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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銀定,該公司經理。
委托人:趙慶華,甘肅協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戴睿,甘肅協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農業銀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支行。住所地: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負責人:李毅,該行行長。
委托人:宋迎春,中國農業銀行法規部干部。
委托人:張寧,中國農業銀行甘肅省分行副主任。
案情介紹
上訴人甘肅省農墾總公司(以下簡稱農墾總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支行(以下簡稱阿克塞縣農行)借款合同保證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甘經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自1992年起至1994年3月,農墾總公司下屬的甘肅省國營安南壩石棉礦(以下簡稱石棉礦)累計欠阿克塞縣農行貸款275.5萬元。農墾總公司于1994年3月22日與阿克塞縣農行簽訂了借款擔保的協議書。雙方約定由農墾總公司對石棉礦在該行貸款275.5萬元提供一次性擔保。協議有效期自簽字之日起至借款方還清貸款本息之日止。之后,農墾總公司又于1995年8月17日向阿克塞縣農行出具了《關于對石棉礦的銀行貸款提供限額擔保的函》。該函件稱“鑒于所屬石棉礦距離蘭州較遠,零星擔保時效差,費時費力,農墾總公司決定對石棉礦與貴行的新一輪貸款提供限額擔保,從即日起貸款累計在20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總公司給予信譽擔保。以上擔保期限為一年,從貸款之日起計算”。截止11月14日,石棉礦向阿克塞縣農行借款44筆,金額共計289萬元。1996年7月20日,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阿克塞縣農行提供5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10.65‰,借款期限為自1996年7月20日至1996年12月30日。其中,1996年7月20日借款15萬元,8月20日借款35萬元。11月30日歸還20萬元,12月30日歸還30萬元,阿克塞縣農行依約于7月23日向石棉礦貸出15萬元,9月9日貸出20萬元,同年8月20日,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簽訂了289萬元的借款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為10.98‰,期限為一年,自1996年8月20日至1997年8月20日。與此同時,農墾總公司于8月20日就上述50萬元和289萬元的借款與阿克塞縣農行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承諾對50萬元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289萬元的保證合同中明確保證期限為借款到期后兩年止,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時,保證方負連帶保證責任,無條件代借款方按期償還本息。在借款合同簽訂的當日,阿克塞縣農行用特種轉帳傳票作了帳務調整,并在轉帳原因一欄注明“由安營所轉來石棉礦1992——1995年貸款44筆合計289萬元,經雙方協議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保證擔保手續”,并將該特種轉帳傳票的一聯交給石棉礦。同年12月23日,石棉礦在阿克塞縣農行發放的欠貸款息余額對帳單上蓋章認可至1996年12月20日欠貸款324萬元,欠貸款利息416785.02元。期間,阿克塞縣農行將石棉礦所欠利息180萬元作了掛帳處理。1998年8月11日,石棉礦向阿克塞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阿克塞縣農行于11月向阿克塞縣法院申報債權本金326萬元,利息1869298.49元。阿克塞縣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9日以(1999)阿經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宣告石棉礦破產,第三順序債權人清償比例為零。同年12月22日,阿克塞縣農行就農墾總公司為石棉礦擔保的本金324萬元、利息985472.65元申請支付令。農墾總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對阿克塞克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稱:“1996年7月23日、1996年8月20日和1996年9月9日,石棉礦由異議人提供保證擔保向被異議人借款分別為15萬元、289萬元和20萬元,合計為324萬元。另外,我司計算利息為434289.26元,與被異議人計算利息985472.65元相差551183.39元”。為此,阿克塞縣農行于1999年4月28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甘肅省農墾總公司承擔上述借款的連帶保證責任。
另查明:在本案一審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以(1999)甘經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甘肅省農墾總公司的446.79萬元銀行存款。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的款合同合法有效。農墾總公司為石棉礦所貸款額進行擔保和連續擔保的合同、函件亦有效。農墾總公司與阿克塞縣農行簽訂的擔保借款協議書、擔保函件、保證借款合同及農墾總公司給阿克塞縣人民法院的支付令異議書等證據均證實,1996年8月20日三方所簽289萬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借款合同是對以往石棉礦累計欠貸的重新確認,是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阿塞縣農行要求農墾總公司承擔289萬元本息的保證責任的理由成立。農墾總公司為石棉礦的50萬元借款,因阿克塞縣農行實際發放了35萬元,故農墾總公司只承擔35萬元的保證責任。在體制改革過程中,農墾總公司由原甘肅省農墾局改為農墾總公司后,已不在政府機關序列之中,故農墾總公司提出其不符合擔保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該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農墾總公司向阿克塞縣農行償還為石棉礦擔保的借款本金324萬元,承擔貸款期限內利息416706.35元。二、農墾總公司承擔上述324萬元保證貸款逾期違約金903292元(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其中,15萬元、20萬元、289萬元,分別自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費32350元,保全費22340元,由農墾總公司負擔。
農墾總公司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于1996年8月20日簽訂的關于289萬元的借款合同,其目的是為了幫助石棉礦恢復生產經營、避免破產。阿克塞縣農行采取欺詐方法以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之名行借新還舊之實,使石棉礦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與之簽訂了貸款合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行為應認定無效。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隨之無效,且農墾總公司對此沒有過錯,因而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合同有效,阿克塞縣農行在合同簽訂后擅自以特種轉帳傳票的方式將新貸款用于歸還舊貸款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對此作為保證人的農墾總公司是不知情的。由于阿克塞縣農行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貸款義務,因而借款人當然沒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保證人的擔保責任理應免除;石棉礦的50萬元貸款合同是一份獨立、有效的合同,與本案所涉289萬元貸款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應混為一談。阿克塞縣農行僅履行了35萬元,已構成違約。對此,應另行審理下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農墾總公司不承擔289萬元貸款本息的保證責任。阿克塞縣農行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求維持原判,駁回農墾總公司的上訴請求。
審判結果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自1992年至1994年石棉礦向阿塞縣農行借款累計289萬元。1996年8月20日,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及農墾總公司又分別簽訂了289萬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貸款數額與石棉礦以往累欠的數額相同。在合同簽訂后,阿克塞縣農行以特種轉帳傳票將新貸償還了舊貸,并將注明轉帳原因的特種轉帳傳票的銀行記帳聯交給了石棉礦,對此石棉礦并未表示異議。且在此后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石棉礦未對阿克塞縣農行不履行發放貸款義務的行為提出任何異議。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以新貸償還舊貸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并未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應認定合法有效。農墾總公司關于阿克塞縣農行采取欺詐方法以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之名行借新還舊之實、所簽合同應認定無效的上訴主張,因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之間常年存在借款關系,無論是以往的舊貸,抑或是1996年簽訂的289萬元的新貸,農墾總公司作為借款人石棉礦的上級主管單位均以合同或函件的方式提供了擔保。雖然阿克塞縣農行未按1996年8月20日簽訂的合同實際發放貸款,但該筆貸款償還了農墾總公司擔保的原有等額的債務,并未加大農墾總公司的擔保責任。且作為石棉礦的上級主管單位的農墾總公司應當知道石棉礦借款的實際用途,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農墾總公司以其對借新還舊不知情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于1996年7月20日簽訂的50萬元借款合同,主體合格,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雖然在合同簽訂后,阿克塞縣農行因故僅發放了35萬元貸款,但由于石棉礦在長達二年多的時間里一直未就此提出異議,應視為石棉礦對此已經認可。對于該份借款合同,農墾總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零九條關于“在保證期限內,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的規定,農墾總公司仍應對阿克塞縣農行實際發放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于1996年7月20日簽訂的50萬元的借款合同雖然是一個獨立的合同,但鑒于石棉礦已經破產,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零,而農墾總公司在一審期間也未對合并審理提出異議,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合并審理并無不當。農墾總公司關于50萬元借款合同應另案審理,阿克塞縣農行存在違約事由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應予以維持;但鑒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普遍下調的實際情況,對原審判令農墾總公司按每日萬分之四支付滯納金應作相應調整。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甘經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及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甘經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甘肅省農墾總公司支付324萬元的滯納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其中,15萬元、20萬元、289萬元,分別自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1日起算至給付之日止)給中國農業銀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支行。
上列款項,自本判決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保監會有關人士在北京透露,保監會將繼續與稅收、財政、金融等部門加強溝通協商,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力度;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農業保險的法規、規章,積極推動《農業保險法》的立法工作等。
據悉,關于強制推行煤礦雇主責任險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提案,也正在全力落實。
統計顯示,2004年保監會共接到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等61件,目前已全部辦理完畢。其中,關于制定保險資金以各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有關規定的提案建議已基本落實。這些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主要集中在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出臺農業保險法,成立農業保險公司,規避農民種養殖業風險,完善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支持西部保險業發展,引進中外保險機構。
國際金融報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促進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以提高農業抵御自然風險能力為重點,按照“政府扶持、市場運作、廣泛覆蓋、保障適度、風險共擔”的原則,采取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共保的形式,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發展的有效途徑,逐步建立農業風險防范體系,為全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總體目標和工作任務
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業務,提高我縣農業抵御風險能力,把農業政策性保險作為一種新的惠農方式,納入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規劃中。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社會服務水平,建立保險信用體系。農村政策性保險業務在我縣主要是對大豆、玉米、水稻三大作物進行投保。2009年我縣三大作物投保任務為30萬畝,其中:*鎮0.5萬畝,達連河鎮2萬畝,宏克力鎮5萬畝,愚公鄉5.5萬畝,團山子鄉4萬畝,道臺橋鎮4萬畝,三道崗鎮4萬畝,江灣鎮3萬畝,迎蘭鄉2萬畝。
三、工作原則
(一)自主自愿原則。在開展試點的過程中,
農戶、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農業部門等有關各方的參與要堅持自主自愿。
(二)市場運作原則。農業保險試點具體業務以市場運作為主,保費補貼主要發揮對農戶的引導作用,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化解農業保險的風險。
(三)風險可控原則。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保障投保者災后能迅速恢復生產、政府和保險公司承擔有限風險為原則,為農戶提供保障。通過實行全省統籌、最高賠付總額封頂等措施控制風險。
(四)穩步推進原則。試點工作采取先起步、后推廣的方式,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保險范圍。
四、工作內容
(一)保費補貼品種
1、種植業。按照國家財政部提出的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種植面廣、對促進“三農”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的要求,2009年,我縣確定的保費補貼品種是玉米、水稻、大豆三種作物。
2、養殖業。為能繁母豬和奶牛補貼保險。
(二)險種保險責任范圍
1、種植業
根據主要自然災害特點,為降低農戶保險成本,政府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旱災、凍災(霜凍及障礙性低溫冷害)、病蟲草鼠害等對投保農作物的損失。但下列七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1)國家征用或集體、個人占用耕地;
(2)行洪、蓄洪;
(3)投保戶及其他人故意毀壞或經營管理不善;
(4)畜禽啃食、野生動物損毀、動力機械碾壓、盜竊;
(5)農藥殘留,施肥、用藥不當;
(6)返青期前形成的損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損失;
(7)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養殖業
(1)能繁母豬8月齡以上(含)4周歲以下(不含)保險責任為重大疫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投保個體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
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籃耳病及其強制免疫副反應。
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體墜落。
(2)奶牛18月齡至8周歲之間的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內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保險奶牛死亡或發生口蹄疫、布魯氏菌、牛結核、炭疽等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強制捕殺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魯氏菌、牛結核、牛焦蟲、炭疽、偽狂犬、副結核、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出血性敗血病、日本血吸蟲、食道梗塞、瘤胃積食、瓣胃阻塞、創傷性心包炎、胃腸炎、支氣管肺炎、難產、生產癱瘓、產后敗血癥。
;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及淹溺、野獸傷害、互斗等。
下列三種原因造成能繁母豬和奶牛的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飼養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管理不善;他人的惡意破壞行為;
(2)在觀察期內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殺;
(3)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費率
1、種植業
補貼險種以“低保障、廣覆蓋”為原則確定保障水平,以確保農戶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三種作物保費均價每畝按15元計算。
保險金額分別為玉米145元/畝、水稻200元/畝、大豆120元/畝。
費率分別為玉米10.35%、水稻7.5%、大豆12.52%。
2、養殖業
(1)能繁母豬每頭保險母豬的保險金額為1000元,保險費為60元,保險費率為6%。
(2)奶牛根據品種及畜齡確定每頭保險金額4000-8000元,保險費率規模養殖(30頭以上)的為5%;零散養殖戶為6%。
(四)保險費補貼比例
種植業、養殖業保險的保費由中央、省財政和參保農牧民(龍頭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共同負擔。
1、種植業。2009年我省種植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為中央補貼40%,省財政補貼25%,縣財政承擔比例為15%,參保農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擔比例為20%。
2、養殖業。能繁母豬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為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0%,投保人(龍頭企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擔30%;奶牛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為中央財政補貼30%,省級財政補貼30%,縣財政承擔比例為10%,投保人(或龍頭企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擔比例為30%。
五、工作步驟
(一)籌備階段
1、成立*縣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經管總站,負責全縣農村保險業務和基層業務培訓與指導,辦理縣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事宜。
2、籌建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農業代辦站。在全縣九個鄉鎮設立代辦站,代辦站設在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負責本鄉鎮農村保險業務指導,辦理農村保險業務的統計、匯總、報送等具體事宜。
3、簽訂委托合同。*縣經管總站與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簽訂保險業務委托合同。
4、召開動員大會。縣政府召開全縣開展農村政策性保險工作動員大會,全面部署2009年度農村政策性保險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
1、廣泛宣傳。縣經管總站會同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中國財產保險公司通過廣播電視、宣傳單等各種形式,加強農業政策性保險輿論宣傳工作,宣傳貫徹《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保險業務改革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07〕8號)和《關于合作開展農村保險業務的通知》(黑農聯發〔2007〕1號)文件精神。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宣傳開展農村政策性保險工作的意義、作用、保險產品和優惠政策,普及保險知識,通過宣傳發動和引導,不斷提高農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和投保積極性。
2、任務落實。各鄉鎮政府由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抓任務分解,農村經濟管理中心主任負責抓好任務落實,切實保證完成全縣參保面積指標。各鄉鎮要選擇組織能力強的村會計為代辦員,并按要求將本鄉鎮的任務落實表、鄉鎮農村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和代辦員名單上報縣經管總站。
3、開展培訓。縣經管總站與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組織業務培訓,按要求完成辦公室、代辦站和代辦員的農村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培訓,同時開展業務。
(三)業務辦理階段
1、信息采集工作。
2、投保簽單、驗標、核單、承保出單在6月末前完成。
3、成災地塊的測產、核災、理賠工作力爭在10月15日前完成。
4、自投保之日起,全面受理投保地塊立案、查勘、核災、理賠等各項工作。
(四)總結階段
1、10月30前完成結案歸檔工作。
2、12月25日前全面總結保險工作。
六、工作要求
全面開展農村政策性保險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沒有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為了保證此項工作有序開展,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視。各鄉鎮要把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當作一項政治任務來抓,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大力度,搞好宣傳,認真抓好落實。要依據有關法律、政策,結合實際,確保農村保險工作穩步進行。辦公室、鄉鎮代辦站、代辦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操作程序辦事,搞好投保、測產、核災、理賠等各項工作,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使農村保險各項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
(二)因地制宜。各地要堅持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統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單到戶的投保方式。要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農戶的組織和服務功能,動員和帶動農戶投保。同時,要將保費補貼政策與其它現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積極引導農戶投保,確保保費補貼資金發揮效用。此外,在選擇投保對象上,要重點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養殖)業大戶和村集體機動地傾斜。
這次會議是今年政策性農業保險第一次專題會議,也是今年召開的農業保險最后一次會議,主要任務是總結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對明年試點工作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剛才,17個試點市和兩家保險經辦機構匯報了本地、本單位政策性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開展情況,交流了經驗做法,總結了成效收獲,反映了問題不足,謀劃了明年工作,會議達到了預期目的,開得很好。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增強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是農業保險試點第三個年頭。與前兩年相比,除省政府召開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外,省農險辦沒有召開全省農業保險專題會議,開展的專項督查也不多。但這是不是意味著省里的工作力度減弱了,工作重心轉移了?恰恰相反,經過三年的試點,在各級各相關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的大力協作和共同努力下,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已經打開了工作局面,走上了正常軌道。
第一,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年省政府出臺《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42號)后,省農險辦牽頭制定了保費補貼管理、保費資金管理、保險理賠管理、試點工作考核、鼓勵開展特色產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基層管理和服務指導意見等8個配套制度和辦法,形成了“1+8”的農業保險政策體系,保障了試點工作有章可循。經過三年實踐檢驗,我省農業保險政策設計和制度辦法,總體來說方向是對的、質量是高的。
第二,農業保險推進機制基本建立。試點三年來,各級均成立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理賠協調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更重要的是,經過三年的努力,兩家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網點從上到下、從無到有、從點到面逐步建立健全。特別是今年鄉村服務網絡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確保了基層農業保險工作有人做,為做好這項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第三,農業保險工作局面已經打開。年,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范圍較窄、品種較少,只有14個市和省農墾集團參加試點,而且試點地區的試點品種也不多,有的只是一、二個。經過三年的試點,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實現了大跨越,不僅試點范圍擴大到17個市、93個縣市區,而且試點地區種養兩業保險全面開展。農作物的承保面積從年的1648萬畝,增加到今年近一億畝;承保率從年的25%,提高到今年的85%。可以說,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局面已經打開。
第四,老百姓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試點三年來,我省保險經辦機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實現保費收入25.3億元,為3878萬個(次)農戶提供了526億元的農業生產風險保障;累計賠付15.8億元,大大減輕了受災農戶的經濟損失,1241.6萬戶(次)農戶從農業保險中收益,有力地支持了農業生產恢復發展。農業保險在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穩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明顯,有效地化解了近年來雨雪冰凍災害、洪澇災害、皖北旱災等農業生產風險。
第五,促進了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轉變。農業保險是防范和化解農業生產風險的制度安排,在增強農業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的同時,也調動了種養大戶、龍頭企業、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等農村各類組織增加農業投入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推動了農業生產規模化、集約化和現代化。
肯定我省農業保險取得的成效,但這并不意味著我省試點工作走上了康莊大道,完全成功了。剛才17個試點市和兩家保險經辦機構在交流發言中都說到,在職責界定、承保理賠、資金管理等方面,還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有些還比較突出。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問題是很正常的,不可避免的,要客觀看待,敢于正視,但同時我們也要勇于面對,認真研究加以解決。三年的實踐表明,造成不規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短期內消除這些因素還很困難,我們必須認識到這個問題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第一,農業保險是財政支農政策和社會救濟政策的創新,沒有可供借鑒成熟的模式和經驗。現在全國很多省份都在開展農業保險試點。但由于省情不同,各省農業保險模式差異很大、各具特色。此外,新生事物不可能一開始就那么完美,本身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提高。
第二,這項工作的試點是在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推開的。農業保險是一項化解農業生產風險的制度,對防災減損起到了重要作用。種養大戶、龍頭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業生產基地對這項政策翹首期盼。但現階段,我省農業經營分散,集約化程度不高,再加上農民保險意識淡薄,導致農業保險的工作難度大、經營成本高。
第三,經辦機構服務體系和人員素質不能適應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要求。鄉村是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心。試點之初,經辦機構鄉村服務網點一片空白,農業保險業務完全依賴地方政府辦理,工作質量無法保證。經過三年的努力,經辦機構基層服務體系初步形成,但服務網點還不健全、人員素質相對較低,還不能完全適應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形勢需要。
第四,國家對農業保險工作的理論指導和政策規范有待加強。農業保險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部門的協作、配合。現在,試點省份各級均建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但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具有約束力的農業保險法規、規章、制度,對農業保險工作進行規范。試點工作中的一些問題,需要在更高層級上加以政策指導,協調解決。
正是由于以上幾個方面原因,不可避免地導致我們試點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問題。面對這些困難和問題,怎么辦?我們要敢于“朝著艱難笑著走”,要看到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是正確的、提升的空間還很大,要繼續不斷規范、完善、提升。
第一,要克服消極思想,進一步強化大局觀念。在調研中了解到,基層有些人沒有準確理解農業保險工作原則,思想認識不到位,感到這項工作壓力很大,責任很大,認為農業保險是保險經辦機構的事,甚至建議農業保險退出民生工程。應該說這個思想是消極的,現在這個問題看得更清楚了,不是農險辦退出的問題,更不是退出民生工程的問題,而是“政府引導作用要強化、市場主體作用要突出、各部門協作配合要加強”。所以,各級農險辦、各相關部門要強化大局觀念,統一認識,統一行動,合力推進試點。否則,就會推諉扯皮,分散精力,影響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第二,要克服自滿意識,進一步開拓創新。我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委的充分肯定。省委省政府幾位主要負責同志都做過重要批示。可以說,這項工作已經為各級財政及農險辦贏得了一些榮譽。在榮譽面前,我們要克服自滿意識,謙虛謹慎,戒驕戒躁;要在新的起點上,把農業保險工作發揚光大,關鍵是要勇于開拓,大膽創新,創造性開展工作。
第三,要克服厭倦情緒,進一步強化群眾意識。試點三年了,特別是工作壓力大、難度大,有一些厭倦情緒是正常的。但只要我們增強群眾意識,樹立群眾觀念,想到這項工作事關廣大農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我們的工作熱情、工作激情就會提升。值得欣慰的是,我們不少市縣分管局長都已成為農業保險專家了,如果沒有對農業保險工作的熱情,對農民的感情,就不可能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就不可能有這種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我們不光要自己做到這一點,還要發動與這項工作有關的同志進一步增強群眾感情,強化群眾意識。
第四,要克服畏難情緒,進一步強化規范意識。在去年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題會議上,我們就認識到我省農業保險發展速度雖然很快,但質量不高,經辦機構經營比較粗放,還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地方。所以,就提出了要好字當頭、又好又快地推進這項工作。這既是今年開展規范管理活動的出發點,也是指導我省農業保險發展的基本理念。農業保險發展不光要快,而且要好,要又好又快、規范發展。
二、扎實推進,全省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
總結一年來的全省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領導重視、目標明確。針對試點以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省財政廳及農險辦進行了專門研究,提出了開展規范管理活動的意見;省政府組織召開了全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常務副省長趙樹叢親自到會并作重要講話,對“規范政策操作、抓好政策落實、提升工作質量”提出了具體要求。陳先森廳長也要求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工作機制,扎實開展規范管理活動,確保活動取得實效。各試點市領導高度重視,召開會議,動員部署,推動當地規范管理活動順利開展;各市農險辦負責同志認識到位,抓緊抓實。
組織周密、協調推進。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農委、安徽保監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的通知》(財金[]248號),對活動范圍、時間作出安排,提出了具體要求;省農險辦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積極推進規范管理活動。各地、各保險經辦機構也高度重視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制定實施方案,編排工作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統籌安排推進。、、、望江等地成立了規范管理活動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人親自掛帥,審定方案,檢查落實;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經常深入基層,靠前指導,促進活動有序開展。
主題鮮明、內容豐富。這次規范管理活動,我們緊密聯系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實際,把“三個規范”(即規范職責分工、規范展業承保、規范保險理賠)作為活動的主題,不僅符合建立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的要求,保證了活動方向正確,又解決了影響和制約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活動內容雖然只有三個方面,但每個方面都涉及農業保險操作多個關鍵環節,內容十分豐富。
真抓實干、求真務實。在這次規范管理活動中,各級、各保險機構針對試點工作薄弱環節,梳理問題,分析成因,擬訂措施,逐一整改,務求實效。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辦法,摸索出一些好的經驗、做法。在制度上,我們在深入調研、多方論證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代擬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基層管理和服務的指導意見》,以省政府辦公廳辦[]31號文件印發。《指導意見》是自[]42號文件后,我省出臺的又一個農業保險綱領性文件,保障了規范管理活動扎實有序開展。巢湖、阜陽等市還聯系實際,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在各級各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主要體現在:
一是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在這次規范管理活動期間,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基層管理和服務的指導意見》(辦[]31號),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基層農業保險操作制度。各地、各保險經辦機構也把制度建設作為活動的重要內容,結合試點工作實際,加強制度建設工作,研究制定和修訂完善了一批適應試點工作要求的制度、辦法和措施。這些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提高工作質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農業保險工作機制初步形成。通過這次規范管理活動,基本理順了地方政府與保險經辦機構的關系,明確了雙方在農業保險工作的職責定位,探索形成了分工合理、協作有力、運轉高效的基層農業保險工作新機制,基本確立了我省基層農業保險工作新模式,保險經辦機構自主展業能力顯著增強。首先,進一步明晰了地方政府和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分工。根據農業保險工作要求,明確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引導、支持以及必要的組織推動;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職責是,在政府必要的組織推動和農業保險政策引導下,承擔農業保險經辦業務,做好展業承保、防災減損、查勘定損、賠款支付等各項具體工作。其次,基本建立了覆蓋鄉村的農業保險服務網絡。通過地方政府和保險經辦機構的共同努力,保險經辦機構縣級分支機構全面建立,鄉鎮農業保險服務站和村級服務點從無到有、由點及面,快速發展,基本形成了覆蓋鄉村的農業保險服務網絡。據統計,截至11月底,全省鄉鎮農業保險服務站已建成879個、在建145個,設立村級農業保險服務點12021個,簽定協議、聘用鄉村協保員10845人。第三,進一步規范了業務操作規程和工作質量要求。通過開展規范管理活動,保險經辦機構進一步簡化了保險操作手續,優化了業務操作流程,細化了工作質量要求,使保險操作更加簡便易行,便于各方監督,大大減少了推委扯皮現象發生,提高了基層農業保險工作效率,農業保險規范化程度明顯提高。
三是人員素質工作作風普遍提高。加強人員隊伍建設是做好這次規范管理活動的重要前提。通過這次規范管理活動,各級各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進一步加深了農業保險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了做好農業保險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廣大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在學習中領悟,在工作中感悟,自身素質有了新的提高。在這次規范管理活動中,我們一開始就把做好承保、理賠每個細節作為活動的“剛性”指標來抓,在保障這次活動穩步推進的同時,也使廣大從業人員養成嚴謹、細致、勤奮、務實的良好習慣,工作作風有了新的提高。大家普遍反映,這次活動抓得好、抓得準,抓得及時;深深感受到這次活動真抓真管用,實抓見實效。
四是農業保險工作質量顯著提高。通過這次規范管理活動,我省保險經辦機構農業保險經營,逐步實現由粗放向精細的轉變。在承保方面,做到“見費出單”,并向投保人開具合規票據;對種養大戶、龍頭企業和農戶經濟合作組織,實行直接投保;對一般農戶,以行政村為單位,先公示、后出單,并附分戶清單;保險單證落實到被保險人,載明規定信息。在理賠方面,接報案管理更加規范;查勘定損手續更加合規;理賠結果公示基本普及;賠款支付大多通過“一卡通”發放到戶。
五是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取得新進展。通過這次規范管理活動,各方職責更加清晰,服務網絡不斷健全,服務質量顯著提高。我省農業保險工作贏得越來越多農戶的認可和擁護,推動了農業保險覆蓋面再創歷史新高。除能繁母豬保險因技術性問題,導致承保數量略有下降外,其他險種承保數量均較上年大幅增加。截至月中旬,全省承保農作物9317萬畝,預計全年承保規模將突破1億畝,農作物承保率將達到85%以上。可以說,我省農業保險試點又邁上了新臺階。
這些成績的取得,是我們各級各部門、兩家保險經辦機構對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積極響應,堅決落實。成績來之不易,非常難能可貴。這次規范管理活動的最大成效在于,在推進理順職責關系、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強化規范意識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使我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水平上了新臺階。
三、再接再厲,推動建立農業保險規范化管理的長效機制
明年是“十二五”開局年。我們將根據全省經濟工作會議、全省財政工作會議精神,充分吸收大家好的意見和建議,深入研究,認真謀劃,形成工作要點下發。這里,先通報明年及下一階段農業保險工作思路和初步打算。
一要繼續加強政策學習,在進一步把握政策、提升工作能力上下工夫。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業務要求高,要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科學化主要體現在制度設計上,精細化是體現在制度執行力上。如果對這些制度政策不熟悉、不掌握,操作就不可能做到規范化、精細化。各級農險辦主任工作鉆研深入,政策理論熟悉,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各級各相關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從業人員,要進一步加大學習、培訓力度,認真學習保險理論、法律、法規,努力提高理論素養;深入學習農業保險政策規定,特別是“1+8”的農業保險政策體系,準確把握政策要領,領會精神實質,努力提高業務能力,增強服務本領。
二要繼續貫徹《指導意見》,在進一步理順關系、健全工作機制上下工夫。年5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基層管理和服務的指導意見》(辦[]31號)。《指導意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農業保險工作原則,以理清基層政府與保險經辦機構職責為切入點,以加強基層農業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為抓手,以“四統一、一保障”(即統一職責分工、統一網點設置、統一代辦業務、統一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經費)為主要內容,以合理的組織方式和先進的技術手段為依托,建立起分工合理、協作有力、運轉高效的基層農業保險工作機制,著力強化政策執行力和業務規范性,促進我省基層農業保險工作質量全面提升。《指導意見》明確了基層農業保險工作誰來做、做什么、怎么做的問題,為從根本上破解我省農業保險操作難題,提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路徑。今年以來,我省在理順基層政府與保險經辦機構關系、建立農業保險基層服務網絡上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各地推進不平衡,個別地方尚未執行,已經執行的也不夠到位。一些地方掛牌設立的農業保險服務站點不規范,人員配備未落實。各地、各保險經辦機構要深刻領會《指導意見》精神,加強協作配合,全面貫徹落實,在進一步理順政府部門與保險經辦機構關系,健全基層農業保險工作新機制上取得新突破。
三要繼續抓好規范管理,在改進服務、提高工作質量上下工夫。規范管理工作是農業保險健康持續發展的本質要求,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必須長抓不懈。明年及今后一段時期,各級、各保險經辦機構要繼續按照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規范管理活動的通知》(財金[]248號)要求,深入推進規范管理活動,把規范管理貫穿于農業保險工作各個環節,落實到“讓政府放心,使農戶滿意”的標準上來,從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展業承保、保險理賠等方面,深入推進農業保險規范管理工作,確保規范管理活動取得新成效。要變被動為主動,發揮主觀能動性,聯系實際,勇于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層層分解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狠抓任務落實。要加強監督檢查,繼續將規范管理作為試點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以考評抓規范,以考評促發展;要開展農業保險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反投保自愿原則、強制農民投保行為,嚴厲打擊虛構保險標的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編造虛假賠案套取保險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要加強政策調研,在進一步完善政策、提升政策制定水平上下功夫。按照“兩個盡可能”要求,加強調查研究,不斷完善農業保險政策。在保險操作層面,要進一步規范展業承保,優化理賠流程,狠抓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險政策層面,對農業保險費率、保障水平、資金監管、理賠政策進行系統調整,從制度安排上維護好廣大農戶的切身利益,提高應對局部乃至較大自然災害的能力;進一步加強養殖業保險管理,根據變化了形勢,適時調整養殖業保險相關政策措施。
摘要:農業政策性保險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之一。作為全國惟一種植業保險的試點地區,江蘇省淮安市按照“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創新思路,積極探索,成功開辦低保額、低保障初始成本保險,在解決農民災后恢復生產所需資金,防止農民因災致貧、返貧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關鍵詞:農業政策性保險;淮安模式;農村金融改革;財政補貼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6-0059-03中圖分類號:F840.6 文獻標識碼:A
農業政策性保險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之一。作為全國惟一種植業保險的試點地區,江蘇省淮安市按照“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本著“豐年積累、平年結余、大災調劑、穩步發展”的原則,創新思路,積極探索,成功開辦低保額、低保障初始成本保險,在解決農民災后恢復生產所需資金,防止農民因災致貧、因災返貧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淮安模式”值得研究與借鑒。
一、試點緣起
淮安是一代偉人的故鄉。淮安市地處江蘇省北部中心地域,淮河下游,是農業災害多發地區。據氣象資料,2003年6月23日至7月22日淮安市連續累計700毫米的歷史罕見降水,使得全市2.67萬公頃水稻絕收,農業生產損失慘重,僅市財政就撥付3200萬元救災款。飽受災害之苦的淮安農民,強烈渴求保險為農業生產提供保障。人保財險淮安支公司對3個縣3個村84家農戶所作的一項調研表明,79.8%的農戶對保險有比較強烈的需求,其中大部分農戶能夠承擔每年20元至40元的保費;接受調查的鄉鎮干部中大部分對農業保險持有積極的態度,并愿意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宣傳工作。在此背景下,2004年11月,淮安市政府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采取“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積極引導農民參與保險。全新的機制保證了農業保險的順利推開,得到農民的歡迎,廣大農戶也從中受益匪淺。試點當年,淮安市10個試點鄉鎮承保三麥20.7萬畝,承保面達83%,收取保費117.8萬元,兌付三麥賠償金18.12萬元,受益農戶898戶;承保水稻面積19.7萬畝,投保率為79%,收取保費118萬元,支付水稻賠償金134萬元,受益農戶6000多戶;淡水養魚投保面積975畝,收取保費3.9萬元,支付賠償金3.5萬元。
二、淮安模式
2005年8月份,淮安市出臺了《淮安市政府關于加強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農業政策性保險開始在淮安“試水”。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淮安模式”,也叫“聯辦共保”模式,或者稱之為“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其核心內容包括:
(一)試點思路。通過政府搭建平臺,采取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積極引導農民與保險,探索農業保險保障的新途徑,為面上推廣積累經驗。
(二)試點范圍。全市選擇10個鄉鎮開展試點工作,即:金湖縣的塔集鎮,洪澤縣的岔河鎮,盱眙縣的黃花塘鎮、淮河鎮,漣水縣的大東鎮、東胡集鎮,楚州區的溪河鎮、南閘鎮,淮陰區的老張集鄉、趙集鎮。
(三)試點險種。試點階段,開辦關系農民生產生活的水稻、三麥、養魚初始成本保險和農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開辦其他種養業險種。農民對試點險種,可自愿選擇一項或多項進行承保,不得強制參保。
(四)保理標準。根據低保額、低保障、低收費的原則,每畝水稻、三麥的參保保費分5元和10元兩檔,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造成絕收或改種的,參保農民可以得到每畝100元和200元的保險賠償;每畝魚塘的投保費用為40元,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造成的損失,最高可獲得每畝400元的保險賠償。
(五)政府補貼。試點階段,各級財政通過保費補貼的辦法,積極引導農民參加農業保險,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市、縣(區)財政對農民投保的水稻、三麥、養魚等保險項目,給予保費補貼,市級財政補貼30%,縣(區)級財政補貼20%。
(六)基金管理。建立市、縣(區)兩級農業保險基金,當年實收的農業保險保費及利息、歷年經營的結余資金納入基金專戶存儲,其中70%留縣(區)級,30%由市級統籌。中華保險淮安中心支公司在市商業銀行設立農業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封閉管理,單獨立賬,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不得使用農業保險基金參與股票買賣、期貨交易和各種借貸、擔保活動。市促進農業保險發展委員會加強對保險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財政、審計、保險監管部門進行監督。
(七)災損理賠。建立科學的核損、核賠制度,實施陽光操作。農業保險理賠工作由中華保險淮安中心支公司牽頭,組織農業技術人員組成理賠定損小組,對受災情況進行查勘定損,統一標準,公開程序,張榜公布,力求準確。因災理賠所需資金,從市、縣(區)農業保險基金中按3∶7比例列支,由中華保險公司直接兌付給參保農戶。因遭遇大災,當年農業保險收不抵支,且歷年積累農業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不足部分由中華保險公司與市政府按3∶7比例承擔。
(八)規范管理。農業保險試點的業務、理賠、財務和基金管理工作,全權委托中華保險淮安中心支公司辦理。淮安市促進農業保險發展委員會專門研究制訂了《淮安市農業保險財務管理辦法(試行)》、《淮安市農業保險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和《淮安市農民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實務管理辦法(試行)》。
三、淮安經驗
(一)政府組織推動是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前提條件。農業是高風險的產業,自然災害往往給農業、農村、農民造成巨大損失,而個體農民自身抗災能力極其有限,對于農民的損失以往主要靠政府財政補貼和社會救濟這兩種辦法來解決。然而,政府資金有限,社會救濟渠道不確定,二者總是“救急救不了窮”,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農業保險則是化解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由于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低收益的特點,一般商業性保險公司都不愿意經營農業保險;農民由于收入低,大多數人缺乏為其農產品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讓他們自愿購買農業保險難度很大。因此,淮安市農業政策性保險從制度設計到方案實施都是在政府組織下開展的,宣傳發動、保費收取、損失界定、理賠兌付都離不開鄉鎮政府,農業保險主要工作都是由鄉鎮農經部門協助辦理的。
(二)財政給予補貼是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的重要保障。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低收益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其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單一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的失靈。我國農業保險20多年的實踐證明,純商業化經營的路是走不通的,這就客觀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責,對農業保險這個準公共性產品給予財政補貼。除對農戶的保費補貼外,還要對農業保險機構的經營費用給予補貼,另外在稅收、貸款利率、再保險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淮安市在試辦農業政策性保險過程中,對小麥、水稻、養魚保險費用,市、縣財政給予50%的補貼,發生大災后,歷年積累的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市財政在保費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超賠補貼,負責兜底,承擔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主要風險。同時建立農業風險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農業防災理賠。
(三)實行“三低”是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基本原則。“三低”即低保險、低保費、低保障。由于種植業因災受損經常發生,有時損失還較為嚴重,如果將各種自然災害損失都納入保險范圍全部給予補償,收取保費高,農民不愿意也無能力接受,因此淮安市試行的種植業保險是有限責任。在確定投保金額時,淮安市農業保險吸取了專業保險公司保產量損失按比例賠付的失敗教訓,開辦的險種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這樣既幫助農民抵御農業風險,防止農民因災致貧,因災返貧,又解決了農民和地方財政經濟承受能力問題,將政府災后補助資金前移為災前保險費補貼。
(四)管理模式創新是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不竭動力。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政策性公司經營模式,即地方出資設立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二是商業性保險公司代辦模式,通過保險公司、農業金融機構或兩者相結合開展農業保險的代辦業務。三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分析上述幾種模式,有的要新成立專門的機構,經營成本較高;有的屬代辦性質,容易忽視維護國家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有的是純商業化經營,農業政策性保險難以推開。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及市情,淮安市采取“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的模式,由地方政府與中華保險公司聯辦共保,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和推動農業保險工作,采取多種措施,包括財政補貼、以險養險等政策,鼓勵、扶持中華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四、試點困局
在總結和借鑒淮安經驗的同時,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中的問題也應引起重視,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一)擴容“困局”。一是農業保險由試點走向推廣之困。雖然2006年淮安農業保險試點范圍從2005年的10個試點鄉(鎮)擴大到16個,但這也僅僅占到全市鄉鎮的12.5%,仍有87.5%的鄉鎮農民不能享受農業保險帶來的好處。二是農業保險由低檔走向升檔之困。淮安市在試點過程中,將原來保險檔由5元、10元兩檔擴大增加了15元/檔,但一些農民希望進一步增加保險檔次的愿望還是難以實現。三是保險責任由單一走向擴大之困。農業保險在淮安10個鄉鎮鋪開后,投保農民受災后拿到補償,嘗到甜頭,紛紛要求增加保險品種。目前三麥險種增加了暴雨、洪澇、凍害、火災、紋枯病、白粉病;水稻保險責任增加了火災。但養蠶險、魚蟹險等一些新的險種仍有比較大的需求,怎么擴大這些險種是一個問題。
(二)資金“困局”。淮安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擴容“困局”表面在于推廣上,“根子”卻在“資金”來源上。首先,保險基金配套難。保險種類增加后,農民的保險資金增加,擴大了保險基金規模。但是,按照政府補貼有關規定,市、縣(區)財政的保費補貼也要相應增加,財政補貼資金壓力相對較大,難以到位。淮安市小麥、稻谷播種面積一般在300萬畝左右,按照平均每畝10元保費計算,可歸積保費3000萬元,市縣(區)兩級財政按照30%和20%補貼,應分別補貼900萬元和600萬元,這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市縣兩級財政來說壓力還是非常大的。其次,保險過程費用難。由于農民居住分散,勘查、收保費、理賠等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基層鄉鎮財政和村級集體經濟十分困難,農業保險工作的辦公經費無法解決,經辦人員報酬沒有著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全面推開。再次,風險兜底把握難。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風險是巨大的,單靠保險來兜底風險,風險同樣巨大。
(三)理賠“困局”。首先是理賠政策標準不夠合理。調查發現,有關農業保險理賠政策標準制定的不夠合理,使得保理工作開展難度較大。如在三麥凍害理賠過程中,依據淮安市農業保險辦法有關規定,三麥凍害損失程度達90%以上才可以得到賠償。問題是90%的標準如何確定?顯然,受災程度幾乎達到“絕收”程度才給予賠償,其規定不符合農村實情。其次是理賠程序繁瑣。在農業保險試點實踐中,農民群眾反映的一個主要問題是“投保容易,賠償困難”。由于程序和環節較多,農民受損后不能及時得到賠償。
五、對策建議
(一)積極推進,不斷擴容。從目前來看,“淮安模式”是成功的,應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容”。一是適當擴大試點范圍,加快推廣進程;二是不斷增加保險種類,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將養蠶、魚蟹、家禽、家畜列為保險種類;三是擴大保險在責任范圍,針對淮安暴雨、洪澇、干旱、寒潮、霜凍、連陰雨、冰雹、龍卷風等災害特點,設置保險在責任。
(二)立足實際,改變險種。首先,將農業成本保險改為農業產值保險。例如三麥每畝產量700市斤,每市斤價格0.7元,每畝產值490元(產量和價格可按三年平均數計算,也可估價測算),每畝保險金額400元,保費按5%計算,每畝20元,每畝絕對免賠額為20%或100元。如果農戶不足額投保,按照損失程度減去絕對免賠額,然后按比例賠付,這樣農戶容易接受,也便于操作。其次,將養殖成本保險改為養殖產值保險。調查顯示,精養魚的魚種加飼料,按養魚品種不同,養魚成本在1000-3000元之間。如某個品種的精養魚塘產值3000元,按10%計算保費300元,如果出險可按實際損失程度,按投保比例賠付。
【關鍵詞】福建省 政策性農業保險 發展問題 研究
一、福建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現狀
試點工作開展五年來,年均承保3057萬畝森林、185萬畝水稻、670萬間農房、6.5萬名漁工、4971艘漁船和48.17萬頭能繁母豬,其中:森林火災、農村住房保險的參保率均為100%,漁工責任、漁船安全保險的參保率分別為85%和91.2%,水稻種植、能繁母豬保險的參保率分別為45.58%和69.91%;六個險種的簡單賠付率達到74.5%,
二、制約的因素
(一)農戶風險防范意識淡薄,導致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不少農戶存在“靠天吃飯”和“憑運氣生產”的傳統觀念,認為“投保后若無災損,則在經濟上吃了虧”,懷有“很久未發生災害,現在不一定會發生;去年發生的災害,今年不一定會發生”的僥幸心理,因而主動參保的意愿不強,造成保險市場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險保障水平低,不能滿足現代農業的生產需求
第一,承保品種較少。目前,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承保對象只限于森林火災、水稻種植、農村住房、漁工責任、漁船安全、能繁母豬六個險種,而具有地方特色的水產養殖及茶葉、水果、花卉種植等優勢產業卻未列入保險范圍,農戶期盼增加承保險種的呼聲強烈。第二,責任范圍較窄。森林火災保險,僅限定為“火災”,而因雨雪冰凍受災的林木無法投保;漁船安全保險,僅限定為“60匹馬力以上‘三證齊全’漁業船舶的全損險”,而漁民要求擴大為一切險,并將漁業輔助船也列入保險范圍。第三,賠付標準較低。據統計,每畝水稻的種植投入在300—400元之間(其中:化肥120元/畝,農藥120元/畝,種子60元/畝),而每畝200元的保額不足以彌補付出的直接物化成本,農戶在遭受損失時只能“望險興嘆”。
(三)勘災定損難,不能適應農業保險的業務拓展
一方面,災害損失難以確定。農業是自然再生產的產業,參保對象品種搭配多、分布范圍廣、生產季節散、核保限制嚴,因而一旦發生災情,通過抽查或估算又不能客觀反映受災的范圍和程度,不像其他險種那樣容易定損。另一方面,專業人才十分匱乏。農業生產的空間分散性、時間季節性和定損復雜性,要求從事農業保險理賠人員同時掌握嫻熟的保險營銷知識和廣泛的農業科技知識。
(四)專項法律規章的缺失,影響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
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規條例提供法律支撐,《保險法》和《農業法》均未對農業保險作出明確的規定,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主要依據上級有關部門的紅頭文件,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模式、業務范圍、管理機制、費率厘定、賠付標準以及優惠政策等諸多問題的法律真空,這是農業保險發展陷入困境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三、改進的建議
(一)完善農業保險的制度體系
1.健全農業保險業務規范制度
修訂《福建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業務經營規范》和《福建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理賠服務規程》,嚴格宣傳發動、組織投保、承保受理、核保處理、收取保費、簽發保單的承保流程以及理賠報案、現場勘查、立案處理、核定損失、理算核賠、張榜公布、結案處理、支付賠款的理賠流程,防范虛假承保理賠行為的發生,保證農業保險賠款及時、足額支付到戶,不斷提升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經營的服務水平。
2.健全農業保險運行保障制度
制定農業保險補貼資金管理制度、農業保險信息上報制度和農業保險稽核審計制度,明確資金的使用范圍、補貼標準、操作程序及信息報送、專項審計、監督檢查等事項,實現農業保險信息平臺的有效對接,逐步提高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營造農業保險的組織架構
1.推進政府部門組織體系建設
建立省、市、縣級政府農業保險常設管理機構,規范機構職能、內設崗位和人員編制,明確主管部門和負責人員的職責,確保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的運行。
2.推進保險公司運營機構建設
一方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部門,配備足額既懂農業生產、又懂保險知識的業務人員,確保農業保險服務的專業化和精細化;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利用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社會組織資源,建立鄉鎮農業保險服務站和協保員隊伍,給予基層保險服務機構一定的經辦費用補貼。
(三)提高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
1.不斷完善農業保險統頒條款
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和新要求,考慮農戶風險防范需求、災害變化特點、農產品市場價格和生產成本變化等因素,修訂統頒條款的保險險種、保險對象、保險責任、保險費率以及保險金額等內容,細化保險期限的設定,切實提高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能力。
2.穩步增加農業保險險種項目
立足福建的省域特點,探索水產養殖和茶葉、水果、花卉種植保險及農機具、農產品成本價格、區域產量以及氣象指數保險等險種,開發適合農村的商業性農業保險險種,實現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與商業性農業保險業務、補貼險種與非補貼險種的有效結合,努力為全省“三農”發展提供有效全面的風險保障服務。
參考文獻
[1]張友祥.區域農業保險形成機理及發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2]黃英君.機制、創新與規范——中國農業保險機制設計與發展創新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關鍵詞:農業保險制度;商業保險公司;委托模型;激勵措施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6-0000-01
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中始終處于高層支配的地位,商業保險公司作為被支配的對象,同時承擔輔助保證農業保險順利展開等職能。換句話來說,農業保險是遵循政府通過相關政策的發放展現的宏觀調控,委任商業保險公司為,是讓它來處理具體保險事務的。禁錮于現存的依存關系,為幫助身為“”的商業保險公司為“委托人”政府獲得最大化的收益,使抽象的經濟學理論關系具象化,本人引入委托模型對研究問題進行擬合。
一、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中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委托―模型
1.模型假設
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目標分歧和利益沖突。將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均視為理性經濟人,且商業保險公司是否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不收政府的影響。遵照 “委托人―”的關系模式。政府作為“委托人”關注在于農業保險業務帶給政府的效用,而“”商業保險公司的目標價值在于開展業務獲取的公司效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規模程度與商業保險公司的相對賣力度呈現嚴格正相關,且商業保險公司工作越賣力,業務規模越龐大的同時,政府收貨的總效用越多。
2.模型建立
為方便使用委托模型,在模型的構建過程中可令政府為委托人,商業保險公司為人。在此條件之下:
令a表示人工作的相對賣力度,A為具有可行性的行為集合,a∈A;
令η 表示無農業災害的可能性(用百分比表示),它的改變與政府以及商業保險公司均毫無關系,并令η只能在Q內變化,且在Q上η的分布符合g(h);
令函數c(a)表示人業務開展的成本消耗,且隨著a的增加而增加,隨著a的減少而減少;
令π(a, h)函數表示委托人的收益,由假設可得它是 a 的遞增凹函數,也是 η 的嚴格增函數。
委托人根據π設定調控制度s(π),則委托人希望獲得的效益用函數表示為 v[π - s(π)],人希望獲得的效益用函數表示為u[s(π)]-c(a).( v' >0,v″ 0, c″ >0) 即人與委托人均不對風險表示期待,由此,人和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數可表示為:
委托人任用人的開展工作的根本追求是自身盡可能多地獲取期望效用,但這并不為委托人個人的意志所支配,相反將遭受到人參與以及激勵方面的限制,參照假設以及對于實際狀況的分析,人參與的限制條件可表示為:
同樣的,人的激勵相容限制條件可表示為:
以上四式共同組成了立足于委托模型,擬合構造而成的在農業保險制度中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博弈模型框架,系后來構建激勵建議的根基。
二、農業保險制度中商業保險公司激勵建議
根據以上得出的模型基本框架分析運算可以得到,人,也就是商業保險公司為獲取最大化地效用,只能致力于拓展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并且由于最有激勵意義的調控方案也就是努力降低人的工作消耗c(a)。綜上所述,可設計農業保險制度中商業保險公司的激勵建議如下:
1.高層監管部門應當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業務開展的津貼援助
經過模型框架的分析,減少 c(a)是改善的有效舉措。然而,投入成本的多少直接決定了業務規模的大小。為了保證農業保險業務展開規模與政府收獲的總效用,只有對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津貼援助。至于援助津貼的具體數額,考慮到我國至今尚無向任何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或企業直接給予津貼,沒有此方面的參考經驗。故可參考在經濟援助方面政策健全的發達國家比如德國、英國的做法。同時,為適應實際,援助津貼的多少也應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規模大小靈活變化,為展開業務規模相對較大的商業保險公司提高相對較多的資助。
2.降低在農業保險制度中的商業保險公司的應繳稅款
為了進一步降低在農業保險制度中的商業保險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的消耗及支出,考慮到商業保險公司在從事保險業務過程中取得的保險費收入為計稅營業額,并且除此之外,商業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還需繳納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等諸多稅款。為減少c(a),同時保證行業的規范性,可在收繳農業保險制度中的商業保險公司營業稅時,特許其預留部分保險費收入作為激勵基金,僅需繳納剩余收入對應的營業稅款即可。
3.規范建設農業保險相關標準及制度
為進一步實現對于農業保險行業切實可行的宏觀調控,充分幫助商業保險公司減少c(a)的投入消耗,為企業注入活力,我國相關部門應當結合當下國民生活情況、市場經濟特征,制定符合國情特點的農業保險收費標準、商業保險公司津貼援助細則等等,充分調動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事業的熱情,提高商業保險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利潤產出。同時,在保險數據的搜集和管理方面,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優化行業的信息收集標準,努力提升農業保險行業的規范程度,并主動采取措施,力求掃清行業發展的一切阻礙,保障行業始終健康、蓬勃、發展。
三、總結
為順應我國目前的國情特點,農業保險模式堅持貫徹“政府主導,商業運作”的指導方針。然而,雖然政府為了業務的展開提供了大量的經濟支持以及政策援助,過度依靠政府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會形成“高支出,低收益”的局勢。商業保險公司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上有著堅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大量實踐經驗。因此,充分激勵農業保險制度中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度,積極促進他們努力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具有極高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趙紅.農業保險制度中商業保險公司激勵問題研究[J].安徽農業科學,2014,36:13116-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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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孔繁文[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2]嚴國清·開展森林保險若干問題的探討[J]·林業財務與會計,1994(5): 31-32·
[3]田蕓·林業保險淺析[J]·林業經濟問題, 1996(2): 51-55·
【關鍵詞】自然災害 農業保險 借鑒 政策建議
一、我國農險的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保險業保持了較快的發展。1982-2008年,總保費增長了680倍,年均增長30%;財險保費增長了194位,年均增長12.3%;除2004-2008年外,農險保費基本原地踏步,占財險的比重基本不足2%。而農險的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加上20%的管理費用,農險基本處于虧損狀態。這種窘境還可從以下數據得到證實:保險深度,即保費占GDP的比重;保險密度,即人均保費。按農林牧漁產值和農村人口為衡量標準,我國多數年份農險保險深度低于0.05%;保險密度基本小于1元。因此,無論從農險保費額,還是從保險深度與保險密度來看,農險都落后于整個保險業的發展,導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較低,對農民生產生活的保障程度近乎為零。
二、我國農險發展滯后的原因
1、政府方面
一是補貼明顯不足。我國迄今為止還沒正式承諾給農險補貼,除免交營業稅外,其他與商業險一樣。二是監管成本高,有效性差。保監會對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實施基本相同的監管規則,致使一些扶持農險的政策難以落實。三是經營管理的機構不健全。從中央來看,并未設置獨立的政策性農險機構,只是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內部設立農險部,部分省級人民保險公司有農險處,有的只在財險處指定專人負責;在縣級人保公司,絕大多數沒有專門經辦農險的機構。保險公司的機構設置與發展要求是極不適應的。四是政府以直接提供救助為主,但救濟款很難真正落實到災民手中,致使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不利于調動企業、農戶的積極性。五是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不高。政策性農險的啟動經費巨大,短期內難籌措,短期內也無明顯成效,與地方政府快速發展經濟、迅速提高政績的愿望相悖。
2、農民方面
一是農民的低收入難以支付相對較高的保費。經驗表明,農作物保險的費率一般在2%-15%之間,比家財險、企財險的損失率高出十幾倍至幾十倍,而農險需求方是收入較低的農民。其人均純收入只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增幅又更小,嚴重制約其投保能力。二是農戶小規模經營客觀上弱化了農險的經濟保障功能。我國實行,生產以家庭為主,擁有的田地較少,規模上根本無法同外國的大農場相比。盡管非系統性風險得到充分分散,但信息不對稱卻更加嚴重,這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展業、承保、定損、理賠難度,使供給減少。由于商品率很低,農業收入成了部分農民的副業,不打算靠農業脫貧致富,當然就更不需要保險了。三是農民的“聲音”太小,農險法遲遲沒出臺。雖然我國農業人口占一半多,但在GDP中的比重已下降到10%左右,農業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很小,對經濟發展貢獻較大的時代已經結束。雖然農民人大代表數量不少,但理論水平有限、說服力不強,“聲音”太小。關心農業的專家學者不少,但由于分區選舉的原因又很難當上人大代表,使我國的農險法一直未出臺,甚至沒有全國性的農險條例。
3、保險公司方面
保險公司從1996年開始向商業化轉型,國家不再對屬于政策性險種的農險進行補貼。農險的商業化運營,使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風險集中,綜合賠付率較高,形成了“小保小賠,大保大賠,不保不賠”的現象,使一些保險公司望而生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農險業務基本處于虧損狀態。近幾年國家加大了對農險的扶持力度,保費才逐步有大幅上升,公司數量也逐漸增加。說明政府的支持對農險的發展
具有明顯的正效應。
三、世界各國農險模式的基本特征
縱觀美國、西歐、日本、發展中國家等世界各國農險模式,總結出一些基本特征。
1、具有強有力的立法保障
農險作為農業發展的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國外農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障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考察,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
2、建立政策性農險機構
在加拿大,聯邦政府對農險的支持實行分級負責制,即設立農業部和省級農作物保險局;在法國設立的農業相互保險集團,日本設立的農民共濟會,美國設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都是政策性農險機構。它們或者指導農險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或者為農險提供再保險服務。
3、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菲律賓1978年頒布的《農作物保險法》明文規定,對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農民必須投保農險。雖然美國、加拿大不強制,但《農業保險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后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實上的強制。日本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農民實行強制保險;對達不到規模的農戶,實行自愿保險。
4、實行低費率高補貼政策
美國保費補貼比例因險種不同而有所差異,2000年的平均補貼額為純保費的53%。其中,巨災保險全額補貼,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為40%。加拿大政府從1959年開始在全國實施由政府組織的農作物保險。《農作物保險法》規定,農民只支付保費的50%,不負擔任何行政業務支出,保費其余部分由政府和農險集團承擔。日本保費補貼比例依費率不同而高低有別,費率越高,補貼越高。
5、基本都有行政保護
從世界各國來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農險制度,對于農險的發展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并不意味著必須實行由政府直接經營和管理的模式。當然,在發展農險的過程中,同樣需要重視效率和效用,簡單地強調行政保護只能挫傷其他相關部門的積極性,最終制約和阻礙農險功能的發揮。
6、政府對農險提供再保險支持
農險的保險人,把千萬家農戶轉嫁來的風險責任集于一身,按大數法則和經營規律,必須通過再保險方式,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分攤損失。在風險頻繁發生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顯得尤為重要。美國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對參與農險的各種私營保險公司、聯邦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日本則由都、道、府、縣的共濟組合聯合會和中央政府為市、町、村的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兩級再保險。
7、以收支平衡為主要經營目標
在農戶收入具有局限性的情況下農險不可能以贏利為主要目的,而是從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考慮,維護社會穩定,經濟效益退居次要。當然,不能僅僅考慮社會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經濟效益,否則,農險將會背負更多的包袱,難以為繼。這樣既可以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又可以保障農險的健康持續發展。
8、根據國情選擇模式
國外農險組織形式有政府組織、合作組織、私營公司、公私合營股份公司等,但農險的特殊性決定了農險市場的壟斷性或低競爭性。縱觀世界各國農險發展模式,農險經營主體實行多元化的組織形式。即便是同一種模式,在各個國家又有所側重,不完全相同。
四、完善我國農險制度的思考
1、指導原則
循序漸進、基本保障的原則,堅持政策扶持、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原則,統一政策下的多種模式并存原則。
2、關于立法
就目前國內各個省、區、市開展的多種農險試點來看,各個地方之間差異很大,很難形成統一的農險制度。建議先由試點地區政府、保險監管部門和農險公司根據轄區內經營模式,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根據試點情況,國務院制定農險條例,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農險法。
3、關于財政補貼
從國際看,凡是搞得好的國家,政府對農險都給予多方支持。相比,由于沒有財政政策支持,我國農險保險責任和保障程度得不到擴大和提高。因此,在堅持“國家財政扶持、商業化運營、自愿與強制相結合,有盡量大范圍的風險分散機制,有嚴格的市場監督和完善法律保障”的農險發展方針下,財政補貼的優先順序遵循“先糧食作物、后經濟作物;先種植業、后養殖業;先糧食主產區、后全國推廣”的基本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