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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銀行業低碳經濟實際開展的情況來看,低碳信貸是銀行主要開拓的業務。國內商業銀行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信貸機制得到初步建立,各銀行紛紛針對低碳經濟進行了金融創新,不斷投入到綠色信貸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并且在低碳信貸的發放問題上逐漸加大了力度,完善了業務流程。比如,興業銀行在推行很多融資模式的前提下,依次結合客戶及項目不同類別加以創新與改進,使之更加符合客戶的實際需求。2006年以來,興業、浦發及北京銀行都分別與國際金融公司達成了合作意識,選擇全新的信用借貸取代實現對低碳項目的支撐。可見,我國銀行低碳信貸問題上較之前有了明顯進步,并獲得了十分可觀的成果。我國商業銀行不僅開發了低碳信貸服務項目,另外還有部分商業銀行同時也研發推行了和碳排放權交易彼此關聯的理財產品,既滿足了消費者需求又能給銀行增加新的盈利點。比如,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行)在2007年曾經在市場中投放了與二氧化碳排放相關的理財產品;交通銀行也在可再生能源的基礎上研發出一款全新的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在投放市場后廣受歡迎,為銀行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低碳經濟領域存在的發展潛力點———碳資源交易活動,引起我國高度重視,逐步成為我國銀行涉足的重要范疇。從世界范圍來看,碳交易市場正朝著規模化發展,資金已經超過了1400億美元,參與途徑多樣化也為銀行業提供了發展契機。其中,清潔發展機制就是銀行業參與碳排放交易活動的重要途徑之一。相關數據表明,截至2014年8月,我國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構注冊的項目已達3761個,占據世界總數量的50%,這給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創造了全新的發展機遇。我國很多銀行還結合項目開展的具體特征,推動了相應的服務項目。比如,國家開發銀行依托貸款客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積極開發包括風電、生物質發電等在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項目,努力為客戶提供從項目融資到減排市場交易的全流程金融服務,并于2009年11月率先完成國內商業銀行第一筆碳排放交易咨詢服務,累計促成383.3萬噸二氧化碳交易當量;中國農業銀行也深入參與了碳排放交易咨詢服務項目,在開展CDM顧問業務的過程中,農行不僅密切了與客戶的關系,還通過幫助客戶創收,增加了客戶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同時也降低了農行已有貸款的風險,在社會責任和經濟效益中找到了較好的結合點。碳排放交易相關的服務項目在我國清潔發展機制與國際間起到了很好的連接作用,促進碳排放交易順利完成。當前我國銀行業雖然積極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活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低碳信貸產品、理財產品、碳排放服務項目的創新問題上還停留在最初階段,產品更新和推廣都不盡完善,與低碳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銀行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突破傳統的發展模式、開拓新的盈利市場,而技術創新成為支持研發和開拓新產品和新服務的根本途徑。
二、技術創新助推商業銀行雙贏
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顯示,截至2014年4月29日,國家發改委已批準的CDM項目達5058項;截至2014年8月17日,在聯合國已注冊的CDM項目有3761個,已獲CERs簽發的項目有1400個,我國是開展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而碳排放權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也衍生出了大量金融需求。如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換代的投融資需求、融資項目咨詢(碳排放設計技術和方法學等專業知識衍生出龐大的咨詢需求)、碳指標交易、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需求和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等。我國商業銀行積極參與碳金融不僅意味著綠色信貸的延伸,而且是搶占低碳經濟制高點、促進經營轉型和提升綜合競爭力的關鍵。一直以來,商業銀行對于低碳經濟類企業主要提供的服務包括:向項目開發企業提供貸款,幫助企業在產生排放權指標后可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為項目開發企業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為產生原始碳排放權的項目開發企業提供擔保。然而,如今企業的需求已經不能停留在這些服務中,他們需要更多的金融支持和服務,但是銀行又不能只作為高出資者和低收益者,那么這時就需要通過新技術來推動銀行業發展。技術創新不僅使得商業銀行順應國際關于支持低碳經濟的政策需求,而且能助推銀行尋求到新的盈利點,實現雙贏。近幾年,金融危機的大范圍波及使得很多企業倒閉、銀行虧損巨大,但是有的企業卻不曾受影響,反而在危機形勢下獲得立足之地。那是因為這些企業掌握了在社會中生存的根本要素———技術,銀行也如此。理財產品、期權產品、中間服務平臺等的開發都需要新技術來支持和研發,在應用中需要不斷融入新技術來升級換代,在后期需要新技術來維修和跟進,保證銀行的服務和產品在穩健中創新,所以只有不斷地從根源上進行技術創新,才能實現技術創新—銀行盈利—低碳經濟的層層遞進模式。從低碳經濟的定義即可看出,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先進技術的改造與運用;而低碳經濟的發展一方面需要銀行的資金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低碳類企業收益良好,那么銀行的收益也會隨之上升,可見低碳經濟對銀行盈利也有反饋式影響;最為關鍵的是技術創新推動銀行盈利的過程,銀行業不僅需要外部環境刺激利率來實現盈利,更需要從自身技術方面來尋求產品和服務創新,綜上所述,可以建立技術創新推動低碳經濟與銀行發展的模型。在低碳經濟領域內,技術創新的概念始終貫徹其中,低碳經濟的目的就是借助先進技術的改造與運用、避免能源消耗來實現對經濟的推動作用。模型1中的技術創新有雙層含義:從低碳經濟的角度來看,技術創新是指符合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即運用新技術來控制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程度,減少排放量,從而實現經濟發展;從商業銀行的立場來看,技術創新則是開拓金融市場新產品或新服務的需求,通過產品和服務的拓展與市場化來實現銀行盈利。可見,低碳經濟和銀行盈利都離不開技術創新的支持。而技術創新推動下的低碳經濟和銀行盈利之間又相互影響:銀行業的興盛發展能更有力地支持低碳型企業及相關低碳類項目順利運營,而低碳經濟的發展壯大才能為銀行業開辟新的市場和發展機遇。技術創新不僅從理論上促進低碳經濟和銀行業發展,實踐也證明,隨著國際低碳金融市場技術的不斷創新,對低碳金融發展的推動作用日益凸顯。新技術的運用與產業化,使得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交易工具不斷創新。交易主要圍繞兩方面展開:一方面是以減排項目為標的交易;另一方面則是各種排放(減排)配額通過交易平臺派生出類似期權與期貨的金融衍生產品。從2005年開始,歐洲氣候交易所根據市場需求不斷上市新產品,已涉及碳排放期貨、期權和現貨等各類產品。索尼亞•拉巴特等對環境金融的范圍進行了拓展,認為由金融機構主導的、以市場為基礎的轉移環境風險的環境金融產品包括以綠色抵押在內的銀行產品、天氣衍生產品,社會責任投資市場中的綠色基金、巨災債券,以及基于溫室氣體減排信用而開創的金融產品等。同時,隨著碳金融市場的交易工具的不斷創新,其市場規模也在迅速壯大,市場參與者從最初的國家、公共企業逐步向私人企業以及金融機構拓展。可見,不論從金融產品的更新還是從市場前景來看,技術創新都將是連接低碳經濟和銀行發展的關鍵所在。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技術創新的建議
我國商業銀行過去的發展大多依賴于市場、營銷等途徑,卻忽視了產品本身的技術革新與服務創新。建議未來發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倡導大力投入技術創新
在模型1中,強調了技術創新對低碳經濟和銀行盈利的推動作用,但如果沒有資金支持,技術也難以實現創新,所以技術創新更加需要銀行和企業的支持。基于模型2可以得出技術創新—銀行盈利—低碳經濟的循環模式。這一循環模式更能體現出技術創新不僅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對于銀行自身創新起到關鍵性作用,重要的是低碳經濟類企業和商業銀行應該在技術創新方面大力投資,尤其是商業銀行。在如今眾多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和地方性銀行并存的形勢下,如何搶占市場制高點、贏取最大化收益成為各大銀行的關注點,而技術創新就是既能滿足國家低碳經濟政策要求又能實現銀行盈利目的的核心力量。
(二)積極帶動低碳經濟金融產品的發展
商業銀行應重視與碳交易相關的金融產品創新,爭取與國際市場盡快接軌。除了最基本的排放權期貨交易外,碳排放權的貨幣化、碳排放權交付保證、套利交易工具、保險/擔保、與碳排放權掛鉤的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也急需開發和推廣。我們要積極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已有關于低碳經濟金融產品開發的成功案例,同時要結合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通過哪些技術手段來解決問題、實現盈利。比如,CDM項目的完成時效較長,從審批到獲得經核證的減排量平均需要3年左右,其中需要長期的資金投入,融資直接關乎CDM項目的成敗,這就會直接催生出一系列基于CDM項目現金流為主要還款來源的融資產品以及與之掛鉤的理財產品。隨著碳交易市場的建立,配額型交易將擁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屆時也將刺激以碳排放權交易及其期貨、期權等衍生品和碳基金為標的的理財產品的出現和發展。
(三)努力開拓我國碳金融市場
我國正在努力開拓自己的碳金融市場,獨立控制碳資產定價。由于我國碳金融市場缺位,使得我國碳資產的定價權掌握在歐美需求方,碳資產定價權的缺失嚴重影響了我國企業的經濟利益。我國現有的CDM項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型項目,此類項目減排成本低,投資力度小,技術穩定,收益預期高,多為國外投資者熱衷投資項目(占總項目比例95%以上),而對于減排成本高、技術復雜、投資多、受益期長的項目,如垃圾焚燒發電、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項目卻極少投資(占總項目比例低于1%)。特別是,2012年后京都議定書框架的不確定性、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三階段對CDM項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長的等待期與高額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規模呈現下降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更應該抓住機遇,利用技術手段對投資份額少的項目進行全力開發,對于技術復雜的項目進行技術突破,對于成本高的項目引進新技術來降低長期成本,努力尋找這些弱比例項目的盈利突破點,通過技術上的革新和改進開拓出碳交易市場上的新領域。那么,在我國開展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就會更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
(四)引進和培養低碳金融類技術人才
[關鍵詞]證券經紀業務、券商全權委托、受托理財
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券商”)的一大業務,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按照《證券法》第129條的規定,券商的三大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承銷業務,并明確這是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且將經紀業務列第一位。2001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擴大了券商的業務范圍,但經紀業務仍然列第一位。(參見《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2001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命令5號。)中國券商的營業網點遍及全國各地,截止2002年年底共有2900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3年第1期,第21頁。)而營業網點主要從事經紀業務。此外,券商中還有經紀類證券公司,也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資金是券商的生命線,對其經紀業務也是如此,資金是關鍵的關鍵。券商收取手續費,證券交易量越多,其獲得回報也就越豐厚。總之,越多資金,越多交易,越多回報。投資者也一樣,他們買賣股票就是追求高額回報。對投資者來說,自己投入的資金越少越好,但回報要高,而且風險要小。
在利益的驅動之下,券商與投資者斗智斗勇,云譎波詭,險招跌出,證券市場因之亦波瀾壯闊、暗潮洶涌。經紀業務的相關法律和法律實踐便是圍繞資金展開的。金融產品千變萬化,名稱五花八門,但萬變不離其宗,法律方面離不開以下問題:(1)是證券的買賣還是全權委托?(2)是單一經紀服務還是全面經紀服務?(3)是經紀業務還是公開發行證券?(4)是混業還是分業?(5)經紀公司業務是否超出券商法定業務范圍?(6)是否允許差額貸款?(7)券商的法定措施和法定補救措施。
本文集合“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分析以上問題。
一、與券商經紀業務相關名詞的辯析
(一)證券的買賣與全權委托
美國的證券經紀人可分為兩類:單一經紀人和全面服務經紀人。單一經紀人(discountbroker)只按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并不提供任何咨詢意見。單一經紀人與股票經紀人或全面服務經紀人對應。股票經紀人(stockbroker)或全面服務經紀人(fullservicebroker)向客戶提供咨詢,(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Spring2002,p63.)同時也扮演財務顧問的角色,(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Volume30Number1,p52.)在美國受制于《投資顧問法》。(參見朱偉一:《美國證券法判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頁。)我國法律中的“證券的買賣(《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款。)”類似美國的單一經紀業務,即,通常所說的經紀業務。而全面服務中提供咨詢則與我國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似。我國針對或涉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法律是《證券法》、(見《證券法》第八章“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暫行辦法》以及《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2]207號。)關于經紀人的法律、法規越多,經紀人便越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定,投資者訴訟時可依據的法律也就越多。
投資者為買賣證券而在券商處開的帳戶分為:全權委托帳戶與非全權委托帳戶。如果券商從事證券買賣,投資者開設的是非全權委托帳戶(non-discretionaryaccount)。如果券商從事全權委托業務(discretionaryaccount),投資者開設的是全權帳戶。非全權委托就是券商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證券買賣;買賣成交后,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全權委托正好相反,投資者授權經紀人決定買賣證券的種類、時間和價格等。(Stevensv.Abbott,ProctorandPaine,D.C.Va.,288F.Supp.836,839.)
美國券商的全權委托是其經紀業務引發訴訟最多的地方。股災之后,總有投資者試圖通過訴訟挽回損失,但是勝訴可能性不大,因為舉證太難,全權委托就是一種打亂仗的做法。我國《證券法》杜絕全權委托(第140條和第142條),比美國法律更加謹慎。
(二)限制全權委托是否違反“合同自由”
美國法律并不禁止客戶全權委托券商買賣其證券。美國是極端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崇尚個人冒險的自由。股市博弈,投資者甘冒傾家蕩產的風險豪睹,不愿父愛政府插手。究其性質而言,全權委托也是一種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則下應允許其存在。美國法院認定,合同自由是《憲法》第5和14修正案所確保的個人的基本權利。(32F.Supp.964,987.)依照這兩條修正案,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自由。這里的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但合同自由原則也有其克星,即,立法機構出于公共衛生、安全、道德或福利的考慮,可以限制合同自由。不過,“此類立法必須合理,不得武斷,而且所選擇的方式與要取得的結果之間的關系一定要是真實的,并且有很大聯系”(57A.2d421,42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經紀合同可以是全權委托。《合同法》第397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物,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物。”但《合同法》總則部分又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可以限制《合同法》的法定權利。就全權委托而言,《證券法》超越了《合同法》。我國司法實踐中很少將合同自由提高到憲法的高度,我國也沒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明確標準和原則。但在我國立法實踐中,出于公眾目的而限制合同自由的法律障礙低于美國的有關法律。即便按照美國判例的標準,我國《證券法》限制全權委托的規定也有充分理由,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是出于“道德或福利”的考慮。
(三)網開一面
我國《證券法》明文禁止全權委托(第140條和第142條),但以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了很大松動,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網開一面,允許綜合類券商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把投資者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最大收益”(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11月28日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第1條,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這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應該包括了全權委托,其形式可以是全權委托帳戶。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與全權委托本質上相同,是一種關系、兩種表述。
就證券業務而言,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就是投資者將資金交給券商買賣證券,這就是一種經紀業務。文字上經常有游戲可做,但文字游戲的空間還沒有大到我們為伊人起個新的芳名,便可以硬說她是神女下凡轉世。證券法涉及經紀業務,沒有必要指鹿為馬。《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制定者之所以這樣閃爍其詞,就是因為他們是在悄悄更改《證券法》的內容,而且變動超出了非本質性的修正。
《證券法》明列了綜合券商的三項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營銷業務。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特別增加了“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按照《證券法》第129條,證監會確有權力對券商網開一面,允許它們從事《證券法》沒有列出的業務。該條規定,綜合類券商可以經營“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但是《證券法》還有第142條,該條明確禁止經紀業務的全權委托。
法律有許多作為支撐點的原則,其中一條就是堅持錯誤。比如,香港《基本法》五十年不變,錯了也不變。《證券法》生效僅幾年,部門規章便對其做重大改變。《證券法》1999年7月生效,2001年11月各方就按捺不住,以《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修改了《證券法》的重要內容。從1988年3月的《關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政策建議》一文問世,到1999年7月《證券法》生效,其間有十年左右的時間,有十年的時間思考討論證券法的方方面面,而且既有美國的前車之鑒,又有我們自己的豐富實踐,立法上不能說沒有優勢。可是,十年制定的法律,兩年不到便要傷筋動骨。除了我們的見異思遷之外,也是因為當初思考不周,缺乏認真探討所致。
此外,以一個行政部門的規章來修改全國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是對法律的不敬,思想上容易引起混亂,使人們無所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定,“以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是國務院一個部門制定的規章,是《證券法》的下位法,中間還隔著一級法規,以《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來改變《證券法》的內容顯然不合適,不利于我們的法治建設。
(四)是信托責任,不是誠實信用責任
按照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的規定,券商受托業務中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第三(二)1款。)但這里用誠實信用的標準低了,券商對客戶的責任應該是信托責任,而不是誠實信用責任,信托責任高于誠實信用責任。所謂“信托責任”(fiduciaryduty),就是業務中將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West,p625.)全權委托經紀人對客戶負有信托責任,即,經紀人必須全心全意地為客戶服務,為其客戶挑選最好的股票,謀取最大的利益。信托責任通常適用于受托人或監護人,是民事關系中的最高責任。投資者將資金托付給券商生財,券商還就此收取費用,券商當然應該盡心侍奉。何況,券商還有自營,買賣自己的股票,有利害沖突,券商理應嚴格要求自己。
誠實信用是我國目前用得很濫的一個名詞,而且用起來大多是望文生義。該用良知或信托責任的地方,卻經常錯用了誠實信用。誠實信用要求券商不做有損于客戶的事,損人利己合法也不做。按照《美國統一商業法典》,誠實信用是指商人在事實方面誠實,并遵守商業公平交易的合理商業標準。(《美國統一商業法典》,2—103(1)。)而信托責任下券商與客戶的關系就是理想社會中公仆與主人的關系,券商必須全心全意地為客戶服務,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利益。良知是指底線道德,即,盡管我們說違心的話,做違心的事,但有些慌話不能說,有些壞事不能做。比如證券行業,盡管追逐利潤有時已經到了為富不仁的地步,但不能搶孤兒寡母口中的面包,否則就是傷天害理。不過,今天良知與誠實信用之間的界線似乎越來越小,證券市場就經常搶弱者的錢,搶雇員的退休金。
《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2001年制定,在此之前信托責任概念已經引進中國。1994年8月27日公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已經引進了信托概念。《條款》第113條和115條都明確提到,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其職權時,“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也規定了受托人的信托責任,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信托法》第25條)。
從時間表上看,制定《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時,證券監管部門已經有了重量級的海歸人員,域外知名人士也已身居要位。在這種情況下,受托理財規定中用“誠實信用”的責任,而不用“信托責任”,不知是否有什么深意?不過,是誠實信用責任還是信托責任,不僅僅是抽象的學術之爭,而且有重大的實際后果,對訴訟會產生很大影響。如果是信托責任,對券商的責任要求就更高,投資者訴訟便更容易勝訴。例如,如果券商有信托責任,原告對被告的意圖的舉證責任就可以放低,被告雖無主觀意圖,但其行為如果是一種妄為(reckless),也有可能判被告有民事責任。如在美國聯邦法院的有關判例中,一家投資銀行的合伙人沒有向客戶披露有關交易的重大事實。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一種妄為,違反了10b-5.(SundstrandCorp.V.SunChemicalCopr.,553F.2d1033(7thCir.1977)。)10b-5是反欺詐條款,通常情形下是需要由原告證明被告的主觀故意的。
二、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為了籌集資金,券商有時不惜挪用投資者的保證金。但首先必須投資者來開戶,有投資者開戶才有保證金可挪用。所以,券商的第一步是設法吸引客戶,客戶資金到位后如何烹調是第二步。但股市失手后投資者大多裹足不前。券商便巧立名目,推出種種誘人的金融產品。然而,萬變不離其宗,券商牢牢抓住投資者的一個心理,就是投資者要的是只賺不賠,最低限度不能賠。券商金融產品隨之便有兩大特點:保底與全權委托。
因為是保底,所以便是全權委托,如果純粹是證券買賣,則完全是由投資者自己買賣證券,別人無法為其保底。投資者的理想是在市場游戲中,贏利歸自己,損失歸別人,但很難有這樣的好事,股市就更沒有這樣的好事。再者,券商并不相信那些出資的投資者,券商要自己操盤或是由其信得過的人操盤。金融產品的要害就是投資者出資,由券商游戲博弈。只要牢牢把握住這點,許多復雜問題便迎刃而解。
我國券商歷史雖短,但已推出過不少金融產品,其中的重要實踐之一就是“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涉及券商權限以及證券定義等問題,但爭執仍然集中在保底和全權委托方面。
(一)不識廬山真面目
2003年5月15日證監會公布了《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規定,“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集合受托投資”)是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集合受托投資是證監會發明的新名詞,其原形為何物,我們大多沒有見過,只能從媒體報道中見到只鱗片爪,拼籌還原為集合受托投資。有的報紙介紹如下:
5月初以來,此類計劃已出現近十個。意思差不多,就是由銀行出面,吸引儲戶加入,再把錢交給券商去證券市場運作。金融機構賺管理費,儲戶則有機會享受證券投資的高回報。賠了怎么辦?銷售人員說,咱有保底,比一年期儲蓄利率高。(張越:《券商銀行手難牽》,《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
很遺憾,沒有集合受托投資的代表性文件。國內研究法律,即便是事后,有關事實也說不清楚。訴訟是認定事實的有效手段,至少法律上認定事實是如此,但我國國內法院的判決書短而又短。即便是這樣的判決書,查閱也很不方便。其他方面掌握的事實難免不是一面之詞。媒體報道也不是可靠的事實重述,但因資料有限,只能借助媒體報道,因為媒體報道畢竟是已經公開了的報道。
(二)法定業務范圍的限制
集合受托投資受到法律上的一系列限制。首先,集合受托投資有可能超出了券商的法定經營范圍。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經紀類券商可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的買賣;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鑒證;登記開戶。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綜合類券商除可以從事經紀券商的業務之外,還可以從事的業務有:證券的自營買賣;證券的承銷;證券投資咨詢(含財務顧問);受托投資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證券法》第129條;《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
“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這是關鍵的一條。也就是說,券商只能從事法律明示允許或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是行政規章,不是行政法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該依法經過批準”(第11條)按《公司法》的規定,僅有《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還不足限制券商的業務。但《證券法》也有相同規定,即,“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第129條)。《證券法》第131條更強調,券商必須“提出業務范圍的申請,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證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這就是緊箍咒,是否超出法定范圍,要由證監會來決定。
非常明顯,立法者對券商業務范圍限制得很緊。券商是金融機構,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經營范圍有嚴格的法定限制,因為金融機構產品的風險比較大,而且“極易引發社會風險”。而券商躲躲閃閃,不肯向證監會報審其新業務或創新產品,其本身就說明券商知道自己的產品有很大問題。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已經規定,只有綜合券商才能經營受托理財業務。既然《通知》將集合受托投資定性為“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受制于相關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參見該《通知》第1條,第2條第(三)款。)那么只能由綜合券商經營此類業務,經紀券商不得染指。
(三)不得保底
從《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到《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推出受托理財,是監管防線的的后撤,但券商不得對客戶投資者保底這條限制沒有退。《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受托理財買賣證券,當然也不能保底。《通知》第二(一)款再次強調: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承擔投資損失、保證投資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并以書面方式明確說明所作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既然如此,集合受托投資保底便違反了法律規定。
(四)可以零點,但不能包席
集合受托投資所籌資金哪里去了?券商拿去買賣證券了,資金到了券商那里,券商便憑自己的好惡買賣證券,是一種全權委托。集合受托投資是全權委托,盡管改頭換面,但改變不了其性質,四不像仍然是鹿類。法律禁止某一類行為,但不可能毫厘不差地對號入座。
我國《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買賣股票,而且兩條前后呼應,反復強調。《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證券買賣;買賣成交后,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法》第142條又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有點像到餐館用餐,零點不同于包席,菜一多店家就有太多的回旋余地。同樣,全權委托有其致命弱點,券商利用客戶的帳戶過度交易是其中之一。借用客戶帳戶猛烈交易,是一種不能克制的欲望;多收手續費(通常按交易收費),同時也為券商提供可以反復利用的資金。
(五)是“集合受托投資”,還是“證券”
“集合受托投資”是證監會為新生事物所創造的新名詞,國內外屬于首創。但類似的金融產品美國半個多世紀前就已經有過,美國法院受理過許多有關訴訟,對其定性、定量都有很全面的分析。按美國法院的判例,集合受托投資有可能被視為是一種證券,不在證交會處登記就不得發行。即便集合受托投資不被視為是全權委托,也還是有可能違反了《證券法》。
為了追逐最大的利潤,不少人想方設法繞過“證券”這個范疇。只要不是證券,證券法就不適用,證券監管機構就無權介入。但《證券法》下的“證券”是廣義上的證券,《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規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盡管我們的《證券法》沒有細化證券的定義,法院也沒有判例加以闡述和發展,但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依照美國法院的判例,投資合同可以是證券的一種形式,只要“投資者將資金投資于一共同的業務,并僅僅依靠他人努力既可獲取利潤”。“共同業務”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一處,“僅僅依靠他人努力”指投資者的回報不取決于投資者本人的努力,而是取決于其他人的努力。(SECv.W.J.HoweyCo.,328U.S.293(1946)。)美國證交會訴阿奎聲波產品(1982年)便是一例,被告向眾多的投資者出售其經營許可證。法院認定,投資者投資于一個共同業務,并期待他人的努力來獲取利潤,所以這種經營許可證也是證券。(SECv.AQUA-SONICPRODUCTS687F.2D577C2DCir1982.)
集合受托投資很像構成證券的投資合同,諸多儲戶“僅僅依靠”券商的“努力而獲利”,而且其帳戶資金又被券商攪在一起,構成“共同業務”。股市的全部斗爭便是披露與規避披露、欺詐與反欺詐的博奕。只要掌握這兩點,在錯綜復雜的股市斗爭中就不會迷失方向。如果金融產品被視為證券,那么就要走公開發行的程序,披露相關的材料。我國在這方面比較粗放,喜歡用非法集資或非法融資等寬泛的概念。
有一種觀點是,美國的全權委托帳戶也構成了證券,因為投資人依賴他人努力獲利,而且許多資金糾集在一起。但美國有個說法,即,全權委托帳戶不是構成證券的投資合同,除非許多帳戶匯集在一起構成“共同事業”。但其中的關系似是而非,券商不可能為每一個帳戶安排一位經紀人(成本太高)。美林公司經紀業務以一千萬美元以上的超級客戶為追逐目標。十萬元以下的投資者都由兩個電話中心的460工作人員批發服務。(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美國券商一個經紀人平均要負責幾十個帳戶,一大批經紀人糾集在一起,難免達成某種默契,呼風喚雨,調動許多帳戶。這就難免不構成共同事業。
(七)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溝通
對于集合受托投資,證監會表現得很猶豫。證監會以機構部名義發出通知表態,但語氣不那么自信,措辭比較閃爍,并沒有明說集合受托投資違反法律。《通知》中說:“
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受托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與傳統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比,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管理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通知》只要求券商將有關材料報送證監會審查,并對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但并不要求券商立刻撤消合同。《通知》的措辭是溫和的,將集合受托投資稱為“金融產品,”很尊重券商的勞動。
既然如此,不妨大家一開始便懇談,從《通知》那種溫和的語氣看,也有回旋的余地,至少有商討余地,《通知》表示以后要再出規范意見(第2條)。但我們缺乏公開書面筆談的習慣和方式,習慣于口頭的非正式交流。美國是通過無異議函開展市場人士與監管者之間的討論。中國也曾推出無異議函,但效果并不很理想。(參見朱偉一:《中、美法律無異議函比較》,《中國證券期貨》,2003年6月號,第42—45頁。)
三、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商業銀行與券商是混業還是分業?這也觸及券商經紀業務的深處。按中國目前的法律,商業銀行與券商應該分業。但美國已經完成了從混業到分業,又從分業到混業的過程。此處并不詳論分業或混業的利弊,只是討論兩個法律問題:(1)如果是分業,誰來監管?(2)商業銀行經紀業務的定性。
(一)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分業主要是為了防止商業銀行資金流入券商處。在美國,作為《1933年銀行法》(TheBankingAct)的一部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限制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禁止商業銀行擁有經紀券商或從事經紀業務。
在我國,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集合性受托投資能否被視為是“銀行從事股票業務”難以確定,但該條至少說明立法者對混業抱否定態度。同法第47條又強調:“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集合性受托投資是否是銀行“違反規定提高……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監管者如果愿意介入,此問題至少可以一爭。
(二)誰來監管
《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此話看似多余,因為資金違規,自然不能進股市,而且“違規流入”也又難以界定。但這句話卻表現了一種傾向,表現了一種原則,即,立法者視銀行違規資金為股市的大敵。這就是所謂的立法意圖。如果立法者不是這個意思,如果立法者有相反的意思,立法者完全可以說:“只要沒有違規,銀行資金可以進入股市。”同一個意思,兩種不同的表達方法,其側重點自然不同。
該條規定的文字也值得推敲。“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為什么不說“進入”,而說“流入?”可能沒有什么含義,只是立法者的隨意或筆誤。同句中的“股市”一詞就可能是立法者的隨意。“股市”與“證券市場”是可以互換的同義詞,但嚴格說,證券市場一詞含意更廣,證券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證券。那么此處的“股市”是通用還是特指?法律不怕重復,盡量避免使用同義詞,不同的名詞就有不同的含義,除非法律另有說明。《證券法》第7條用了“證券市場”,沒有必要與“股市”一詞疊用。那么此處“股市”是特指股票市場了?也不太可能,因為資金監管不可能只涉及公司股票,卻對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放任自流。即便立法者是特指股市,也應該用全稱“股票市場”。法律強調嚴肅、嚴謹,盡量不用簡稱或縮寫,即便要用,也會有全稱出現,然后在括號內寫出簡稱。《證券法》對“股市”一詞不是這樣安排的。同樣,“流入”可能是立法者的隨意,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匠心,要我們對違規資金嚴加防范,嚴防違規資金悄悄地進入股市。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句話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只要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證券監管機構就可以聞風而動,堅決加以制止。《證券法》里有這句話,銀行監管的法規與證券監管的法規便連接在一起。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銀行監管機構可以出面,證監會也同樣可以出面,目前有些奇談怪論,提出分業后應該由銀行監管機構監督,言外之意是證券監管部門過于攬權。中國有的著名金融學家也持這種觀點,(張越:《券商銀行手難牽》,載于《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顯然是沒有仔細研究《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當然,混業還是分業,主要是銀行監管機構所關心的問題,因為風險主要在商業銀行,而且商業銀行比券商更難以承受風險。1999年美國國會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此之前美國商業銀行首先說服聯邦儲備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邊緣性證券業務網開一面。對券商蠶食商業銀行業務,美國監管者一般比較寬容。我國商業銀行確實受到特殊待遇。國內商業銀行壞帳不斷,監守自盜的情況時有發生,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單位犯罪,但很少見過銀行作為單位受到處罰。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被罰巨款,但那是美國銀行監管機構所為。那么國內商業銀行為何如此受到厚愛?這恐怕不是法律能夠回答的問題。
(三)商業銀行經紀業務的定性
我們有的同志過于簡單化,將混業等同于商業銀行將資金直接借給券商,生利后立即收回。其實,美國的混業主要是指商業銀行下可擁有從事承銷業務或經紀業務的子公司。分業側重承銷和經紀業務這兩大塊券商業務與商業銀行是否分離,但更關注承銷業務的分離。美國銀行首先在經紀業務方面突破了分業的界線。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沒有廢除之前,商業銀行可以擁有從事單一經紀業務的券商,將其作為自己的全資子公司。(SecuritiesIndustryAssociationv.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
在爭取混業的斗爭中,商業銀行始終比券商積極。混業金融機構大多也是商業銀行收購券商,花旗集團、德意志銀行都收購了券商。立法者和監管者主要也是擔心商業銀行的風險,商業銀行的資金更多,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更大,儲戶損失了也不好善后。而券商本來就是游戲風險,投資者也是博弈風險,買賣股票失手很難委過他人。
長期以來,美國法律對商業銀行的經紀業務避而不提,但最近的法律有了修正,列出商業銀行可以從事的經紀業務,其中包括:(1)為第三方經紀業務做的安排(thirdpartybrokeragearrangement);(2)信托業務(trustactivities);(3)得到許可的某些證券交易(certainpermittedsecuritiestransactions)如,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s);(4)商業匯票(commercialbill)以及受豁免的證券(exemptedsecurities);(5)某些股票購買計劃(stockpurchaseplans);(6)證券交換帳戶(swapaccounts);(7)關聯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s);(8)私募(privatesecuritiesofferings);(9)保管業務(safekeepingandcustodyactivities);(10)確定的銀行產品(idenfifiedbankingproducts);(11)地方政府的債券(municipalsecurities)。(GLBAsection201,SEA.)
其中,確定的銀行產品(identifiedbankingproduct)包括:存款帳戶、儲蓄帳戶、存款證明或由銀行出具的其他存款憑證;銀行承兌;任何交換協議,包括售給合格投資者的信貸交換和股權。(GLBAsection202,SEASection3(a)(5)(C),15U.S.C.Section78(a)(5)(C)。)
四、美國的差額貸款
美國券商從事經紀業務的利器之一是差額貸款,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中所沒有的。
(一)投資者借錢博弈
美國投資者向經紀人下單,購買股票,但只需要支付證券市價的50%的現金,其余部分向經紀人賒帳,產生“差額信貸”(margincredit)。投資者就此在經紀人處所開帳戶稱“差額帳戶”(marginaccount),以此方式進行的交易稱“差額交易”(margintransaction)。如果經紀人要求客戶追加現金,就是“差額追加要求”(margincall)。
差額信貸幅度可以上下浮動,微調流入股市的資金。如果股市價格過高,可以提高投資者交付的現金額,由通常的50%加到75%,以免股市場泡沫過多。(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tion,p973-976,1991WestpublishingCo.)
美國調節股市場資金的主要杠桿是利率,利率下調后借貸成本降低,流入股市的資金隨之增多。我國情況特殊,利率對流入股市的資金的影響不大,如果引入差額信貸,微調有可能反而成為調節的杠桿。
(二)是證券法還是銀行法
差額信貸涉及證券交易,本來應該適用證券法,并由證交會監管。但《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7節和第8節規定,由美國聯邦儲備局(以下簡稱“聯儲局”)負責。差額信貸并不涉及商業銀行的風險,但關系到貨幣政策、貨幣投放量、信貸和利率等宏觀問題。宏觀調控并非證交會所長,所以借重聯儲局。對券商差額信貸業務的監管仍然由證交會負責。
聯儲局只管規范發放差額信貸時的差額比例,不問以后發生的變化。如果以后股價下跌,差額信貸的比例自然隨之發生變化。比如,假設差額信貸的最大限度是50%,那么客戶購買市價為4000美元的證券時只需實際支付2000美元,其余2000美元可以是經紀人的差額信貸。如果證券的市價下跌到2500美元,為保持50%的差額信貸,客戶必須補交750美元,將其債務降到1250美元。但聯儲局并無此規定。
而美國的交易所有規定,其成員發放差額信貸必須與現金有一定比例。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維持差額規則”(marginmaintenancerule)。還以上文市價4000美元的證券為例,初始差額信貸還是50%.假設證券市價跌至2500美元,按照維持差額規則,客戶差額帳戶上的現金至少要相當于客戶所持股票價值的25%,那么,當股票市價由4000美元跌到2500美元時,客戶必須增交差額現金,將差額現金增加到625美元,將其債務降低到125美元。
此外,聯儲局的規定只適用于股票證券,政府證券和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除外)不受限制,因為此類證券的風險本來就比較小。
柜臺交易本來沒有差額信貸,業內曾認為此類股票并沒有貸款價值。1968年,美國的相關法律做了修改,允許柜臺交易開展差額信貸業務。聯儲局對此類證券的種類有詳細規定。
(三)出了問題怎么辦
按美國證交會的規則,經紀人必須向其客戶披露以下內容:(1)差額信貸的利率以及利率換算方法;(2)客戶所持證券對券商的利益所在,以及追加差額現金的條件。(Rule10b-16.)如果券商沒有披露并因此造成客戶的損失,則券商必須做出賠償。該規則得到聯邦上訴法院的肯定。(Liangv.DeanWitter,540F.2d11007(D.C.Cir1976)。)
美國法院曾經一度允許客戶經紀人,即便經紀人過度發放差額信貸并不是為了誘使客戶增加交易。但1970年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做了修正,規定借款者也必須遵守差額信貸方面的規定。如果出了問題,客戶也可能有過錯,無權向經紀人索賠。(1934SecuriliesExchangeAct,Section7(f)。)證券法的主旨是保護中、小投資者,但差額貸款方面的法律宗旨是防止投機,不是保護中、小投資者。(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ition,p973-974,WestPublishingCo.)
(四)投機與泡沫
差額信貸最大的危害是投機和投機有可能造成的市場泡沫。差額信貸的雙方都是投機,投資者超值買賣證券,券商貸款促成投資者買賣證券,以收取交易費。如此循環演變,股市就可能出現泡沫。差額交易方面的違規行為難以發現。只要當事雙方不說,別人就不會知道,只要客戶賺了錢(或是不賠錢),客戶多半不會說,結果隱瞞了許多問題。
(五)差額信貸引入中國的法律障礙
如果我國引進差額信貸,法律上會有兩個障礙:《證券法》第35條和第141條,關鍵是后一條。
《證券法》第35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現貨交易(spottrading)指商品市場以現金交易,與期貨交易相對。有人認為,差額信貸就是信用交易,為中國《證券法》所不容。
但差額信貸不是信用交易,差額信貸只是一種信貸,是公司短期融資的常見方法,公司購物時經常賒帳,消費者購買商品有時也是先拿貨、后付錢的。證券也是一種商品,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差額交易不同于買空賣空,差額交易是現貨交易,在實實在在的證券,而且是投資人名下的證券,也有交割,只不過證券用作質押。
法律障礙出自《證券法》第141條。該條明文要求,券商為客戶買賣股票,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融資的含義很廣,包括各種形式的信貸,差額信貸難以繞過這一法律限制。要名正言順地引進差額交易,就必須修改這條規定。
五、法定防范措施
證券市場轉移財富之快,可以用秒來計算。券商借助風險弄潮,盡量把風險送給他人,把利潤留給自己。但風險也是券商的大敵,券商也有失手的時候。券商處有投資者大量的保證金,券商突然破產,投資者有可能蒙受巨大損失。券商自己有內控機制,以防范風險。但立法者并不相信券商,所以又給券商強加了法定防范措施和補救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資本金規則;(2)增資擴股;以及(3)勒令破產。凈資本規則中、美兩國都有,增資擴股是中國特色,而勒令破產則是美國的做法。
(一)凈資本規則
《證券法》規定了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綜合類券商和經紀類券商的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分別是五億人民幣和五千萬人民幣(第121條)。金額似乎很大,但有可能是虎頭蛇尾,因為規約的限制只反應了注冊資金到位那一刻的情況。即便券商從來沒有秘密抽出資金,也還有問題,券商的債務有可能大于凈資產。
這就有了凈資本規則的規定。《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綜合券商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兩億元,經紀類券商的凈資金不得低于兩千萬元;券商資本金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3條。)《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凈資本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額的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美國也有凈資本規則,用于監督券商的財務狀況,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首先,由美國證交會在《證券交易法》下制定了凈資產規則(netcapital)。(此處凈資產的英文也可以是“networth”或“netasset”。)依照該規則,券商的資產必須多于債務,而且至少多出25000美元(如果券商不代客戶持有其基金或證券,則凈資產多出5000美元即可)。但還有問題:盡管凈資產不變,債務本息的多少也影響到風險的大小,而且資產本身也會在短時間內大量貶值。所以美國證交會的規則,券商債務與流動資金的比例是15∶1,或是說券商的債務總額不得超出其凈資產的1500%(券商營業的第一年中,該比例不得超出800%)。如前所述,證監會為中國券商規定的比例是,券商資本金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
凈資本是公司的凈資產減去可能難以全額兌換為現金的債務。按我國的規定,凈資本是指公司凈資產中具有高度流動性的部分,用公式表示:凈資本=∑(資產余額×折扣比例)-負債總額-或有負債。凈資本的換算比較復雜,證監會制定了專門的換算表格。(見2000年9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的通知》。)
(二)增資擴股
為解決券商資本問題,中國證監會還有一道殺手锏。“在特殊情況下,為及時化解風險,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增資擴股。”(《關于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證監發[2001]146號[2000]223號。)這種不斷增資擴股的做法也有負面影響,就是以不斷續錢的辦法來暫時掩蓋矛盾。盡管各方可能都有良好的愿望,希望度過危機后問題會自動消失,但實際上經常事與愿違。擴股本身并不會消除券商的內在問題和缺陷,結果資金成了遏止問題的堤壩,水高堤也高,形成了堤上河。在河下行走的人即便是暫時安全,也是提心吊膽,深怕那天堤壩不靈坍塌下來。
增資擴股并非總是良策,券商也有需要壯士斷臂的時候。發展本身也并不一定是包治百病的良藥。券商不僅要會大踏步前進,也要會大踏步地后退。這點美國券商似乎有可借鑒之處。遇到股市長期低迷的時候,美林公司便調整戰略,主動放棄一些經紀業務。(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市場低迷時,我國券商也普遍抱怨難以維持。既然需要減少,券商就應該收縮業務,而不是去增資擴投。營業部可以是券商的重要創收單位,但也需要巨大的開支維持。交易減少后營業部就有可能成為券商的負擔。可是我們看不到券商對營業部成本效益以及其他方面利弊的分析,這種情況下增資擴股恐怕于事無補,無助于化解風險。
券商總是強調自己缺少資金。不錯,資金對券商來說確實很重要。但券商之所以缺少資金,大多是因為其經營不善。券商不能總是以發展的名義不斷要求國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券商不能自己不斷陷入困境,又不斷要求政策傾斜。法律和政策的傾斜實際上是分配財富的一種形式。美國大法官霍爾摩斯更是直接了當,就說“財產是法律的產物”。(InternationalNewsServicev.AssociatedPress,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48U.S.215,1918.)券商遇到險情便增資擴股,可能有利于維持券商業內人員的生活水準,但恐怕無助于證券市場和券商本身的健康發展。允許或放任券商低成本籌資,無助于券商克服內部的不足,反而使得它們有更多的機會寅吃卯糧。中國券商不是上市公司,財務不對公眾公開,很容易導致超前分配。總之,券商不可能因為能夠較輕易地獲得資本而克服其內在的弊端。
如果券商業務做的好,資金不會成問題,自然會有人要求入股。高盛名列美國券商前茅,1987年,日本住友銀行主動投資5億美元(回報是分享高盛125%的利潤)。公司上市也是一籌資的重要途徑,美國的大券商大多已經上市。但美國券商上市也是近年的事。在此之前,美國券商籌資的重要途徑之一便是內部積累。1992年,美國券商高盛的兩位合伙人魯賓和佛里德曼各自的收入都在2500萬美元之上,但他們只拿出幾百萬用于個人消費,其余都作為對高盛的再投資(DougCampbell,GoldmanSachs,LisaEndlichretold,p7,PearsonEducationLimited,1999.)。
(三)清盤,美國的辦法
依照美國《投資者保護法》,證交會或任何自我監管組織都可以報警,只要它們認為某家券商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投資者的義務。警報發出之后,再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來判定,券商是否有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投資者的義務。
法官如果認定問題確實嚴重,可以下令清盤(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1991,WestPublishingCo.,p972.)(按美國破產法的規定,券商破產后不得重組)。
六、結論
與美國同行相比,中國券商在籌資方面受到的法律限制比較多。《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和差額貸款。雖然實踐中全權委托已經網開一面,但畢竟不是名正言順。差額貸款至今仍然完全是個。那么我們是否應該以發展的名義奮起直追,趕上和超過美國的做法呢?許多方面似乎有這個呼聲,但中國的配套環境和配套法律與美國的相去甚遠,此市場不是彼市場。
中國證券市場對我們的法院、法官翹首以盼,盼望他們能夠出來為各方擺事實講道理。盡管法院、法官對“加強法治”談的很多,但對證券訴訟卻裹足不前。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同年2月1日該《規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關證券訴訟,但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被告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或是已經被刑事定罪(第5條)。這樣一來,投資者民事訴訟的權利便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決定和行動,投資者保護缺少了很重要的一部分。
畢業論文致謝詞范文一
本課題在選題及研究過程中得到**老師的悉心指導。陸老師多次詢問研究進程,并為我指點迷津,幫助我開拓研究思路,精心點撥、熱忱鼓勵。陸老師一絲不茍的作風,嚴謹求實的態度,踏踏實實的精神,不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雖歷時三載,卻給以終生受益無窮之道。對陸老師的感激之情是無法用言語表達的。
感謝**老師、**老師、**老師、**老師等對我的教育培養。他們細心指導我的學習與研究,在此,我要向諸位老師深深地鞠上一躬。
南京曉莊學院**院長、科學教育系**主任、**書記、**老師、**老師等老師為我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條件,謹向各位同仁表示誠摯的敬意和謝忱。
感謝我的同學**、**、**、**三年來對我學習、生活的關心和幫助。
最后,向我的父親、母親、愛人、女兒致謝,感謝他們對我的理解與支持。
畢業論文致謝詞范文二
感謝我的導師XXX 教授,他們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作風一直是我工作、學習中的榜樣;他們循循善誘的教導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給予我無盡的啟迪。
感謝我的小白老師,這片論文的每個實驗細節和每個數據,都離不開你的細心指導。而你開朗的個性和寬容的態度,幫助我能夠很快的融入我們這個新的實驗室
感謝我的室友們,從遙遠的家來到這個陌生的城市里,是你們和我共同維系著彼此之間兄弟般的感情,維系著寢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們沒有紅過臉,沒有吵過嘴,沒有發生上大學前所擔心的任何不開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難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頓飯了吧,沒關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但愿遠赴米國的C平平安安,留守復旦的D,E&F快快樂樂,揮師北上的G順順利利,也愿離開我們寢室的H&I開開心心。我們在一起的日子,我會記一輩子的。
感謝我的爸爸媽媽,焉得諼草,言樹之背,養育之恩,無以回報,你們永遠健康快樂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論文即將完成之際,我的心情無法平靜,從開始進入課題到論文的順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師長、同學、朋友給了我無言的幫助,在這里請接受我誠摯的謝意!
畢業論文致謝詞范文三
導師淵博的專業知識,嚴謹的治學態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誨人不倦的高尚師德,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崇高風范,樸實無華、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對我影響深遠。不僅使我樹立了遠大的學術目標、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還使我明白了許多待人接物與為人處世的道理。本論文從選題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導師的指導下完成的,傾注了導師大量的心血。在此,謹向導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
畢業論文致謝詞范文四
本論文的順利完成,離不開各位老師、同學和朋友的關心和幫助。在此感謝岳保珍高工、張曾教授、李兵云老師、何婉芬老師的指導和幫助;感謝重點實驗室的伍紅、賴燕明、朱先軍、成海芬、駱嫻、劉道恒、吳勝龍等老師的指導和幫助;感謝福建農林大學謝擁群教授、陳禮輝教授、黃六蓮高工的關心、支持和幫助;
在三年的學習期間,得到王旭、劉千鈞、何為、覃程榮、李宗全、范娟、閩江馬、孔凡功、王鍵、王習文、黃友河、徐莉莉、莫佳琳、郭三川、李建文、鐘澤輝、楊奇峰、劉夢茹、尹覃偉、張春暉、劉瑞恒、涂啟梁、卓宇、張成峰、江守樂、薛兵、張小超、何卓雅、梁冬梅、李強、劉浩、劉傳富、于冬梅、程小煉、賴玉榮、遲聰聰、石海強、王少光等師兄和師弟妹的關心和幫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謝。沒有他們的幫助和支持是沒有辦法完成我的博士學位論文的,同窗之間的友誼永遠長存。
今天,我終于為我的論文畫上了一個句號,在寫作的這段時間里,我深感自己專業知識的不足,同時也體會到了學術研究的艱辛。
論文能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我的導師。從論文的選題到寫作以及多次的修改,無一不傾注了老師的心血。尤其是每次老師發給我修改后的論文時,上面滿是圈過的備注,甚至細致到每一個標點,我心中充滿感激的同時,也深感自己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寫作時的疏忽。所以在此我首先要感謝我的導師。
還有給我論文指出改正意見的楊金華老師,從論文的選題開始,楊老師就給予我很多意見和幫助,以及對我選題的支持,尤其時論文初稿匯報以后,我的論文遇到了難以深入下去的尷尬問題,楊老師首先鼓勵了我,并給我論文的寫作重點指明了方向。
論文組的各位老師也給了我很多中肯的意見,尤其要感謝的是鄭振賢老師,在我的論文寫作中需要大量的教材,鄭老師多次為我借閱教材提供幫助。朱建軍老師也多次給我打電話,指出我論文中的不足,給我提出修改意見。鄭瑜老師也在論文初稿匯報中給我指出中肯的意見,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此外,還要感謝翟寶軍老師,在論文開題前,翟老師幫助我制作調查表格,以及調查過后一起分析調查結果,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心血。最后,還要感謝我的同學和朋友。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疏漏、錯訛之處敬請各位專家批評指正。答辯委員建議,將對我的論文有極大的幫助,在此一并感謝!
畢業論文致謝詞范文五
大學三年學習時光已經接近尾聲,在此我想對我的母校,我的父母、親人們,我的老師和同學們表達我由衷的謝意。
感謝我的家人對我大學三年學習的默默支持;感謝我的母校桂林師專給了我在大學三年深造的機會,讓我能繼續學習和提高;感謝桂林師專的老師和同學們三年來的關心和鼓勵。老師們課堂上的激情洋溢,課堂下的諄諄教誨;同學們在學習中的認真熱情,生活上的熱心主動,所有這些都讓我的三年充滿了感動。 這次畢業論文設計我得到了很多老師和同學的幫助,其中我的論文指導老師黃志敏老師對我的關心和支持尤為重要。每次遇到難題,我最先做的就是向黃老師尋求幫助,而黃老師每次不管忙或閑,總會抽空來找我面談,然后一起商量解決的辦法。
黃老師平日里工作繁多,但 我做畢業設計的每個階段,從選題到查閱資料,論文提綱的確定,中期論文的修改,后期論文格式調整等各個環節中都給予了我悉心的指導。這幾個月以來,黃老師不僅在學業上給我以精心指導,同時還在思想給我以無微不至的關懷,在此謹向黃老師致以誠摯的謝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時,本篇畢業論文的寫作也得到了韋芳、譚冬柳等同學的熱情幫助。感謝在整個畢業設計期間和我密切合作的同學,和曾經在各個方面給予過我幫助的伙伴們,在此,我再一次真誠地向幫助過我的老師和同學表示感謝!
感謝培養教育我的XX學校,XX濃厚的學術氛圍,舒適的學習環境我將終生難忘!祝母校蒸蒸日上,永創輝煌!祝校長財源滾滾,仕途順利!感謝對我傾囊賜教、鞭策鼓勵的XX大學X系諸位師長,諸位恩師的諄諄訓誨我將銘記在心。祝恩師們身體健康,家庭幸福!感謝論文中引文的原作者,他們都是法學界的名師大家,大師風范,高山仰止。祝他們壽域無疆,德業永輝!
感謝同窗好友XXX、XXX、XX、XX、XXX以及更多我無法逐一列出名字的朋友,他們和我共同度過了四年美好難忘的大學時光,我非常珍視和他們的友誼!祝他們前程似錦,事業有成!家有嬌妻,外有二房!最最感謝生我養我的父母,他們給予了我最無私的愛,為我的成長付出了許多許多,焉得諼草,言樹之背,養育之恩,無以回報,惟愿他們健康長壽!感謝我的牌友孫XX、楊XX、楊XX、王X、趙X,他們和我一起度過了大四無聊的時光,讓我在寫作之余能有很好的休閑活動。祝他們以后多培養牌壇新秀!
感謝我的煙友姜X、丁X、馮XX、田XX。在我沒煙抽的時候他們總能毫無吝惜的將自己的煙分給我抽,尤其是在本文寫作過程中,我廢寢忘食,足不出戶,煙抽的很快,他們給予我很大幫助,燃上一支煙,文思如泉涌,快樂似神仙!祝他們永遠都有好煙抽!最后要感謝我自己,沒有自己的努力,本文是無論如何業完不成的!感謝我以最大的毅力完成了四年大學學習,在這個環境里我能潔身自愛,出淤泥而不染保持一顆純潔的心,真的是很不容易!祝自己身體健康,權財兩旺!家里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
大學生活一晃而過,回首走過的歲月,心中倍感充實,當我寫完這篇畢業論文的時候,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感慨良多。 首先誠摯的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老師。她在忙碌的教學工作中擠出時間來審查、修改我的論文。還有教過我的所有老師們,你們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作風一直是我工作、學習中的榜樣;他們循循善誘的教導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給予我無盡的啟迪。
人身保險主要是保障人類身體和壽命等,以此為標準進行一定的承保。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勞動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況出現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以此來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財產保險主要是根據投保人所存放固定或不固定的財產和物資進行風險保障。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這些都屬于財產保險,它主要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與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準中的一類實行補償性保險。保險是金融行業組成部分之一,對經濟增長有著較為明顯的經濟作用。保險行業風險轉移與補償可以使消費者規避不必要的風險,這樣一來不但可以促進保險業的消費又可以刺激到其他產業的消費。與此同時保險公司除了為人身和財產提供保險外,還承擔著重要的中介作用,保險公司售出保單在此之中吸收相應的保險費,然后進行集中的資金運作,同時為經濟機構和投資者提供長期資金鏈,使有效的資金或資源得到合理的使用與安排。這樣可以提高資金運作的相應能效提升質量。同時經濟增長是保險行業發展的前提,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高度時,得到了足夠數量的資金進行分配到人們手中,只有這樣人們才會想到購買保險為自己的未來進行一定保障,美國心理學家說過人類的需求劃分為五類,第一種是生存、第二種是自身安全、第三種是社會交往、第四種是社會尊重、第五種是實現自身價值。如果按照這種理論進行思考研究,那么就意味著只有人類滿足了最基本的生理生存需求后,才可以進行勞作獲得金錢。換句話說,只有當收入滿足人類基本生存且還有盈余時才會考慮買保險,而較高的收入就是要保持社會經濟的持續增長。保險行業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的增長是一種相輔相成的因果關系。
二、保險業發展提議
2014年我國國務院發表了《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產業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會總體文明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標志,為了促進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提高做出了重要貢獻。雖然從總體上來看,我國保險業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是隨著社會不斷發展經濟情況越來越好的情況下,人們的價值觀和生活條件也在悄悄的發生著改變。人們的經濟狀況變好后就會越來越重視自身與家屬的健康與安全,很多保險公司就是看中了這種情況進行新項目的探討與研發新型的保險產品。民間融資機構的不斷增加發展,也使保險公司開始注重責任與信譽度的建立與維護。
三、結語
關鍵詞:經紀業務經營模式轉型與創新
證券經紀業務是我國券商的主要業務,也是我國券商的核心收入來源。據統計,2001—2004年經紀業務收入(包括傭金收入和息差收入)占券商總收入的比重分別是62%、59%、82%、90%。因此,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的構建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與其經營環境相適應,關系到券商盈利的高低甚至關系到其生死存亡。
然而,對于我國來說,券商在長期的政府政策保護和行業壟斷下形成的經紀業務經營模式存在很多問題,而且在新形勢下還面臨諸多挑戰,從而使得我國券商經營步履維艱,并陷入連續幾年行業整體虧損的極端困境。因此,分析我國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存在的問題、面臨的挑戰及其如何轉型與創新是目前我國證券業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我國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券商經紀業務模式總的來說是一種營業部模式,有的學者也把此叫做通道模式。之所以說是一種營業部模式,是因為其經紀業務主要是通過證券營業部進行的;之所以又叫做通道模式,是因為我國券商的經紀業務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交易通道。然而這種模式是在長期的政府政策保護和行業壟斷下形成的,其問題如果說是在過去高度壟斷、政府倍加呵護的環境下有所掩蓋的話,則在證券市場日益市場化、國際化、金融混業經營的形勢下,暴露無遺,其主要表現在:
粗放式經營,成本高
在過去的高傭金政策和行業壁壘的保護下,證券公司只要能夠開設證券買賣的證券營業部,就能為其帶來豐厚的利潤。因此,券商增加收入和利潤的主要手段就是靠廣設營業網點。在這樣一種經營理念下,券商的營業網點越來越多。
到2004年,我國券商的證券營業部達到3700多家,營業網點的增加必然增加人員、硬件、管理等相關要素的投入,從而導致經營成本的提高。據業內人士估計,我國平均每家營業部的年費用支出約550萬元。
依靠政策生存,自生能力弱
券商經紀業務從理論和西方投資銀行的實踐來看,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是買賣業務,即收取傭金;二是為客戶提供與其交易相關的投資咨詢業務,即收取服務費用;三是為客戶提供高層次的代客理財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即收取服務費用。
我國券商目前從事的經紀業務主要是低層次的買賣業務,經紀業務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因而券商經紀業務模式又稱為傭金模式。這種買賣業務又叫通道業務,即券商為客戶提供買賣通道而進行的業務。在過去由于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這種通道是政府給予的,是一種壟斷資源,券商僅靠這種壟斷資源就能獲高額壟斷利潤,他們不必、也沒有自主性去開拓投資銀行的其他業務,特別是投資銀行的現代業務,如公司理財、項目融資、投資顧問等業務。因而其自生能力很弱,一旦這種壟斷被打破,券商的生存就成問題。
經營模式基本相同,缺乏經營特色
目前,我國130多家券商不管是綜合券商還是經紀券商,其業務結構、經營內容、盈利來源、盈利方式都基本相同。經紀業務主要是低技術含量的通道業務,而能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投資咨詢業務和投資理財服務的很少,而能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滿足客戶多元化需求的高附加值服務的就更少。
故筆者認為,券商的經營模式是“千店一面”,缺乏經營特色,因而券商之間低層次的惡性競爭、違規競爭不可避免。
消極經營模式,風險大
既然我國券商的經紀業務主要是通道業務,通道業務與市場的興衰是息息相關的。如果市場興望,交易活躍,手續費收入就多;如果市場衰落,交易額就減少,手續費收入也相應減少。而受市場影響比較小的投資顧問等業務基本沒有開展,或者其所占的份額很小,這樣券商只能被動地受制于市場,在市場面前無可奈何。所以這種經營模式完全是一種靠天吃飯的消極經營模式。
券商的盈利完全取決于市場行情的好壞,如果市場行情不好,券商的盈利就會大大地縮水甚至虧損。自2001下半年以來由于證券市場的持續蕭條導致我國券商的全行業虧損就是一個有力的說明,所以這種經營模式的風險大。
委托交易方式較落后,網上交易不發達
投資者還是以傳統的網下委托交易方式為主,網上證券交易不發達。網上證券交易是指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為股民提供高速、穩定的實時行情和安全可靠及時的委托交易服務。
網上證券交易作為一種全新的電子交易的方式,與傳統的交易模式相比,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交互性強、服務范圍廣、成本低、高效便捷等優點,因此成為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韓國等證券交易的主要方式。據報道,到2003年底,韓國網上證券交易占其交易總額的比例為70%左右,美國約為75%,而我國僅為14.9%,取得網上交易資格的券商只有89家,可見,我國證券委托交易方式比較落后。
我國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面臨的挑戰
不僅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自身存在很多問題,而且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市場化、國際化程度的提升及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趨勢的演變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正面臨券商經營環境變化帶來的諸多挑戰,主要表現在:
傭金下調和傭金自由化的挑戰
為了降低證券交易的成本、維護投資者的信心、活躍市場交易,以及為了盡快與國際慣例靠攏,應盡快加快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我國政府從2002年5月1日起,取消了一慣實行的、固定的高傭金制,調低券商的傭金收費標準并實施浮動傭金制度。這一傭金政策的改革對我國券商現有的經紀業務模式無疑是個巨大的沖擊。因為我國券商絕大部分主要是靠傭金生存的,傭金收入至少占到了券商總收入的50%以上。
傭金下調,肯定會導致券商經紀業務收入和利潤的大幅減少。有測算顯示,以2001年滬深兩市的股票基金成交金額為例,如果按新的傭金收取標準的上限計算,則全行業的傭金收入可減少46.82億元(不考慮券商以前的傭金返還);而以新傭金標準上限為基準,則傭金下調10%,全行業將減少24.52億元收入。自2002年起,我國券商由盈轉虧,傭金下調不能不算是一個重要因素。
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挑戰
近幾年來,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在加快,我國證券業和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既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也是走向國際的需要。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內容主要有四方面:外國券商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券商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中國所有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設立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以后3年內不超過49%;加入WTO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
我國加入WTO后,內資券商一統天下的格局將成為歷史,外資券商將紛至沓來,因此,券商的“蛋糕”將面臨境外超級投資銀行的瓜分。眾所周知,我國券商無論在資本勢力、管理水平、業務能力,還是在業務經驗、人才素質等方面都無法與比外資券商相比。
行業壁壘被打破的挑戰
中國券商現有的證券經紀業務模式是在證券行業處于高度壟斷狀態下形成的,而目前這種行業壟斷壁壘正在逐漸被打破,券商經紀業務模式受到各種力量的挑戰。由于網上交易的發展,證監會已經允許IT企業涉足證券經紀業務,中國移動甚至已推出“移動證券”業務。
如果我國金融業允許混業經營,對券商證券經紀業務構成最大沖擊的是商業銀行,因為商業銀行擁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廣泛的營業網點和龐大的客戶資源,已經具備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技術條件,現在只缺準入規則和會員資格兩個條件。此外,新興的保險業擁有強大的營銷力量,保險作為投資的替代品之一,也將給證券業帶來較大壓力。
現代網絡和信息技術發展的挑戰
隨著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更新、發展,網上金融如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已成為現代金融的普遍發展趨勢,尤其在發達國家,網上金融、網上證券交易更是突飛猛進。
而我國網上金融、網上證券交易都比較落后,證券委托交易的方式還是以傳統的網下委托交易方式為主,這種交易模式不管是采取柜臺委托還是電話委托、磁卡委托都必須通過證券營業部才能把委托交易的指令傳遞到證券交易所,證券營業部在證券經紀業務中扮演重要角色。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新技術手段的應用與交易方式的創新,必將對這種經營模式構成強大的沖擊。
客戶需求多元變化的挑戰
隨著投資者收入的提高和金融意識、風險意識的增強以及證券市場投資品種的增加、市場情況的變化,投資者的需求也隨之變化,不僅只對證券交易的需求。還有獲得咨詢服務的需求、規避風險的需求、投資理財和資產管理的需求、學習證券投資知識和技巧的需求。甚至還有社交、娛樂的需求等等。
但是目前,在我國券商證券經紀業務幾乎只有單一的通道服務,因而這種單一通道模式必然會受到客戶需求變化的巨大挑戰。
我國券商經紀業務模式的轉型與創新思路
我國券商經紀業務模式存在的問題及面臨的種種挑戰說明這種模式是落后的,有缺陷的,它早已不能適應我國券商經營發展的需要。因此,券商為了擺脫經營困境,迫切需要對現有證券經紀業務經營模式進行轉型與創新。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轉型與創新思路是由通道模式向服務模式轉變、由傭金模式向費用模式轉變。具體對策如下:
經營理念的轉型與創新
以產品為中心向客戶為中心轉變,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客戶是證券公司盈利的源泉,證券公司要想有源源不斷的利潤,就必須有源源不斷的客戶,而券商贏得客戶的最好辦法是交易要讓客戶盈利、服務要讓客戶滿意。所以,券商的經營理念必須以產品為中心向客戶為中心進行經營理念轉變。
為此,券商必須做到服務方式由“坐商”向“行商”轉變,服務內容從以提供交易通道為主向以提供咨詢信息為主轉變,服務特色由大眾化服務向個性化服務轉變。總之,券商經紀業務模式的轉型與創新,首先必須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正確的經營理念。
經營方式的轉型與創新
由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式經營轉變,降低經營成本。我國券商必須快速轉變以往高收益、高成本的粗放式經營模式,以控制和降低其經營成本。成本控制對于券商經營的影響是顯著的,成本控制得好就能使虧損的業務變成盈利,反之則盈利的業務變成虧損,降低經營成本的重要手段是推行集約式經營。
推行集約式經營主要有兩條途徑:其一是券商要轉變營業部經營模式,經營載體要由有形營業部向無形營業部轉變。我國券商在經歷了一段長時間的粗放式擴張后,現有的有形營業部數量眾多,短時間內要做到這種轉變比較困難,過渡的做法是實行“大集中”戰略。所謂的“大集中”戰略就是對現有數量眾多的證券營業部網點、人員、設備、資金等資源進行整合,將各營業部的資金、股票等全部集中到總部,保留幾個關鍵點位的營業部作為銷售中心和客戶服務中心即可,這樣經營成本肯定會大大降低。其二是要轉變經紀業務傳統的網下委托交易方式,要充分利用現代網絡、信息技術資源,大力發展網上委托交易方式,這是實行“大集中”戰略的前提條件,也是券商降低經營成本的主要手段。
經營特色的轉型與創新
由大眾化服務向個性化服務轉變,實行差別化戰略。差別化戰略就是利用品牌、人才和信息優勢,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實行差別化戰略是券商經紀業務能否取得成功的核心戰略。券商經紀業務成功與否的標志在于券商經紀業務市場占有率的高低。要提高其市場占有率和吸引客戶,關鍵在于券商能否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求。而要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求就必須實行差別化戰略。證券投資客戶是形形的,如按投資額的多少分大戶、中戶、小戶;按投資期限的長短分有長線投資者、短線投資者;按風險偏好分風險規避者、風險中立者、風險偏好者等。因而客戶的需求也是多種多樣的、個性化的,如果券商提供的服務是大眾化的或單一化的勢必不能滿足客戶個性化的需求,從而就得不到客戶的青睞。
實行差別化戰略對于贏得客戶非常關鍵。實行差別化戰略的重點是要對客戶進行細分,了解不同類型客戶的特征、需求,進而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另外,實行差別化戰略也有主有次,券商要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黃金客戶、核心客戶的個性化服務。對黃金客戶、核心客戶更要做好量體裁衣式的服務,商業銀行的“二八規律”在證券公司同樣適用。
經紀業務內容的轉型與創新
由以提供交易通道為主向以提供咨詢服務為主轉變。通道業務是技術、智能含量相當低的業務,只要管理層賦予這個資格,任何機構都可以做,不存在技術障礙。而研究咨詢服務則是技術、智能含量相當高的業務,它主要運用基本分析、技術分析和數量組合管理等分析方法,通過深入的宏觀經濟形勢分析、大盤走勢預測、投資價值分析和投資組合構造為投資者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獲取收益,提供咨詢信息、分析報告、操作建議等。
券商開展這些業務的廣度和深度如何是其核心能力的體現,也是券商提高經紀業務核心競爭力的關鍵。高質量的投資咨詢服務是券商吸引客戶、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最主要手段,同時也是券商實施差異化服務的基礎。因此,經紀業務內容的轉型與創新對我國券商來說非常必要,經紀業務咨詢化是券商經紀業務的發展趨勢。
服務方式的轉型與創新
由“坐商”向“行商”轉變,推行經紀人制度。隨著券商由壟斷暴利時代走向競爭日趨激烈的微利時代,原先“坐商”式等客上門的服務方式已越來越不適應證券經紀業務發展的需要,為了增強其自身的競爭力,券商必須進行服務方式的轉型與創新,大力推行經紀人制度。所謂經紀人是指專業從事客戶買賣證券,提供咨詢服務并收取傭金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在西方發達的資本市場,經紀人制度已相當成熟,西方證券經紀人模式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投資者買賣證券的金融機構,這是法人層次上的經紀人即經紀商,類似于我國的證券經紀商;二是受雇于經紀商,直接與投資者接觸的證券從業人員,這是自然人層次上的經紀人即狹義的證券經紀人。目前,我國主要是要發展這種層次的經紀人。推行經紀人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經紀人的靈活性、能動性去開發客戶,通過經紀人提供的代客交易、融資融券(我國現在還不允許)、投資咨詢等一攬子服務去吸引客戶,推行經紀人制度還可降低經營成本。西方投資銀行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實施對于其經紀業務的發展與創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我國的證券經紀人制度建設才起步,今后需通過完善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加強經紀人專業素質的培訓、強化經紀人行為規范和制度管理等措施不斷推進。
競爭策略的轉型與創新
由價格競爭向服務競爭轉變。2002年我國調低傭金標準并實施浮動傭金制度后,券商從此由過去那種固定傭金制的相安無事卷入傭金大戰,各券商為爭客戶、爭市場紛紛降低傭金標準,有的甚至到了不計成本的零傭金制度。調低價格從短期看可能對吸引客戶有一定的作用,但不是長久之計,如果持續這種惡競最終結果只能導致整個行業的崩潰。
從客戶的需要來看,客戶注重的不僅僅是傭金的高低,他們更注重的是券商是否能通過提供高質量的咨詢服務為其帶來增值收益。傭金下調后,據有關部門對投資者如何看待券商傭金大戰的調查,70%的投資者認為傭金的高低無關緊要。因此券商為了自身和整個證券行業的生存,也為了迎合投資者的需求,必須轉變和創新競爭策略,由低水平的價格競爭向高水平的服務競爭轉變。實施服務競爭策略的重點是要提高投資咨詢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并要樹立服務特色,做好差別化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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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宏觀變化商業銀行利益相關者影響建議
隨著社會的進步,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成功,不再單純用簡單的財務指標來衡量,而是要同時兼顧客戶、股東和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滿意度。面對宏觀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商業銀行必須深入研究宏觀經濟變化對各利益相關者的影響,有針對性的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才能夠保證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按照一般的理解,企業利益相關者通常包括政府、社會、股東、客戶、員工、債權人、供應商等等,考慮到銀行的特殊性,我們選擇客戶(銀行債權人即存款人,也屬于銀行客戶范疇)、股東和員工作為銀行利益相關者的主要代表,并把客戶分為個人客戶和企業客戶(含事業單位客戶),分析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它們各自的新特點和新需求,并分別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個人客戶需求多元化,需要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個人及家庭財富不斷增加使得代表資產和財富的商品需求快速增長,理財和投資需求不斷提高。從眾多銀行針對高端客戶推出私人銀行業務,到日益多元化的理財產品和消費手段,商業銀行在滿足財富不斷增加的個人客戶消費需求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應該看到,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先進銀行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缺少個人金融產品區分度,產品研發“跟風”;缺少風險定價手段,風險管理能力落后;缺少基于生命周期的客戶關系管理,造成客戶信息資源分散和浪費,這些問題都需要商業銀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積極應對。為此有以下建議。
1、加大對個人銀行業務未來發展亮點領域的創新力度。個人銀行業務的增長潛力和利潤空間對于中國本土和外資銀行來說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各類商業銀行應充分考慮到自己的競爭優勢和所處的經濟環境,把握好這些機會。要依據國內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和需求特征構建包括債券、貨幣、股票投資組合、復合型結構化產品等在內的不同層次的理財產品,做到靈活多樣,覆蓋風險偏好各異的投資群體。
2、根據不同客戶、產品建立不同理財渠道和處理流程,加大風險管理力度,擴大理財手段和消費方式。針對目標客戶對于銷售渠道不同的偏好程度,比較不同渠道的有效性,不斷提升銀行核心渠道的作用。用全局的視角來看待客戶關系管理,最大化的吸引和保留客戶,從而實現交叉銷售、升級銷售的機會,促進新產品推廣,增加銷售收入。
3、利用信息技術和人才隊伍支持銀行業務發展。圍繞“信息技術如何為銀行提供業務支持”來搭建商業銀行的IT系統構架,用以滿足銀行數據的集中、客戶信息文檔的處理、計算和存儲能力的共享,并充分利用數據挖掘等技術支持客戶細分、決策及產品研發,為提升自身的分析水平和能力提供切實幫助。
二、企業客戶需求復雜化,需要綜合化解決方案
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企業,金融需求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發生了很大轉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多樣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與企業走出去的步伐越來越快,公司機構等批發性客戶的需求也越來越多樣化,這就要求銀行能夠提供量身定做的一攬子金融服務方案。二是脫媒化。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優質大企業客戶可供選擇的融資方式越來越多,除了銀行貸款外,還可以通過股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直接融資方式進行融資,這些融資方式成本較低,對銀行貸款市場的沖擊越來越大。三是市場化。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興起和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銀企雙向選擇空間更加充足,客戶需求和銀行應對客戶需求由過去“一一對應”發展到“一對多”和“多對一”,趨向市場化。根據企業客戶上述新變化,商業銀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應對。
1、實行差異化服務,抓住現有優質客戶。考慮成本因素,商業銀行沒必要對所有客戶均提供同樣的金融服務,而應根據客戶對銀行貢獻度大小,充分利用自身有限的金融資源,以最有效的個性化服務為優質客戶提供差別化服務,最大程度滿足客戶需要,贏得客戶滿意,培育自身的高價值忠誠客戶群體。
2、關注新興行業和新型企業,不斷挖掘新的優質客戶。在深化現有優質客戶的同時,商業銀行還應積極主動地爭取發展新的優質客戶,對成長性較好的新興行業和新型企業,從一開始就與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通過各種金融手段鞏固合作關系。加大對新興客戶群的拓展力度,分享這些企業快速成長的成果,是新形勢下公司客戶策略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3、滿足優質客戶金融需求,構建新型銀企關系。構建新型的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銀企關系,必須依賴于商業銀行自身的業務品種和技術手段,依賴于商業銀行對優質客戶需求的響應能力。針對各類優質客戶的金融需求,商業銀行應當設計個性化的服務方案,把能夠滿足優質客戶需求的新舊金融產品“打包”,一攬子地提供給優質客戶,并通過簽訂銀企合作協議等方式把銀企關系固定起來。
三、股東要求日益提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在新的形勢下,商業銀行投資者或者說股東跟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具體來說,一是股權結構更加分散化和多元化。大部分商業銀行均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成為公眾持股公司,這使得其股權結構進一步分散,并導致不同類型的股東利益日益多元化。二是股權流動性和開放性增強。在銀行股權市場上,中小投資者更注重買進賣出銀行股票,從中賺取每筆交易的差價,而忽視了銀行的長期績效,這就導致商業銀行股權流動性和開放性進一步增強。三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更加制度化和公開化。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經營業績,并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這就使得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更多,而且更加制度化和公開化。四是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相比于其他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有強大的分析能力,更注重發掘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對公司治理參與也更加深入。因此,銀行要比以前投入更大的努力,來滿足股東們不斷提高的要求。
1、將股東價值最大化作為銀行各項經營活動的核心目標和價值基礎。股東價值的增加,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凈資產(股東權益的賬面價值)的增加,二是銀行股票市值的提高。前者要求銀行提高經營效益,不斷增加當期盈利和累積盈利;后者要求銀行具備良好運作和未來發展潛力,給證券市場投資者以良好的預期,導致銀行股票的市場價格上揚。實際上,各類考核評價指標,最終的出發點都是為追求股東價值的最大化。因此,要積極探索和建立各種圍繞以效益為核心的內部考核和評價指標,把所有的工作都真正放在追求效益上來。
2、進一步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制度。在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承上啟下,是聯系股東和公司高管層的樞紐部門。特別是隨著股權多元化發展,董事會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未來董事會的建設要平衡各方利益,一方面要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避免內部人控制;另一方面要提高董事會的效率。
3、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建立和提高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經營透明度。根據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相匹配的原則和資本雇傭勞動觀點,可以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發揮其在公司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方面的積極作用。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框架應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與銀行有關的全部重大問題,通過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和信息流動制度,及時準確地提供銀行風險變化信息,推動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四、讓員工滿意,需要采取綜合性措施
在當前我國銀行業人才,特別是熟悉我國金融政策環境法律知識人才短缺的情況下,外資銀行業務的急劇擴張,致使中資銀行、特別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核心員工大量流失。統計數據顯示,在一般行業中一般工作人員的流動率為9.1%,專業技術人員為13.1%,技術主管為10.1%,中層管理人員為10.1%,高層管理人員為6.4%。相比而言,銀行從業人員的流動率明顯高于其他行業。一般工作人員的流動率達10.7%,專業技術人員達20.2%,技術主管達20.7%,中層管理人員達13.3%。員工的流失,對中資銀行發展形成了很大的限制,是中資銀行人力資源管理問題的綜合反映,需要采取綜合性措施。
1、加強銀行戰略管理,制定銀行長遠發展目標,在員工中間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中資銀行,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沒有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形成發展過程,所以一般非常缺乏文化上的凝聚力。因此,中資銀行企業文化的形成可能更需要一種從上到下的推動建設過程來形成。企業文化是銀行軟實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多數中資銀行所缺乏及亟待加強建設的,需要自上而下長期建設,才能形成適合銀行情況的良好企業文化。
2、進行崗位梳理,明確崗位目標,做好員工的職業發展規劃和員工知識能力培訓。新的經濟形勢要求,銀行的經營方式和營利模式將發生巨大改變,理財、衍生品交易、投資銀行、私人銀行等將逐漸成為銀行的主要業務,這些知識不能僅僅依靠以前經營經驗的積累獲得,必須通過系統的培訓才行,要注重擴大員工培訓的覆蓋面,增強員工培訓的針對性。
3、要建立適合中資銀行的績效考核體系。傳統上,中資銀行考核主要依據行政級別進行,工資水平的高低、占用資源的多少基本上是和行政級別進行對等。由于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和缺乏財務成本基礎數據,中資銀行績效管理仍處于較落后的水平,必需進一步改善和提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要適當縮小中、外資銀行之間收入差距,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之間目前存在不小的收入差距,如果不將差距縮小到一定程度,還是難免員工流失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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