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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使用hotmail的人可能已經留意到,他最頻繁的旗幟廣告就是交友服務,Udate等幾個交友類網站輪番轟炸hotmail用戶。據不完全統計,在英國有三十多個活躍的專業交友網站,而且還在不斷增加。最大網站宣稱有一百萬付費會員。其實交友服務這個網絡服務熱點已經熱到了中國。“您想結識心目中的白馬王子嗎?您想結識風情萬種的熱辣嗎?如果你的社交圈子很小,怎么辦?亞洲交友中心(宜改為“某某交友中心”?)一定能幫助您。”“加入某某交友中心,結識大量異性朋友!”這是國內某著名門戶網站上常常出現的超鏈接廣告,還附有若干魅力男女的照片。看來,交友服務已經成為為實現盈利網站而拼搏的“網戰們”新一輪圈地運動的重要目標。
這些網站的商業模式大概是靠廣告吸引注意力,從而吸收大量“免費會員”,建立大規模個人檔案庫,并通過數據庫管理的自動匹配功能向用戶推薦交友對象。網站的收入主要來自介紹費和網上交流服務費及網上廣告。這類網站在國外發展非常迅猛。國內外商界先鋒開始瞄準中國的這塊市場,試圖讓這種商業模式落戶中國。于是我們看到了以上中文的交友服務廣告。中國的電子商務環境畢竟不同于其他國家。即使這種探索在財務上可行,法律上行得通嗎?本文將結合這類網站不同的落地模式,分析他們在法律上可能面臨的障礙與險境。
完全落地障礙重重
交友網站服務完全的落地模式就是外國公司或本地公司,利用中國本地注冊的公司/非企業法人,注冊一個.cn的網站,開設以中文為主的網頁界面,面向中國內地及國外消費者提供網上收費交友服務。這個落地模式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定位交友服務的問題。換言之,交友服務是不是婚姻介紹?這個問題似乎很學術,很形而上,但實質上他關系到提供這種服務是否需要事先審批,取得政府的特別許可,甚至關系到服務是否會被禁止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民政法規,婚姻介紹服務只能通過民政部門批準登記的非企業法人進行。這里排除了企業類法人進入這個領域的可能性。當然富有創造力的企業家可能考慮用與已注冊的本地婚介機構合作或由本地人新設等辦法去規避有關限制。事實上這也正是某交友網站(中國愛線)的操作模式。考察這種模式的可行性需要回答三個問題:外國人可否投資中國的婚介機構?現有婚介機構可否提供網上婚介服務?可否提供涉外婚介服務?
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在中國婚介從來沒有被當成產業去管理,而是用非贏利社團他法人的模式通過民政部門在管理。目前沒有法律允許外國人可以在中國成立此類社團法人,即使是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我國政府的相關承諾。
在第二個問題上政府還沒有通過訂立或修改行政法規表明立場。但根據民法和規范互聯網的基本原則,一個在“網下”合法的行為,在網上原則上也是合法的,只是個別情況需要取得事先許可。就婚姻介紹而言,目前法規對其服務的特別規定決定了其服務無法完全通過網上完成。例如,法律規定,婚介機構有義務查證申請人所有文件的真實性。也就是說不能網上婚介服務協議中“申請人保證所提供信息屬實”等類似保證條款的效力有限,并且不能因此免除婚介服務提供者的查證義務。
第三個問題是一個雷區。網上交友服務的優勢就是無邊疆,可能和。我國從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全面關注涉外婚姻問題,并最早在1983年有了一個全國性法規去規范相關問題,即《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隨后的形勢發展暴露出了大量問題,包括以婚介為名誘拐中國大陸女青年到國外從事不正當的行業。國務院在1994年12月6日緊急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1994〕104號),要求規范涉外婚介。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了《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禁止任何個人采取欺騙手段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買賣婚姻和其他違法的涉外婚姻活動。”但該法規對涉外婚姻咨詢留了一個通路。
看來無論內資外資無論采取何種模式,要想在中國合法開展交友業務就最好讓自己的服務和婚介劃清界限。怎樣定位才能與婚介區別開呢?中國現有法律沒有給出婚介服務的明確界定。這種缺乏對關鍵范疇明確界定的做法可能也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特點。但法律中“變相從事”這幾個字可以被解釋得很寬泛。本文認為婚介的本質特征是開展以婚姻為目的的交友活動。因此現有交友網站那種大肆宣傳浪漫婚姻成功率的做法值得商榷。不是以注冊婚介機構為依托的的網上交友服務,應該通過必要措施確保自己的服務(包括對服務的宣傳)不被定位成婚介。在這個問題上民政部的意見很模糊。他們目前關注著交友網站的發展,并要求企業自律。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適當操作中資網站開展國內網上交友服務有很大可行性,但涉外網上交友服務完全落地中國幾乎不可能。
有限落地值得探索
既然完全落地不可能,外國網上交友服務提供商是否有第二通道可以進入中國市場呢?目前的探索主要是把網站設在國外,但提供面向中國大陸等地區中文界面的網上交友/婚介服務。典型的是亞洲交友中心和旅英學聯提供的交友服務。他們通過網上廣告等手段吸引國內客戶。
這種模式需要關注的問題有:中國有關部門會否屏蔽這類網站?中國客戶可否跨境消費這種服務?如果可以,則如何解決交易中的外匯管制問題?他們可否在中國傳統媒體及新媒體上做廣告?等。
網站在中國被屏蔽的可能性問題,是外國網站咨詢中國律師比較多的問題,雖然在中國律師看來這一般不會成為問題,或普通商業型網站一般不必為此擔心。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電信條例》第57條和公安部1997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網站服務只有觸犯“九條禁令”才有可能被屏蔽。除了個別情況下個別交友網站可能涉及黃色內容外,其他交友服務和九條禁令拉不上關系。
中國公民購買海外的產品或服務,是跨境消費。除了外匯管制和行政措施外,中國沒有嚴格限制。中國消費者利用外匯存款(包括信用卡)對國外的支付也不會遇到困難。但對于和跨境消費相對應的跨境銷售,這種企業向中國客戶主動推銷自己產品或服務的行為,中國法律有限制措施。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服務貿易承諾減讓表里,中國沒有對網上交友相關服務做明確承諾。這意味著交友服務網站在中國做促銷廣告這種銷售活動可能被認為未經批準。但中國對外國公司的實際處罰很有限,最多是要求網站的中國廣告商(包括有廣告經營權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停止刊登、播放或網上鏈接有關廣告。
立法走勢尚不明朗
摘要:界面管理是國外近年來創新管理的新趨向,在綜合分析國內外有關界面管理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旅游企業間界面的概念,探討旅游企業間存在的界面問題,即信息不及時、不透明,關系松散、相互之間不信任,并對其進行原因分析。最后,運用橫向界面管理提出提高旅游企業間界面管理效率的界面管理機制:跨職能整合機制、充分溝通機制和協商合作機制。
關鍵詞:旅游企業;界面;界面管理
一、界面管理的內涵
(一)界面
在管理領域,國內最早提出“界面”概念的是長城企業戰略研究所(1997)[1]。該研究所認為,界面是指為完成同一任務或解決某一問題,企業之間、企業內部各組織部門之間、各有關成員之間在信息、物資、財務等要素交流方面的相互作用關系。分為三個層次:一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宏觀層次,最典型的就是用戶(user)—制造商(manufacturer)—供應商(supplier)界面,即界面;二是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層次,比如,市場營銷—R&D—生產制造界面,即界面П;三是職能內部層次,如R&D—R&D界面、研究—開發界面等,即界面Ш。官建成、張華勝將產生沖突的區域叫做界面,認為界面存在于獨立的子部門之間的交互作用中[2],其和諧關系對產品開發成功影響甚大。刁兆峰和余東方認為,界面是兩者之間的相互連接、相互作用狀態[3]。吳濤、海峰、李必強認為,界面是相關單元之間接觸方式和機制的總和,是集成關系形成和發展的基礎[4]。
通過對上述的各個概念進行分析和總結,可以看出界面具有以下特點:(1)相互作用;(2)相互連接。在此,筆者對旅游企業間界面給出一個比較粗糙的定義:有內在關聯性的旅游企業之間為滿足各自需要而相互作用、相互連接。根據長城研究所對界面的劃分,旅游企業間的界面屬于界面。本文旅游企業間合作主要指的是旅行社跟航空公司、酒店、景區的合作。
(二)界面管理
界面管理是指為完成同一任務,企業需要處理企業之間、企業的各組織部門、各有關成員之間在信息、物質、財務等要素交流方面的相互作用,解決界面雙方在專業分工與協作需要之間的矛盾,實現控制、協作與溝通,提高管理的整體功能,實現企業績效的最優化[5]。
(三)界面管理的發展歷程
界面管理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78年Souder&Chakrabarti開展的界面問題研究,他們發現在新產品開發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界面管理是新產品的最主要原因。華錦陽根據管理方式與公司戰略的關聯度,將界面管理的發展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6]:第一階段:職能分割,部門孤立,各行其是,界面管理近于無;第二階段:在項目水平上各職能進行聯結合作,形成矩陣式結構,但僅限于單個項目,未能將所有項目一體化,缺乏企業全局戰略思考,界面管理是不完全、不穩定的;第三階段:在全局性和長遠性戰略的指導下,部門之間達成伙伴式合作關系,一體化程度高,界面得到很好改善,企業中高質、創新、高效益的產品快速、持續產生。
二、旅游企業間的界面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企業間的界面問題
在旅游企業間的相互合作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無益的沖突,從而導致界面雙方連接、作用的障礙,也導致雙方合作的失敗。這些問題主要包括:
1.信息不及時、不透明。無論是旅行社和航空公司之間的合作,還是旅行社和酒店、景區之間的合作,都存在著信息不透明的問題。航空公司沒有給旅行社確切的價格、航班及班次等信息,也沒有給其充分的時間提前量,更沒有較大的折扣;飯店沒有及時告知旅行社飯店的預定、出租情況及價格的變化情況;景區的價格相對來說是穩定的,但還是會出現漲價的情況,而沒有及時通知旅行社。旅行社需要提前制定其線路,在與其上游企業合作中,由于得不到及時、透明的信息而使自己在經營操作中常常處于無序狀態,甚至自己支付機票、客房、景點的漲價部分,從而降低了利潤。
2.關系松散、相互之間不信任。航空公司、酒店覺得旅行社不可靠,淡季的時候請旅行社幫忙推銷一些線路,但如果該條線路利潤很低,旅行社通常都不會盡全力去推銷,而在旺季的時候,航空公司(酒店)也不肯給予旅行社較低的折扣和較多的艙位(床位)。旅游景區在剛開始推出的時候,希望跟旅行社合作,共同宣傳,以提高其知名度,而當景區熱起來后,卻沒有保證最先投入開發的旅行社的利益,而是提供同樣優惠的價格給所有的旅行社,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早期投入的旅行社的利益。
(二)旅游企業間界面問題形成原因
在探討界面問題形成原因方面,郭斌、陳勁、許慶瑞等對企業內部界面問題以及企業供應鏈之間的界面問題的產生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粘性信息”(stickyinformation)的存在、不同部門之間的缺乏了解、不同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導致的界面沖突、個人價值觀差異帶來的文化沖突等4個方面是產生界面問題的共同原因[7]。旅游企業組織之間的界面的形成原因可以分析為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1.利益的獨立性。旅游企業間是由不同的企業組成的,每個企業都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因此,依然滿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假設。同時,又由于企業成員的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對稱,使得旅游企業具有利益上的異質性。如在旅游旺季,酒店盡量減少提供給旅行社的客房數,而在旅游淡季,又希望旅行社能為自己帶來更大的客流量。
2.組織異質性。每個旅游企業都有其各自的歷史、經歷、觀點、行政系統和經營理風格,在發展過程中會形成自己的企業戰略和企業文化,而且該企業文化將影響自己員工的目標追求和個人價值觀念、事業取向,也影響企業對知識和信息的吸收能力。在和其他企業合作的過程中,往往無法理解對方的行為準則。
3.信息不對稱。界面問題是企業間信息、資源的流動時表現出來的。因此,其信息流暢度與信息的內容、傳遞信息的介質有關。每個旅游企業是獨立的組織,因此,具有獨立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不一定跟其他旅游企業都建立了信息系統,也不一定能和其他企業的信息系統很好的匹配,因此,在信息傳遞過程中,導致信息的不及時。
三、旅游企業間界面管理機制
界面問題大量地存在于企業管理之中,從界面的產生結構來看,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于縱向聯系而產生的界面,稱為縱向界面,雙方在組織內部有直接隸屬關系;另一類是因為橫向聯系而產生的界面,稱為橫向界面,雙方在組織內的地位平等或相對平等[8]。旅游企業之間的合作是并行的流程之間的聯系和相互作用,所以,他們之間的界面是橫向界面。
從界面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待橫向聯系方面的界面應采取跨職能整合原則、充分溝通原則和協商合作原則[8],相應地,建立了跨職能整合機制、充分溝通機制和協商合作機制。
(一)跨職能整合機制
跨職能整合是指在界面管理中運用系統整體性原理,在系統目標指導下實現管理中各企業之間、各項目之間以及各成員之間有效的溝通與協作,以充分利用資源,提高管理績效[8]。在旅游企業的合作過程中,針對產生界面障礙的利益獨立性,可以采用跨職能整合,以建立合作各方共同的企業目標,需要制定這些目標的管理者具有精通多種職能管理知識的通才,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專才,因為通才才能更好的與對方企業談判并建立合理的共同目標。在合作的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出現原有目標不再符合現階段的發展,主要是因為合作者既希望從合作中得到好處,同時,又極力保持相當程度的自,自的存在必然會導致共同目標的潛在沖突。因此,需要這些管理者需要對發展方向定期檢查,以確保目標的協調一致[9]。
(二)充分溝通機制
為了保證旅游企業間的有效運作,克服信息不及時、不對稱的障礙,必須加強界面溝通和協作。通過溝通,有利于充分利用對方的優勢,得到共同發展;有利于了解對方的企業文化,理解對方的行為。
1.建立協調小組。當旅游企業開始合作后,不同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共同商討一些事情,他們會定期開會,通過這個途徑跟對方熟識。但是,并不是很多員工都能跟對方企業的員工交流的,因此,這些員工不能理解對方的行為。同時,由于某些部分涉及到不同企業的共同的參與,因此還是會出現利益分配不均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建立協調小組。
2.建立有效溝通的信息平臺。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每個旅游企業要處理越來越多的信息,因此,會缺乏對其他企業信息了解的沖動,從而造成信息流堵塞在信息源附近,導致信息粘滯。在旅游企業間界面管理中,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的公共的信息平臺,這樣,跟界面聯系著的每個旅游企業都知道其他企業的一些信息及游客具體的需求信息、反饋信息,從而節省了管理的成本。為了了解不同企業員工的想法,還可以設立論壇,給員工一個自由溝通的平臺,因為界面管理也不可能使每個員工都能面對面的跟其他員工進行交流。
3.建立適應界面管理的企業文化。針對產生界面障礙的組織異質性進行有效管理,可行的辦法就是建立企業內部適應界面管理的企業文化。即努力營造有利于整合的旅游企業文化,積極倡導各旅游企業之間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的良好風氣,以增進企業與企業之間了解、溝通與合作。
(三)協商合作機制
在界面管理中,建立了一個信息共享平臺,所以在一定時期內各旅游企業形成了共享信息、共擔風險、共同獲利的高度協調關系。在合作過程中,需要明確各自的權、責、利,避免互相推諉責任。當出現矛盾時,撇開自己的局部利益,以整體利益為重。同時,需要增加雙方的信任,達到共識。
參考文獻:
[1]長城企業戰略研究所.現代企業組織的界面管理[J].中國環保產業,1997,(12).
[2]官建成,張華勝.R&D—界面協調機制研究[J].研究與發展管理,2000,(12):1-5.
[3]刁兆峰,余東方.論現代企業中的界面管理[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1,(5):85-86.
[4]吳濤,海峰,李必強.界面和管理界面分析[J].管理科學,2003,(1).
[5]李鳳蓮,馬錦生.企業技術創新與營銷的界面管理[J].哈爾濱商業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2,(5).
[6]華錦陽,張鋼.試論界面管理發展的三個階段[J]科研管理,2000,(2).
[7]郭斌,陳勁,許慶瑞.界面管理:企業創新管理的新趨向[J].科學學研究,1998,(1).
內容摘要:本文從家庭暴力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入手,分析其含義、特點,剖析了我國家庭暴力現象形成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論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
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威脅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中國大學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