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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納高可靠性費用的用戶是否具有用電優先權
電力的特殊性之一是產供銷瞬間一體完成。為此,在電力供應緊張或是上級電網故障的情況下需要進行拉、限電或是錯避峰用電。那么,交了高可靠性供電費的用戶是否具有不參與拉限電的權利呢?即使列入限電序位,在用電負荷有變動裕度時是否可以優先用電呢?實際上,申請雙回路及以上多回路供電的用戶基本都是一、二級用電負荷,電力管理部門在審批有序用電序位時通常統籌考慮其特殊性,但不一定是優先考慮點。有序用電序位作為需求側管理的行政手段,政府相關部門考慮更多的是產業結構的優化與發展模式的轉型。對于當前產業政策不扶持的“兩高一資”類如鋼鐵、冶煉、化工等企業,即使通過雙回路或多回路供電,交納了高可靠性供電費,在有序用電序位表上通常也列于停限電的第一序位。這種停限電通常是行政強制的,相關企業損失一般是不予補償的。需求側管理提倡多用市場手段,少用行政手段。單純從市場角度考慮:需要高可靠供電的企業可以享受優先用電權,但需要交納高可靠性供電費。同樣的原理,在停限電過程中調節產能配合電力負荷削峰填谷的企業也應有一定的補償。二者并不矛盾。在市場引導的過程中,對既交納高可性供電費又參與錯避峰的企業,可以根據其參與程度分別處理,既交費又補貼。將高可靠性供電費與可中斷供電費在一個平臺上同步開展。平臺的建設運營應當明確誰來搭建、誰來運作、誰來評估、誰來監督,同時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平臺運作需要交費與補貼的動態平衡:可中斷負荷補償是在每一次中斷負荷前后,是一個動態變化而不可規劃確定的。那么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收取也應具有動態性。換言之,在停限電過程中享受了優先保電特權的企業應當根據其優先用電的供用電條件、優先時間、所獲的收益交納當次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而在這一過程中調整或是中斷負荷配合停限電的企業享受相應的補貼。這部分動態高可靠性費用與因電力建設增加而收取的固定高可靠性費用并不矛盾:一個是創造高可靠性條件的基礎費用,一個是保障高可靠性效果的運行費用。二者的結合才能真正體現高可靠成本的公平負擔。
2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標準劃分
如何更為公平當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收取標準是以申請雙回路或多回路的用戶供電電壓等級與用電容量及線路架設方式來劃分的。通常電纜架設的線路收取標準是架空線路的1.5倍。在同一架設方式下,對于同一用戶而言,電壓等級越高,收費的容量標準越低。這種劃分方式體現不出供電回路的實際可靠程度。如前文所述的六種雙回路供電方式,安全可靠等級不同,供用電設施投資成本、運營成本不同,對電力系統的影響也不同。以當前的收費劃分標準,同類用戶不同的供電方式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可能是相同的。比如同一電壓等級的架空出線用戶,手拉手互供、多戶線路T接互供與不同變電站同一電壓等級出線供電,雖然技術經濟指標、安全可靠性保障度差別很大,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卻是相同的。這不僅違背了市場公平性原則,也與文件要求的“節約電力建設投入,合理配置電力資源”要求相矛盾。特殊情形如不同變電站不同電壓等級出線供電的用戶在供電過程中可能出現可靠性低而高可靠費用高的問題。同一用戶在主供回路相同,備供回路不同的情況下,由于10kV供電的單位高可靠性費用相較35kV供電高,在該用戶10kV用電容量與35kV用電容量相同的情況下,收取的高可靠供電費用相較圖2要高很多。但是,中間設備多、供電線路長,其可靠性程度要較。這就出現了低可靠的供電方式收取了更高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違背了公平原則。
3實際執行過程中回路與容量如何認定
收取的先決條件是供電回路,而收取標準卻是使用的用電容量。1#主變主用,2#主變備用,在主備容量相同的情況下,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是相同的。如果主備容量不相同,比如1#主變容量10000kVA,2#主變容量8000kVA,那么兩種方式收取的高供電可靠性費用是否應一樣呢?是否應當圖3方式按1#變收,而圖4方式按2#變收取呢?實際執行中,兩種方式收取可能是一樣的,即就低不就高,按備用變壓器收取。而如圖5雙線單變應當如何收取呢?是否按1#主變全額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呢?實際執行中可能就是全額收取。如此則出現另一個有違公平的現象:減少了用電設備,用電可靠性程度降低,卻多交了高可靠性供電費。此外,文件還規定“: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路及以上多回路供電(含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用電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如果用戶不增加容量只增加供電回路,根據文件精神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但是這樣的用戶事實上增加了供用電的建設與運行維護成本,也確實提高了供用電的可靠程度。受了益卻沒有交納費用,有違公平原則。當然,文件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收取規定是“在國家沒有統一出臺高可靠性電價政策前”臨時性的。但文件自從出臺至今已近十年,供用電的輿情環境與發展環境已有很大的變化。其中累積的矛盾越來越多,供電企業的收費執行與法律責任壓力越來越大。供用電雙方對責任清晰、公平公正的收費標準更為期盼。
綜上所述,在高可靠費用的收取標準上可以參考基本費用與動態費用相結合的方式。考慮不同用戶的具體供電方式及其可靠程度確定基本費用以彌補電網建設成本,根據實際提供的優先可靠供電電量確定動態費用,并通過需求側管理平臺,與可中斷供電費用統籌平衡使用。如此,充分體現市場公平原則,深化需求側管理。利用市場價格手段,實現“節約電力建設投入,合理配置電力資源”的目標。
作者:李振華 單位:晉城供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