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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的轉變不同于經濟法學的轉變,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分析經濟法的學科,同時還需保障經濟法的正確實施。而經濟法又是推動經濟轉型的主要力量。在經濟轉型發展中,二者并非墨守成規的關系,而是會發生相應的轉變。本文將轉型中的經濟體制作為研究背景,對經濟法以及經濟法學的轉變情況加以分析,研究其具體發生的變化同時對經濟法學的未來前景開展預測。
關鍵詞:經濟體制;經濟法;經濟法學
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經濟法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而經濟法不僅僅對經濟體制起到了單一的促進作用,甚至可以說,經濟體制也就是由經濟法規定而生成的。經濟法對我國經濟體制轉型的效率產生了顯著的影響。通過對經濟法學的研究能夠助力經濟體制的轉變。實踐表明,經濟法對我國經濟轉型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在對經濟法進行綜合考察的基礎上,所形成的經濟法理論,也是一種很有實際意義的理論。因此,在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充分利用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知識。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轉型,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和經濟法學必須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革。本文對經濟法和經濟法學轉型的路徑進行了探討,以期對今后的實踐工作有所裨益。
一、經濟法的價值范疇
經濟價值建立在經濟法與人的關系上,它更多地體現在滿足人的需求上。認識經濟法價值范疇,就需要厘清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經濟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差異,從而使我國經濟法的建設更加健全,從而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具體來說,它的價值范疇包括:它的普遍性和根本價值是推動社會的和諧。經濟法實質上是一部維護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它既可以促進社會財富的分配,又可以促進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同時,經濟法也應把重點放在協調和分配社會團體的利益上,以促進社會公正的實現。經濟法最根本的價值在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經濟法通過對經濟發展的秩序性價值標準,從而使其他職能得以正常發揮。經濟法對經濟秩序的維護,已經成為其他價值實現的先決條件和依據。在具體實施中,經濟法通過主體制度來強制規范經濟關系,從而推動經濟管理主體履行職責和義務。第二個價值是經濟法律的效率價值和公平價值,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它的公平價值要比它的效率價值高。經濟法所提供的公正價值主要取決于它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節作用,而政府作為國家的職能部門,更多地發揮著對社會公正的作用。從目前衡量社會發展的指標來看,經濟法公正的價值在于社會關系的公正和平等,它通過合理地分配社會公共資源和財富,以達到社會公正的目的。
二、經濟轉型發展中經濟法的積極作用
經濟法不僅僅簡單作為經濟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其在經濟法學中也有著重要的位置,可以說,經濟法學主要是用于研究經濟法的。當然,對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不單用經濟法學現象開展的,所以,經濟法學的實施與開展具有理論性與預見性的研究是需要經濟法來輔助的,經濟法作為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不能單獨存在的,可以說經濟法與經濟法學二者相輔相成。首先要分析經濟法在經濟轉型發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所肩負的重要職責。經過一系列的實踐探究可知,經濟法最為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夠確保國家在經濟層面上的覆蓋面以及干預力度,并且在此之上建立相應的競爭秩序。在這樣的舉措之下使得無論經濟體制如何轉變都不會影響到社會的持續與穩定發展。例如,在市場經濟出現之時,憲法的修改工作完善之后,經濟法便能夠發揮其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說經濟法能夠起到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同時,也促進了社會持續穩定發展以及經濟轉型的穩定發展。除此之外,經濟法還起到了促進相關法律的制定與明確,一同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由此可見,經濟法對經濟轉型發展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除了有助于經濟體制能夠積極、合理的轉變之外,對社會的持續與穩定發展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經濟法學在重新認識經濟法中發生轉變
(一)對經濟生活與法律調整間的關系進行分析
在經濟法學發展的初期,曾出現過將經濟法、學科經濟法、綜合經濟法等相統一的局面。隨后,又相繼出現了一些新的主張,并經過十余年的發展,使得經濟法律現象產生了許多重大變化。如今,經濟法的轉變已經成為必然,而且較為緊迫。在實際生活中,很多糾紛以及經濟案件中,可以發現經濟法律法規已經無法滿足當今的發展,出現許多案件無適用經濟法規等情況,使得無法可依的情況出現。這樣極容易滋生一些非法行為,例如一些企業或者個人通過法律漏洞來達到自身的目的,獲得利益。并對經濟法產生錯誤的認識,認為經濟法的建立與實施必須包括經濟關系的輔助。但是,事實并非如此,這樣的錯誤想法是不成立的。目前,我國對直接干預經濟的范圍以及程度進行約束與管制。經濟法的作用不單單是對經濟關系的調節,它還使得國家對經濟干預范圍與程度得到了合理的調整。
(二)及時準確把握經濟法學
在早期的歐洲地區,對經濟法學的把握方式主要是通過對法律現象進行研究與分析,例如商事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便是通過上述的方法進行分析。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歐洲相繼頒布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一舉措使得商事法得到了相應的凈化,相關學者才認識到其真正的內涵,促進了將商事法更正確地運用于日常的生活實踐中[1]。目前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經濟法相對落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國情所致。但是,這個問題逐漸受到了國家與社會的關注,國家也越來越重視經濟法與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法的內容也隨之得到了擴充與豐富。然而,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具有其兩面性,從一方面來說,雖然經濟法的內容得到豐富,使其更詳細與全面,但從另一方面來說,豐富的法律體系對探索未來經濟的發展方向是十分不利的。這樣就體現出了對經濟法及時凈化的重要性與關鍵性,所以,這就要求相關研究人員必須時時刻刻關注對經濟法凈化的機遇,抓緊時機,為透徹以及深入研究經濟法學的工作做好準備。
(三)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本質是什么?這個問題鮮少被人們所注意與提及。但在對經濟法的產生背景與作用范圍進行研究的過程中,便可以認識到在經濟法中所涉及的國家對經濟的主要干預內容以及主要使用手段與適用范圍。此外,還需要通過經濟法明確國家干預經濟的規范。[2]認識與確定經濟法的本質需要了解其經濟背景以及法律背景。首先,就經濟背景來說,市場機制有著無法及時準確推動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弊端,而國家的干預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也在此體現出來,然而國家的干預不能完全地保障經濟的發展,它只能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其次,還需要及時激活市場機制來保障與幫助市場穩定發展。由此可見,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占據著同樣的地位,二者需同時存在。從市場經濟來說,在對商事法以及民法的研究中,可知經營主體是具有自由且平等的權利的。然而,如果這個權利受到了濫用,則必然會產生社會公平等問題的出現,使公平競爭的局面受到了限制。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求相關部門必須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控制對自由權的使用,而政策的實施主要是通過頒布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約束來實現其目標。
(四)經濟法的功能
從廣義上來說,經濟法的基本功能便是規范與確認國家對經濟所實施的干預。[3]具體功能價值表現在以建立平等、自由的競爭機制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的競爭秩序以及確定宏觀經濟的管理準則來維護經濟穩定發展的環境這兩個方面:首先,制定平等、自由的競爭法則,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的良好環境。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壟斷以及其他非法競爭行為的制約,為市場經營秩序與經營主體能夠自由、平等地進入市場而創造條件,并通過鼓勵揭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呼吁全民共同抵制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以此保證市場經營環境的凈化以及維護經營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并且通過確保對消費者權利的實現,以此保護消費者的正當利益。其次,通過確定宏觀經濟管理法則,維護國民經濟良好的發展環境與秩序。要確定預算與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并建立總收入與總分配合理的規則。并通過確定我國各大銀行所實行的貨幣政策以及其法律地位,建立總供給與總需求的規定準則;確認我國特殊產業發展的準則,建立促使產業結構合理化的規則。確立經濟監督準則,為推動宏觀經濟更積極發展,并向社會公開信息。總而言之,經濟法的上述兩種功能其方向是一致的。競爭作為市場的實質,建立一個自由、平等、公開的競爭機制有利于維護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同樣,想要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就要先建立自由且平等的公開競爭機制,并且市場競爭機制不允許出現破壞以及濫用。但是,這兩種功能也存在矛盾之處,在宏觀經濟的管理規則中,更多強調的是平衡與平等的效果。它有時對某一方面的發展具有限制與鼓勵的作用。從競爭法這一方面而言,對市場準入無疑是一種威脅,并且有可能出現與競爭機制相互碰撞的場景。因缺少相關法律法規而使得競爭環境的過度自由足以對宏觀經濟管理秩序構成威脅。經濟法在發揮上述各功能時,還須注意這兩個原則,一是違法行為法定原則,違法行為必須通過法律的明示,不能夠對違法行為推定;二是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非法的干預不可取。
四、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途徑
(一)分析國家管理經濟生活以及法律調整間的特殊關聯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轉型已是大勢所趨,對我國的經濟法學也產生了許多新的認識和探討。在過去的實務中,為了把握經濟法律,常常借用經濟法律的主體和聯系,通過物權和經營的關系來理解經濟法的涵義,同時也認識到了物權與經濟的關系密切。因此,許多人都會對經濟法的執行產生錯誤的認識,認為它必須通過經濟的經營和經濟的聯系來實現。但實際上,這一觀念并不合理,也不能說完全正確。現在,我們正在努力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這意味著,經濟法并不只是在調節經濟的聯系,而是在合理地調節政府的干預。經濟法轉型已經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發展潮流,也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注。在過去的實踐中,人們常常把“主體性”和“經濟性”聯系起來,以此來解讀經濟學法律。一個經典的例子是,了解了經濟法與經營的關系,保證了企業的資產狀態與企業的經營有著緊密聯系,由此可以看出,各種經濟法都離不開經濟的經營和經濟的關系。當前,我國的外貿出口總量和出口規模都處于急劇下滑的狀態。換句話說,當今經濟法既能調控經濟的相互影響,又能形成有效預防政府貪污的政策。我們還尋求適當的分配。
(二)及時準確地把握經濟法學
在法學的發展過程中,通過對法的具體表現,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的內涵。這種情況在歐洲非常普遍。例如商業法律的規定,但是隨著這個區域的勞動法律的發展,法律被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學者們開始了解它的真實含義,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夠更好地運用它。就我們國家而言,目前的經濟法較之以往有了長足的進步,尤其是勞動法的發展和完善,在整個國家都獲得了廣泛的好評和廣泛的認同。在日益完善的法制面前,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常常難以找到其發展的道路。因此,要對經濟法進行適時的清理,就需要經濟法律學者意識到這一機會,并為進一步開展研究做好充分的準備。再例如,歐洲中世紀的商業法律,與勞工法律有沖突,18世紀前后,商業法律得到了升華,而在此期間,學術界對商業法律的含義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對商業法律的理解也更為精確。一種較為普遍的法理學方式是運用法的現象來全面地了解法的內涵。歐洲的股市中,這樣的情況十分常見。然而,在這方面,由于勞動法律的發展,商業法律更加具有組織性。學者們認識到了商業法律的重要意義,并且在今后的業務中可以更多和更仔細地使用商業法律。在我們國家,除勞動法律之外,還有大量的契約、環保法律,以及許多的經濟法律。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的經濟法不僅包含了其內在的內容,還涵蓋了環境法、勞動法、工業產權法等等,在如此浩瀚的法學系統里,要想尋找出經濟法學的發展道路,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隨著我國勞動法律的發展,我國的商業法律也有了一定的升華。因此,相關學者對商業法律的真實含義有所了解,并能夠在以后的實際操作中全面合理地運用它。在我們國家,經濟法的內涵更加豐富,包括了契約、環保、財產法等。在面對大量的法學制度時,很難找到其發展的道路。因此,要對經濟法進行適時的清理,就需要經濟法律學者意識到這一機會,并為進一步開展研究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探究經濟法的本質
什么是經濟法的本質?很久以來,大家都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然而,從經濟法的作用范圍、其發生的時代背景出發,可以將政府干涉經濟的行為納入經濟法的范圍,即經濟法作為一種確定和規制政府對經濟干涉的法。通過對我國經濟法律實施的歷史和適用領域的深入考察,可以清晰地認識到政府介入的內容和干涉的范圍和方式。另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經濟法在政府對經濟的干涉中起著規制和確定的功能。經濟法的實質是由經濟環境和法制環境決定的。從政府角度看,市場經濟體制有其不足之處,那就是不能正確、適時地促進社會發展。但是,國家的介入只是其中一項,它需要適時地啟動,以保證它對市場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必須有市場和政府的介入。在對商業法律和民事法律進行綜合考察的基礎上,我們可以清晰地認識到,企業法人擁有的是一種自由的權利。但是,一旦人們濫用了自己的自由度,那么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問題,例如不平等,例如對市場的公平。要想克服這種狀況,必須對其自由權利進行適時的管制,以達到對其進行有效的干預。
五、經濟法學的研究展望
(一)立足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如何實現市場法治經濟,這不是單單依靠經濟法學能解決與完成。想要實現經濟法的作用需要法治社會以及市場經濟之間的和諧統一,并且需要對經濟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核心,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給予政府對市場經濟適度干預的途徑。[4]因此,為了保證上述的干預方式能夠更高效地運用,必須使其內容更加具體化。設置政府部門的具體管轄范圍,并且還要對政府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約束,這樣不但有利于保障政府對市場干預的力度,還有利于保障干預的手段不被肆意濫用。(二)實現經濟法內部的統一,促進經濟法學結構更加完善經濟法學誕生于20世紀20年代的德國,在中國是在1979年以后隨著對經濟法的研究與分析中應運而生的,由此可見,中國經濟法學的產生時間以及國內對經濟法的認識與學習相對于其他國家是處于落后地位的,這樣便導致了許多問題目前尚未達成共識,很多問題尚未在學科領域達成一致意見,這就要求從各個方面加強對經濟學法律的研究。首先,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應把競爭法律制度當作構建市場經濟基本原理的基本方法,構建起一套具有一定規模的宏觀管理學。其次,當前經濟法應當從調整經濟關系和經濟法特征入手,從同一方面探討經濟法的整合。還存在著諸多問題需要不斷完善的情況出現。因此,我國更需要重視經濟法,以及需要對經濟法不斷進行強化與擴展,使經濟法學不斷完善與充實。目前,學術界已經開始從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這方面入手來把控經濟法,所以,更應以經濟法的特征也就是所保護利益的結構以及體系等內部環節作為主要的研究點,并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一同促進經濟法學的結構趨于完善。
(三)為完善與實施競爭法提供理論依據
廣義上,競爭法大致可以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反壟斷法》這兩種。目前我國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而《反壟斷法》也正在準備被我國納入修法規劃,但相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進程來看,《反壟斷法》進展相對緩慢。所以,對《反壟斷法》的學習與研究,變成了目前對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一步。根據上述內容可知,目前我國仍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時期,這就要求與經濟法學相關工作內容仍需持續、穩定且積極地發展,并且對其具體內容還需進一步完善與擴充。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經濟體制的轉型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必由之路,為了能夠高效穩定的發展就需要經濟法的支持,而經濟法學又是使得經濟法得到完善的途徑。綜上可知,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已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張子昂.經濟體制轉變中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研究[J].法制博覽,2019(7):223.
[2]顧華詳.我國經濟法的若干基礎理論問題探討——兼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發展的30年[J].烏魯木齊職業大學學報,2008,17(2):33-51.
[3]張守文.“改革.決定”與經濟法共識[J].法學評論,2014,32(2):13-24.
[4]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7(6):24-29.
作者:張鐸瀟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