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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分工精細化,用工逐漸由粗放型轉化為集約型,且趨勢越來越明顯。用工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有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勞務派遣等形式。近年來,在江蘇省水利建筑行業中勞務外包現象普遍存在,不僅工程施工單位存在大量民工勞務外包,而且建設管理單位即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協調機構等也存在對技術人員、臨時工勤人員的勞務外包。與此同時,不規范用工現象也逐步突顯,出現了外聘人員在解聘時不滿項目法人用工而發生勞動糾紛的現象,給建設單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筆者針對江蘇省建設單位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借用人員、外聘(雇傭)臨時人員出現的不規范現象進行總結,并就如何進一步規范用工及工資報酬支付進行探討和思考。
1江蘇省水利建設單位人員配備現狀
在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初期,為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切實做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協調工作,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文成立了某某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協調辦公室等機構。但實際上,這個項目法人并不是“人”,也不是《合同法》所指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它們僅是為工程建設而組建的臨時機構,隨工程的竣工驗收而自行撤銷。組建該臨時機構所配備的人員,通常是從水利系統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借用的技術、管理人員,人員不足時,還需向社會外聘一些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如駕駛員、廚師等。建設單位不論是在本系統內借用人員還是從社會聘用人員主要采用的是全日制或勞務派遣形式。全日制用工形式是由建設單位與勞動者直接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而建設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務派遣服務合同關系,存在三方關系。在用工方面存在勞動糾紛的,主要是社會外聘人員。由于聘用的臨時工勤人員中,個別人員素質較低,工作期間不遵守建設單位的規章制度,辭退后,出現申請勞動仲裁、訴訟或者拒不交出公用設備、私自將單位車輛開走占用等現象,使建設單位遭受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從另一角度分析,建設單位(用工單位)在借用人員、社會外聘人員方面存在不規范,讓聘用人員(勞動者)鉆了空子,是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原因。以下就幾方面不規范現象進行歸納。
1.1系統內部借用人員不規范現象
為切實抓好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臨時組建的建設單位內部分設綜合、工程、計劃、財務等部門,各崗位所需人員通常由水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兼職,在人手不足時往往需要借用水利系統內部事業單位的有關行政管理、工程技術人員。一些市、縣級建設單位認為是本系統內部借用人員,往往忽視辦理借用人員的手續,故出現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忽視訂立書面的借用人員協議;二是借用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仍結算工資津貼,將該部分支出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1.2社會外聘人員不規范現象
1.2.1未形成書面的聘用協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通常在遠離城區的鄉村、灘地,為切實抓好工程建設工作,建設單位常在水利工程施工現場設辦公點。在工程建設期,需要從社會上招聘駕駛員、廚師、幫廚或勤雜人員,一些建設單位常認為既是臨時人員,變動頻繁,或是通過熟人推薦來的,只要雙方口頭談好工作內容、工資報酬、休假制度等即可,簽訂書面協議太麻煩。工資報酬也往往采用現金支付,不通過銀行轉賬。發生辭退時也是經雙方口頭協商。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很難判定誰是誰非,勞動者作為弱勢方委屈無法申訴,用工方也存在有苦難言或言而無據,造成糾紛最終仲裁的結果往往是傾向于弱勢群體,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由建設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求得社會的穩定。
1.2.2建設單位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近年來,大家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建設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就雇傭關系以書面協議確定下來,簽訂的聘用協議中約定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方式以及休假制度等內容,要素基本齊全。但建設單位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往往會忽視,未能按規定為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和繳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五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建設單位常常認為每月支付的工資報酬中已包含了全部費用,其他社會保險、福利與單位無關;或者約定將應由單位承擔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款項支付給個人,由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至于勞動者是否繳納卻不再過問。這些現象實質上已違反了《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因為這是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執行。2014年11月,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相應出臺了《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強制性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3違法延長工作時間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高峰期或竣工驗收掃尾期間,由于工期緊,節點的工作量大,需要參建人員加班加點工作。于是個別建設單位存在超時用工現象,即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4小時。有時周末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未能安排補休,不能保證勞動者每周休息一日的要求。這違反了《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有關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
1.2.4延長工作時間未依法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由于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有其行業的特殊性,河道每年6月份即進入主汛期,各水利建筑物開始進入防汛泄洪狀態,各水閘、船閘等需要承擔起通水泄洪的任務。此特殊性也對水利工程建設提出嚴格的工期要求,故工程建設期間確實需要參建人員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個別建設單位存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卻未依法定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情況。
2存在不規范用工的原因分析
2.1借用系統內部人員不規范原因分析
系統內部借用人員不規范主要出現在市、縣(區)級的建設單位,忽視簽訂書面借用協議主要是錯誤地認為借用人員來自于本系統內部事業單位,無需簽訂協議。借用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人員仍進行工資津貼的結算,存在客觀和主觀兩方面原因:客觀上,由于地方財政存在困難,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不足,有外聘合同工需單位自行解決工資現象。主觀上,一是沒有認識到該事業單位是全額撥款單位,所借用人員工資津貼全部由財政資金負擔,不應該再分攤至工程建設成本中;二是想借工程建設套取建設資金彌補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不足。
2.2招聘社會人員不規范原因分析
(1)未形成書面的聘用協議,此不規范現象主要出現在早期水利工程建設中或個別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早期,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剛開始試行“項目法人”、“監理”制度時很不規范,直到2002年后項目法人制才真正走上軌道,但針對某個工程而組建成立的項目法人仍是臨時機構,對外簽訂合同,往往存在合同主體不合格現象,需要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建設單位與從社會招聘的人員不簽訂書面協議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外聘人員屬臨時人員,短期用工,變動頻繁,忽視了書面協議的簽訂。二是外聘人員通常是由熟人推薦,口頭協商一致,干好留用,不滿意走人,建設單位不愿意簽訂書面的聘用協議。三是工程建設后期,由于工程臨近結束,工程竣工驗收具體時間常難以確定,使得外聘人員后期聘用時間也難以確定,所以建設單位以此為借口往往不再續訂協議,造成建設后期無合同用工現象。
(2)建設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因有客觀和主觀兩方面:客觀上,主要是建設單位辦公點設在工程施工現場,常常遠離常駐地和市區;外聘人員來自各地,各人情況不同,有的已經在家鄉辦理了社保,有的沒有需要重新辦理。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地為外聘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社保和繳納保險費都存在一定的難度。主觀上,建設單位認為已經與外聘人員簽訂了書面聘用協議,即符合了《勞動法》,卻忽視了為外聘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同時認為社會保險手續復雜,臨時人員變動頻繁,一旦出現變動又得重新申請辦理,很麻煩,因此不愿意為外聘人員辦理社保和繳納社保費。
(3)違法延長工作時間主要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設的特殊性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設工期緊,工作量大,有的特殊工藝需要夜間加班加點,某些施工節點需要周末加班,這些都需要有關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延長工作時間。建設單位對參建人員的工作時間安排不合理,把控不好,存在忽視遵守《勞動法》相關條款的情形。
(4)延長工作時間卻未依法支付工資報酬主要是建設單位存在主觀方面的原因,其認為外聘人員延長工作時間是工作需要,應本著“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做點貢獻,并認為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工資報酬已經高于當地工資水平,況且勞動者當時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
3對建設單位進一步規范用工及工資報酬支付的建議
3.1系統內部借用人員應規范借用手續和結算費用
借用水利系統內部事業單位人員,一方面要由建設單位與事業單位簽訂借用人員協議,協議應當注明借用人員姓名、職務或崗位,借用期限,借用費用,結算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甲、乙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另一方面,建設單位與事業單位結算費用時需按合同約定方式通過銀行將款項支付到合同指定的單位、賬號,同時注意結算費用僅指財政未承擔的部分。事業單位是自收自支的單位,可以就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全部工資津貼進行結算;事業單位是差額撥款的單位,應僅就財政未承擔的由單位自有資金支付給個人的津貼部分進行結算。
3.2社會外聘人員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并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從社會上聘用的技術人員、工勤人員都應當依照《勞動法》簽訂書面形式的聘用協議,建立勞動關系。協議中應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因建設單位屬臨時機構,其存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無法與聘用人員即勞動者保持長久的雇用關系,所以建議可依據《勞動合同法》采用勞務外包形式,即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2007年《勞動合同法》新增加的勞動用工形式。該用工形式下,用工單位不直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聘用)合同,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力派遣服務協議,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這樣,用工單位就可以避免、減少與勞動者在人事(勞動)關系上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采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建設單位(用工單位)可以在工作量增加時增加人員,在工作量減少時減少人員,用人方式機動靈活,平時可對聘用人員(勞動者)做出相關的管理規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務(工作崗位)進行管理、考核。聘用人員的人事(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單位,其工資都由勞務派遣單位按月支付并代為辦理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月勞務派遣單位再與建設單位(用工單位)結算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建設單位根據派遣單位提供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發票及明細清單進行財務支付,并通過“待攤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工資”科目核算,納入工程建設成本。派遣人員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續簽,其保險費可不間斷連續繳納,“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即由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為聘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和繳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五險以及住房公積金。采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可以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派遣單位可以督促用工單位規范用人制度和職業安全,杜絕拖欠工資和不繳納社會綜合保險行為;另一方面,勞務派遣單位可以為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選擇機會,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持續繳納社會保險。
3.3用工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依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對于用工單位存在的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未依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現象,在采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聘用人員(勞動者)可以通過派遣單位來維護其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用工單位)違法延長聘用人員的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未支付加班工資,屬于聘用人員在用工單位遭受不公正待遇現象。經核實,派遣單位有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工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工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相關規定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若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依法改正或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應依據《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安排聘用人員的工作時間,保證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若因工程建設需要,經與聘用人員協商后,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可以在今后安排補休。否則,應當依法定標準支付高于聘用人員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具體如下: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此加班加點工資,應當由建設單位根據考勤天數按月直接支付給聘用人員。
3.4用工單位終止合同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逐步全面化。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較以前明顯擴大,適用補償標準也化零為整。《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工單位非過錯性解除合同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皆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用工單位另外需要依法定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工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除用工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外,用工單位終止合同時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與勞動者結算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前應辦理交接,如財務交接、工作交接等,并讓勞動者在交接表上簽名。根據約定在工作交接完成時,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另外,用工單位需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為勞動者辦理退工、社會保險、公積金等轉出手續。同時,用工單位應保存合同文本2年以上備查。用工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盡可能地回避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即充分運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含勞動者使用的特別解除權情形),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時勞動者不愿續約等情形。在勞動者辭職時,應當妥善保存好辭職書;在勞動者提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由雙方簽訂解除協議,并注明勞動者主動提出,確認雙方無其他勞動爭議;如果是過錯性解除合同,由用工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應當保留解除事由的證據和通知勞動者的證據等。
4結語
水利建設單位不論是采用何種用工形式,都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起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系,做到規范用工。
作者:邵群梅 單位: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