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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養老保險雙軌制,主要矛盾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在退休時享受的待遇不同,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為了促進社會公平,養老保險雙軌制應當進行并軌。一是構建合理的企業退休人員收入分配機制,建立物價上漲與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聯動機制,逐年逐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縮小退休待遇差別。二是建立強制性職業年金制度,設置合理替代率水平,完善個人賬戶,為保險并軌做好“物質準備”。三是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眾人過渡辦法”方案,為保險并軌做好“精神準備”。四是制定出臺《社會保障法》,統一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建立統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關鍵詞:雙軌制;并軌;養老待遇;職業年金
一、逐年穩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縮小退休待遇
目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十四年”連續增長,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的差距有所減小,初步緩解退休養老金待遇“懸殊”的突出矛盾。根據國家和省安排,結合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情況,抽出一定比例的資金開展投資運營,并對收益情況進行二次分配,進一步提高退休待遇。(1)構建合理的企業退休人員收入分配機制。積極開展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劃轉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工作,出臺政策,對經營困難的企業,允許緩繳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并加大資金補貼或政策支持力度,解決企業實際困難,讓企業在經營發展中切實關注解決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2)建立物價上漲與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聯動機制。政府應統一制定養老金調整與物價水平、當地工資水平掛鉤,并隨著國民經濟增長及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的機制,基本實現一個統籌區域內養老金的發放水平相對統一,并對部分群體予以適當提高,如企業離休人員、企業軍轉干部中的退休人員等,體現對特殊群體的傾斜和照顧。養老金的作用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養老金的調整機制既要照顧當前,又要面臨未來,確保企業職工退休后,養老金能成為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并能充分應對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
二、建立職業年金,為養老保險并軌做好“物質準備”
為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待遇,很有必要設立公務員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設立應與公務員獎懲情況掛鉤,增強對公務員的激勵和約束,堅持待遇不降低,為保險并軌做好“物質準備”。(1)建立強制性職業年金。國家立法強制要求必須實行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要建立起相一致的職業年金。但由于受到企業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只有少部分企業如電力系統、石化和通信等行業建立了補充養老保險,中小企業更是盲區。修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偏差,由自愿實行年金改為強制要求,政府可予以適當補助。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要同企業年金一樣,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確保個人利益所得,避免制度并軌可能帶來的養老金水平的下降。要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并結合職務、職稱和級別等因素,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計劃,并對特殊群體予以降費獎勵。(2)設置合理替代率。要科學合理考量替代率,基礎養老金替代率低就要適當提高職業年金替代率,將機關和企業的替代率穩定在廣大社會群體和人民群眾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并依此來確定職業年金數額,積極開展職業年金管理,以基金等方式進入金融資本市場,根據收益情況將資源最優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3)建立個人賬戶。職業年金由財政提供,繳費列入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支出預算,按月劃撥到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可以定期或一次性領取。需要注意的是,職業年金的個人賬戶要區別于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制度一開始就要做實,不僅可以緩解財政壓力,同時可以彌補社會統籌部分退休金計發標準的改變造成的待遇下降形成的矛盾企業年金通常被認為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三、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方案,為保險并軌做好“精神準備”
(1)老人老辦法:對以前退休的機關工作人員仍按照原退休政策享受以前政策標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退休金按照退休時本人工作年限、級別、職稱、職務等因素確定,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企業退休待遇,與個人繳費年限、繳費金額、退休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掛鉤。(2)新人新辦法:對制度出臺后新考入或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新辦法規定,采取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個人繳納數額以本人全部工資收入為基數,繳費比例、繳費年限同企業職工一樣,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照新政策執行。(3)中人過渡辦法:對現在仍在工作,一定時間內即將退休的采取過渡辦法,設立緩沖期,為保險并軌做好個人精神準備。這樣政策的出臺就能夠免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后顧之憂,使他們積極投身改革,不僅能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又有實際可操作性,體現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公正。“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的方案要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同步推進。當年計劃經濟時代留下來的人員眾多、機構臃腫、等級制度明顯、終身制、鐵飯碗等已有嚴重弊病,急需改革和完善。如果這些人事制度沒有改革,就阻礙政府機構改革和養老保險改革。因此,養老保險改革的順利推進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創造條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保障。
四、建立統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確保享受待遇一致或基本相同
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指一般包括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個人賬戶、統一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等,特別是在繳費和待遇計發方面應當是完全一致的,使跨統籌區域流動成為現實。統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不同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調整,從法律層面上,養老保險的法律尚不完善,其理論研究尚未形成體系并滯后于實踐,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不斷改革完善中,需要我們加快研究。(1)制定出臺社會保障法。要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保證制度的統一性和連續性,明確養老保險的資金的繳費比例、計發辦法、管理規范,養老金的支付條件和標準,社保經辦機構的責任等等。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面對全體國民,保證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維持較低的替代率;大力發展補充性的職業保險制度,對企業而言是企業年金,對公務員群體而言是職業年金,合理設定繳費標準和比例,確保繳費和待遇的一致性,不因職業不同產生大的差距;針對我國高儲蓄率的實際情況,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構建私人儲蓄養老保險。(2)統一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兩種養老保險并軌必須要解決計發辦法的問題,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要積極主動改革,站在維護社會公平的角度,舍棄一些既得利益,改變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和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在計發辦法上和企業養老保險實現統一。基本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歷年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掛鉤,體現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在待遇水平方面,整體上需要把握適度原則,過高的待遇水平會增加制度的負擔,而過低的待遇水平會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心理上巨大的落差,從而不利于改革的順利推進。
參考文獻
[1]劉華.淺談我國養老保險雙軌制[J].法制博覽,2014(2).
[2]趙艷秋.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及并軌研究[D].河北大學,2011.
作者:高源 單位:臨沂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