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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家族關系的內涵及存在基礎
1.家族的內涵
在社會學和人類學的研究中,家族和宗族的概念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性。兩者的共性主要在于二者都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群眾組織。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各自所指的群體范圍不同。常建華將自宋代以后家族和宗族的定義與西方的有關研究進行比較后認為,“五服以內叫家族,五服以外叫宗族”。這一定義顯然是將宗族看成是家族的擴充。但與之相反,費孝通、孫本文等人更傾向于認為家族是由宗族擴充而來。費孝通從家的伸縮性的角度對我國鄉土社會家和家族的概念提出了解釋。他的“差序格局”理論認為:中國的“家并沒有嚴格的團體界限,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親屬差序向外擴大”,“中國鄉土社會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親屬的倫常去組織社群,經營各種事業,使這基本的家,變成了氏族性了……于是家的性質變成了族”。另外,同屬范圍層面的另一個差別是二者是否涵括母族和妻族的親屬。一般而言,同宗同族,宗族是根據男系親屬原則組織的社群。孫本文曾指出:“宗族是由家庭擴充,包括父族同宗的親屬,家族則更由宗族擴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親屬,宗族為同姓,而家族則未必為同姓,蓋包羅血親與姻親二者”。由此不難看出,如果將宗族和家族的概念區別對待的話,以家族而不是宗族來界定現代社會的親緣關系網絡顯然更為合適。但正如孫本文所指出,家族是由宗族所擴充,在家族網絡中,宗族規范、宗族意識同樣發揮著整合家族的功能。鑒于此,本文認為家族是:按照親緣關系(包括男性血緣關系、姻親關系和擬血緣關系)建立起來的,具有一定家族色彩活動,有一定的內部認同和外部邊界的社會群體所構成的組織關系網絡。在這樣一種組織關系網絡中,家族關系原則更多是一種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文化約定,家族群體邊界的伸縮余地很大。在家族關系網絡中,各方共享一種承諾或認同一種文化規范。這種承諾或規范發揮著重要的整合功能。
2.家族關系的存在基礎
自清末起,我國傳統的家族制度及其各種符號體系就受到多次歷史事件和運動的強烈沖擊,其中科舉制的廢除、皇權制度的推翻、五四青年運動、、等政治文化浪潮,對傳統家族及其生存基礎帶來幾乎是毀滅性的打擊。有些學者據此認為當前大量的家族已經不具備傳統家族所具有的典型組織特征和功能作用,如已喪失對家族內異己分子處以嚴厲懲罰的權力、缺乏必要的家族財產等,進而表示中國家族已在步向衰落。然而,事實上隨著國家政治權力從鄉村回縮,鄉村家族毫無疑問正在經歷復興。如錢杭發現1949年之后政府采取的措施一定程度上壓制了農村宗族活動的發展,但宗法制度在社會結構與社會意識中的深厚基礎仍然存在。這也使得有的研究形象地將家族文化過去一段時間的“沉寂”說成是“冰凍處理”,認為一旦限制家族文化的社會氛圍不再被人為地營造,村落家族文化就會顯山露水地激蕩起來。概言之,即使在現代社會,家族關系在貧困地區的鄉村中仍然有重要地位,人們的家族意識和家族觀念仍舊根深蒂固。首先,儒家文化中的“仁”、“義”、“禮”、“信”等倫常之道是促進家族關系保持相對穩定的最為根本和重要的因素,而這些倫理之道至今仍有很強的影響力和塑造力。其次,即使家族組織在西方獨立自由文化的影響和國內歷次運動的沖擊下已喪失了傳統形態,但由于貧困地區的農民對土地具有很強的依賴性以及因制度、經濟、文化的限制使得他們缺少向城市轉移的機會,貧困鄉村聚族而居的特征至今也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這為人們舉辦集體性的家族儀式和在日常生活中凸顯家族成員內部關系創造了條件。尤其是近些年隨著“分家時間的提前和以凈身出戶為特點的系列分家模式將新建立的核心家庭置于十分脆弱的位置”,使得基于家族成員之間的合作反而多了起來,貧困村落的家族社會結構及其文化在這樣一種生存空間中得到更加徹底的強化。在上述兩個影響因素當中,第一個因素是根本的因素,而后一個因素既能夠直接起到影響貧困地區家族結構的作用,同時也間接性地強化了儒家倫理規范,進而提升了人們的家族意識。畢竟,正是因為農民認為家族成員是值得信任或依賴的,才傾向于同他們進行交往互動或發展合作,而相反,恰恰又因為貧困地區的農民常常選擇家族成員作為交往對象,在這一過程中又進一步強化了儒家文化中的“仁”、“義”、“禮”、“信”等倫理規范。
二、農村家族關系的變遷
盡管家族文化和家族網絡在我國的貧困鄉村社會依然存在,但正在復蘇或復蘇后的家族與以往的家族相比,最明顯的變化當屬其從傳統的差序格局向“有效差序格局選擇”進行轉變。而實現這一轉變的根本原因在于農村社會正經歷著一個“去集體化”的過程。近現代以來,在一系列社會運動、政治改革以及史無前例的全球化浪潮的影響下,在國家不斷地對個人進行“松綁”以及崛起的個人對于獨立的自我要求正在與日俱增的情況下,中國有關個人的權利問題開始浮出水面,并得到了社會和國家的認可。具體而言,在農村地區,個體觀念得以逐步樹立主要歷經了這樣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自清末起到1949年之前,科舉制的廢除、皇權制度的推翻、五四青年運動等政治文化浪潮,對傳統宗族及其生存基礎給予了較沉重的打擊,我國傳統的大家族制度漸趨沒落,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家族對個人的禁錮程度;第二個階段是1949年至1977年間出現的部分個體化,即國家通過社會主義改造將個人從家庭、親屬、地方社區中抽離出來,然后將個人作為社會主義新的主體再嵌入到國家控制的工作與生活的再分配體系中,國家推動的社會主義改造進一步推動了個人擺脫各種各樣的“祖蔭”的庇護;第三個階段是1978年到1992年,當時發生在中國農村最大的制度變遷就是確定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去集體化,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卸下了其原本承擔的很多責任(如教育、醫療、就業等),迫使個人依靠自我、積極競爭,“自力更生”的含義已經從集體主義意識形態的標語變成了一個在日常生活競爭中的個人主義的口號;第四個階段始于1992年鄧小平南巡以后,這一階段的最大特點是正式確定了市場經濟的主導地位。
市場經濟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中國社會經濟結構的轉型,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人口的流動日漸頻繁。在這樣一種社會背景下,個體完全可以打破以往的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的約束,在新的生存空間中尋找自己的發展之路。這時的情形與許烺光在《祖蔭下》所暗示的個人從出生到成長再到發展,都離不開祖蔭的庇護已大不相同。總之,在過去的一百多年里,中國社會經歷著一個從傳統文化環境中逐步“脫嵌”的個體化過程。也即是說,“個人利益從外在的社會約束中逐步脫離出來,這些約束包括整體的文化傳統和其中包含的一些特殊范疇,例如家庭、血緣關系和階級地位。”“脫嵌”一旦完成,個體對隱私、獨立、選擇和個人幸福的追求將成為新的家庭理想,這時的個體或者說多數個體就不再愿意為擴展家庭的綿延不絕而犧牲自己,相反,他們都通過家庭的運作來尋求自己的利益和快樂,進而使得家族關系不可避免地趨向理性化。近些年家族關系理性化已被很多學者所證實。事實上,家族關系的理性化包含了兩層含義:其一,家族關系的本身更加趨向于理性化。如家族企業的領導者往往不再是那些家族權威,取而代之的是家族內的經濟能人和知識精英,同時家族企業在用人方面也表現出兼及誠信(親緣關系)和能力兩個方面,而不是一味地依照所謂的“親親原則”任人唯親。其二,當前很多家族(家族組織實體)得以復興或重建往往是因為家族成員需要借助家族的力量實現某種功利性目的。如周建新以粵東K城的鐘村開展的長達數年的護祠事件為研究對象,發現宗族在鐘姓人的抗爭性行動過程中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和手段,鐘姓人看重和經營的是宗族的符號象征。又如李熠煜的研究發現,在湖南邵東的文珍基金會、老齡會、H大學邵東校友會等團體組織在成立和運行過程中都充分利用了家族的紐帶關系。這些現象足以說明當代我國家族關系的理性化取向更加顯著并公開化了。
三、貧困地區農業產業發展的模式及其實現困境
面對當前家庭小規模農業的良好發展契機,貧困地區又該如何去把握這一機遇呢?針對貧困地區農業產業發展方式的選擇問題,為化解農戶的小生產和大市場矛盾,更加有效地調整貧困地區農業產業結構、獲取產業規模經濟、降低交易費用以及防范自然和市場風險,尤其是源自外部農業生產的日益專業化和規模化帶來的競爭風險,產業化是貧困地區農業發展的首選方式。而在農業產業化的組織模式方面,因分散化的小農戶和企業之間難以建立穩定的契約關系、企業對分散化的小農戶存在單邊壟斷、小農戶之間因缺少組織依托易于發生低水平惡性競爭以及貧困地區農業龍頭企業自身發展面臨多重困難等,從目前已有的理論研究和具體實踐來看,“企業+合作社+農戶”的產業化組織模式是最為有效的。這一模式不僅有助于農民獲得各方面的支持,減少農業產業化扶貧成本,提升農民的交易地位,切實降低農產品交易費用和農業生產物資的購買費用等,而且還因有利于農民和企業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關系,從而增強了企業的自主發展能力,并間接地強化了貧困地區的自主發展能力。而企業自主能力和區域自主發展能力的提高又有助于貧困地區農戶家庭經濟的可持續快速發展。盡管這一模式具有很強的生產性價值,但由于經濟合作組織在性質上屬于公共產品,難以規避“搭便車”的問題,導致這一產品常常出現供給不足的情況。另外,農業生產周期長、難以標準化,加之貧困地區耕地分散,導致對農業生產的有效監控難度很大、成本很高。這使得即使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建立起了正式的規章制度,但如果缺少非正式社會規范的制約,也無法有效排斥農戶的機會主義行為。比如,從理論的角度,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合作組織發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每一個成員農戶短期和長期利益,因此每一個農戶應該會嚴格遵照合作組織的要求履行相關義務。但從現實出發,由于合作組織在性質上是一個公共物品,如果其成員缺乏一定的誠信意識,往往會無限制地透支合作組織的信用,導致“公用地悲劇”的產生。比如當合作社與企業擬定的產品契約價格高于同期市場售價時,部分農戶可能會借機從市場中收購其它農產品,進而通過合作社將產品銷售給企業,賺取中間的差價,或是當合作社與企業擬定的產品契約價格低于同期市場售價時,一些農戶選擇將部分農產品銷售給其它市場主體。由于貧困地區的土地相對分散,農產品數量多,難以有效統計,合作組織在監控實際產量和質量方面具有很大的難度。農業的這一特殊性質也決定了合作組織的成立及其良好運行必須以較高水平的信任或誠信作支撐。在缺少誠信的情況下,即使強制性地建立了農業經濟合作組織,也會因為成員的“搭便車”問題使得組織難以長期生存。況且,如果每一個農戶都意識到其它農戶存在機會主義的誘惑,農戶自愿成立合作組織的可能性就會極大降低。
四、當代家族關系對貧困地區農業產業發展的推動
很多研究認為農村社區是信任與互惠合作產生的搖籃,社區在應對群體共同面對的問題方面具有先天優勢。應該說,農村社區中的農民生產和生活是捆綁在一起的,因此應該會對同村人表現出較高的信任。但近些年隨著國家權力逐步從鄉村回縮,加之受到市場經濟理性的沖擊、農民的外出、日益增多的經濟紛爭以及政府對鄉村公共資源供給量的增加等多個方面的影響,一些貧困社區內在關系的緊密性受到一定影響,已不具有化解集體非理性困境的能力。加上農業產業的特殊性決定只有那些信任水平較高的群體組合成農業經濟組織,才能確保組織的有效運行,這也意味著在很多貧困村,也許只有家族網絡才能真正為不同農戶之間的農業經濟合作提供良好的信任環境。首先,家族文化是群體所共享的一種文化價值理念,其本身就是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文化規范,具有使得家族內成員的合作能夠有效避免機會主義和各種道德風險的功能。這是因為任何背信棄義的個人都將遭受來自家族其他成員的懲罰。或者說任何一個理性個體,都不會因追求一次小利而冒著被分割為家族中“說不起話、辦不成事”的邊緣人物的風險。當每個人都意識到這一非正式規范具有強大約束力時,就傾向認為家族內的其它成員是“言而守信”的,進而又強化了個體以誠信的姿態來對待他人。其次,貧困地區頻繁的家族儀式和家族成員之間的日常互助一方面強化了家族文化,另一方面也直接增進了家族成員的緊密程度。換言之,人與人信任的建立不只依賴于權威力量或傳統文化,通過多次交往互動也能夠培養和強化信任。
據2012年華中師范大學社會學院在武陵山片區某貧困縣開展的一項針對貧困地區農民信任結構的調查顯示,有87.7%的被調查對象選擇非常或比較信任直系親屬,有63.8%的被調查對象選擇非常或比較信任其它親屬,有68.2%的被調查對象選擇非常或比較信任干親。在將非常信任、比較信任、信任、不太信任、很不信任五個答案按5到1依次賦值,所有樣本對直系親屬的信任度的均值達到4.51分,對其它親屬和干親的信任度分別達到3.86分和3.39分,該項調查隨機抽取的樣本量為308個。總的來說,貧困地區的農民對與其有血緣關系或類似血緣關系的個人具有較高的信任度。這種信任在農業產業發展機會的作用下,將會促成人們在家族關系內達成一致化的合作行為,進而促進了貧困地區農業產業的發展。但在這種以血緣性關系為基礎,建立在家族或準家族關系之上的經濟合作組織中,家族關系會不會抑制商業組織的運行和發展呢?畢竟經濟組織的良性發展必須以效率為先,如果家族關系中的情感因素過多地影響到組織資源的合理配置,這一經濟組織也很難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立足。但正如此前所述,伴隨貧困地區農民個體意識的日益增強,貧困地區的家族關系正逐步趨向理性化,而這一理性化的過程意味著,以家族關系為基礎成立的經濟合作組織既能夠有效利用傳統的關系資源賦予其成員的強烈的生產動力和團結協作精神,同時也能夠與現代管理制度相結合,一定程度上規避傳統親緣紐帶的負面影響。比如折曉葉在《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一書中指出在珠江三角洲改革開放浪潮中發展起來的一個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最終所表現出來的秩序是以“利益(資金)”、“權利(土地)”、“情義(血緣關系)”三種關系原則為基礎的。其中“利益原則”和“權力原則”所遵循的都是公平交易的法則,表明以情感因素為紐帶的集體經濟組織在現代化發展過程中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做出相應的變革與調整,最終使得這類組織能夠在人情和理性之間尋找到一種平衡。
關于這一點錢杭曾有過精彩的分析:“在當代農村宗族組織的恢復過程中,一方面必然以傳統的宗族形態、宗族規范和宗族理想,作為自己發展的基本動力與理論資源;另一方面,它又必然要以現在的社會制度——政治結構、經濟秩序、意識形態及占主導地位的價值取向——為自己自下而上的立足點,以與現代制度環境的適應共存為發展的途徑,功能的界限以及具體操作過程的內在原則。”當然,以家族關系為基礎建立的農業經濟合作組織,雖然會逐步擺脫非理性因素的影響,但它并不會同其他類的經濟組織一樣排斥弱勢群體。這其中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國,任何一個村莊的社會結構實際上都是一個由人情關系編織而成的關系網,這一關系網為每一個與家族組織或組織成員有關系的個體介入合作組織提供了渠道和可能;另一方面,基于這種類型的家族組織復興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發展經濟,提高收入,因此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到一定水平時,也需要從周邊吸納更多的農戶不斷增進其實力。換言之,那些擁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和勞動力的貧困家庭加入合作組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升組織其它成員的收入水平。這一互惠互利結果推動著經濟合作組織突破傳統親緣關系封閉性的影響,不斷擴大規模,進而實現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貧困對象經濟收入水平提升的雙重目標。
五、結論
隨著我國人口自然增長率的降低、農村人口的大量外移以及人們食品消費結構的轉型,貧困地區家庭小規模農業的發展正面臨良好契機。尤其是近些年我國中產階級數量的快速增加,使得市場對生態有機食品的需求量大幅度提升,同時也使得農業的生態功能、文化功能等新型化農業功能日益被社會所重視。這些都表明,貧困地區的農業發展正在步入新的春天。但貧困地區的農戶要想有效把握這些發展契機,必須形成合力,以集體的形式進入市場,才能有效利用國家相關扶持政策,提升市場競爭力。然而,農業產業的合作經營需要解決集體非理性所導致的合作難的困境。對此,傳統的家族關系的信任基礎與當代家族關系中的理性化和功利化取向,將有利于合作組織的形成,并適應市場經濟的制度環境,增強合作化的生命力,進而強化產業化扶貧的減貧效益。當然,本文從另一方角度也說明了,面對家庭小規模農業的良好發展契機,貧困地區農業產業經營形式的適應性改革是有傳統資源可供利用的,或者說,貧困地區的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成立與發展有其自身的演變規律。這一規律就是,基于貧困地區農業發展的良好形勢及農業經營的特殊性,貧困地區農業經濟合作往往是以家族為起點的。這也意味著,面對當前貧困地區農業資源開發的良好機遇,政府所需要做的一方面是繼續增加對貧困地區農業資源開發的投入力度,促使貧困地區的農民更好地把握農業產業發展契機,另一方面應該將更多的權能讓渡給農民,拋棄那種認為家族組織的復興是一種落后表現的認識。在引導貧困地區農民成立合作組織時,應充分利用貧困村潛在的家族文化資源,尊重貧困村自身合作化路徑的內在規律,積極支持那些以家族關系為紐帶成立的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正所謂現代化過程并不意味著要與傳統全面決裂,當貧困村的現展需要借助家族關系這一潛在結構時,家族關系本身就已經成為現代化的必備要素,可以發揮必要的社會整合功能,最終起到拉進傳統鄉村與現代鄉村之間的距離的重要作用。
作者:沈洋 單位:殼牌中國勘探與生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