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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聶哲、何平 單位:江西省宜春市委黨校
何謂文化產品?簡言之,文化產品即文化事業單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如:電視臺提供的電視節目、圖書館提供的書籍、演出公司提供的表演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文化產品和服務是否可以進入市場交易的角度,大體上可把文化產品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業性的文化事業,它提供的是可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文化產品與服務,這些產品與服務固然有其文化價值,但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又具有非常突出的商品價值,具有廣泛的市場需求;從事這類產品與服務的行業,如娛樂、演出、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著很強的發展能力,同競爭性經濟領域里經營性企業十分類似。另一類是公益性的文化事業,它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或者因無法進行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或者因在市場交易中難以彌補其制作的成本,但是,這些產品與服務,又是現代社會的發展所不可缺少的,甚至是社會進步與現代文明的標志,提供這類產品與服務的事業與機構,如公共圖書館、群眾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從事高雅藝術的表演團體等,必須依靠國家在法律、政策、資金等各方面的支持,特別是政府給予財政上的補貼,才能使其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獲得生存和發展。上述兩類文化產品和服務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文化產品與服務是否進入市場,能否按照價值規律來決定它的生存和發展,是否可以由市場機制來配置它所需要的資源。
二、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分類原則
文化產品和服務作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其中一類,有其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在于一是它的生產機構和部門是文化事業單位;二是文化產品和服務內容的無形性,即它是國家為傳播社會主流的意識和價值觀念,弘揚民族精神,大力推動主旋律文化作品的創作與宣傳,滿足居民需求的高品質文化和豐富多采的閑暇生活娛樂活動。依據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兩個特點,即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即個人對某一物品的消費不會影響他人對該物品的同時消費,如社區文藝演出;非競爭性即個人對某一物品消費時沒有必要排斥他人對該物品的同時消費,如:國防)可把公共產品與服務分為三個類別。
1、公共產品,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如電視臺播放節目。2、混合產品,由競爭市場有效提供的私人物品以外的,具有非排他性但有一定程度競爭性的,或具有非競爭性但存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的物品。此類物品常常又稱為準公共物品。如主旋律文藝演出。3、私人物品,同時具備排他性和競爭性的物品。如私人醫療機構、民辦教育等。依據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特殊屬性,即它的生產機構和其內涵。文化產品和服務應屬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二類。
生產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機構應為:群眾文化事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等。這些機構服務的宗旨完全是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作為服務對象的個人或法人的受益,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完全一致,其提供的多種產品與服務的消費無排他性。符合公共物品的屬性。生產準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機構為:主旋律的文化藝術事業、廣播影視事業、新聞出版業等。這些機構服務的宗旨以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為主,作為服務對象的個人或法人的受益,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基本一致,其提供的各種產品與服務的消費,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符合準公共物品的屬性。
三、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式
屬于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范疇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應由政府機制和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混合機制來提供。
1、政府提供。政府提供即社會公共事業所需資源的籌集、配置由政府承擔,政府用公共財政負責公共事業的開支,支持和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向居民提供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由政府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稱之為社會公益性文化,社會公益性文化作為一種非經營性文化,是以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的,它通常向社會提供無償的或不盈利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以提高社會公眾的文化科學素質和思想道德水平的為己任。提供這類產品與服務的部門和機構應包括;①福利性文化事業,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藝術館、科技館等提供的文化產品與服務;②傳播與弘揚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需要的文化產品與服務,如紀念館、陳列室、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③為豐富廣大人民群眾業余文化生活需要的各種基層文化、群眾文化等;④一些高層次高品位的高雅文化,如具有優秀傳統的各類表演藝術等。
2、混合提供。所謂混合提供,是指在支撐和發展社會公共事業所需要的資源中,既有政府掌握的公共財政投入,又有公共事業通過市場機制提供其產品與服務,從社會組織和個人獲的資源投入。除上述社會公益文化產品和服務外,其他如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化娛樂等部門和機構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更多地為準公共物品。此類文化產品和服務需要混合提供的理由:①這些準公共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或競爭性,通常會導致它被過度使用。如果單憑政府機制配置所需資源,用政府包下來的方式提供,則會使公共財政的支撐難以為繼。②政府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上存在著“政府失靈”的缺陷。如同市場不是萬能的那樣,政府也不是萬能的。根據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政府在現實中是由政治家與公務人員組成的,他們首先是經濟人,擁有人類所共有的一些弱點;如果把他們作為一個特殊的、整體的人,則他們同其他社會群體一樣,不可避免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且這種追求因其據有的特殊地位和擁有的權利更容易實現。
(1)政府的活動大都成本因素。這就導致政府有意或無意地使公共物品的供給超出社會財富最優分配時所需的數量,從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2)政府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的執行機構,雖然其職能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實現國家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但是,政府在決策、參與和管理社會事務的活動過程中,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同樣考慮自身利益的得失,而并不完全出于“公共”的利益的考慮,因此會產生特定的行為偏差,使政府的實際行為結果往往與社會公眾的意愿和政府的職能要求產生一定的偏離,使社會支付的保證公共事業部門正常運作的費用,大大超過社會所必須支付的成本。
(3)信息的不完備,使政府難以充分了解公共事業的真實成本和運行效率,并對其作出準確的評價。
(4)政府管理能力的限制。通過改革,雖然管理能力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但在短期內不可能出現實質性的改變,它受社會整體的文化科學水平和觀念的制約,并不取決于一項或若干項政策與體制方面的變革效應。鑒于市場機制與政府機制在社會公共事業資源提供上各自的特點,將市場機制引入公共事業領域,就意味著可以把一些準公共物品變成私人物品的提供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配置資源的能力,也使政府掌控和主導的配置資源方式,由單一的計劃方式擴展到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方式,在具體實踐中,則多以收費方式來提供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的消費。盡管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的收費或多或少都會考慮到自身的利益,但客觀上卻以市場方式擴大了政府配置資源的能力。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文化事業單位的改革就是變資源的政府財政單一來源為政府主導的計劃市場機制相結合的資源提供方式。
四、現代市場經濟與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提供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性文化事業部門和機構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并不能全部由市場來提供,而要有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機制來提供資源,是因為存在著“市場失靈”現象,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在社會經濟中存在著一種經濟力量對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外部影響,這種影響和作用不能通過市場的價格機制反映出來,故稱“市場失靈”。因而必須發揮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調控和干預作用,即由政府機制對社會資源進行配置。為什么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會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這是由于外部性問題普遍存在所致。
所謂外部性,即一個人的作為對旁觀者福利的影響。根據經濟學家的解釋,由于這種影響可能產生的方向不同,可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種作為給旁觀者帶來積極的影響,使他人減少成本,增加收益;如子女遵紀守法、免費的學術演講、廣場社區文藝演出等。負外部性則是指一種作為給旁觀者帶來消極的影響,使他人增加成本,減少收益。如工廠產生污染、汽車排放廢氣等。
具有正外部性的物品通常體現為公共物品與服務或準公共物品,前者的特點是,它是向全社會共同提供的,范圍覆蓋全體消費者,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全社會人人都可分享,不能由個別消費者占有;同時,它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在它的覆蓋范圍內,任何個人、企業和團體對它的享用,既不排斥他人的同時享用,也不會減少他人對比享用的數量與質量,即新增加一人享用的邊際成本為零;它在消費受益的對象上還具有不可阻止性,任何人,包括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也不可能阻止他人對公共物品的效用,不論個人、企業和團體是否為它支付過費用,都能從公共產品和服務中獲取利益,無法將拒絕為它付費的個人、企業和團體排除在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范圍之外。
準公共產品與服務作為具有私人物品屬性的一面,主要是它可以由個別消費者占有,獨享其使用價值,在占有和消費上具有其競爭性;作為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一面,它在效應上具有正外部性。與效用和效益直接相關的私人經濟產品和勞務相比較,文化事業單位提供的許多產品和服務的經濟效益具有明顯的間接性、遲效性、長效性和多效應性等“非市場性”的外部效應。這一非市場性的影響使價格機制不可能在整個文化事業領域有效地配置資源,也就是文化產品的提供者和享用者的相互作用,并不完全和準確地反映在價格的變化上,正是文化事業領域具有“市場失靈”的這一最基本屬性,使之成為運用公共財政資源進行干預的一個主要領域。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具有的正外部性,導致它不能像私人物品那樣完全通過市場的等價交換,實現供求平衡;同時,由于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使個別消費者從中獲取的利益難以量化,因而提供者很難向個別消費者收取合理的費用,這表明市場不能有效地提供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也不能完全依賴市場提供準公共物品。政府的介入就成為必需和必然的事情。當然,由政府作為這些物品的提供者,并不意味著它們只能由政府及其公營機構生產。政府可以通過合同的形式交由私人部門生產,再由政府進行購買,或由政府向私人機構提供財政補貼來進行。
由于公共事業提供的大量具有混合屬性的產品與服務,其中許多帶有明顯的私人收益性,如果這些物品全部用公共提供的方式進行,政府必須依靠稅收來維持免費供應。稅收的無償性質,使人們所繳納的稅額與其從政府提供的物品中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這些排斥了按貢獻取得收益的機制作用,形成人們所熟悉的“大鍋飯”體制。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文化事業的財政撥款,大體有這樣三類。其一是不營利的公益福利型文化事業,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其二是代表國家和地區文化事業發展水平或標志性的文化設施,如歌劇院、音樂廳、文化中心等;其三是高雅藝術和民族文化類的文化活動。對于營利性的文化產品與服務,通常應課以重稅。提供此類文化產品與服務的機構大致有以下二類:①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②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機構,因其有廣告收入??傊?,文化類產品與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對其生產和提供方式需要進行特別的制度安排。最關鍵的問題是,否定傳統上把國家作為文化產品與服務唯一的付費者、生產者和提供者的做法。形成由提供者、生產者、消費者三者構成的、多元化的互動結構。
五、文化產品特殊性對產品性質的可能影響
1.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產品與服務與一般產品和服務一樣,也分為“純公共品、準公共品、純私人品”三類。
2.文化類產品性質是按照提供與生產的不同組合區分的。對每一種組合類別,都可以設計不同的激勵模式,并按照不同的激勵模式的要求設計監管方式。
3.文化意義的特殊的公共性,使國家產生特殊的監管動機,并有可能通過改變其文化產品物質載體的提供方式的途徑,并進而改變文化產品的本身經濟性質。在文化產品和服務中,有一種社會要根據發展要求和形勢需要進行選擇。這種選擇可能將可做競爭性消費的私人文化產品或服務,轉化成準公共或純公共類文化產品和服務,或者準公共文化產品或服務轉化成純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