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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周勁波、丁振闊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特別是經濟總量一舉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并保持高速增長。然而我們還必須看到中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更應該看到城鄉居民收入之間的巨大差距,2011年末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達到3.13∶1。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源是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及國家實行的農業支持工業化建設的政策。沒有農村經濟的發展,沒有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沒有廣大農村的現代化,便是一個偽現代化。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和國家深刻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先后提出了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崛起、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發展戰略,特別是新農村建設戰略的提出充分說明了國家把“三農”問題的解決提升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而不僅僅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了。一切戰略方針的實現都離不開作為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要素——金融的支持。然而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比較滯后,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明顯不足,特別是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信社,2003年以來開始了深化改革試點,整體步入良性發展軌道,但其“一農難支三農”的問題明顯暴露出來,又加上其是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者,對于支農的積極性又不是太高。為了進一步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改革,同時給農村金融市場注入新鮮血液,進而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底出臺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07年起,首批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這標志著我國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開始。
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現狀及研究回顧
(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現狀
《意見》規定,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種形式。2007年1月22日,中國銀監會又出臺了“三項規定”:即《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從2006年底批準首批試點的6省(區)到2011年底已經擴展到除西藏外的大陸所有省(市、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數量由2007年底的31家(村鎮銀行19家、小額貸款公司4家、農村資金互助社8家)發展到2011年底的僅村鎮銀行就有726家(已開業635家,另有91家批準籌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主要對象是農村小企業和農戶,例如,央行數據顯示,2011年末全國村鎮銀行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1696億元,全年增加944億元,全年存款增量占農村類金融機構存款增加額的比重為5.7%,但其超80%的貸款投向農村小企業和農戶。這些數據表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管是在試點范圍,還是金融機構數量方面五年多的快速增長,共同說明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拓寬了農民、農業和農村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
(二)相關研究回顧
雖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比較短暫,只有不到7年時間,但是國內對這方面的研究還是比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問題、發展現狀、制度機制創新等方面。比如,陸智強、熊德平、李紅玉(2011)從中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產生背景和現狀出發,描述了當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并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指出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以銀監會主導的監督企業行為的治理機制的不合理。利用組織行為學激勵——行為——目標模型構建了一個新型治理機制并提出了相關建議。[1]方建武,劉惠(2011)從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視角出發建立計量經濟學模型,運用鄒氏檢驗,發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對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較好的促進作用,不僅完善了我國金融體系,也更好地支持了“三農”服務,所以還應加大業務建設、明確市場定位和增強政策支持。[2]周素彥,周文平,張雙英(2011)認為,當前新型農村金融發展速度滯后于銀監會的試點計劃和三年工作安排進度,主要原因是銀監會在監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采取了過于保守的政策,這項政策大大降低了合格發起人的數量并抑制了縣域經濟主體的參與積極性,地方政府和大中型商業銀行的激勵不足等。因此,他們認為應采取建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組建特區、增加對大中型商業銀行建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激勵、建立兩級金融監管體制和穩定的農村金融補貼機制等措施來推動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又好又快地發展。從哲學的角度來看,新事物的產生、發展總會伴隨著一系列的不足,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中新事物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發展中存在問題、制度機制不完善是在所難免的,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其發展給農村金融市場帶來的良性沖擊。筆者認為,必須重新論證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意義,從而進一步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
二、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意義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新在何處?作為目前的三種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從成立之日起要么是股份制、要么是股份合作制、要么是有限責任制的公司制獨立法人機構,和我國傳統上的正規金融機構相比較,它自成立起就是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公司,而不是國家或政府的直屬機關。中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歷史清楚地告訴我們,以前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都是國有或者是半官辦性質的企業,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才逐步走上了商業化股份制改革的道路,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利于繁榮農村金融市場,增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從而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本文擬從三個方面來分析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意義。
(一)對政府的意義
可以說,農村金融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戰略緊密聯系,建國后它為支持優先發展重工業戰略而扮演農村儲蓄動員機器,給工業化、城市化源源不斷地輸送金融資本。改革開放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和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農村金融機構開始為其提供少量融資。隨著上世紀90年代我國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國有大型銀行商業化股份制改革紛紛撤并縣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導致一些鄉鎮出現了金融服務和金融機構覆蓋的空白。為了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國家1994年把政策性金融業務從農業銀行中分離出來組建了農業發展銀行,1996年讓農信社從農業銀行中脫離成為獨立的法人機構從而組成農村金融市場的三駕馬車。然而,這三駕馬車沒有起到預期的作用——要么是受業務范圍所限,要么就是“機構在農村、心在城市”,要么就是冠名帶農而未全力支農。進入新世紀以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民增收困難,三農問題日趨嚴峻。從2004年開始,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是涉農文件,把三農問題放在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來對待。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惠農政策來支持農村發展,其中就包括金融改革政策。為了給農村金融主力軍農信社卸下歷史包袱,2003年人民銀行向其注入專項資金,逐步對其進行股份制改革,從而使其能更好地服務于三農。從近十年的發展情況來看,農信社整體步入良性發展軌道,但有些地區的農信社由于經營不善、業績不佳等原因最終關閉并退出農村金融市場。整體來說,農信社改革沒有達到國家對其寄予的期望。自2007年開始發展起來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市場中迅速發展,保持著每年80%以上的貸款投向農戶和農村小微企業的勢頭,是名副其實的農村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有效地填補了部分鄉鎮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覆蓋空白的缺口,為國家掃除金融機構和金融覆蓋盲區做出了一定貢獻。
鑒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良好勢頭,筆者認為其發展可以給政府帶來如下思考:(1)既然對已有的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效果不佳,探索發展新型適合農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機構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政府可否加大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支持力度,盡快出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給予其存款利率優惠,拓寬其資金的來源,從而增強其支持三農發展的資本;(2)結合近年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經驗,拓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業務,比如將融資租賃、信托等現代金融與農村具體實際相結合,成立具有農村特色的融資租賃、信托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3)針對農村金融市場整體法律體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現狀,國家立法機構應該結合農村實際,兼顧長遠發展,加大農村金融方面的立法力度,從而引導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合理有序、良性競爭的發展格局。
(二)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意義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從建國后到上世紀90年代期間各大銀行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網點眾多,上世紀90年代開始,各大銀行進行商業化股份制改革紛紛撤出農村金融市場,導致出現很多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的地區。而此時沒有城市大本營的農村信用社只能“留守”農村,被迫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壟斷者。根據經濟學原理可知,壟斷意味著低效率、資源配置不當。可以說,90年代以來的農村金融改革一直發展緩慢效果不佳,除了法律體制不健全的因素外,還有一個主要原因是,作為農村金融的壟斷者缺乏改革的動力。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在不斷增加,但實際上,農戶從以農信社為代表的農村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仍不足其向農信社存款的1/3,這種狀況一直延續至今。[3]而此時農村金融機構卻出現了嚴重的非農化趨勢,農村資金繼續大量外流。以山東農信社為例,2009-2011年資金凈流出量分別達到211.2億元、413億元和330.7億元。①這一切表明,以農信社為代表的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全力為三農服務的內部動力不足。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定位就是服務三農,貸款資金80%以上都投向農戶(農村小微企業),其在農村金融市場正在從星星之火不斷發展壯大,這勢必會對原有農村金融機構造成沖擊(特別是有利于提升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面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原有農村金融機構要居安思危,將其面對現實的和潛在的威脅和壓力轉化成內部深化改革發展的動力。
針對目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帶來的影響,筆者認為,其發展給以農信社為代表的原有農村金融機構帶來如下思考:(1)必須要積極深化改革,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提高員工素質,提升金融服務水平;(2)要始終牢記自己的金融陣地是農村金融市場,存款要“取之于農村、用之于農村”,不能再做農村資金外流的抽水機,要做發展農村經濟、促進新農村建設的助推器;(3)將自己放在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處于全力為“三農”服務的同一起跑線上,將其視為地位平等的競爭者,否則將來有可能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搶走大量儲戶,甚至被其取而代之。
(三)對農戶的意義
作為農村金融市場存貸款主體的農戶,一直是存款容易貸款難。造成這種貸款難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一是金融機構和農戶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農村金融機構出于資金安全角度考慮,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其發放貸款需要抵押或者擔保物,而需要貸款的農戶沒有銀行所需的抵押物存折,僅有的實物土地和住房又不在抵押擔保物范圍之內;二是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強、規模小的特點決定了農戶對資金的需求是數額小、次數多,而農村金融機構向其提供貸款成本比較高、收益比較低,更傾向于向鄉鎮企業、農村種養殖大戶提供貸款,以降低貸款成本提高收益,最終導致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戶慎貸、惜貸、甚至干脆不貸。農戶從農村金融市場貸款難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農戶有融資需求,首選利率更高的民間金融尋求貸款甚至是高利貸。而以“三農”為服務對象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出現,為農戶融資提供了一個便利且門檻較低的途徑。例如,到2011年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累計吸引各類資本369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316億元,其中農戶(包括農村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1052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80%。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出現解決了部分農戶向正規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難和向民間金融融資成本高的問題。要想實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和農戶之間的雙贏,還需要農戶從以下兩個方面努力:(1)農戶要提高自己的信用意識,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獲得信貸后要按時還本付息;(2)農戶在條件和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增加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
三、結語
作為農村金融改革的新舉措,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迅速發展有利于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對政府、農村金融機構和農戶有著不同的意義。總的來說,它的良好發展可以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