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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不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凡有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崗位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安排女職工。 任何單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
凡有女職工的單位,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影響參加本單位工資普調和應享受的內部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休長假。
第六條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職工和在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等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和超過國家衛生防護標準限量的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錳、鉻、鈹、砷、磷及其化合物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懷孕期、哺乳期,應調換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經縣以上(含縣,下同)醫務部門證明,應予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班應給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堅持工作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所在單位安排其工作時,應予適當照顧。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扣除勞動定額。
第八條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月經期,所在單位應予以適當照顧。
女職工月經期,所在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量的衛生用品。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生育的,假期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前假不得改在產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產后休息;產期拖后的,休假天數超過法定假期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二)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四十四天。
(三)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孕期不滿四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假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假期四十二天。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人標準工作的75%。休假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婦幼保健部門證明嬰兒確屬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哺乳期滿正值夏季(六、七、八月),可延長延長哺乳期一至兩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后,應允許有一周至兩周的適應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逐步恢復其原勞動定額。
第十三條 女職工所在單位有條件的,應每二至三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和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工作的,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證明,所在單位應予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按《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理。
現將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關于認真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聯合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保護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是黨和國家一貫的政策,請各單位一定要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訂出具體落實措施,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當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在本市政府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的實施辦法未下發之前,我們意見:
1.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條款,各單位應立即執行。如凡1988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的產假(不包括晚育獎勵假15天)應按90天執行。文到之日未休滿90天產假的可延長休息到90天,已經上班的不再補假。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作明文規定而目前單位執行有一定困難的條款,各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執行。
一、女工勞動保護權益成效方面
95%的企業能較好地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大多數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女職工勞動權利、經濟權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職工“四期保護”基本落實;女職工勞動環境、勞動條件不斷改善。
二、存在的問題
1.部分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弱化。
(1)部分女職工法律觀念比較淡漠, 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學法、知法、懂法的自覺性和依法維護切身利益的能力有待提高。從調查數字反映出,部分企業女職工對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政策法規了解不全面,特別是對與職業女性身體健康密切相關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也不了解,甚至連已執行了十余年的90天產假都不清楚。
(2)一些公有制企業因受經濟效益下滑的影響,女職工勞動保護水平下降,削減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費用;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能及時改善;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關閉或改作他用;取消婦科病檢查;女職工生育費用不能全額報銷;產假工資等費用不能按時足額發放等問題。部分停產企業、經濟效益差的困難企業,原已簽訂的集體合同和有關規定無力履行。
(3)個別改制、轉制企業以及由個人承包的公有制小企業經營者輕保護、重效益,不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勞動衛生和安全生產存在隱患。
2.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突出。
(1)用工制度不規范,女職工勞動權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企業經營者不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協議”、“押金合同”或“生死合同”。據本次調查的1041個非公企業中,仍然有33.1%的企業未簽訂集體合同。
(2)女工工資報酬低,被克扣工資,加班加點現象普遍。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女工月工資大多在500元以下, 56%的女工稱工廠有拖欠、克扣工資現象。在一些服裝、鞋業、餐飲等服務業,加班加點現象也很普遍,有的女工人均周勞動時間為76小時,甚至長達90小時,節假日也不能休息,企業強迫女工超負荷勞動卻不按規定支付工資和加班費。據本次調查,仍有39.9%的企業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
3.使用女工“黃金年齡”段,女工特殊保護得不到落實。部分非公有制企業招工避開女工生育年齡段而不承擔女工特殊保護的責任。據河北省對96家企業的調查,無孕、產、哺乳期女工的企業占到79.2%,而處于孕、產、哺乳期的女工只占很少比例,很難享受到特殊保護的待遇。在調查中發現,有少部分企業不發給女工產假工資,有的企業女工生育費用不予報銷。
4.勞動保護條件差,部分女職工的健康與安全受到影響。些勞動密集型和規模較小的企業里存在設備陳舊、工藝落后、作業環境差、事故隱患多等問題,有的女工長期工作在噪音、異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嚴重超標的環境里,有的甚至危及生命。
5.侵犯女職工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廠規廠紀名目繁多,十分苛刻,女工稍有違犯,便會遭到懲罰、打罵、污辱等,有的女工被扣押身份證、暫住證等,甚至隨時受到翻包、搜身的威脅。
三、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不到位,法律意識不強。一是部分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對女職工承擔著人類自身再生產的社會責任缺乏正確認識;二是女職工對有關法律法規不熟悉,不懂得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三是少數地方領導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認識存在偏差,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重視不夠。
2.勞動關系不健全和運作不規范。 由于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勞動者面臨著嚴峻的就業形勢,導致了勞動關系主體力量對比嚴重失衡。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往往處于順從聽命和被支配的弱勢地位,不簽勞動合同或簽訂明顯不公平的勞動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
3.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管理和監督體系尚未健全。現行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1989年頒布的,勞動部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也于1995年頒布,其中的部分條款已與形勢不相適應,操作性不強。 隨著政府機構的改革,勞動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能分解到了幾個部門,影響了整體效能的發揮。
四、建議和措施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策法規的配套完善和社會各方面的支持。
1.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來關心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關系女職工的健康與中華民族未來人口的素質,關系到整個人類繁衍與發展的大事,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
2.修改、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自擴大,特別是非公企業的發展壯大,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都面臨著內容和適用范圍的局限。
3.與時俱進,堅持創新,建立社會化維權機制。不斷探索社會化維權工作格局的有效途徑,并與當地法律等有關部門協商,在經常涉及婦女權益問題、女性職員較多、依法維權方面開通法律援助電話,為婦女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文書等。
4.加強工會自身建設,認真履行維護職能。 必須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尤其要加強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使他們敢于維權,能維權,真正成為職工群眾的代表者、維護者。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女職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并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衛生、經貿、安全生產、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工會、婦聯等有關團體和單位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六條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因性別原因拒絕招用婦女或者任意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及女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職工在鉛、汞、苯、鎘等屬于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三、四級作業場所從事作業。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十三條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妊娠女職工,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女職工分娩后,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后假50天;
(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產后假滿仍需治療的,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流產術(含藥物流產)、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女性失業人員,可以向市、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第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女職工休假期間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后的休息時間,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條經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癥,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件工資的女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帶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資計發基數,按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該工資計發基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單位,應當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有100人以下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用具;對從事流動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單人自用沖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孕婦休息室。
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每一至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還應當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女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及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隨意降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工資的;
(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隨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查處。
對歧視、虐待、侮辱女職工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訟。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鉆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富余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年月日
我市的勞動保障工作始終堅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建立了以《勞動法》為龍頭,以全面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為突破口。始終把《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兒童義務教育法》作為勞動保障執法監察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堅持以加大法制宣傳和嚴肅查處相結合,制止和糾正侵害務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堅決制止和杜絕非法使用童工,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機制,落實特殊保護措施,使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工作達到了制度化、規范化要求,走上了重在源頭、重在基層、重在保護的運行軌道。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充分調動企業勞動者學習貫徹《勞動法》的自覺性
我們從本市的實際出發,把宣傳《勞動法》的重點放在鄉鎮、放在企業,因地制宜的開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教育活動,深入鄉鎮、深入社區、深入企業、深入員工中重點突出了《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宣傳普及,通過宣傳周、勞動法律咨詢等形式,發放《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匯編材料余冊,宣傳提綱余份。同時在有線電視播放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法律知識,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營造勞動保障法制氛圍。今年來,我們舉辦企業勞工干部培訓班期,有人次的企業經營者、勞工干部參加了培訓。通過培訓,提高了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有力地推動了企業的依法用工行為,提高了企業主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使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真正得到落實。
二、牢記“三個代表”的核心,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利益
一是依法行政,落實特殊保護措施。未成年勞動者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過渡,他們在生產勞動的同時還要進行學習。過重的、長時間的或過度緊張的勞動,不良的工作環境,不適的勞動工種和勞動崗位,都會對未成年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學習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們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并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未成年勞動者時,要對其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錄用,錄用后每年必須定期進行一次體格檢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同時把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保護措施作為工作重中之重,今年共檢查各類用人單位家,查處存在違規現象家,立案受理女職工舉報投訴案件件,結案率,有力地保護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二是深入企業,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健康,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積極性,我們定期深入企業、深入員工中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定的各項特殊保護措施,以實際行動實現政府對女職工的關懷。首先,督促用人單位把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納入到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環節中去,在制定生產計劃和工作計劃時,將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進行明確規定和合理安排,要求企業在組織生產勞動時,照顧女職工的特點,堅決糾正違反國家關于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法規的現象。其次,要求企業不斷加強關于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組織和制度建設,指導企業建立身體健康檢查制度、登記制度、學習培訓制度。今年來共檢查企業家,涉及人數人,提出整改意見條,清退童工名。
三、牢記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立足服務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奉獻社會
⒈設立女職工、未成年工服務窗口。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逐步形成,各用人單位,特別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越來越多的女職工出現了,但在生產實踐中,有不少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由于法律、法規知識缺乏,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設立了女職工、未成年工法律咨詢窗口,宣傳國家對女職工、未成年工保護的有關法律、政策,免費為企業提供《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使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真正落到實處。
⒉超前服務。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開展以來,我們有意識地擴大服務范圍和領域,主動貼近企業、貼近女職工、未成年工,直接面對危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成長的各種違法行為,當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遇到侵害和困難時,我們迅速出擊,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⒊開創就業渠道、發揮婦女作用
認真做好婦女就業工作,這不僅是發揮婦女作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為進一步做好婦女再就業工作,我們積極開展了“一三一服務工程”,即進行一次免費培訓、提供三個供選擇崗位、進行一次職業指導。近年來共培訓女職工期人,推薦就業人,其中推薦下崗再就業女職工人,農村剩余勞動力女青年人、殘疾婦女人。下崗女職工再就業率達,有力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利,著力擴大婦女生育保險覆蓋面,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家,參保人數人,基金收入萬元,支出萬元。其中:企業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家,參保人數人,基金收入萬元,支出萬元;機關事業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家,參保人數人,基金收入萬元,支出萬元。讓更多的育齡婦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保證基金安全,對符合報銷規定的及時給予報銷費用。
四、構筑服務網絡,及時化解矛盾
針對我市企業大多分布在鄉鎮,我們從實際出發,構筑了市、鎮、社區三級服務網絡,充分發揮各鄉鎮對本轄區底子清、情況熟、服務及時的特點,在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設立了“女職工及未成年工服務窗口”,并確定了四個重點服務群體。第一個重點群體是未成年人。他們處在一個特殊的成長階段,各方面沒有發育成熟。一旦發生侵害,對他們的身心產生的影響是不可逆轉的。第二個重點群體是進城務工青年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女職工。這一群體為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他們中的很多人處在社會的邊緣,游離于正常的組織體系之外,在工作中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從心理上、情感上都有很大的社會壓力。第三個重點群體是下崗失業青年、殘疾、貧困青少年群體以及兩勞釋放人員。這一群體在成長中遇到了暫時的困難,如果不能妥善地引導,他們就可能因貧困而絕望,因挫折而頹廢。第四個重點群體是農村女青年。這一群體生活工作的狀況同城市青年區別很大,他們的權益往往受到世俗觀念、地方傳統觀念的影響而無法得到保障。面對這些重點群體,我們因地制宜貼近企業、貼近員工中去宣傳、教育、引導、保護、服務、跟蹤問效為主要支點,帶有接力性、連續性的維權崗服務網絡,使需要幫助的女職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夠得到維權崗的服務。版權所有
一是建立了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標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改進工作方式,落實創建內容。在爭創的過程中,加強管理,突出勞動保障特點,圍繞勞動保護措施主線開展具有勞動保障特色的創建活動。落實一套完備的工作制度,包括維權崗工作職能、青少年投訴程序和受理程序等制度;并配備一名有青少年工作經驗的咨詢服務人員,免費提供咨詢服務;公布了維權熱線電話。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將于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新規定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獎懲、裁員”首次寫進集體合同中。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問題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目前,集體合同覆蓋我國近億名職工,我國已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8.3萬份,覆蓋職工3330多萬人;單個企業簽訂集體合同30.9萬份,覆蓋職工6168萬人。
新規定對集體協商的內容、程序以及協商代表的產生、職責和權利等都做了詳細規定。在集體協商內容中明確提出了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內容包括: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等。此外規定了單位裁員的方案、程序、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等內容。
新《集體合同規定》還規定了簽訂集體合同的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集體合同的靈魂在于協商,不是企業主一個人說了算,這樣可以改變單個職工的弱勢地位。新的《集體合同規定》就是為了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的。”
據了解,原《集體合同規定》是勞動部的規范性文件,而新《集體合同規定》則上升為部頒規章,立法層次明顯提高。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作、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