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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管理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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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管理論文

第1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1.1IPD發展歷程及實踐IPD的思想來源于美國PRTM公司1986年出版的《培思的力量:產品及周期優化法在產品開發中的應用》,該書系統性地描述了這種新的產品開發模式,介紹了其包含的各個要素,包括階段性評審、核心小組、結構化開發以及開發工具和技巧。這是一種基于產品及周期優化法理念的產品開發流程,是一個實用的、有效的產品開發完整的框架。IBM公司最先將IPD付諸實踐。20世紀90年代初,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IBM遭遇到了嚴重的財務困難,1993年IBM營業收入為630億美元,稅前收入虧損88億美元,股票價格21美元。經過分析,IBM發現他們故步自封,仍然著重于硬件領域,沒有向技術與服務轉型,分公司各自為政,IT系統零散分散,導致研發成本、研發損失成本和產品開發周期等幾個方面遠遠落后于業界最佳。為了重新獲得市場競爭優勢,IBM提出了將產品開發周期減少50%,將研發費用減少50%的目標。為了達到這個目標,IBM公司率先采用了IPD的方法。2002年,IBM營業收入達到812億美元,稅前收入75億美元;IBM也轉型為一個客戶優先、技術與服務提供商、全球整合業務、全球共用IT平臺的IT行業的領導者。IBM的成功帶動了一大批國內外高科技公司采用IPD集成產品開發模式,波音、思科、華為、金蝶、方太、長虹等公司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功。1995年,美國各公司的研發經費約1000億美元,其中利用IPD的有150億美元,占總投資的15%。目前,世界500強中近80%的公司在推行該法。據統計發現,成功實施IPD方法,能夠獲得如下典型好處:產品研發周期縮短40%-60%,產品開費減少50%-80%,產品開發生產力提高25%-30%。實踐證明,IPD的確是一種先進產品開發模式,對提高產品開發的成功率、降低研發成本、縮短開發周期有較強的實踐意義。

1.2IPD體系框架IPD體系框架是IPD的精髓,它是業界最佳實踐的集成。它具體包括7大要素,可概括為市場管理,含客戶需求分析、優化投資組合和衡量標準;流程重整,含跨部門團隊、項目和管道管理、結構化流程;產品重整,含異步開發與共用基礎模塊。

1.2.1基于市場需求及投資理念的市場管理IPD首先強調產品開發及創新是基于客觀的客戶需求分析,采用$APPEALS方法,從8個方面對產品進行客戶需求定義和產品定位,開始就要把事情做正確,缺乏清晰及時的市場需求往往導致項目方向偏離和產品失敗。其次,IPD認為產品開發是企業的一種投資組合,企業的資源是有限的,企業需要最大化資源的使用效益,聚焦企業戰略,在符合企業戰略的前提下,產品開發需要綜合考慮企業的服務方向、市場需求、企業優勢、資源條件、競爭對手情況、收益目標等因素。最后,IPD認為產品開發也是一種投資決策,需要企業高層參與,從產品調研階段開始就評估產品的可盈利性。并且,在產品開發過程中,以業務決策的方式,隨時評估產品的可盈利性,及時終止虧損項目。

1.2.2基于協同理念的流程重整IPD通過跨部門的團隊、結構化的流程、項目和管道管理來加強協同。在IPD模式中,跨部門的團隊分2類:一種是集成產品組合管理團隊(IPMT),是IPD體系中的決策機構,由企業高層及各部門主管組成,負責制定企業愿景、戰略,對各產品線運作進行指導和監控,并推動各產品線、研發、市場、銷售、制造、售后服務和物資采購等部門的協作;另一種是產品開發團隊(PDT),團隊成員一般包括研發、市場、財務、采購、制造、技術支援、質量師等,在PDT經理的領導下,以一種跨功能部門的方式工作,保證溝通、協調和決策的高效。另外,產品開發是一項復雜活動,涉及到各個部門。IPD通過將產品開發劃分結構合理、定義清楚的過程來管理這些龐大而復雜的活動。對單個項目的管理以PDT團隊和結構化的流程為基礎,通過全流程計劃進行監控和協調。管道管理是通過分析一定時期內的業務策略,對項目及其所需資源的優先級進行排序及平衡的過程。

1.2.3基于并行工程的產品重整提高研發效率,縮短產品開發周期,IPD的有效手段是產品重整,產品重整主要關注于異步開發和共用基礎模塊。異步開發模式的基本思想并行工程,是將產品開發在縱向分解為相對獨立的不同層次的任務,如最終產品、平臺層、子系統、關鍵技術等層次任務,并行開發不同層次的所有任務,從而減少各層次任務的依賴關系,快速、高效地進行產品研發。共用基礎模塊是指那些可以脫離具體產品,在不同系統之間共用的零部件、模塊、技術,是企業內部的積累和共享機制,是異步開發的基礎。

2IPD對軍工企業研發管理體系的借鑒作用

軍工企業與完全競爭的民品行業相比,有明顯特點:一是主要市場為國內市場,與軍兵種有關,市場屬有限競爭;二是所承制軍品以承接任務為主,中途基本不可停止。但是,隨著軍工企業的發展,逐漸出現一些變化,國際市場打開局面;國內軍兵間的市場有融合趨勢,由以前被動承接任務,向引領用戶需求發展。這些變化,對軍工企業以前立足于單領域、單項產品的研發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也給引入IPD研發模式帶來了契機。筆者認為,IPD在以下幾個方面對軍工企業研發管理體系有借鑒作用。

2.1構建產品戰略及規劃體系軍工企業過去不重視成本,但在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沒有利潤就意味著失去未來發展的機會。因此,軍工企業可以借鑒IPD的市場管理工具,成立企業的IPMT團隊。通過需求分析、投資組合分析以及可盈利性評估工具,將有限資源用于最有市場機會和產品組合上,構建企業的產品戰略、產品線戰略、產品開發的路線圖,并在具體產品開發過程中設置階段性的投資決策評審點,時時關注可盈利性,及時終止沒有前途的產品。

2.2構建跨部門的產品開發團隊軍工企業內往往技術職能部門過于強勢,產品開發團隊相對弱勢,產品開發受技術職能部門影響較大,而IPD強調集成產品開發團隊是跨部門團隊,是一個重度矩陣結構,產品開發不僅是研發部門的事。它將產品研發(從項目立項一直到產品推出市場,可以大批量生產為止)的相關環節統一到一個團隊中進行管理。團隊人員不僅對職能經理負責,更要對相關的項目經理負責。IPD的模式有其優點,因為他有一個最終負責人,這個小組必須對最終結果負責,避免職能部門互相推諉、各自為政,出了問題總是找不到責任人的現象,也提高了溝通、協調的效率。因此,軍工企業可能將項目研發的責權利適當向產品開發團隊傾斜,讓產品開發團隊人員都參與到產品研發過程中來,在產品開發之前做出相關聯的規劃,產品過程中相互協調,以保證產品從始至終都保持技術領先、成本合理且符合市場需求的優勢。

2.3構建相對結構化的開發流程軍工產品開發一般比較復雜,牽涉到許多不同協作廠家,涉及到成千上萬項活動,這些活動如何協調一致,需要一個定義清楚的開發流程,可以借鑒IPD結構化的流程。IPD結構化流程由4個決策評審點和6個階段組成,4個決策評審點為概念計劃決策點、成本決策點、上市決策點和終止決策點,6個階段為,概念階段、計劃階段、開發階段、驗證階段、階段、生命周期階段。但需要在非結構化和過于結構化之間取得平衡,非結構化極其隨意、流程不可重復、沒有衡量指標、沒有文檔;過于結構化沒有創新空間、官僚、僵化、運行緩慢、太多的測量指標、過多的規范;最佳的結構化流程是高效的、可重復的、文檔化并得到應用、可持續改進。

第2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對無形資產中研究與開發支出的會計處理各國都不盡相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中對研究與開發支出的會計處理既不同于國際準則,又不同于其他任何一個國家,在實踐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爭議。本文分別通過對現行各種會計處理方法的分析,揚長避短,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會計處理方法——獨立調整資本化法。

關鍵詞:研究與開發支出獨立調整資本化

一、對現行R&D支出的會計處理方法綜述

(一)國際上其他國家對R&D支出的會計處理

對研究與開發(research&development簡稱R&D)支出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抑或是采用其他做法,已成為會計理論和實務界長期爭論的一個焦點。目前,國際上對R&D支出的處理大致有三種方式:

1.全部費用化。即將R&D支出全部作為費用,記入當期損益。采用這種做法的主要有美國、德國、荷蘭等國。

2.全部資本化。即將R&D支出在發生時全部資本化,并在未來可取得收益的期限內攤銷。采用這種做法的有意大利、法國、日本、巴西、瑞士、瑞典等國。

3.有選擇的資本化。這種方法是事先確定一個用以資本化的標準,當R&D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時予以資本化,達不到資本化條件的則予以費用化。目前英國的做法及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是遵循的這一原則。

1997年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商譽和無形資產》,該準則將R&D支出按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三種類型劃分,前兩種類型作為期間費用的處理,后一種類型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準則具體規定了5個條件)才能予以資本化。同時修訂后的英國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3號,允許企業將以前已費用化的R&D支出,在原來導致其費用化的不確定因素消失后重述。也就是說,如果項目開發成功并且市場前景看好,那么以前已費用化處理的R&D支出便可以“扣”出來增加開發成功的無形資產的成本。

1998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正式公布了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即《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簡稱IAS第38號)。該準則規定:為了評價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確認標準,企業應將自行開發過程劃分為兩個階段,即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同時指出:研究階段不會產生應予確認的無形資產,因此這個階段發生的支出或費用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為損益。而在開發階段,則可能產生的應予確認的無形資產,因而某些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準則第45條具體規定了6個條件)開發費用應予以資本化。其成本為自R&D首次符合無形資產的基本確認條件和其后發生的支出總額。該準則第59條又規定:“報告企業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或中期財務報告中初始確認為費用的無形資產項目支出,不應在以后確認為無形資產成本的一部分”。即已經確認為費用的部分不得在確認無形資產時予以轉回。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英國的做法和國際準則的規定在形式上頗為接近,但在內容上卻有很大的不同。現行實務中澳大利亞、加拿大、及我國香港地區的會計準則所遵循的原則與國際準則的規定大抵相同。

(二)我國對R&D支出的會計處理

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立項于1993年初,并成立了項目組。1994年12月,項目組完成了項目征求意見稿,并對外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來看,對自創并依法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如何確定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有觀點認為,應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R&D支出予以資本化,并作為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成本的一部分;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將R&D支出全部費用化,因為費用化的做法在股份有限公司試用沒有發現存在較大的問題;還有觀點認為,一般情況下采用費用化的做法,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R&D支出應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允許采用部分資本化的會計政策。

1996年12月,項目組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草案)》。1997年英國頒布了無形資產準則。1998年,IASC公布了國際無形資產準則。我國在借鑒國際無形資產準則及其他國家相關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對原草案作了一些調整,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對外公布實施。

我國準則規定:“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予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二、對上述各種R&D會計處理方法的評價:

(一)全部費用化

這種作法以美國為代表。美國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沒有正式頒布無形資產準則,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卻早于1978年10月就頒布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2號—研究開發成本的處理方法》。準則規定,除采掘業以外的所有企業的R&D支出均在發生時作為費用處理。其于APB公告第4號《企業財務報表的基本概念和會計原則》上表述的把成本確認為費用的三個原則是其理論的主要依據。具體如下:

①結合原因和結果。一些成本依據與特定收入假定的直接聯系而被確認為費用...把他們確認為費用就完成了對收入的確認。

②系統合理的分配。如果一項資產的收益期是幾個期間,在缺乏比原因結果更直接的基礎時,以系統合理的方式把成本分攤到各期。

③即期確認。一些與當前會計期間有關的成本被確認為費用是因為:⑴發生在該期間的成本沒有提供可辨別的未來收益。⑵在以前年度被記錄為資產的成本不能再提供可辨別的收益。⑶不論是以與收入的聯系作為分配基礎,還是在幾個會計期間分配成本都有被認為是沒有有用的目的。

由于R&D支出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及與未來收益間缺乏必然的因果聯系,所以不適用“結合原因和結果”的原則和“系統合理的分配”原則,只能立即確認為費用。

費用化的處理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端:

1.研究與開發活動的目地在于取得技術成果,形成企業的無形資產,具有典型的投資動機。如果將R&D支出費用化,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就會形成可能對企業經營起重要作用的大量賬外資產的存在。

2.由于費用化的處理,企業未來極具超額獲利能力的無形資產不能在表內報告,反而使本期經營成果大幅下降。由于信息誤導,容易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產生悲觀情緒。尤其是在兩權分離越來越明顯的情況下,費用化的處理無疑助長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管理層通過對R&D項目少投入甚至不投入來保證凈資產收益率等考核指標的實現,而使企業缺乏創新能力,后續發展無力。

在現行的實務中我們也注意到,費用化處理的方法在美國也沒有貫徹始終。比如:對內部自創計算機軟件發生開發費用的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68號指出:內部自創計算機軟件發生的,屬于研究與開發的費用應在發生當時計入損益,直到為所開發產品建立了技術可行性為止。

(二)全部資本化

贊同此方法的人認為:企業開始研究開發活動是希望獲得未來收益的。如果沒有這種希望,企業也不會從事這些活動。R&D支出的效益應從公司的整體來看,而不能從個別研究計劃來看。若其中的一項成功了,而其余的失敗了,則失敗的計劃是那項成功計劃所應付出的代價,因此全部R&D均應資本化。

該方法至少忽略了兩個重要因素:

1.開發項目的未來收益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對研究開發項目成功的概率由Booz­Allen&Hamilton合著的《新產品的管理》(芝家哥,1968年)作過了詳細的研究。我們要討論的是,企業即使能夠證明失敗項目和成功項目之間有必然的聯系,但在開發成功之前,由于沒有成本負擔載體,歸集于無形資產項目的支出,只能累積,不能調整。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無形資產不符合資產的定義。

2.支出和收益之間缺乏因果關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可以確認成本與收益相聯系,甚至連間接的相關聯也難以成立。MauricesS.Newman在《R&D支出的等量收益》、OraceJohnson在《R&D會計的繼續探討》、AlexJ.Milburn在《研究開發支出與隨后收益的關系的實證研究》分別通過計量期后銷售、收益或行業銷售份額,沒有找到R&D支出和增長的未來收益之間的顯著相關性。

FASB同時也認為:現代會計理論不是從總體來決定資產的價值,而是就個別的交易來判斷。而且,一個企業的全部研究開發計劃可能有一些不同完工階段的項目和最終成功的確定性不同的項目組成。如果R&D支出在全企業的基礎上進行資本化,那么富有意義的攤銷方法就不能形成。因為受益期無法確定。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會計研究論文集》第14期上報道的調查也表明,90%的公司原則上傾向于R&D支出由當期的收益彌補而不是從新產品的收益中得到彌補。

(三)有選擇的資本化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到,無論是全額資本化或是全額費用化的做法,都有著較大的不合理性,其共同的缺陷是把本來較為復雜的問題簡單化。那么有選擇的資本化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費用化或是資本化作法的不足,理論上顯得比較完美。但在實務的操作上卻出現了很多困難:

1.難以制定出用于不同企業、行業的可比標準。FASB在無形資產準則制定的過程中考慮了諸多用于判定開發成功的標準,包括:“技術上的可行性”、“可銷售性”、“有用性”、“未來收益可能性”等,但上述因素中,沒有一個有利于建立應用于所有企業的客觀的可比條件。

2.對于滿足條件的費用資本化,那么R&D支出中僅有部分資本化并攤銷。這樣資本化的數額就不能表示未來收益的全部發生成本,資本化的定期攤銷數也不符合收益與成本的配比。

3.有選擇的資本化也許會溯及以前發生的成本的資本化。對以前確認為費用的成本的溯及違背了對其他事項的現行會計實務,即對其他事項的最初的會計處理是不能因事后結果而發生改變。

在前述分析中我們已經看到:英國會計實務中并沒有理會對以前確認為費用的成本的溯及是否違背現行會計實務的問題。其次,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沒有涉及對R&D支出的處理,只對內部開發的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提出了標準,即內部開發的無形資產僅可在有易于確定的市場價值時予以資本化。這實際上是給企業了一種選擇權。如果企業選擇將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資本化(符合以上提到的“有易于確定的市場價值”),那么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貸記重估價準備(“revaluationreserve”),以后,還應持續的進行重估價。

(四)我國對R&D支出的會計處理

1.我國做法同國際準則相比較的差異

1)對R&D支出過程不加區分。即并沒有將研究開發過程按研究階段、開發階段或是其分劃分方式予以劃分。

2)確認資本化的條件不同。國際準則中以開發達到實質可行性為劃分界限,同時附加了促使該開發最終完成的其他條件(準則具體規定了6個條件)。我國是以依法申請功為條件。從該條件來看,如果開發成功而沒有申請也不能作為無形資產來核算。如自行開發的專有技術。

3)包含的資本化成本范圍不同。國際上是自R&D支出首次符合無形資產的基本確認條件和其后發生的支出總額。如某企業2001年全年累計發生R&D支出1000萬,其中該年12月1日至31發生200萬,該企業的研究開發項目自該年12月1經鑒定達到實質可能性標準,則本年應予以資本化的金額只能為200萬。若該企業2002年又為該項目發生了500萬的支出,則2002年末該無形資產在不發生減值情況上的價值就是700萬。而我國是將開發過程中的所有支出均予以費用化,只是將依法申請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當作其成本予以反映。

2.對我國做法的進一步分析

我國準則對R&D支出會計處理的規定的出發點是希望同國際規定保持一致。只是簽于目前我國的資評估體系尚不完善,對無形資產是否達到實質性確認標缺乏權威機構的認定,于是便采用了一個簡便折衷的辦法,以申請成功與否作為確認的條件。由此而產生的一個問題是:企業的R&D支出通常很大,而律師費、評估費等中介費用相對則顯得微不足道。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示的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既不代表其原始成本,也不代表其未來的收益能力,是一種象征性的安慰。其會計處理方法的實質仍然是費用化的處理。

由于本質上的費用化,所以自然回避不了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的弊端,目前我國企業核心技術開發能力的缺失正與此息息相關。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是我國近幾年經濟發展最快的省份之一。2001年全省專利申請量12829件,居全國第二位。但對這些申請專利進行分析后發現兩個在全國具有代表性的問題:一是發明性的專利少,只占總數的8%。二是分布不均勻,絕大多數專利集中在僅占全省企業總數5%的企業中,而其他95%的企業是一片空白。杭州市是浙江省經濟最發達的城市,2002年杭州市的知識產權局做了一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全市65000家企業中,98.7%的企業從來未擁有過自己的專利技術。即使在全市的400家高新技術企業中,擁有授權專利的企業也僅有91家,僅占22.8%(文匯報2002年9月3日)。

三、對R&D支出的獨立調整資本化

(一)對R&D支出會計處理方法的進一步探討

從世界各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及其實務操作來看,將R&D支出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資本化已是大勢之所趨。合理資本化的做法盡管相對比較復雜,而且現行的有條件資本化方法中也存在著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它是畢竟是在純粹費用化或純粹資本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著眼點就在于力求規避上述兩種處理方法的弊端。而人類文明進步的本身就是一個從簡單到復雜的演變過程。至于到底以哪種方式資本化、資本化多少更合理,恰是目前人們正在熱烈探討的問題。

我國理論界一致認為:嚴格按照國際準則的做法在我國尚不可行,原因是國際準則的做法依賴于科學而完備的評估、鑒定體系。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剛剛開始運行,資產評估體系還不夠完善,對于某個具體開發項目而言,要明確地定出研究階段何時結束或開發階段何時開始往往是很難的,不宜操作。而且,允許將R&D支出在一定條件下資本化,實際上給某些企業利用開發費用資本化政策調節損益留下了空間,加大了投資的風險,不利于經濟的平穩發展。

鑒于此,有人提出在R&D支出時先予以資本化,確定為無形資產;若研究開發活動失敗,則按追溯調整法一次性注銷;若研究開發成功,則按無形資產的攤銷規定予以攤銷①。這種做法盡管引入了追溯調整的概念,但沒有解決全部資本化本身存在的問題。又有人提出通過對企業歷史資料或行業狀況的分析,確定一個資本化比率,將R&D支出按該比率資本化②。該種方法在理論上缺乏足夠的依據,因為確定資本化比率的本身就意味著開發成功的概論是可以預測的。還有其他一些提法由于其觀點存在有明顯的缺陷在此就不再一一列舉。本文認為,應當將R&D支出首先在一個單獨設立的賬戶中予以歸集,同時設立一個失敗準備備抵賬戶;在研究開發活動延續各期,按項目進度及預期結果的確定程度計提或轉回失敗準備金;當項目結束后,根據最終成功與否或轉入無形資產或轉銷為費用。為了有別于前述處理方法的命名,突出這種做法在獨立賬戶中[1]資本化且準予調整的特點,我們顧且稱其為獨立調整資本化法。

(二)對R&D支出獨立調整資本化的實務操作的構想

1.設置“研究與開發”和“研發失敗準備”賬戶。“研究與開發”是一個資產盤存賬戶,而“研發失敗準備”賬戶是其備抵賬戶。

2.發生R&D支出時,借記“研究與開發”,貸記“原材料”、“應付工資”等賬戶,期末計提失敗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研發失敗準備”

3.當導致計提失敗準備的不確定因素消除后,對已計提的失敗準備可以在其計提的范圍內予以轉回。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按追溯調整法予以調整。這時借記“研發失敗準備”,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時調整其他相關科目,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盈余公積”、“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等科目。

失敗準備的計提和轉回方法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執行。CPA在進行年報審計時,可對其進行詳細認定。

4.發成功并取得專利或專有技術時,經對其評估和認定,可結轉部分開發成本。此時,借記“無形資產”,貸記“研究與開發”。當能夠確定某項目已經失敗時,借記“管理費用”、“研發失敗準備”,貸記“研究與開發”。

5.產負債表中增設“研究與開發”及“研發失敗準備”兩個欄目。兩個欄目數值的差額即為R&D支出的凈額。

6.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至少披露以下信息:

a)R&D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累計發生額,本期已轉為無形資產的數額、累計轉為無形資產的數額。

b)本期研發失敗準備計提比例或依據,若有轉回的應當詳細披露轉回的原因及依據。

c)本期計提或轉回研發失敗準備的數額,累積計提或轉回的研發失敗準備數額。

(三)對R&D支出獨立調整資本化的優缺分析

1.這種方法首先將R&D支出單獨列示,充分披露了R&D支出的現狀及前景,滿足了企業內外的信息需求。

現代研究開發不論是從開發到應用的間隔時間、開發的性質、開發的規模和目的都有別于往日。我國專門從事無形資產方面研究的專家蔡吉祥在《無形資產學—會計改革趨勢探討》中有較為詳細的分析,本文在此就不再贅述。正因為如此,不論是出于管理的目的,還是出于會計核算的目的,客觀上都要求對R&D支出單獨核算,以對其進行事先預算規劃,事中成本控制,事后分析考核、獎懲兌現或在聯合開發各方進行利益享有分配。

其次,從市場的調查來看,不管是美國、韓國、香港、還是中國大陸等地的股票市場,科技類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其他各類股票,而且股價也很高。這說明了“科技含量”已成為企業價值的組成部分,也已獲得社會廣泛投資者的認可。在人們普遍接受以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理財目標時,對R&D支出單獨核算既可行有又必要。

2.該方法在資本化的基礎上,通過設立“研發失敗準備”備抵賬戶,使R&D支出的賬面價值趨向于其可能的未來收益水平,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不會改變報表本身的性質;待項目結束時決定是轉入無形資產還是轉銷為費用,這將有條件資本化中難以確認標準的問題予以遲延,避免了決策的困難;同時,由于備抵賬戶的緩沖,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利潤的大幅波動。

3.這種做法的構思及流程同投資類賬戶和固定資產類賬戶趨于一致,減少了報表使用者的理解難度,提高了報表的參考價值。

總之:對R&D支出單獨核算是借簽了中外對R&D支出的現行做法的基礎上,又結合我國目前的現狀,盡可能地兼顧到企業內外部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顯得更為科學合理。但這種方法要求對“研發失敗準備”的計提和轉回進行嚴格的規定和控制,否則也有可能出現企業利用這一政策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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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2000》.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7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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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法官職業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志、技能、道德、地位和保障。對于困境中的法院職業化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的價值在于其能與中國法院的現狀相適應,作為職業化改革重要的舉措可以被率先應用,并為進一步的職業化改革進行鋪墊。

(一)從基層法院的特點出發考證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

據統計,基層法院審判案件數量占全國法院審判案件總數的80%以上,基層法院的工作人員占全國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80%以上。因而“中國司法系統的基礎是3100多個基層人民法院”。然而與上級法院相比較,基層法院最大的不同不在于案件和法官數量的龐大,下面的特點才是我們應該重點關注的。

1.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相對簡單。這些案件案情不是很復雜,標的較小,適用法律難度不大。以江蘇省為例,1999年到2004年的六年中,全省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始終保持在80%左右,這個數據部分反映了基層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況。以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為例,一個法官目前每年審理的案件在130件左右,其中稱得上復雜案件的數量約在5~10件之間,而且這些所謂的復雜案件中,大部分是事實認定的困難,而不是法律結論難以做出。

而這一特點的存在就使法官助理在基層法院有了更大的利用價值。首先據統計基層法院的調解和撤訴率達到了40%以上,某些法院甚至更高,這些案件通常是在未進行庭審的情況下終結的,法官助理在庭審前可以從事調解工作。其次案件的證據、雙方的爭議經過法官助理在庭審前的梳理,也使主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快速、準確認定相對較為簡單的事實,并及時做出法律判斷,從一些已試行法官助理的法院情況看,當庭宣判率達到了80%,這是未進行改革的法院所難以想象的。

2.基層法院處于審判體系的最底端,面對的是處于社會生活中各個層面的訴訟當事人,所爭訟的利益往往關乎他們的切身利益,而他們通常欠缺法律知志,不懂得遵守法律程序,無訴訟技巧可言,這一特點尤其表現在基層法院的民一庭和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很多是沒有律師參與的,而且中國職權主義的訴訟體制下,無論有無律師參與的案件,法院都是案件進程的主導力量,因此基層法院的法官們不得不整日忙于案件事務的處理,與當事人談話,調查,訴訟保全,證據保全等等,可以說法官對一個案件的工作量大部分是體現在這些事務的處理上,而事實的認定、法律的判斷所牽涉的時間和精力則只占小部分。中國自古存在厭訟、恥訟的傳統,我們政府過去甚至現在一直在宣傳提倡的卷起褲角深入田間地頭的人民法官形象也正是適用了訴訟當事人的這種需要。在中國,基層法院法官在處理司法問題時一個主要的關注點就是如何解決好糾紛,而不是執行已有的法律規則。發達國家和我國一些發達地區法官“坐堂問案”式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至少目前很難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有效適用。由于經濟的、社會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國,現代法律及其相關的制度很多很難進入農業社會、熟人社會或在這樣的社會有效運作。

所以法官助理完成審前程序中的勘查、調查、談話等準備性工作,主審法官專注于事實認定和法律判斷,從而減輕了主審法官的工作壓力,減少主審法官與當事人的不必要接觸,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公正處理。

綜上,基層法院的工作特點,可以用三個字來概括,那就是“多”、“簡”、“繁”。正是這樣的特點,基層法院改革的方向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面對繁重的審判任務,通過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合理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2)面對大量的簡單案件,縮短審判流程,簡化審判程序;(3)面對當代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基層法院的司法環境,將大量的庭外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在審前程序中解決,從而提高案件主審法官的獨立性、中立性、消極性和被動性。

(二)從法院的審判流程角度考證法官助理的具體作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目前基層法院審判工作的現狀,以下是一個案件進入法院系統之后通常會經歷的一般流程,某些案件的審理流程可能更為復雜,又或者在立案后直接因撤訴、調解等原因而終止了,我們的研究只能以一般的流程狀況為基礎,并保證所得出的結論和意見與案件處理的更簡單或更復雜流程狀況相協調。

當事人法院立案庭審查受理,案件進入業務庭(業務庭人員到立案庭簽收卷宗)庭長審核分案到具體承辦人(訴訟保全)書記員或者審判員發傳票、舉證通知、應訴通知、證據、訴狀(安排開庭時間)接受被告的答辯狀及證據(并送達給原告)(管轄權問題的審理)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交換)開庭(再次開庭)主審法院寫出裁判文書庭長審核、簽發書記員或審判人員蓋章、送達報審管部門結案卷宗裝訂當事人上訴、卷宗移送。從上面的流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與法官助理制度有關的一些特點:

1.開庭審理和制作裁判文書是法院工作流程的核心,其他工作,尤其是審前程序更是為開庭審理作準備的。

2.開庭前的工作多為事務性、程序性工作,庭審前的調查,證據收集、交換等可以對庭審的事實認定產生影響,但庭審前的工作一般不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判斷,就是涉及到管轄權的裁定,訴訟保全的裁定和具體保全措施的實施,也大都是一些程序性問題的判斷。因此審前程序的承辦人不需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知志和審判經驗,這就使庭審程序中的案件主審法官可以從煩瑣的審前程序中解脫出來,而專門從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進行法律判斷。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程序價值——對于職業化進程的具體作用

(一)保持法官中立,減少對司法裁判的干擾

法官中立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法官不得審理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第二,法官需與訴訟雙方保持同等的距離,不能對任何一方存有偏見,不能在審理前對爭議事實形成預判。而現實中,法官因為開庭前的保全、送達、調查而與一方當事人發生接觸而可能喪失中立地位。法官助理設立后,主審法官在法院的工作流程中將主要在庭審這個各方當事人均到場的場合出現,避免了因審理管轄權、調查、保全而與當事人發生的接觸,拉開了當事人與案件結果決定人的距離,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就庭審前的有關事務,當事人將被告知與法官助理聯系,而不與主審法官發生聯系,也為案件的主審法官構筑了一道制度圍墻,保護了處于審判權核心地位的主審法官。

(二)適應法官精英化的發展方向

主審法官事務性工作減輕,這部分工作量的減少使他們可以在相同的工作時間內處理更多的案件,法院的案件將向原先法院內部的部分法官集中,這部分法官的權力極大增強了,同時責任也加重了,而部分法院工作人員失去審判權,這是法院內部一次重要的分流。與目前法官隊伍過于龐大且素質參差不齊相比,案件質量必然有較大的提升。其結果就是主審法官的地位得以彰顯,處理案件數量的增加也使主審法官待遇的提高成為必然,同時責任的要求也更高,對決定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的主審法官必然要苛以更高的廉政方面的要求,審判權向少數法官的集中,使得少部分人成為監督的重點,“聚光燈效應”隨之產生。國外法官在公眾中有著良好的形象,與其嚴格受到各項約束不無關系,監督力度的加大同樣是中國法官職業化的必然要求。

(三)分工合作將使法院內部工作實現專業化,工作效率將大為提高

對于主審法官而言,他可以從煩瑣的庭前準備程序中脫離出來,從而專心于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判斷,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案件高效與經濟的處理。美國上訴法院每位法官處理的案件量幾乎是英國上訴法庭法官的3倍,這種能力至少部分可以直接歸功與前者所獲得的工作人員的協助。同時,由于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別從事不同性質的工作,“各得其所,各盡其能,各安其位,各樂其業”,可以采取因人而異的管理方式,調動法院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由于案件的證據將由法官助理在庭審前通過證據交換和審前會議的形式,進行必要的梳理,審前工作交由具體人員負責,將使庭前準備工作落到實處,有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而從目前法院的工作狀況看,案件的承辦人在發出傳票,安排開庭后往往不閱卷,或少閱卷,案件大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使舉證期限制度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使庭前準備成為空談,開庭后往往因出現沒有預料的新情況,比如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而不得不再次開庭,徒增法院工作量,而良好的庭前準備,將有效評估庭審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做好舉證、勘驗、調查、鑒定等各方面的準備,爭取非疑難復雜案件在一次庭審中解決,提高當庭宣判率。

(四)法院內部的分工合作,將改變以往承辦人一手包辦案件處理全過程的局面,使案件主審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存在一定監督,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法官助理主要在審前程序中發揮作用,審前程序改革的關鍵和審前程序作用的發揮,關鍵和實際上取決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難點在于能否在目前法院系統建立一支有效的法官助理隊伍。中國法院的現狀與依法治國的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但社會的發展步伐要求法院不斷對自身進行改造,法官職業化是法治國家對法官隊伍建設的唯一選擇,司法職業化寄托了法律人崇高的職業理想,職業化進程總要有具體落實的立足點,建立一支主要從事審前程序的法官助理隊伍可以成為司法改革的有力措施,是法官職業化進程的重要步驟。

第4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合伙合伙財產合伙稅收有限合伙

合伙是與產品經濟同步發展起來的。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就是自然人在商品經濟關系中唯一的聯合形式,并納入民法的調整范圍,近代西方的合伙制度和有關立法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現代,雖然法人制度又得到了充分的發展,但合伙也并未走向衰落,在各國仍然是相當普遍的一種經營方式〔1〕(p154-155)。但各國對合伙的定義由于國情和法律本利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對合伙的定義是: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但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聯大責任的盈利性組織。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自頒布以來,并未引起社會太大的反響,并未出現象國外那樣繁榮的景象,原因是多方面,但立法的不足是一個重要的方面,下面我們分別就各個問題展開論述。

一、關于合伙的法律性質

按照普通法系的傳統理論,合伙是合伙人根據明示或暗示協議成立的社團,它是合伙人之間的集合,它并不是一個法律主體,但是在現代,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變革,人們對合伙的界定也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不少國家的商法理論和立法實踐中不僅確定了合伙的特殊權利能力,以及合伙具有自己的名稱,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和訴訟活動,而且有些國家還承認并確立合伙具有法人資格,例如:法國1978年第9號法令修正《法國民法典》,第1482條規定除本篇第三章所規定的共同冒險外,合伙自登記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美國的統一合伙法則認為:合伙具有類似于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它不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動產和不動產,從事民商活動和訴訟活動,而且可以像法人一樣被宣告破產,乃至美國不少學者認為:合伙與公司在美國都是法人,但又不是同一類別同一層次的法人〔2〕。

我國現行《合伙企業法》對于合法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主要包括含于以下法條中。

該法第19條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到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5條規定:“各合伙人對外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平等權……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第32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定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配,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另外該法還規定了合伙企業可以擁有自己的名稱,可以登記的商號對外從事贏利性活動,而且也可以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以上法條分別從合伙企業財產的獨立、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合伙企業利潤和虧損的分擔及合伙的名稱等各方面對合伙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所確認的合伙是一種獨立的法律主體,是一個與其合伙人不同的獨立的實體。

但是,從責任承擔上卻又是人們對于其法律地位產生了爭議,根據該法的規定,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據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不承認合伙的法人資格,因為法人的各股東依法都承擔有限責任,這里本身就存在著一個邏輯矛盾。一方面我們法律承認合伙是一個擁有名稱,依法登記成立的經營性實體,擁有自己獨立的企業財產,而另一方面卻又不讓其獨立承擔責任,此外,正因為合伙人要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才使人們對此種經

營方式望而卻步,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這種無限連帶責任好象是很難兌現的,許多投資者的企業一旦出現經營不下去的局面,即使法律規定并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而債務得知里卻根本無法保證,使得法律的嚴肅性受到威脅,因此,我們是否考慮對合伙的法律性質重新界定,當然途徑是多方面的,我們可以確認合伙的法人地位,或者確認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責任。

法律是為經濟生活服務的,既然合伙這項經營方式的運轉出現問題,我們就應該從法律上對其性質加以規定,我們可以在法律中規定合伙的法人地位,或者使部分合伙人的承擔有限責任,(這在后面將有論述)使人們減輕心理壓力,提高投資的積極性。

二、關于合伙人的資格

各國由于經濟基礎和立法精神的不同,使各國對合伙人資格的規定相差甚大,但總的來說西方國家對合伙人的范圍較為寬范,除了自然人,還包含有其他經營性實體,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9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我們可以看出,該法把合伙人限定為自然人,從而排斥了法人的合伙人資格,我覺得這也有不妥之處。首先,我國目前有關合伙人資格中存在不協調之處,我國《民法通則》中將個人合伙規定在自然篇,而將法人間的聯營,規定在法人篇,而《合伙企業法》又將自然人規定為唯一合伙人,這使得法律本身產生了矛盾。其次,法人作為合伙人有其充分的支持理由,主要表現為:(一)法人有充分的權利能力處分自己的財產。(二)法人參加合伙以后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并不影響股東對法人承擔有限責任,有人提出說法人承擔有限責任,我覺得這種說法本身就是不正確的,法人應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其實質也是一種無限責任,承擔有限責任的僅僅是股東而已,因此將法人作為合伙人對股東的有限責任并不沖突。(三)多數國家的法律對此并無限制,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采取聯營的形式,并且實際上存在著合伙型聯營的企業集團。因此,我國應該對有關合伙人資格的規定加以修改。

三、關于合伙的稅收政策

按照傳統合伙法的理論,合伙是合伙人的集合,并不是一個實體,因此,典型的合伙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合伙人從企業中取得的收入被分解為合伙人個人的收入,合伙人分別申報繳納個人所的稅,在公司將其利潤分派給股東時股東需要再就該項紅利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雙重稅收”,從法理上講,公司的這種雙重稅收有其正當性,因為公司是一個具有獨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它的收入當然應當納稅,而股東作為與公司不同的人,其收入也應當繳納所得稅,合伙可以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一直被認為是合伙與一般公司的基本區別之一,也是合伙的優點之一,合伙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也是國際通例。

然而,我國1997年的合伙法規定,合伙企業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熱的收入照例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合伙企業在稅收的待遇上是與公司一樣的。如果說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有股東的有限責任作為一種補償,因而獲得了某種利益平衡的話,那么,合伙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則是顯失公平的,因為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稅收制度使合伙人從制度上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事實上,目前的合伙組織基本上限于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一些專業性的行為,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的非專業合伙企業幾乎沒有。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可想而知的。合伙作為一個非正式的企業本來應有的稅收上的優勢沒有了。而合伙人的責任卻沒有因此而稍有減輕,任何一個明智的投資者是不會考慮、選擇合伙這種形式的。到目前為止,合伙這種具有高度靈活性和廣泛適用性的企業的法律形式被人為地限制在極其狹小的范圍之內,這是很不正常的,也影響了人們利用合伙形式自主創業的積極性,這大概也有違立法者的初衷。鼓勵人們自主投資創業,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一個重大的課題,它不僅具有經濟上的意思,同時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盡可能減少企業的稅賦,無疑是一種鼓勵人們投資創業的有效措施,因此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對此也應加以改進〔3〕。不過值得慶幸的是我國政府已從文化刑事已取消了合伙創業的稅收,因此我們期待立法的修改。

四、有關合伙的種類

我國立法存在的不足之處沒有將有限合伙和隱名合伙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現在我們對這兩種合伙形式逐一加以分析來認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我國立法完善的出發點。

首先,我們來談一下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為了在某一商號的名義下從事。商業經營而建立的一種合伙,在該種合伙中包括兩種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和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如果有限合伙人已經繳付了出資,那么它對有限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再承擔任何財產責任,在這一點上,有限合伙人相當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由于有限合伙人責任的有限性,所以在許多方面,其同無限合伙人的權利是不相對稱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代價為放棄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權,他們不得管理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合伙,與普通合伙及公司制度相比,有限合伙制度有其特別之處,這使許多人愿意選擇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非普通合伙或者公司,主要表現如下:

(一)有限合伙責任的有限性為投資者提供了安全,設立條件的相對較低要求為投資者提供了方便。

產業投資方式較多,但風險投資無疑是一種常見的方式,在高風險企業或者創立階段的企業,他們的融資環境并不十分的好,特別是在高科技產業中,投資回報雖然較高,但風險也相對較大,對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在投資模式的選擇上,卻憂郁不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者的責任是有限的,但設立的法定條件要求較高,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使得許多風險投資者較少選擇。普通合伙雖然設立的法定條件要求較低,但出資人卻不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使許多投資望而卻步。

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很好地解決了這一矛盾。一方面,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可以把自己的風險與責任限制在出資的范圍內,正如德國學者所言:“在中小企業中,有限合伙是一種頗為常見的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可以是人們稱為支付有限責任的活人”,另一方面,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要求相對較低,為投資人設立企業提供了方便。

不過,任何一種制度在獲得一種建制的同時,就意味著失去了另一種價值,有限合伙雖然為愿意承擔有限責任的投資人提供了方便和安全,但卻降低了合伙的信用,合伙的信用價值高一直是其經久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有限合伙的信用要低于普通合伙。

(二)有限合伙的靈活性避開了公司對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

如果采用公司形式,那么技術出資的比例將受到公司法上的限制,例如,在我國,主要存在兩大障礙:一是技術出資在出資中所占的比例。二是技術出資的估價問題。按照我國《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雖然這一除外性規定為靈活性留下了余地,但何謂“高新技術”,仍然要經過專門機構的認定,也是一個問題。

采用合伙形式,就可以避開評估與比例的問題,投資比例和技術評估完全可以由合伙人來協商確定,例如,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1條規定,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平價機構評估。“甚至,按照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4〕,因此,這是與公司制度比較而言,實際上也普遍合伙中也存在的優勢。

(三)有限合伙的內部治理結構,較普通合伙與公司形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只出資和分享利潤,不參加經營管理,或者雖然參加經營管理,但不起決策作用。經營管理權與決策權往往掌握在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手中,有時合伙的管理形式比較簡單,不向公司管理機構那樣復雜,也不需要像普通合伙那樣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無限合伙人完全自主決策,這種決策權對于高風險投資者是十分重要的。

我國現行《合伙企業法》不承認有限合伙這種形式,明確禁止在合伙企業的名稱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6〕,并且第2條在冠以合伙的定義中也明確地規定了各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不過,我國《合伙企業法》在起草時,曾經有專門一章規定“有限合伙”,只是,在通過時被刪除了。不過,在今天我國正在崛起的高科技產業需要有限合伙,廣大中小企業也渴望采用這種形式。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法、美、日本等國都普遍承認商事有限合伙這種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國外還存在另一種合伙類型—隱名合伙,它是一對它人所經營的事也出資,不參與經營且只承擔有限責任的一種合伙形式,與有限合伙的區別主要在于它只是有隱名合伙人和出名營業人組成,即不再合伙人名冊中記載隱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他資料,與普通合伙相比,隱名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隱名合伙人的出資,其財產所有權轉移與出名營業人;(2)隱名合伙人不參加合伙事業的經營管理;(3)隱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權利義務主體,不能代表合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4)隱名合伙人的出資以金錢為限;(5)隱名合伙無團體性〔7〕。

(p391-392)

其次,同有限合伙一樣,隱名合伙在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3條所列合伙協議應載內容中有一條明確規定合伙協議應記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其實隱名合伙有其存在的價值,我們應該考慮建立這種合伙形式,主要理由有:

(一)確立隱名合伙制度,是一人參加多各合伙關系成為可能,我國現行法律對一人參加多各合伙關系的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一人參加多各合伙有利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利投資企業的融資,但由于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如果允許上述關系發生,一旦經營失敗,所謂的無限連帶責任可能僅僅是名義上的。此外,還勢必引起該合伙人參加的其他合伙關系產生連鎖反應,不利于維護合伙關系的穩定,但若確立應名合伙,由于該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就可以克服一人參加多各合伙關系所存在的上述缺陷。

(二)確立隱名合伙制度,可以擴大合伙的集團范圍,開辟廣泛的投資領域,社會上存在著許多閑散資金,而所有者存在銀行轉利息太低,而自己投資卻不愿參與經營或是無法顧及,因此,隱名合伙就很符合它們的投資愿望,從而擴大了合伙的融資渠道〔8〕。

因此,我國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單一的合伙形式難以適應復雜多樣的社會經營生活的現實需要,因此,在制度或修改有關合伙的法律時,應考慮加以由下合伙及隱名合伙的章節,從而促進合伙的進一步發展。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就企業制度而言,我們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律,但是,到目前為止,市場主體仍比較單調,特別是我國的合伙制度還存在重大不足,國外大部分國家都已經把有限責任引入了合伙制度,而我國法律禁止這么做!

在當今世界,任何國家不可能游離于世界經濟之外,其他國家所發生的事情也不可避免的會對我國產生影響,有其是現代國際競爭如此激烈,包括合伙企業之間的競爭,借鑒國外的合伙立法,檢討和調整我國現行的合伙制度,已經為我們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王果純.商主體若干基本問題研討〔J〕.民商法學,2001(5).

〔3〕宋永新.關于我國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J〕.中國法學,2001(4).

〔4〕見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1條.

〔5〕李永軍,論商事合伙的特質與法律地位〔J〕.行政與法〔增刊〕,2002(1).

〔6〕見我國《合伙企業法》第5條.

第5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的出現,在牧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的受托管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糾紛迭起,它作為一種新類型案件,審理難度較大,加上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后,且缺乏相應理論體系的支撐,在審判實踐中面臨許多問題。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新型的服務性行業還未制度化、規范化,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顯露出來,我國應加快物業管理的全國性立法,明確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的法律關系,明確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協商市場定價導向,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途徑。

關鍵詞:物業管理;業主;發展商;

我國的商品房市場形成的近十年來,物業管理已經開始深入我們的生活。只要有新建的物業區,就離不開物業管理。我們從最初對午夜管理這個概念感到陌生到今天開始熟悉它,并逐漸有了更深的理解。隨著物業管理的迅猛發展,隨著物業管理規模和覆蓋面的迅速擴增,廣大業利意識的覺醒,物業管理的許多需要亟待解決的、深層次的熱點、難點和實際問題,如現有法規的缺陷、業主的權利義務,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與作用,物業管理費用標準的價值導向與收繳行為的法律效力等等,也已經開始浮現出來。這些復雜問題的解決,無疑最終都會歸結到物業管理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對策上來。我們國家從過去對物業管理這個領域里一片空白到今天制定一系列相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列如《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同志等一系列有關法規。這些法規使得我們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開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物業管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領域,有關方面的立法和規定正在趨于完善,很多人對物業管理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和充分的理解。目前物業管理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也到了非要解決這些復雜問題的關鍵時刻,如果我們不能從理論上科學認識和尋求出物業管理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就無法順利地用立法途徑從根本上徹底解決這些復雜問題,就可能使這些復雜問題成為物業管理繼續健康發展前進的羈絆,導致眾多的法律訴訟。

一、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之所以出現許多問題,一個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認識不清,錯誤的理解自己在物業管理中的法律地位。發展商開發一個物業區,通過市場銷售,將所建商品房逐漸,部分或全部出售給購房人,即業主。發展商的法律地位逐漸從原來開發項目的所有者,到把商品房售完,逐步轉移而不再擁有已售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權。由于一貫發展商開發一個項目一般都需要幾年,在這幾年中,發展商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但當該項目完成商品房售出后,雖然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但大多數發展商在概念中認為其所建商品房的所有權仍未發生轉變。他們仍認為物業區是他們所建,當然物業管理由他們管,這種概念往往把物業管理引入歧途。在法律上所有權的轉移也標志著新的所有權人對其所擁有的財產的處置權、管理權。這一概念在物業管理中尤為重要,所以在物業管理中,都要以圍繞向產權所有人提供服務為中心進行活動。

產權所有人是物業區內的主人,由他們在適當的時候(入住達到法定比例),組織以產權人為主的業主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權益。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物業區內的最高權利機構。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定管委會章程。業主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負責與物業管理公司簽定委托管理合同。業主委員會和已簽約的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和新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已簽過委托合同的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保安公司和其他專業服務公司向物業區內提供服務。

由于購房人是逐漸進入物業區內的,而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當業主入住率達到一定比例時才成立的。所以在物業區入住的前期,也即發展商仍擁有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權時,一般由發展商安排物業管理服務,包括這一時期的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管理公約的制定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都只能暫由發展商來確定。但發展商應在管理公約中或收費通知中注明,此種安排是一種臨時性的安排,等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將由業主委員會再做調整。

只有理順了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并讓物業管理中涉及的各個方面都能正確理解這種法律關系,物業管理中的問題就容易得到解決。

二、發展商直接管理物業容易引發的法律問題

經濟越發達,社會越進步,社會分工也越來越細,專業性也會越來越強。從專業分工的角度上來講,物業管理因該由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來經營,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許多不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有很多項目的發展商就獨自承擔起物業管理的重任。這些發展商在其內部附設一個物業管理部門,自制物業管理公約,自訂收費標準,自己組織安排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總之,以主人自居對廣大業主和物業區進行物業管理。發展商的這種行為容易造成如下問題:

1.房屋本身質量問題導致業主拒交管理費。房產做為一種商品,在居民消費中是最大的消費商品,也是較復雜的商品。商品的質量最難保證,質量問題也是最容易發生的。當發展商自己愿意承擔物業管理時,就如同給自己的脖子上套了一幅枷鎖。只要當業主的房子有諸如漏雨、強面傾斜,或是門窗裂縫,業主都會以此為由拒交管理費。

2.當裝修出現質量問題時。如果發展商交付的是精裝修的商品房,一旦出現壁紙脫落、地板走翹,石膏板開裂或裝飾物變形,業主都會以此為由來要求發展商減免幾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3.當實測面積與購買時的暫測面積有誤差時。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一般都是有誤差的,一旦當這種誤差對業主不利時,業主就會以物業管理費作為討價還價的余地,迫使發展商讓步。

4.采用分期付款或尾款緩交的情況。有的發展商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售房,業主先交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的房款就可以先入住,后余款在入住若干時間內交清。這時如果發生房屋質量問題,裝修質量或水電氣暖,以及面積方面的問題,或有物業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時,發展上不但物業管理費收不上來,就連剩余未付的房款也難收上來。

5.有銀行按揭貸款的情況出現時。發展上為了促銷,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支持其業主購房,并為業主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如果業主不能按時還本付息,自己愿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現上述的有關質量問題,或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業主會拒絕向銀行還本付息,而把承擔債務的責任推給發展商。

之所以發生上面的幾種風險,主要的原因是發展商不能積極主動地避開風險,而是把兩個法律關系攪和在一起,這就導致了業主會把兩個方面的風險,即購房的風險和物業管理的風險合并在一起,同時推給發展商。如果發展商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物業管理,而由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如果出現上述問題,則責任容易分清。該是質量問題由發展商處理;該是物業管理責任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該交的物業管理費則業主自然會交。類似的案例不在少數。如果發展商自己獨攬物業管理,一旦出現問題,將很難從這些困擾和繁雜的法律泥潭中脫身。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講,發展商自己獨自從事其開發的物業區的物業管理都是弊大于利。

三、物業管理公約應在什么時間簽署,由誰來制定

物業管理公約是約束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行為規范的法律文件,這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這個文件體現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他不僅體現了所有者與被聘用者之間的聯系,也體現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在這個文件里業主從所有者到被管理者,物業公司從聘用者到管理者,雙方在發生著位置的變換。所有者同意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交給物業公司來行使,所以物業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中的最終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在物業管理立法中沒有明確確立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無論是業主、業主委員會,還是物業管理公司對于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沒有一個正確地充分認識,沒有充分認識和發揮物業管理公約的真正作用,對于物業管理公約的簽訂不夠重視。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往往并沒有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基于私法自治原則而衍生的物業管理的最高自治規則來對待,也沒有把物業管理公約看成為物業管理的基礎和準則,使得物業管理公約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

在物業管理的初期,由于發展商擁有大部分產權,所以發展商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比較大,又因為是發展商首先聘用了物業公司,所以最初的物業管理公約是由發展商來制定的。我們知道現在有關政府部門也印制了物業管理公約的范本,但那僅是一個簡單的范本而已,很多內容還需要實際管理者增添。比較好的辦法是發展商應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制定物業管理公約。但這時的管理公約里一定要規定有效期限,比如規定當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其有效期截止。

隨著房屋的銷售,產權逐步從發展商手里轉移到了新的業主手里,發展商原來在物業區呢的位置由業主們代替,原來發展商在物業管理公約中的權利和義務也要相應做些調整。同樣廣大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也應該在公約中得到充分體現,所以修改物業管理公約就勢在必然。如果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決定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當然就更應該制訂新的物業管理公約了。不論是修改原來的物業管理公約還是制訂新的版本,都應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并會同物業管理公司一起根據物業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公約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經常遇到業主擔心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而不愿意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的情況,這也是物業管理公約作用得不到充分體現和發揮的一個普遍原因。因此,物業管理公約的作用要能夠真正體現和發揮,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確實保證物業管理公約的公平、公正、公開、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的確有一些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權起草和擬訂物業管理公約的途徑,在物業管理公約的強制性或禁止性內容上,處于維護自己的私利而設定一些侵害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公約條款,這就背離了物業管理公約應體現的公平、公正、公開、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則。

四、物業管理費導致的問題

以業主承受能力為借口,導致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偏低,是制約物業管理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多數物業管理企業疲于生計,必須靠其他經營收入才能維持收支平衡,這種普遍現象說明現行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物業管理是市場行為,必須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也應遵循市場規律,應由當事人按照市場規律的客觀要求自行協商確定價格。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協商議定,可以通過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形式確定,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合理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過低或過高的收費,都會導致許多業主遲延交費,不交費或抗交管理費。由于不交費或少交費,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適行停水停電,不讓業主的汽車進物業區,停止通信或停電話,嚴重的則導致訴諸武力,引起法律糾紛。過高的收費或過低的收費會引起很多負作用,直接增加了物業管理的風險性。

、如何區分物業管理費和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收費和費用標準的制定應是科學的和合理的,具體制定也是有其可行的方法的.各項收費的概念也應該搞清楚。物業管理中要收的費用有物業管理費、代收代繳的費用和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代收代繳的費用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主處收來再如數繳給有關公司的,如:水費、電費、綠化費、電視接收費、保安費、垃圾處理費、電話費、煤氣燃氣費、土地使用費等。

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區內提供服務的收費,也即物業管理收費。這筆收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按每平方米每月多少錢來定。管理費是維持物業區正常運轉的“血液”,沒有穩定的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就無法工作。如果一個物業區內成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并且制定出了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則所有業主都應遵守這個標準,向物業管理公司準時交費。

但有時確有一些業主,只顧自己個人私利,盡管業主管理委員會已經代表全體業主制定了收費標準,但他們仍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拒絕向物業公司交費。這些人的拒絕交費產生的后果就是破壞了物業管理的正常秩序,享受其他業主的權益,也即直接侵犯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些人不交費,其他業主多的費用其實就在為他們服務。這樣的案例確實發生在一些物業區內。有時物業管理公司也采取一些強制措施,如停水停電等,但這種做法容易引起難以預料的后果。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法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共同前去說服教育,如果仍不奏效,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采用法律手段到法院提訟,最后法院用強制執行手段解決。業主管理委員會在制定管理公約時,應該將如何制裁無故不交管理費用的行為的有關條款寫進公約里。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又可以稱為共同儲備基金。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付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巨額的非預見性開支,尤其是為維持和保存區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正常運作、正常使用功能而進行的修繕改良的開支。這種修繕改良就是我們通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講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資產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作用類似于物業區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計提。

眾所周知,所有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必然會受到自然環境和人為的損害。隨著時間的增加,自然環境如風力、重力、震動、大氣、水、雷電等對所有建筑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蝕、老化、陳舊、殘損。如果沒有建立管理維修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區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理和保養計劃,必然會加速所有建筑物的自然侵蝕、老化、陳舊、殘損,以致會由于維修保養不及時使所有建筑物過早達到危險程度,縮短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壽命使之提前到達設計壽命,甚至于釀成傷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所有建筑物的修繕改良,所有建筑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維修養護,使所有建筑物處于良好的狀態和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所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斷延長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壽命,改善和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檔次和適應性,進而推動了所有建筑物的升值,使所有權人獲得有效地經濟價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資的回報率。

在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立法中我們確立了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作為物業管理基金。其中規定各類物業管理都應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原則上只適用于住宅類物業管理。這樣做是因為住宅類的物業管理都直接面對著居民,同時在住宅區內用于居民公益性質的公用設施相對比較多,考慮到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對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時,需要的費用比較多,居民往往難以一下子承受,同時這些費用收集比較困難,這就直接影響了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設置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質。相反對于非住宅類的物業管理,公用設施相對較少,費用小也比較容易籌集,因此,沒有設置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必要。

六、業主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許多實踐證明一個物業區管理的好壞,與該物業區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有著密切的聯系。業主管理委員會由物業區內過半數的業主選舉產生,代表廣大的業主的利益行使權力。實際上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區內廣大業主行使權力的常設最高權利機構。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由業主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決議的內容有:1.物業管理公約及《業主委員會章程》的修訂變更;2.在合同期內解除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聘作為管理服務人的物業管理企業;3.物業建筑物的重大修繕或改良;4.物業建筑物的重建;5.業主委員會的撤消和重選;6.區分所有權的強制出讓;7.約定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項。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體業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期內的選聘、解聘,以及物業管理公約修訂變更、業主委員會的撤消和重選等問題更是重中之重。

業主管理委員會每半年審核管理公司呈報的財務報表和資金使用概況,對物業區內的重大資金支出或維修事項予以審核,批準管理公司運用維修管理基金。由此可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在物業區內是非常重大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每月都要定期舉行會議,商討重大問題,以利于從早期消除物業管理中的隱患。

如果物業區內不設立業主管理委員會,而只是有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決定一切,就極容易造成很多對業利進行侵犯的事件,業主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得到保護,最終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糾紛的出現。

七、正確的法律關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基礎

物業管理工作既煩瑣,又復雜,既辛苦,又不容易搞好。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目前還不太完善,所以由于物業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而且這些問題又極不容易得到圓滿解決,這就是我們目前物業管理所面臨的現實問題。要想避免物業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減少物業管理方面的風險,除了國家應頒布更詳盡的法規和制定有關政策外,完善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是使物業管理工作走上正規的第一步。否則,法律關系不正確,導致以后一系列的工作都會出現問題。

在目前要求所有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都正確理解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并用正確的法律文件來確定這些法律關系也是不現實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聘請精通房地產法律方面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例如制作委托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等。律師還可以提供有關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法律咨詢服務。同時還可以幫助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定其他一系列相關物業管理的規定,物業管理應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應該指出目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涉及到的物業管理法律問題遠遠不止上述這些,諸如物業管理的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和權利義務、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等隨著物業管理的深入發展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們的對物業管理的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深入研究和探索思考物業管理的法律問題,強化物業管理理論研究,用所有權構筑起物業管理理論體系,從立法對策上構筑物業管理生存和發展的法制基礎,是我們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的每一個業內人士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只有通過我們大家的不斷探索、開拓和進取,才能迎來二十一世紀物業管理的燦爛明天。

參考文獻:

1、劉佳能《現代物業管理》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1995年

2、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

3、程信和、劉國臻《房地產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

4、高富平、黃武雙《物業權屬與物業管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

5、夏善勝《物業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第6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一、管理會計的定義

 

管理會計是一個非常年輕的學科,從產生到現在只有百年以下的歷史并且關于管理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更是只有十幾年的時間而已。到目前為止,不論是國內的研究還是國外的研究,管理會計理論都未能形成一套標準的,公認的理論體系。最初的“管理會計”名字,在H·W ·奎因坦斯教授出書的代表作《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入門》中出現,之后西方國家的各個會計學者和相關組織機構根據自身的專業了解程度,開始從不同角度對管理會計進行描述和分析[1]。1997年美國會計學者羅伯特·S·卡普蘭在他與其他學者合作寫的《管理會計》第二版中定義:管理會計能夠為各級管理者和組織中的員工提供財會和非財會信息的過程。此過程需要組織內部全部職員對相關信息需求的推動,并有助于員工們設計出各類投資和經營決策方案。1970年到1980年之間,我國決定引入國外管理會計的相關內容,中國對管理會計研究非常優秀的學者有汪家佑和李天民[2]。

 

二、管理會計主體

 

管理會計主體通常是指管理會計為其辦事的某一特定單位[3]。眾所周知,管理會計大部分是向內部管理者提供有效決策信息的內部會計,不需要遵從公認的會計準則,所以管理會計的主體是具有層次性的。依照企業內部的各類管理需求,管理會計的主體既是企業內部各個責任單位,也是一個企業。然而隨著網絡經濟的興起與發展,無體企業是可以依照交易的需求,在短時間內能把若干個體由網絡連接起來一起工作,交易結束便可以告知解散;再比如有些上市公司擁有多個子公司,而每個子公司又有許多聯營企業、關聯公司等。在這種情形下,有些學者建議,有必要拓寬管理會計主體的空間領域。不僅是企業內部的各個責任單位或單個小企業整體,還可以是多個個體的聯合體,如母子公司或者是無實體公司。

 

三、管理會計的發展

 

(一)成本控制是管理會計初期階段的基本特征。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西方國家開始啟用“科學管理”模式來解決日益嚴峻的生產問題。泰羅是古典管理理論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曾在伯利恒鋼鐵公司利用與會計緊密結合的方法進行了有效的資本管理。他認為成本管理是企業控制和規劃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構成部分,所以他把成本會計的管理機能交由計劃部門來執行,這樣做有利于在一般的生產設備的條件下可以推進企業用稀少的材料和較短缺的工時生產出更多的產品,提高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泰羅的研究成果在經過不斷的實踐發展后對管理會計的興起起了關鍵性作用,逐漸構成以泰羅學說為基本方向的管理會計。在這一期間,管理會計以成本節制為基礎,以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益為目的,關鍵內容有三個方面:預算控制、標準成本和差異分析。

 

(二)預測決策是管理會計決策階段的重要特征。二戰之后,西方國家開始興起行為科學理論。行為科學派別認為企業管理模式的發展應該由最初的以事體為中心到以人為中心,這同時也是管理思想的一個重大改革。行為科學之后便是管理科學。在管理過程中管理科學流派采用科學的方式并運用數學來攻克問題的方案,偏重解析了管理中的科學和理性等。之后,管理會計合并了管理科學中大部分內容。

 

(三)戰略管理會計的產生。戰略管理會計是隨著信息普遍化和全國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而產生的,人們逐漸認識到企業外部環境對企業本身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尤其是跨國企業對企業內部和外部的管理環境都很重視,他們認為這樣更有利于企業未來的長期發展。并且,企業為了能實現最終目的,得到核心的發展能力和逾額利潤,就得分析企業本身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 (包含競爭者、 客戶和政府機構等) ,并及時傳遞外部環境的動態變化。戰略管理會計的定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西蒙斯在1981年提出的,他將“戰略管理會計”解釋為:“用于監督與構建企業戰略的、有關企業競爭對手的管理會計數據的提供與分析”。[4]它主要分析的是企業的競爭地位和提升企業市場占有率。研究結果表明這不僅擴展了傳統管理會計學的研究范圍,還聯系了競爭者經營管理的分析來對本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地位進行探察[4]。

 

四、戰略管理會計特點

 

(一)適用范圍:較為關注企業外部環境管理,跳出僅關注企業內部管理的固定框架,能為企業提供更為有利的財務信息,尤其注重各種相對指標或絕對指標的分析和計算。

 

(二)決策目標:戰略管理會計比較注重企業的長遠發展,超出了較為單一的期間范圍,還能利用它了解企業在經濟市場中的動態變化。

 

(三)研究對象:戰略管理會計一般分析與企業經營策略有關的非財會信息,例如生產指標的彈性、產品品質、客戶的滿意程度、市場占有率、與戰略資本有關的數據、企業資產的規模和基本產業布局對企業的影響等。

 

結論

 

戰略管理會計是由傳統管理會計的延伸而來,近幾年來它在我國的企業管理中運用較廣[5]。隨著我國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以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自由發展空間較大,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能自主決定其投資、生產、經營等各方面的問題。加之我國信息技術的發展快速以及電子信息技術的普及,使得人們能更好地收集,整理和使用這些信息,為戰略管理會計的應用與實踐提供了良好的平臺支持。企業運用戰略管理會計,來制定合理的戰略方案,提升企業生產效率和利潤最大化,為企業贏得經濟市場上的優勢。但是,傳統的管理會計在當今依然占有一席之地,對我國企業原有的內部管理依然具有廣泛地實用性。所以,我們得正確認識和了解傳統管理會計和戰略管理會計的適用性和局限性,使兩者能夠相輔相承,互相補充,進一步促進企業未來的發展。

第7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一、"抽屜式"管理

在現代管理中,它也叫做"職務分析"。當今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大中型企業,都非常重視"抽屜式"管理和職位分類,并且都在"抽屜式"管理的基礎上,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職位分類制度。據調查統計:泰國在1981年采用"抽屜式"管理的企業為50%。在1985年為75%,而在1999年為95%以上。最近幾年,香港的大中型企業也普遍實行"抽屜式"管理。

"抽屜式"管理是一種通俗形象的管理術語,它形容在每個管理人員辦公桌的抽屜里,都有一個明確的職務工作規范,在管理工作中,既不能有職無權,也不能有責無權,更不能有權無責,必須職、責、權、利相互結合。

企業進行"抽屜式"管理有如下五個步驟:第一步,建立一個由企業各個部門組成的職務分析小組;第二步,正確處理企業內部集權與分權關系;第三步,圍繞企業的總體目標,層層分解,逐級落實職責權限范圍;第四步,編寫"職務說明"、"職務規格",制定出對每個職務工作的要求準則;第五步,必須考慮到考核制度與獎懲制度相結合。

二、"危機式"管理

在世界著名大企業中,隨著世界經濟競爭日趨激烈化,相當一部分進入維持和衰退階段,柯達、可口可樂。杜邦、福特這樣的大企業,也曾出現大量的經營虧損。為改變狀況,美國企業較為重視推行"危機式"生產管理,掀起了一股"末日管理"的浪潮。

美國企業界認為,如果一位經營者不能很好地與員工溝通,不能向他的員工們表明危機確實存在,那么他很快就會失去信譽,因而也會失去效率和效益。美國技術公司總裁威廉·偉思看到,全世界已變成一個競爭的戰場,全球電訊業正在變革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他啟用兩名大膽改革的高級管理人員為副董事長,免去5名傾向于循序漸進改革的高級人員職務,在職工中廣泛宣傳某些企業由于忽視產品質量、成本上升、導致失去用戶的危機,他要全體員工知道,如果技術公司不把產品質量、生產成本及用戶時刻放在突出位置,公司的末日就會來臨。

三、"一分鐘"管理

目前,西方許多企業紛紛采用"一分鐘"管理法則,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具體內容為:一分鐘目標、一分鐘贊美及一分鐘懲罰。

所謂一分鐘目標,就是企業中的每個人都將自己的主要目標和職責明確地記在一張紙上。每一個目標及其檢驗標準,應該在250個字內表達清楚,一個人在一分鐘內能讀完。這樣,便于每個人明確認識自己為何而干,如何去干,并且據此定期檢查自己的工作。

一分鐘贊美,就是人力資源激勵。具體做法是企業的經理經常花費不長的時間,在職員所做的事情中,挑出正確的部分加以贊美。這樣可以促使每位職員明確自己所做的事情,更加努力地工作,使自己的行為不斷向完美的方向發展。

一分鐘懲罰,是指某件事應該做好,但卻沒有做好,對有關的人員首先進行及時批評,指出其錯誤,然后提醒他,你是如何器重他,不滿的是他此時此地的工作。這樣,可使做錯事的人樂于接受批評,感到愧疚,并注意避免同樣錯誤的發生。

"一分鐘"管理法則妙就妙在它大大縮短了管理過程,有立竿見影之效果。一分鐘目標,便于每個員工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努力實現自己的工作目標;一分鐘贊美可使每個職員更加努力地工作,使自己的行為趨向完善;一分鐘懲罰可使做錯事的人樂意接受批評,促使他今后工作更加認真。

四、"破格式"管理

在企業諸多管理中,最終都通過對人事的管理達到變革創新的目的。因此,世界發達企業都根據企業內部競爭形勢的變化,積極實行人事管理制度變革,以激發員工的創造性。

在日本和韓國企業里,過去一直采用以工作年限作為晉升職員級別和提高工資標準的"年功制度",這種制度適應了企業快速膨脹時期對用工用人的要求,提供了勞動力就業與發展的機會。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些發達企業進入低增長和相對穩定階段,"年功制度"已不能滿足職員的晉升欲望,使企業組織人事的活力下降。90年代初起,日本、韓國發達企業著手改革人事制度,大力推行根據工作能力和成果決定升降員工職務的"破格式"的新人事制度,收到了明顯成效。

世界大企業人事制度的變革,集中反映出對人的潛力的充分挖掘,以搞活人事制度來搞活企業組織結構,注意培養和形成企業內部的"強人"機制,形成競爭、奮發、進取、開拓的新氣象。

五、"和攏式"管理

"和攏"表示管理必須強調個人和整體的配合,創造整體和個體的高度和諧。在管理中,歐美企業主要強調個人奮斗,促使不同的管理相互融洽借鑒。

它的具體特點是:(1)既有整體性,又有個體性。企業每個成員對公司產生使命感,"我就是公司"是"和攏式"管理中的一句響亮口號。(2)自我組織性。放手讓下屬做決策,自己管理自己。(3)波動性。現代管理必須實行靈活經營戰略,在波動中產生進步和革新。(4)相輔相成。要促使不同的看法、做法相互補充交流,使一種情況下的缺點變成另一種情況下的優點。(5)個體分散與整體協調性。一個組織中單位、小組、個人都是整體中的個體,個體都有分散性、獨創性,通過協調形成整體的形象。(6)韻律性。企業與個人之間達成一種融洽和諧充滿活力的氣氛,激發人們的內驅力和自豪感。

六、"走動式"管理

第8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加入WTO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影響

開放20多年來,我國中小企業蓬勃發展,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中小企業目前已超過1000萬家,占全部注冊企業的99%,中小企業總產值和利稅分別占全國企業的6成和4成左右,提供了大約75%的就業機會。中國加入WTO以后,對中小企業來說,既有機遇又有挑戰,但總的來說,機遇多于挑戰。中小企業面臨的機遇和有利因素有:

1.由于WTO要求實現國民待遇,這將使中小企業在產業準入等方面與國有大型全業和外資企業享有同等待遇。WTO要求賦予內資企業平等的國民待遇。在鼓勵外資的歷史背景下,由于享受比內資企業優惠的政策,外資企業實際上享受著超國民待遇;在國家集中精力“抓大”和解決國有企業歷史負擔的過程中,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相比,也享受著超國民待遇。所以,按照WTO的要求,在實現內外資企業統一國民待遇的同時,也為解決中小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中小企業存在的非國民待遇問題帶來了歷史機遇。目前,我國有關部門已宣布放寬對中小企業的產業準入限制。

2.由于WTO要求放開我國資本市場,允許外資銀行進入,這將使中小企業有更多的渠道和方式獲得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機會。WTO要求放開資本市場,允許外資銀行進入并從事本市業務,必將加劇中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間的競爭。這對中國的金融業必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正面影響將是推動內資銀行通過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服務來提高競爭能力。而銀行改善服務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中小企業。同時,外資銀行的進入也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開辟了新的渠道。中小企業運用資本經營,以購并手段實現低成本擴張向國際化發展,也將更為便利。

3.由于WTO將推動全球化產業結構調整,使富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獲得發展的空間和機會,成為大企業集團乃至跨國公司必不可少的合作伙伴。加入WTO,將為中小企業創造出新的生成與發展空間,使中小企業可以通過相互分工與協作制造出過去只有大企業才有能力制造的產品。生產全球化與分工也將使更多的中小企業成為跨國公司必不可少的戰略伙伴。我國在加入WTO以后,由于現實的生產力水平和人口眾多的國情,隨著全球產業結構的調整,技術含量高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高技術產業中的勞動密集型生產環節,將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優勢領域。

4.由于WTO將加快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使中小企業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建立起與昔日大企業銷售網相比美的市場銷售系統。加入WTO將加快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將縮小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間的能力差異,所以,最大的受益者也將是中小企業,經過信息技術的武裝加上互聯網,使地域不再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時空局限,將使中小企業具備與大企業競爭的能力。互聯網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將使中小企業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建立起與昔日大企業銷售網絡相媲美的市場營銷系統,因此,大企業大集團以大取勝的市場營銷策略將不再是中小企業追求的唯一目標。

我國應對WTO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議

1.優先統一內資企業的國民待遇

按照WTO的要求,必須實行內外資統一的國民待遇。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上,盡快賦予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同的國民待遇。

2.加大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的力度

要采取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并重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制定促進技術含量高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高技術產業中的勞動密集型生產環節中小企業優先發展的戰略,鼓勵中小企業分類發展:或聯合中小企業集團增強競爭力、或保持“小而特”占領特定市場,同時加大扶持力度,推動高成長型科技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3.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改制力度

加大國有、集體中小企業改制,加快企業制度創新。國有、集體企業的投資主體或主管部門要尊重中小企業改制的自主選擇,支持中小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場。改制的形式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法評估、安置職工以及可以落實或經營群體出資;既可以是職工出資,也可以是經營者或經營集體出資;既可以是貨幣、實物出資,也可以是技術、管理、知識產權等要素出資。企業改制要緊緊圍繞市場,制定企業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大力吸引不同所有制性質的資本創辦中小企業,形成較為寬松的中小企業準入機制。吸引和鼓勵外資投資創業。放寬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合作的條件,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力度

(1)通過政策性融資渠道,建立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一是建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或委托現有商業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業務。二是中小企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可由中央財政撥款,也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三是在融資方式上,以長期信貸資金融通為主。

(2)創造新的直接融資方式。

直接融資具有能夠得到不需要償還的外部所有權融資、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等優勢,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渠道單一的重要途徑。

一是對中小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優點,更適合當前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它通過清產合資、確認股權后再進行招股、擴股,在吸引社會閑散資金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二是發展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是一種以長期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某一產業,特別是出于創業階段的新興產業,以追求因企業成長而獲得的長期收益為目標的一種投資基金。此類基金最直接的收益者是從事高新技術的新興中小企業,其功能之一在于將成千上萬分散的中小額風險投資資金集聚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風險投資。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有助于加快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有助于區域性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直接投資方式。三是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我國可在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以外交易成本較低、準入較寬松的二板市場和地方柜臺交易市場,為本地小企業提供交易場所。

(3)拓展間接融資渠道。

例如,建立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機構相結合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拓展相應的銀行中間業務,可以為中小企業的票據辦理貼現、再貼現提供方便;發展融資租賃業務,為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融通資金提供等方面比其它金融手段更具優勢。

5.要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稅收扶持中小企業的重點是:進一步推進中小企業的改革,解決產權不清、政企不分問題;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走專業化道路;鼓勵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方面的特殊作用;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城鎮失業人員創辦和發展中小企業;切實消除對非公有制企業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視性政策規定,鼓勵和支持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發展,根據這一思路,當前在稅收政策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取消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稅收政策優惠,堅持稅收優惠按國家產業政策向農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及其它需要國家扶持的產業傾斜,使各種經濟成分在稅收政策環境上待遇平等。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制,改變目前外資企業優惠多,內資企業優惠少,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的現象。

加快企業折舊,對中小企業用一定數額的利潤再投資實行稅收抵免,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中小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支出,可以在一定幅度年抵扣款。允許個人獨資和合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應稅所得,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應稅所得,不納企業所得稅,而據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得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論大小,只要有固定場所,財務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應該享有一般納稅人待遇。優化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服務,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宣傳和納稅輔導,及時為中小企業辦理稅務登記、一般納稅入認定、發票購買等涉稅適宜。尤其要創造條件,為那些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相對落后中小企業提供建賬建制的指導、信息、培訓、企業發展分析服務。提高服務的質量和工作效率,減少企業報賬時間,降低納稅成本。同時,從中小企業的戶籍管理和稅源監控,強化責任制,及時掌握中小企業經營狀況,把優質服務和強化管理結合起來,促進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稅收貢獻率。

6.要利用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于財務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良好、依法納稅的三類(科技型、都市吸老型、社區服務型)中小企業,允許參照市場勞動價格和當年政府頒發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主決定工資水平,并可以全額成本列支。鼓勵高校、科研機構人員兼職或停薪留職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人員參與科研項目開發并以科研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建立中小企業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業年度繳費組成,如有不足,政府通過有關渠道予以補充。欠薪基金專門用以墊付少數企業在申請破產、無力維持經營等需要退出市場的情況下,先墊付所欠和未依法按期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費。對有關人員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以支持創業。失業人員在領取保險金期間創辦中小企業,可一次性領取剩余時間的失業保險金,作為生產扶持資金。下崗、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和企業職工創辦中小企業,在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也可一次性領取一定數量的失業保險金

7.要利用社會化服務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1)理順管理關系,改進政府服務方式。

可考慮成立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辦公室或者中小企業管理局,負責中小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政策制定。但是管理機構與中小企業無直接領導和隸屬關系。政府部門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改變管理方法,從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從部門管理轉向對全社會管理。對于改制后的中小企業,可以實行資產和社會分屬管理,即企業資產及社會事務由企業注冊地政府屬地服務管理。

(2)建立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

服務中心連通區域、行業和社會各類服務機構,通過存量資源調整、社會各方參與,調動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術、信息、市場開拓、法律咨詢等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服務,形成中小企業服務的網絡。

(3)推薦各類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服務。

中小企業可利用開放實驗室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的設備從事技術開發,接受技術服務和指導。對其使用設備、進行技術咨詢和引進科技成果的費用給予優惠。新設立的中小企業可獲得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推薦的社會中介組織提供的財務會計、資產評估和審計等服務,服務費用享受優惠。對中介組織降低收費標準后仍未消化的成本費用支出部分,經主管稅務部門核準,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給予照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對中小企業創業者進行的創業培訓,職工技能培訓,培訓費用全免。

8.要利用法律法規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第9篇:研發管理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水利建設中首要問題是水利施工質量,而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取決于施工中的質量控制,其主要表現為施工組織和施工現場的質量控制,控制的內容包括工藝質量控制和產品質量控制。為此,本文首先討論了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意義,接著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最后研究了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措施。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和廣泛的實際應用。

水利工程質量直接關系著國家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現代水利工程建設普遍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督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質量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水利工程建設中所遇到的困難,往往不表現在技術上或規模上,而在質量控制方面,實踐證明,任何情況下,以質量為中心的三大控制(安全性方面控制、目測感官方面控制、使用功能方面控制)是正確的運作方法,好的質量是施工中做出來的,而不是事后檢查出來的。

一、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重要性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對水利工程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拓展。重新認識水利工程的“質量”,主要要從三個方面把握:一是安全性方面的質量。一般可以理解為水利工程“主體結構”的質量。水利工程體積龐大,使用周期長,對產品的一次性投入比較大,不同于其他產品。從安全性方面來考證“質量”,“主體結構”質量是關鍵。二是目測感官方面的質量。一般又稱為“目測”質量。在評選優質工程獎項目的過程中,“目測”的份量越來越重。三是在保證結構質量的前提下“使用功能方面”的質量。水利工程如同其他任何具有使用功能的產品一樣,形體設計、裝璜的完美,給人只能是感官上的享受。人們購買、消費的最終目的是使用,使用功能的質量,不僅有設計原因造成的,更多的是施工質量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施工企業如何通過消滅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通病”,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多創優質工程,為業主和用戶提供優質的水利工程,既是市場競爭的要求,也是企業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內在需要,是建立節約型社會的需要,因此,水利工程施工企業,必須要把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放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首位,潛心打造精品水利工程。

二、強化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落實質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質量管理是指為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而進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總稱,質量管理工作的內容包括:

1、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關于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各項技術標準、施工規范和技術規程,組織貫徹保證工程質量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質量目標計劃及質量管理獎懲辦法。

2、嚴格按有關規范、標準和施工圖紙要求,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驗和評定工作。

3、組織施工任務的特點,可分別按季、月組織質量大檢查,有針對性地檢查工程質量中的典型問題。針對施工中的薄弱環節和質量通病,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除措施。

4、參加制定保證工程質量的技術措施。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推廣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的方案中,都必須有保證工程質量的技術措施。

5、對工程質量有重大影響的關鍵部位和工藝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要設置質量管理點,對其實行強化管理、重點控制:一是通過對工程特點和施工條件等因素的綜合分析,確定需要設質量管理點的關鍵部位。二是對設質量管理點的項目提出質量目標控制值,并制定強化管理的具體措施、方案。三是明確工程質量管理點活動的具體負責人,落實具體技術措施,保證質量目標控制值的實現。

做以下措施調整:

1.在鉆孔灌注樁、三重高壓擺噴防滲墻施工區周邊施打排水孔,排水孔直徑Φ800mm,孔深12m,內置Φ600mm鋼筋籠(底部及周邊包裹濾布),鋼筋籠孔壁四周用粗砂回填,待基礎施工完成后,用低標號砼回填,回填時在孔內予埋1寸灌漿管,待排水孔內回填完畢后進行注水玻璃、水泥漿,保證排水孔處地基完好。2.在鉆孔灌注樁、高噴防滲墻施工時進行表層土體加高2m,增加灌注樁施工時孔內泥漿固壁壓力及加強成樁、成墻初時樁身、墻身固結,消除或減少地下承壓水的破壞。

3.將原垂直防滲三重高壓擺噴板樁由設計部門更改為二重高壓旋噴防滲樁,樁徑Φ600mm,兩樁搭結10cm。防滲墻的更改一是改大原設計防滲墻的厚度;二是二重高壓旋噴可增大孔內漿液濃度,使承壓水更難稀釋及破壞墻身。

經以上措施更改,施工后經檢測842根鉆孔灌注樁,其中Ⅰ類樁808根,Ⅱ類樁34根,Ⅰ類樁達96%,三組試樁靜載試驗均達到設計要求,整個孔灌注樁基礎施工質量非常好。在高噴墻施工后經圍井檢測滲透系數為6×10-7cm3/s小于設計要求的滲透系數10-5cm3/s。

通過上述事例,充分說明地下承壓水對地基基礎存在一定影響,甚至會產生較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基礎處理,尤其是在深基礎處理工程的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對地下承壓水的勘探。這一方面有利于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案,同時也有利于在施工中能采用相應的措施,避免承壓水對工程質量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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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石城,某工程深基礎降水及對周圍建筑物的影響與防治,《巖土力學》,200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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