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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人工智能技術也有所突破,創造不再是人類特有的行為。與此同時,傳統的著作權法已經面臨不能涵蓋關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諸多問題,因此關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人工智能;創作物;著作權
一、問題的提出
2017年的“雙11”,人工智能設計系統“魯班”制作的banner(橫幅)以8000張每秒速度占領了各個手機淘寶客戶端的封面;與此同時,鳳凰“小鳳機器人”以深度學習語言模式為基礎,進而撰寫新聞稿。Google設計開發的人工智能AI創作的畫作也拍下了高達單幅8000美元的驚人價格。雖然目前大部分人工智能進行文學藝術“創作”都是依靠模板生成的方式來實現的,但在人工神經網絡的幫助下,新版Alpha-GoZero問世,不需要人類進行多次的訓練和建模,能夠強化學習的新一代AI已經嶄露頭角。毫無疑問,現代科技的迅速發展已然打破了只有自然人才能進行作品創作的格局,對此,人工智能創作物有兩個問題亟待解決:其一,人工智能創作是否可以歸入“作品”范疇,即定性問題;其二,若是可以納入,該創作物著作權權利應當歸屬于誰?
二、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定性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具有原創性、可以某種有形形式再現的智力成果。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內涵作出的解釋可以看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必須滿足以下三個基本要求:第一,作品應該是一種表達;第二,它具有“一定程度的獨創性”;第三,它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被復制,即具備可復制性。表達是以物物、感情、理性作為內容,語言作為工具,聽眾和讀者作為接收對象來反映語言,語氣,表情和行為思維結果的一種行為。由此可知,表達是一種有思維的表達,是作者內心真實的體驗和感受、真實的立場和觀點、真實的思想和情感。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人工智能創作物因其具備較強的學習和提升能力產生了思想的表達。例如,荷蘭莫瑞泰斯博物館聯合微軟公司,利用AI技術對畫家倫勃朗的三百多幅畫進行了高度的分析與模擬,繼而創造出了一幅令人嘆為觀止的畫作《下一個倫勃朗》。我國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中沒有對獨創性進行詳細的界定,然而,“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創作被界定為著作權法所指的直接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因此,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原始標準,可以采取最低程度的創造性標準來進行權衡。研究表明,人工智能在模仿人類思維等方面已經極為完善,人們在沒有標明具體來源的情況下對兩者很難進行明確的區分。當我們通過表面已經無法對人工智能創作物和人類創作作品進行區分時,那便意味著至少在客觀層面上,人工智能創作物已經達到了最低程度的創造性標準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人工智能的創作物也有這種可復制性的特點。例如,索尼的AI的“爸爸的自行車”以及“小冰”的詩集和一般的作品有著同樣的可復制性。由此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創作物具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可復制性的特點,因此,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創作可以看作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部作品。
三、人工智能創作物著作權權利主體
如今,技術領導者正急于發展人工智能產業,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與企業資本投資密切相關。根據知識產權法的激勵理論,如果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不會有更多的資本投資,從而鼓勵更多的創作者從事創造性的工作。經過資本、程式設計師(勞工)、技術的整合,將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與繁榮。因此,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實現人工智能產業的長期、持續、繁榮發展,必須將人工智能的版權歸屬于投資者,這是著作權法可以專門設計的。與此同時,與傳統作品的創作風格不同,某些類型作品的創作一直無法由個體力量完成,這也導致了職務作品和電影作品體系的出現。在電影作品方面,不僅需要專業分工和大量人員的配合,還需要制片人投入巨額資金,付出巨大成本。因此,著作權法賦予投資者權利是必要的。
四、結語
時代的發展帶來了社會的變革,技術的創新帶來了思想的進步,隨之整個社會的法律制度與倫理道德也應隨之作出相應的改變。事物的發展具有兩面性,人工智能技術也不例外,我們在享受技術帶來的便捷的同時,也要對于其帶來的弊端進行嚴格的篩選把控,積極地應對此挑戰,人類社會的進步需要有此動力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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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倩茹 單位:重慶工商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