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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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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報告

第1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近年來,學校安全事故起數、傷亡人數雖呈逐年下降趨勢,但不同程度傷害的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特別嚴重。據公安部治安局統計,2005年至20*年上半年,共接報涉及中小學生安全的各類案件200起,其中針對學生的殺人、綁架、等惡性刑事案件103起,造成43人死亡、100人受傷。

一、學校安全事故類型及原因分析

從學校近年來發生的安全事故原因來看,大約有以下十余種情況:

一是游玩誤傷。學生特別是小學生在課余時間相互追逐、嬉戲、玩鬧等活動時,掌握不好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傷害,如2005年5月13日,海南文昌市第二中學一名初一女生在宿舍被4名同年級女同學輪流抽打200多耳光,導致其左耳外傷性鼓膜破裂,聽力受到嚴重損傷。

二是擠壓踩踏。校舍安全防護設施不齊不全,樓道、門口等狹窄,出入通道燈具設置不規范或未安裝路燈,課間、放學等學生出入高峰期時極容易互相爭先而造成的擠壓、踐踏等事故。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學校安全教育不深入,學生缺乏交通知識和忽視交通規則:不走人行過道、隨意橫穿馬路、強行搶道、高速騎車等造成的交通事故;部分學生為圖省事、省錢而乘座貨車或超載車輛而造成車翻人傷亡的事故;部分駕駛員超速行駛,致學生避讓不及而遭車禍。

四是網絡迷戀。由于部分家長引導無方或放任自流,再加上一些學校偏重教育質量,片面追求升學率,一些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實現自己的愿望,特別是無法實現自己成績、表現“雙優”的理想,成為老師、學校認定的“雙差生”,在現實中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就尋求另外一種方式,于是就沉迷于虛擬世界,在網絡游戲之中找到發泄的平臺,并將在虛擬世界,尤其是暴力電影中獲得現實生活中無法獲得和刺激,又應用于現實之中,遂發生一些失去理智、讓人不可思議的事件,如出現殺人、放火等行為,結果釀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

五是活動損傷。在體育活動或體育課上,在勞動或社會實踐中,因老師安排不當,對事件估計不足,監管不周或學生本人不遵守紀律、注意力不集中,活動隨意,對體育器械使用不當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傷害。

六是因特殊疾病、特殊身體素質、異常心理狀態受到意外沖擊而造成的傷害。如20*年9月30日,湖南郴州市臨武縣廣宜中心小學有精神病史的小學老師劉紅文因精神病發作,在校園內持菜刀瘋狂亂砍,其中一年級和二年級的4個孩子被砍死,12個孩子被砍傷(其中多名重傷),另有4名教師受傷。

七是地質災害。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弱,自護自救能力差,遇到暴風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無法有效防衛造成的傷害。

八是溺水事故。在上、放學路上,特別是山區縣農村中小學,一些學生對所過河流水情掌握不清,估計不足,冒然涉水或游泳,造成傷亡事故。

十是食品氣體中毒。近年來,學校中毒事件呈上升趨勢。據統計,自20*年9月4日至18日的短短半月內,山西連續發生7起中小學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殃及600多名學生。衛生部20*年7月的情況通報顯示,從4月起,山東、安徽、廣東、寧夏四省分別發生重特大中毒事故,中毒人數近700人。

十一是危故。部分地方財力貧乏,投入危房改造資金不足且資金分配不平衡,學校危房改造特別是西部地區農村中小學進度緩慢,有的學校勉為其難,將就使用,結果釀成事故。

十二是消防事故。一些學校電力線路敷設不規范,鍋爐安裝位置不當,學生消防意識淡漠,致使屢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據公安部公布,從2005年6月至20*年3月,全國共發生火災417起,造成死亡3人。

二、學校安全工作存在的誤區

思想認識上的誤區:一是放任自流型。認為學校只是教書育人的場所,法律并未賦予學校相應的執法權力,權責不一致,即使出了事學校也管不了,處理不好。那么,學校安全工作也就是政府部門的事,發生事故與學校無關。二是單重安全型。部分學校認為學校只要安全工作抓好了,就萬事大吉了,至于學生思想工作、教學水平等都無所謂。三是學校全責型。許多家長認為,將子女送到學校,發生了事故,不管是在校區,還是在其他地方,學校都逃脫不干系。

安全管理上的誤區:學校安全管理就是制造大場面,有轟動效應就行。相關部門、單位組成龐大的宣講團,深入學校組織全校學生,每期集中培訓一次就是安全管理,滿足電視上有聲音,臺上有影像,報紙上有文字,板報上有圖片就可以了。

責任認定上的誤區:凡在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責任一定就有學校的一份,學校是永遠的被告,出了事,學生家長就可以去找學校的麻煩。

三、對策與建議

有關數據顯示,每年我國有1.6萬名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人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排除那些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約有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過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得以避免的。學生是組成學校、社會的特殊群體,關系到國家的未來和希望。抓好學校安全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抓好學生的安全工作。學校、社會、家庭應互相配合,密切聯系,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重點好安全教育、制度建設、投入保障、安全管理四篇文章。

對策之一:加強教育,強化宣傳,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教體系

要確保學校安全,必須抓好學校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學生安全意識、自我防范和自護自救能力。安全教育雖非一蹴而就,非一朝一夕之功,但為治本之策。學校安全教育要立足于細、小、嚴、長,從細處著眼,從小處抓起,從嚴落實,建立長效機制,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做到安全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一是上好安全教育課。教育部門要將安全課法定化,規范化,學校要將安全教育排進課表,進入課堂。從幼兒園開始,從小培養良好的安全習慣,繼而延伸到小學、中學和大學,形成健康、有序的安全教育體系。落實專職或兼職老師,組織學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講解安全自我防范要領和基本知識。從并充分利用教室每面墻壁,張貼通俗易懂的安全宣傳畫,營造濃厚的教室安全文化,使學生在輕松欣賞中受到了教育。。

二是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努力提升安全氛圍。利用班會活動、活動課、學科滲透等途徑,通過講解、演示和訓練,對學生開展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騙、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還利用學校廣播、黑板報、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宣傳工具及舉行主題班會、講座、安全征文與知識競賽等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學校積極推行一周安全提醒,學校利用周前會議和周一升旗活動時間,小結上周安全工作,強調安全事項。通過“加強節假日對子女監護”的公開信,增強家長的安全意識。通過教育提高廣大學生的安全意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學校要主動、積極與公安、衛生、綜合治理等部門通力合作,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學校組織開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動,如聘請當地派出所所長任法制校長,定期舉行法制教育報告會;聘請交警隊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培訓;聘請衛生防疫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了食品衛生安全教育等。

四是提倡走讀學生步行或從公交車上學,實行結對子上下學。對學生騎車上學情況進行清查,嚴禁學生騎“三無”(無剎車、無鈴、無牌照)自行車上學。

五是建立留守學生專檔。充分發動學校老師和優秀學生干部的作用,開展“一幫一”的結對幫扶活動,主動與留守學生交流、溝通,及時掌握留守學生心理動態,多給他們慰藉,給他們溫暖,讓他們不感到孤獨,加強安全教育,讓他們充當家庭安全員。

六是重視對學生的心理咨詢和疏導工作。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師資的配備、心理輔導室的建設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課的開設等相關工作,大力開展珍惜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進行心理健康咨詢、輔導、跟蹤、干預等機制。近年來,發生的學校事故,追根溯源,絕大多數都是因為學生心理不健康造成的,又大部分是留守學生。學校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心理有障礙學生的排查摸底和疏導工作,建立檔案,對心理疾患的學生要逐個分析研究,提出針對性教育、防范措施、落實工作責任人,以避免不測事件的發生。學校要引導學生塑造健康的心理,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激發學生強有力的安全需要,使其產生安全、珍愛生命的原動力,讓他們明白生命的教訓不要再用生命去驗證。

七是關注新生、畢業生的思想動態。學生別是來自農村的大部分新生,對城市中一切都充滿了好奇,加上明辨是非的能力很弱,經受不住網絡世界的誘惑。學校應加強對新生的管理,隨時掌握新生的心理動態。臨近畢業,可以說是學校安全事故的易發期、高發期,很多問題都暴露出來,學生出走、滋事生非等問題突出。學校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及時做好疏導工作,將事故消除在萌芽之中。同時要努力減輕學生學業負擔和心理負擔,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壓力;要把學生珍惜生命教育列入德育內容,教育學生體悟生命的意義和價值,走好人生之路。

對策之二:加大投入,強化管理,進一步改善學校安全環境

一是要建立健全資金投入機制,鼓勵社會吸收資金,加大學校危房的改造力度,完善校內電、火、吃、住、通道等設施進行改造、改建,進一步改善學校安全環境,讓學生安心,家長放心,社會滿意。二是要調動全校師生開展校內校內安全大排查活動,對校內重點部位、重點時段進行拉網式排查,如開展食品衛生、校舍、消防設施等大檢查。學校應采取物質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辦法,鼓勵學生參與安全,發現隱患,報告隱患。充分發揮學生自主能動性,讓每一名學生樹立主人翁意識,變“要我做”為“我要做”、“我懂得做”、“我能做好”,增強學生自主管理意識,人人擔當安全員,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檔案。為使學校安全工作系統化、科學化、信息化、規范化,做到有據可查,及時整改,及時反饋。學校可以實行印制統一的安全檢查日記、食堂安全工作日記、班級工作日記、巡邏值班日記、重點部位安全檢查登記表、安全隱患排除報告單、集體外出活動安全工作預案、各類案件查處登記表等,由相關人員檢查后記錄,歸類建檔,裝訂成冊,實行安全隱患銷號制。發現一處,登記一處,整改一處,銷號一處。四是要開啟信息交流網絡,及時了解周邊環境的變化,實施動態管理。“謀事在人,成事在天”。學校要加強對周邊環境的了解,借勢謀事,充分利用周邊群眾,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不定時到學校周邊進行走訪,隨時了解學校周邊可能會出現的有礙學校發展的情況;定期走訪校園周邊退休的老教師,了解村民對學校看法,及時搜集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有關信息;暢通信息搜集渠道,鼓勵教師多了解校園周邊環境,多注意觀察校內外環境的變化。

對策之三:強化建設,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制度網絡

一是各校要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簽定安全目標責任書,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要進一步明確學校領導、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學生輔導員在學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職責,細化“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要求,使全體教職員工共同承擔起校園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責任;要按照崗位要求,把教職工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責任的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和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二是要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重點區域和重點時段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寄宿生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制度》、《巡邏制度》、《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別是要落實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有條件的要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由專職保安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按照學校規定查驗來訪人員身份證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防止非教學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入校園;開展校園巡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是要建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學校安全層級管理網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下的分管領導、處室負責人、班主任、任課老師能級管理機制,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將安全保衛工作列入各有關處室、班級的目標考核內容,并進行認真考核,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是要嚴格實行安全工作報告制度。一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制度。發生安全事故,一定要按規定、按程序層層及時上報有關信息,決不允許瞞報、謊報或不及時上報,學校要本著“先控制、后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立即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保衛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二是外出活動的報批制度。必要的校外活動,對增長學生見識,陶冶情操,培養學生團結協作精神,提升獨立生活能力等大有好處,校外活動除了要堅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則外,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安全負責人。

五是要建立健全家校聯合管理機制。成立家校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學校包括安全在內的管理工作,聽取、接受、采納學生家長的意見或建議,延伸學生管理范圍,拓展管理層面。學校除了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管理,還應與家長聯系,加強學生校外安全管理,隨時掌握學生動態,真正做到學生管理不斷檔、不空位、不脫節。

第2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4月21日《人民日報》)

第3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一、為什么說生產經營單位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主體?

在《條例》所明確的相關主體中,生產經營單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作為較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其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相關的內容就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17條的規定。因此,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條例》還規定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內容,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事故報告及補報的時限與程序。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的內容。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報告的要求。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兩條的內容。如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事故的處置中要注意保護現場。如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配合、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如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組織事故調查。如第十九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采取措施抓好落實,如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4)公布事故處理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六、《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要承擔哪些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中。具體可以從兩個層面看:

(一)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有以下十五種情況之一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能被處于以下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即(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即《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主要有六條: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安全生產投入;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有上述情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事故發生單位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與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有關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條六種情況之一的(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 OO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 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歉: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七、《條例》中有關規定所說的“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負有責任”主要是指哪些情況?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責任”,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操作規程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3、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5、不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6、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及礦山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安全的資格。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8、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9、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1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證書而上崗的。

12、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13、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1 4、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1 5、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1 6、生產經營單位沒按規定對生產安全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測并確保正常運行的。

1 7、不按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應急措施及監控的。

1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通道情況。

1 9、生產經營單位對爆破、吊裝與交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

20、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監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對承包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沒有專門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安全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第4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2020年第三季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形勢風險分析評估報告

一、基本情況

我縣共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29家,其中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企業6家;三類醫療器械零售企業23家,二類備案醫療器械經營企業13家,網絡銷售企業0家,鄉鎮以上醫療機構42家。

第三季度,共出動執法人員40人次,檢查無菌和植入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3家次,使用單位10家次。

二、存在的問題和風險

醫療器械經營環節:

1、企業不能定期開展有效的醫療器械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培訓,相關人員不熟悉醫療器械法律法規,培訓檔案不齊全。

2、關鍵崗位人員不能在崗履職指導企業從業人員開展醫療器械經營活動,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時有發生。

3、部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零庫存經營,經營場所和倉庫經常無人值班,實施有效的日常監管難度較大。

4、企業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上報制度執行不好,多數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突破零報告。

醫療器械使用環節:

1、個別醫療機構無專或兼職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員及未建立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

2、部分醫療機構未完全按醫療器械溫濕度要求分類貯存;溫濕度記錄不全或記錄不真實。

3、少數鄉鎮醫療機構不重視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報告制度落實不到位,不能及時發現并積極上報。

三、安全風險存在的原因分析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一是企業的負責人只重視經營,不重視質量管理,缺乏對法律法規的敬畏,沒有認識到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對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識僅停留在表面上,執行流于形式;二是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各崗位人員不能在崗發揮應有作用;三是有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對象都是醫療機構,醫院需要購進多少醫療器械,企業就采購多少,企業倉庫基本沒有庫存,對企業的監管難度較大;四是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不重視搜集所銷售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雖然都注冊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很少有企業上報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一是一些醫療機構不重視學習培訓醫療器械基礎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沒能認真核查本單位庫存的醫療器械儲存的溫濕度,并分類存放;二是有的存放低溫冷藏醫療器械的設施沒有溫濕度監測設備,有的沒有溫濕度記錄或記錄不全,溫濕度超標也不能及時采取措施,監測溫濕度流于形式;三是部分醫療機構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不夠重視,臨床上出現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不能及時搜集上報。

四、下一步打算

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一是重點檢查超范圍經營、不按要求貯藏陳列醫療器械、關鍵崗位人員不在職在崗等行為;二是醫療機構非法渠道購進醫療器械、未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的貯藏要求儲存等行為;三是嚴厲打擊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四是進一步落實企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督促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風險防控管理;五是多渠道、多形式的開展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教育活動,增強企業法制意識和質量責任意識,提高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自律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

第5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縣人大常委會:

現將經縣××屆人大××次會議票選確定的“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民生實事項目辦理進展情況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年度目標

實施×個鄉鎮、×個街道的×個村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

二、進展情況

××年度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由縣水利局打捆上報省水利廳、財政廳,納入××年度省財政切塊支持項目。項目惠及×個鄉鎮、×個街道共×個行政村,受益人口××萬,概算總投資××萬元。項目由各鄉鎮(街道)擔任業主,監理單位由水利局打捆招標,由××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標監理,水利局技術人員全過程監督、提供技術服務并督促各項目業主建設進度,目前工程總體推進較為順利。截至××月底,共完成投資××萬元,完成項目總體形象進度××%。目前已通過驗收村×個,完工或基本完工×個(基本完工的主要在安裝水表、××等),其余××個村,完成進度××%以上,力爭××月底前全部完工。

三、存在問題

項目后續管理有待加強。項目建成的個別村存在未落實管護人員、規范水費收繳制度及定期對水池、取水堰壩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等問題,鄉鎮、村級主體責任仍需進一步加強。

四、下步打算

(一)督促未完工項目緊抓工程進度,力爭××月底前全部完工,同時對已完工的村盡快開展驗收工作。

(二)加強農村供水后續運維管理。根據省里提出的“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專業化管理、準市場運營”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以及我縣出臺的《××縣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推進新組建××縣水利工程運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待國企改革公司正式掛牌成立后,擬由其中一家公司負責全縣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質檢測、制水、凈水、紫外線消毒等技術要求高的設備的運維管理。由各行政村負責水費收繳等日常管理,由鄉鎮(街道)負責地方政府監督。

××縣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

××縣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項目進度表

(數據截至: ××年×月×日)

序號

鄉鎮(街道)

行政村        

目前進度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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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一)目的

為建立健全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運行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將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對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個環節,要建立、完善預警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3、全市統一領導,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嚴格履行各自職責,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反應及時、運轉高效。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應,準確決策,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有效開展應急工作。

(三)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等法規和文件制定。

(四)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的重大事件。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

二、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一)市應急指揮組織及其職責

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由天長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統一指揮。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制定應急預案;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系統和保障體系;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審議批準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應急處理,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組織開展應急處理的宣傳和教育以及食品生產、流通、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用餐等造成學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以及應急處理工作。

*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鑒定等工作。

監察局負責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行政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進行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財政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

農委負責組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動植物檢疫與技術鑒定等工作。

衛生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和技術支持,依法開展對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開展流通、經營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依法開展對生豬定點屠宰和酒類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環保局負責對因環境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處理及環境監測。

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品藥品協管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臨時應急處理工作。

(二)應急處理小組職責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組、醫療救治組、案件查辦組、專家咨詢組、綜合組。

1、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的性質和程度,按照職能界定,由相應部門牽頭開展工作。其職責是: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2、事故處理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查封扣押造成事故物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3、醫療救治組由衛生局牽頭組成。其職責:組織協調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辦組由*局牽頭組成。其職責:迅速偵辦案件,追蹤源頭,查處違法當事人。

5、專家咨詢組由事故調查處理組的主要牽頭單位和有關部門組成。其職責: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術幫助。

6、綜合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成。其職責是匯總信息,報告、通報有關情況。

三、預警和預警機制

(一)建立監測系統

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農委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質監、工商、衛生、商務和食品藥品監管等5個部門聯合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食品綜合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

(二)預警機制與支持

農業、教育、衛生、環保、工商、質監、商務、鄉鎮食品藥品協管辦、食品藥品監管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系統,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對食品安全事故風險及時預警,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當地政府食品藥品協管辦、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下級向上級報告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⑴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和政府相關部門;

⑵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⑶食品檢驗機構及學校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⑷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⑸消費者。

4、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⑴初次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⑵階段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⑶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⑷報告時間要求。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報告;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報告。

(四)通報制度

有關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經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后,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

(五)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或者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或直接調查處理舉報事項。

四、善后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廢棄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五、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平臺,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和通報等工作。

(二)人員保障

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三)物質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各部門應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

(四)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機構承擔。

(五)資金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資金由市財政局保障。

(六)演習演練

市直有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第7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1.1工作目的

為全面履行政府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規范應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我縣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切實提高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省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府發[20*]2號),制訂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按國家專項預案的規定執行,見附錄8.1。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則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則,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根據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堅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可能引發和已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2.1.1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根據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建議和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需要,啟動應急預案和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縣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縣衛生局局長、縣農業局局長、縣工商局局長、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1.2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衛生局、縣經貿委、縣教育局、縣*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農業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環保局、縣商業局等。

2.1.3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根據本預案,統一組織、指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制訂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3)審議批準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4)及時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情況,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

(5)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2.1.4成員單位職責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該辦公室各項職責;擬訂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統一對外信息口徑。

縣衛生局負責突發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病員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依法開展對食物中毒的衛生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經貿委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協調。

縣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

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對由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遵守和執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的問題,查處違紀行為。

縣教育局負責協助衛生局等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縣工商局依法開展食品流通環節造成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質監局依法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因污染環境造成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對污染物的處置工作,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縣商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參與屠宰加工環節以及流通領域中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供銷社負責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供應工作。

縣糧食局負責做好糧食的儲備、供應工作。

2.1.5辦公室

(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指揮部下設的辦事機構,縣應急指揮部啟動后,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開展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成員單位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的負責同志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旦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2)辦公室職責

a.執行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決定和指示,具體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b.檢查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c.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d.向縣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e.對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f.完成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1.6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及職責

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給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給縣應急指揮部。

(1)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可由縣農業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局等部門負責,并明確其中最直接相關的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2)事故處理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3)醫療救治組

由縣衛生局負責,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明確應急措施。

(4)案件查辦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負責,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部門查處。

(5)專家咨詢組

由縣衛生局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信息組

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委宣傳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新聞報道。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有關信息的監控、管理工作。對出現的歪曲性報道或謠言,組織駁斥澄清。在發生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時,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

2.2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機構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全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管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問題;負責全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系統

建立全縣統一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突發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縣農業局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檢測信息。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衛生局和縣食品藥品監管局4個部門聯合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3.2預警系統

3.2.1加強日常監管

縣衛生局、縣經貿委、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農業局、縣環保局、縣教育局、縣商業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全縣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保障預警系統的有效運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初步確定預警級別、擬訂處理措施,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信息的建議。

縣應急委員會負責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并及時報告市應急管理辦公室。

預警后,各成員單位按照縣應急處理指揮部的預警決定和各自職責,迅速開展應急準備工作。

3.2.2建立通報制度

(1)通報范圍

a.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

c.出現死亡病例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a.縣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

b.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及時向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c.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通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縣應急委員會批準,由縣政府指定的部門及時上報省、市政府、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新聞通報

對已經發生的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及時上報縣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委宣傳部負責對外,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外,按《*市突發公共事故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處理。

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外,按《*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處理。

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外,按《國家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處理。

3.2.3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縣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2.4應急準備和預防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對有關部門以及各地報告的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并及時通報縣政府有關部門,必要時召開會議,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研究防控措施。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縣應急指揮部,向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和專家通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3報告制度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包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系統,信息報告和通報體系,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系統等。

3.3.1報告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

(3)出現死亡病例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3.3.2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報告。

3.3.3下級向上級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3.3.4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3.5責任報告人

(1)鄉(鎮)人民政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4)醫務工作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6報告時限要求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報告單位、個人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2小時內)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出初次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

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接到下級關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立即按預案規定著手處理。

3.3.7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可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

3.3.8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總結報告

包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

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應急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

Ⅲ級應急響應由市應急委員會組織實施。

Ⅳ級應急響應由縣應急委員會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縣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由縣人民政府及時報請市應急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對上級部署的應急救援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配合并認真貫徹落實,杜絕地方保護主義。

4.1.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Ⅱ級)

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協調轄區內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4.1.2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人民政府或者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4.1.3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1)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縣人民政府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建議,啟動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2)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急響應

接到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縣級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程序,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情況;有關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1.4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推移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響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Ⅱ級響應后,在國家、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縣應急委員會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國家、省、市應急指揮部指導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進入Ⅲ級響應后,縣應急指揮部根據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進入Ⅳ級響應后,縣應急指揮部根據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建議和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啟動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對于發生在縣內一些特殊領域或者跨領域、跨縣(市、區)的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縣應急指揮部認為必要時,應向市應急指揮部請求組織、協調和救援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置,組織開展應急求援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4.4應急響應終結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由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縣應急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在參加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期間,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單位的人員由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適當的補助。

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造成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總結報告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抄報上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經過,調查處理概況,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醫療救治情況、損失和傷亡情況,所造成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分析事件產生的原因,明確責任者的責任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今后應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進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評估應急預案在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針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地方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縣政府有關部門。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承擔突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

對可能性或已經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嚴格實行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的原則,對媒體的信息,應當經縣應急指揮部審核同意后,向社會;未經審核同意,不得。

6.2通信保障

參與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縣直(駐縣)部門(單位)、應急專業隊伍以及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明確帶班領導;確保1部專用固定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配備專用的電腦及其打印機等附件、傳真等辦公設備。

6.3醫療保障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相應級別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發生地的醫療機構應立即按照預案的要求,組織救治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工作。縣衛生局根據事態發展狀況,及時組織有關醫療專家進行救治,必要時及時向上級請求支援。

6.4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突發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6.5技術保障

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受委托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6物資保障

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

6.7經費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應保障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

縣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業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經費,保障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經費。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經費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經縣財政審核后,按規定程序撥付。處置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經費主要用于: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設、人員培訓、日常運作和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科研和成果轉化、預案維護、演習演練、監督檢查等工作所需資金等。

突發食品安全財政應急保障經費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縣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財政應急保障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6.8演習演練

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應急演習演練結束后,鄉(鎮)政府和參加演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演練進行全面的總結和評價,及時完善應急預案。

6.9宣傳培訓

第8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導和規范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確保全縣人民生命安全,按照“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特制定本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一、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抓不懈

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預測,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組織實施分級監控、分級管理。

(三)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應立即作出反應,在及時上報上級政府和部門的同時,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科學管理加強協作

要依靠科學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真正做到守土有責、恪盡職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

二、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所稱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經營、消費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重大傷亡、眾多人數患病或者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重大危害的情況,即《西充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辦法》所界定的范圍。

三、組織領導及工作任務

縣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縣長領導并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食品藥品、衛生、工商、質監、畜牧、農業、經濟、商務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組織建立和管理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家庫;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評估;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和應急處理措施。

(二)履行值守應急,負責全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

(三)組織編制、修訂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檢查鄉、鎮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四)組織西充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五)協調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六)適時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

(七)負責組織完成應急指揮部的其它日常工作。

四、應急機構設置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警戒保衛、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理、事故調查五個工作小組。

(一)警戒保衛組:由縣公安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營救受害人員;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開展對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等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二)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建立穩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隊伍;制定急救處置預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搶救及時處置恰當;人員傷亡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時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人員搶救工作的進展情況。

(三)后勤保障組:由縣經濟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經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事故性質,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安排應急藥品和物資的統籌調度與調撥,保證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

(四)善后處理組:由事故發生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民政、勞動保障、保險等部門,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善后處理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并及時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善后處理情況和動態。

(五)事故調查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部門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并及時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調查情況。

各工作組的參與部門,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和各成員單位職責確定。其它部門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按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配合、支持。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評估

(一)監督管理

縣政府辦公室、經濟、商務、財政、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糧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堅持日常監管與突擊檢查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方針,按照國務院分工規定,加強對重點食品、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誠信體系,大力促進企業誠信建設。

(二)事故報告

建立健全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商務、財政、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糧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報告系統,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建立本系統信息網絡體系和監控點。重大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部門應于2小時內以文字形式向縣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向縣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報告。

(三)事故評估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食品安全專家或責成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構赴現場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事故的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進行科學的評估與確認。

(四)事故通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發生的報性質與范圍等情況,及時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事故發生情況。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五)應急預案的啟動

經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評估確認,對符合本預案適用范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六、事故應急措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在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以控制事態的發展。

(二)應急預案啟動后,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各工作組應當根據本預案所規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職責,緊急調集應急處理隊伍、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施、設備,組織實施各項應急處理救援措施,并隨時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三)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相關部門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未發生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調度,積極按要求協助事故發生地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對拒不執行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安排調度,影響應急處置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應急預案啟動后,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七、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信息,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八、應急保障

(一)人員保障

1、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參加事故處理,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與對有關部門、單位的食品安全重點環節、重點領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與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加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建立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家庫,為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參與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綜合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3、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建立應急醫療衛生隊伍和醫療救治網絡,加強應急處理相關知識與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二)物資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三)信息保障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健全信息報告系統,確保信息24小時暢通。

九、其它事項

第9篇: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職業中學發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一)學校(幼兒園)的建筑物倒塌及走廊、通道、樓梯道擁擠造成學生傷亡的事故;

(二)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學校(幼兒園)師生發生的集體急性中毒事故;

(五)發生的造成師生傷亡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學校(幼兒園)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的學校安全事故;

(八)學校(幼兒園)發生暴力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大群體性傳染性疾病等事件;

(十)學校發生的學生重特大溺水死亡事故;

(十一)校外集體活動、集會、演出等發生師生傷亡的事故;

(十二)一年一度的高考、中考等大型考試活動中發生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

二、實施原則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旬陽縣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組織指揮下和旬陽縣教育局特重大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重大安全事故搶救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縣教育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實施;各學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啟動應急預案。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理指揮機構及職責

縣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縣教育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紀檢書記、考試管理中心主任、政府教育督導室、督學任副組長。成員由各股辦、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教育股長、行政股長、人事股長、計財股長、督導室負責人分別任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教育辦主任、各級各類學校校長(幼兒園長)為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責任人,直接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現場保護等前期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督促指導縣直學校(幼兒園)和鄉鎮教育辦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定期指導預案的演練;

(三)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時,快速向縣委、縣政府、市教育局匯報并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及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

(四)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快速開展現場安全保衛,事故區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會治安。

(五)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事故現場。

(六)組織有關學校、幼兒園和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快速開展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八)配合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九)做好傷亡師生家屬的善后、安撫工作。

(十)大型考試活動,有突發性的苗頭,要加強對事件的嚴密監控。若校內出現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及其股辦室要及時深入事發學校,現場指揮,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

(一)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在第一時間迅速將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的真實情況分別報告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縣教育局值班電話:

(二)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類別,發生時間和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四)縣教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報告后,除了向局長報告外,須立即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報告,同時報縣委辦室和報市教育局、縣安監局和相關部門。并根據重特大事故的實際情況,請公安、消防、衛生監督、環保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進行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發生后的對策和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教育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啟動實施應急預案,并隨時將搶險情況和應急處理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教育局。

(二)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立即請交通、水電、電信等公共設施管理部門快速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訊等設施。

(三)請公安、交警加強事故現場保護。請衛生部門第一時間派出醫務人員搶救傷員,并做好事故現場的防疫工作。

(四)事故發生后,各學校黨政領導、幼兒園園長要親自掛帥,組織有效的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做好全體師生的思想穩定工作。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及要求

(一)各鄉鎮教育辦、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各民辦教育機構要牢牢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把安全工作作為學校當前和今后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好。要建立健全學校、幼兒園各項安全制度。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部門安全工作職責,并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各鄉鎮教育辦要加強對所屬村小、教學點的安全管理,經常性地檢查督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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