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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結構是指在社會再生產中各種稅種的分布狀況及分布比例之間的關系。按照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的標準可以將稅收劃分為兩大類:直接稅和間接稅。一個國家是以哪一類稅收為主,又或是用二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形式,直接影響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效率和公平。一般來說,直接稅難以轉嫁,體現了公平的原則;間接稅容易轉嫁,可以提高經濟的效率,但是間接稅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體現公平的原則,甚至具有累退性特征。本文在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的基礎上,分析了目前的稅制對我國貧富差距的影響,并提出了幾點對策。
一、中國稅制結構的現狀
稅制設計的原則有兩個:公平和效率,這也是稅制優劣的評判標準。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為輔。目前,我國稅制結構并不合理。首先,流轉稅在整個結構中占據主要地位。這種情況使得所得稅的功效被弱化,無益于稅收的公平。各個國家的實踐證明,無論是以直接稅為主還是以間接稅為主,產生的效果都不如以流轉稅和所得稅二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產生的效果好。雙主體稅制是優化稅收結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有效途徑。其次,現行稅制結構的功能不健全。在我國,流轉稅主要由消費者負擔,這無形中加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納稅負擔,加重了稅負的不公。我國的消費稅設計的也不合理,例如,貴重首飾與珠寶玉石的最高稅率僅為10%,而化妝品為30%。很明顯,購買化妝品的人數一定比購買珠寶首飾的人數多得多,奢侈品的購買者畢竟不是多數,因此,化妝品的稅率可以降低一些,貴重首飾與珠寶玉石的稅率可以相應地提高。服務業屬于第三產業,國家本應該積極扶持,然而營業稅的收繳限制了服務業的發展。從個人所得稅來看,個人所得稅的比重較小,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另一方面,由于應納稅項目的缺失和稅基的不完全覆蓋等方面的漏洞,不利于對綜合收入差距的整體進行調節;盡管個人所得稅有明確的分類,但是并不完全,所以不能反映納稅人的多元收入和綜合納稅能力,導致收入總量相同的納稅人稅負不同,違背了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企業所得稅的比重一直很穩定,穩居第二位。然而,中國企業所得稅并非完全由資本承擔,大約17%轉嫁給了勞動要素。綜上,我國的稅制并未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最后,部分財產稅缺位。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目前中國財產課稅有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遺產稅和贈與稅是世界各國通用的稅種,有利于加大對遺產和贈與財物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盡管我國已經將其提上了立法日程,但是至今都沒有開征,我國財產稅制只涉及較少存量資產,這也會導致一些直接稅出現稅負轉嫁的弊端。財產的多少反映著納稅人的貧富,因此,強調財產稅的調節作用,益于縮小我國的貧富差距,同時應把征稅重點放在存量資產上,而不是放在流量資產上。
二、現有各稅種對貧富差距的影響
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高,但可以轉嫁;直接稅比重較低,不能轉嫁,這樣一來對調節收入貧富差距沒有大的作為,這實在是有悖于稅收公平的原則。流轉稅總體上存在累退性,增加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壓力,同樣的稅負對于高收入的影響,必定是微小的,所以,流轉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加劇我國貧富差距較大的一個原因。個人所得稅比重偏小,不利于對財富的調節;個人所得稅采用列舉法,那么沒有列舉的就不用征稅。對工資薪金的課稅偏重[1]。對于同樣的收入如若換成稅法里面沒有規定的收入來源的話,就不用繳納稅款了,這會造成極大地不公平。如果目前是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話,納稅人的贍養、撫養和醫療費用就可以扣除,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切實提高他們的幸福指數,而不至于違背橫向公平原則。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排名第二,但是中國的企業所得稅并非完全由資本負擔,還有大約17%轉嫁給了勞動要素。我國的現行的企業所得稅規定,小型微型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優惠力度小,不利于擴大就業,因此,我國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就業的稅收力度較小。
三、針對我國稅收體制現狀提出相關措施
(一)優化稅制結構
流轉稅和所得稅的雙主體稅制可以兼顧公平和效率,我國應向這個方向發展。一方面,改善流轉稅內部比例,與奢侈品相比,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彈性小,對這類物品可以實行較低一檔的稅率,有利于減輕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負擔;另一方面,就要從所得稅入手。對于工資薪金的稅率要適當降低,對“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要納入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對象,并進行綜合準確的計量,確保低收入群體的利益。企業所得稅應適當降低稅率以提高員工的工資上漲的可能性;同時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可以適當加大以鼓勵投資,這不僅加速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還有助于擴大就業,降低貧富差距。
(二)開征和完善輔助性稅種
輔助性稅收顧名思義指的是在一個國家的稅制中處于輔助性地位,主要用來起補充作用。輔助稅種可以擴大稅種的覆蓋面,彌補主稅的不足。目前稅制結構中的輔助性稅收應該包括社會保障稅、財產稅和資源稅等稅種。社會保障稅也叫社會保險稅,是以勞動者的工資支付額為主要課稅對象,由雇主和雇員二者共同承擔,繳納的稅款一般用于各種社會福利目的的稅種,也就是目前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社會保障稅專門用于社會福利,可以在將來減輕公民的生活壓力,它與全社會公民的福利直接相關,可以體現我國稅收在全范圍內的互助共濟,因此,社會保障稅不僅能平衡效率和公平,對我們構建和諧社會也能發揮重要作用。財產稅理論上是最公平的一種稅負,因為財產可以直接反映一個人財富的多少。因此,財產稅會在平衡貧富差距的過程中發揮著關鍵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還不完善,不僅要把目光放在轉讓和收益環節,還應注重財產的持有,這才是財產的實際體現。現階段應盡快開征財產保有環節的物業稅或不動產保有稅,在適當的時候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這無疑對公平地分配社會財富以及建立地方稅制體系的主要稅種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加強稅收的法制化建設
目前,我國在稅收的征收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低效率、稅基侵蝕、費擠稅等,損害了依法納稅的公民的利益,因此,劉邦馳和馬運認為,要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必須健全稅收法制、依法治稅,從立法層面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的稅權結構,盡快建立省以下分稅制體系,并賦予地方各級政府適當的立法權[3]。構建一個有效地納稅行政訴訟機制,配合稅收征管部門內部的監督體系,從而完善對稅收征管的督促,嚴格依法征稅,糾正征稅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在充分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同時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同時,把高科技的治理手段引入到稅收征管之中,努力創立一個法治化和兼顧效率和公平的稅收環境。
作者:柴家寶 單位:重慶理工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