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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外經貿合同是對外經貿活動的有效憑證和工具,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作用不容小覷,不但直接影響到外貿企業的經濟利益,還間接涉及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利益。但在對外經貿實務中,外貿企業往往過于看重可預期的經濟效益,從而忽視了不規范經貿合同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審視對外經貿合同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價值,認識到對外經貿合同所隱藏的法律風險,并針對性予以防范,更好地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開展,營造和諧規范的交易環境。
[關鍵詞]對外經貿合同;價值;風險;防范對策
一、對外經貿合同的意涵及應用
(一)問題的提出
毋庸置疑,對外貿易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助推中國經濟發展的引擎器。近年來,我國外貿凈出口額已經達到國民經濟總量的20%。通過長期的對外貿易實踐來看,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對外貿易業又是一個隱含著高風險的領域。這個領域所面對的國內外環境更加復雜,面臨的風險要遠遠大于其他領域。其中一個重要的風險就是外貿合同法律風險。外貿合同又稱對外經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對外經貿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也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對外經貿合同質量的高低不僅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因此對外經貿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對外經貿活動對合同的要求
對外經貿活動與一般的經濟貿易活動最大的區別就是其帶有明顯的涉外性?;诖耍瑢ν饨涃Q活動對對外經貿合同有著特殊的要求。1.對外經貿合同具有很強的涉外性。對外經貿合同作為專門處理對外貿易事務的文字憑證,其使用的目的、任務和對象都是十分具體而明確的,其約束的主體不但包括國內企業,也約束國外企業。正是由于這種合同約束主體的涉外性,使得對外貿易合同比一般的財經合同的制作具有更高的要求。在制作合同時,不但要考慮到國內政治、經濟甚至文化背景,還要考慮到貿易交流合作中外國主體的政治、經濟背景。必要時,對外經貿合同還需要有不同的翻譯文本,并且翻譯文本要求表意準確,翻譯精準,不能使各方出現理解偏差。否則,在貿易活動中出現糾紛的時候就無法保障對外貿易企業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對外經貿合同的標的物涉外。也就是說,對外貿易合同中涉及到的標的物在國外。尤其是對外貿易中的貨物運輸合同、購銷合同等合同在這一方面更為明顯。2.對外經貿合同對政策法規的要求更高。眾所周知,對外經濟貿易必然會涉及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因此,在我們日常制作常用對外經貿合同中時,首先要熟悉并遵守有關各方所屬國的法律、法規,否則將會直接影響到對外經貿合同的質量。加上對外經貿具有標的額大的顯著特點,一旦對外經貿合同制作不當,有可能使外貿企業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傷及國家利益。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政策的不同,各國的法律法規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這些都要求我們在對外經貿活動中制作合同時,既要注意與國外的法律、法規、慣例相適應,又要注意靈活機動,注意策略性,以保證對外經貿業務的順利進行。3.格式規范性和內容的準確性。毋庸置疑,涉及經濟利益的應用性合同都具有格式固定、用語規范的基本要求。但是,對外經貿合同由于其涉外性強的特征,它的格式與國內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合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在對外經貿合同的擬制和使用時,對格式規范性都有更高、更嚴的要求,這類合同更加注重不同語言文本的相互適應性,在合同語篇中要盡最大的可能使用標準句式,注意語言的嚴謹,莊重、準確,以免對經濟貿易業務產生不利的影響。除過格式固定規范性之外,對外經貿合同還具有準確性強的特點。例如,在對外經貿活動中,雙方的各項協議、合同等一經簽訂,就具有了對雙方具有較強制約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涉外經貿合同十分注重內容的準確性,文字、數字都必須準確清楚,切忌模棱兩可,更不可以產生歧義。另外,對外經貿合同還應追求嚴格的時效性。所為時效,就是及時有效,涉外經貿合同特別強調時效。市場信息、商品價格、經濟發展趨勢等,都處在不斷變動中。因此,在涉外經貿合同的起草使用過程中,應有較強的時效意識。
二、反思與強調:對外經貿合同的法律價值解析
如上所述,對外經貿合同包括契約類、經濟報告類合同、招投標類等三大類。在慣常的對外經貿實踐中,業內往往停留在對譬如合同書、協議書、意向書等契約類合同的關注上,認為只有這類合同約束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出現糾紛時可以對保護己方利益起到決定性作用。這種理念固然有理,但是卻顯得極為片面。一方面,對外經貿活動中的契約類合同,如對外經貿合同、合作意向書、協議書等都是對外貿易企業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經濟目的,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其以追求經濟利益為首要任務,把雙方有機地聯系起來,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在出現法律爭議時,有利于保護外貿企業主體的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上,這類對外經貿合同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對外經貿活動中的經濟報告類合同如經濟活動分析報告、經濟預測報告、經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招投標類合同如招標合同、投標合同不直接約束交易雙方,不像契約類合同那樣有明顯的約束力,而是給某一單方的外貿企業參與對外經貿活動時提供一定的信息和決策參考,不具備直接的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卻會在外貿企業陷入法律風險時表現出其法律意義,也就是會對對外經貿糾紛起到必要的促進和影響作用。因此,包括契約類、經濟報告類合同、招投標類合同在內的所有對外經貿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價值,在經濟法治社會的今天,對外經貿合同的價值在于它可以降低交易風險,提升交易效率,可以使外貿企業在對外經貿活動中維護交易安全,明晰法律責任。作為文字憑證,其所具備的價值自然不容小覷。
三、現實與問題:對外經貿合同制作的不足
據《2017-2018中國企業“走出去”調研報告》顯示,我國六成以上受訪中國企業在涉外經貿中遇到國適用法律問題和爭議??梢姡诋斍叭蚧袌龈偁幖觿〉臅r代背景下,外貿企業逐漸加快了全球化進程。外貿企業快速發展歷程中,對外經貿合同制作失范而使外貿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日益凸顯??v觀我國當前諸多對外經貿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合同格式化明顯,但合同要素不完整
毫無疑問,對外經貿合同屬于應用文的范疇,因此其制作都有相對固定的格式。當前,對外經貿合同格式化特色非常明顯,包括擬制合同的標題、語篇結構、落款、署名、用印等都有固定的要求。從我國當前對外經貿合同的制作現狀來看,個別合同存在基本要素不完整的問現象。比如,在個別國際貿易合同中只寫明了合同號、買方信息、賣方信息、貨物描述、貨物規格、單價、總價、運輸條款、付款條款等要素約定的比較明確,但是對于貨物規格、包裝規格等基本要素卻約定不明。另外,對于違約條款、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導致出現糾紛時無法保障交易主體的經濟利益。
(二)對外經貿合同翻譯失真
對外經貿合同相對于一般的財經合同,在于其具有極強的涉外性,也就是有不同國家的經濟主體參與特定的經貿活動中。這就要求具體特定的經貿合同不但要嚴謹規范,權利義務約定準確全面,還要翻譯成相應的語言文本。在對外經貿實務中,有的外貿企業中文文本的合同擬制規范準確,但是在翻譯成外文文本時,卻表意不清,導致原始的合同失真失范、表意不清,造成交易雙方各方對文字內容理解出現偏差不一樣,出現糾紛時各執一詞。比如:“必須”“應當”這兩個詞語作為對外經貿合同中使用頻率較高的詞語,各自表達的意思就有所不同,前者表示強制性規范,也就是交易主體雙方必須遵守。后者則是提倡性規范,也就是說交易主體最好如此,如果不能,亦無所謂,最多受到道義上的譴責。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相差很大。由此可見,對外經貿合同的翻譯要求文字高度準確,尤其是對外經貿合同中對貨幣金額、貨物名稱、時間要求等更是要求絕對精確,要減少避免對外經貿合同翻譯的失真問題,應深刻理解此類合同的法律意義及其語言特征,并經常進行這方面的翻譯實踐。
(三)對外經貿合同語言模糊有余,精確不足
任何合同載體都是以語言為基本要素,而語言有模糊語言和精確語言之區別。在一般性文章中,往往以模糊語言為精確語言的有效補充,這種補充也不會影響到接受者的理解。但在對外經貿合同中,模糊語言則是大忌。比如有的對外經貿合同在約定貨物的標準時,不參考國際通用標準,使用模糊語言進行表述。還有關于交貨日期約定為“一個月”,這就屬于模糊語言,這“一個月”到底是30天?還是31天?表意不清總之,對外經貿合同中應盡可能使用精確性語言,可以避免交易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四、思考與規制:對外經貿合同規范化路徑
(一)加強專業法務參與度,發揮其參與的積極性
在對外經貿活動中,外貿企業應該重視專業法務人員的重要作用,發揮其參與對外經貿實務的積極性。企業法務人員也應密切關注對外經貿領域的新趨勢、新發展、新問題,重視外貿企業法務的理論研究,以滿足外貿企業對于專業知識的現實期許。同時,外貿企業法務人員還應該熟悉相關領域的國際慣例、準據法規定等知識,以更高的站位、更開拓的思維、更專業的管理,指導外貿企業進行風險管控。
(二)提升外貿企業對經貿合同價值的認識
外貿企業在進行對外經貿活動時,往往看重的是特定交易活動為自己帶來的巨額經濟利益,容易忽視交易活動中不可預期的、潛在的法律風險。作為特定對外經貿活動的文字憑證和依據,其制作質量的高低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外貿企業的經濟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法律風險是否可以規避。在法治社會的今天,外貿企業只有充分認識到對外經貿合同在特定交易活動中所具有的安全價值、效率價值和公平價值,才會投入更多的關注力在對外經貿合同擬制中,制作規范完整的對外經貿合同,才能在糾紛出現前做到風險防范,為特定的對外經貿活動提供有效保障。
(三)表達準確,加強對外經貿合同的語言錘煉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實質大于形式。對外經貿合同固然有固定規范的格式,但格式也僅僅是合同的外在形式,其核心并不在于格式而在于具體內容。在擬制對外經貿合同時,其語言不同于一般性文章的語言,它需要以最準確語言表達貿易主體最明確的意思,不得出現模棱兩可的解釋或者歧義。由于中國語言文字涵義的豐富性,一些字詞可能在不同語境下會產生不同的意思,產生歧義必然會導致在出現爭議時理解不一,一份對外經貿合同完全可能因為一個小的字詞失誤或差錯使合同所表達的意思謬以千里。因此,在對外經貿合同的擬制過程中,應結合具體特定的經貿活動,對合同中的關鍵性句段、關鍵性字詞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保準確無誤,沒有歧義。類似于“可以”“大約”“盡量”之類的字眼一般不能使用,以防造成糾紛。此外,合同中還要避免使用模糊詞語。比如“甲方必須以最新的材料使用最好的工藝生產產品”,其中“最新”和“最好”顯然都屬于模糊性詞語,在現實中完全沒有具體的參照標準,這樣就很容易給對方違約制造合理的借口。
(四)對外經貿合同翻譯準確,忠于原始文本
在特定的對外經貿活動中,對外經貿合同對國內外企業具有平等的約束力,這決定了對外經貿合同的翻譯必須用詞準確,結構必嚴謹得當,專有詞語必須用詞準確。詞是構成語言的最小的最基本的獨立運用單位,在把中文文本的對外經貿合同轉換成外文文本的合同過程中,譯者如果不能正確地理解和選詞,就不可能準確地再現原文,繼而影響對外經貿合同的最佳使用效能。因此,翻譯時選用詞匯必須準確。在翻譯時,關于標題、文號、正文、落款及日期等因素也應該準確無誤,另外,還要盡可能地維護合同本身的嚴肅性和莊重性。
五、結語
毋庸諱言,隨著我國“一帶一路”重大國家戰略的穩步實施,我國對外國際貿易活動會越來越頻繁。這給我國外貿企業帶來更好的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國際貿易風險。外貿企業在看到巨額經濟利益的同時,更需要理性看待利益與法律風險共存的現實問題。在對外經貿活動中,充分發揮專業法務人員的積極性,提升擬制對外經貿合同的重視度,認識對外經貿合同在經貿活動中的重要性,從合同的要素完整、表意準確、翻譯精確等方面入手,提高對外經貿合同制作質量,從而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推動對外貿易活動的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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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黨德強 單位:陜西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