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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屬主體執法還是非主體執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監察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樓頂一大型廣告牌存在事故隱患。監察支隊立即派員到現場,經檢查發現舉報屬實,廣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監察支隊確定立案調查取證。隨后下達了責令改正文書,并要求進行安全評估。整改到期后,監察支隊對事故隱患消除情況進行復查,發現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進行安全評估。經研究決定,監察支隊下達了強制性拆除的執法文書。
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廣告牌的管理屬市政部門,安監部門進行檢查并下達改正文書的行為屬于越權執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廣告牌的設立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安監部門對廣告牌存在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查處是法定職權,不屬于越權執法。
【評析】
該案件分歧的焦點是,該執法行為屬于主體執法還是非主體執法?是否屬于主體執法的關鍵是廣告牌的設立是否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據調查,該廣告牌設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屬于經營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某市監察支隊依法查處廣告牌事故隱患,屬法定職權。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監察支隊查處出租廣告牌存在的事故隱患,權責法定。因此,在執法監察工作中,要以單位從事活動的性質確定是否屬執法檢查的范圍,不因單位管理機構的屬性確定是否屬執法檢查的范圍,是本案留下的啟示。
案例二
再議越位處罰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監局監察支隊,在對一化工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隊伍的安全防護用具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隨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建安條例》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之后進行復查時發現逾期未改,下達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5萬元處罰,建筑施工隊伍不服處罰,申請聽證。聽證結果撤銷該次行政處罰。
【評析】
施工隊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安條例》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所以安監部門依據《建安條例》給予施工隊伍處罰不當。
實施處罰的安監局認為有三點依據可以給予處罰:
一、《建安條例》是《安全生產法》的配套法規,安監部門是該法規的執法主體之一。其總則第一條已經明確說明,“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可見。《建安條例》并沒只根據《建筑法》制定,也未規定執法主體只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建安條例》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安監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建安條例》的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權限屬安監部門。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法定職權決定。”
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的有關行業的安全管理條例,安監部門不一定是必然的執法主體,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例如《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在第一條中同樣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但安監部門并不是《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處罰主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明確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煤炭局卻不是該條例的執法主體。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適用《建安條例》中的某些條款(比如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但并不代表我們就是整部《建安條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況且,我國在行政處罰中,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實行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對同一環節不允許也不可能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相同處罰權的執法主體,以避免職能交叉。
《建安條例》中對安監機關的職責規定是“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是前置條件,限制了安監機關的職責權限。即《安全生產法》有條文規定的,我們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安全生產法》中沒有規定的,我們不能執行實施行政處罰。我們安監部門能適用的條款主要體現在《安全生產法》及明確由安監部門行使監管權和處罰權的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就涉及安監、交通、質監、公安、環保等多個執法主體,而安監部門不可能適用該條例中所有處罰條款。
全市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目標是:
⒈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安全檢查標準》(),建筑企業施工現場合格率達到。其中一二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以上;三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以上。
⒉依據《遼寧省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樹立個以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樣板施工現場,帶動本地區建筑施工現場達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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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杜絕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淘汰的吊車。
⒋死亡事故結案率達到。
⒌建筑工程事故百億元產值死亡率控制在人以內,減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級以上重大事故發生,杜絕特大傷亡事故。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x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
××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年在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
擬于××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建筑和工程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條例》和建設部制定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版權所有!》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新工人及工人轉崗工作培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同時,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六、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多發事故和突出問題
××年專項整治的重點在制度建設,完善建立安全技術方案論證,在嚴格執行標準和技術方案,重點環節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強調各方責任的落實,重點落實審批、驗收、檢查等責任制度。二是看有沒有方案,對土石方開挖、深基坑支護、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裝、腳手架工程等技術方案是否有論證、審查,論證審查的技術方案不得擅自隨意變動。三是施工、監理嚴格驗收檢查,特別是在重點環節、重點內容上進行重點監控,確保標準規范的落實。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它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信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關鍵詞:市政;公用工程;安全;因素;管理對策
Abstract: the safety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need municipal management personnel due diligence, and put the collective interests, the worker's life safety in the first place, dealing with the production and safety, the benefit relationship, an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duction safe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municipal utility engineering safety factor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municipal utilities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municipal; Utilities; Security; Factor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L37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 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投資大幅上升, 特別是大型的道路、橋梁、排水、污水處理廠站、垃圾填埋場、煤氣廠站、自來水廠站、隧道工程日益增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難度加大。在當前建設系統安全形勢嚴峻, 建設施工安全生產事故不斷, 尤其是重大死亡事故呈上升趨勢的情況下, 市政建設工程安全形勢亦不容樂觀。
一、影響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的因素
1、施工隊伍安全管理水平低、施工人員綜合素質差
市政公用工程最初的建設項目多以道路為主, 所涉及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種類相對較少, 長期以來在施工現場形成了重質量、重生產、輕安全的情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各級施工人員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等安全標準存在不熟悉、不了解的現象, 甚至安全員對各類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也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 這直接導致現場安全管理不夠深入, 安全檢查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使得安全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消除或制止, 最終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差也是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一個重要因素。施工企業為獲得承包工程, 惡性競爭, 低價中標后又分包或層層轉包的情況時有發生。施工企業不穩定, 經常使用臨時性員工, 使得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持續性、系統性和有效性得不到落實。
2、對安全教育缺乏重視, 落實不足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普遍存在安全教育落實不足。包括現行法律法規、企業安生生產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 現場安全防護知識培訓, 班前安全技術交底等企業三級安全教育臺帳教育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 但具體落實還遠遠不夠。對安全生產存在著“說起來重要, 做起來次要, 忙起來不要” 的現象。
3、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核落實不到位
部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存在漏簽、代簽現象, 沒有做到明確企業、項目部、班組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 沒有層層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特別是對專業分包方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監管。實施過程中亦缺乏必要的考核落實, 直接導致了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不健全與安全生產制度的不完善。
4、施工企業對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投入不夠
部分施工企業沒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不設立專職安全員。存在著重質量輕安全, 重效益輕管理, 重事故后的分析處理, 輕安全生產隱患管理的現象。對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投入不夠, 導致安全生產隱患的出現。
5、文明施工水平低。
目前, 施工現場敞開式施工, 場內臟、亂、差, 施工便道坑洼不平影響通行以及造成的揚塵污染, 污水橫流已經成為了市民對市政公用工地產生投訴的主要原因。同時, 一些工地內工棚簡陋、住宿條件惡劣對施工人員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一定損害。而在這方面, 施工企業更多的是推卸責任, 不從根本上找原因, 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長期以來,形成了文明施工缺乏手段、管理水平低下的局面。另外, 通訊、電力、綠化等配套施工對道路建設文明施工所造成的影響是極其巨大的。由于一貫“我行我素”, 通訊、電力、綠化施工隊伍的文明施工水平可想而知。“彩條布、腳手片”比比皆是,建筑材料亂堆亂放隨處可見。目前, 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職責中并未包括對上述配套項目的管理, 同樣, 這些配套項目也從未納入報監管理和行政考核的范疇, 對其安全監管成了一大難題。
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的管理對策
1、建立安全管理部門
一個企業的不能盲目的抓生產,抓業績而輕視安全問題,企業應該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的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安全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各種安全規范落實到位,在公用工程的啟動、建造過程中對各個環節進行安全條件監督和檢查工作,確保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努力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發揮安全管理部門的功能,對各種安全隱患問題,進行總結、歸類,找出規律,研究相應的應對策略,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對于申請公用工程的建造企業,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制度進行嚴格的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不合格企業擅自進行施工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要按照相關條例依法予以懲罰。對于合格企業也要進行跟蹤調查,對施工過程的安全條件進行調查,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要認真調查,根據嚴重后果依照安全條例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企業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要有效的整頓各項設施,并經過安全審查部門的嚴格審核,安全條件達標才能再次申請生產許可證。
3、加強員工的安全知識培訓
要成為一個安全生產合格的企業,企業負責人需調動廣大員工的力量,每位員工具備豐富的安全生產知識,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條例進行施工,每一個工程項目的都將安全順利的完成。所以企業負責人要組織相關培訓人員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特別是對于一些文化知識低的一些人員,危險系數高的一線操作人員,要花費充足的人力和財力進行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縱技能,對于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給予入職考慮,按照安全生產條例不得私自招聘不經過任何安全生產培訓的員工。
4、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對于安全生產問題,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法律,如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于違反安全生產條例的處罰措施依照后果的嚴重程度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該法律的頒布一方面對公用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了法律的規范,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便有法可依,帶來了管理的便利,對于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的形成也都有重要意義。管理部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監督策略,如對一些工程企業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外,可以利用網絡媒體向公眾曝光,使違規企業能夠吸取教訓,承擔違規付出的代價,同時對于其他同行也能起到警示的效果,使這些企業開始重視安全生產,逐漸的改變觀念,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抓工程質量、進度的同時抓安全生產。
5、規范現場各施工隊伍安全生產行為。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了道路、橋梁、排水、隧道等多種類型, 加上地理環境和客觀條件的限制以及經濟性角度的考慮, 對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勢必難以適應, 因此, 需要根據有關標準結合實際情況, 完善安全生產要求。同時, 對于通訊、電力、綠化等配套施工隊伍必須合理列入管理范疇, 明確實施細則。要保證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必須確保施工區域內所有作業隊伍的安全行為受控。
6、完善文明施工管理體系。
受市政施工開放性的影響, 圍墻式的管理并不適宜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城區、郊區、城郊結合部、交通繁忙地段等不同區塊的文明施工難度都有所不同, 文明施工的好壞也間接反映了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現有的規范基本上是“一視同仁”,這不僅不利于管理, 也會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文明施工企業的逆反心態。因此, 我認為現有的管理辦法的修訂是完善文明施工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
7、建立PDCAP系統。
安全管理要求不斷提高, 其實質也是PDCA循環的正確運用。計劃、實施、檢查、整改的同時,必須增加考核和處罰, 也就是PDCAP系統。通過對施工企業、施工項目、項目經理的PDCAP管理系統, 實施對施工企業的縱深管理, 確保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綜上所述,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需要管理人員盡職盡責,切實把集體利益、職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確處理生產與安全、效益的關系,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復雜而意義重大,需要管理者不斷進行經驗的總結和研究,使安全生產落實到工程建造的各個環節,最終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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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理、安全、控制
隨著建筑行業體制改革的發展及深入,建設管理制度的全面推廣,參與建設工程的各參建單位都已經認識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僅是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保障,也是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和發揮投資效益的基礎。為此,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頒布第393號令通過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并于2004年2月1 日起實施。隨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安全監理工作成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質量、進度、投資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目標控制體系,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以合同條款的形式予以明確。隨著安全監理的加入,擴大了監理的業務范圍,增加了監理單位的責、權和應履行的義務。
一、學習條例.充分認識安全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個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行政法規:
《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條例》第16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上述規定明確地表達了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責任,使監理工作在原來的“質量、進度、投資”三控制,“合同、信息”兩管理,組織協調的基礎上,增加了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這就要求監理人員不斷提高水平具備承擔安全監理責任的能力。
二、查找原因,確認安全事故的主要成因
施工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安全意識不強;操作人員行為不安全;技術不規范;生產環境不良;材料、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等。分析可知造成安全事故的關鍵是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解決相關因素后,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的概率將降低或者避免。
三、方案先行、預控為主,嚴把監理審核關
監理人員以“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唯一原則,以熟知的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知識及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如:
1.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是否符合現行標準,抽查相關人員上崗證書及教育培訓記錄,抽查施工現場,審核施工單位資質與施工項目范圍是否相符;
2.檢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確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督促施工單位控制分包單位的資質及人員資格,制定相應分包單位管理制度;
4.抽查施工單位對安全設施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的控制要求,抽查生產許可證及相關資料。
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方案”、監控項目安全技術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1)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危險源識別、評價,對重大危險源制訂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
(2)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結合項目的實際及危險源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應有針對性并切實可行,施工組織設計應經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核;
(3)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要求其具有針對性及可行性,要求針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應進行必要的計算及專家論證,要求施工單位對方案進行交底、檢查及驗收;
(4)抽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封閉并將書面交底記錄報監理單位備案;
6. 監控施工單位對現場的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及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
(1)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安裝、驗收、檢測、使用、保養維護等制度,購置設備應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租賃設備的應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并向監理單位備案;
(2)審核施工單位拆裝大型起重設備的專項方案,拆裝單位的資質及人員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驗收及交接并向監理單位備案,定期的檢測及維修應符合有關規定;
(3)審核施工單位對現場的平面布置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是否規范、有效;
(4)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是全面的、連續性的,一旦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以監理工程師通知等形式書面向施工單位(抄送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落實整改工作,力求盡可能地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制止施工單位違章作業,必要時下達停工令。
關鍵詞:安全監管;監理工作 ;建筑工程 ;安全管理
Abstract:Current,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but the construction accidents do not fall high,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the management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As management department, should closely around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core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 requirements,check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parties perform" Regulations" of the situation, as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enterprise indispensable one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the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personnel distribution line, not only to expand and enrich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force, greatly improves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quantity bedding face is wide, safety regulation is not in place, monitoring of major hazard source and inadequate situation and status.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work, will effectively build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second line of defense.
Keywords:Safety supervision;Supervision work;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3-0020-02
當前,我國建筑業發展迅猛,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據統計,2011年,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仍然比較大,隨著我國建筑業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建設各方行為主體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也對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管理部門,應緊緊圍繞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要求,檢查各方責任主體執行《條例》的情況,通過“實物監督向行為監督”的轉變,把施工現場安全評價與日常管理水平掛鉤,把安全生產水平與市場信譽掛鉤,讓企業真正負起安全生產的責任來。 監理企業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責任主體之一,在工程建設安全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支龐大的監管隊伍,無論對項目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還是安全管理都起到極大的監管作用。特別在安全管理方面,監理人員分布到各施工現場一線,不僅壯大和充實了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力量,大大彌補和改善了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人員不足,工程監管量大面廣,安全監管不到位,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力的局面和狀況。同時還應借助他們在施工現場的監管和督查,有效地控制各類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排查和整改。現就如何在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突出監理管理作用,構筑安全管理的第二道防線淺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監理企業安全責任意識,轉變安全監管理念
現在我國大部分工程建設已實施建設監理,但由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夠,在施工安全的監理工作上往往只注重了施工質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忽略了把安全監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監控。這種現狀,一方面與長期無監理意識有關,另一方面是由于現場監理人員安全監理工作相關業務知識的缺乏,制約了他們更好地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工作。因此,在施工安全環境上監控的效果未能充分發揮出來,使施工現場因違章指揮、聲音作業等原因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二、建筑工程中監理單位應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和任務
1.安全監理工作是受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授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協助擬定安全生產協議書,審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監理施工企業對已通過審查批準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2.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和設備,如必需的大型施工機械和材料等,確保其各項安全措施檢驗合格。
3.安全監理人員要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理,制定項目安全監理的職責并逐項執行。
4.安全監理要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的杜絕各類不安全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性事件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時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 行調查分析。
三、監理單位如何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
1.在編制監理規劃時把安全監理方案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納入進去,制定專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編制安全監理方案和細則時必須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要求。在中型項目以上工程建立以總監理工程師為組長的安全監理組織機構,下屬有土建工程、水電工程等安全監理工程師;小型項目就是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安全監理工作。
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審查總包單位、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要求施工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施工報送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要求施工方在施工作業前編制好,對其中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對需要修改的安全措施計劃,須再經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部分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安全技術保障體系,責任人落實到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種特種工程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2)監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3)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管理措施;(4)現場消防器材的準備及防火措施;(5)急救器材的準備及安全事故急救預案制定的措施;(6)各種起重設備、施工機械和用電設施是否合格;(7)對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大型機械設備的裝拆、起重吊裝等專項方案符合規范要求;(8)施工現場辦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廁所等的臨時設施是否達到要求,施工現場、道路及照明等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施工階段安全監理工作
現場監理人員在安全監理工作中,應以安全監理規劃及細則為指導,認真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和施工專項方案的落實情況,在施工階段監理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已經通過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措施組織施工。
2.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時停工令并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定期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不定期抽查現場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檢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電梯、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等大型施工機械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等安全設施的驗收備案情況。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檢驗、驗收、備案,以及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下達暫停使用指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性事件時,應當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及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當前形勢下,如何充分發揮監理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協調作用
(一)加強思想教育,使監理單位和人員充分認識到加強安全監理的重要性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這就意味著工程監理單位在施工安全中必將承擔越來越重的責任,并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真正地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的安全生產法規、規范和標準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確保施工現場人與物的安全,有效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努力控制和減少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為和諧社會的建設做貢獻,已成為安全監理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二)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培訓教育
每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都會遇到安全監理工作方面的細節問題,要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工作,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能。以及各類機械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等。這樣才能在施工安全監理工作中對施工作業危險點所采取的預防措施進行預控。才能有效根據工程的專業特點對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切實搞好自控,真正達到對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控制。安全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監理在施工現場會遇到許多安全細節問題而往往不能得心應手地處理好,甚至事故隱患存在卻不能及時發現、排除,其原因就是現場監理人員缺乏相關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因此,必須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培訓和教育,這樣才能很好地完成現場的安全監理工作。
(三)安全監管部門要給予監理安全工作充分的支持
按照《條例》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密切聯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定期召開安全監理會議,不定期進行安全施工專項檢查,定期抽查工程項目部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情況。認真、及時、如實地記錄監理日記和安全旁站、巡視記錄,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以工作聯系單、監理通知、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形式明確下來,嚴格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和落實。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有關安全監管主管部門報告,以履行監理職責。作為安全監督機構一定要給予監理安全工作充分的支持,同時在日常巡查和檢查中要按《條例》的要求檢查監理是否履職到位,對沒有履職的監理應進行嚴肅處理,使監理做到懂安全又管安全,構筑起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二道防線。
總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系統工作。安全監督單位普遍存在機構編制較少,經費緊張等問題,要做的工作比較多,我們相信在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同時,充分調動監理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一定會極大緩解我們監管工作的壓力,開創一個和諧的安全生產新局面,為我國建筑業又好又快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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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新國.步向義.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用手冊,2009.
認真貫徹十六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安全發展觀統領全局,以建設“平安海鹽”和貫徹落實《*省安全生產條例》為主線,深化整治,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基層基礎,加強源頭管理,逐步提高全社會的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加強安全生產法治和隊伍建設,積極探索依法監管、長效管理新機制,努力實現全縣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
總體目標:不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控制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確保安全生產各項目標控制在市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以內,實現事故總量、事故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零增長。
總體思路:圍繞依法行政、強化監管“一條主線”,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二個體系”,構建基層安全監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三個網絡”,努力實現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安全監管手段和措施進一步完善,基層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進一步提高
圍繞上述目標和思路,今年重點抓好以下八個方面工作:
(一)突出核心工作,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為重點,完善全社會安全責任體系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職”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落實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完善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領導責任體系。深化細化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辦法,努力形成責任到位、管理有序、獎懲分明的責任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
強化企業和其他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依據《*省安全生產條例》,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考核要求“三完善三落實”工作,建成包括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大力推廣平安企業創建等先進經驗,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健全聯動機制,以全社會共同參與為重點,推進齊抓共管工作
安全生產是全社會工程,綜合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聯動機制:
一是繼續發揮好縣安委會、防火委和道路交通委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職能,健全工作機制,堅持季度例會制度,分析形勢、交流經驗、明確任務,共同推動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解決。安監部門要為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進一步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研究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工作,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改善安全監管。
二是完善部門之間、部門和鎮之間的聯動機制。牢固樹立大安全理念,根據行業歸口管理原則,交通管理、消防、建設、質監等部門要建立人員相對固定、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定期聯合檢查和執法制度,健全告知、備案、移送、會商、通報等信息共享機制,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提高部門效率和管理效能。進一步抓好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設,加強縣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網絡建設,建立專家庫、應急器材裝備等在內的救援資源數據庫,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銜接和演練,提高部門、社會協調響應能力。年內縣安委會組織一次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三是抓好與工會、共青團、行業協會、社區等群團組織的溝通聯系,進一步推動“工會組織參與非公企業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建立“一書一卡一委”、創建“嘉興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等工作。積極創新活動載體,探索聯動形式,發揮全社會力量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狠抓重大隱患的治理整改,以重點領域(時段)為重點,強化專項整治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新特點、新形勢,堅持開展職責范圍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排查、登記建檔和整治工作,確定縣、鎮、部門、企業等各個層次的領導掛牌聯系整改制度,確保消除重特大事故隱患。
繼續對事故多發行業和領域實施重點監管監察,深化專項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以20*年達到“平安暢通縣”創建為目標,圍繞人、車、路和行車秩序等環節,進一步完善源頭管理,有計劃地開展不同側重點的系列整治活動,突出對大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學生接送車和外地駕駛員重點群體的管控。全面加強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堅持主干道和村鎮道路并軌管理,控制事故總量。
消防安全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為主線,以全力整治“多合一”“三合一”建筑和出租房為重點,加大隱患排查和整治力度,減少事故發生。
危險化學品行業以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為主線,針對危化品使用單位量多面廣、事故隱患多的情況,在燈泡、噴漆、輕紡涂層、金屬加工等行業進行專項整治,切實改善安全設施落后、作業條件差、“三同時”建設欠賬多等突出問題,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識。重大危險源要督促企業健全定期檢查評估、全程監控等系列措施。細化易燃易爆及劇毒、易制毒等三類易引起重特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日常監管和整治,堅決預防重大惡性事故發生。
建筑施工行業重點是以創建文明標準工地為動力,繼續開展各類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房屋拆遷工程招標、發包及現場管理、建筑業監理市場和勞務分包工作。繼續嚴格執行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備案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加強重點防控。
水上交通和漁業捕撈行業以嚴防水上運輸超載和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為重點,堅持開展漁船非法搭客、非法捕撈整治,減少水上安全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
特種設備專項整治以機電設備中的碼頭吊、簡易升降機專項整治為重點,全面排查二類設備分布、數量和安全狀況,整治和規范二類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等環節,消除安全隱患,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全面落實企業安全責任。
加強對重點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重點抓好港口建設、圍墾和大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責任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安全條件企業進入。建立企業培訓教育制度,增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能力。
其他各行各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做好安全生產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完善日常監管機制,堅持重點時段集中檢查制度,有得放矢組織專項整治,加大隱患排查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夯實安全生產基礎,以全員安全培訓和加強安全投入為重點,提高全社會特別是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
毫不松懈深化全員培訓工程,步步擴大培訓覆蓋面,加強進度質量的督查,確保完成全年任務。繼續組織特種作業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崗位資質培訓。建立健全與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的配合協作機制,在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培訓。貫徹國家安監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督促企業健全培訓制度,保證所需資金,建立培訓檔案,依法加強企業培訓工作的日常監察執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鞏固安全生產ABC分類管理工作成果,組織基層分類管理工作質量和整改進度抽查,對達不到要求的實施補課和整改,并逐步在規模以下企業中推廣,并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在礦山、機械行業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風險抵押金交納等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制度,宣傳和用好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稅前列支的經濟政策,鼓勵引導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進一步推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力爭“新帳不欠,老帳要還”。
繼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五進”活動,確保宣傳教育深入到基層。進一步發揮各部門、各鎮和各類新聞媒體的作用,開展平安企業創建等群眾性安全文化建設,精心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要重點結合“五五普法”教育,宣傳貫徹好《*省安全生產條例》,提高全社會對《*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認知度,強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五)加強基層監管力量,以落實《*省安全生產條例》為重點,構建安全生產監管網絡
以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網絡為重點,切實加強鎮(區)安監機構、執法隊伍建設,推廣村居“六員合一”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全縣鎮(區)、街道、村、社區和企業監管網絡。
提高安監隊伍戰斗力。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安監機構工作條件。廣泛開展業務知識培訓和思想理論學習,提高安監干部的隱患排查能力、執法能力和協調綜合能力。推進服務型、效能型機關建設,深化干部分片聯鎮、聯企業、聯村工作制度,有重點地幫助聯系對象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重視充實強化基層監管力量。要積極探索監管力量延伸到基層的有效辦法,縣安監部門要試行委托鎮安監站執法工作,使基層安監機構切實承擔起《*省安全生產條例》賦予的安全生產檢查、違法行為糾正、事故隱患排除、處罰建議等5項職權。深化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設。
依據《*省安全生產條例》,加強對企業安全監管人員數量配備和工作職責落實的監督檢查和違法查處,創新監管模式。積極鼓勵發展安全生產合作組、行業協會等社會管理組織,指導和服務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加強行業自律,彌補政府監管力量的不足,實現安全生產監管服務網絡全覆蓋。
以規范臺賬為突破口,以“一張安全生產分類管理動態表、一個危險源(部位)分布圖、一套安全管理制度、一套安全管理臺賬、一個企業基礎情況數據庫”等為內容,規范企業、村、行業組織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堅持依法治安工作,以強化執法為重點,創新安全生產新機制
圍繞上級有關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年”活動的部署,緊緊抓住《*省安全生產條例》頒布實施的有力時機,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
高度重視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安監、消防、建設、質監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嚴格行政審批和許可,加大行政前的審核力度,督促引導企業提高本質安全程度,限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入市場,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對已審批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確保人、機、環要素處于穩定安全狀態。
強化行政執法工作,增加執法檢查的密度和力度。進一步建立群眾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安監部門上報以及檢查整治發現案源的機制,擴大行政執法范圍,增強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根據《*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定,年內著重開展勞動保護、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及交納風險抵押金、機械沖壓設備定期檢驗等方面違法行為的執法工作。結合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重大隱患整改工作,確定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更多采取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處罰手段,增強行政執法的震懾力。
(七)要切實抓好當前和春節前后的安全生產工作,以春運、消防和人群密集場所安全工作為重點,確保群眾平安過節
歲末年初,人流、物流激增,氣候條件惡劣,交通安全壓力加大,企業生產節奏加快,是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多發期。各鎮、各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扎實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特別是確保各類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
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門要及時落實確保春運安全的各項措施,嚴禁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船參加春運,進一步加強執勤和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參與春運的車船。做好司乘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嚴禁違章超載、超速和疲勞駕車,杜絕各種交通違法行為。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春節前夕要以大型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醫院、學校、網吧、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的社區、各類出租房、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儲運、銷售、使用單位等為重點,全面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增強群眾的自防自救能力。做好節日期間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保證防火措施到位。
另外,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企事業單位要搞好自查,加強內部安全管理,確保安全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