年,能抵免公司稅的金額就能達到其投資額的五分之一;如果在處理股權投資時發生了資本損失,可將該損失從公司的稅前收入中進行扣除。《創業投資信托法規》中,英國政府規定以創業投資信托來完成創業投資的個人,可依法抵免個稅及資本利得稅。[5]3.印度和新加坡。根據印度稅法,初創企業的長期資本利得不必繳稅,并且紅利也可不用繳納稅款,這意味著印度創投企業和投資者的收入基本上可以不繳稅。新加坡政府頒布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有:創投資本在開始的5~10年間不必納稅,并且自1984年開始,凡向新加坡政府支持的高科技項目注資的本國公司,在項目發生損失甚至賠本時,能在公司收益中以投資金額的50%為限扣除所得稅。

(三)國外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的共同點一是統一以立法形式頒布中小企業及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了政策的法律效力。“稅收法定”是稅收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則,該制度以立法的方式給予創業個人及中小企業法律層次上的有效保障。二是創業稅收優惠豐富多樣,優惠涉及的稅種范圍廣泛。國外創業稅收政策涉及的稅種包含流轉稅、所得稅等多個稅種,同時針對初創期融資難、成本高、缺乏規模效應等特征,提供了豐富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貫穿于企業初創階段、發展階段和成熟階段,企業在未來成長的各個階段基本都能享受到稅收政策支持。四是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中大量應用間接優惠方法,較直接優惠能更有效地激勵創業企業的投資與發展。五是采取稅收優惠鼓勵創業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和設備更新。發達國家一般采取設備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等措施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或設備更新。六是簡化納稅申報程序,要求征稅機關加強納稅服務制度的建設。[6]發達國家傾向采用簡化的納稅申報程序,放松管制,為企業減輕負擔。

三、完善支持大眾創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支持個人創業的稅收政策一是避免同一來源收入雙重課稅。針對創業者也是個人投資者產生的與其企業有關的部分個人所得稅對其企業所得稅進行抵免。二是降低勞務收入稅率。獨立勞動是創業的一種形式,為鼓勵創業,在對應收入級別上,應參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率適當降低現行勞務收入個人所得稅率。三是下調承包、承租人和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率。建議將承包、承租人和個體工商戶的個稅稅率下調50%,低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四是將創業稅收政策的鼓勵對象從特殊人群推廣到大眾。創業者的構成不僅是特殊人群,也包括為擁有創業夢想的各行業工作人員,創業稅收政策的鼓勵對象應是所有參與到“大眾創業”中的創業者。

(二)完善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一是完善創業稅收法律體系。首先,摒棄稅收政策的臨時性思想,在頒布每一項政策之前,政府都應當基于長遠的角度考慮其問題;其次,提高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積極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所頒布法律的執行,并且注重政策頒布的系統性和規范性。二是擴大間接優惠的適用范圍,改變直接優惠占據絕對比例局面。以間接優惠為主的稅收政策的制定更具靈活性,且對納稅義務人的正向激勵作用大于直接優惠的方式,可對創業企業產生更深遠、更顯著的影響。以公司所得稅為例,發達國家在采用減免及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手段的同時,還使用特殊折舊政策、損失結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手段,[7]進一步激發創業企業擴大投資、進行生產經營及展開研究開發活動的積極性。三是擴大法律規定能享受創業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提高創業稅收政策普惠性。近年來,高新技術行業一直是國家關注和扶持的重要行業,而一些非技術型創業企業也具有高成長性,具有很大的市場潛力。因此,今后政府還應全面考慮不同類型的行業和企業,擴大稅收支持創業企業的覆蓋面。四是創業稅收政策應契合創業企業自身成長變化特點。首先,繼續完善流轉稅中關于增值稅中有關一般納稅人的各種確認條件。只要滿足擁有完備的會計系統、固定經營場所、能夠嚴格遵守發票的相關制度、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愿意并能及時報送稅務部門所需材料等重要條件,就可被視為一般納稅人。其次,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企業所得稅法中應對中小企業固定資產能夠采取加速折舊予以明確規定,擴大無形資產攤銷額,以加快中小企業投資回籠。最后,改進營業稅制度。如,對銀行和非銀行類機構,應給予其利息或擔保收入中來源于中小企業的部分減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以改善初創企業外部融資難問題。[8]

(三)完善稅務部門相關制度一是加大稅收相關政策和法律的宣傳力度。稅收征管法雖然明確了稅務部門具有宣傳稅法的義務,但沒有明確責任,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很多稅務部門對宣傳工作重視不夠。而創業企業往往都是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加大稅務部門對稅收知識宣傳力度,通過及時、全面的宣傳教育,讓中小企業的管理人員知法懂法,是創業企業合法、快速、良好發展的重要基石。二是完善創業企業稅收服務體系。稅務機關應認真履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義務,向創業企業提供免費的培訓和咨詢等服務,同時建立多層次的服務體系,實現創業者方便納稅,滿足不同層級創業企業的需要。三是加快完成稅收電子化,實現納稅申報程序簡單化。稅務部門應擴大信息技術的應用,發展稅收電子化業務,實現大眾創業者都能在網上自行申報納稅,為創業者減輕納稅負擔,增強創業人群納稅意識,為納稅人稅收的及時上繳提供方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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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馮靜.基于創業視角的稅收政策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08.

[3]尹丹莉.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激勵政策的國際比較及啟示[J].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7(S1):165-166.

[4]莫莉,蔡香香,等.創業投資稅收激勵政策的國際經驗及借鑒[J].特區經濟,2015(6):22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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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國艷.規范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J].中國經濟導刊,2015(9):62-65.

第6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企業;合理避稅;稅法

企業要認識到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向全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基礎,因此納稅是每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但避稅并不同于逃稅,企業對此應當有清晰的認識。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企業面對競爭日趨激烈,而多數企業都缺乏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產品銷售主要依靠價格優勢進行,隨著我國用工成本的不斷上升,人口紅利的消失,我國企業能夠依靠的低勞動力成本優勢正在不斷消失。面對此種情況,企業應當合理利用國家有關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實現合理避稅,化解成本上升壓力。合理避稅,又被稱之為合法節稅,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稅收政策規定,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納稅方案,對企業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進行精心安排,以便節省納稅費用,降低生產成本,增加企業利潤。

一、合理避稅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企業提高法律意識和納稅觀念

要想做到合理避稅,熟知稅法有關規定這是最基本的要求,此外還應充分了解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只有在深刻理解這些業務知識的前提下,才能合法合規地去進行稅收籌劃,做到合理避稅。而在這一學習稅法、了解政策的過程中,企業也逐漸增強了法律意識,強化了納稅觀念,從思想上杜絕了逃稅漏稅的錯誤認識。

2.強化企業的成本優勢

現階段,中國大多數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較弱,缺乏必要的核心競爭力,參與市場競爭主要依靠的還是產品的價格競爭優勢,尤其是那些出口到國外的本國商品更是依靠的就是國內勞動力低成本優勢,但不可否認,隨著人口紅利的消失,國內用工成本在年年增加,中國制造的低成本優勢已大不如前,但通過合理避稅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讓企業繼續保持這種低成本優勢。首先,合理避稅是建立在企業健康的財務運作基礎上的,只有健全完善企業治理機制,才能規范整個企業的經營行為,財務管理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功效,經營者才能在此基礎上做出正確決策,保障企業持續發展,也只有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不至大幅削弱,合理避稅才有現實基礎。其次,合理避稅不僅僅是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納稅方案,更是要求企業實行科學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因為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要求企業經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享受到的,如果企業管理不達標,肯定是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而這也促使企業精打細算,提高了其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最后,合理避稅盡管不是偷稅漏稅,但也會隨時面對稅務部門的審查,向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因此有必要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特別是成本會計核算,才能保證企業財務部門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才能通過稅務相關部門的審查,獲得其認可,從而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到合理避稅。總之,通過稅收籌劃,企業合法降低稅收負擔,節省成本支出,用以完善企業制度建設,促進企業發展,提高其綜合競爭力水平。

3.促進政府完善稅制

企業合理避稅的法理依據是非不允許和非不應該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法律或政策中沒有清楚規定不允許做的事情,道德上沒有表明不應該做的事情,企業都是可以選擇去做的,因此企業合理避稅并不違反法律道德,同時企業選擇的納稅方案是納稅人在執行國家稅法及有關經濟政策時,根據遇到的實際情況,做出的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決策,通過這種避稅行為對信息的反饋,可以發現我國稅法制定上還存在一些缺陷,將為政府進一步修訂完善國家稅法提供現實依據,有利于完善國家稅制。

4.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增長

合理避稅有助于增強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從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增強其競爭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如果有大量的企業都能保持穩定發展,即使因為企業合理避稅導致單個企業稅收收入的減少,也會因為企業數目的擴大和經營收入的增長而使得稅收收入總量持續增加,相應地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特別是長期來看,稅收優惠政策代表的是國家調整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傾向,通過合理避稅激勵企業投資國家政策照顧的產業和項目,從而優化經濟結構,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保證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二、企業合理避稅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國家為了給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創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不斷對現行稅收體系進行調整,撤銷一些不適宜的稅種,調整了部分稅率,如營改增,以此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成本,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從外向型向內生型增長轉變,故而這種情況下,只要企業能夠規范自己的財務行為,不觸碰國法,合理避稅還是有廣闊的發揮空間。然而,由于我國缺乏大量的稅務研究人才,比如注冊稅務師每年通過率都很低,這導致我國對合理避稅這一問題的研究及經驗積累遠遠不夠,也沒有成形的規范可供借鑒,造成多數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時失敗,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反倒給企業經營帶來極大風險,因為避稅的失敗很容易被稅務及司法部門認定存在偷稅漏稅,而這將受到法律制裁。

1.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低下

如前文分析,合理避稅對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要求比較嚴格,既需要企業財務人員熟知國家稅法、經濟法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相關規定,能夠深刻理解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內涵、實質、構成要件,同時還要了解企業自身情況,當然熟悉當地稅務部門工作流程,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保持一定的友好合作關系也是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結合自身需求,發掘出可以被企業利用的政策規定,進而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避稅方案。可見,這么一項高水平、高層次財務管理工作是需要專業能力強、職業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專業型人才才能完成的,然而現階段國內企業還很缺乏這類高水平人才,只能將稅收籌劃外包給事務所完成,但因為事務所對企業內部實情了解不夠,制定的方案也難以完全滿足企業需求。加之,國內企業大多財務制度不完善,財務管理水平低下,財經紀律執行也不到位,內控機制也無法發揮出真正作用,造成企業管理水平根本不能滿足合理避稅的要求,避稅方案最終都因控制不足而失敗,甚至因此被認定為逃稅漏稅而被法律制裁,極大損害企業形象,影響企業長期穩定發展。

2.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缺乏專業指導

一個科學合理有效的避稅方案必須是建立在企業對國家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政策深刻理解及把握的基礎上,通過認真分析國家稅收政策,從而找出最適合本企業的特殊經濟優惠政策,同時對可能出現的財務風險做好評估、預警及制定應對預案等方面的工作。只有如此,才能保證企業制定的避稅方案可以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法紀的前提下,實現減少企業納稅金額,降低企業成本的目標。然而目前我國多數企業財務部門任職人員職業能力較低,缺乏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稅收籌劃經驗也不是很豐富,而且在制定避稅方案時同樣缺乏專業的指導,最終確定的避稅方案大多也是為了享受某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種沖動選擇,為此企業還需為滿足該優惠政策所需的前提條件而被動改造自己的生產管理與財務控制流程,風險較大,一旦后續控制不到位,極易導致避稅失敗,財務風險爆發,對企業長期發展造成極大威脅。

3.制定避稅方案時對未來風險低估

合理避稅既是一種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的機遇,同樣也是一種風險選擇,是機遇與風險并存的財務控制活動,但國內多數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制定合理避稅方案時,往往僅盯著眼前利益,以減少稅收支付為目標,缺乏長遠考慮和整體籌劃,尤其忽視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事實上,商場如戰場,企業經營不可能一帆風順,會面臨各種各樣風險,特別是那些突發的潛在風險更是難以把握,其造成的后果也難以確定,這給企業長遠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更有勝之,會影響到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正是對這種潛在風險的認識不足,內部風控機制不健全,難以發揮應有的功效,也無相應的風險應對預案,從而造成避稅方案僅考慮當下,而忽視未來,不能全盤考慮,謀劃長遠,一旦未來這類風險真的爆發,企業將會十分被動,甚至因此陷入經營困境。

三、完善企業合理避稅行為的思考

1.加強對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及宏觀經濟政策的學習和解讀

正如前文分析,科學合理的避稅方案一定是建立在企業對優惠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上的,所以企業要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發展動向的深刻理解,體會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目標導向,發掘政策引導下的市場機會,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對企業經營方向、生產流程、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有針對性地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科學評估調整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做好風險應對工作,只有如此方可做到科學合理避稅。

2.聘用專業稅務師,提升企業財務工作水平,完善避稅方案

現階段,我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能力之所以低下,主要原因就在于企業進行避稅方案設計的財務人員職業素質不高,專業勝任能力差,稅務知識不足,對此企業可從兩方面進行改進。一方面,企業應當重視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要性,以優厚的工作條件及待遇聘用具備較高職業能力及豐富實務經驗的專業稅務師負責企業避稅方案的整體設計工作。另一方面,還應做好財務人員的人力資源開發工作,通過設定一定的獎懲機制,創立學習型組織,督促他們在工作之余,努力學習專業知識,通過注冊稅務師任職資格考試,熟悉宏觀經濟信息,扎實掌握稅務籌劃有關理論及工作流程,從而提高他們的財務管理水平。財務人員自身的綜合素質,尤其是財務管理能力是企業設計避稅方案,乃至后續方案得以順利執行的基礎,因此有必要在財務人員自學之外,企業還應聘請經驗豐富的講師定期舉辦職業技能培訓和風險法律意識培訓,以便提高財務人員的工作效率,完善風險控制機制。此外,對財務人員進行崗位交流,使其對企業內部運行情況有深入了解,從而能夠結合企業自身運營情況,選擇最佳避稅方案,同時對企業運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進行預判、評估、分析、論證,進而找出潛在的財務隱患,做好風險應對準備。當然,在編制避稅方案的時候,要注意到兩點,一是保證賬務處理與企業實際經營活動同步,二是著眼于企業長期發展目標的需要,不能只顧及眼前利益,隨意改變企業長期發展規劃,從而影響到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3.強化法律意識,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合作關系

合理避稅不同于逃稅漏稅,雖然表面上看,都是企業盡可能少交稅,但實質上不同,一個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利用政策優惠條件,做到少交稅,而另一個則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約束,直接逃避企業應盡的納稅義務。但兩者之間畢竟一線之隔,如果企業在避稅方案的設計上和后續的實施控制上存在一點偏差,就會導致避稅方案失敗,避稅變成偷稅漏稅,企業不僅因此遭受法律制裁,還會影響自身正面形象。對此,企業管理層和財務人員應加強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不僅要做到知法守法,還要通過對國家稅法、經濟法及有關經濟政策的學習,深入領會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導向性和戰略目標,避免因眼前利益而有損企業長期發展。此外,在編制避稅方案時,還應積極與稅務部門保持溝通,建立一種友好的互動機制,爭取得到他們的專業幫助,從而準確把握住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能容許的范圍和底線,避稅方案也只能在這些范圍之內開展,否則就成了偷稅漏稅行為。

4.加大科學管理,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合理避稅對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有著較高的要求,成功實踐合理避稅的企業表明,只有會計資料比較齊全規范的企業,其制定的合理避稅方案才更具可行性,這是因為會計資料越齊全,越有助于財務人員了解企業經營現狀,其稅收籌劃的實施空間也就越大,同時企業進行避稅方案設計時的成本也就越低,實施效果也就越好。當然,財務工作若能按照有關會計法律法規進行,設置的賬簿若能依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并準確開展相關核算工作,那么企業稅收籌劃就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才能經得住稅務部門的審查考核。

5.做好成本核算,合理分攤費用

企業應當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準確掌握企業各類成本費用的發生情況及其各自特點,這對于合理避稅非常有意義,因為費用作為企業利潤的抵減項,通過對成本費用的控制,可以改變稅基,以便合理規劃納稅方案。比如,企業可以通過調節費用的分攤數額及時機,使得在利潤高的時間里多分攤些費用,而在利潤少的時候少分攤些費用,其最終目的是最大限度使利潤平均化,避免出現利潤過高而適用于高稅率的情況。即使適用同等稅率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調節分攤時機,以實現繳稅時間上的選擇,如此可平抑企業資金流的波動,保障企業資金鏈的穩定,而且晚繳稅,相當于企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而能夠充分發揮這筆稅款的時間價值。

6.結合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慎重選擇避稅方法

目前企業避稅實踐中常用的合理避稅方法主要有價格轉讓法,這是最常見的一種避稅方法,兩個及以上有經濟關聯的企業通過以內部價格進行商品或資產轉移來獲取最優稅率。成本調整法,通過合理調整或分攤費用,減少利潤,以達到規避納稅義務的方法,但成本費用的分攤應在現行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許可范圍內實施,不能違法亂攤成本。籌資法,通過商業信用、銀行貸款、吸納股權等方式籌集所需資金,然后降低企業稅負的方法。地址選擇法,企業在進行區位選擇時,除考慮基礎設施、交通、原材料和勞動力供應等因素外,還可根據不同地區稅率差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生產地區進行投資,一般是有稅收優惠政策的經濟開發區。上述方法適用不同情況,企業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方法設計避稅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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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眼中圖分類號?演G63 ?眼文獻標識碼?演B ?眼文章編號?演0457-6241(2014)03-0050-03

高中歷史必修2專題1的第一個學習主題是古代中國農業,課程標準的內容標準要求“知道古代中國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雖然各個版本的教科書對這個主題的敘述方式有較大差異,但是都涉及一些基本概念,如古代農業、傳統農業,小農經濟、自然經濟等。由于教科書的敘述比較簡略,一些教師反映學生在學習時搞不清楚這些概念有什么區別。概念不清,要準確、全面地認識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就比較困難。本文對這幾個概念略作梳理,供教師們參考。

農業按照歷史發展進程可以劃分為原始農業、古代農業和現代農業三個階段。①“由于古代農業主要通過傳承、應用生產活動中積累的經驗來發展生產,故又稱為傳統農業”。②原始農業階段的生產工具和技術是使用木石農具,刀耕火種,撂荒耕作制;傳統農業是以用蓄力牽引或人工操作的金屬農具為標志,鐵犁牛耕為其典型形態,生產技術建立在直觀經驗基礎上;現代農業階段的生產技術和方法的特點則是建立在科學理論和科學實驗基礎上。中國農業在戰國時期進入傳統農業階段。③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把農業所處的狀態分為三種類型:傳統型的、現代型的和過渡型的。傳統型農業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技術狀態長期基本保持不變,農業要素的供給者和需求者多年前就達到了特殊的長期均衡狀態,繼續向農民世代使用的那種類型的農業要素投資收益率低。現代型農業的基本特征是農民使用現代農業生產要素,而且任何一種新生產要素只要是有利的,它的出現與被采用之間的時延是很短的,國家的研究機構有責任去發現并發展這些新農業要素。向新農業要素投資的收益率高。過渡型農業則介于前兩者之間,處于由傳統向現代過渡階段。④舒爾茨所說的農業所處狀態,類似于農業歷史發展階段,只是在傳統農業和現代農業之間加了一個過渡型農業。這種過渡型農業,相當于我國一些學者所說的近代農業。總之,傳統農業是過去曾經存在過,或現在仍地方在一些存在的一種農業狀態,是與現代農業完全不同的一種農業狀態。

有學者認為,應該對古代農業和傳統農業在概念上加以區分:傳統農業是指在歷史上形成的、且又系統流傳下來影響至今的一種農業文化,它與古代農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傳統農業來源于古代農業,是對古代農業的繼承和發揚。古代農業是過去已經發生過的事情,它并不包含與現在的關系和影響,而傳統農業則包含了與現在的關系和影響。如“傳統耕犁”指的是現在農村還在使用的保留古代耕犁特征的農具,而絕不是唐代或宋代制造的耕犁。①

如果用現代化史觀來研究農業發展史,對古代農業與傳統農業做這樣的區分是有意義的。古代農業與現代農業相對應,主要是用來定位農業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傳統農業與現代農業相對應,則主要是為了反映農業發展的延續性、繼承性。古代是已經過去的事情,而傳統則是延續到現代的事情。做了這樣的區分,我們就可以把現代化看做是“一個傳統性不斷削弱和現代性不斷增強的過程”。②這樣,傳統農業就可以作為我們考察農業現代化的出發點,有利于我們思考歷史與現實的關系。例如:面對近代以來的社會經濟文化變遷,傳統農業做出了哪些反應?傳統農業有哪些方面不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需做出改進;有哪些方面可以繼承和發揚?等等。

小農經濟是“以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體經濟”。作為一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它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不是唯一的,但卻是主要的。中國傳統農業自春秋戰國以來,存在過以下幾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國家屯田經營、地主莊園經營、富農經營、自耕農經營、租佃農經營、寺院經營等。③其中富農經營、自耕農經營、租佃農經營在本質上是同一種經營形式:家庭農場,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農經濟。家庭農場以一家一戶為單位,主要靠自家勞動力來從事農業經營,但也不排除少量的雇傭勞動。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多種農業經營形式并存,但是家庭農場逐漸顯示出其優越性,成為中國傳統農業最基本的經營形式。這一發展趨勢是由中國傳統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中國農業以種植業為主,種植業生產必須在耕地上平面展開,而不能像工業生產那樣在一個較小的空間集中作業。因此,農業生產工作的監督很難。而且,農業生產的周期長,很多作物的生長都需要大半年的時間。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工作的質量無法按照統一固定的標準來檢查。各個環節質量的好壞,都要積累到最后才能表現出來,即農業收成的好壞。解決監督難的辦法就是盡量利用生產者自發的工作意愿來代替從上而下的監督工作。在這里,家庭農場就發揮了特長,因為家庭農場靠家庭成員為勞動力骨干,具有最大最可靠的激勵機制,只需最低限度的監督工作。④因此,盡管中國古代農業多種經營形式并存,但是發展的結果是家庭農場占主導地位。無論是官府、地主還是寺院,都把大部分土地出租給佃戶耕種,而佃戶則以家庭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在家庭農場中,家庭不僅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且還是一個消費單位,更是社會組織的基本細胞,承擔著各種社會經濟政治功能。這是以家庭農場為主導的中國傳統農業生產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

自然經濟是與商品經濟相對應的一個概念。馬克思說,在自然經濟中,“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此外,它還要以家庭手工業和農業相結合為前提”。⑤列寧也說:“在自然經濟下,社會是由許許多多同類的經濟單位(父權制的農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領地)組成的,每個這樣的單位從事各種經濟工作,從采掘各種原料開始,直到最后把這些原料制作得可供消費。”⑥也就是說,在自然經濟中,每個經濟單位都是自給自足的,而要做到自給自足,必須以家庭手工業和農業相結合為前提。對照馬克思和列寧描述,中國古代農業經濟并不完全是自然經濟。家庭農場的生產、生活并不是完全自給自足的,其農產品除了繳納租賦、自用外,還需要拿出一部分到市場上出售,換取貨幣,以便購買自家不能生產的鐵農具、食鹽等生產、生活資料。自唐朝兩稅法施行以后,還要用貨幣繳納賦稅。到了明清時期,還要用貨幣交地租。因此,古代農業中家庭農場的生產,雖然大多不以商品生產為目的,但是其產品中或多或少有一部分作為商品流向市場。另有一部分農場,則專門從事商品生產。可以說,古代農業中商品生產雖然不占主導地位,但是始終存在著商品生產和與之相應的商品市場。早在春秋戰國時期,農業中的商品生產就已經發展起來,尤其是在城郊園圃業、林、牧、漁業中,從事商品生產的程度較高。另外,小農家庭如果生產有余,也將剩余的糧、布出賣。那時的市場形態多種多樣,主要有市井、墟市、邑市、城市等等。他們遍布城鄉各地,形成不同層次的市場,共同構成商品交換經濟的內容。此后,農業領域內的商品生產,呈現出一種多元發展的趨勢,園圃種植業、林業、漁業和牧業,都廣泛從事商品生產。但是由于歷代政府的抑商政策和土貢政策的沖擊,使我國農業領域的商品生產沒有形成規模效應,只能依附于小農經濟和地主田莊經濟,難以獨立發展。特別是唐代以后,由于人口增加及谷物種植區域的擴大,逐漸抹平了我國黃河、長江流域作物種植業和畜牧業的區域界限,制約了農業領域商品生產的進一步分化與獨立發展。①宋元明清時期,為紡織業提供原料的棉花、麻類、蠶桑生產發展起來,形成各種經濟作物的專業區、專業戶。隨著各種非糧食生產專業戶、城市商旅人口的不斷增長,對商品糧的需求量越來越大,釀酒業的興盛也需要大批糧食。大量糧食進入市場流通,表明糧食商品化趨勢加強,越來越多的家庭農場被卷入市場經濟。

因此,有學者提出,我國古代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②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居于主導地位,商品性生產處于從屬地位。在另一個歷史時期,兩者的地位可能持平。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則可能占主導地位。當然,從我國古代農業經濟的整體來看,還是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

【作者簡介】鄭林,男, 1966生,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歷史課程與教學論,科學技術史、農業史。

第8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 公法 私法 法律思想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通說認為,其調整對象不僅包括國際組織、各國政府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不同國家的個人、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它突破國際法、國內法的公法界閾,已經涉獵國際私法、各國民商法等私法領地。由此可見,國際經濟法和經濟法一樣,也具有鮮明的公私法兼融性。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體系中的“第三法域”

目前國際法體系三法鼎立,號稱“三國”,即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為順應國際經濟秩序變革和發展的新要求,我國有必要創立以為指導、體現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這是因為,它是我國通過各種形式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與他國政府和人民意志協調的法律表現,是鞏固和發展現代國際經濟發展成果的法律工具,也是打破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規范。

總的來說,國際經濟法和內國經濟法都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兩者具有諸多共同點,公私法兼融性就是其中之一,其他共同點還有社會本位性、經濟性、效益性、政策性、獎懲結合性、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性等。但是,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體系中唯一的“第三法域”法,經濟法卻是各國法律體系中 “第三法域”法的一種,此外還有勞動法和社會法也都分別是“第三法域”法。

“第三法域”法的特點是:主體都包括國家等公主體,也包括企業等私主體;各國經濟法的主體一般都限于該國私人、政府和進入該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外國私人,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和各國私人。所調整的關系都包括橫向經濟關系和縱向經濟關系;各國經濟法主要調整該國境內私人、該國政府和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涉外經濟關系和國內經濟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其調整范圍比國內經濟法的經濟關系寬泛,但不包括一國國內的經濟關系。法律淵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和等價有償為原則的民商法律規范和以服從國家意志為特征的強制法律規范;各國經濟法的淵源是國內法規范,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其中的國內法規范僅指各國的涉外經濟法規范。

國際經濟法這一跨部門、跨學科的邊緣綜合體,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等類型。每一類型還可分為若干分類型,從而使得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內容豐富、結構完整、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相互并列、相輔相成但又各自獨立的法律體系,而認識和處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也必須審時度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作為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國際法由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部分構成,三者有著各自不同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它們既同屬于國際法體系并具有有機的、內在的相互聯系,同時又相互區別、各自獨立。當在理解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都必須遵守國際強行法的規定時,還需清醒地看到: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之間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優先適用關系;三者之間在適用時的孰先孰后,根據被適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價值取向,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個別權衡,平等地予以適當安排和調劑。

國際經濟法公私法兼融思想的“兩對范疇”

在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看來,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是負責公共事務的“守夜人”,政府只需要為社會成員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和服務項目,不應對市場進行過多干預。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持續進步,特別是借鑒20世紀30年代初世界性經濟危機的經驗教訓,亞當·斯密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受到沖擊,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理論得到重視。凱恩斯認為,市場本身有許多缺陷,國民經濟要想獲得更好發展,除了依賴市場機制以外,還必須發揮政府的引導制約作用。目前,世界各經濟大國對政府干預基本上都有程序性規范,比如法國的經濟計劃、德國的財政平衡制度、日本對壟斷行為的處置程序等。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的手段關乎社會整體利益,影響程度大,如果缺乏約束,政府的權力也就極容易濫用,所以對政府干預做出法律上的規范是必要的。例如,個人所得稅直接關系千家萬戶特別是中高階層的切身利益,因而起征點的高低常常會引起全社會成員的消極抵抗或積極擁護。此外,國家也可以采取其它調控措施間接影響社會公眾利益,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就能通過抑制房價間接控制物價水平,從而影響人民群眾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

經濟法的公私法兼融性,集中體現在政府與市場的辯證關系中。在經濟法語境中,市場通常作為一個基礎要素存在,凡是市場能解決的問題都交給市場解決,出現市場失靈再由政府解決;倘若在某些問題上出現政府失靈,那么就再交給市場解決。可是,政府與市場都失靈了怎么辦?答案就是由社會解決。需要說明的是,永遠都不會出現社會失靈,這是因為社會即社會中介組織,它們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也沒有利益競爭關系。總之,經濟法沖破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兩者的結合,建立了一個全新的“第三法域”,為法律功能的擴展和法學理論的推進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景。經濟法的任務就是在承認國家和企業有不同地位、性質、職能和運作規則的基礎上,尋找它們的結合點以及共同的利益目標,平衡協調它們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關系,促使雙方互動,獲得共贏局面。此外,經濟法理論還認為,經濟法不只是鞏固和保護已有的權益,它還會開辟未來,為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即它要兼顧未來,實現代際公平。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是發展之法、未來之法。經濟法分支部門如計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經濟穩定增長法、產業政策法、可持續發展法等,都不僅是調整現階段經濟關系的法,也是關乎未來經濟發展的法。

國際經濟法的公私法兼融思想更為復雜一些,主要表現為:既有內國經濟法之涉外部分的政府與民眾(國內市場)意志的內在張力,又有各國政府及其活動的國際平臺國際組織和國際社會以及各國人民(國際市場)之間各種物質利益關系的博弈與協調。

(一)內國涉外經濟法:政府與市場的辯證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從嚴格意義上說,內國涉外經濟法并不當然屬于國際經濟法,但鑒于第三世界國家國際參與力較弱,在國際事務中的話語權不夠,因此暫且將這部分內容放在國際經濟法中也有其合理性。但從長遠來看存在頗多不利因素,特別是容易成為大國干預別國內政、使內國法過多發生域外效力的口實。認識到這一點非常必要,必要性表現在可以據此不斷創新國際經濟法的有關理論與實踐。

(二)狹義國際經濟法:各國政府與國際市場的辯證關系

各國政府與國際市場的辯證關系在這里是泛稱,是指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和人民(國際市場)之間搏弈與協調的經濟關系。國際法體系中的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稱謂,即“軟法”。所謂軟法,是指“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實際效力的行為規則”。在國際實踐中,軟法包括國際組織章程、國際會議文件、政府峰會宣言、雙邊會談紀要、政府單邊聲明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法等。軟法與硬法比較,其特征不僅在于軟法的產生途徑多元,不同于硬法只能由國家機關制定、認可,軟法通過個人、組織的利益激勵機制及其約束機制實現規范人們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不像硬法主要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軟法的法源既可以是法律文件,也可以是社會組織與團體的章程、規約以及各種慣例等,而硬法的法源只能是國家法律文件,還在于軟法既可以是靜態的法律規范,也可以是動態的公共治理方式、協調手段,如調解、協商、討論、指導、說服等,硬法卻一般僅指靜態法,軟法既具有相對的普遍性,又兼顧一定時間、地點、對象的特殊性,注重形式正義的同時更加注重實質正義,而硬法則更多地強調普遍性,注重形式正義優于實質正義。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都是注重實質正義的法,所以適用軟法規則并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軟法,應是上述二法的一種常態。

筆者認為,公私法兼融也在一定意義上體現這種軟法性。其中公法雖然帶有強制性,但為私法的任意性所中和,反之亦反。但是,各法中和的程度又各不相同。首先,國際貿易法表現為私法的因素更多一些,公法的成分相對較少且主要體現在國際貿易管理法方面;其次,國際投資法與國際貿易法相比,私法的因素少,公法的成分相對較多,這是因為投資與貿易相比,對相對國(地區)的國計民生影響更大,更需要政府干預或政府聯合干預;再次,國際貨幣金融法,又比國際投資法的公法因素多一些,原因主要在于“金融是經濟的命脈”,當今世界各國之間的金融關系已經并正在發展成為沒有硝煙的“貨幣戰爭”;相比較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的公法因素更強,這不僅在于“稅收程序法是行政法”,而且緣于稅法對政府的物質支撐和對經濟的重要調節作用使然。但是,中和程度不同歸不同,它們畢竟又都是公私法兼融的法律分支,因此上述四個分支部門全部歸入國際經濟法當無疑義。

研究國際經濟法公私法兼融思想的現實意義

研究國際經濟法公私法兼融思想的現實意義是:

第一,依法加強與世界各國以及各經濟體的經濟往來,用國際經濟法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各方經濟行為。后WTO時代的中國,更應明了和掂量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和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而避免因在法律上的盲目無知、孤立無助而給自己帶來不應有的利益損失。

第二,充實和完善我國涉外經濟法的立法,強化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執法和司法,為實現黨的十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

第三,了解并參與創造國際經濟法的制度規范,熟悉并積極借鑒有關國家涉外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在國際經濟糾紛中運用法律捍衛我國的經濟,維護我國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發揚國際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利用我國擁有和掌握的國際經濟法資源,幫助世界上的弱小國家和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依法維權,為建立和維護國際經濟新秩序貢獻力量,使我國成為一個東西方國家都信賴、為人類作出較大貢獻、真正負責任的大國。

第五,鞏固既有理論成果,進行法律理論創新,把我國國際經濟法水平推向一個新高度,進一步豐富世界國際經濟法資源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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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構成稅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高職學生 會計職業判斷能力

一、引言

會計職業判斷是現代會計實務的重要特征,也是會計人才必備的專業技能。從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發展可看出,會計職業判斷在國際的發展上經歷了從自由放任到盡量遏制,再到正視并鼓勵的過程。我國具有特殊的社會制度,會計標準和會計職業判斷的發展與西方國家有很大的差異。我國的會計職業判斷大體經過“被濫用―盡量避免使用―被正視并鼓勵”這樣一個過程。我國會計職業判斷是最近幾年才提倡,尤其是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更加強調了會計職業判斷。而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從六、七十年代就開始對會計職業判斷進行研究。美國會計教育改革委員會(AECC)在其公布的《會計教育的目標》中強調“學校會計教學的目的不在于訓練學生在畢業時即成為一個專業人員,而在于培養其未來成為一個專業人員應有的素質”。因此,對在校學生而言,在畢業之前應具有一定的職業判斷能力,能正確運用職業判斷處理經濟事項。然而目前高職會計教學存在著許多不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因素,本文試圖分析這些影響因素并提出相應對策。

二、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是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前提條件

會計職業道德是從事會計職業的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所應遵循的,與會計職業活動相適應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是會計人員的基本職業道德,也是會計職業判斷的核心思想,會計職業判斷的合理程度取決于這種以道德為基礎的行為自律程度,《會計法》、《公司法》、《稅法》等會計法律規范以及會計準則等會計技術規范為會計職業判斷行為提供了法律約束,限制了會計人員進行職業判斷的任意性。在會計信息生成過程中,會計職業判斷始終面臨著客觀性與相關性、穩定性與實用性、利益驅動和公允揭示等觀念和立場的矛盾與斗爭,始終伴隨著道德因素。會計職業道德的作用旨在促使企業在準則、制度允許的前提下選取會計政策,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會計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以提高會計信息決策的有用性。因此,加強在校學生職業道德修養是培養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前提條件。

三、扎實的專業知識是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根本保證

良好的會計職業判斷能力要求會計人員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廣泛的知識面。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會計人員的要求已經不僅能按照制度記賬和報告,而且能運用職業判斷對會計事項進行確認和計量。尤其是新會計準則引入了金融工具、資產組等新概念,并對其規定了不同的計量屬性以供選擇,使會計的技術難度增大,要求會計人員有更扎實的及基礎理論和廣泛的金融財經知識,對各種影響因素作出全面的分析與權衡后進行會計職業判斷。因此,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扎實的基本功是培養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根本保證。

目前許多高職院校會計課程設置過與狹窄,注重應用性理論,忽視基礎性理論的模式普遍存在,經濟學、管理學、金融等相關課程太少,沒有將財會密切的與財稅、金融、市場和公司經營等相關知識整合起來,教師就會計教會計,學生學會計只懂記帳、報帳,始終跳不出會計的框框。致使學生不能宏觀的從經濟學、管理學的領域對經濟問題進行全面的把握,這顯然不利于培養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因此,只有各類知識融會貫通,會計職業判斷才有全面而扎實的基礎。

首先,應根據企業界、會計職業團體對會計專業人才的數量需求與質量需求,根據高職會計專業培養目標和能力要求,建立以能力為本位的具有高職特色的會計專業課程體系,把對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培養引入日常教學并貫穿于會計教育的全過程,確立幾處會計、企業會計實務、成本會計、稅法、財務管理、會計電算化等六門主干課程。由于會計職業判斷的內容很廣泛,就會計流程而言,從識別會計憑證,判斷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到判斷經濟業務的性質,作出正確的會計處理;再到合理地設置賬簿并登記;再到組織財產清查和賬簿的核對:最后編制財務報告,每個步驟都需要不同程度的職業判斷才能完成。但其中許多屬于簡單重復性日常性的判斷,這些判斷在實務中隨著經驗的積累會計人員大都能純熟的運用,而判斷的難點主要在會計處理方面。因此,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培養的重點應在《企業會計實務》這門課程的學習中。它是會計專業的核心課程,是會計知識最豐富、理論知識和實務知識結合最緊密,運用職業判斷最多的課程,是培養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切入點和重點。畢業前夕應增加開設會計職業判斷案例課程,其目的是使學生在畢業前全面掌握會計專業知識和具備應有的基本素質后,進行就業前的會計職業判斷綜合案例學習與實訓,為學生今后走上會計工作崗位、正確運用職業判斷夯實基礎以及可持續發展作準備。這是培養“就業即上崗、上崗能頂崗”的會計專業人才所采取的關鍵課程。其次,從培養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和綜合能力考慮評價,改革相關專業課程的考試內容,以職業判斷能力為重點,以職業資格認證為參照標準,知識、能力、素質考核并重,突出以形成性評價為主的發展性教學評價,不僅要考評學生掌握知識量的多少,解題方法的熟悉性,還應考評其綜合運用各種知識分析、判斷及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考評的范圍要廣泛,要覆蓋學生的知識、素質、能力各個方面,包括學習成績、社會工作能力、科研創造能力、品德素質等方面;考評的方法要多樣化,包括以考試方式考核學生掌握的程度,以實驗方式考核學生的創造能力等。最后,強化會計科研服務于會計教學的理念,將最新的研究成果應用于會計教學,改善學生知識結構,傳授會計職業判斷理論與實務,培養學生能從一堆分散的數據資料中通過篩選、歸類、分析和判斷以解決新問題,培養學生的溝通能力和創造性思維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能力與綜合素質,以適應人才市場的需求。

四、初步的實踐經驗是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必要保證

會計職業判斷能力是在會計實踐中逐步積累起來的。隨著以規則導向為基礎的會計準則逐漸被以原則導向為基礎的會計準則所取代,在會計準則中尋找對經濟事項的詳細規定,已變得越來越不可能了,因此會計人員在會計計量、確認過程中將更多地依賴自身的經驗應用職業判斷。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形成與特定判斷任務相關的知識,使會計人員在遇到相同或類似問題時能更快更好的解決。然而許多高職院校理論教學占主導地位的教育思想仍影響著會計教學,教學過程重知識的灌輸,輕能力的培養,這無論在課程設置、教學課時安排,還是在教學內容、教學方式上都表現的很明顯。盡管很多會計老師已認識到會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

但還或多或少存在著對會計實踐性教學片面性理解,致使目前的會計實踐教學主要以模擬實習為主,這是遠遠不夠的。同時由于校外實訓基地嚴重缺乏,使得學生的專業實習不能真正落到實處。實踐教學環境影響了業務技能的培養,而判斷的過程自始至終融入_r判斷者個人的理論水平、經驗和業務技能。因此,應加強實踐性教學活動并根據教學需要由淺及深、循序漸進,突出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工作中的作用,將會計實踐教學貫穿學生專業學習全過程,貫徹基于會計職業崗位分析和具體工作過程的課程設計理念,設計融學習過程于工作過程中的職業情境,以真實工作任務為載體設計和更新教學實訓項目,體現教學過程的實踐性、開放性和職業性。具體通過以下措施進行:首先,進行認知實習,給予高職會計學生“先期介入式”會計現場教學。把課堂從學校搬到企業、稅務局、銀行,帶領學生真實環境中鍛煉、學習與實踐,把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和學過程,從傳統的、封閉的教育情境中解脫出來,置于全真職業情景的學習環境,理論聯系實際地讓學生了解工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商品流通企業商品流轉過程、財務會計中工作崗位的設置和職責、如何成為稱職的會計人員、企業如何建賬、憑證傳遞過程、如何進行納稅申報、如何與銀行打交道等,啟發學生對專業理論的認知興趣,并親身感受企業管理理念和模式,打破以往在教室里理論和模擬操作的狀況。其次,實現主干課程專項實訓、單證模擬實訓、會計綜合模擬實訓、全真職業環境頂崗實習的有機結合。從課堂內延伸到課堂外的漸進式全程實踐模式,有助于鍛煉學生綜合運用多門課程、不同學科的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和實踐能力。但要注意不同課程有不同實踐重點。再次,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使用虛擬工廠、虛擬財務部門、虛擬業務流程,制作成動漫教學片。動漫教學片的制作一方面能了解各種原始憑證與會計業務的關系,另一方面又能了解會計職業判斷過程以及會計業務處理過程。采用動畫模式,引起學習興趣,學習、娛樂相結合,促進教學活動開展,開拓課堂教改新思路,有效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使學生能夠盡快適應、了解和掌握將來所從事的會計工作,直至熟悉會計工作的全過程。最后,完善校外實訓基地。由于會計崗位的特殊性,即使通過各種渠道安排了實習學生,學生也較少真正接觸到企業的憑證、賬簿、報表,導致會計專業學生校外實習流于形式。因此,在強調校外全真職業環境下實習的同時,為使實踐性教學環節能形成一個良好而持久的運行機制,學校有必要加強與會計師事務所等會計職業界的聯系,可掛靠會計師事務所在校內成立會計服務部,主要從事記賬工作,同時也開展為企業驗資、財務審計等業務,作為對校外實習的補充。同時還應深化校企合作。深化校企合作是培養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豐富實際經驗的有效途徑企業應為高職會計專業課教學提供典型案例,讓學生有機會多渠道、多層次地參與社會實踐,真正投入到企業實際的經濟環境中去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以使其職業判斷能力得到根本性的提高。同時把企業對會計人員的要求及時地反饋到培養的過程中來,引導高職教育專業的改革與發展方向,促進高職會計教育為企業提供合格的會計人員。

五、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是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關鍵

會計職業判斷要求會計人員對與本身相聯系的相關理論知識有廣泛的理解,對應用技術能熟練操作,通曉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管理、會計實務、稅收法規,有綜合理財和管理協調能力,有辯證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有競爭風險意識、公共關系意識、終身學習意識等等。因此,對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教師,提出了更高要求。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是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關鍵。然而,從目前會計專業教師隊伍建設存在很多問題,一是許多高職院校會計教師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教師來源單一。現在的會計教師都是從學校到學校,教師隊伍缺乏會計實務經驗,自身的職業判斷能力就有所欠缺,多數院校雖把教師參加社會實踐納入教學管理計劃或形成了制度,但在時間上、組織上和經費上都沒有相應的安排和保證,因此,教師所謂的掛職鍛煉也只是流于形式,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教師脫離實踐的現象。二是教師自身知識更新問題。從財政部1992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到1997~2002年頒布的16項具體準則,再到2006年全面推出的39項新準則體系,近十多年來已經經歷了三次變革,每次變革都帶來會計理論、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教學內容的改革,對會計專業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現有的擔任會計教學師資中幾乎沒有接受過正規新會計準則的學習,要在短時間內全面理解掌握并傳授給學生,并非易事,這也給會計專業的學生掌握最新會計核算方法帶來困難。

教育部副部長吳啟迪指出,要建立一支穩定的,由兼職和專職人員共同組成的流動的“雙師”隊伍,希望兼專職教師比例要達到1:1,甚至更高,但要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除聘請來自企業一線的高級會計師、財務總監等充實師資隊伍外,還可通過以下措施提高師資隊伍素質:一是進修和培訓。這是快速獲取知識、提高能力的捷徑,也是改善師資隊伍的學歷、職稱構成,培養科研隊伍的有效途徑。進修和培訓機會需要所在單位的政策支持,更重要的還在于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如攻讀高一級的學位,或參加學位課程學習等。同時通過開設專題講座,組織教師進行新準則考試。二是掛職鍛煉。學校應鼓勵校企專業骨干雙向交流和掛職鍛煉。對未經過實踐鍛煉的教師,下派到企業進行掛職鍛煉,提高他們的實踐操作能力和應用能力。學校應創造條件讓會計教師平時經常到第一線去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和解決問題,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會計循環各個階段的實務操作以及會計核算中一些特殊會計事項的處理,培養高素質的師資隊伍。

六、高質量的教材是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必備條件

教材是課程教學內容的主要載體,是課程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教與學兩個方面的基本依據。我國正處于一個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企業會計準則力求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會計法規的經常修訂和,導致會計專業教材建設遠遠滯后與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現有高職院校會計專業主干課程教材的編寫基本是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教材為版本經過適當刪減而成,雖符合高職“雙證制”特色,但沒有突出會計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職業判斷能力培養的訓練,因此,必須以工學結合作為教材建設的重要切入點,加快建設與實際工作相一致的突出高職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培養的教材,在內容上注意與專業理論課銜接和分工,突出各自的側重點。以實用為原則實現課堂教學與工作崗位的零距離、書本知識與實際操作的零距離,實現高職高專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宗旨,以加大會計專業課程建設與改革的力度,確保優質教材進入課堂。同時,還要運用現代化手段打造立體化教材體系。借助整體教學資源,不但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單位時間的利用率,擴大課堂的信息量,而且使教師可以節約備課時間,提高教與學的效率。以更好地滿足教學的需求,學以致用,打破了高校教學對固定書本和教材的過分依賴,改變長期以來我國高職院校教學中存在的“一本書

或教材包打天下”的局面,將作為導讀導教的教科書與大量的指導閱讀書有機地結合起來。

七、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改革是培養高職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關鍵措施

教學方法是達成教育目標的途徑和方式的總稱,直接影響到培養學生會計職業判斷能力的教育教學效果和質量。然而在多數高職院校會計教學仍是以教師為中心的“老師講,學生聽;老師寫,學生抄”的傳統教學方式,以準則加解釋為主,學生一開始就陷入對會計處理的具體描述之中,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無法理解各種會計處理方法背后的內在規律,不利于學生分析判斷能力的培養。為此教學過程應貫徹“學為主體、導為主線、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并重”的原則,將研究性學習、探究性學習、協作學習等現代教育理念應用于會計專業課程教學中,加大對學生綜合分析能力、判斷推理能力的培養。以任務驅動引導課堂教學過程設計,靈活運用實務演示、案例分析、課堂討論、情景模擬教學、團隊教學、模擬操作、角色扮演、小組辯論等多種恰當的教學方法,并給予學生創造一定的會計職業情景,注重對學生職業判斷意識的培養,開展體驗性學習,讓學生理解什么是會計職業判斷,為什么要進行會計職業判斷,如何進行相應的職業判斷,它給各相關利益人所帶來的影響是什么,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規范觀念,使會計職業判斷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使學生體驗會計職業的工作過程,完成會計工作任務。將知識傳遞與職業判斷能力的培養融為一體,有效調動學生學習興趣,促進學生積極思考與實踐,促進學生職業能力的發展。這不但可以培養學生基本的職業判斷標準和原則,同時也為學生進行創新提供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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