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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對金融監管的認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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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銀行;金融;監管

一、金融監管存在的體制問題

我國在1993年以前的時候,銀行金融業根據當年的市場環境,曾近進行過有關銀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相關性嘗試,但是,當時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在當時形成了國家經濟相對過熱的局面,但是銀行業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卻監管的水平相對較低,在1993年左右,全國性的范圍之內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經濟形勢,當年銀行中大量信貸資金沒有流向生產經營的企業,反而并用于在市場中從事投機買賣的行為,導致當時國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混亂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時候,國家開始下決心整頓當時的金融秩序,重點對銀行等金融企業進行整頓。隨后我國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相互之間實行分業經營的經營模式。為了有效的加強管理,政府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工作。隨后我國的人大會議分別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確立了在我國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經營的相關模式?!?/p>

我國金融業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實行分業監督管理的體制對于我國當時的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進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相應的問題:在我國的大多數基層地區,監督管理機制還是很匱乏的;在一些城市當中,對金融業進行重復性監督管理的現象也是十分的顯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實現共享;機構型的監督管理部門與當時金融業務發展多樣化之間也存在著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顯的存在監管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怎么樣能夠更好的利用好現有的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資源,防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出現盲目性擴張的情況,避免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出現“各自為政”、“濫設機構”的情況,并將這些資源進行統一的調配,綜合利用,爭取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對金融監管的認識不充分

根據我國對國外金融監督管理的學習可以發現:我國在對銀行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過程,會出現因為實施監管工作任務的當事人個人在自身的學識水平、自身所處的金融地位、監管者本人的職業特征、國家相關政策在執行過程出現的差異,在認識上所發生偏差等而出現了不同的金融監管者就有不同的行為表達。如果我們從社會中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進行考慮,往往是金融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缺乏通盤性的考慮,再加上在一些基層地區,被監管者自身對監督管理工作不夠了解,認識也不到位。就出現了在一些基層地區,有些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時常出現違規經營的事情,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還存在著當地政府對金融監管不夠重視,沒有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義。

三、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不適合金融全球化的趨勢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仍然是對金融業進行分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這種體制有其自身的優勢:能夠讓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根據景榮市場的變化,來調整相關的貨幣政策,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貨幣政策的相對獨立。但是,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就不得不面對要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市場,允許國外的資本進入我國的金融市場中來,這樣,我國現行的分業金融監管就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斷也就逐漸的顯現了出來。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相互之間不能做到互通有無,而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又會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很難對實行混業監管的金融機構實現有效的監管工作。

四、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

借鑒國外對金融行業的監督管理的成功經驗,并對我國的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總結出這樣的相關結論:目前,導致我國金融行業處在潛在威脅的,主要存在兩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廣大的銀行顧客對銀行內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在銀行業等金融體系的內部存在著監管方面的漏洞,這兩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現在金融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最直接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維護顧客知情的權利,

五、宏觀審慎性監管問題

我國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觀審慎監管實體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難產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觀審慎監管的好處就在于:政府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金融市場有著很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隨時掌握最新的市場動態,對于金融市場中可能產生的行業危險進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問題也依然存在,全國大大小小的所有銀行業都歸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夠的權力對這行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目前全國各地的銀行金融機構是遍地開花,金融機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強進勢頭,各家銀行金融機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之下,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調配工作,這就對央行的監管權力提出了相應的挑戰,無形之中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壓力。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原有秩序。

參考文獻:

[1]廖崛著.對危機后銀行業“行為監管”的再認識[J].金融監管研究,2012(01):15-17.

第2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金融產品創新:金融監管:后危機時代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貸危機自2007年下半年爆發以來,引發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滅,并最終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對金融業產生近乎毀滅性的影響。截至目前,金融危機已威脅到實體經濟的發展,給全球經濟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盡管有主張,此次危機已經觸底,并將出現復蘇跡象。那么,中國應從此次國際金融業的動蕩中汲取怎樣的教訓。中國金融機構在后危機時代應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監管措施以實現有利于從容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后的影響。

一、金融產品創新及其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

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發生一系列變化,后危機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此次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已經趨于緩和,全球經濟將進人相對平穩期。但是,諸多不確定及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機過后的世界經濟形勢仍處于未知狀態,中國金融業將面臨更為復雜的新形勢、新問題。積極反思、再認識危機爆發的原因及其影響是中國金融業在危機后迅速復蘇并獲得發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內容首推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

(一)金融產品創新――一把金融市場上的“雙刃劍”

金融創新對金融業發展至為重要。在中國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期更是如此。金融業的市場化需要充分的競爭與創新,金融產品創新因具有強大的構造特性,無窮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動力,是中國金融機構在開放的環境下提升競爭力的主要途徑。

另一方面,金融產品創新增加了市場的可變性,給金融市場發展帶來風險。金融產品創新獲得較大發展的時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為國際金融體制重要特征的20世紀70年代。為彰顯此項理念,效率成為金融業發展的目標。自20世紀的8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政府,特別是美國開始逐步放松對以往過于嚴格的金融業監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將諸如衍生產品、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推向。上述變革使得美國在以往制造行業等優勢不復存在的情況下,通過放松金融監管、鼓勵金融創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競爭中重新獲得發展。

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與蔓延是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罪魁禍首推高杠桿、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即2000年前后開始的新一輪金融創新,以次級抵押貸款的反復證券化最為典型。金融產品創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風險,但在市場運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約,金融產品創新蛻變成投機工具,金融衍生產品與生俱來的高風險被成倍放大,并最終引發了金融危機??梢哉f,金融產品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金融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逐步積聚風險。

(二)金融產品創新之于中國金融業

中國金融創新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改革。與美國的金融創新超前于實體經濟不同,中國金融業創新相對于實體經濟而言相對滯后。這與中國的國家經濟地位及宏觀經濟發展極不相稱。此外,中國金融創新還具有諸如追究盈利的創新多,防范風險的創新少,負債類業務創新多、資產類業務創新少,吸納性創新多,原創性創新少,資金滯留在一級市場多,進入實體經濟少等特點。這說明我國金融創新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在此次危機中,相對于歐洲諸國及美國,中國金融業所遭受的損失較小。這得益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一直以來奉行的嚴格金融監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金融機構創新能力及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不足。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各國間金融交往日趨緊密,金融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為爭奪金融資產的定價權,規避風險,各國都將斥巨資投入到金融產品創新的競爭中,搶奪市場資源。

盡管危機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有限,但留給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啟示值得思考?!敖鹑凇钡谋疽鉃橘Y金融通,加速資金流轉和有效利用為金融業的根本職能。金融業屬服務行業的本質要求其應當服務實體經濟,并與實體經濟的發展相協調,因而,金融產品的創新仍然不應脫離實體經濟。此次金融危機源自美國金融業發展的過度膨脹,不同于金融行業表面的“欣欣向榮”,實體經濟并未從此前金融業發展的繁榮景象中獲利。金融業的發展不應忽視其服務業的本質,還需采取適當有效的監管避免金融產品創新的異變。

二、后危機時代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

金融開放是金融業市場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國金融業發展實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已經步入經濟發展快車道的中國需要積極地踐行人世承諾,開放金融市場,同時還必須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場逐漸開放的同時實施及時、有效的金融監管。

(一)金融監管制度的演變

金融監管伴隨金融危機的局部和整體爆發而產生,是一種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場全球化的趨勢在影響各國金融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金融監管制度的深刻變革。

政府對金融活動實施的監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紀初英國頒布的旨在防止證券業存在過度投機行為的《反金融欺詐和投機法》,俗稱“泡沫法”。此后,美國國會曾在1863年通過《國民貨幣法》,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確定的金融監管制度。為防范金融風險,美國國會于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并使其成為美國金融監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間的經濟大蕭條幾乎摧毀了美國金融業。為此美國出臺法律全面監管金融業。其他國家也紛紛效仿對金融業實施嚴格監管。但是,過度的監管壓制了金融業的適度發展,也損害了金融機構的效率。為消除不利影響,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紛紛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經歷了1997年至2001年間世界各地金融危機之后短暫的平靜,2007年夏季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更是沉重地打擊了世界金融業。

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國際金融監管政策出現了大幅調整,不僅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還對監管機構進行調整。在歐盟,通過設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構建全新的監管體系,同時加強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這也是歐洲歷史上首次設立統一的歐洲金融實體監管體系。2009年3月4日,歐盟委員會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兩個機構支撐的歐洲金融監管框架:一是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監管并評估宏觀經濟發展及金融體系內部存在的可能威脅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在必要時,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提出應對危機的建議,發出系統性風險存在的預警。另一支柱則是歐洲金融監管體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這是由成員國金融監管機構基于合伙、合作及強化協同原則形成的穩健的工作體系網。在總體上,歐盟雙支柱的金融監管體系能夠實現監管機構之間的有效協作,加強金融穩定,確保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框架的結合。

(二)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包括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陳出新。過度發展的金融創新當監管缺乏時存在引發全球性金融危機的風險。因而,金融監管與金融產品創新之間的關系被看作現代金融業運行的關鍵。在后危機時代金融業發展兼顧安全與效率的前提下,正確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也是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一道難題。

事實上,一直以來,金融監管與金融產品創新之間就是在不斷博弈,既要避免過度監管扼殺金融產品創新及金融市場的充分競爭,又要防范缺乏監管可能危及經濟的穩定。只有適度的金融監管才能夠支持、引導金融創新,消除金融產品創新帶來的負面效應。在現實中,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實現均衡,與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采取的監管立場與方式密切相關。歷史表明,在金融創新獲得快速發展的時期,金融監管必定相對寬松,監管體制支持金融創新。反之,當金融監管較為嚴格時,金融創新必受到抑制。總體上,隨著金融產品創新的推進。金融監管先后經歷了“自由放任――加強監管――金融創新――放松監管”的循環往復。

20世紀90年代以后,西方發達國家引導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監管的重點及監管方式都出現了重大調整,“鼓勵金融創新”成為此后一段期間金融監管的重要理念。在進入21世紀以后,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使得金融機構通過實質上的混業經營規避分業監管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例如商業銀行采取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風險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逃避資本充足率的立法規定。但是,資產證券化也將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從信貸市場轉移至資本市場。特別在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的信息溝通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因缺少對證券化風險的有效識別機制,這種方式構成資本市場潛在危機的重要根源。

次貸危機的爆發使得金融產品創新與監管間的關系又成為人們討論的話題。隨著金融創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發展,特別進人新世紀以來,全球金融市場風險日益加劇,并最終引發了2007年美國次級按揭貸款及相關證券化產品危機,嚴重影響了國際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危機的陰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已經促使各國(地區)積極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體系,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改革。防止危機的進一步擴大。在美國。為應對此次危機對金融業的重創,財長保爾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藍圖》,改革了自內戰后逐漸形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宣告美國政府對金融產品創新過于寬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來的時間里,美國政府將直面其金融業受到此次危機重創、競爭力下降的事實,積極改善金融監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過加強金融監管重新贏得全球投資者對于美國金融市場的信心。

歐美等發達國家以往過于放松的金融管制盡管在客觀上促進了金融業的迅猛發展。但也因在監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為金融機構不規范的創新活動引發的危機鋪就了“溫床”,特別是當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現時。因此,有必要明確在后危機時代,完善針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體制。

(三)后危機時代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

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監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認,金融監管受制于特定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從國際形勢考察,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范圍內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愈發激烈,特別是當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并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特征時更是如此。這促使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1999年),廢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確立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模式。

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即是金融監管模式必須適應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為適應此經營模式,主要發達國家在積極引導并推進混業經營的同時調整監管體制,設立綜合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特別是在此次危機爆發后,歐美等西方經濟實體要求改革其金融監管體制的呼聲日益高漲,紛紛提出改革監管機構,擴大監管權限的方案。諸如,上文提及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作為一個全新的獨立機構,在歐盟范圍內承擔對金融體系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責,以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上述主要職能通過評估歐洲金融體系中因宏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發展總體趨勢的穩定程度實現。為實現此目標,該委員會(ESRc)有權搜集、分析與監管、評估在宏觀經濟發展過程中及金融體系內存在的可能威脅金融安全穩定的信息,有權識別金融風險并當金融風險積聚至一定程度時發出風險警示,此外,在必要時有權對解決風險的措施提出建議。盡管該風險委員會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歐盟仍然期望委員會通過提供高質量的分析報告,參與歐洲中央銀行的管理者、監管者以及歐盟委員會的工作并發揮主要影響。

此外,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在于保持貨幣及金融穩定,同時,應發揮其借款人及最后貸款人的角色承擔起至關重要的維護金融網絡安全的職責。后危機時代的金融監管還應通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而強化其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主導作用。必要時,發展金融創新也能夠防止金融市場出現虛假繁榮的泡沫。

(四)金融產品創新監管的法制環境

現代金融為法治金融。作為現代社會秩序化發展的主導模式,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應符合內部控制規范,另一方面,實現金融創新監管目標還需要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制環境。面對金融市場不斷呈現出的國際化以及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等趨勢,如何有效地構建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制環境成為后危機時代需要深度思考的問題。

金融監管的法制環境影響金融監管的效率。較為松散的監管法制環境無助于控制金融風險的發生及蔓延,更無法適應目前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環境有利于明確投資者享有的金融財產權利,規范金融創新法律活動及法律關系,促進金融產品的創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趨勢影響下的目前。此外,隨著金融業發展的專業性不斷提升,金融監管法制建設應步入專業化道路,不斷細化監管規則,嚴格法規的執行程度。

1、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即收益與風險對稱的原則。適度的金融監管能夠將金融創新的風險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圍之內,實現產品創新的風險與收益之間均衡,不至使金融產品創新因脫離監管而流于投機工具。其二,金融監管應滿足金

融創新需求的原則。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應滿足于現實社會對金融創新的需求,否則過于嚴格的監管有損創新的進行,進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發展。反之,監管的缺位也會迅速積聚金融創新的風險。其三,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原則。本次金融危機在實質上是長期以來金融失衡的徹底表現,也是全球金融監管滯后于全球發展的結果。相比金融風險的國際性,各國國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因受制于管轄原則的約束,難以應對。因此,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需求日益緊迫,在深入研究國際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趨勢的基礎下,采取有效風險監管措施,應對金融創新日新月異的情勢變化不失為有效之舉。

2、金融產品創新監管的信息公開。

美國次級債危機爆發的誘因。一方面可以歸結為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監管部門難以擁有全部信息以監控系統性風險,因而無法識別個別金融機構存在的足以危害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危險行為或危險因素。另一方面,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違反披露義務,向金融投資者及監管機構刻意隱瞞金融衍生產品存在的巨大風險等與投資有關的信息。金融監管的內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監管部門為中心的信息公開機制,充分披露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信息,實現金融監管目標。這在客觀上有利于緩解或消除因金融監管信息不對稱對市場產生的消極影響。金融機構應保證其向監管機構報送的金融產品創新信息應當真實、準確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產品急速發展時期。金融監管通過立法明確金融機構公開相關信息的義務。使其行為活動處于公眾監督之下,充分發揮信息公開的“陽光”殺菌效果,防止金融產品創新活動脫離監管,走向異端。

此外,金融創新監管法制環境建設還包括立法應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監管權限及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內容。

三、結論兼對中國金融創新監管的建議

創新是金融業永恒的話題。金融產品創新具有的多樣化特征能夠滿足居民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及規避風險的需要。盡管中國金融產品創新發展的時間不長,但監管機構對金融產品創新的限制較為嚴格,這在客觀上減輕了中國在此次危機中遭受的重創。在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實現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目標: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盡管中國目前存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但監管機構彼此間的監管權限劃分不甚明確,這嚴重影響了監管效率?;诖?我國應適時構建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權限,避免因監管權力分散導致的監管低效或監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國金融混業經營已暫露頭角。針對此情形應逐步建立綜合監管體系,實施宏觀及微觀審慎監管。

2、完善金融監管法制環境。盡管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信托法》等為框架的金融法律體系,但金融監管的規定散見其中,體系性與操作性不強。考慮到金融活動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中國應制定行之有效的專門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主要限于對金融機構活動的合規性監管,在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監管法制環境的完善有必要構建金融風險的識別、預警及控制體系,堅持金融監管風險識別、控制的目標,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

3、從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中汲取經驗。隨著金融國際化的深入,金融機構跨地區、跨國發展的趨勢逐漸顯現。各國金融業發展的依賴性及合作性不斷增強。這加劇了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金融機構之間的移轉及擴散,更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因此,在日益開放的國際環境下,中國金融監管的完善應加強與國際組織及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機時代到來時立足于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這也是中國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迅速成熟的標志之一。

在后危機時代,中國應繼續秉承適度開放的市場經濟金融業發展理念,積極發展金融創新和有效的市場競爭,同時堅持審慎監管原則,提高金融業資本市場的透明度,防范系統性風險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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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燕,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創新的再思考[J],財會研究,2009,(21)

[3]胡建,黃信瑜,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應對[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9(5)

[4] Terence Nevett, Crina Tarasi, "The South SeaBubble:Marketing in the Service of Fraud", MILE-STONES IN MARKETING HISTORY[M] 2001,101-108

[5]祁敬宇,金融監管學[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7

[6]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 Euro-pean financial supervision{SEC(2009) 716}, (COM/2009/0252 final), ec.europa.eu/internal_markel/finances/docs/committees/supervision/communication_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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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reasury Releases Blueprint for Stronger Regu-latory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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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

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新晨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第4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存在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簡要歷程

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和利益約束機制,內部監管乏力,導致銀行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需處置,同時,還面臨著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卻又“惜貸、拒貸”的尷尬局面。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措施不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等。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維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堅持獎懲分明。

2.大膽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第一,合理設置內控機構。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雖然較為普遍地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目前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第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第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第5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系統 問題 建設

分析美國金額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我們不難發現,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金融穩定是市場穩定的基礎,而金融監管是金融系統穩定最主要的保障,一旦金融監管系統出現問題,必將引起金融系統的動蕩,從而引起市場的動蕩。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給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敲響了警鐘,使我們不得不認真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并制定相關改革措施,從而避免我國出現嚴重的經濟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缺乏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系統

盡管我國早就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和保險進行分業監管,但是,這種監管系統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其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缺乏相互協調的機制。這樣,就出現了金融監管政出多門的現象,從而導致監管系統混亂,出現重復監管或者監管盲區。

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不同的監管部門對于同一類金融現象往往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從而導致對該金融現象執行的部門無所適從。如果一個金融結構所申請的業務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那么在申請的過程中就會遇到不同的監管方式,這樣就出現了同樣的業務需要制定不同的措施進行管理,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根本是不可能的。對于個別業務,在監管過程中還會出現監管機構職責不清,在交叉監管過程中出現監管漏洞等現象,這樣就會產生監管失察,出現金融風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嚴重阻礙著金融機構創新能力的發展

在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下,銀行無法開展證券方面的業務,這樣就使得一些能夠轉移風險或者能夠進行套期保值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工具無法進入市場,從而對證券機構業務的開展產生很大的阻礙,進而引起證券市場的強烈震蕩。

在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下,監管機構為了盡最大可能地減輕監管壓力,常常采取抵制金融新產品的辦法來減少對被監管機構風險及經營的監管,這樣就極大地打擊了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使金融機構在新出現的金融現象面前裹足不前。

我國的金融管理實施的是業務審批制,如果需要審批的業務涉及到幾個不同的監管部門,這是就需要幾個監管部門進行協調,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協調成功,勢必會增大監管時滯以及協調成本,這樣也會阻礙金融機構創新能力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近幾年來,我國雖然頒布了多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并沒有完全涵蓋全部金融業務,特別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新出現的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管理的電子化、網絡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虛擬金融現象不斷出現,這就向傳統有形金融為監管對象的金融法律體系發起了挑戰。此外,對于某些金融現象,我國盡管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由于實施細則上不夠具體也會導致金融監管無力。

(四)金融監管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目前,大多數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人員的素質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大多年齡相對偏大,無力從學歷上講,還是從能力上講,都不具備相關資質。他們對于傳統的金融監管業務比較熟悉,對于現代金融業務相對陌生;有的金融管理人員對某一項業務比較熟悉,對于綜合業務相對陌生。在金融監管部門的高層管理人員中,還存在缺乏綜合型管理人才的現象,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既懂國際金融慣例、國內金融業務,又懂法律法規的現代化管理人才非常稀少。

二、大力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建設

(一)大力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

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各類監管機構之間一定要認真溝通,建立高效率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大對金融業務的監管力度。在這個過程中,首先必須提高監管部門的風險意識,要對他們進行金融風險意識教育,改變他們對金融監管的認識。其次要促使兼容監管機制的規范化,并使用法律手段保證其實施。再次,要加大對國際金融現象的研究力度,逐漸完成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和國際金融協調監管機制的接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進行,才能使我國金融監管體系能夠應對來自于國際方面的金融問題。

(二)大力加強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金融產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可以實現風險分散,增強資金的流動性和使用效率,為此必須大力加強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在改革的過程中,要努力研究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業務上的互相滲透以及交叉經營現象,從而制定出能夠提高金融機構創新能力的相關策略。在改革過程中,監管部門還要正確處理好金融機構創新和監管之間的關系,決不能為了創新而放棄監管,也不能為了監管而限制創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改革的良性發展方向,才能激發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保證金融創新的良性發展。

(三)大力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

法律體系不健全是導致金融體系無序運行,金融市場動蕩不安的主要因素,為保證市場的穩定,必須大力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要大力加強金融管理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推出的相關法律建設,大力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建設,努力完善相關法律的細則等。除了大力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外,金融監管部門還要加大執法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的金融市場在法律軌道內正常運行。

(四)大力加強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建設

首先必須加大金融監管部門的人事制度改革,實行競爭上崗以及績效工資制。其次要加大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力度,組織進行相關業務學習,并嚴肅學習制度。再次,可以通過考試等多種手段選拔各類實用人才。

對于我國來講,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是保證我國發展各項事業的基礎,只有在金融市場穩定的前提下,我國的市場經濟才能穩步發展,才能在全球經濟的競爭中擁有一席之地。

參考文獻:

第6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摘要:在市場機制的條件下,金融創新不僅可以促進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在金融創新浪潮的推動下,各國出現了一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的浪潮。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表現為金融監管法律理念的創新、主體創新、監管模式創新以及金融監管運行方式的創新。而金融監管法律價值目標的重新定位、機構的創建、審慎監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監管執行的國內國際的協調與合作,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新型審慎金融監管模式,同時也使我們能更加有效地應對和促進了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二、監管國際金融創新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梢灶A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現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1] 萬國華主編,《國際金融法學》,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頁。

[2] 王自力.道德風險與監管缺失:美國金融危機的深層原因[J].中國金融,2008,(20):32-33.

第7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到來,加強金融監管成為全球關注的重點問題。雖然我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未受重創,但這并不表明我國監管體系是完美的,我們必須認真思考我國金融監管的不足之處并進行進一步地優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對很多國家沖擊很大,這讓人們意識到危機總是在周而復始地發生。危機引發變革,危機促使改進。金融危機并不是對整個金融產業和金融技術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認,全球金融海嘯凸顯了各國金融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盡管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未受重創,但這并不表明中國監管體系是完美的,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高效有力的監管是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而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地進行優化和完善。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在一定時期分業監管的體制是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如:可以降低商業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避免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沖突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還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墻”,避免貨幣市場資金直接流入高風險的資本市場,以維護一國的金融穩定等等。但伴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和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同時暴露出了一些問題,比如,分業經營經營成本過高,難以形成規模效益。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的問題 

如今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化,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也已經日益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普遍存在,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交叉合作變得更有必要性,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弊端便顯露了出來: 

(1)金融監管立法完備度不夠 

我國已經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還是空白。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在實行分業監管,立法時也只考慮本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另外,我國和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內容以及執法程序上存在差異,這可能會給我們國內的外資金融企業和走出國門的我國金融企業帶來一些麻煩。 

(2)金融監管機構協調度不夠 

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我國四大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重點,但是相互之間還是存在著權責不清、配合不力的問題。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新業務的推出通常需要多個部門協調才能完成,不可避免會出現監管真空、監管重復等監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監管體制差別較大,各國監管機構對風險的判斷和關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國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間沒有建立系統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這必然會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不夠 

目前我國“一行三會”模式下的監管信息還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這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上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我們知道信息及時公開并被公眾知曉,對于存款人和投資人等利益相關者得到利益維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將有助于增強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系統的穩定。而我國金融監管的金融機構經營和金融監管狀況的透明度還不夠,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現如信息失真、假賬等現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機制很容易助長一些投機行為的發生。 

(4)金融監管人員專業水平不夠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背景下,金融監管水平對監管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畢竟高素質的工作人員是金融監管工作依法高效開展的基礎,是監管工作切實執行的根本保證。但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現有的一些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和監管手段等方面,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三、我國金融監管優化和完善的對策 

(1)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們必須優化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為金融協調監管創造更好的法制環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執行強度,確保各種金融立法被準確執行和落實。建議制定《金融監管法》,對新成立的監管機構的職責權能、與中國人民銀行及財政部門的關系等問題進行全面規定,從而切實解決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一系列問題,實現依法監管。二要修訂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可通過系統全面的規劃,使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得到具體明確的分配,消除監管空白、監管重疊等現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學合理的金融機構準入制度,明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等法規制度,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2)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各金融機構間相互協作對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至關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打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涇渭分明的格局,建議由央行牽頭,財政部、發改委、審計署等部門綜合調控并進,并界定各機構的職責,理順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以避免出現監管重疊或真空現象。二要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以克服監管機構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金融系統的風險越來越大,國際金融監管受到極大的挑戰,我國必須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加強國際金融政策協調,增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盡快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開監督是金融監管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金融機構和相關的監管機構要適當地披露其政策信息,從而加強金融監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規定必須定期匯報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讓公眾參與監督,及時了解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況,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體系,不斷充實信息披露的內容,使金融監管變得更加透明。針對當前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現的如信息失真、假賬等現象,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4)完善金融監管人才培養機制 

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要不斷地提升,培養高素質綜合性監管人才是關鍵環節之一。高素質綜合性監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斷處理問題的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因此,我國需要不斷地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建議根據國際現代企業先進的管理經驗,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各種形式的培訓,也可派到國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監管當局學習國際監管知識技能,提高人員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選拔一些熟悉金融業務和外語、法律、計算機等知識與技能的人才充實監管隊伍,從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效能,以滿足推行統一金融監管體制對監管人才的要求。 

 

參考文獻: 

[1]袁靜雪.基于baseliii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分析[j].財經視點,2011(6). 

[2]王浩.對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的思考[j].時代金融,2011(4). 

[3]張曉.關于加強金融監管問題的思考[j].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1(3). 

[4]陳亞都.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對策[j].科學之友,2011(2). 

[5]何誠穎等.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監管的演變和發展[j].經濟學動態,2010(7). 

第8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論文提要: 本文通過分析目前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以確保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對策思路。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成為目前的熱點之一。但是由于受到過去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們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認識還存在著很多誤區,這嚴重地影響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我們必須緊跟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并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以保證改革持續推進。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 

 

1 金融監管更強調市場力量 

從國際范圍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被理解成一種平行替代關系,金融監管力量的強化也就意味著市場機制力量的弱化,從而形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壓制性特征。隨著全球市場化趨勢的發展,金融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金融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金融監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高效的運行。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在即將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例如,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難度不同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那些選擇難度更大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其所需配置的資本金要少,從而在金融市場的競爭中更為主動,這種監管理念較之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采用的單一的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顯然是更好地協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強調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約束,還補充強調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以及通過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對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聯儲認為:未來監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場紀律─—通過有效的公開信息披露─—來更多地分擔監管任,減少對政府監管的需要。 

 

2 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 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茖W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第一,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兩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和協調。僅僅根據監管目標,而不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發展的監管,必然迫使商業銀行為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散失開拓新市場的贏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從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來看,重視市場機制的監管應當是從整體上促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 

第二,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在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中,就存在著許多直接干涉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和自主創新的條款。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時收回貸款?!钡菑纳虡I銀行的實際運作來看,是否提供擔保,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的風險決策。對金融創新采用管制堵塞的辦法最終是行不通的,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以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供給出來。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變創新主體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創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決問題。只能用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往往為了追求監管的收益而執行過嚴的監管措施,這不僅會帶來過大的金融監管成本,還會抑制金融創新和市場競爭。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動、管制的放松,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空間拓展至全球并日趨激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背后,同時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的競爭。因此,擯棄過時的監管方式,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刻不容緩。 

 

參考資料: 

[1]巴曙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第9篇:對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

一、人民銀行監管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產品、服務、資本等通過國際化大生產、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跨國界流動,各種資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國界,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世界市場形成一個整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和交往更加緊密。資本的國際流動是推進經濟全球化的最活躍因素,而資本流動是通過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實現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進程。我國經濟、金融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已成為參與經濟、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認識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影響,強化對有關的,以應對挑戰,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風險的傳播,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給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加大了國家宏觀調控的難度,將促使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更多地考慮國際市場因素??鐕y行的進入,國內銀行業面臨著生存和發展的強大壓力。外資銀行將與中資銀行搶奪市場,爭攬客戶,一批優質客戶可能被流失,業務市場份額將出現重新劃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給我們提出了新的挑戰。

面對國際金融業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將融入金融全球化的歷史進程,不僅要防范內部風險,還要防范外部帶來的風險。同時,對我國的監管制度、監管方式、監管理念、監管體制帶來嚴重的沖擊,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如何確保我金融體系不受國際金融風險的沖擊,金融監管工作必須適應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參與金融全球化并獲益的能力,已成為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國內外銀行業的發展變化、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對銀行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綜觀國內外銀行業發展的趨勢,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應對日趨激烈的競爭,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戰,國際銀行業如此,國內銀行業更應增強緊迫感。面對銀行業的發展變化,金融監管工作不能″削足適履″,而腳長大了,就應把鞋做得大一點。

(三)從金融監管的主體看,國內外金融監管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對銀行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金融市場新的發展趨勢,各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監管手段、監管、監管模式、監管體系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

二、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

2002年2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監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概括為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提出,加強監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把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從我國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應對金融全球化、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國際金融體系經歷了幾次大的風波之后,加強金融監管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課題,也是我國經濟發展全局的關鍵。監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題是在金融監管實踐中出來的,是新時期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國際統一的監管規則,調整和改進人民銀行監管工作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在推動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方面了各類指導監管實踐的文件,引導各國采用統一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標準,運用先進的監管經驗,國際組織出臺的這些文件為各國監管當局廣泛認可并接受,就成為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巴塞爾協議》等。這些文件涉及金融監管的方方面面,對各國金融監管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把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三大要素結合起來,體現了以指標為核心的數量型監管模式向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質量監管模式的轉變。

為提高人民銀行監管工作水平,必須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向國際監管標準靠攏。對照國際監管規則和慣例,我們在監管上的主要不足與差距表現在:監管的法規還不健全,有的沒有實施細則,缺乏操作性;國內銀行資本金嚴重不足,沒有達到國際監管標準;監管范圍和還比較窄,風險監管不全面,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全面風險監管還不到位;監管方式單一、落后,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監管指標體系還不完善,預防性、超前性不夠;監管人員的素質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按照國際金融監管規則進行有效監管,對我們開展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銀行監管法規體系,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做到依法監管、依法行政,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加強金融法規建設。首先,要加快完善與世貿組織規則和銀行監管國際慣例相符合的法規。去年以來,國務院、人總行先后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金融法規,這些金融法規充分體現了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中外資金融機構平等競爭的基本原則。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還要進一步修訂。在法治,就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對金融機構的任何處理、處罰,都要有確切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制度依據。在監管工作中,要客觀、公正、公開、公平地處理監管中遇到的,要做到依法監管,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三)建立銀行制度,從體制、機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風險的根本制度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有一個重大變化,就是金融監管當局不再包攬一切,而是讓銀行自身、市場承擔一部分監管職能。在我國體制轉軌時期,中央銀行作為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肩負著為金融提供″公共產品″,包括先進的銀行機制、先進的經營理念,也就是″鋪路架橋、設置路標″等特殊任務,從體制上、機制上改革國有銀行制度,也是我國銀行監管的百年大計。

一是要大力支持國有銀行改革,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重要內容??梢哉f,現在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體制、制度、經營管理方式不能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要求。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一樣存在著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問題。在對基層商業銀行調查時,甚至許多職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貸款戶是誰,職工也就談不上關心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因此,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

二是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過去,我們在監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效果并不理想。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外部監管不能代替商業銀行的內部有效控制,因此,監管的重點應是完善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統,也就是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以及股東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決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監督者和經營者等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受益、決策、監督、激勵和風險分配問題。可以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內銀行業針對積弊和面臨的現實挑戰提出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是長期以來經營管理實踐經驗的。如果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將會損壞銀行的競爭力,增大銀行風險。,我國銀行業內部治理結構還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會沒有發揮作用。當前,作為監管的重點,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一個負責任的董事會,董事會的構成要獨立于管理層、以發揮監督制衡作用。同時,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重。

三是繼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從源頭上遏制風險。內控制度是防范風險的基礎性制度,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去年,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轄區開展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大檢查,依然發現內控方面存在大量的問題,說明內控制度建設是項長期的任務,必須持之以恒,完善內控機制,提高銀行業本身對各種風險的抵御能力。同時,要加快金融創新步伐,提高國內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以提高資本充足率為目標,建立資本金補充機制,調整、優化資產結構

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是一項重要任務。從今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上傳來信息,就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已達成一致,決定于2003年第4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各成員國將于2006年開始實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新資本協議仍維持了巴塞爾協議原有的資本水準不變,也就是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資本協議將更加全面評估銀行風險,包括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提出了比1988年資本協議更為復雜、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規則,強調了“三個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評估過程和市場約束規則)在監管體制中的作用,對銀行監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對銀行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風險復雜多變的形勢,我們必須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實施嚴格的監管。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從分子對策看,一是提高金融盈利能力,通過留存利潤進行資本積累,這是增加核心資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財政注資,在國家財政困難較大的情況下,繼續實行財政注資困難較大。三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過股份化后,通過發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資本金。四是提高附屬資本的途徑,主要是改革呆賬準備金、發行長期金融債券、部分債權轉換為股權等。從分母對策看,商業銀行資產規模不突破資本要求的底線,就是將高風險資產向低風險資產轉移,降低高風險資產在資產總額中的比重。因此,我們要督促金融機構繼續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使不良貸款每年要下降2-3個百分點,到2005年,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進金融監管方式,推行全面風險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當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在做好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重點應加強對金融企業法人的風險監管,在不斷完善對傳統業務監管的同時,逐步加強對創新業務的監管。在商業銀行經營活動中,各種風險是相互聯系、共同作用的。長期以來,對風險的認識和監管有個過程。過去,我們側重對信用風險的監管,后來逐步到對市場風險的監管。隨著形勢的變化,《新資本協議》力求能反映潛在的風險,轉變為實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等,反映了對金融風險演變的認識。

全面風險監管是由事后檢查向事前監測,事后發現向事前預警,事后糾正向事前防范轉變,具有更強的風險監測、識別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在風險性監管方面,我們必須看到與國際水平的差距,對國際上一些比較成熟的風險監管辦法,我們都要積極和借鑒。過去,在銀行監管工作中考慮信用風險多些,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利率波動將會更多;在操作風險方面,近年來也比較突出,如違規和賬外經營,亂用科目等。因此,我們要學會識別、控制、化解各類風險的本領。

(六)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和監督

市場約束是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F在越來越重視市場參與者對金融機構的監督,這是因為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時時盯著銀行的一舉一動,其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與中央銀行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這項工作我國剛剛開始,與國際慣例比,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信息披露?長期以來我們是家丑不可外揚,現在要向社會公布了,這是一個性的進步。我與商業銀行的同志交換看法,普遍反映是壓力很大,要比人民銀行通報幾次作用大。為什么?公眾是最好的監督者,如果不良資產壓不下來,客戶就有個比較選擇銀行的問題。當前,我們要認真執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和方式,創新披露的手段,逐步達到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的要求。同時,應重視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七)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

一是金融監管責任制的落實。按照法人集中監管的原則,把金融監管責任制層層落實到人。二是按照國際慣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制度、外部審計和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對各類金融的監管指標體系、風險監測考評體系和金融系統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三是繼續完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制度。四是加快金融化步伐,在監管工作中廣泛運用機,進一步搞好“一網兩系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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