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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新媒體的不斷發展以及網絡技術的迭代更新,網絡直播產業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與此同時也催生了許多讓人們始料未及的社會難題,其中就包括音樂著作權侵權問題。因此,我國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的立法與相關政策的制定如火如荼的展開,而有關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也變成學術界新的熱點研究問題。網絡直播對我國著作權法多個條款構成了挑戰,司法實務中也隨之涌現了大量的案件。該文將從網絡音樂直播著作權侵權的涵義、種類,以及網絡音樂直播著作權保護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探究,并提出相關立法、司法等保護等解決路徑。
關鍵詞:網絡直播音樂,著作權,侵權行為
1網絡音樂直播的涵義及種類
1.1網絡音樂直播的涵義
隨著網絡直播的迅速發展,網絡互動娛樂模式層出不窮,網絡音樂直播作為備受歡迎的直播類型之一,是指通過網絡直播平臺通過演唱、使用、改編他人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在網絡平臺上直播表演的直播形式。
1.2網絡音樂直播的種類
1.2.1在網絡直播平臺演唱他人音樂作品演唱他人作品的網絡直播方式主要是指主播以直接演唱他人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的方式來獲得粉絲的打賞,以此獲得利益的音樂直播類型,也是網絡直播音樂侵權的最主要的形式。隨著互聯網直播行業的迅猛發展,網絡主播往往翻唱他人的音樂作品來博得粉絲關注以此獲得打賞,最后與平臺分紅獲利。此種形式單調,缺乏創造性,且對著作權人的權益造成直接損害,往往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相關報酬而構成著作權侵權。
1.2.2在網絡直播平臺通過改編詞曲后再演唱他人的音樂作品改編并演唱他人作品的直播方式是指將他人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重新填詞,重新編曲,在原有作品基礎上進行二次創作,和翻唱的直播形式相比,其有一定的技術性和創造性,因此相較來說比較少,此類型的著作權侵權同樣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相關報酬而構成著作權侵權以及通過改編演唱他人作品在網絡平臺獲得的打賞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爭議。
1.2.3在網絡直播平臺以他人音樂作品作為直播背景的直播方式此種方式主要是指用他人的音樂作品當作直播時的背景音樂,來調節直播氣氛或以此音樂為背景進行文藝表演,嚴格來講該直播方式不是以音樂為主,所以不在著作權侵權的討論范圍之內。
2網絡平臺直播音樂的侵權原因
首先,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迅猛發展的同時,配套的相關監督部門并沒有隨之完善、系統、有效的建立起來,缺乏專業性的網絡平臺直播監督平臺及立法,并且網絡直播一般無法回放,面對海量的直播,實時監控顯然并非易事。因此無法及時發揮對網絡直播平臺的監管效能。其次,平臺主播缺乏職業素養。網絡平臺音樂主播大部分都是18-30多歲的年輕人,在平臺分紅規則之下,主播只有獲得更多粉絲關注才可能獲得更多的利益,在此動機驅使之下,主播不顧及是否侵權,直接通過使用他人知名且流行的音樂作品來博得粉絲的關注及打賞,完全不顧及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最后,網絡直播平臺對網絡直播音樂主播的縱容。同樣受到平臺分紅機制的驅使,使得網絡平臺縱容網絡音樂主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履行合理的監管注意義務。
3網絡音樂直播著作權保護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
3.1侵權主體責任劃分不明
首先,由于網絡的虛擬性,法院所獲取的證據大多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其證明力較弱,且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大部分數據都較容易被修改與刪除,這無疑大大增加了取證難度并削弱了證據的證明效力,從而影響到法院對侵權主體責任的劃分。其次,一次對網絡音樂直播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往往會延伸至數個侵權主體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從而使得侵權影響范圍擴大,法院因此很難追究到全部侵權主體的責任,導致漏判和責任分配的不均衡。最后,網絡音樂較廣的傳播性使得侵權行為被“感染”、“延伸”,主播在連麥事實直播的過程中又可能造成侵權主體的擴大。
3.2《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的爭議
首先,就“廣播權”的規定而言,網絡平臺音樂直播的媒介為互聯網,也就是要使用電纜和光纖等有線傳播方式,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的關于廣播權所包含的三種情形(第一種是無線傳輸形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的行為;第二種是有線傳輸形式,也即通過有線廣播或者有線電視,向大眾傳播或者轉播無線電臺、電視臺的廣播的作品;第三種是在電臺、電視臺的廣播的作品和大眾之間運用輔助工具進行信息傳遞,比如揚聲器等工具)之一的任意一種,因此,對于廣播權的規定不能適用于音樂直播中的著作權侵權保護。其次,就“表演權”的規定而言,網絡音樂直播并非通過物質載體形式傳播,而“表演權”中的“表演”指的是機械表演和現場表演,其所針對的表演對象主要是現場的觀眾,顯然網絡音樂直播受眾人群并非在現場而是在線上,因而,我國《著作權法》無法規制網絡平臺音樂直播的侵權行為。最后,就“信息網絡傳播權”而言,網絡平臺音樂直播的受眾者是要被動接受網絡主播的地點、時間安排,這顯然并非交互傳播的方式,僅以一種單向的方式傳播,而“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無線或者有線的方式向大眾提供創作作品的權利,以便社會公眾可以自由抉擇何時何地得到作品。
3.3難以明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對于普通著作權侵權案件,由于侵權主體單一,所侵害的客體往往較為明確,因此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準確計算。而在對網絡直播音樂侵權損失的計算中,由于侵權方式多樣,很難找到所有對網絡直播音樂著作權侵權的主體,也就無法對已被侵權的網絡音樂的傳播數量做出明確的統計,因此在侵權主體模糊,侵權作品數量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法院往往很難計算出精確的損失。因此,我國應著重提高對網絡音樂侵權損害的統計技術,加大對網絡直播音樂侵權行為的偵查力度,以保證法院判決公平公正,維護法院公信力。
4針對網絡平臺音樂直播侵權行為的解決路徑
4.1加強對網絡平臺音樂直播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工作
由于網絡音樂直播屬于新興事物,我國在立法實踐中對網絡音樂直播著作權的保護還有待完善,一些制度還不能使得網絡音樂直播中著作權充分的受到保護,據不完全計算,我國自1994年至今在各級立法機構針對網絡的具體規制問題所頒布的法律法規就有一千余部,但這些法律文件普遍存在僵硬遵循公權力,而對私權利保護不足的缺點,因此在具體的實踐中很難切實充分的幫助被侵權人維護自己的權利。筆者認為,針對我國的網絡音樂直播中著作權保護,我國的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司法救濟途徑還不夠多樣,因此需要出臺專門的法律加強對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保護,以使得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專門化、法律化,從而更加充分全面的維護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4.2完善對網絡音樂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網絡音樂直播著作權的司法救濟涉及到更多的實踐層面,因此需要司法機關具備更專業的處理相關網絡音樂主播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技能。第一,由于網絡音樂直播侵權中著作權人在糾紛中常常處于弱勢地位,我國在具體處理網絡音樂侵權糾紛案件時應傾向于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第二,在做到公正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嚴懲網絡音樂侵權人,首先,在各法院判案實踐中,對于網絡音樂直播侵權賠償是否適用懲罰性原則存在爭議。第三,由于對網絡音樂直播侵權糾紛的取證困難,在取證時司法機關應著重注意相關程序。例如,取證程序應由司法機關人員進行而不能是網絡音樂著作權人,取證人員應具備相關的網絡技能以及司法經驗,在取證過程中應盡量全程錄像或者在見證人見證下取證??偠灾痉C關應遵守相關的取證程序,從而使得所取證據具備充分的證明力。
4.3加大網絡直播平臺對網絡音樂直播侵權行為的監督、懲治作用
相較于國家立法和司法的規制而言,加大網絡直播平臺對網絡音樂直播侵權行為的監督懲治,可能是更行之有效的方法,更有利于主播和用戶自主權的行使,平臺通過制定相關知識產權的規則,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體系,實現從平臺到內部的自治從而遏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以及建立完善的侵權投訴及應對體系。既不讓侵權人鉆法律的空子,也能夠積極的發揮網絡音樂創作人的創作熱情。
5結語
網絡直播繁榮發展的同時仍存在較多的侵權糾紛行為,加強對網絡音樂直播著作權的保護在我國大力提倡文化創新的大趨勢下已是勢在必行之舉。所以,通過立法、司法從宏觀上保護是根本舉措,而用內部控制并行具體制裁網絡音樂直播侵犯著作權侵權行為則是關鍵,只有最大程度的發揮好立法,司法,內部防控的功能,才能形成良好的網絡文化環境,在法治視域下激發人民群眾創作熱情的同時從而更好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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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曉春 錢德坤 單位:甘肅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