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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保稅料件串換應符合哪些要求?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①保稅料件和保稅料件之間以及保稅料件和進口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的條件。②保稅料件和國產料件(不含深加工結轉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關稅稅率為零,且商品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條件。③經營企業因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發生串換,串換下來同等數量的保稅料件,經主管海關批準,由企業自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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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是否受配額、許可證方面限制?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受出口被動配額的限制。在許可證件方面,對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同樣受相關許可證件的限制,如國家限制進出境的固體廢物、可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有毒化學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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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港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報關入區的基建物資能否免稅?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改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91號)第十七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保稅港區,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①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②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③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因此,保稅港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報關入區的基檢物資是可以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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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關對企業申報單耗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企業應提交哪些資料?
如果海關對企業申報單耗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會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質疑通知書》交企業簽收,一般會要求企業提供下列資料:①料件、成品的樣品、影像、圖片、圖樣、品質、成分、規格型號等相關數據和資料;②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質量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③加工合同、訂單、加工計劃、加工報表、成本核算等有關賬冊和資料計算方法、計算公式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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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貿易公司,已經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i2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②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③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免提交);④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⑤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⑥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⑦《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⑧其他與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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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需要哪些單證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①原進口貨物報關單;②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③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④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②項所列單證。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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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想要成立一家報關企業,請問海關對報關企業有哪些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7號)第九條規定:報關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②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③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④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名;⑤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⑥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⑦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⑧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⑨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因此你司需要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向注冊地海關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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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原來是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但是近期因為企業性質由外資轉內資,海關編碼發生了變更,其他企業信息不變,請問我司現在的企業類別會調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因此,你司的管理類別不會因此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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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嗎?如果可以。需要提交哪些單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六十四條規定: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退稅申請書》;②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③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④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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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我司不能確定的,海關以什么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48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①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②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③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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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打算進口一批貨物,想按照暫時進出口方式進境,請問申請暫時進出境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海關法律規定,收發貨人或其人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①《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②《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一式兩份;③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④收發貨人授權委托書;⑤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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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作為減免稅申請人,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①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②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于享受該政策范圍的;③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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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用留學回國證明購買的免稅國產汽車能否進行買賣?如果可以。應該如何向監管海關提出解除監管的申請,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海關法律規定,鑒于目前國產轎車的國產化率不斷提高、留學回國人員工作流動性較大以及車輛牌照均按國內普通車輛辦理等因素,對留學人員購買的免稅國產汽車,海關不再進行年審和后續監管。該例中留學生需要轉賣免稅國產車,無需向海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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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臺灣
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須向指定的組團社報名,因為赴臺旅游實行配額管理,另外考慮到航班數量的限制,建議有臺灣游意向的人至少提前兩周到旅行社進行咨詢和預約。
在赴臺簽注方面,首次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前往臺灣簽注的,需要15個工作日;持有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需要10個工作日。另外,大陸游客赴臺旅游,需要臺灣地接社方面發出邀請函,然后組團社將客人的相關資料回傳給地接社完成入臺手續的辦理,這一過程約需7個工作日左右。
赴臺旅行團需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必須團進團出,個別人提前或推遲入出境均將影響到整個旅行團的行程。如果有團員遇到特別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入出境的,需要與工作人員聯系,并辦理有關手續。
按相關規定,赴臺旅游人員每人只允許攜帶新臺幣8000元,1000美元或同等值的外幣入境,如外幣超過規定標準必須在入境單上詳實注明申報,以便在出境時攜帶出境,旅行支票不在限制之內;出境時,只允許攜帶相當于2000美元的外匯出境,超過2000美元需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許可證。在攜帶物品方面,所有國際性的違禁品皆列為嚴禁攜帶入境物品,新鮮蔬果、腌制的魚、肉類等禁止攜帶入境,免稅品包括洋酒一瓶、香煙一條、香水少量,自用品適量。 另外,臺灣將對大陸赴臺旅客實行指紋管理。
在臺灣
【貨幣】在臺灣旅游,以新臺幣使用為原則,信用卡也可通用,但無法使用人民幣,因此,赴臺前大家最好事先兌換適量新臺幣、港幣或是美金。目前,內地酒店或銀行都可兌換新臺幣。在臺灣貨幣中,1000元、500元、100元為紙幣;50元、20元、10元、5元、1元為硬幣。1元人民幣大約折算新臺幣4元。
【消費】臺灣的消費水平普遍要比大陸高出2倍左右。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在臺灣,一個飯盒大約是60到100新臺幣,約合15到25元人民幣,餐廳白飯一碗賣2.5元人民幣。
到臺灣游玩的費用,可以參照旅游團隊在臺灣旅游的標準來確定,每天80-120美元(即1000元人民幣左右)之間為最合理。自助游的游客可以參考此價格安排赴臺旅游行程。臺灣當局“觀光局”將大陸觀光客每人每天的最低接待費設為80美元,并設立購物保障制度。臺灣游開放初期,將會以6至7天的環島游作為主打線路,價格在8000元人民幣左右。
臺灣的貨品稅通常已包含在定價當中,無須另外再加。購物后,商家多會給予統一發票,以為憑證。另外,在臺灣并沒有給小費的習慣,但在旅館、餐廳消費,大都會收取10%的服務費,其他則沒有硬性規定,不過當游客在接受到良好服務時,如果愿意的話,也可給服務人員一些小費。
【飲食】赴臺旅行團體均在指定的餐廳內用餐,大部分餐廳均禁止吸煙;早餐一般安排在旅館內。用餐時如果需要啤酒、汽水等飲料,由餐廳提供的,需自行付費;如自備酒水的,酒店可能會收取開瓶費。水龍頭的水和國內一些地區不一樣,不能生喝,需先事前煮沸過。
【語言】在臺灣,大部分人使用的是“國語”,即普通話,但也有一些地區使用閩南語和客家話,如果要到這些地區旅游,有需要的話可以配備一兩名翻譯。
【交通】臺灣大多數城市都能提供便利的出租車服務。各主要城市出租車都是按表計費,1.5公里起跳,起跳價為新臺幣70元,續跳每300米加5元。晚上11時至早上6時附加20%加成費。電話叫車與開行李箱各加收10元服務費,農歷春節期間運價會略有調整。原則上,各主要城市出租車費率由各縣市政府制定,但差異不大。如部分不適用里程表計費的出行方式,游客上車前需先確認其計費方式。
另需注意的是,往來臺北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的出租車車費按里程表讀數加五成收費,至臺北市費用約新臺幣1200元。高雄市區往來小港機場出租車車費約新臺幣300元。
如果游客遇到出租車司機有不合理的收費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時,可以記下出租車的車號和司機的姓名等,并注明時間、地點和經過情形,向當地監理單位或外事警察局申訴。
【通訊】赴臺旅游前,大家可以向所在地區的電信部門申請辦理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接通大陸到臺灣電話,話費為12元人民幣/分鐘。在臺灣旅游期間,可根據使用電話情況,購買當地的電話磁卡,有100元、200元面值,話費為12元新臺幣/分鐘,一般公共場所均有磁卡電話。另外,酒店電話收費較高,為100元新臺幣/分鐘,并且要加收10%-20%的服務費,建議一般不要使用。
【住宿】在住宿時,有的酒店內的電視分為“付費”的電影欣賞與免費電影,游客需要留意使用。個別酒店由于環保考慮不設牙膏、牙刷、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游客需要自行準備。另外,臺灣地區民用電壓一般為110伏,周波60,插座為偏頭二腳式,有的酒店亦設有220伏電源的專用桿座。游客需要視情況隨身攜帶電壓轉換器,也可向接待人員及酒店服務生借用。
小貼士:《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旅游簽注辦理須知
大陸居民須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辦理手續所需資料:
1)親自如實填寫新版“大陸地區來臺觀光旅行申請書”一份,不得空白,簡體版無效。
2)有效大陸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清晰)。
3)有效護照影印本,證件有效期為七個月或以上(清晰)。
4)在職人員需提供任職六個月以上的單位在職證明一份。在職證明必須以公司抬頭紙(有抬頭,公司電話及地址),內容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任職日期、單位、職務、直屬主管詳細聯絡電話并加蓋公司或機構印章。必須寫明自某年某月工作至今,工作年限至少半年以上,還須寫明月薪或年薪。
5)近三個月兩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6張(相片背面寫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6)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備注:如果客人不能提供在職證明須提供在學證明或財力證明,則需備齊以下證件:
1)退休人員則需提供人民幣五萬元的銀行存款證明原件(存款期為三個月之前存入)和退休證;此證明開出后,銀行會凍結存款三個月。
2)學生須與父母同行,提供學生證影印、各級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要有校長或班主任的名稱和電話,同時要提供學校的地址)和全家的戶口本復印件;
第一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第五條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第八條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伙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準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第三章出資及相關變更
第十三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后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并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于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并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于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第十四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后,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后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十八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五章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二十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三十條獲得批準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于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二條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三十四條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五條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第三十六條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準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七章審核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四十條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創投企業投資于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創投企業投資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六條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于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于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第一條為加強與完善加工貿易管理,規范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的監管,促進出口加工區的健康發展,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防止重復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只能設在已經國務院批準的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加工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海關在加工區內設立機構,并依照本辦法,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第四條加工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區外)之間,須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及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經海關總署對加工區的隔離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加工區有關業務。
第五條區內設置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和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準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
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加工區內居住。不得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
第六條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第七條在加工區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注冊手續。
第八條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記錄本企業有關進、出加工區貨物和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
第九條加工區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和海關稽查制度。
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數據庫,并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第十條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
第十一條海關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人員及區內有關場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查驗。
第十二條國家對區內加工產品不征收增值稅。
第十三條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加工區。
第二章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四條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主或其人根據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件,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備案。備案清單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
第十五條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第十六條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十七條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五)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予以照章征稅。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征出口關稅。
第三章對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九條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制成品征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區內企業的加工產品和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等應復運出境。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往區外時,由企業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后,按內銷時的狀態確定歸類并征稅。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免領進口許可證件。如屬《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所列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向環保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件。對無商業價值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銷毀的,應憑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和環保部門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區手續,海關予以免進口許可證件、免稅。
第二十一條區內企業在確有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經加工區主管海關關長批準,由接受委托的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應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值保證金或保函后辦理出區手續。
委托區外企業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區主管海關參照合同期限核定。貨物加工完畢后應按期運回區內。區內企業憑出區時填寫的委托區外加工申請書及有關單證,向加工區主管海關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加工區主管海關在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后,應及時退還保證金或保函。
第二十二條區內企業銷往區外的機器、設備、模具等,按照國家現行進口政策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區內企業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在區外進行產品的測試、檢驗和展示活動。測試、檢驗和展示的產品,應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區手續。
第二十四條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須運往區外進行維修、測試或檢驗時,區內企業或管理機構應填寫《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往區外維修查驗聯系單》,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經主管海關核準、登記、查驗后,方可將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
區內企業將模具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時,應留存模具所生產產品的樣品,以備海關對運回區內的模具進行核查。
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區外加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于期限屆滿前7天內,向主管海關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1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六條運往區外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回區內時,要以海關能辨認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并運回區內。
第二十七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其出口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具體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
(二)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三)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
(四)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商務部批準,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第二十八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物品,應運入加工區內海關指定倉庫或地點,區外企業填寫出口報關單,并持境內購貨發票、裝箱單,向加工區的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須經區內企業進行實質性加工后,方可運出境外。
第四章對加工區內貨物的監管
第三十條區內企業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須向其主管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依據備案清單及有關單證,對區內企業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進行查驗、放行和核銷。
海關對進、出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應在區內辦理。
第三十一條加工區內的貨物可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須事先將轉讓、轉移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區內加工企業,不得將未經實質性加工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銷往區外。區內從事倉儲服務的企業,不得將倉儲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給區外企業。
第三十三條區內企業自開展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業賬冊和有關單據,向其主管海關辦理一次核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在加工、儲存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損毀的,區內加工企業或倉儲企業應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主管海關,并說明理由。經海關核實確認后,準其在賬冊內減除。
第五章對加工區之間往來貨物的監管
第三十五條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應由收、發貨物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后,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貨物轉關至其他加工區時,轉入區主管海關在核對封志完整及單貨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廠或入庫。
第三十七條加工區之間往來的貨物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主管海關應向收貨企業收取貨物等值的擔保金。貨物運抵轉入區并經海關核對無誤后,主管海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擔保金退還企業。
第六章對進、出加工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八條運輸工具和人員應經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進、出加工區。
第三十九條從加工區運往境外的加工產品及由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后,應交由經海關核準、并由設立于區內的專營運輸企業承運。下列貨物經主管海關查驗后,可由企業指派專人攜帶或自行運輸:
(一)價值1萬美元及以下的小額物品;
(二)因品質不合格復運區外退換的物品;
(三)已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物品;
(四)其他經海關核準的物品。
第四十條進、出加工區貨物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運輸工具的名稱、數量、牌照號碼及駕駛員姓名等清單,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承運加工區貨物進、出加工區或轉關運輸的所有運輸企業的經營人,應遵守海關有關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的管理規定,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未經海關批準,從加工區到區外的運輸工具和人員不得運輸、攜帶加工區內貨物出區。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從境外運入加工區的貨物和從加工區運出境外的貨物列入進、出口統計。從區外運入加工區和從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實施單項統計。統計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一. 公司概述 一. 公司名稱:弈天有限責任公司 二. 公司地址:鄂爾多斯市 三. 公司司徽:
四. 股權結構:本公司采取股份有限責任制的股權結構。 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并聘請董事長。本公司采取總經理聘任制,由董事長提名總經理,并報請董事會后經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批準產生。由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并受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總經理由監事會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包括由股東會選派的代表一名,由股東會聘請的知名專家一名和來自公司內部的職工代表一名。 五. 領導體制: 六. 成立公司手續、文件: 董事會技術服務部信息部品種推廣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總經理(一)工商登記:公司成立之前先要經過名稱審核。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出資人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由投資各方簽署的投資協議;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制式表格); 2、公司成立大會記錄;出資人合作協議書; 3、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前發起人應辦理有關的財產轉移手續)
5、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董事會關于選舉董事長的文件; 7、董事會關于聘任總經理的文件; 8、各董事、經理的身份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公司住所證明。 (三)辦理稅務登記的程序 1、生產經營,實行獨立核算,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和發給營業執照的,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 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2、先填報"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3、應攜帶文件或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4、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納稅人住所和經營地點、經營性質或經營類型、核算方式、機構情況、隸書關系、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帳號、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字號及營業執照有效期限和發證明日期、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記帳本位幣、結算方式、會計年度、總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主營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其他有關事項。 5、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后 30 日內審核完。 如果已經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資格,稅務機關還在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作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憑證。 七. 經營方式: 我公司以推廣優良牲畜品種為主要業務,通過向上游的牧戶提供優良的牲畜品種建立起良好的客戶關系和網絡使公司在上游的牧民和下游的收購原材料的企業之間起到集散器的作用,保持主營業務的同時在網絡中挖掘潛力,發展規模經濟,在三方共贏中壯大自身。 公司的初步目標是進入絨羊推廣的市場,以此作為發展網絡的基礎, 二. 形勢分析 一.行業綜述
我國的羊絨加工業起步較晚,其真正的發展也是在 20 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我國具有得天獨厚的羊絨原料優勢,擁有充裕的勞動力資源,再加上高額利潤的刺激,近些年來,我國的絨毛加工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目前,全國擁有各類羊絨加工企業 2600 余家,既有像鄂爾多斯那樣大的企業集團,也有類似于家庭作坊的小加工廠。全國每年生產羊絨制品 1000 多萬件,其中羊絨衫占 70%以上,基本上是一個以生產羊絨衫為主的加工體系。 但相對來說我國生產的羊絨質量水平不是很高,在收購的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如收購中壓級壓價、抬級抬價、轉手倒賣,違反價格政策、摻雜使假等,而且我國的生產羊絨制品的企業生產技術較國外企業有一定的差距,這些問題影響了我國羊絨制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決定了我國企業只能在整個產業鏈中取得較少的利潤。 二. 價格形勢及前景分析: (一)價格形勢及原因: 進入 6 月份,去年漲勢強勁的山羊絨價格,在內蒙古臨河及周邊地區又出現大幅回落勢頭。目前優質山羊絨每公斤 260 元,較上年同期價格下跌 50%。據調查,內蒙古臨河羊絨價格下滑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羊絨市場的制約。今年國內外羊絨制品銷售不及往年,外商訂單減少,各大廠家都謹慎行事,所以羊絨需求不如往年旺,導致原絨收購價格下滑, 二是原絨交易時間延長。今年,新絨已經上市,到了 6 月份各大廠家還在等價觀望,雖然羊絨價格下跌,但廠家還是吃不準價格,羊絨大量積壓在農牧民手中。企業和商家“等降價”的對峙,使羊絨交易時間延長,迫使羊絨收購價格下降。 三是企業經營步履艱難。由于去年羊絨價格暴漲,羊絨加工企業今年使用的羊絨是去年收購的高價絨,加工成本高,企業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加上羊絨行業內的無序競爭,低價傾銷和相互壓價,使羊絨制品成本價上升,而羊絨制品銷售價不能同步增長。羊絨加工企業的增加和羊絨制品的過剩,也造成企業和市場上的羊絨制品大量積壓。今年羊絨加工企業普遍資金不足,有的小企業到了破產的邊緣,所以羊絨加工企業經營更加步履艱難,導致羊絨市場疲軟,收購價格下跌。目前一些羊絨深加工企業在低價前仍猶豫觀望 等待價格再降,導致內蒙古牧區發生歷史罕見賣絨難,不少地區收購價格 已經跌破成本價,依然無人問津,目前全區牧民僅銷絨 1023 噸,尚有 3100 多噸積壓在牧民手中。 四我國取消對羊絨的出口退稅的政策。山羊絨 13%的出口退稅取消,對羊絨出口企業來講,出口售價只有上浮 13%,才能與退稅前的價格持平,但外商目前對此很難接受。售價上不去,就意味著出口企業的生產成本不得不增加 13%,利潤空間至少降低 13%。如果2004 年利潤空間下調 13%,就有可能出現無利或虧損,原料加工企業難以承受。顯然,加工環節已沒有降價空間,退稅之變羊絨行業不得不重新洗牌,這使企業面臨提高管理技術多反面水平和全面降低成本的壓力。(二)前景分析 羊絨價格下滑的局面是不會長久持續下去的: 原因一,廠家生產能力過剩。全國 2600 多家羊絨廠家。鄂爾多斯、 雪蓮、天山、鹿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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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大廠家年需求原絨 7000 多噸,清河可年加工無毛絨 3000 噸,巴盟臨河年加工無毛絨能力達 2000 噸以上,僅四大廠家和兩大 集散地年需原絨就達 1.2 萬噸。受需求旺盛拉動,羊絨漲價已成定局。 原因二,棉紡企業轉絨紡,需求增大。棉紡行業壓錠后,江浙一帶的 一些棉紡企業已表示,要向生產設備、技術結構類似的羊絨紡織業轉產, 這無疑會使原絨需求量大增。 原因三,今年國內原絨總供給量將下降。從 1995 年至今年,羊絨價 格低落,牧民養山羊積極性受挫,內蒙古伊盟、錫盟、巴盟等主產區已大 量宰殺山羊。 羊絨原料的減少必然要帶動其價格上揚。 原因四,羊絨衫內外銷數量將增加。據計算,制作一件羊絨衫,利潤 在 200-300 元之間。1997 年僅鄂爾多斯、雪蓮、鹿王三家的內銷回款就 達 12 億元,可見國內市場潛力之大。從外銷來看,利潤雖低于內銷,但 數量要高于去年的 354 萬件,價格也略有上漲。隨著國際與國內經濟形勢 的好轉,高雅、美觀、輕暖的羊絨制品肯定會再度俏銷。原因五連續爆發的口蹄疫導致蒙古羊絨滯銷。29日蒙古市場上原絨價格跌至每公斤3萬圖格里克(1美元合1080圖格里克),比去年3月份下跌1.3萬圖格里克。每年四、五月份原本是蒙古羊絨生產旺季,在此期間,大批外商來蒙收購羊絨。然而,今年由于發生口蹄疫,一些國家禁止進口蒙古畜產品,來蒙收購羊絨的外商大幅減少。蒙古山羊頭數現已達到1000多萬只,年產羊絨3600至4000噸,其中原絨出口約占50%,蒙古是僅次于中國的世界第二大羊絨生產國。所以,蒙古的羊絨滯銷會使國際羊絨價格出現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三. 廠商情況分析: 我國的羊絨加工業起步較晚,其真正的發展也是在 20 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我國具有得天獨厚的羊絨原料優勢,擁有充袷的勞動力資源,再加上高額利潤的刺激,近些年來,我國的絨毛加工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目前,全國擁有各類羊絨加工企業 2600 余家,既有像鄂爾多斯那樣大的企業集團,也有類似于家庭作坊的小加工廠。全國每年生產羊絨制品 1000 多萬件,其中羊絨衫占 70%以上,基本上是一個以生產羊絨衫為主的加工體系。總體來說,我國的羊絨加工業水平較低,每千克凈絨只能織出長 1 千米的紗,其產品各類、檔次低。近幾年來,鄂爾多斯等一些企業已研制出含絨在 20%的布料,這標志著我國的羊絨加工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正在縮小。 現在大多數廠商都認識到:在目前紡織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要想使自己的企業求生存,就必須以新的技術和設備,生產高、精、尖的產品,占領國內市場,打入國際市場。而生產飼檔精紡產品,就必須用好原料。由于國毛與進口毛在品質上確實存在一定差異,且量也較少,這就形成了我國毛紡工業原料長期依賴進口的局面。同時廠家也認為,國產羊絨也有優勢,一是價格低,二是細度好,三是采購方便不受限制。在某些毛紡產品中用國產細毛與進口澳毛配比使用,可得到理想效果,而成本大大低于使用純進口毛。絨。我國也是羊絨制品的出口國,年出口羊絨制品 300 萬件左右。四.農戶基本情況分析 一九八五年為適應牧區生產責任制的改革和促進生產發展,國家逐步將羊絨放開經營,實行由地方制定指導價格,進行管理,調動了牧民生產積極性,促進了養羊業的發展。但由
于必要的管理措施沒有跟上,造成了多家爭購,收購中壓級壓價、抬級抬價、轉手倒賣,違反價格政策、摻雜使假等問題,羊絨質量嚴重下降,價格暴漲。 分析我國工業用毛的形勢,一方面國產羊絨從數量上供不應求,但還時有滯銷的問理。一九八八年下半年以來,出現了羊絨銷售不暢、價格下跌、羊絨大量積壓的不正常現象。從1995 年至今年,羊絨價格低落,牧民養山羊積極性受挫,內蒙古伊盟、錫盟、巴盟等主產區已大 量宰殺山羊。 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源是國產羊絨的質量和品質問題。近十幾年,國毛的生產,大多數是一家一戶分散放牧。剪毛后,經營者逐戶收購,參差不齊。部分經營者質量、品質意識談簿,不加整理即打包成批,行情略好,還有摻雜使假情況,這就給生產廠家造成了許多麻煩。凈毛率低,批與批不同質,工業分級操作難。這造成一些廠家不愿使用國產羊絨。 當前,我國加入 WTO 在即。屆時進口羊絨對國毛的沖擊會更大。要解決這一矛盾,還是應該從源頭抓起。首先應盡快遏制品種退化、加快品種改良;二、保護、愛護草山、草場、草原,加大投入;三、對分散的養殖戶要多一些政府行為,這是一項細致的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還必須有諸多專業部門配合。同時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廣大的農牧民真正能從思想上認識提高羊絨質量和品質的緊迫感和必要性;四、經營單位從收購、挑選、定級、打包、運輸必須嚴格把關,專人負責直至到廠生產出產品。 五. SWOT 分析 (一)優勢:全新的經營模式;我區是主要的羊絨產地和羊絨制品企業的集中地,上下游聯系緊密。 (二)劣勢:公司完全是從零做起,在經驗和信譽等許多方面都有所缺乏;公司的客戶關系和網絡建立前期缺乏規模經濟,對牧民和企業存在教育成本。 (三)機會:羊絨價格以入谷底,加上蒙古羊絨因口蹄疫而滯銷,所以我國的羊絨價格極有可能上漲;前幾年牧民因羊絨收購的結構問題而宰殺了大批絨羊,目前正是更換品種的好時機。 (四)威脅:競爭對手的模仿;牧民或企業在履行協議時存在不適當的利己行為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國際羊絨市場的變化;國家對山羊放養的限制。原有羊絨收購商引起對協議的沖擊;國家取消了 13%的出口退稅,影響了羊絨及其制品的出口,對羊絨企業和牧民會有一些間接作用。 三. 產品及營銷策略介紹: 產品介紹: 遼寧絨山羊原產地蓋州市(蓋縣),故又稱蓋州絨山羊,蓋州市現存欄優質絨山羊 30 多萬只。它具有產絨量高、凈絨量高、絨纖維長、粗細度適中、體型大、遺傳性能穩定和改良低產山羊效果顯著等特點,其產絨量居全國之首,被譽為“國寶”,是我國重點資源保護動物,也是我國政府規定禁止出境的幾個品種之一,現己推廣全國十幾個省市,到各地普遍保持著產絨量高的特點,與當地山羊雜交也同樣收到明顯改良效果,提高了產絨量,受到各地農牧民歡迎, 效益分析: 遼寧絨山羊絨毛全白色,體質健壯,成年公羊體重一般在 140—180 斤,成年母羊體重一般在 80—120 斤,凈肉率為 35%,產絨量高,成年公羊每年產絨約 1.2—3.7 斤,成年母羊
產絨量約 0.8—2.0 斤,絨細度為 15.37 微米,絨平均自然長度為 6.27 厘米,凈絨率約為74%,懷孕妊娠期為 150 天左右,可達到 2 年 3—4 胎,母羊使用期為 8 年,公羊使用期 10年,每只公羊每年可帶 30—50 只母羊,飼養成本低,每天每只羊只需要粗料 1.5 斤左右,抓絨時間在每年 4 月中旬。 飼養遼寧絨山羊是無風險的投資,其經濟效益是非常可觀的,因為蓋州絨山羊適應強,抗病力強,死亡率極低;且產絨量高,羊絨市場前景好,每斤原絨最低價能保證在 150 元以上出售,羊絨銷售不成問題;產肉率高,且肉質鮮美,毛羊每斤售價在 3.5 元左右。 現以產絨量 0.8 斤的母羊,2 斤的公羊為例(用此搭配,可提高下一代產絨量),它們下一代公羊產絨均能達到 1.5 斤以上,母羊可產絨 1 斤以上,如果飼養 3 只產絨量 2 斤的公羊,搭配 100 只產絨量 0.8 斤的母羊(2 歲齡),共需投資 64000 元,如果以 2 年為一個飼養周期,可發展到 320 多只,純利潤可達 6 萬元,如果以 3 年為一個飼養周期,可發展到 500 多只羊,其效益可達 13 萬元以上。 遼寧絨山羊最新價格表 品 種 年齡 (月) 體重 (斤) 產絨量 (斤) 價格 (元) 8-2035-45 0.8—1.0480 8-2035-45 1.0—1.2580育成母羊8-2035-45 1.2 斤以上 700-12003-5 年齡60-80 0.8—1.2500-700成年母羊3-5 年齡 60-80 1.2 斤以上 1000 元以上育 成 公 羊 12 月左右500-800 1.5 斤左右 800-18001.5—1.81500-20001.5—2.01500-2500 2.0—2.53000-5000 種公羊2.5 斤以上 6000-30000營銷策略: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目前牧民最擔心的是再發生想前幾年的羊絨大面積級積壓的狀況,而有一些廠商擔心的是羊絨的品質,如鄂爾多斯。所以我們公司決定聯系這一部分公司,向它們承諾質量,然后再向牧民承諾保證收購,由我們公司這些中間環節,使大家都獲利。。 具體的方法是與上下游企業都簽訂協議上游牧民保證質量,下游企業保證收購羊絨產品同時,為了解決羊絨收購價格的結構性問題,減輕牧民和下游企業所受的羊絨價格的大幅度波動之苦,雙方在獲得所需的保證之后,雙方都應在合適的范圍內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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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羊時簽定羊絨和羊種的回收合同。羊絨的回收條件以市場價格的一定調整為標準。羊種回收條件:必須是我場所提供的高品質母羊及公羊所產羔羊,羔羊需在 10 個齡;回收價格:400-500 元/只;回收期限:5 年。四. 投資及財務分析: 損益表 項目 上年實際 本年累計 一、產品銷售收入 減:產品銷售成本 無 80000 20000 二、主營業務利潤 加:副營業務利潤 減:管理費用 制造費用 財務費用 其它費用 6000016000 16000 40000 16000 10000 三、營業利潤 加:投資收益 營業外收入 8000020000 20000 四、利潤總額 減:所得稅 174000174000*33%=57420 五、凈利潤 116580 現金流量表項目 金額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收到的稅費返還 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現金流入小計 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現金流出小計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值 60000 0 2000 62000 11000 3400 14400 47600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凈額 現金流入小計 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 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現金流出小計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12000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安監總培訓[2006]92號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權益,進一步發揮農民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按照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分工方案,結合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工作部署
(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依法保障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權益。有計劃地開展專項調研工作,了解不同經濟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進一步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加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規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范》等規章、標準的修訂、制定工作,將農民工有關問題列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關于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的各項法規及標準。
(二)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增強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抓好農民工,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重點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法規、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同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實施農民工轉移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教育中增加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內容。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繼續推進職工安全生產知識電視培訓活動,利用一年一度的全國"安康杯"競賽和"全國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大型活動,通過媒體宣傳和安全生產知識咨詢、發放宣傳手冊、宣傳公益廣告等多種方式,開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國職工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學習活動,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三)認真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工作,為保障農民工職業健康創造條件。在農民工較多行業,要開展以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煤礦井下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等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檢查,依托技術檢測機構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進行抽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的主體責任。通過檢查,發現典型,樹立典型,以點帶面,推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加強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企業相關人員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提高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監管監察水平。
(四)嚴厲查處事故,依法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加大對隱瞞事故的處理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進一步規范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要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告特大以上事故的處理和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發揮警示作用。監督事故處理決定的落實,定期與有關部門組織對已結案的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包括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此納入專項監察的內容。
(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積極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加快對農民工較為集中、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進程,并探索在這些行業建立安全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的政策措施,進一步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2006年重點工作
(一)強化煤礦等高危行業全員安全培訓
1、認真抓好《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的貫徹落實,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培訓,特別是農民工和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農民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加強安全培訓法規體系建設,加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確定《特種作業范圍》,以便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工作。
3、在推廣江蘇"海安經驗"的基礎上,加強指導,繼續配合工會系統推廣職工安全生產知識電視培訓活動。結合一年一度的全國"安康杯"競賽和"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國職工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學習活動。
4、加強對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的調研和監督檢查。開展煤礦等高危行業安全培訓專項監察,重點監督檢查煤礦 特別是煤礦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
5、積極配合勞動、農業等部門,在實施農民工轉移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中增加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加強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法制建設
1、抓緊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完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主體責任,加強現場檢查。
2、搞好調查研究,盡快完成《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
3、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開展《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辦法》起草調研工作。
4、根據《煤礦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第3季度對部分地區、部分煤炭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進行專項抽查。
5、為提高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監察水平,計劃年內舉辦兩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中央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專業培訓班。
6、樹立典型,表彰先進,與衛生管理部門和工會等方面聯合表彰獲得2005年度全國職業衛生示范企業。
(三)加強安全監察、事故調查以及工傷保險等工作
1、加大安全監察力度,加強聯合執法,充分利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各種手段,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查處安全生產事故,加大對隱瞞事故的處理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2、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傷保險方面的工作,加快農民工較為集中、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的進程。
3、6月份與全國總工會共同舉辦“農民工安全生產與保護”論壇,推動各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切實抓好農民工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做好農民工工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緊迫的重要任務,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是農民工最基本的勞動權利,也是農民工就業后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以高度的責任心和緊迫感,做到認識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建立機制,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結合實際作出具體部署。要把提高農民工安全素質,做好農民工相關工作作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
為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安全監管總局成立由孫華山同志任組長,人事培訓司、安全生產協調司(職業安全監督管理司)、政策法規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司等有關司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民工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對安全監管監察系統農民工工作進行督辦和調度,農民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負責日常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指定專門處室和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農民工廣泛分布在各行各業,與安全生產緊密相關。要采取措施,促進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健康和安全生產,要首先從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等農民工集中的行業企業做起,要突出重點領域、重點地區和重點企業。要把加強煤礦等高危企業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提高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作為農民工工作的重點。要注重實效,出臺的措施和政策要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要注意聽取各方面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措施,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著眼長遠,探索創新
做好農民工工作是安全生產領域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隨著安全生產的發展和工作的不斷深入,還會遇到許多新的問題。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調查研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領域的農民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總理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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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