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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態文明的思想要求在民族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走“人與自然和諧共存、持續發展之路”,這也是民族地區礦產資源許可制度的應然價值取向。以此審視現行民族地區礦產資源許可制度,能夠發現其中存在著諸多不足,需要通過確立節制的思想、節約的理念、科技創新的思路和生態修復機制。
關鍵詞:生態文明;民族地區;礦產資源許可智度;價值取向
一、生態文明建設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生態文明,是指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是指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礦產資源的生態價值與其經濟價值是一種負相關關系,即其經濟價值的獲取必定損害其生態功能。人類不應為了自身的“物質欲望”而將礦產等資源視為財產,人類對于礦產等資源的需要首先應當是持續的生存,人類可以為了生存或適當發展而合理利用礦產等資源,但也須首先保證生態完好性的前提,即以生態保護優先,也才能保證人類對其經濟屬性的利用是長久可持續的。人類在處理礦產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關系中反思自己的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遏制自己的物質欲望,尋找一個合理的生產生活方式,合理地利用礦產資源,走上一條“人與自然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道路,即生態文明之路。在礦產資源豐富的民族地區,更應堅持以生態文明的思想,指導本地區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
二、民族地區礦產資源許可制度的價值取向
價值本是經濟學上的概念,但在人文社會科學,尤其是哲學領域應用廣泛,且對其界定多種多樣,但都有“客體對主體的正面用處、積極意義”之說。取向指的是選擇確定事物的某個部分或方面、方向。價值取向也是價值哲學的范疇,它指的是一定主體基于自己的價值觀在面對或處理各種矛盾、沖突、關系時所持的基本價值立場、價值態度及其所表現出來的基本價值取向。價值取向具有實踐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決定、支配主體的價值選擇,因而對主體自身、主體間關系、其他主體均有重大的影響。法的價值體現在自由、秩序、公正、正義等方面。環境法的價值除了具有法的一般價值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殊價值,這個特殊價值的核心可以概括為人與自然和諧共存,實際上這也是秩序和正義的特殊體現。作為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礦產資源許可制度也應同樣具有環境法的這個特殊價值,為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雙贏的局面發揮應有的作用。而民族地區的礦產資源許可制度也應圍繞這個價值取向而設定、修正。
三、民族地區現行礦產資源許可制度價值取向設定存在的不足
在經濟利益及其他因素的促動下,民族地區現行礦產資源許可制度在制定時的價值取向方面存在諸多不足,造成了礦產資源的“無限性、枯竭式、破壞性、浪費式”開發利用行為普遍存在,也造成了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對此亟須修正。具體來說,現行礦產資源許可制度的價值取向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其一,生態保護的具體規定缺失,缺乏實際操作性;其二,在扭曲的人類理性支配下,在礦產資源蘊含的巨大經濟價值的誘惑下,在傳統私法規范的影響下,成為一個礦產資源被無節制開發利用的合法的“護身符”,成為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可以無限化地默認,甚至是直接地鼓勵;其三,在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的規定方面,只明確規定了較為貴重、經濟價值較大的礦產資源種類的“三率”指標要求,對于其他的一般資源卻沒有明確的指標要求;其四,在對科技創新規制的法律規定方面,對礦山企業有獎勵、淘汰和繳費減免等激勵措施,但對政府在科技創新方面的幫扶、指導、資助和監管工作的對象、內容、方案或措施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
四、民族地區礦產資源許可制度中價值取向的具體設定
要遏制損害民族地區生態環境的行為,實現并維系民族地區一個優良的生態環境,必須依靠生態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設,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實際,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一個與生態文明要求相契合的礦產資源行政許可法律體系。
1.確立節制的思想。節制是指限制、控制,擯棄私欲。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節制是指設定一個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邊界或紅線,控制混亂無度地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現象,減少對其他生態要素的損害和廢棄物的排放,以達到保護生態的目的。基于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必須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采取節制措施。同時,要清理并防止政策性的規定,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不當引導。根據節制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自我主動節制和政府控制兩個方面:其一,在主動節制方面,它要求每一個在民族地區活動的礦業活動主體都要控制自己的私欲,要進行自我控制,約束自己的牟利意識,以關愛生態、保護環境為首要任務,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中適可而止,不追求勘探、開采的高效率,不追求礦產資源量的無限化,應以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及滿足經濟社會合理發展需要為標準,把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行為限制在地球生態系統所能承受和容納的范圍之內;每一個在民族地區活動的礦業活動主體應按許可的內容實施勘探開采行為,不亂勘亂采、不濫勘濫采,不超越規定的區域和總量,不采用枯竭性、破壞性的方式勘探開采。其二,在民族地區政府控制方面。為了彌補可能出現的礦業活動主體在節制路徑上的不自覺情況,政府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節制方面,也必須扮演重要的角色,采取正確有效的措施,才能真正地保證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2.確立節約的理念。節約就是節省、儉約之意。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節約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要做到物盡其用、減少浪費,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水平。強調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要厲行節約,這也與我國礦產資源天然的不良稟賦有關,更與我國礦業活動主體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活動中的應有的生態意識缺乏有關。強調節約就是要使在民族地區活動的礦業活動主體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中樹立節約的常態意識,將節約優先貫徹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整個過程中,只有最大限度地利用礦產資源,才不致于耗竭礦產資源,才能為人類的后續發展提供現實的保障,而非“標本式的懷念”。在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以最小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環境代價,采取制度和技術的各種措施,著手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效率,用最少的礦產資源額度,使得礦產資源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發揮最大的資源效益,保障礦產資源的持續存在,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3.確立科技創新的思路。科技創新指的是人類依據其掌握的科學知識以及掌控的物質、能量,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現有的外型、方法、構造、途徑、物質或其元素及環境等進行改進或者創造產生新的上述事物,且能取得一定的對人類、對社會、對經濟或對環境產生有益效果的各類客觀行為。其中當然包括創造新技術及對現有技術本身應用創新。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領域進行技術創新,可以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節約礦產資源,改進民族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監測、評價和激勵手段,掌握更為細致的礦產資源數據和經濟社會合理發展數據,從而幫助政府制定更為恰當的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進行合理的總量控制和分配;制定礦產資源及其開發利用活動的標準及排廢標準,規范和指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還可以為我們提供更多更有效的生態修復方式,提供更多更有效的礦渣、礦石、廢氣、灰塵及其他廢棄物和伴生氣體(瓦斯)的處理、變廢為寶,加強對具有或伴有輻射性、放射性、毒害性礦產物質的處理,這也是保障礦業活動本身安全、礦業活動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所以,只要我們制定合理的科技創新制度,并做好其使用規范,就可以更好地為生態保護做出更大的貢獻。由此可見,技術創新在實現生態文明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要求的價值,也可顯見其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價值。
4.確立生態修復機制。生態修復是指人類在停止或減少對自然生態系統進行損害的基礎上,采取各種措施修補生態系統所遭受的人為損害,使其能夠利用自然生態系統的自我循環、調節等恢復功能,從而使遭到人類礦業活動損害的自然生態系統逐步恢復,并使自然生態系統保持向良性循環方向進行發展的趨勢,最終實現保障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保持生態環境質量的目標。生態修復的主體除了在民族地區活動的礦業活動主體外,也可以由民族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直接實施或指定有資質的環保公司履行相應的生態修復責任。生態修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由礦業活動交納的使用費和閉坑保證金組成的基金支付,這個基金要做到專款專用,由政府有關監督部門監督,不得挪作他用。生態修復的位置以礦業活動的礦山為主要范疇,可以進行回填、復墾、種植樹木和草地,達到恢復礦山生態的目的。在礦山無法進行恢復的情況下,可以令相關生態修復主體在異地履行同等的生態責任,不過這需要異地的監督主管部門的配合,以達實效。為了保障礦業活動主體積極有效地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可以通過設定高額的保證金或生態修復費等途徑,督促其履行生態修復行為,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或者增加生態修復費用額度。對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的礦業活動主體,有資格的社會主體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經由法院判決的方式,來督促和保障生態修復行為的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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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振強 單位:許昌學院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