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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省級公立專科F醫院為案例對象,分析、總結公立醫院面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如何調整醫院財務與信息管理模式,以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對財務與信息化管理的挑戰,探討化解困境,向精細化管理要效益的建議。
【關鍵詞】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難點;思路與方法
201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指導思想、政治站位、組織機制、審計計劃和結果運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理念和新要求。本文旨在通過學習《規定》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立足本單位審計工作實踐,重點研究總結保險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如何參照執行《規定》,在工作思路和審計方法上有所創新和發展,推動新時代保險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好的適應新形式和新要求。
一、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主要難點
1.審計評價體系未建立,責任界定不夠清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也是容易產生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規定》提出了“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審計評價要求,但具體可操作性不強。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建立,評價指標尚不明確,具體工作中,對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操作難度較大,存在經濟責任評價標準不統一、評價內容不科學、受人為因素影響等問題,使得審計結果中對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缺乏總體評價,很難界定所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屬于何種責任,難以根據審計結果得出相應的提拔、降職、留任等措施。
2.審計資源相對不足,制約審計質量提升。《規定》對提高新時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保險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時間緊,任務重,審計資源相對不足。人事部門通常在完成干部選拔考察流程后,才通知審計部門開展離任審計,并要求在短時間內提交審計報告,從接到通知到現場審計結束往往僅兩周左右的時間,審計人員也大多控制在10人以內,時間與人力的限制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很難查深查透。以中國人壽北京區域審計中心轄區審計支持處為例,處室人員6人,負責2個省11家地市近260余家縣支公司的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成員組成以臨時抽調為主,專業性得不到保障,制約了審計質量的提升。
3.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一,審計能力尚待提高。《規定》要求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聚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對于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義。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人”,是“關鍵少數”的領導干部,而目前的現狀是,審計隊伍綜合素質理論水平、文化知識參差不齊,且老齡化嚴重,老同志對大數據、信息化等手段接受較慢,審計人員難以在規定的時間對審計事項查深查透,容易造成審計質量下降。審計人員受既往工作經驗等影響,普遍更擅長財務和業務的審計,習慣于查找問題細節,缺少宏觀整體思維,缺乏把業務風險和個人責任、經營結果和個人履職聯系起來的能力,導致審計發現的問題與被審計對象關聯性不足,審計評價和結論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4.信息共享不夠充分,影響審計效率。《規定》提出了“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機制,明確了聯席會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機構編制、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目前,保險公司內部各監督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不夠充分,從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獲取的被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的信息有限,難以形成監督合力,同時,審計機構獲取審計資料主要依賴于被審計單位提供,客觀性不足,也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5.審計結果運用不足,審計整改流于形式。《規定》明確了“任期審計為主”、“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的審計方向,而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先離任后審計”、審計發現問題“屢審屢犯”現象層出不窮。一方面領導干部已經被提拔任用離開原工作崗位,才針對其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現象較普遍,審計時效性不足,審計程序滯后于領導干部的任用,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任,相應的責任追究工作無法落實,也不利于接任的領導干部對遺留問題實施整改;人事部門委托審計不及時,審計結論在干部提拔任免中的作用發揮不夠,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有效性大打折扣,長此以往,針對領導干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僅為走過場,審計成果并不會被各方重視并利用。另一方面,審計整改流于形式,對于通過實施審計查出的問題,很多領導不夠重視,使得審計整改推行受阻,有的領導直接忽視這些問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領導雖提出了整改措施,但只停留在表面,對問題的整改未起實質性的作用。對于這些現象,審計部門由于存在地位和權力上的局限性,其整改建議也只能是紙上談兵,未能落到實處,導致“屢審屢犯”的現象從源頭上得不到制止。
二、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的創新舉措
1.提高工作站位,制定完善規章制度。《規定》強調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進一步提高了審計工作地位,同時提出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要求。目前,保險公司一些管理者對內部審計工作還存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的情況,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服務于干部任免的程序性安排,存在“走形式”、“走過場”的現象,重要、敏感問題不敢揭示、不愿深究,審計報告中正面評價多、重點問題少,敏感性問題更是少之又少,難以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要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首先要從思想上重視,提高工作站位,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要以《規定》為抓手,盡快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指導,實現審計部門的職能轉變,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對黨委決策的支持作用。
2.強化任中審計,將審計關口前移。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受審計資源不足等客觀條件限制,雖然公司內部有文件規定對任期滿三年的領導干部要進行任中審計,但執行起來不盡如意,對于縣支公司層級的領導干部甚至有長達8、9年未進行過審計的情況。一方面要建立更加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受托機制,由過去的簡單的接受人事部門委托,變為內部審計部門與人事部門共同會商,在年初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時,兩部門根據干部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狀況,共同研究擬訂審計計劃,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任中審計,審計關口前移,增強權威性,在干部使用上充分運用審計成果,更有力的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任免、獎懲和考核中的作用,使審計成果不僅為領導提供用人決策,也促進了公司經營發展。
3.推進審計信息系統建設,加強信息共享。一方面要推進審計信息系統的建設,持續優化經濟責任審計信息系統功能,由過去依賴被審計單位提供數據轉向審計人員依靠系統自主提取數據,同時要加強審計信息系統與業務和財務系統的對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集合程度。另一方面加強與其他監督部門的信息共享程度。審計部門應與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等了解被審計領導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案件初查結果以及重大違規行為等,任職期間是否發生舉報、信訪等情況,是否存在重大的經濟案件等,要從制度上進行約束,而非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靠“人脈”去搜集相關“碎片式”的信息。
4.增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報告質量。一方面要加強培訓,增強審計隊伍建設。要不斷的、持續的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及時對審計人員進行宣導,以便審計人員了解和掌握公司最新動態,要做到審計培訓常態化,還可以通過案例分析、內部研討、以審代訓等多元化的方式,提升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思維和審計技能。審計人員也要不斷學習,充實自己,提高業務能力,保障審計成果的質量。另一方面要提高審計報告質量。審計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重要體現,要重點優化審計報告,改變以往的從述職報告中照抄照搬、揭示問題少羅列成績多等現象,要突出問題導向,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成為領導決策和干部任免的有力支撐。
三、尚待進一步研究探索的方面
1.如何突破審計手段限制,提高發現問題能力。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受審計手段限制,一些敏感問題僅僅依靠內部信息和材料往往很難挖掘,很難做到審計發現問題“走完最后一公里”。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拓寬信息來源渠道,利用好內部審計貼近審計對象的優勢,做好內外部信息的整合,如何借助“天眼查”信息系統、銀行賬單等第三方的工具,突破非常規審計手段,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問題發現能力,全面履行內部審計職責。2.如何有效識別業務風險,降低審計風險。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受經營周期長等特點影響,經營風險往往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特點,一些隱蔽的風險往往需要很長時間才得以暴露。一些領導干部為了追求業績采取的短期行為,往往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或者離任審計時很難發現,而等到風險暴露時,經濟責任審計便成為眾矢之的了。如何有效的識別隱蔽的業務風險,是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的,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必須研究如何提高人員的風險意識,加強對潛在風險的判斷能力,增強風險識別的前瞻性,以便降低審計風險。
3.如何把握“三個區分開來”,作出客觀評價。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強調,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審計評價時把握好這個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保險公司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以問題為導向,這對審計人員也提出了高要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要查閱大量資料,充分掌握公司政策,了解被審計對象的經濟活動情況,再運用專業技能,更加精準查找問題的實質根源,對于領導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進行綜合分析并界定責任,該揭示的問題要揭示,該保護的干部要保護,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
4.如何提高審計整改落實力度。一方面,保險公司受保險行業整體不夠規范以及競爭壓力等大環境影響,使得一些違規行為很難徹底整改。另一方面,審計整改建議對審計整改對象并沒有直接的行政強制力,有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整改還存在意識不高、認識不強的現象,對審計工作的作用和目的還存在困惑。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事后審計,被審計單位認為“事情做了,錢花了,不合規的事項已是既定的事實了”,至于制定的整改措施,也是很難在短期內看到效果的,整改落實難度較大,屢查屢犯現象嚴重。
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Z].
[2]鄭石橋,孫碩.組織部門參與程度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影響———基于結構方程和地方審計機關數據[J].新疆財經大學學報,2019,(1):32-48.
作者:張華 單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