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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必須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多方面力量,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及其他機制有機結合。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國外實施廣泛,對養老保障體系起補充作用,為我國養老難題的解決提供了新的思路。
關鍵詞:商業養老保險;稅收遞延;稅收優惠政策
現階段我國養老資金缺口大、政府籌資能力有限,在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借鑒國外模式,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意義凸顯。作為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主要實現模式之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許多國家進行了成功的實踐。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的IRA計劃,其他還有德國里斯特、呂庫普計劃,加拿大RRSPs計劃等。在我國,雖然借鑒國際經驗對此問題醞釀已久,但缺乏實施的相應政策環境。目前我國學者對于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概念并沒有較大分歧,研究多集中在探討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施影響、優惠模式及方案設計等。為進一步推動理論研究的發展并指導實踐,本文試將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作為對象,就近年來國內學術界的研究狀況作一簡要回顧和梳理。
一、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影響
稅延型養老保險本身與經濟學與稅收存在著密切聯系,在學術界豐富的研究成果,其實施的的經濟影響自然成為首要關注點。
(一)對參加人的影響
對養老保險實施稅收遞延,獲益最大的還是參加人。黃華盈、張志杰認為對于理性的經濟人來說,通過對年金累計收益計算可知,延稅政策的實施將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之所以起到激勵作用,有以下兩方面原因:一是直接減少當期稅收支出,人們手中的錢更多了。二是根據超額累進稅制,退休后收入降低,則納稅少。如果退休工資不夠納稅起征點,則免除交稅。就激勵結果來看,不僅表現在個人參保率的提高,還表現在人們會減少對未來生活的擔憂提高當期生活水平,這將刺激居民的消費熱情,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由于個人收益會受投保金額、繳費年限、投資收益率、稅率等多個變量的影響,延稅政策的激勵效果也不盡相同。
(二)對保險業的影響
相關學者研究發現,稅延型養老保險發展,將促進保險公司和保險業的發展。張宵臨,王裕明指出,目前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法規制度建設不夠健全,保險公司無章可依,就市場本身而言我國養老保險的市場是巨大的。也就是說,基于我國保險業務的供需市場環境,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推出,將會使保險市場擺脫由于無章可依而發展緩慢的局面,解決商業養老保險供需之間的矛盾。與此同時,從保費增加,提升保險業利潤這點來看,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無疑將會擴大公司的業務,帶動保險費用快速增長。根據國際經驗,美國1974年推出稅收優惠的ERISA法案后,1975-2005年間,個人年金的保費收入復合增長率為14.79%,是復合增長率增長最快的險種。可見,稅收優惠的作用功不可沒。
(三)對政府的影響
大多數研究認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方案的施行,短期會減少政府收入,長期優勢明顯。這是因為:第一,政府減輕養老經濟壓力。稅延型養老保險有效實施后,可以一定水平上優化養老保障體系,促進二、三支柱健康發展。第二,營業稅、所得稅、消費稅上繳增加,可以間接彌補個稅減少的損失。黃華盈、張志杰認為從長期來看,這種當期稅收損失還可以彌補政府由于實施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后所減少的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第三,邱峰指出帶來的消費刺激促進消費領域的稅收增長,對個稅遞延造成個稅減少起到彌補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現狀是基本養老保險占據絕對地位,稅延養老保險方案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正外部效應,效果有限。但它意味著我們國家開始重視發揮市場化因素在養老體系中的作積極作用。雖然分開來看,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對個人和政府都能產生正效應。但在個人與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上,兩者相較,總有一方獲利多。相關學者認為實施該政策會不可避免的造成個人與政府利益相沖突,使政府稅收受損。但國外有研究同時表明,在動態均衡下,遞延稅款賬戶不會增加國家財富的同時提高社會福利。眾所周知,我國的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對于稅收這塊“大蛋糕”不僅要做大,更要分好,能否處理好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關系到我國能否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
二、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方案設計
在我國,由于各個省市具體的政治經濟環境不同,研究者對個稅遞延一般以理論研究為主,他們認可從推動我國稅制改革、基于EET模式等入手來推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施行。要想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還需要制定更加翔實可行的方案。在實踐研究中,天津市和上海市的試點方案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借鑒意義。
(一)財稅體制改革
從國際上看,在個稅征管環節方面,既有“在繳費環節征收、在領取環節免稅”的國家,也有“在繳費環節免稅、領取環節征收”的國家,總體來說,都是與本國的實際財稅體制相適應。童心、彭浩認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項稅制,稅務機關征管機制有待完善。目前與之相似的企業年金,稅務局明確規定不能扣除個人稅。現行分類所得稅制與延稅型養老保險分立,要想大范圍推動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必須對我國的財稅體制進行改革。政府同樣的資金用于社會保障的情況下,延稅方式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比政府提高征稅額再注入社保資金要更有效率。
(二)基于稅收優惠的EET模式
稅收優惠政策是個人養老保險發展的關鍵。在個稅遞延的具體模式選擇上,EET模式(尾端征稅模式)具有簡便易行、政府稅式支出少、稅收杠桿強等優點,是最優的個稅遞延政策。從個人稅收優惠程度的視角來看,王瑩指出EET組合高于ETT和ETE。EET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的勞動所得的納稅額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因此相較ETT、ETE等模式,尾段征稅對個人激勵更顯著,更加利于社會公平。從政府的管理來看,選擇EET和ETT模式實行稅收優惠,技術操作上更容易實現,成本低,管理更加方便。而在ETE模式下,即對養老金的投資收益進行征稅較難實現,原因是對投資收益管理困難,并且難以了解投資人的確切收益信息。
(三)具體試點方案
從我國具體方案的設計來看,天津市和上海市受到政府政策的恩惠,走在前列。首先,繳費額上,天津市預設的繳費額度結合了政府成本支出和個人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建議試點初期個人稅延型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費用標準宜選擇500元。上海市繳費限額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個人養老保險免稅,300元用于企業年金免稅。其次,遞延模式上,均采用“EET”模式,領取階段繳稅。第三,產品設計上,天津市為降低稅收遞延的管理操作困難,明確試點產品為純養老金產品。建議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要求保險公司為每個被保險人建立個人退休金賬戶,資金可統籌管理,但必須單獨核算。上海稅延養老險產品定位為:契約型,產品形式為萬能型、分紅型保險。第四,征管模式上,天津市試點初期的征管模式借鑒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征管流程。上海市由企業代扣代繳,領取時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個稅;員工離職時,可以不同保險公司、不同企業之間轉移。
三、結論與討論
在我國經濟騰飛和社會“老齡化”浪潮下,對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話題的探討今后幾年仍將繼續。目前學術界大多是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進行探索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在文章末尾,提出以下幾點進行探討,希望能繼續促進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領域的研究。
(一)方案設計公平
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容易出現馬太效應。實行此種稅收優惠,高收入者所得優惠額更多,從而找到了一條合理的避稅途徑。造成更大的貧富差距。例如,在上海市的試點方案中,政策的受眾是在職者,自由職業者和非在職者被排除在外,而他們才是更需要補充養老保險來保障的群體。對于如何擺脫這種效應,目前國內研究者多缺少展開分析。雖然確定解決方案有困難,但是也不能因噎廢食。可以借鑒國際經驗,通過技術層面的調整,如在領取養老金的條款上嚴格限制,借鑒德國采取補貼和稅收減免的方式、調整免稅額度等最大限度保證公平。在解決的具體措施上,第一,進一步拓展參保人群的范圍;第二,注重不同收入者之間的公平;第三,注重不同年齡群體的公平。在具體設計時,還要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及通貨膨脹,確定延遲繳稅的工資規定的限制數額,綜合評判和預測當地職工的工資增長率、繳費比例、預期收益率及退休年齡的替代率等。可見,在我國目前實行的個人所得超額累進制下,如何平衡稅收優惠和社會公平,是需認真考慮的問題。
(二)市場風險規避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作為商業保險,繳費至領取時間跨度較長。實施過程中存在內部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外部投資風險。對于如何規避市場風險,目前國內學者探討較少。對于內部風險的規避,大致的思路是:首先,稅務與保險公司聯合確立征信系統,在參保員工工資水平上擬定免稅額度。其次,參保人員對自己收入和產品全面了解后選擇是否投保。同時后期管理上,需要相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如美國的監管涉及各金融監管機構、國內稅務局等。前者負責內部經營的監管,后者負責外部投資的監管,防止有違規操作,投資不當等共同起到風險防控的作用。
(三)利益關系協調
是指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與企業年金之間的關系。由于企業年金實施較早,且兩者都屬于補充型養老保險的范疇,在運作方式和監管上頗為相似,國內學者一般將關注點放在如何借鑒企業年金完善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上。包括商業化運營模式,資金運作和監管上的委托形式等。但從另一方面來看,作為三大養老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既然存在一定相似,在發展過程中,勢必會相互競爭,產生矛盾。兩者的矛盾首先體現在隸屬部門的不同。企業年金和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分屬于人社部門和保監會,兩部門之間如何有效協作。其次體現在稅收遞延政策上,如何處理企業年金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兩者之間的稅收優惠,需要認真進行考慮。因為如果財稅政策向個人養老保險過多傾斜,勢必影響企業和個人對加入企業年金的積極性,而這一問題也涉及如何完善我國整體養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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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明明 單位: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