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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涵蓋的范圍要大于小型微利企業,不僅包括一般性企業,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且在運用具體指標判斷企業類型時,小型微利企業除了運用一般性指標(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外,還包括應納稅所得額指標,以突出優惠政策對企業盈利能力的考察。
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依據評判
(一)促進就業、穩定經濟及激勵創新的承載主體
過去十五年來,無論發達的工業化國家還是新興的發展中國家,都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給予了極大關注和支持。運用各種優惠的經濟政策鼓勵小微企業發展已成為近年來的世界潮流。從國際看,市場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極大地刺激了轉軌國家小微企業部門的發展。在俄羅斯,小微企業數量僅僅在1991~1994年間增長了將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國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業(含小微企業)對我國GDP的貢獻超過50%,提供超過70%的就業崗位,為城鎮新增就業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崗位。從激勵創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發明專利,82%以上的新產品開發(陸金方,2012)。在新時期,包括小微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已成為促進就業、穩定經濟及激勵創新的承載主體,運用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構成了我國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重要內容。
(二)減少貧困和縮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國內外實踐表明: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低收入群體的脫貧及縮小收入差距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發展中國家,小微企業數量增加為低收入人群的脫貧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尤其是婦女從業者。Berry(2007)指出,實證研究已經證明,小微企業部門的發展與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顯著相關。世界銀行的相關研究認為,小微企業的發展為發展中國家鄉村地區的就業增長提供了唯一的現實途徑。與上述研究結論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過大力發展小微企業,積極調動民眾創業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創造就業機會及減輕低收入者的貧困程度(OECD,2005)。從我國當前實際出發,無論是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還是個體收入差距,除了運用財政稅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環節進行直接調節外,還應充分重視落后地區及低收入群體的“自我造血式”發展,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為其創業精神的充分發揮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
(三)稅收公平的強化
由于小微企業一般處于產業鏈末端,相對于大企業,其從事的活動或生產的產品更接近于終端消費者,從產業鏈角度考察稅收負擔歸宿,小微企業往往成為最終稅收負擔的承接者,其所承擔的相對稅負要高于大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思考:(1)小企業購進材料或服務一般不能從銷售方(大企業)取得抵扣發票,貨勞稅方面的重復征稅在小微企業身上表現得尤為突出;(2)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征管當局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業應納稅款一般都由向小企業銷售產品或服務的大企業代扣代繳,如在一些非洲法語國家和南非,大企業被要求在小企業向其購買產品或服務時代扣代繳商品稅和所得稅(Slemrod,2007);(3)大企業可以利用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輕易將其繳納的稅款轉嫁給小企業,使得納稅人和負稅人的身份發生分離。因此,即使名義上大企業繳納的稅款比小企業多,但其真正的稅收貢獻并沒有統計數字表現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慮,對小企業進行稅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糾正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稅負從大企業向小企業的流轉偏差,強化稅收公平。
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評析
(一)現行小微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描述
現行稅收體系的所有稅種基本都適用于小微企業,其中最主要的稅種為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此外小微企業還要繳納各種類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同時相關稅法又對小微企業有一定的特殊稅收措施,具體如表4所示。
(二)現行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所得稅。對小微企業適用較之基本稅率較低的稅率是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比利時等發達國家的常見做法。如英國公司所得稅標準稅率為30%,對納稅調整后利潤低于30萬英鎊的稅率為20%,低于1萬英鎊的稅率為10%。①我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20%,僅略低于企業所得稅25%的基本稅率,而俄羅斯、愛爾蘭、波蘭、埃及、臺灣地區等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國對小微企業的優惠稅率明顯偏高。而優惠力度相對較大的,應稅所得額減半并按20%計征所得稅的規定,僅適用于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的小微企業,適用范圍窄,且此規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間有效,具有明顯的臨時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5%~35%的5級累進稅,且沒有像企業所得稅那樣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造成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小微企業處于優惠缺乏、實際稅率高的不利局面。
2.貨物和勞務稅。2011年11月我國調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應該注意的是,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日或次銷售額300~500的起征點標準,是遠低于現行小微型企業劃定標準中的微型企業標準的。這使得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該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個體工商戶。考慮到當前的經濟發展和價格水平,以及現行稅收征管狀況,提高起征點對小微企業稅收減負的象征意義多于實際意義,真正價值更多止于稅務局和納稅人稅收征納成本的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雖然使適用的小微企業名義上可以按3%的低稅率納稅,但由于不可實現進項稅抵扣,以銷售額全額、而非增加值計稅,其實際稅負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購銷活動的制約,以及促進小規模企業強化會計核算、不減少稅收收入的立法動因和原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還可能增加適用該規定的小微企業的稅收和經營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業發展。
3.小微企業宏觀稅費負擔重。所得稅和商品稅是小微企業稅負的主體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而這些眾多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阿里巴巴集團基于對中西部1407個小微企業調查的《中西部小微企業經營與融資狀況調研報告》顯示,②雖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針對小微企業的減稅措施,但僅30.27%的小微企業感受到稅負負擔減少,大批小微企業稅費負擔并未減輕,60.81%的小微企業認為目前企業的稅費負擔已經影響企業經營,其中14.88%的小微企業認為稅費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甚至危及企業生存。在微薄的利潤空間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下,高昂的稅費負擔使得逃避稅費成為小微企業的普遍做法,調查顯示90%的小微企業有逃避稅費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業認為,當前的稅費負擔已經占到企業實際經營成本的10%以上,且這一稅費負擔水平是在小微企業通過各種手段躲避稅費之后達成的。
4.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不充分。在現有稅收制度中,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貨物勞務稅采用的是起征點方式,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由于優惠手段自身的制約,加上優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現行稅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體現對小微企業的照顧和鼓勵導向。眾多的小微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社會就業、科技創新、消除貧困、市場競爭、穩定社會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國非完善的市場經濟下,大中型企業在市場中具有特有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優勢,大量分散的小微企業規模小、力量弱,同時又面臨大中型企業的直接競爭。為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必須綜合改變現行稅收優惠工具單一、優惠不力的局面,綜合運用多種有力的優惠手段,來促進小微企業發展。
5.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效率低。根據現行稅制,基本所有的稅種都適用于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雖然規定有起征點,低于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免稅,但是由于起征點仍舊偏低,使眾多銷售收入少、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成為納稅人。這不僅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和稅收遵從成本,制約了其發展,而且稅務機關要實現對眾多小微企業所得稅、商品稅等相關稅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稅收收入卻非常有限,稅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稅務機關人力物力有限約束下,即使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業稅收征管低效率仍無法根本改變。
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
(一)拓展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優惠效果影響力
從所得稅角度考察,我國現行的優惠政策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業,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業無法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導致該優惠政策的影響力較弱,達不到調動絕大部分小微企業經營積極性的目的。建議擴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將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列入優惠政策支持范圍,一方面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與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關于小微企業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門造成的混亂;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擴大優惠政策受惠范圍,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在社會上形成小微企業競爭發展的良好氛圍,為優秀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提供寬松的制度環境,也有利于實現國民經濟的長期協調發展。
(二)加大優惠力度,加快“費改稅”步伐,切實減輕實際稅負
由上文可知,從國際比較看,我國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還是比較小的。較小的優惠力度可能導致相關的優惠規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實踐,產生不了相應的激勵效果。建議一方面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考慮進一步降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適用稅率,將目前的20%的優惠稅率降為15%或10%,以突顯稅收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業“費改稅”步伐,對政府各部門征收的各項費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據、體現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該取消的取消,適于以稅收形式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規范向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避免“稅負減輕而其他隱性負擔加重”的情形出現,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三)優化優惠方式,增強優惠效果
我國目前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形式從根本上講是一種直接優惠,即對企業的經營成果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決定稅率大小而給予優惠,更大程度上是一種“事后獎勵”而非“事前激勵”。從國際經驗看,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關鍵在于其創業期的積累及經營,但創業期的現金流及盈利狀況往往不盡如人意,間接式的“事前激勵”反而更容易發揮政策激勵效果,尤其對于高新技術小微企業更是如此。可以考慮運用間接優惠方式促進高新技術行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建議一方面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取消側重于單一研發主體自主創新的激勵設計,對小微企業參與的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予以充分支持;另一方面,高新技術行業小微企業進口或購買研發所需的高端設備和儀器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法,減免相關的貨勞稅,降低其初創期稅收負擔,減輕小微企業初創期的資金及經營壓力。
(四)降低融資成本,改善融資環境
從我國實際出發,融資成本高、融資困難已成為阻礙小微企業快速發展的主要障礙。國有企業相對于小微企業更易獲得貸款的體制根源是銀行貸款給國有企業時所需承擔的政治及經濟風險都較低,當財政“兜底”壞賬時,實質等同于財政資金補貼國有企業。財稅政策對企業融資支持不應局限于企業身份,對處于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發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關擔保的小微企業同樣應該給予足夠的融資支持。雖然現行財稅[2011]105號文件存在支持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優惠規定,但僅限于印花稅,范圍窄、力度小。建議對貸款給符合條件小微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在營業稅或所得稅方面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降低稅率或減計收入,鼓勵銀行滿足符合條件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促進其進一步發展壯大。(本文作者:張倫倫、李建軍、鐘毅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上海市寶山區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