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違約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和案例統計研究兩種實證研究方法,分析兩類案件:
1. 上述5 件公報案例,特別是張勵案和成都訊捷案,以及刊登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司法》、《審判要覽》等刊物上的與預約合同效力和法律責任認定相關的典型案例15 件,共計20 件,刊登時間跨度為2005 年至2015 年。對于公報和典型案例主要是定性分析,目的是較為全面地描述和總結十余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和如今所提出( 或贊同) 的參考性審判思路。預約合同糾紛并非新型案件,司法實踐是漸進的連續過程,有必要對基于個案的分散性規則進行歸納整合。
2. 統計案例,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集到的相關生效法院裁判文書,時間跨度從2015 年6 月1 日至9 月1 日,有效判決書共計135 份。對于統計案例主要是定量分析,目的是通過數量和比例觀察描述法院新近的傾向性審判思路。雖然公報和典型案例是經由最高人民法院選擇后刊登的案例,但下級法院未必都循此裁判,況且公報和典型案例本身也存在審判路徑沖突,因此,結合當下的定量分析將更為貼近法律運行的實然狀態。
( 一) 公報和典型案例審判路徑整理
對于諸如認購書等案涉協議中約定將來訂立合同的案件,法院的審理思路大致相同:法院首先會界定協議的性質( 本約抑或預約) ,如認定為本約,依一般合同法規則審理; 如認定為預約,法院會先論證合同效力,然后決定違約救濟,由此形成以下三種審判路徑。
1. 視為本約審理路徑
在視為本約路徑下,協議性質是本約還是預約,區分標準是協議主要內容是否缺失。公報張勵案( 判決摘要) 指出,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雖沒有明文援引,張勵案實際參照了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該條的制定理由是,在商品房交易中,有時因開發商尚未取得預售許可或項目尚未竣工驗收,對諸如交付標準、面積差額處理等諸多條款尚無法確定,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障礙,當事人簽署認購書等預約合同有其實務價值。而如果認購書已經具備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可以說明已經跨過預約階段,障礙已經消除,此時當事人簽署的認購書名為預約,實為本約。然而,張勵案嚴格說來不屬于名為預約而實為本約的情形,因為在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當事人需另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 或預售) 合同,即使認購書上沒有明文約定也是強制性要求,買賣( 預售) 合同而非認購書是辦理房屋過戶等手續的必備文件,也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最終合同依據。
而且,如果將認購書直接作為本約處理,認購書就是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無須進行特別規定,適用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反而導致困惑: 買賣合同通常具備標的和價格等必要條款即成立,而命名為認購書的買賣( 本約) 合同是否僅因不具備作為行政規章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所規定的主要內容而不成立? 因此,將該第5 條描述為實為預約但視為本約處理之規定似更符合實際: 即使尚需另行簽訂最終交易合同,但如果認購書等協議具備了該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即可視為本約已經成立。實踐中,法院對于該路徑的司法適用觀點差異明顯。寬松適用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沒有明確主要內容的認定標準。而如果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 法釋〔2009〕5 號,下稱合同法解釋二) 第1 條之規定,認購書等協議似乎只要有標的物和數量之約定,就可以被認定為本約,合同缺漏的內容包括價格都可以由法院補充。劉烈昉案中,當事人的協議書中約定了房號、價款和違約責任,法院認定該協議書名為預約但內容具體明確,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劉道琳案觀點相同。
嚴格適用更多公報或典型案例看來持謹慎態度。張勵案雖稱商品房認購書中不可能完全具備管理辦法第16 條的內容,否則就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無異,并在判決摘要中給出了一個主要內容的認定標準,即只要具備了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包括房號、建筑面積) 、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方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同時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就可以認定此類協議已經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但該案判決書主文在協議性質認定部分卻仍然使用了多少隱含有否認第5 條適用意味的概括性語言( 等等) ,認定預訂單的性質為預約,雙方對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辦證時間、違約責任等等諸多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在預訂單中沒有明確約定,屬于未決條款,需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協商一致達成。類似的表達有公報俞財新案以及典型案例曹求玉案、吳建平案。
二、達成最終交易合意的協議效力和救濟
暫且不論不同國家立法或學理是否存在內涵共通的預約概念,買賣合同解釋第2 條意圖解決的實踐糾紛也是外國法院同樣面臨的問題: 在開始進行談判和最后訂立合同兩端之間,當事人有時會先以備忘錄、意向書、草約等名義形成所謂初步協議( 中間協議) ,對交易某些事項進行約定,并期望日后達成最終合同完成交易,而如果雙方最后沒能簽訂最終合同,應否以及給予守約方如何的救濟,或者更根本的,是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的賠償。當事人原本可以無需自找麻煩直接達成交易卻先選擇簽訂初步協議,其背后原因或意圖并非唯一,初步協議體現了當事人針對將來預期最終交易的允諾和安排。當事人受約束的義務( 締約抑或磋商) 取決于當事人簽訂協議時所達成的合意,只能由法院基于個案事實查明,不能預先設定。初步協議中約定有將另行簽訂最終合同的條款本身決定不了什么這總是雙方簽訂此類初步協議的目的所在。而經對當事人合意之查明后,違約民事救濟也自應區分對待,或者是締結最終合同義務,或者是最終合同前義務,涇渭分明。
( 一) 類型A 案件應推定已達成最終交易合意
1. 合意推定
( 1) 公報張勵案等類型A 案件的典型事實特征都是初步協議文本中約定了交易主要條款,且雙方當事人( 或一方應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無保留地表達了日后簽訂最終合同之承諾。此類協議除了合同標的特殊外( 締約行為) ,與當事人承諾貨物交付等普通合同并無二致,因此除非存在其他表明合意欠缺的相反事實,法院應首先推定雙方對完成最終交易達成了合意,協議效力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義務應為執行締約承諾( 預約履行路徑或視為本約路徑) 。當事人是否曾有交付房產或繳納定金、房款等履行行為并不影響達成交易合意的認定。我國合同法不以是否給付對價作為合同約束力成立的前提。按德國法等歐陸法通說,如果內容確定具備主要條款,當事人允諾以商定條款訂立最終合同( 本約) 的初步協議有訂立最終合同的約束效力。預約的實質,實際上是指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承擔一種承諾的債務,即當對方進行本約的要約時必須對此進行承諾從而使契約成立的債務。英美法同樣執行當事人意圖最終交易的允諾。美國《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7 條指出,如果事實表明當事人已對交易達成合意,該協議的約束力并不因當事人還同時聲明嗣后要另行準備和簽訂書面協議而被否認。如果當事人同意了所有應同意之必要條款,僅稱還要另行簽訂合同,并不影響協議成立。此種情形下,初步協議是可強制執行的協議,雙方的義務不僅是協商,而是協商不成仍必須以已商定條款達成最終合同,合同漏洞由法院依職權補充,或違約方承擔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英美法雖沒有為此專門發明法律概念,但并非可以據此揣測不承認預約,或不承認當事人約定在將來時點訂立契約之約定具有契約效力,在英美法看來,此時二者就是一回事: 如果當事人事后未能達成最終合同,意向書本身就成為具備全部約束力的最后合同,初步協議只是形式上的初步。
三、預約合同效力和違約救濟之應然路徑
對于預約法律制度的規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即使在制定買賣合同解釋時也搖擺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起初認同應當締約說,若設立預約制度只是為了保護雙方進行磋商,而磋商本身就意味著不確定性,那么其法律價值就顯得過于微小,根本沒有設立之必要 如果締結預約目的不是為將來締結本約,就不是法律意義上以及本司法解釋所稱之預約。然而緊接其后又稱,采納應當締約說并不確保每個預約均能成立本約,根本目的還是促進善意談判,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雙方特意為各自保留磋商空間,最后未能締結合同是預約當事人甘冒風險之結果。
該兩段論述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理論搖擺不定直接導致長久以來預約法律規則的沖突和邏輯錯亂。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認為協議具備主要條款應按照本約處理,第4 條卻將被告善意磋商作為定金罰免責條件,而擔保法解釋第115 條又是無關被告善意與否的立約定金罰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報和典型案例所提出的參考性審判思路也反復不定。也許是看到了這一點,買賣合同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張勵案和成都訊捷案中試圖統一司法適用到預約磋商路徑下,并采納區分所謂惡意和善意違約之責任方案: 被告如盡到善意磋商義務可以免責( 包括定金責任) ,而如果被告未盡磋商義務,應承擔包括賠償機會損失在內之全部締約責任,以最大限度固定雙方交易機會,當事人違反善意磋商義務將承擔必須締約這種更強法律責任以制裁惡意預約人。
我患有痛風,體內有好幾個痛風結石。最近使用通益風寧治療,可是服用后癥狀不但不減,還加重了一些。我懷疑藥物有問題,請藥店鑒定,認為是真貨,也沒過期。痛風為啥越治越厲害呢?
江蘇郭均
通益風寧是治療痛風的一種藥物,含有別嘌呤醇和苯溴馬隆兩種成分。別嘌呤醇是目前惟一能夠抑制尿酸合成的藥物。苯溴馬隆又名苯溴酮、苯溴香豆酮或痛風利仙,是強有力的促尿酸排泄藥,適用于長期性治療高尿酸血癥及痛風病。兩種藥配合,應用范圍廣,作用可靠。
開始應用此藥,由于體內過去積存下來的尿酸結石溶解,來不及排泄,致血中尿酸濃度升高,處于過飽和狀態,轉移至關節滑膜沉著結晶,引起無菌性炎癥,誘發關節疼痛、紅腫等癥狀,又稱轉移性痛風發作。
一般來說,按照規定劑量和方法用藥,不易發生這種情況。因此,強調在醫生指導下用藥。中度或重度腎功能損害,腎小球濾過率小于20毫升/分鐘者禁用。開始治療時,可同時應用少量秋水仙堿(或其他消炎鎮痛藥如布洛芬等)。同時采取多種措施堿化尿液,如多吃含堿的面食(面條、饅頭等)、堿性副食品及飲料(蘇打餅干、蘇打水、綠豆湯等),用中藥青皮、陳皮、金錢草泡茶飲用。或口服碳酸氫鈉(小蘇打),或10%枸櫞酸鉀溶液。將尿液pH值調節在6.2~6.8之間為最佳。堿化尿液時需注意,pH值過高也不妥,可引起鈣鹽沉積于腎臟,形成鈣鹽結石,甚至堿中毒。同時增加飲水量(每天飲水量2~3升),以增加尿量。
一旦發生轉移性痛風發作,可將通益風寧減量或隔日服用。
此外,應用通益風寧治療期間,如果癥狀加重還要注意是否飲食控制不夠,進食太多嘌呤,或同時應用了抑制腎臟排泄尿酸的藥物如阿司匹林、雙氫克尿噻、速尿、利尿酸、泰爾登、雙香豆素、甲氧苯青霉素等原因所致。如為這些原因,應及時予以解除。
徐棟華總醫院副主任醫師
黃斑部視網膜前膜怎樣治
本人73歲,雖患有糖尿病、高血壓,但一直控制得較好。
幾個月前,我去醫院檢查,左眼視力0.7,右眼只有0.1,白內障輕微,診斷為黃斑視膜凝成。服沃麗汀,一日3次,每次1粒;復方血栓通一日3次,每次3粒;銀杏葉片一日3次,每次2片;50毫克維生素E丸一日3次,每次1粒。上述藥物服用3個月后再去檢查,左眼視力0.8,右眼仍0.1。后改用德國產七葉洋地黃雙苷滴眼液滴眼,一日3次,再加輕度白內障眼藥水一日4~6次,但視力無好轉。請問,我的眼病是否有藥可治?
廣東陳務流
您來信描述的疾病全稱應為黃斑部視網膜前膜或稱黃斑部視網膜前纖維增生癥。這是一種位于視網膜內界膜與玻璃體膜兩個臨界面之間,以細胞增生形成的纖維膜為主要病變的疾病。其產生多見于以下幾種情況:1.視網膜脫離術后;2.視網膜血管疾病如視網膜靜脈周圍炎、視網膜靜脈阻塞、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3.眼球外傷;4.無任何眼底疾病也可發生(多見于老年人),稱之為特發性黃斑部視網膜前膜。目前,對此種疾病的病因尚不完全明了。老年患者可能與視網膜慢性缺血和玻璃體后脫離有關。
早期表現為薄且呈透明的細胞層橫越黃斑部生長,然而當這層細胞收縮時,黃斑部的表面便會出現皺紋,因而導致視物變形、變小及不同程度的視力減退,這就好比照相機里面的底片若產生皺褶,照片就會變得不清楚。
此類疾病藥物治療效果不明顯,如僅輕度視力下降或視物變形,且比較穩定,則不用處理。如果纖維膜很厚,確診是由黃斑部視網膜前膜引起的視力下降且矯正視力降到0.1以下,可考慮行玻璃體切除手術,其原理是將造成視網膜表面產生皺褶的那一層膜除去。隨著顯微外科技術的發展,術后嚴重的并發癥比較少見。視力的提高與手術時機選擇有關。多數患者手術后視力有所提高,但很少達到正常的水平。有些患者手術后視力雖有明顯提高,但自覺視物變形的情況并無改善甚至有所加重。就您的病情而言,除了繼續控制血糖血壓以外,還需定期隨訪眼底,根據眼底情況變化再選擇治療方案。
許迅上海交通大學附屬第一人民醫院眼科主任、教授
(許迅教授每周二下午有專家門診)
腹部和背部痛是慢性胰腺炎引起的嗎
我今年56歲,身體狀況很差,自1996年第一次急性胰腺炎發作,其后兩年中復發5~6次之多,復發時病情較輕,治療半個月會好轉,淀粉酶就正常了,但體質就這樣慢慢垮下來了。
從1997年至今,我每隔一年就做一次胃鏡檢查,診斷為慢性淺表性萎縮性胃竇炎。腹部超聲檢查還顯示膽囊壁增厚,內有數枚細小的膽石,肝內多發性液性暗區,肝內輕度脂肪沉著。這幾年我的劍突下左上腹經常痛,而如果累了就感到背部痛。痛得沒有規律,每個月中有半個月的時間會痛,自己也不知道是胃還是胰腺有問題。請問我的病如何治療?
上海顧杏娟
您第一次急性胰腺炎發作于1996年,距今已有9年,患病后兩年內曾有多次發作,以后體質慢慢垮下來了,這符合慢性胰腺炎的發生發展規律。目前身體狀況很差,是由于胰腺功能不全,影響消化吸收功能造成營養不良引起的癥狀。這在腹部超聲檢查(B超)診斷為慢性胰腺炎獲得證實。此外,還有慢性淺表性萎縮性胃炎也可加重營養不良的癥狀,也是您經常劍突下及左上腹痛的原因。由于在勞累時可牽延到背部,所以也可能與胰腺病有關。您的腹部超聲檢查還顯示膽囊壁增厚,內有數枚細小的膽石,說明您還有慢性膽囊炎伴膽石癥,該病也可引起上腹部疼痛。另外,肝內多發性液性病變的病因尚未肯定,會否肝內囊腫?仍有待證實(最好能做一次肝CT檢查)。由于膽總管無擴張,其中又無膽石,故很難解釋肝內液性暗區系肝內膽管擴張引起。當然,肝內腫瘤占位性病變可不考慮,肝內輕度脂肪沉著可能系營養不良引起。總結以上的分析,我認為您的病主要是慢性胰腺炎。上腹部疼痛系胰腺疾病、胃炎及膽囊炎伴膽石癥的綜合因素引起。
治療方面我建議:(1)飲食調節,以清淡為宜,控制脂肪攝入量,保證足夠的蛋白質量及主食量(根據食欲及承受性決定);(2)助消化藥,如胰酶膠囊(得每通),每餐中服1~2粒,復方消化酶膠囊(達吉),一日3次,每次2粒,餐后服。(3)胃病藥,如達喜,一日3次,每次1片,飯前服。(4)補充維生素的攝入,每日服1粒復合維生素片。以上藥物如一次承受不了,可以逐漸增加,除胃病藥在上腹痛好轉后可以停服外,其他藥均須長期服用。如果全身情況改善后,仍有上腹痛的發作,要請外科考慮是否進行膽囊摘除。
徐家裕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瑞金醫院消化內科教授
(徐家裕教授每周四上午有特約專家門診)
X線顯示椎體破壞是何病
我現年71歲了,今年二月初,我感到后背有些疼痛,當時也未在意。不料,幾天之后,因端大洗衣盆閃了一下,疼痛迅速加劇,乃至臥床不起,疼痛難忍。兩三個月后逐漸好轉,五六個月后疼痛明顯減輕。現可上下五樓、室外散步和做輕微家務。此間,除開始服用一些復方三七片和強痛定之外,未進行系統治療。現也只服用一些維生素和鈣片。
上個月,到醫院就診,經X線片、CT、CR、ECT檢查和化驗,發現:1.第7、8胸椎骨代謝活躍、溶骨破壞;2.第1胸椎放射性濃聚。但診斷意見不一,大體有三:第一認為是骨結核;第二認為是骨腫瘤;第三認為既不像結核(因無低燒、盜汗等癥狀,血常規和血沉化驗正常),也不像腫瘤(因為老年人原發性骨腫瘤很少見,多為其他部位原發腫瘤所累及,但全身無腫瘤病灶;另從骨質破壞程度來看,如是骨腫瘤,也早已應擴散和轉移),而屬原因不明的骨質破壞。據此,懇請專家指教:有無必要進行下一步檢查確診?如何進行治療?
吉林張春杰
目前,根據您所提供的信息無法給出一個明確的診斷。但是,對于椎體破壞的X線表現,主要考慮的是:骨腫瘤(轉移或原發)或骨結核。患者年齡較大,這兩種可能都存在。但是,在X線片上,如果存在比較典型的表現,還是可以鑒別的。一般來說,骨結核在X線片上往往是相鄰節段椎間隙狹窄,可以存在流注膿腫,即在軟組織內存在膨脹樣的陰影。在骨腫瘤中,如果是原發的,則往往比較孤立,破壞不規則,椎體間隙還是可以的。如果是轉移性的,往往多個椎體存在破壞表現,而且存在軟組織破壞影像學表現。對于X線片的判斷還要基于醫生的經驗。
我認為您還要做一個核磁共振(MRI),以便對軟組織的情況作一個判斷。因為在結核中,可以存在流注膿腫,而且軟組織腫塊也可以比較明確的判斷。在腫瘤的判斷中,也可以給出一個是否原發或轉移的鑒別。
同時,還可以做一些腫瘤指標檢查,如CA199、CA125、CEA、AFP等,以排除常見的腫瘤可能。ECT沒有特異性,但也可以作為檢查是否存在轉移腫瘤的可能性而使用。
如果是結核,往往血沉、CRP很高,而且應該存在結核中毒性的臨床表現(午后低熱、乏力、納差等)。
治療方面,我們建議在明確診斷情況下,再進行治療。
張偉濱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瑞金醫院骨科教授
(張偉濱教授每周二下午、周四上午有專家門診)
圍絕經期婦女老是尿頻如何治
我是一名中年婦女,48歲,稍胖,2002年5月份開始老是尿頻,哪怕尿一點點,都會比較舒服,但過不了半~1小時,癥狀又會出現,很難受。看過泌尿科、婦科、中醫科,有的說是更年期,有的說是輕度子宮下垂,中醫檢查腎虛,氣血不足等,吃了許多的藥,一直反反復復,斷不了根,最近吃了補中益氣丸,只吃一個月,發現血壓偏高,最終停了下來。請問我到底得的是什么病?該怎樣治療?
浙江唐女士
您出現尿頻癥狀已近兩年,從年齡來看,您已進入更年期,不知月經情況怎樣,是否已絕經?子宮脫垂可引起上述癥狀,另外,有些婦女圍絕經期雌激素水平開始減低,隨著時間的延長,盆底組織萎縮退化而松弛薄弱,故老年女性易發生子宮脫垂。若無服用雌激素的禁忌,可在醫生的指導下適量補充雌激素;補中益氣丸具有益氣升提的作用,也可用于子宮脫垂,但高血壓患者不宜使用;提肛運動可加強盆底肌肉張力,對于輕度子宮脫垂患者是一種非常有效的鍛煉方法。
女性進入更年期以后,即使沒有子宮脫垂,由于雌激素水平下降,泌尿生殖系統黏膜變薄而產生無菌性炎癥,引起尿頻尿急等不適,同時由于尿道及外陰黏膜變薄,局部抵抗力下降,容易發生細菌感染。即使尿細菌培養陰性,但仍可能存在衣原體或支原體感染,可進一步行衣原體、支原體檢查,若衣原體或支原體陽性,可選用敏感抗生素治療,如多西環素100毫克,一日2次,連服7~10天。若病原體檢查均陰性,可考慮在醫生指導下應用激素替代療法補充雌激素以增加黏膜的抵抗力。
歸綏琪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教授
王莉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 (歸綏琪教授每周一上午、周二全天及周四下午有專家門診)
眼壓高是青光眼嗎
我1995年雙眼近視,2001年眼睛久脹不適,睡眠后癥狀消失,如此反復,到2003年8月加重,左眼酸脹難受,看了好幾位醫生,就是不見好。在2004年2月初因眼壓高而住院觀察,最后排除了青光眼,診斷結果為雙眼高眼壓,開了2瓶噻嗎心安。
自從2004年我就一直休息,至今好轉一些,但抽查眼壓還是時高時低,這是否跟天氣冷暖有關?也查了視野,結果為左右眼散在相對性暗點。這些癥狀跟青光眼很相似,不知是否青光眼,還是單純性視疲勞?以下是我曾用過的眼藥:
1. 鹽酸洛美沙星滴眼液,托吡卡胺滴眼液,噻嗎心安滴眼液,珍珠明目滴眼液,珍視明滴眼液。以下藥物用過一瓶以上的:潤潔滴眼露、熊膽眼藥水、新樂敦眼藥水、乙酰半胱胺酸滴眼液(光安眼藥)、眼氨肽滴眼液。
2. 我還用過一些口服藥如維生素A、D,補中益氣丸、石斛夜光丸、一清顆粒等,注射用藥有眼氨肽注射液。請問我到底是什么病,該怎樣治療?
福建黃傳青
根據您來信所描述的癥狀,測量的眼壓以及今年初檢查的視野,有散在的暗點,雖然眼壓大多在30毫米汞柱以下,但有一次出現過高于30毫米汞柱的現象,因此,仍應考慮是慢性開角型青光眼的早期。
高眼壓癥是指僅眼壓測量高于統計學上的正常上限,并且經長期觀察,也沒有眼底視盤和視野上的異常表現,不屬于青光眼的范疇。而您的眼壓、視野的表現已超出高眼壓癥的特征,況且您測眼壓用的是非接觸眼壓計,其缺點是不夠準確,測出的眼壓可能略偏低,所以不認為您是高眼壓癥。即使是高眼壓癥,也并非一定不作治療,因為有一些高眼壓癥也會發展成青光眼的。
建議您在醫師指導和觀察下,作試驗性治療。一面選用降眼壓效果好,藥物不良反應小的抗青光眼眼藥水,如β-受體阻滯劑噻嗎洛爾、貝他根、美開朗、貝特舒等,選擇其中一種,每日點眼1~2次,同時觀察眼壓等的變化。也可先試用一只眼,以觀察其治療反應,并與另一只眼比較。如果降眼壓效果好,又無什么不良反應,則雙眼均可滴用。當然,這些都是較長期的事,要有耐心,持之以恒。
您說的單純性視疲勞,與您眼部表現和檢查情況不符,可以排除。
您用了很多種藥物,除了噻嗎洛爾(即噻嗎心安),都沒有必要,且也沒什么效果,不要再用了。
眼看開盤豐收在即,博瑞房地產開發公司卻面臨一個前所未有的兩難選擇。
2009年12月,博瑞開發公司經過激烈競標,取得了某市一處黃金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用以開發建設高檔住宅小區。利民建筑公司經過招投標成為該項目的建筑總承包商。
雙方最初的合作是非常愉快的,項目進展十分順利。2010年9月,小區建設達到預售條件,開始公開對社會預售,銷售情況十分火爆。
問題在2011年初開始顯現。
2011年3月,小區基本建成,博瑞開發公司開始準備組織竣工驗收。然而利民建筑公司此時卻一改當初積極配合的態度,表示:除非博瑞開發公司按照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標準向利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否則利民建筑公司將拒絕配合博瑞開發公司完成竣工驗收――沒有了利民建筑公司的配合,博瑞開發公司不可能通過質監部門的竣工驗收,更無法向業主交付房屋。
多次協商無果后,博瑞開發公司無奈之下將利民建筑公司到了人民法院。
然而,訴訟并不能解決博瑞開發公司的燃眉之急:2011年4月30日是博瑞開發公司向業主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可以預見,鑒于雙方的分歧較大,在這一期限到來之前,矛盾不可能得到完全解決,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這一期限到來之前作出判決。
現在,博瑞開發公司面臨這樣一個兩難選擇: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向業主交房,還是等待法院最終判決后再向業主交房?
未經竣工驗收而按合同約定日期向業主交房,意味著房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將引發博瑞開發公司與利民建筑公司之間新的爭議――法律規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提前投入使用,導致質量問題無法查明的,由使用人承擔責任。同時,這一做法并不能完全排除業主追究博瑞開發公司違約責任的可能,甚至有可能導致主管部門追究博瑞公司行政責任。
不按合同約定日期向業主交房而是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則意味著博瑞開發公司將向業主承擔逾期交房損失――對業主的大面積違約,不僅將使博瑞開發公司經濟利益嚴重受損,而且將引發諸多不良連鎖反應,比如公司形象受損、影響社會穩定等等,后果不堪設想。
經過反復權衡利弊,博瑞開發公司作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按期向業主交房。在正式交房前,博瑞開發公司聽從了公司法律顧問的建議,采取了如下措施規避風險:
首先,向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質量監督部門書面匯報按期交房的決定,并解釋其中的利弊考慮,征求其意見和建議。通過此舉,博瑞開發公司最大程度避免了未經竣工驗收交付房屋時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其次,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先予執行,并詳細說明事件原委,征得人民法院理解與支持。通過此舉,博瑞開發公司將提前交房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第三,與每一位前來收房的業主進行溝通,征得業主書面同意后再交付房屋,對于堅持竣工驗收后再收房的業主,則不進行房屋交付而寧愿承擔違約責任。通過此舉,博瑞開發公司最大程度地減少了對業主的違約損失。
一、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
提供旅游服務的當事人,一般是從事旅游服務活動的單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接受服務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務的個人或團體,在我國,旅游業為特許經營行業,從事旅游業務的單位必須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訂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經國家旅游局批準,我省組團出境旅游社只有6家,即合肥4家、蕪湖1家、黃山1家;經有關部門批準,我省有權組織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有33家。
2、旅游合同的標的是旅游服務活動
旅游服務活動是一項集合活動,不同于單一的服務活動。如律師服務、公證法律服務等。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服務活動。如安排游覽景點路線、提供導游服務、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護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3、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旅游服務人應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者應支付一定費用。旅游合同又是諾成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即告成立。
4、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團體性
旅游一般分為團隊旅游和自助旅游。團隊旅游是指為一定數目的旅游者與旅行社達成的協議,在團隊旅游中,因人數低于最低組團人數將導致旅游團不能成行,如果旅行社事先將人數限制情況向旅游者說明,那么在旅游者人數低于最低組團人數時,旅行社可能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在得到旅游者書面同意后,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超過組團人數,對于超過的人數,旅行社應負擔自始主觀不能的責任。
二、旅游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旅游服務方的義務
旅游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向旅游者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旅游服務。
⑴、旅游服務人應親自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能委托他人履行這一義務。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旅行社因不能組團,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如此,我國臺灣地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1款規定:“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游者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業辦理”。因此,旅游者的書面同意轉讓具有終止其與原旅行社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效力。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轉讓,轉讓的旅行社應承擔法律責任。
⑵、旅游服務人應按約定提供服務內容。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特別是客運汽車一項,應就其產地、品牌、型號、有無空調、座位數等內容作明確記載;旅游景點一項,應明確開始與結束參觀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所作廣告宣傳行程約定為旅游合同的附件;用餐次數和標準應當明確包括早餐的次數、標準以及正餐的次數和標準(菜、湯的數量,份量);住宿標準應注意“標準間”一詞的理解。只有在星級飯店里,“標準間”一詞才有實際意義,一般旅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的“標準間”是沒有標準的,因而,當住宿設施是一般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時,應明確約定住宿房間的床位數、有無衛生間、有無電視機、有無電話、電腦可否上網等設施、設備;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以及在每個購物點逗留的時間。
⑶、保證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旅游者的義務。
⑴、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
支付費用是旅游者的主要義務。這里的費用包括勞務報酬和服務報酬等。旅游者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及時支付有關費用給旅行社,除約定的免費服務項目外,旅行社提供的其他服務,旅游者接受的,還應另外支付費用。
決定旅游合同中的費用的因素很多,其中除導游費等少數因素可由旅行社控制外,構成旅游價格的交通費用、食宿費用、景點門票費等其他費用都不為旅行社所控制。而旅游產品內容的可變性也很強,一條旅游線路及相關各有關部門所提供的服務具有極大的差異性。但在實踐中,個別不負責的旅行社有時會采取減少旅游產品中部分內容以迎合旅游者的價格心理,或者先以低價與旅游者達成協議,再在旅游途中向旅游者臨時收費用。
⑵、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揮,按旅游服務人的組織進行旅游服務。
⑶、保護旅游設備、設施。
《安徽省旅游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游合同或約定,尊重旅游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得破壞旅游區的景點和旅游設施”。
三、旅游合同當事人的違約損害賠償
1、旅行社沒有按合同約定提供旅游服務
旅行社應按合同的約定提供旅游服務。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如未組織約定的游覽活動,未提供約定的食宿服務、未提供交通工具等都構成違約。由此造成旅游者損失的,旅行社應負責賠償。主要包括:旅游者預先支付的報酬和費用損失,以及為獲得該項服務而額外支付的費用損失等。
2、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質量不合格
旅行社應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即構成違約。造成旅游者損失的,旅行社應負責賠償。
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我國現行《合同法》具有許多突破性的特點。筆者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內涵界定及其特點、歸責原則、樣態、免責事由、承擔方式、責任競合和因第三人原因違約幾方面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作粗略的論析。
關鍵詞:
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合同法》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系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表現。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系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若干補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點在于: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趨勢。第三,將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兼容并蓄,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上的缺陷。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1]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一、 違約責任的內涵界定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在英美法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陸法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之中,或者被視為債的效力的范疇。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2]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同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結果。構成違約,必須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而且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此,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區別的重要特點。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守約方才能基于合同向違約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
(4)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違約責任預先約定。例如預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預先設定免責條款等。當然,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預先約定必須公正合理,否則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毋庸置疑,法律通過對違約方的制裁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可以起到預防或減少違約現象發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據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補償性。根據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一方在違約后,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3]
二、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關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我國《合同法》確定了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這里所確定的即為嚴格責任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法》中把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四,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4]
三、 違約責任的樣態
對于違約責任的樣態,又稱違約形態。綜合我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預期違約。這是從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5]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的立法分類不明確,實踐中的適用有一定困難。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第三,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四、 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具體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災害和事件兩種。
不可抗力的后果。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6]。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
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7]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合同法》第5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五、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8]
第一,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9]。
第二,采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第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第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七、結 語
以上是我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于篇幅,我對諸如違約責任與更多其他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注釋:
[1] 張莉,方傳安:《淺析違約責任制度若干問題》,載《泉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2001年9月,第19卷第5期。
[2] 徐杰,趙景文主編:《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頁。
[3] 趙 明:《違約責任的》,載《遼寧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4] 參見梁彗星:《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載《民商法論叢》(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頁。
[5] 參見彭學龍:《預期違約及相關制度比較研究》,載《商法研究》(第四輯),徐學鹿 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 對“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可參見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中的相關。
[7] 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頁。
[8] 參見孫春偉:《評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載《學術交流》,2000年,第2期,第77—78頁。
[9] 關于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的關系,可參見王小能:《中的違約責任制度》,載《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3期,第10—11頁。
資料:
《合同法教程》 徐杰、趙景文 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商法研究》(第四輯) 徐學鹿 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合同法》修訂本,崔建遠 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法律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來源:文章屋網 )
錢某于2011年10月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向王某購買周浦鎮瑞陽路某處房屋,此房屋系動遷安置房屋,雖然產證為新辦,但已符合交易過戶的條件。簽訂合同后,錢某支付了首付款18萬元后,即向銀行申請住房貸款。因錢某資金不足,欲申請較高比例的貸款,而錢某參加工作時間較短,收入一般,銀行未能審批通過。數月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錢某的買賣合同,并要求錢某承擔違約責任。此案經法院調解,雙方均有繼續房屋交易的意向,遂重新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2012年7月底前交易過戶。之后錢某重新準備貸款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可惜的是,多家銀行仍未能批準錢某的貸款審批。原來申請過的農業銀行仍然未能取得足夠的貸款額度,而中國銀行則以房地產權證滿3年作為審批過戶的前提條件,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均要求錢某提供交易中心的證明文件,以確定此房屋能夠交易過戶。錢某無從取得這樣的證明文件,無計可施。最終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訴,同樣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錢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24萬元,這意味著沒收了錢某的首付款后不夠,還需要錢某額外地支付數萬元違約金。
張崢嶸律師接受錢某委托后,除積極應訴外,還提起了相應的反訴,即要求王某返還首付款,即使錢某確實違約,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遠高于王某的實際損失,對此應予以調整,扣除適當的違約金后,多余的首付款部分仍應歸還。
此案經浦東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合同違約金約定過高,綜合考慮雙方合同履行的情況、誠信因素、賣方的損失,將違約金調整為10萬元,因此王某仍應歸還錢某8萬元。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雖然錢某遭受了損失,但畢竟也在他的預期和承受范圍內,此次訴訟仍為他避免了更多的損失。
張崢嶸律師評析:
很多人有誤解,認為合同約定20%的違約金并不高。但實際違約金約定的高或者低,并不是一個絕對值,而是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進行比較才能確定高或者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對此,應有正確的理解。
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 違約責任的概念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中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現行《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著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①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才能發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③違約責任具有可確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和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④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中國《合同法》確認違約責任既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又是對受害方遭受損失的補償,以補償性為主,兼有懲罰性。
2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中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法》將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有其合理性:①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及《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已經把違約責任規定為嚴格責任;②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③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④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⑤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
中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才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3 違約責任的形態
綜合中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中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3.1 預期違約
亦稱先期違約,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以上兩種類型均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3.2 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3 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4 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部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債權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①部分履行行為;②履行方式不適當;③履行地點不適當;④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這些也屬于不適當履行范圍。
4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有5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點:①存在違約行為;②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③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規定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還規定,受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中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其構成要點:①違約行為;②損失;③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④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只有一個——不可抗力。只有發生了不可抗力,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并且這種免責是有條件的,即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證明,否則將不能免責。
5 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以下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5.1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法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第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過程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5.2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關鍵詞:民間音樂;傳統音樂;地位;傳承;發展
中圖分類號:J607 文I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7)02-0104-03
我國具有五千年文明財富,事實上我國音樂歷史比文字歷史還要早,從河南舞陽出土賈湖骨笛便最少將我國音樂歷史追溯至八九千年以前。漫長歷史長河里面,我國的傳統音樂也歷經先秦的鐘鼓雅樂階段、漢唐的歌舞伎樂階段、近古的民間俗樂階段等諸多發展階段。傳統音樂是指國人結合本民族的固有方法與形式所創造出,帶有本民族的形態特征所創作出的音樂,當中不單包含歷史中出現、由古及今的作品,當然還包含中國現代借助民族固有方式所創作,存在民族固有的形態特征作品。按照王耀華《中國傳統音樂概論》把傳統音樂劃分成文人、宗教、宮廷與民間音樂四種,當中民族器樂、戲曲、說唱、歌舞、民間歌舞與綜合樂種都包含在民間音樂范疇內。我國各類傳統音樂之間都存在密切關聯,其互相吸收、補充、促進。但是由源頭上看,另外幾種形式的傳統音樂均為民間音樂前提下發展而來,亦或同民間音樂存在無法分割淵源連帶作用。
一、民間音樂在傳統音樂中的地位
(一)民間音樂和文人音樂的關系
古琴曲大部分按照民間音樂當中民歌曲調加工而來,甚至有很多是民歌旋律的舶來品。古琴變成獨奏的樂器,同時獲取巨大發展空間時,士大夫階級從貴族圈子走出向民間靠攏,吸納大量民間音樂養分,創作出諸多優秀古琴作品。起初古琴并非獨奏樂器,主要是提供民歌伴奏之用,比如周代弦歌,因此古琴當中很多是從民歌中起源的。比如到今天仍然演奏《關山月》與《陽關三疊》等,都不難看出民歌痕跡[1]。起初詞調音樂和民間音樂也存在密切關聯,從民歌小曲基礎上得來。詩人開始時給民歌小調填詞,再由藝人演唱出來,而詞調音樂就此形成。部分詩詞經音樂家重寫譜曲,該新譜曲調也由民間歌曲音調由來[2]。比如像王之煥《涼州詞》、王維《隴頭吟》和杜甫《清明》等。宋代姜白石也譜寫出諸多自度曲,比如《揚州慢》和《杏花天影》等。
(二)民間音樂和宗教音樂的關系
各朝代流行宗教音樂并非空穴來風的,很多也是從民間音樂中取得靈感,亦或添加各時期音樂方言、風俗與歷史等創作得來。比如眾所周知戰國巫樂楚辭,作為楚國流行歌曲題材,也是以楚國民歌作為基礎,地方特色可以說是很鮮明的。在楚辭作品中的佼佼者《九歌》就是其中的代表作品,作為楚國民間祭歌中的經典之作,有人指出它是從南楚民歌中取得靈感,以組歌形式出現,通過加工、修辭生成楚辭作品[3]。五臺山作為北方佛教音樂代表與起源地,其音樂主要分成黃廟音樂與青廟音樂兩類。在現今已搜羅87支樂曲當中,誦經曲共計35首(包括黃廟15首,青廟20首)器樂曲共計52首(黃廟25首,青廟27首)曲目命名除咒語、真善、贊等,也有很多是唐宋大曲和明清的曲牌名,比如《虞美人》《山坡羊》和《月兒高》等,特別是《望江南》這個曲子,據歷史考證很可能是唐代原曲。這也表明佛教音樂和民間音樂是存在直接關聯的[4]。
(三)民間音樂和宮廷音樂的關系
所謂宮廷音樂很多是從古代宮廷祭祀祖先、神靈、天地與宮廷宴會等所演奏音樂得來。可以說該類音樂絕大部分是從民間音樂中汲取靈感的。按照《殷虛書契前編》里面氏多濼記載,大概意思為朝廷對民間征納歌舞音樂作品,以供皇室樂音樂。就此也證明商朝的統治者從民間征集音樂,通過原本或是加工后變成宮廷音樂[5]。隋唐時期宮廷娛樂、宴飲使用燕樂七部樂、九部樂、十部樂等,很多就是從漢族或少數民族的民間音樂中取材,比如比較典型的有七部樂當中國伎部分,也叫做西涼伎,而西涼伎實質上泛稱當時甘肅地區音樂,也因為該地方為西域和漢族音樂集合地,所以此地音樂兼具中原音樂與龜茲音樂特點。清商伎也叫做清角樂,作為漢族傳統民間歌舞,包含有漢代相和歌、南北朝江南吳歌、荊楚西曲、魏晉清商三調,所使用樂器大部分是漢族傳統的樂器比如瑟、琴、鐘磐等。高麗伎也就是古代朝鮮樂舞。龜茲樂也就是古代龜茲國(在今天新疆庫車)該地民間音樂。以上內容說明民間音樂和宮廷音樂是具有直接關聯的,而且民間音樂也作為宮廷音樂基本元素。
二、民間音樂的傳承和發展
為了更好傳承和發展民間音樂,先是要在思想認識方面進行轉變,思想片面性對民間音樂傳承和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但是想要從理念上進行轉變是比較復雜和困難的,尤其涉及到民間音樂傳承和發展方面,要依靠全社會共同參與才行,單純借助從事音樂工作人員的力量是無法實現的。要形成危機感對我國傳統音樂財富加以搶救已經迫在眉睫[6]。我國應有屬于自己的民族音樂,不論是教育部門還是新聞媒體等各方面均要具備該責任與意識。我們了解新聞媒體輿論力量,特別是電視電影傳播具有重大影響。拿春晚舉例,一個優秀的小品或歌曲,一夜成名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當中蘊藏精神與思想也會跟著傳播開來。假若集結全社會力量對我國的傳統音樂進行傳承和發展,就會有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7]。對民間音樂進行傳承和發展,不能單純局限在使國人對幾類民間樂器有所了解,對民間歌曲耳熟能詳,更需要注重的是使人們都養成自覺傳承和發展民間音樂精神,會有更多人自動對文化遺產進行挖掘,由中汲取更多創作靈感,從而創作出更多優秀現代音樂。培養創造能力強的新型人才,這正是我國一直奉行的教育準則,因而對傳統民間音樂的傳承和發展由教育入手也就成為了必然。
另外作曲家在民間音樂傳承和發展方面也是占據著重要地位的,西方音樂影響力如此巨大的原因,也在于西方著名作曲家、理論家不懈努力的結果,他們將西方音樂變得系統化、具體化,讓它成為科學具有完整體系的理論,如此讓其科學的延續到今天以及未來。而我國民間音樂卻常年保持在邊緣狀態,而這也就意味著沒有長久發展的動力。我國也有諸多優秀民族作曲人,比如何占豪、陳鋼所創作《梁山伯與祝英臺》便是借助民間音樂作為題材創作所得優秀作品,它仿效西方寫作形式,再結合我國民間音樂曲調創作出懟2荒芽闖齟承和發展民間音樂并非說對西方音樂文化全方位排斥,一點不留死角,而是需要把兩種元素有機融合[8]。我國也需要給這些作曲家創造更好、更多與更大空間,讓他們的才華得以施展,真正得到用武之地。
此外,想要更好傳承與發展民間音樂,一項必要工作便是需要做好相關整理與收集工作。因為民族意識逐漸淡化的原因,有很多民間音樂無法得以延續,有些優秀民間音樂在基層邊遠地區還有流傳,為此整理與收集工作就是必不可少的,需要把這些地方民間音樂素材全部整理起來。但是想要真正做好整理與收集工作卻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簡單,是比較困難與瑣碎的。民間音樂是包羅萬象的,說唱、戲劇、勞動音樂等無一不包含在內,這些全部都是在民間流傳的,也體現出我國勞動人民感情、思想與生活狀況,這些我們全部都是要整理好的。民間音樂工作者除對這些音樂進行整理以外,還需要對這些音樂加深研究,研究一般性理論問題應包含傳統音樂體現社會生活和人民思想情感;由傳統音樂呈現人民生活、感情和思想;各地區、民族音樂分布互相間關系與影響等等。而研究專業技術應當包含各類民間音樂音階、曲調構成和調式;民間音樂曲體形式和節奏構成;民間音樂演唱技術和表演技巧等。該研究包含很廣的范圍,其工作量是比較大的,因此培養一批杰出民間音樂工作人員非常重要,其研究成果也將促進民間音樂傳承和發展可持續的向前邁進。
三、結語
綜上所述,因為民間音樂本身是將民族的傳統文化作為根基,同時還存在上千年歷史文明累積,形成它與眾不同的藝術內涵。可以說民間音樂是深入中華民族窗口,同時也是體現華夏文化的鏡子,因此至今我們對民間音樂進行研究,先是應當解讀其本身特點、學習并掌握,而且要從認識上提高對傳承與發展民間音樂的重要性,這樣才可以打破民間音樂停滯發展的僵局。伴隨時間流轉,時代變遷,新生活理念也帶來了娛樂與生活方式的轉變。人類文化發展為長期動態歷史過程,民族文化傳承為人類文化可持續發展內在需求,為不斷積累歷史過程。而民間音樂作為人類文化寶庫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財富,其推廣與傳承更應受到人們高度重視。大力促進民間音樂的傳承和發展是時代必然發展趨勢,它良性社會價值與重要性被社會廣泛接納與認可。我們也由衷認為民間音樂因其自然美好音樂風格和深沉豐富思想內涵是會被保留下來的,原因是其為它作為勞動人民獨特性格的體現,其傳統文化積聚與群眾基礎也是厚重的。
――――――――――
參考文獻:
〔1〕周亮.民族民間音樂在高校傳承的趨勢――以花兒為例[J].甘肅社會科學,2013(01):252-255.
〔2〕卓頤.論閩南民間音樂的特色及其保護傳承[J].漳州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02):6-11.
〔3〕周青青.從《老八板》音樂的演進看民間音樂在傳承中的創新[J].南京藝術學院學報(音樂與表演),2015(01):8-14.
〔4〕高敏,金萌.廣西壯族特色樂器馬骨胡及其音樂的傳承與保護研究[J].中國音樂,2013(02):96-107.
〔5〕盧清麗.潮州音樂文化的傳承與當代顯現[J].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04):101-107.
〔6〕陳鈞.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劇的音樂辨析[J].樂府新聲(沈陽音樂學院學報),2009(02):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