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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的最后一年,也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攻堅階段。新醫改方案雖然已取得明顯的進展和成效,但隨著改革的縱向深入,許多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稅收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杠桿,對于醫療機構改革有著重要的助力作用。新醫改提出“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可見醫療機構改革必須與稅收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本文在分析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現狀的基礎上,對醫療機構稅制改革進行探討。
1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及稅收政策
2000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0〕16號),指出將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之間公平、有序的競爭。隨后衛生部等四部委聯合制定了《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將醫療機構劃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進行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的經營目的、服務任務,制定并實施不同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為了配合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的實施,2000年7月10日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了兩類醫療機構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對其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及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對其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2現行醫療機構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可以看出,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最大差異在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收入可以享受包括營業所、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等的免稅政策,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收入,只可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享受免稅政策,3年期滿后繳納各項稅收。但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卻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并未區分醫院的性質。而后的財稅〔2009〕61號文件廢止了財稅〔2000〕42號文件有關營業稅的規定。可見,現行的稅收制度之間存在較多的不協調和模糊領域,政策的規定和實際執行依然存在斷層,不利于新醫改總體目標的實現。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醫療機構性質的認定不夠規范
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登記注冊和校驗時,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部門申明其性質,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醫療機構投資來源、經營性質等有關分類界定的規定予以核定。但在實踐中,醫療機構書面申明自身性質后,衛生行政部門通常直接對其屬性進行核定,并在其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或“營利性”。由于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稅務機關沒有直接參與醫療機構性質的認定,只是在衛生部門核定后,按照核定的內容執行相關稅收政策,并沒有對醫療機構的性質做進一步調查,以至于其在稅收征管上很難處于主動地位,造成醫療機構性質認定不規范甚至混亂的局面。
2.2稅務部門征管不嚴造成許多醫療機構不合理避稅
我國在建國初期為了鼓勵醫療行業的發展,對醫療機構實行全面免稅的政策,所以傳統觀念認為醫療衛生行業不屬于市場主體范疇,以至于稅務部門疏于管理。自2000年起國家雖然根據醫療機構的性質進行分類管理,但并沒有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的稅務登記制度,許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認為享受免稅政策,取得執業許可后并不辦理稅務登記,導致醫療機構稅務登記率較低。同時由于稅務部門征管不嚴,醫療機構自身也納稅意識淡薄,“鉆空子”現象普遍。例如醫院的內部停車場,為本單位職工日常上班及患者就醫提供停車位,在計算應繳房產稅時,并未區分是本單位職工自用還是供外來患者使用,而是一概而論免交房產稅。又如印花稅,許多醫療機構自認為免稅行業,在簽訂租賃合同、建筑安裝合同、采購合同時,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甚至經營賬簿也未足額貼花。另一方面,有些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了避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非營利性資格或者掛靠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有些甚至在3年免稅期滿后解散或者重新設立以減輕稅收負擔,對醫療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造成負面影響[1]。
2.3差異稅收政策不利于醫療機構之間公平競爭
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國共有93.58萬家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數量比例分別為75.76%和24.2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數量遠遠超過了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有610.94萬衛生技術人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各自的比例為88.89%和11.11%;在病床數方面,比例差異更是增大到93.97%和6.03%[2],可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資源擁有量在市場競爭中占有絕對優勢。在提供醫療服務方面,大多數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提供整形美容等非基本醫療服務,但由于其“非營利性”性質而不納稅,而營利性醫療機構也有相當一部分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等基本醫療服務,卻需納入納稅范疇。這種差異稅收政策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還會進一步擴大兩類醫療機構競爭力差距,難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格局。
2.4醫療機構稅收負擔不利于實現其公益性目標
醫療服務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福利和公益性特征,主要體現在既能讓城鄉居民方便就醫,也能以可承受的價格就醫。實現醫療機構公益性目標,也就是解決全體公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這就要求醫療機構應向全體公民提供“質優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對于營利性醫療機構來說,雖然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具備“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公益性特征。目前營利性醫療機構雖然享受3年的免稅優惠,但3年免稅期滿后將承擔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十多項稅費。稅費過高會使得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成本增大,這將直接影響醫療服務的價格水平,從而不利于醫療機構公益性目標的實現。
2.5現行醫療機構稅收制度不利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衛生領域
新醫改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促進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元化的辦醫體制”。可見,在國家的鼓勵支持下,醫療市場已向社會資本敞開大門。但由于醫療行業本身就屬于高科技、高風險、高成本的行業,社會資本辦醫要面臨投入高、回報周期長的風險[3],許多營利性醫療機構免稅期滿無法收回投資的同時又要面臨高額稅負,形成其無利可圖甚至可能虧損的局面,使得一些有意進入醫療衛生領域的社會資本望而卻步。
3對醫療機構稅收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針對我國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現狀,為構建與新醫改相適應的醫療機構稅收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3.1按照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屬性制定稅收政策
現行醫療機構的分類是以醫療機構的性質為基礎,但不論是何種類型的醫療機構,都承擔著社會基本醫療保障和公共衛生服務的重擔,都應承擔預防保健、健康宣教和政府指派的公益性任務[4]。因此,建議在對醫療機構進行全面細致的考察評估的基礎上,按照其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屬性分類,只要是按照國家規定價格為公民健康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都應屬于非營利性項目,無論其提供者是何性質,均應享受免稅優惠。同樣的,如果是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提供的服務項目,例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高端特需醫療服務,則應為營利性項目,所得收益都應繳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此做法實行后各類醫療機構享受同等稅收待遇,能避免各類醫療機構的行為扭曲,同時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醫療衛生領域,擴大和豐富全社會醫療資源,從而滿足公民對基本醫療服務的巨大需求。
3.2稅務部門加強征管力度,規范稅務登記以及醫療機構分類工作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而言,雖然享受國家諸多稅收優惠政策,但免稅待遇與稅務登記沒有必然聯系,況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營利性項目實行市場化收費,必須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這就要求稅務部門與衛生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積極參與醫療機構分類認定,將各類醫療機構都納入稅務登記管理。建議在醫療機構辦理完執業登記后,稅務部門即可通過系統聯網等方式與衛生主管部門信息共享,及時采集醫療機構的性質,服務項目等詳細信息,若有信息變動還需定期更新共享,這樣既能為稅收征管提供準確的原始依據,也能督促醫療機構根據自身情況及時辦理稅務登記,防止不合理避稅行為的出現,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不流失。同時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以及對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增強醫療機構尤其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自覺納稅意識,避免偷漏稅行為的發生。
3.3適當減輕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負擔
為實現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目標,進而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公平競爭提供寬松有利的環境,具體建議如下:
3.3.1延長免稅期限。國家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免稅期為3年,但沒有明確規定免稅期的開始計算時間。許多營利性醫療機構辦理完執業登記后,往往需要2~3年時間籌備才開始營業,而收回投資則需要5年左右的時間,免稅期太短使其在經濟上難以承受。建議將免稅期延長至5~8年,并從獲得收益的第1年起開始計算。
3.3.2降低稅率。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25%,對于營利性醫療機構來說負擔過重,鑒于醫療機構的特殊行業屬性,建議將醫療衛生行業列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減按15%的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方面,我國目前對醫療機構參照一般服務業5%的稅率征收,體現不出公益性特征。建議在營業稅稅目中增設“醫療衛生”行業,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營利性項目,以不高于3%的稅率為宜。總體來看,醫改需要稅收制度的支持。制定適宜的醫療機構稅收制度,將有利于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全面改革和發展,確保新醫改“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根本目標早日實現。
作者:劉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