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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網絡環境帶來的變化與挑戰,美國、歐盟及相關國際條約就如何調整著作權人、傳播者、使用者的利益關系,如何合理界定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權利限制和權利范圍,作了積極的跟進和應對。
1.美國
為切實解決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紛爭,1998年10月美國頒布了《千禧年數字著作權法》(DMCA),該法案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兩項著作權條約引入著作權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針對互聯網時代的著作權法,DMCA法案對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是互聯網時代美國著作權立法的新嘗試。DMCA法案中,沿襲了原有著作權法中關于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新增了網絡傳播中合理使用網絡作品的例外,其中包含:①國際互聯網著作權侵害的責任;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的實施;③暫時性錄制、遠程教學、圖書館與檔案館的免責;④電腦的維護或修理四項法案,并且在維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將網絡環境下圖書館及遠程教育納入合理使用范圍[1]。2003年美國頒布了《數字媒體消費者保護法》和《增進作者權益且不限制進步或網絡消費法》兩個法案?!稊底置襟w消費者保護法》從“為公共利益對技術措施的規避導致侵犯作品著作權”和“為促進有關技術措施的科學研究”兩個方面擴大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與此同時,給予發行者和技術措施的生產者施加壓力,規定其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增進作者權益且不限制進步或網絡消費法》將模擬和數字傳輸也納入到復制和錄制范圍。
2.歐盟
2001年5月歐盟頒布2001-29-EC號指令,旨在信息社會環境中為內部市場范圍內的版權和相關權利提供法律保護。指令在網絡著作權限制制度方面,針對采用模擬技術、數字技術手段編輯的作品,在權利限制的不確定性上,對免責事項進行統一的標準規定。比如在指令第5條中,具體規定了復制權的使用和限制的情形。一是允許第三方當事人之間有條件地進行網絡傳播,進一步擴大了合理使用范圍。二是允許對作品復制權保護限制的例外,即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合法使用作品,且對作品的復制是暫時性或附帶性的。三是將復制權的限制拓展至網絡領域,主要涵蓋:①基于非商業目的(多見于教育和科研)的網絡教育;②以公共利益為特定用途的網絡教育;③基于非商業目的,為視覺或聽覺障礙者利益的使用;④新聞報道,該報道的復制為當前事件所必須,且復制只能用于摘要。
3.國際條約
在全球知識產權方面,《伯爾尼公約》是最有影響力的公約之一,中國于1992年加入該公約。該公約主要在效力和內容方面進行拓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層面:①明確規定了合理使用權的范圍僅限于在相關的特定情況下,不會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法定權利,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②規定了復制權的合理使用;③針對摘錄引用的合理使用;④教學上的合理使用;⑤新聞報道上的合理使用。由于《伯爾尼公約》對于網絡環境著作權問題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明確具體實施細則,自它正式頒布后仍有許多現實問題依舊無法得到解決,即促使WCT與WPPT的誕生。為應對網絡環境對傳統著作權的挑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在日內瓦通過了WPPT和WCT。WCT主要解決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問題,將《伯爾尼公約》中合理使用的限制引入到數字環境中,明確規定締約方在不違背《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驗標準下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權的限制與例外。WPPT主要針對錄音制作者、表演者權利的合理使用和其他有關限制作出規定,且將限制權規定深入至鄰接權。WPPT和WCT要求締約國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充分保護著作權人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并對著作權人提供規避技術措施的救濟。由于國際條約的設立旨在吸引更多的國家加入,兩部條約均只采取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立法自主權依舊歸屬締約國,締約國遵守判定合理使用的三步法以及合理使用約定的同時,可依據網絡環境的變化修正限制與例外。
4.中國
1990年我國《著作權法》頒布,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在第22條中明確,并通過列舉方式羅列出個人學習、教育科研、宣傳報道、國家機關、免費表演、文化展覽場館、公眾場合使用等12種情形。這一規則主義的立法模式是完全站在著作權人的立場上制定的,是一種封閉的使用制度。這種制度缺乏靈活性,由于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為界限的不夠清晰,法官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容易夾雜個人主觀色彩,從而影響公正判決。2001年我國借鑒WCT的相關概念修訂了《著作權法》,在第10條的第12項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項權利,認可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我國于2006年頒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稐l例》的頒布將合理使用情形延伸到網絡環境;界定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內涵;明確了信息網絡傳播涵蓋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網頁、計算機軟件等多種形式;在確保著作權人、網絡服務商、使用者等多方利益的同時,提高著作權人的保護力度;提出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免除賠償責任;并保證其相關限制性規定與國際條約的一致性?!稐l例》是在適應網絡環境發展過程中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擴充和調整,它既要對著作權人權利進行限制,也要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無限擴張,又要規范作品的傳播和使用者合理使用的權利,平衡著作權人、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實現公共利益與網絡傳播的協調[2]。在網絡信息化程度不斷加速的今天,《條例》的頒布為我國判定著作權合理使用和解決網絡作品侵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總體看來,網絡技術的成熟,極大程度推動了美國、歐盟著作權制度的發展。WCT和WPPT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與限制只是籠統地作了原則性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致使司法實踐中的解決方案各異。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傳統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已經無法適應高速運營的網絡空間,在網絡環境下如何結合具體國情和自身發展特點,分析、判斷、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尋找多方利益最大化的平衡點,界定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則,提出適合本國的主張,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界人士急需處理的問題。
我國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構建的必要性
在網絡環境中,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前所未有的沖擊,面對眾多矛盾關系,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命運走向,專家學者提出了不同主張,有的甚至提出網絡環境下有必要廢除合理使用制度。通過研究分析,本文認為我國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價值。
1.環境的變化沒有動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礎
合理使用制度從其產生至今已有近300年的歷史,因為互聯網的發展,傳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面臨巨大的挑戰,然而挑戰并不意味著消滅,而是在網絡信息環境下有新的突破。無論是傳統還是網絡,均以利益平衡為基礎,都旨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和其他主體的權益,均有利于實現文化傳播,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發展。
2.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能有效限制信息壟斷的滋生
發達國家在制定傳統著作權法的過程中,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十分苛刻的要求,從而限制發展中國家合理使用發達國家的作品種類、數量和時間,尤其在科學技術領域。互聯網技術的廣泛運用為發展中國家的快速發展提供了一個契機,大量網絡信息的及時更新,能讓全球的每臺計算機和網絡設備同步接收準確信息,發展中國家方在此層面與發達國家同步起跑。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調節利益平衡的手段,通過限制信息壟斷,打通了發展中國家獲得發達國家先進科技文化知識的渠道。發展中國家一定要爭取公平、有效地行使合理使用的權利,更好地發展自己的綜合國力。
3.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能有效促進經濟利益的實現
與傳統制度相比較,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主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促進經濟利益的實現。①著作權人能及時獲取各種類型的材料,從而有效縮短作品的創作周期,提高作品的創作效率;②使用者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復制、下載、傳播網絡作品,能有效提升著作權人及作品的知名度、影響力;③與傳統出版途徑相比,網絡傳播為著作權人提供了一個更寬廣的天地,短期的消耗可以獲得持續的回報,并且成為傳統出版在另一層面的長效補充。
完善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對策建議
1.合理運用技術措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
技術措施在著作權保護中被稱之為“雙刃劍”。一方面,在網絡加密等計算機技術的支持下,技術措施為著作權人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心的權利保護環境。社會公眾想介入著作權人的“私人空間”必須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得到著作權人的特殊許可。另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于教學科研等目的、個人使用他人作品無需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更無需向其支付報酬。而技術保護措施是無法辨別和區分使用者的使用目的的,無形之中在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設立屏障,對著作權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在運用技術措施保護網絡作品權利的過程中,還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應當區分使用技術措施保護的對象。對于網絡作品的故事梗概、內容簡介等,可以作為流通領域的內容供使用者參考;而對于作品的主要觀點、核心技術、獨創性的理念可以予以限制性保護,以個人學習或公益性的使用給予例外。第二,對設定技術措施保護的主體加以限制,防止其他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對作品采取技術保護措施[3]。第三,對提供技術措施保護的作品規定一定的比例。
2.適當引入法定許可制度
全球性的網絡環境里運營著龐大的信息集群,當“大批量”信息在網絡中廣泛傳播時,網站根本沒能力也不可能找到每個相應的著作權人。然而,著作權人找不到,傳播者得不到許可,作品將無法得到及時傳播,這無疑對作品的傳播和文化的發展產生阻礙作用;而引入法定許可制能將“大批量”傳播成為現實,能快速有效地提高著作權人和作品的知名度,這是技術發展帶來的必然結果。同時,著作權人可以此制度為依據,根據使用和傳播情況向網站索要報酬,使自身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適當引入法定許可制,就能有效緩解網絡矛盾,同時實現著作權人與傳播者的雙贏。法定許可制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4]。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相比,最重要的區別就在于使用者是否應支付報酬,其主要具有以下特點:①法定許可制的對象只限于少數作品或錄音制品,具有特定性;②法定許可制的目的是防止著作權人對作品的過度壟斷,以便社會公眾及時獲取信息,是對著作權的限制;③法定許可制可簡化許可使用手續,有效促進作品的及時傳播及科學文化的快速發展;④法定許可制能有效協調著作權人、使用者、傳播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⑤法定許可制使用的作品具有商業性,因商業目的的每一次使用均需支付著作權人報酬,作品使用費的支付有利于補償著作權人回收創作投資,有利于激發著作權人的創作熱情。本文建議國家將網站納入規范化管理,將非商業目的(多見于教育和科研)的網絡教育、以公共利益為特定用途的網絡教育、新聞報道(只使用摘要部分)、私人復制和家庭復制的合理使用作品、一些帶有公益性質的作品等納入法定許可的范疇,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確認支付報酬標準的途徑有:①政府職能部門規定;②集體管理組織與電子信息網絡經營者之間的合同約定。法定許可制即可防止網絡條件下不合情、不合理的權利濫用和過度壟斷,又可防止過度采用技術保護措施使著作權人產生知識壟斷,同時還可以保障著作權人適當的經濟利益[5]。
結論
隨著網絡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的開放性、數字作品復制的無限性、傳輸的及時性等特點日益顯現,著作權人、使用者及社會公共之間的利益矛盾仍然存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環境下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有在確保公共利益優先的前提下,適當地調整構建原則,采用混合主義的立法模式,充分發揮其平衡調節作用,才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激發著作權人的創作激情,有效地促進作品的繁榮與社會文明的進步。(本文作者:孫茜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