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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對于人民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是人民賴以生存的基礎性條件。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的食品種類越來越豐富,食品來源越來越國際化,但是對于食品的監管卻更加復雜困難,本文主要介紹我國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并向有關部門提出相關建議,為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體系而不斷奮斗。
關鍵詞:食品安全領域;監督管理體系;食品安全
一、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食品管理法律規范需要統一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并沒有涉及到具體食品生產的步驟,而且對于某些特殊食品并沒有相關規定,食品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規范的制定上也存在不協調和系統缺陷。食品安全法律規范的內部也存在問題。例如:根據衛生部門的標準,黃花菜不屬于“干菜”,上面不得有二氧化硫的殘留,而根據衛生部門的標準,黃花菜屬于“干菜”,上面可以有二氧化硫的殘留。[1]所以,不同的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的差別可能會導致同一種蔬菜在食品檢測方面有不同的結果,面臨不同的命運。所以,我國食品類法律規范需要進行統一整理,盡量避免法律交叉導致生產者法律成本和經濟成本的增加。
(二)我國食品監督管理體系職責不清
一直以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實行多頭管理,表面上看,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實際上,一旦食品安全出了問題以后,各個部門就會相互推卸責任,導致“踢皮球”現象的發生。最終在問題沒有被徹底查清楚的情況下,食品安全的責任承擔也就不了了之。例如在牛奶領域,奶牛的養殖屬于農業畜牧局管理,而牛奶的運輸屬于交通運輸局管理,在市場上銷售的牛奶的質量屬于檢驗檢疫局管理,牛奶的銷售則屬于工商局管理。一旦出了食品安全問題,各個部門經常推卸責任,導致問題不能很好查清查實,也就無法解決問題。
(三)食品安全的預警機制需要完善
雖然我國在《食品安全法》中確立了食品安全的預警機制,但是實際工作中存在很大問題。具體表現在:對于食品生產廠家缺乏督促機制,使得食品廠家缺乏壓力;對于很多“三無”食品的監督管理存在漏洞;沒有統一管理的平臺,對違規廠家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徹底追責。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建議
(一)理清食品安全領域的法律規范和部門職責
一直以來,我國法律存在各自為政的問題,雖然在大的原則上都遵從憲法,但是在專業性強的法律上經常各說各的,就好像剛才提到的衛生部門和農業部門的規定不一致一樣。只有分清職責,理清頭緒,做事情才能更加順暢。如果能夠將食品方面法律的規定專門統一到食品法領域,其它部門不再涉及,就能提高效率,降低執法成本。以后再查涉及黃花菜是不是“干菜”的問題時,只有一個聲音在說話,而且人民群眾在查閱食品法律領域規范的時候,尋找法律的內容更加簡單便捷。[2]例如:各個部門推卸責任的問題在美國也經常出現,后來美國就專門立法,專門設立管理牛奶的部門,把所有涉及牛奶問題的相關權力全部交給專管部門來管理,包括奶牛的養殖,牛奶的生產、儲存、運輸、檢驗、銷售,從而避免了相關部門推卸責任所帶來的責任不清的問題。當然,權力統一不代表權力部門內部不推卸責任,所有權力的劃分不是簡單的“一刀切”,仍然任重道遠。
(二)加大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成本
在以前的處理模式中,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就是一般情況下罰款,嚴重的情況下判刑,非常簡單,在一般情況下,違法成本非常低,所以如何從根源的上杜絕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需要從社會各個領域共同努力。在西方,信用領域涉及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個人的工資、稅務、貸款、還包括交通、生產經營領域,非常全面,一旦在一個方面違法犯罪或者違約,一旦證實以后就會在信用體系的所有領域同時受到懲罰,例如不能坐公交車,不能坐火車,賬戶查封,不能貸款,不能從事生產經營等等,在這樣嚴厲的情況下,失信者的生活和社會地位會受到極大的影響,所以,失信成本是非常大的,而且守約的成本相對很低,所以一個好的制度就是讓失信的成本比守約的成本多得多,這樣才能鼓勵守信,打擊失信。正像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到的“雖然欲望可能促使他們做壞人,然而利益卻會阻止他們這樣做”。
(三)完善食品安全預警機制
我國應當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隨時更新食品安全領域的動態,而且能夠和公司的其他領域,例如企業的發展狀態、投融資情況、社會形象等領域結合起來,而不是只是看到食品檢測的結果,就像盲人摸象,只看到了局部,不能顧及到整體,這樣就可以綜合分析企業的現狀,分析企業的有可能在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一方面可以監督企業,另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化解風險,提高我國食品安全領域的預防控制的水平,而不是孤立的看問題。如果我國能夠將企業的食品領域的問題與其他領域的現狀聯系起來,相信一定能夠起到很好的預警效果及其督促效果。
三、結束語
保障人民群眾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問題的合法權益是權力部門的基本職責,只有從根源上著手,統一管理平臺和管理手段,綜合運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先進手段,提高食品安全領域的預防控制水平,才能提前預測并化解風險,建設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造福子孫后代。
[參考文獻]
[1]吳曉彤,王爾茂,主編.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M].科學出版社,2010:219.
[2]李志林.本溪市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D].碩士學位論文,東北大學,200
作者:夏東昌 單位:河北滄州醫學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