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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格式為:
1.標題。寫明“借條”。
2.正文:寫明事由或事實(涉及金額必須大寫)。
3.署名、日期。借條格式由課堂作文網提供!
范例一:借東西的借條
今借到長沙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列資料:
1、年終工作總結壹份。
2、項目開發計劃書壹份。
公司工程管理部
經手人:
年 月 日
范例二:借錢的借條
今借到×××人民幣 元整(¥: 元), 月內還清,不計息。借條格式由課堂作文網提供!
此據。
借條格式范本一
? ?借條
因在電腦城購買一臺電腦資金不足,向張三借到人民幣現金貳仟(¥2000.00)元整,經雙方協商一致按照工商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計息,并約定于20xx年x月x日前本息一并歸還完畢,空口無憑,特立此據。
此據
借款人:李 四(蓋章)
擔保人:王麻子(蓋章)
年 月 日
借條格式范本二
借條
今借到張三(身份證號碼:1234567890)現金123456元,大寫:壹拾貳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圓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歸還。
此據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身份證復印)
借條格式范本三
借條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歸還本息。如不能按時歸還,愿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借款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簽章):
日期:
借條格式范本四
借條
今 借給 人民幣(大寫數字)圓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利率為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大寫數字)圓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數字) 圓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后兩年時止,擔保范圍及于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于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借條格式范本五
借條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個月,利率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還清。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違約責任:借款人逾期未還款,需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同時出借人有權私自出售與借款人有關的任意資產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過上訴法院解決的,借款人承擔額外產生的一切費用。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借條格式范本六
借條
今借到__人民幣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還清本息。
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借條格式范本七
借條
因個人財務能力有限,購房需要資金,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萬元,大寫人民幣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還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一。總計借款時間 個月。
借款利息為:5.6%(年利率,此處是銀行貸款利率)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注: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借條下面空白處
特立此借條為證。
立據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
身份證粘貼處
借條格式范本八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資金流動日漸頻繁,私人借貸成為一種現象。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漸變大。當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條和借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別了厘清。
一、產生的原因不同。
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二、性質不同。
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訴訟時效不同。
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四、證明力不同。
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完整的借條或欠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書寫借條和欠條時的注意事項:
1、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借條格式
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1、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法律文件,署名應當準確、規范、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可能有些人覺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本人曾一個案件,借款人的名字為同音字,讀音相同用字不一樣,借款人后來否認自己有這筆借款,也否認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筆跡鑒定,費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的一個借貸案件,由于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為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濟狀況惡化后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2、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于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后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于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后發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后2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于沒有保留書面證據,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4、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盡量拉長一點,不能短于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個人手寫收據格式范本
一個完整的收據,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
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據或收據字樣。
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著往下寫。如用今收到、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
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收據與發票有什么區別
一、相同點:發票和收據都是原始憑證,它們都可以證明收支了某項款項;
二、不同點: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而發票不但是收支款項的憑證,而且憑發票所收支的款項可以做為成本、費用或收入,也就是說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于顧客所索要不同的憑證,這要根據他的目的而分,有的人是為企業辦事,需要到企業報銷費用,這時他必須索要發票,否則他不能報銷,因為收據不能做成本或費用的原始憑證。而有些人只是為證明他收了或付了某些款項,并不想作為報銷憑證,開票就要交稅,開收據不用交稅,索要發票要比索要收據的價格要高,所以這時這些人就索要收據而不索要發票。發票是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其實商品含稅和不含稅是指商品價格含稅和不含稅。在銷售商品時,如果開的是普通發票,它所標示的價格就是含稅價格,如果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它標示的價格就是不含稅的價格。
也即:發票可以作為報銷的憑證,列入成本費用;而收據僅僅能夠證明發生的現金關系,而無法列入成本費用。
(一)關于收據
1.收據的類型含收款收據及付款收據。涉及往來類的收據(不能與收入費用掛鉤)的收據,可以用來做賬;付款收據也可做賬,但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收據能否入賬,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收據可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分稅務部門監制、財政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自制的原始憑證.用于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這樣的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作為成本費用入賬。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可以入賬。
2.涉及的費用,你收的是收據,如果是農產品或廢舊物資等,你可以拿來作賬,但要稅前扣除。如果是向正規公司購進原材料不索要發票,這不僅僅是你公司利益受損,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罰款。
3.行政事業單位的專用收據可以做賬。
4.資金往來收據,應到地稅局領購,才是規范的。
5.自制的原始發票可以入賬,包括去文具店買東西的收據,但是在交稅時,都要扣回來.
(二)關于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合法的憑證。
借條和收據的區別
1、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xx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4、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收據的法律效力
收條一般也附有基礎合同,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條與收條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條的目的在于證實一種已單方履行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款時一定要打借條,不能用收條來代替。借條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間借貸正規借條怎么寫
民間借貸產生糾紛是常有的事,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借條怎么寫很重要。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關于民間借貸正規借條的格式及注意事項。希望對您有幫助
正規借條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1、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法律文件,署名應當準確、規范、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可能有些人覺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本人曾一個案件,借款人的名字為同音字,讀音相同用字不一樣,借款人后來否認自己有這筆借款,也否認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筆跡鑒定,費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的一個借貸案件,由于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為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濟狀況惡化后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2、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于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后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于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后發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后2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于沒有保留書面證據,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4、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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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正規借條
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盡量拉長一點,不能短于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寫“收條”而不是“借條”
如果借貸者寫的是“借條 今借某某人民幣×萬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歸還”,借條本身無法證明錢款出借人(債權人)是否已經把錢款實際支付給借款人(債務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經拿到借款了,以后發生糾紛時借貸人有可能會說:“我雖然向他借過這筆錢,他也答應借給我了,但是并沒有把錢給我,我一直沒拿到這筆錢。”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貸人寫“收條 今收到某某借貸給本人的借款人民幣×萬元,...... ”,如此就可以證明出借人已經把借貸人所借款項支付給了借貸人,借貸人已經收到了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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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怎么辦
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立約人:
證人:
財產分割原因:
財產范圍:
分割方案:
立約人:
見證人:
立約日期
年 月 日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范本格式
李__,男,19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______,身份證號碼:
王__,女,19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______,身份證號碼:
我倆于XX年X月X日注冊登記結婚。婚后由于雙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買各自所需的物品,為了免除以后可能產生的糾紛,經夫妻雙方協商,就結婚之日起至簽訂之日止婚姻存續期內各自所買的財產作如下協議:
一、__年X月年購得位于XX市__區____住房一套(房屋處于李__所在工作單位內),房產證號:長房權證__字第____號,三室一廳,70.39平方米,為李__單獨購買,房屋產權歸李__單獨所有,張__無任何所有權利。
二、__年X月屬李__父母所有的私房拆遷,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__區____),二室一廳,100平方米,房屋補差價款及所有裝修費用均由李__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劉__單獨所有,王__無任何所有權利。
三、__年張__在__縣__村建有私房一棟,與父母同住,建房費用已由李__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張__單獨所有,李__無任何所有權利。
四、將來王__父母去逝后所留財產,歸王__單獨所有。
五、婚姻存續期內雙方獨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錢,債務方應立借條為憑。所借款項,必須在婚姻存續期內償還給對方。
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屬一方個人行為,由當事人一人負責償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第六、第七條內容適用于婚姻存續期內簽訂之日后的行為。
八、簽訂之日后婚姻存續期內所購財產,以支付價款一方為所有人。如屬共同購買,雙方另作協議。
本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簽字:
現將本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分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
(2)具體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并注明立約的時間。
二、格式:
財產分割協議
立約人:
證人:
財產分割原因:
財產范圍:
分割方案:
立約人:
見證人:
立約日期
1950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經過50多年的實踐,該制度由于具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程序簡便等特點,為婚姻當事人所樂于接受。隨著我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當事人采取協議方式,通過非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所接受。 離婚協議是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的體現,或者說是理解登記離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而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訴前離婚協議,也就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在協商離婚的過程中,達成書面離婚協議并在其中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全部或部分作出相應的約定,但由于種種原因,一方或雙方反悔沒能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正式離婚登記手續,雙方訴諸于人民法院尋求終局判決。對于該類協議其性質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導致法律適用上產生較大爭議,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離婚案件對于每一個當事人來說,都是其一生的大事,甚至關系到其賴以生存的根本,作為法律工作者應正視這個問題。
訴前離婚當事人所達成的離婚協議,其實質為單一的涉及身份關系的的協議,僅為離婚意向,國家應從確保離婚時雙方真實意愿、減少沖動離婚、保護子女利益等角度出發,對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進行必要的限制,在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正式登記備案前提下,應允許雙方具有反悔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除非雙方當事人追認,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無論是離婚本身,還是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同時,我國仍應進一步完善離婚登記相關制度,以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作為經驗交流,降低律師辦理相關案件的的訴訟風險,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一、訴前離婚協議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實踐中處理較為靈活
【案例3-4.10】
2、陶某同意將 2003年9月購買的房產及房屋貸款全部給付王某,并協助辦理該房的產權及償還貸款等事項。
4、王某放棄北京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切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負責在兒子陶某某18周歲后轉到兒子名下,王某注冊的該公司某商標所有權轉給陶某某,使用權歸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某機械制造有責任公司繼續由陶某持有并經營管理。
6、兒子陶某某的歸屬征求其本人的意愿。兒子參加工作前的學費、培訓費及家教輔導費由陶某承擔。生活費由王某負擔。
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同日,雙方到北京某區的公證處,就2003年9月購買的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1、協議人雙方為上述房屋的產權共有人。
2、王某占有上述房屋99%的產權份額,并持有該房屋的《房屋產權證》,陶某有上述房屋1%的產權份額,并持有該房屋的《房屋共有權證》。
3、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庭審中,陶某主張離婚協議書簽訂在先,為履行協議又簽訂了經公證的協議書,故應執行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產的內容。陶某同意子女由王某撫養。王某認為公證書簽訂在先,離婚協議書簽訂在后,離婚協議書沒有生效。 法院判決主要內容:對于雙方因離婚就財產分割所達成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被告認為該協議應以離婚為前提,因未離婚故未生效之意見,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判決雙方離婚,雙方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王某不服,認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生效,應以雙方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因此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王某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判決的主要內容: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協議既可形成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前,亦可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認定、處理、分配,夫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既然是從其約定,也就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夫妻之間的財產爭議時,須尊重雙方簽署的合法的財產協議。由此可知,夫妻之間合法的財產協議的效力并不以“雙方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為前提”。該協議確系雙方當事人親筆簽署,其內容并不違反法律,部分條款已經實際履行,該協議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愿,上訴人親筆簽署該協議且依據該協議財產分割條款接受財產后,又對財產分割的條款的效力提出質疑,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3-4.11】
案例2:[2] 林某(原告男方)和白某(被告女方)于2006年3月上旬通過網絡認識,于6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雙方婚后初期感情較好。白某在書中稱其于 2006年9月8日早上發現林某婚前乃至婚后仍與其他女性有感情受到沉重打擊,當即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其內容如下:“由于林某在新婚期間便和他人(有夫之婦)有婚外戀行為,嚴重的傷害了白某的感情和精神,因此林某愿意承擔一切責任,而且愿意為此付出50萬元的人民幣的精神和其他方面的補償,并同意離婚,現雙方協議離婚。”白某訴請法院判決林某兌現離婚協議,給付補償款人民幣50萬元。 林某同意離婚,但否認曾在有上述內容的協議內容的文件上簽字,亦否認曾在空白紙張上簽字,但其不能否認該協議上的簽字不是其本人所簽。并解釋稱,白某于 2006年9月8日一早到其單位哭鬧,在無奈之下,按其要求分別書寫了數額為20萬元、50萬元不等的借條,白某又要求離婚,林某無奈與其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后感覺白某不是在開玩笑,遂拒絕簽字。林某對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法院同時查明9月7日協議簽訂的前一天,白某未告知林某即將其存于多個銀行的婚前存款二十多萬元全部提走,事后予以否認;林某發覺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取銀行監控錄像及有簽名的取款憑證。白某最后在庭審中承認取款事實,但稱是經過林某同意,并已經全部用于家庭消費及償還債務。 法院判決的主要內容:雖然林某對于該離婚協議書的產生持有異議,但該協議確由雙方親筆簽署,且林某未就其異議的成立提供證據支持,故在此前提下,應該認定該協議的內容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協議已然成立;但夫妻財產分割是離婚的后果之一,以其為內容的協議有隱含的生效條件,即在婚姻關系解除時方可生效;合同既已成立,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變更、撤銷,現林某具有不當的行為的事實已被法院認定,其所提出的異議亦不成立,但考慮到婚姻關系較一般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及林某的實際負擔能力,本院將酌情對其補償數額予以重新確認,判決林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白某補償款人民幣十萬元。 雙方均提出上訴。二審時,法官主持調解,林某個人稱感覺法官有認可該協議全部效力的傾向,無奈接受調解方案,增加給付女方五萬元。
【案例3-4.12】
【案例3-4.13】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離婚訴訟前自行達成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離婚協議,尚不足以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有夫妻在向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達成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相關協議,因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才可認為其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意思表示已固定,雙方所達成的相關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夫妻雙方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
【案例3-4.13】
案例5 拒絕履行離婚協議 法院判決不許反悔
二、關于對訴前離婚協議的性質及效力存在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婿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但對相關究竟什么樣的婚姻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范圍、如何處理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的關系等問題并無明確的界定。 在以上列舉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律師及法官所印證自己的主張均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上,該條內容是如此表述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司法解釋于2003年12月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第一時間以出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單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方式,對此條司法解釋的內容明確界定為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爭議的受理”。
1、絕對不理派,抑或當事人不提不理。以筆者的訴訟實踐來看,相當多法官對這種訴前離婚協議持置之不理的態度。
2、適當參考說。該觀點帶有一定的普遍性,認為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這并不妨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之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12]這種觀點賦予了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和空間。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征求意見稿)八、【關于訴訟外離婚協議的效力】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這并不妨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之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
3、混合合同說。該觀點認為: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一種混合合同,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屬于財產關系的性質,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該協議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法院絕對不會僅憑一紙訴前的離婚協議及子女撫養直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及相應的子女撫養問題;而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絕對的約束力,而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法院承認該部分條款效力.
在此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協議可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反悔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則表明其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協議因缺乏離婚的前提基礎而不再具有約束力;且人民法院不按離婚新協議而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分割財產不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要當事人離婚,當事人在此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均對雙方無約束力,法院不應按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另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雖然涉及身份關系,但不能理解為凡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對當事人就無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基本的合同法原理,同意應當適用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的財產部分。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與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提交的離婚協議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如果將離婚協議看作附條件的協議,也不應將該條件限定為“登記離婚“,除非協議中有明確約定,否則應作寬泛理解為該條件是“離婚:,因此當法院判決準許離婚時,該條件同樣已經成就。婚姻關系當事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在決定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關注自己離婚后產生的財產變動、子女等切身利益問題,盡量尊重當事人在自愿情況下表達的意愿。基于上述理由我們采納第二種意見。第2款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在離婚協議中普遍存在沒有在協議中列明所有財產項目僅列明一方分得財產范圍,同時使用”其他財產歸另一方所有“的字樣的情況,此時協議簽訂時另一方應分得的財產項目和數額不明確,事后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往往解釋不一致。假設新發現的財產價值顯著高于協議中已寫明的一方分得的財產價值的,而將新發現的財產解釋為協議中的”其他財產“的話,可能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同時在控制財產的強勢一方提供了轉移、隱藏財產的機會,因此有必要予以平衡處理。 以上列舉的五個個案均能對號入座。
三、關于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為涉及人身關系的單一合同范疇,雖然離婚登記性質被定性為行政確認,協議離婚是以離婚登記為特別生效要件;離婚協議的成立與生效之區分對于社會公眾及從當事人認知角度來看是完全一致的,沒有實質意義。 訴前離婚協議其實質應為離婚意向,如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反悔,除非追認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否則該協議對雙方無約束力,法院應依法審理一并并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
2、離婚協議的性質應為涉及人身關系的單一合同范疇,“混合合同說”人為混淆了訴前離婚協議與婚內財產約定的界限是極為有害的。 事實上,離婚協議主要由三部分組成,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支付標準、探望權的保障和財產分割,稍具生活閱歷的人都明白,當事人在談離婚時,是否馬上同意離婚、孩子歸誰及給多少撫養費、還有財產分割,是否一方放棄全部財產等等是一攬子的方案,各部分是相輔相成的,有一項達不成意見,甚至只是財產分割的執行程序還根本不涉及實體,甚至只是一項探望權中的對方是否必須陪同,都有可能前功盡棄,導致整個協議落空。
無論婚前協議還是婚內財產約定,原則上雙方簽字即可生效,僅限于夫妻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如何歸屬的適用,但與離婚協議是有本質區別,決不能混淆。 有律師設計了離婚協議的格式范本條款,作了如此約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時按照以下條款內容分割財產、債權、債務。若雙方以協議方式離婚,以下條款將作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若一方發生變故,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時,下列條款視作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內容。雙方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按本協議內容執行。”該條款其實質純為保障婦女權益角度為其出發點,用心良苦,但筆者認為,一般社會公眾是不能也無法區分離婚協議與婚內財產約定何時生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除非對方當事人有律師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人見證其能夠正確認知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否則該約定應為無效。
3、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離婚協議的成立與生效對于社會公眾從個案當事人認知及真實意思表示角度來看是完全一致的,是以離婚登記為最終生效條件的,即使其性質被定性為行政確認。 對于訴前離婚協議效力不同判決的出現,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對離婚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的爭論。雖然離婚登記雖然在法律性質上為行政確認,而非行政許可,已趨形成共識,但是離婚登記自身尚存在的一些問題造成我國傳統上社會公眾認知其為行政許可, 我國的離婚登記同結婚登記一樣在性質上屬于行政確認,是一種民事登記,[14]已趨形成共識。雖然其是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但目的在于確認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態,即確認婚姻關系或者解除已確認的婚姻關系,經過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或者婚姻關系的解除才具有法定的效力,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鑒于婚姻登記的性質屬于行政確認,其目的在于確立婚姻關系或者解除已經確立的婚姻關系。因此,盡管婚姻登記工作由作為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機構為當事人辦理,但他不屬于行政許可范疇。因為,它不具有行政許可的強制的排他性和在一定領域的限制性,凡是符合離婚要件的婚姻登記機關都必須予以辦理,可見,結婚、離婚屬于民事行為,婚姻登記機關除依法履行登記職責外,不存在對婚姻當事人及婚姻關系進行行政管理的問題,故它不是行政許可。 盡管婚姻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范疇,但中國傳統觀念看來,由于它畢竟是申請行政機關來辦理的,因此婚姻登記仍然屬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做出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不予登記或者撤銷登記的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和途徑進行救濟。[15] 同時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和《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等地方政府規章及婚姻登記機關內部規定,嚴格要求離婚登記要求夫妻雙方在提出離婚申請以及領取離婚證時都必須要到場,共同提出申請,共同接受審查,共同領取離婚登記證書,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后,一方當事人離開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就應終止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不得將離婚證辦法給一方當事人。[16]正是基于以上情況的存在,筆者堅持認為,離婚登記應為協議離婚的特別生效要件,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也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簽署的離婚協議才是最終具有約束力的。 筆者同時非常贊同臺灣王澤鑒先生的觀點,要重新肯定一項法學上之基本常識:法律行為之構成要件(Tatbestand),系由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共同組成之,須二者兼俱,法律效果始焉發生。誠如德國民法及法學方法論權威學者Larenz教授所云,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之區別,其唯一之意義,在于使吾人能藉此更能認識在法律行為整個事件中,何者為法律行為之意義核心(Sinnkern),何者為其發生法律效果所尚須具備者,而不是在于使一方當事人得基于成立要件,請求他方當事人履行特別生效要件。[17
因此,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在概念上固應區別,但此純為法學上認識之目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自法律行為之過程而言,自有不同,一為不成立,一為不生效,應予分辨,亦不待言。[18]但就當事人依法履行為所企圖實現之法律效果而言,則無不同;就契約而言,其未成立時,雙方當事人無從根據契約,而主張任何權利。契約雖成立而未生效,雙方亦無從根據契約,而主張任何權利。
4、訴前離婚協議其實質應為離婚意向,如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反悔,除非追認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否則該協議對雙方無約束力,法院應依法審理一并并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 以筆者的接待婚姻家庭咨詢及訴訟實踐所了解的情況看,離婚協議的簽訂有其特殊性,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合同能相比。與一般民事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夫妻之間關系更親密,常常有戲言玩笑,并不真的兌現。一方即使偶爾提出了不合理要求,一方妥協讓步滿足其要求常常被視為是愛的表現。即使對方提出的是簽署離婚協議,最后違心簽了這種協議的也不少。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當事人,特別是是男性當事人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放棄全部財產凈身出戶,給與高額賠償或補償,并非是其離婚的真實意愿,而只是為了挽回婚姻的一種愿望表示,一方為了表明結婚的忠心或者表明自己再不犯錯的決心,通常無條件地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此刻如果要求降低違約金或者拒絕簽協議,將導致夫妻關系的進一步惡化。[19]但如果說是完全自覺自愿的,筆者是不相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