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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合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車險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車險合同

第1篇:車險合同范文

近期,河南省洛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某銀行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二百余件,除部分借款人及時清償了借款,原告撤訴的外,部分案件已經審結,宣判后,當事人均服判不上訴。

這類案件的簡要案情是:銀行、保險公司和汽車經銷商三方先簽訂協議,銀行為汽車經銷商確定的購車人貸款,保險公司提供90%的保證保險,受益人是銀行,汽車經銷商提供10%的連帶責任擔保。購車人將車抵押給保險公司,并連續投保四種財產險。后借款人未如約足額按期還款,銀行狀訴借款人、保險公司和汽車經銷商。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未作明確界定,理論界對此亦各執一詞,有的認為是保證保險合同式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與其他民事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應適用保險法是以調整(即“保險說”);有的認為保證保險合同不同于財產保險,其受益人并非投保人,財產保險的法律法規不能調整該險種涉及的三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應使用擔保法予以調整(即“保證說”);有的認為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應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來調整(即“混合說”)。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上述“保險說”、“保證說”都不能完全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而“混合說”雖然比較接近實踐,但亦不夠全面。筆者認為,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首先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使用擔保法的規定,亦即既適用保險法的規定,又適用擔保法的規定,這樣,才有利于糾紛的解決,達到法律效果的社會效果的統一。

對于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我們的做法是這樣的:

一、關于案由和多種法律關系能否合并審理問題。

時確定案由為“借款合同糾紛”,筆者認為本案包含法律關系較多,主要糾紛在于借款和保證保險。因此,案由確定為“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能夠比較準確的反映案件爭議的本質。本案中,借款合同、保證保險合同雖然都是獨立的合同,且涉及當事人較多,但是原告基于三方協議的約定,一并來院,筆者認為可以合并審理。那種認為借款合同與保險合同各自獨立,應當分別審理的意見不僅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審判資源,也得不到當事人的認同,因而在實踐中是有害的。

二、關于訴訟主體。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后企業分立,洛陽分公司營業部更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原公司營業部的業務由新公司承擔。

在這批案件中,有的合同的簽訂人雖然是中國銀行洛陽分行,但具體實施者是西工支行,訴權也由西工支行使,保險公司和汽車經銷商對此均無異議。市保險公司所簽合同,也由老城支公司具體實施,原告對此亦無異議,法庭審理中當事人對對方的主體資格亦無爭議。此外,已經生效的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終字第133號民事判決均對這一事實予以確認。因此這一問題不影響訴訟的進行。

三、關于對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的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中解釋說:“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當投保人不能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按照對投保險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據此,銀行在借款人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其與借款人達成的保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代為補償的責任。

四、關于保險公司辯解意見的認識。

1、關于“銀行未履行出險通知義務,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內不間斷投保四個險種義務,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免除。”筆者認為,首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1999)16號給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中說:“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和保險人,債權人一般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本案中借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單》為格式合同,合同背面所附的合同條款,為第三人即被保險人銀行設定了“出險通知義務”、“及時催交欠款并做好記錄義務”、“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內不間斷地對貸款所購車輛投保四種車險義務”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未經特別提示告知的,該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及第三人不履行該義務時保險人免責的約定已向第三人明確提示,該約定也未得到第三人的認可,因而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其次,“催交欠款”和“督促投保”兩項義務,在三方協議中約定由汽車經銷商承擔。根據特別約定優于格式合同的慣例,銀行沒有此義務。再次,三方協議約定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不能還貸即視為保險事故發生,銀行已以對帳單的形式逐月通知了保險公司,應視為銀行履行了通知義務。此外,由于保險公司對銀行的保證保險責任不能免除,三方協議第六條中約定的由汽車經銷商承擔銀行損失的條件并未成就。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2、關于“保險人依據法定解除權,已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又向被保險人送達了《喪失權益通知書》,保險人不再承擔已解除的合同義務。”筆者認為,投保人沒有依約連續投保車損、三責、盜搶、自燃四個財產險,保險公司按約定通知其解除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但保證保險合同是在投保人借款人、保險公司、銀行三者之間建立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且保證保險費用是一次納,保險期限為三年,無須連續投保。財產險的四個險種的保險合同的解除不能必然解除保證保險合同。且投保人違約與保險事故發生是同一法律事實,也正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開始。保證保險合同和其他四個財產險的保險合同并非同一概念,不應混同。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3、關于“此筆債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具有排除當事人訴權的效果,原告行使訴權不當”。筆者認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應是公證機關賦于強制執行效力的其他債權文書。該債權應當是數額確定、沒有爭議、并業經公證機關公證,明確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而本案中借款合同當事人雖在合同中約定可以強制執行,但因本案債權并非數額確定的、無須通過訴訟查明的債權,且無公證機關的公證。原告有權選擇救濟手段,向人民法院并無不當。保險公司此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4、關于“原告未索賠而直接,侵害了保險公司的核定權”。筆者認為,被告保險公司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對中行再次索賠的復函》中說:“合同終止以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歸于消滅,貴行再次索賠,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說明保險公司已明確表示拒賠,銀行提訟并無不當。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5、關于“此筆債權已經轉移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中心鄭州辦事處,原告已無訴權”。經法庭查證,原告雖曾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中心鄭州辦事處協商轉移債權事宜,但該協議并未形成和生效,原告仍有訴權。保險公司此辯解證據不足,不予采納。

6、關于“三方協議不是金錢債權合同,不能產生實體權利和義務,銀行不能據此實現實體權利,對保險公司也不產生實體義務”。筆者認為,三方協議是各方當事人分別簽訂、建立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購車合同和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基礎,對各方當事人在合作中的權利義務約定明確。正是有了三方協議,投保人才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五個險種,保險公司才得以獲取了金錢利益。協議對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承擔責任的方式、比例和先后順序也作了約定。這些約定均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7、關于“原告對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債務部分沒有訴權”,在原告的這一批案件中,汽車經銷商為少數債務人墊付了一部分借款,債權人的這一部分債權已經實現,原告對經銷商已墊付的債務部分沒有訴權。保險公司此辯解有理,予以采納。

五、關于適用的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審理有關保證保險的糾紛案件,在目前尚無具體司法解釋可依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的意見,在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時,首先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的規定。因為這些案件包含了借款合同、購車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三方合作協議等諸多法律關系,在調整各方當事人糾紛時,還應當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民訴法,參照的法規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中國保監會(1999)第16號復函、中國人民銀行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六、判決理由

第2篇:車險合同范文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精選機動車保險合同樣本2017機動車保險合同(2) | 返回目錄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機動車保險合同范本2017機動車保險合同(3) | 返回目錄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3篇:車險合同范文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車輛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二)保險車輛被詐騙、罰沒、扣押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搶奪;

(四)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五)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入知道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知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車輛停駛手續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三)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一項,增加1%的免賠率。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車輛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被找回的。

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

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賠款返還給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車輛,車輛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投保方式

投保人與保險人可協商選擇按進口或國產玻璃投保;保險人根據協商選擇的投保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玻璃單獨破碎。

第四條 其他

本附加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賠款,續保時,不影響除本附加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的無賠款保險費優待。

第三章 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火災、爆炸、自燃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三)輪胎爆裂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四章 自然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因保險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五章 車身劃痕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已投保車輛損失保險的家庭自用或非營業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9座以下的客車。

第二條 保險責任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賠償處理

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章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因發生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停駛,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未及時將保險車輛送修或拖延修理時間造成的損失;

(二)因修理質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約定的賠償天數確定;約定的日賠償金額最高為300元,約定的賠償天數最長為60天。

第四條 賠償處理

全車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實際天數超過雙方約定修理天數的,以雙方約定的修理天數為準。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第七章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或在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第三條 責任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責任限額和投保座位數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每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人責任限額,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第八章 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

第三條 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九章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車輛與非機動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賭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第二條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5萬元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章 不計免賠特約條款

第一條 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對應的投保險種,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下列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險年度內多次出險,每次增加的;

(四)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盜搶險或附加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或附加自燃損失險中約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約條款

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的車輛,可附加本特約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或故障,保險人給予下列賠償或救助:

(一)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部分,保險 人負責賠償:

1.車輛損失保險中,因不足額保險而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的施救費用;

2.根據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按駕駛人員在保險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應予免賠而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的施救費用;

3.應由第三方承擔的施救費用,被保險人支付后又無法追回的。

(二)在約定的救助區域內,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險車輛無法行駛,經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車(將車輛拖至距出險地點最近的修理場所);

2.簡單故障現場急修;

3.保險車輛因缺油、缺電而無法行駛時,保險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為限)、充電;

4.更換輪胎。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因車輛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中約定的情況造成的車輛救助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非保險人提供的救助所產生的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油料和更換的零配件、輪胎等成本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法律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不允許進入的區域,保險人不負責救助;

第4篇:車險合同范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 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 責任免除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七)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八)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九)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10.00%的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五章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率5%。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 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二條 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 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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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 其他

第5篇:車險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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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鐵路車務系統實行的是鐵路局、車務段、中間站(車間)三級管理模式,點多線長,管轄車站的站場設備、業務范圍差異較大,徐州車務段管轄37個車站,東起江蘇連云港,西至河南虞城縣,運營里程400余公里,目前對車站和管理人員的日常考核很難實現閉環管理和對共性問題的綜合分析。該系統的設計目標是利用現有的鐵路廣域網,對管理人員日常工作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儲存、分析,每個月對車站和個人進行綜合考核和排序,對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問題實現閉環管理,對多個車站發現的共性問題生成統計分析報告,實現車務部門管理的科學性、時效性、準確性,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1 功能需求分析

一是系統登錄,該功能主要實現登錄人員的身份識別和存儲,根據不同身份導航到相應主界面;二是工作寫實,該功能主要實現管理人員月度量化任務完成情況的基礎數據錄入;三是人員考核,該功能分成兩個部分,一是根據月度工作寫實情況與該管理人員的量化標準對比后,由系統在月底自動生成考核條款進行考核加(扣)分,二是上級管理人員發現的問題,直接輸入考核原因和考核分值;四是車站考核,根據提供的基礎問題庫,找到相應的考核標準對車站考核加(扣)分;五是工作提醒,提醒登錄人員該月度量化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得分及扣分原因;六是綜合查詢,對各類管理人員提供相應權限的查詢功能;七是統計分析,按時間段對車站、個人綜合情況,發現問題按分類進行匯總分析,生成報表;八是系統維護,主要包括車站、人員、績效指標、考核標準等基礎數據管理。

2 系統流程分析

考核數據主要通過各類管理人員工作寫實生成,系統通過對寫實數據的匯總分析,生成工作提醒、考核成績等對日常管理有用的信息,工作流程如下圖2-1所示。

3 模塊結構設計

根據業務邏輯要求,系統設計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模塊:

(1)系統登錄模塊。主要用于用戶身份驗證及存儲,及身份驗證后的界面導航。

(2)工作寫實模塊。包括月度報告表顯示,寫實內容的增、刪、改及查詢,領導班子和科室人員的工作寫實還應包括對車站及車站管理人員的考核。

(3)綜合查詢模塊。主要包括問題查詢和指標查詢功能。

(4)統計分析模塊。主要包括車站月度考核分析、個人月度考核分析、共性問題分析等功能。

(5)工作提醒模塊。主要包括當前月份量化任務完成情況顯示,車站考核排序情況顯示,用戶當前考核得分及扣(加)分因素顯示等功能。

(6)系統維護模塊。主要包括用戶維護、部門維護、角色維護、問題庫維護以及系統初始化、數據備份(恢復)功能。

4 數據庫設計

本系統數據庫采用的是SQL Server,根據系統功能和業務邏輯需要,系統中主要包括以下表:

(1)用戶表,存儲管理人員信息。

(2)部門表,存儲車站、科室等基礎信息。

(3)班組表,在管理結構中,班組隸屬于車站,該表主要用于存儲班組相關信息。

(4)部門班組表,反映班組隸屬于部門的對應情況。

(5)角色表,用于存儲管理人員的身份,以及各類身份的人每個月度的量化任務情況。

(6)寫實表,這是一組表,用于存儲工作寫實基礎信息。

(7)月度人員考核表,主要用于存儲個人考核匯總。

(8)月度車站考核表,主要用于存儲車站考核匯總。

(9)問題庫表,用于存儲基礎問題庫。

(10)考核問題表,用于存儲考核過程中發現的車站、個人問題。

(11)考核詳情表,用于存儲個人、車站考核問題及所扣分值。

對于基礎數據的操作,主要放在數據庫的存儲過程中進行,查詢由存儲過程調用視圖,增刪改一般由存儲過程調用基本表實現。

5 系統實現

(1)開發環境。Windows 2008 Server+Visual Studio 2008(C#語言)+Javascript,數據庫使用SQL Serve。

(2)實現技術。本系統開發大部分遵循三層架構(即數據層、業務邏輯層、表示層)。在數據層主要由一個抽象類(DBObject)和多個實體數據操作類組成,通過實體數據操作類調用存儲過程;業務邏輯層對應系統內的業務邏輯,另外建立了多個實體類對應數據庫中的相關表。界面層主要采用了母版頁的方式開發,部分頁面使用了AJAX,個別通用控件(如日期控件)使用了網絡上現有程序。

前文提到,對數據的操作基本是通過軟件的數據層代碼調用SQL Server存儲過程實現的,本系統大量的使用了存儲過程,個別操作由于需要在操作一個表的同時對另一個表循環操作,還使用了存儲過程的嵌套,但由于時間關系,在對多表操作時,沒有采取事務處理的方式進行,在更新操作時,可能破壞數據的完整性,這也是該系統在投入使用前必須要完善的地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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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翔.設計模式-基于C#的工程化實現及擴展[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 2009.

[3] Michael Blaha,James Rumbaugh.車皓陽,楊眉譯《UML面向對象建模與設計》.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6(2).

[4]張立.C# 2.0寶典[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7(1).

第6篇:車險合同范文

關鍵詞:實時監測;智能分析;遠程控制;無線報警

目前,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CIR)狀態監測,尚沒有結合列車本身數據和鐵路沿線基礎設施進行綜合實時分析的應用;沒有切實有效的手段對列車本身數據(如:里程、時間、速度等)和鐵路沿線基礎設施(如:橋梁、隧道、分相等)進行詳細分析和模塊化顯示;對于故障發生時間和地點信息,沒有快速獲取的辦法。國內外針對車載CIR及其通信狀態信息,大多采用先記錄數據,下車后再分析的方式進行監測,方式單一,流程繁瑣,不能做到對數據實時同步監測。傳統方式無法實現高速鐵路上對CIR的動態掌握和實時分析,更不能及時捕捉設備運行異常和報警異常信息。基于現場實際需求,當CIR狀態發生變化時,能及時掌握、及時反應、迅速處理,開發了CIR動態監測系統。

1系統組成

系統包括3部分:車載單元,地面服務器和用戶終端。將車載單元(數據采集模塊)裝配到每臺正常運行的動車組上,地面服務器實時獲得CIR的動態數據,利用既有列控設備動態監測系統(DMS),車載DMS-CIR設備間的數據接口,實現CIR運行狀態信息、功能號注冊信息、調度命令和進路預告信息的實時采集,并利用車載DMS既有的監測信息、車-地無線傳輸通道和地面服務器等相關設備,實現CIR的實時動態監測。系統結構如圖1所示。

1.1車載單元(數據采集模塊)

車載單元(數據采集模塊)安裝在動車組的DMS主機擴展單元內,通過RS422通信電纜采集CIR主機信息,由DMS設備提供工作電源和列車運行速度、位置、時間等信息。在列車運行中對CIR運行狀態、功能號注冊、調度命令和進路預告等信息進行實時采集及車載數據的無線下載。采集的信息通過GSM-R/GPRS網絡傳回地面服務器,使用有效的信息安全機制,保證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接入鐵路辦公網。

1.2地面服務器

地面服務器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處理、分析、統計后,通過互聯網或鐵路辦公網傳遞給各用戶終端。地面服務器接收到車載設備發送的CIR狀態數據信息后,對數據進行解析、分析、存儲、共享。地面服務器結合列車速度、里程、時間、線路基礎數據庫等信息對CIR的數據進行分析,查看數據時可對應相應的車號、車次、時間和地點。

1.3用戶終端

鐵路總公司監督終端、鐵路局管理終端、通信段運用終端及動車所數據終端通過鐵路辦公網瀏覽、下載、分析監測及檢測數據。可實現CIR檢測數據的實時查看、歷史回放、數據分析。

2技術要求

2.1硬件技術要求

2.1.1車載設備(1)供電電源:DC5V±10%;(2)電源功率:<1W;(3)環境溫度:-25~75℃;(4)相對濕度:40%~90%;(5)大氣壓力:86~106kpa(海拔2500m以下);(6)絕緣阻抗:≥100MΩ,DC500V;(7)實時測試GSM-R上下行共42組頻率場強覆蓋數據;(8)采樣要求:4cm(速度:350km/h)。2.1.2地面服務器(1)供電電源:AC220V±10%,50Hz±20%;(2)電源功率:700W;(3)環境溫度:10~30℃;(4)相對濕度:當溫度為25℃時,相對濕度≤90%;(5)大氣壓力:86~106kpa(海拔2500m以下);(6)服務器可靠性:MTBF≥100萬h。2.1.3用戶終端(1)供電電源:AC220V±10%,50Hz±20%;(2)電源功率:<500W;(3)環境溫度:0~45℃;(4)相對濕度:當溫度為25℃時,相對濕度≤90%。

2.2軟件技術要求

2.2.1車輛列表顯示顯示鐵路局轄區所有車輛和過路車輛,以車次、車號、線路方式進行分類。2.2.2報警信息查詢顯示報警信息分3類:2min沒有本機IP報警、CIR網絡狀態報警、CIR工作狀態報警。2.2.3實時跟蹤(1)顯示速度表盤、配屬局、ATP類型、車次、當前里程、當前時間、車站、基站、通信模式等基本信息。(2)顯示信息:ATP信息(里程、速度、時間等),調度命令信息,CIR司機操作信息,CIR主機綜合信息,調度通信信息實時查看。(3)在實時跟蹤模塊狀態下,可分別顯示:查看所有元素項、調度命令定位、過濾調度命令、查看詳細信息(調度命令、調度通信、司機操作、綜合信息)、司機操作信息定位、司機操作信息、查看單條調度命令信息、添加(取消)制動速度及限速、查看單條CIR主機綜合信息、查看基站信息、模式切換。(4)自動繪圖區域分為:速度(制動速度、限速)、調度命令顯示、場強及基站信息(站名、基站類型)、主機綜合信息。2.2.4數據回放ATP信息,CIR調度命令信息,CIR司機操作信息,CIR主機綜合信息,調度通信信息回放。包括:查看所有元素項、調度命令定位、過濾調度命令、查看詳細信息(調度命令、調度通信、司機操作、綜合信息)、司機操作信息定位、查看司機操作信息、查看單條調度命令信息、添加(或取消)制動速度及限速、查看單條CIR主機綜合信息、查看基站信息、模式切換。2.2.5數據導出客戶端支持導出Excel格式文件,可導出的數據項包括:(1)報警、源數據(解析后的);(2)調度命令;(3)調度通信信息;(4)司機操作信息;(5)主機綜合信息。

3實現功能

系統開發方案充分考慮模塊化和可擴展性,便于設備的安裝、維護;考慮設備穩定性、電磁兼容,以滿足動車組的實施需要;軟件模塊化,易于管理、維護。既能滿足在各鐵路局獨立應用,也能整合成全國鐵路應用系統。接口協議標準化,支持與第三方系統對接、支持擴容需求;軟件模塊化,易擴展。軟件界面簡潔、快捷、易于操作人員使用。(1)獲取車載CIR儀表數據,研發對應電路板,實現對關鍵信息的自動監測輸出。模塊電路板的設計和研發是技術關鍵,將電路板集成到既有的主機箱內,實現接口實時通信。利用RS422串行通信技術,獲取CIR狀態信息、通信信息,實現對CIR的監測。(2)模塊電路板集成到既有車載主機箱內,定義數據通信接口,實現對監測數據的實時轉發。利用既有車載主機設備接口單元,將設計的模塊電路板與主機內接口單元進行有效對接,達到對監測數據的實時轉發。(3)定義車載CIR數據與機車行駛數據整合機制,實現多方位監測設備運行狀態。將實時監測數據與既有的機車運行信息(時間、運行速度、里程、信號機、燈碼等)有效結合起來,詳細記錄實時監測信息,為分析設備狀態提供多方面數據,可實現隱患分析等。(4)模塊電路板數據與地面互通機制,定義數據通信通道和安全傳輸技術。車載單元(模塊電路板數據)通過GPRS、GSM-R無線傳輸技術將數據發送至地面,在用戶終端圖形化將列車時空數據實現有效結合直觀表達,利用數據庫存儲技術、TCP/IP網絡傳輸技術實現CIR狀態的實時查看、報警,以及歷史數據調取、分析功能。

4結束語

目前,該系統已應用在鄭州鐵路局CRH380AL-2601、2602、2604、2106、2607、2608、2616、2617、2618、2619共計10輛車上,以獲取實際運行數據,完成對CIR數據的實時采集、轉儲;完成與列車運行數據、地理位置、時間空間信息有效結合;安全傳輸至地面服務器;能夠實時動態查看CIR運行狀態,并對報警信息實時醒目顯示;查詢回放歷史數據,定位查詢調度通信信息、調度命令信息、司機操作信息,結合時間、空間位置將小區基站相結合;實現車-地,地-地之間數據安全轉儲;實現對CIR主機數據、調度通信數據等信息的實時檢測。從使用情況看,達到了設計和應用目標。可查看多條線路多列車設備運行狀態和通信數據,實現對設備的多方位分析,擴大了檢測范圍和能力,實現對車載CIR實時動態監測,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鐘章隊.鐵路GSM-R數字移動通信系統[M].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16.

[2]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通信維護規則[M].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14.

第7篇:車險合同范文

[關鍵詞] 法定解除權;撤銷權;競合

【中圖分類號】 D922.2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6-047-1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上述法律規定下,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與撤銷權二者之間發生競合。保險人如何在期間加以選擇,學界對該問題存在著爭議。本文認為此種情形是兩種權利的競合,在一種權利消滅后,當事人還可以行使另外一種權利,因為兩種權利的行使要件不一致,權利行使的期限和效果也不一樣,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因為,如果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惡意隱瞞、蓄意欺詐,完全無視保險合同的誠信要求,法律對這種行為自然無特別保護之必要,允許保險人視自己的情況,自由選擇行使合同解除權還是合同撤銷權,與民法價值目標的實現和交易安全維護更加契合。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與合同法撤銷權比較

在保險法中,大陸法系對解除和撤銷一般不做區分,通常解除中即包含了撤銷的情形。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規定,投保方對于履約過程中的危險增加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保險人也可以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其解除權取得的依據是,危險增加打破了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所承擔風險之間的對價平衡,履行此合同將顯失公平。

但是,我國合同法規定可撤銷的合同還包括一方當事人以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等。這些都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所不能涵蓋的。從合同法原理看,合同法定解除與合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并不相同,前者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當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通過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這種解除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性合同時,才有溯及力。后者是表意人針對締約時的意思表示瑕疵而為的撤銷行為,撤銷具有溯及力。

三、保險人作為權利人時發生競合的選擇

保險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權與撤銷權的法律要件、權利存續期,乃至法律效果等存在著明顯差異。其一,就行使要件而言,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時需證明投保人故意而為的錯誤告知與隱瞞系屬重要事項,直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由于《保險法》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采取詢問回答式,故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時還需證明投保人錯誤告知與隱瞞行為是在自己提出明確問詢后所作出的。此外,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還需證明上述錯誤告知與隱瞞直接影響到保險事故的發生。而行使撤銷權時,保險人僅需證明自己對投保人的告知誤以為真,并因此作出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的意思表示,若投保人告知真實狀況本不會訂立的保險合同,或以較低保險費率締結保險合同。其二,二者權利存續期間不同。保險人的解除權與撤銷權均屬于民法中的形成權,其權利存續期間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依據《保險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取得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而保險人因受投保人欺詐而享有的撤銷權,依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而消滅。其三,就行使權利的法律效果而言,二者存在較大差別。依據《保險法》第16條第4款的規定,該解除權的行使將使保險人得以免除保險責任,并且無需返還保險費。而撤銷權的行使將使保險合同自始無效,保險人因該保險合同而取得的保險費,應當返還投保人,但同時其可以以投保人存在過錯致合同被撤銷為由,要求投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據上分析可知,在發生解除權與撤銷權競合時,雖然行使二者其中任一權利皆使保險人無需承擔保險責任,但解除權的行使使保險人無需返還保險費,而行使撤銷權則需向投保人返還保險費。此時,即使行使撤銷權可使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至多不得超過履行利益。因此,一方面,保險人須向投保人返還保險費,另一方面,其對投保人可得請求的賠償范圍至多不超過此保險費,故就權利行使的法律效果而言,保險人選擇解除權無疑會比行使撤銷權獲得更為充分的保護。但就行使要件與權利存續期間而言,行使撤銷權無疑更為便利,保險人承擔的舉證責任較輕,且權利存續期間更長。因此,一旦無法履行行使解除權的舉證責任或解除權除斥期間已經經過,保險人可選擇撤銷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結語

保險法與合同法皆屬私法范疇,均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當發生解除權與撤銷權競合時,法律應盡量為善意當事人提供多樣的救濟方式,并尊重當事人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選擇,而這一切都須以事先明晰解除權與撤銷權競合的發生背景、行使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為前提。

參考文獻:

[1]李庭鵬.保險合同告知義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8篇:車險合同范文

一 現在一般的見解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權利的時候,應具備以下要件:

(1) 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表現為放棄到期債權 ,無 償轉讓產以及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 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須發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否定行為發生于債成立之前,認為若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發生于債成立之前,則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的惡意無從談起。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將處分行為分為無償處分行為和有償處分行為。①對無償處分行為,不考慮債務人和第三人(受讓人)的主觀態度。②對于有償處分行為,(1只有當債務人和第三人(受讓人)雙方在實施行為時都具主觀上的惡意或過失,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當第三人為善意時,認為撤銷權的行使不利于保護該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違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則;當債務人為善意,第三人為惡意或過失時,屬于第三人侵權,故也不發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二 撤銷權是合同保全制度的手段之一。合同保全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護一般債權人的利益,彌補擔保制度和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不足。確立和完善合同保全制度對于保障合同債權的實現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這一制度的確立,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使合同債權的效力在特殊情況下可及于第三人,能夠有效地防止債務人實施各種不適當的行為逃避債務。在現實生活債務人往往采取隱匿財產,與第三人通謀轉移財產等方法逃避合同債務。目前我國“付債難”“執形難”的現象極為普遍。

撤銷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以法律手段保障經濟和契約信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團體、及法人在社會中的契約,經濟地位越來越明顯,個體之間的契約、經濟關系在日趨成熟的同時,也越來越更加復雜化,原有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已經明顯不能良好地體現撤銷權它最初的立法意旨了,所以有必要對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加以完善和修改。

三 我認為,現代立法對于撤銷權的立法,應要求其成立要件是以下幾點:

(一)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以財產為目的的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即直接地以財產權的取得、喪失、變更為目的的行為。并要求在否認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有效性后,有利于維護債權人利益。非直接但間接地對財產的取得、喪失、變更的處分行為不包括在內,如債務人身份上的行為、債務人以其本身不作為為目的的行為、債務人拒絕財產上所得利益的行為等。

在現代的司法實踐,法律解釋及普遍的學理解釋中,將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分為事實上的處分行為和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合同法中撤銷權的行使針對的只是債務人實施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即如果認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為事實上的處分行為,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有的書中對事實上的處分行為舉例如加工、毀損、丟棄、消費等。法律賦予債權人撤銷權是要求該行為具有撤銷的必要和價值,如加工貶值了,撤銷不能,毀損也撤銷不能,消費掉的東西也撤銷不能。因為這些行為會造成一種不可變更的客觀事實,撤銷也恢復不了債務人行為前財產的全部或部分。但有一些被列入事實上的處分行為的行為被否認后,卻可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如丟棄。丟棄在法律上是指權利人對權利的一種面對社會公眾和自然界的一種主動放棄,如果丟棄時不存在對權利的重大解,即清楚該權利的喪失將會導致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給自己造成什么樣的損失,也清楚該權利的真正價值(否則可以依法回),則法律上是允許的,允許權利人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

一般來說,債務人不會寧丟棄也不愿將其抵債。但事實上是,有的債務人是惡意的以此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某公司欠了債,正無法履行,已打算申請破產。但債務人認為“我得不到的東西別人也別想得到”,于是將一些財產丟棄,被第三人拾得了。若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該債務人的丟棄行為,即否認第三人對該拾得物的權利,是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或是逃避債務,如與第三人勾結:“我丟你來撿”。再有的是,在多個債權人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有的債權人單獨與債務人勾結也采用“我丟你來撿”的方式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對這種丟棄,若列為事實上的處分行為,而不加以約束的話,勢必造成維護債權人利益的漏洞。當然這其中可能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問題,如第三人保管、運輸、加工,修膳等的費用。在債權人舉證對債務人的此種行為加以撤銷有利與維護自己的債權利益的情況下,應由債務人對第三人加以合理補償,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則由債權人加以補償,否則不予支持;如果第三人為惡意,則無論債務人可履行與否,不得要求債權人承擔第三人的補償責任。

假如法律一定要強調可撤銷的只是法律行為的話,得對所有的行為加以區分,需得給定一個明確的概念。但是,現代經濟、契約行為種類繁多,且越來越更加復雜化,對行為的區分往往不能盡善盡美。所以應給定一個標準,即否定該行為的有效,是否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立法應在可以挽回的情況下,盡量挽回債權人的損失,從而最大限度地更好地降低債權人的風險。

(二)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威脅。即已經或即將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現在普遍認為,當債務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為而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可認定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行為的效果與債權人債權實現不能之間有內在的因果關系。所以債務人處分財產或權利以后,即使是惡意的,但其還能保障債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或者債權人的處分行為是一種正常的對價交易行為,則不符合本要件的要求。這里強調的是一種非對價交易和非交易行為產生的后果,形成的客觀事實對債權造成的實現不能,無論是債務人減少自己的財產,如贈送、抵價出售、或是不應該地增加了自己的債務,如將自己的財產設立抵押、質押、或主動承擔第三人債務等。

(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可以發生在債成立之前,但須有對將來成立之債損害的故意。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在債成立之時或之后的,推定為債務人有惡意或過錯。-對于債務人處分行為詐害的故意、惡意和過錯的認定應以債務人行為時為準。有的學在、有的學者認為行為發生于債的成立之前,則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利益的故意無從說起,這是錯誤的。如果一個人事先備下陷阱,等詩不特定的人掉進去,不能說此人不存在害人的故意。即如A和B通謀將A的財產事先轉移出,然后等著從不特定不知情的第三人處獲得債務,然后債務履行不能,即如“我”是一頭張大了嘴的狼,誰掉進來“我”吃誰。“我”更是故意張大了嘴吃人的,至于吃誰,對于狼來說,無所謂,能吃誰“我”就吃誰,若法律對債成立之前的一些行為不同樣適用撤銷權,又勢必造成合同保全的一大漏洞。但這里應要求債權人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時有詐害的故意。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是發生在債成立之時或之后,則推定為債務人有惡意或過錯。因為一個體不可能對自己的債務狀況及資產經營狀況了解不清,在明知或應當知道這樣的處分行為會導致債權人債權利益的損害,卻希望或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為了不應當,不合理的處分行為,即明知或應當知道這樣的處分行為會導致債權人債權利益的損害,卻希望或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為了不應當,不合理的處分行為。這里要求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舉證其行為時不知也沒有理由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有礙于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否則推定為債務人有惡意和過錯。

(四)不再區分債務人和第三人(受讓人)之間的處分行為的有償和無償。只要符合上面三個要件,債務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不必考慮第三人主觀狀態如何。但對于有償行為所涉及的第三人,應視情況加以合理補償。

第9篇:車險合同范文

攜手與中通客車發展壯大

淮北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下屬6個分公司,其中客運一公司是專門的公路客運公司。該公司始建于1998年,從當年的53輛車發展到現在的118輛,40余條客運班線,“從98年到現在我們一公司只換了兩個領導,從最初的聊城客車6630、6632到東岳,再到現在的中通,我們一直都與中通保持良好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我們的成長也見證了你們中通客車的發展壯大。”張總笑吟吟地講到。“由東岳客車改為中通客車后,我們采購的第一批車有10臺左右,近幾年來,我們連續采購了20幾臺12米以上的中通客車,每一批車都會帶給我們眼前一亮的感覺,中通客車豪華、大氣,在我們采購運營之后,也向我們的旅客及同行們展示了我們淮北汽運的實力,中通客車正攜手與我們淮北汽運一同發展壯大。”負責機務的梁經理講到。

“三大法寶”成就“節能明星”

中通過硬的產品質量、及時的售后服務和淮北汽運完善的節能管理措施三大法寶,成為車輛節能的堅實后盾。

過硬的產品質量是贏得客戶信賴,也是車輛節能的有效保障。淮北-合肥線是淮北汽運的黃金路線,這一路線上共有11臺12米豪華車,這11臺車全部是中通品牌的車,并且這些車全部是公車公營,淮北市所有的大型會議全部是由這些豪華客車來接待,并且原來一些喜歡自己開車去合肥辦事的旅客,現在也選擇乘坐這些豪華舒適的中通客車,“我們之所以選擇中通的車在我們的黃金線路上去運營,那是因為我們跟中通是老朋友,車的質量我們信得過,這批車從運營以來從來沒有出過問題,我們很放心。”張總滿意地講到。“車輛是否節能跟車本身關系也很大,當初我們準備采購這批車的時候,你們中通廠家專門派人來對我們淮北-合肥這一路線進行考察,根據我們的線路推薦給我們合適的車型,配有傳速比高的變速箱,動力性能好的發動機,自制底盤,借助于你們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為我們量身打造了這么一批優質、節能效果明顯的車輛,你們這種時時為客戶著想的態度我們很感動。”張總意味深長地講到。

產品交給了客戶還要有售后服務來保障車輛的后續運營,解除客戶的后顧之憂。車輛順利運營才能保證車輛的節能效果不受干擾。淮北汽運有自己專門的汽修廠,即便這樣中通客車也在那里成立了專門的服務站,時刻為客戶準備著。“無論是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只要是你們中通的車出了問題,你們的售后服務人員總能在第一時間趕到,有時碰到有些車輛需要換件,而服務站沒有,售后人員會及時與公司聯系,將配件以最快的速度發過來,可以說基本就沒怎么耽誤過我們的正常運營,車輛正常行駛,我們所要達到的油耗才能有保證,才能節省成本,給我們帶來最大的效益。”負責機務的梁經理講到。

車的品質值得信賴、售后服務有保障,這些只是車輛能夠達到節能效果的前提,正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車輛本身的運營管理同樣不可或缺。車輛怎樣才能夠達到這樣的節能效果?淮北汽運的妙招在哪里?在張總那里我們找到了問題的答案。車輛能夠實現節能關鍵是如何去駕駛,這一點淮北汽運做得很到位。他們每月都要對駕駛員進行定期培訓,邀請專門的人員向駕駛員講解節能駕駛操作規范,如何預見性地處理事故,如何培養良好的駕駛習慣,以及在等紅燈的時候車輛的操控;不僅只有培訓,駕駛員相互之間每月有四次的經驗交流學習,兄弟公司之間的相互交流學習,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為了能減少停車的次數,減少不必要的啟動油耗,淮北汽運專門為所有的班線辦理了匯通卡,在收費站的時候不用停車,直接在ETC通道便可順利通過;有時在培訓之余,對各司機一定的節能獎勵也是必要的。據張總介紹,駕駛員每省一升油將會獎勵五元,這在同行內是最高的獎勵,并且所訂的油耗標準是一年才會微調一次,不會給駕駛員帶來太大壓力。一整套完整的管理措施,成為淮北汽運車輛節能效果顯著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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