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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時代的大背景下,互聯網經濟發展方興未艾,在知識傳播的領域,知識傳播規模與速率空前提升的同時,其高速化、隱蔽化的特性也使得著作權保護在互聯網新媒體的平臺下更為困難。新媒體平臺上的著作權糾紛呈現出了哪些特點?立法應該如何回應以上的問題?這些是本文試圖簡要分析的。
關鍵詞:新媒體;著作權;歸責原則
一、新媒體概念的理解
新媒體的概念是相對于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而言的。下文所述的新媒體,是指以信息的數字化為基礎,利用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通過互聯網、手機等新型顯示終端,進行包括各類智力作品在內的信息傳播活動的傳播媒介系統。新媒體相對于傳統媒體來說,簡化了傳輸環節,使得信息傳播更加迅捷,并以其多樣的信息呈現形態和強大的交互性逐漸取代了傳統媒體的市場。
二、新媒體平臺下著作權的理解
著作權一般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署名權在內的四項著作人身權以及發表權在內的十二項著作財產權。而作者將其創作的智力成果以新媒體平臺為載體發表,那么著作權人享有的則是新媒體著作權。在新媒體環境下,權利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這項專有權利。
三、新媒體平臺下著作權侵權現象的類型與特征
有學者認為,在這一領域中的著作權侵權形態可分成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類。[1]按照“是否直接提供內容”為標準還可以將直接侵權劃分為直接提供內容和沒有直接提供內容兩種行為。而教唆他人或者幫助他人侵權則構成了間接侵權。觀諸當前我國新媒體著作權糾紛現狀,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侵權案件高發,著作人的權益受到較大侵害;第二,公眾對于著作權領域的相關知識了解較少,法律意識淡薄;第三,新媒體侵權案件更多地選擇訴諸于法院解決,人們有了更強的維權意識。
四、新媒體平臺下侵權現象出現的成因
第一,公眾對于著作權領域的相關知識了解較少,法律意識較淡薄。在新媒體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不知情,或者說存有僥幸心理。就像有部分人認為,在短視頻平臺使用別人的創意與文案制作設計自己的短視頻并不構成侵權,因為他們認為只要借鑒內容少就構不上侵權。第二,現今法律沒有對新媒體著作權作單獨規定,相關立法也較也不完善細致,未能較好發揮法律的指導功能。新媒體發展迅速,但仍是一個新興事物,其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明確的立法解決,并對公眾進行引導和規范,否則就會有人觸碰法律的“高壓線”侵害他人權益,或是相關著作權人受到侵害無力保護自己。第三,司法救濟成本比較大,而救濟補償仍然偏少,我國著作權救濟的執行成本和賠償額度與發達國家都存在著相當的距離。但我國自身的國情決定了有些差距是允許存在的,在一個公眾法律意識普遍薄弱的社會里,如果按照西方國家的高額賠償,一方面難以執行,另一方面大眾心理也難以接受而造成社會不安定。但是,如果以此為借口完全無視當前的司法救濟實效,讓高成本、低賠償的現象繼續發展下去,甚至沉浸在小農思想中,那么新媒體著作權侵權問題就無法得到深層次的解決。[2]
五、新媒體平臺下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修改立法模式
在越來越復雜的新媒體環境下,著作權侵權問題種類多樣,而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規則主義,過于死板,弊端在于不能靈活機動地解決問題。在當前新媒體發展的大背景下,為了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可以結合我國國情適當借鑒外國立法經驗。這樣做首先可以新媒體環境下告發的侵權現象和行為一一列舉出來,使得有法可依。其次,還可以把侵權的判斷標準制定的更為詳細,設立更靈活的應對機制,給予法官更大空間的自由裁量權,更好地維護著作權人權益,從而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二)調整舉證規則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新媒體著作權侵權案件仍然采取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對于作為原告新媒體著作權人來說是不占優勢的,因為其實際能力根本不足以支撐起其獲得足夠的證據證明他人侵權,如技術壁壘等等。相較于弱勢的新媒體著作權人,侵權人或新媒體平臺具有更高的社會經濟地位,掌握著更為豐富的多方面社會資源,與著作權人有較大差距,所以在舉證方面應對著作權人進行傾斜性地保護。所以我國適當引入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并注意舉證責任分配具有可行性和迫切性。[1]
(三)完善賠償機制
我國應該盡快完善新媒體著作權賠償機制,將著作人作品的傳播價值考慮進去,如根據相關數據計算出其受眾數量和瀏覽量。這樣使得新媒體中的作品價值能以數字形式展現在法官和當事人面前,這樣在舉證方面具有更大說服力,以這樣的方法確定的賠償金額更準確,更能將原本不具體化的侵權行為轉變為肉眼可觀的數據,也能夠避免引起關于處罰金額的爭議。
[參考文獻]
[1]張智.我國移動新媒體著作權侵權歸責原則分析[J].法制博覽,2016.02.
[2]徐藝心.新媒體環境下著作權糾紛的新特點及原因[J].法制與社會,2018.12.
作者:滕雅靜 陳明慧 劉之懿 彭奕 單位:合肥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