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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國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法律是整個經濟體制,特別是民法和商法運作的重要保證,也是整個市場經濟法制的關鍵要素,并且隨著時代的發展,各種各樣的新行業逐漸應運而生,傳統的民商法在管理這些行業中沒有一定的要求和規范,并且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民商法也需要針對互聯網進行適應性的發展。因此,需要加深對市場經濟中民商法建設的認識,不斷提高民商法建設的質量,及時創新民商法以求發展。民法和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和價值,市場經濟體系的法律保護以及以正確的方式和正確的方向領導市場經濟,以便可以發揮市場作用。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建設;創新;策略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得我國的社會化進程逐漸加快,當前社會發展逐漸完善,對于我國諸多法律以及商法來說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沖突和不適應。就當前而言我國正從計劃經濟逐步轉變為市場經濟,對民主化的認識逐漸增強,法律的重要性日益重要。其中,商法建設引起了廣泛關注和重大發展,商法對于我國社會的發展來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我國諸多人民所關心和重視的。但是,在完善商法時,不應忽視民法和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民法和商法是新的法律領域。它主要由兩部分組成:民法和商法。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民法是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直接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個人關系。當前的商法是指規范非營利組織業務并協調它們所建立的商業關系的法律法規的一般概念。目的是協調商業活動產生的原材料—經濟關系,維護內部法律秩序,并確保經濟活動相繼進行。
一、民商法與市場經濟
民商法是經濟關系的直接反應,并且其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了社會生活條件的準則,是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主要的法律體現以及最為基本的法律形態。民法與市場經濟。國內法系財產權制度是財產權的直接體現。產權是市場經濟的第一要素,是市場經濟中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體現。產權制度總結了產權的概念并定義了許多產權。特權,知識產權,索償權和繼承權包括從各個角度對所有權,使用,進口和處置的全面規定。民法還限制了市場經濟的第二要素,即經濟經營者的資格,其特征包括財產所有人,平等自由和理性判斷。市場經濟的第三個要素是合同。市場經濟的契約實際上是交易過程和結果。動態合同代表交換過程,而靜態合同代表交換的內容和結果。合同關系是民法協調的主要內容。民法旨在通過維持合法的經濟行為,清理競爭環境并為訂立合同,形式,決定,解釋和終止采取系統的規定,以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商法與市場經濟。商法對于市場經濟活動的營利性目的給予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和肯定,并且,在當前的市場經濟下,經濟主體也是商法約束以及保障的主要內容。商法確定并保護了市場經濟的盈利目的。同時,經濟問題是商法限制和保證的主要內容。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公司和法人實體的主要目的是創收,這是維持公司和企業發展的必然前提。在商法中,“合同法”和“公司法”規定了薪酬和利潤分配的條件。根據《公司法》建立公司的準則以及《保險法》中規定的各種財產保險制度限制并保護了經濟組織的權益。商法還通過必要的限制和維護交易安全性來減少基于市場的公司的商業活動,例如《商業登記法》的商業登記制度和合同法風險的合同形式。民法和商法。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律經濟,由多種復合體組成,其術語(包括多種經濟措施)也各不相同。民法和商法協調市場經濟的各種措施,以沿著法律程序發展市場經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商法體系長期以來一直側重于商法。商法在市場經濟體系中仍然非常重要,但是民法和商法必須取代經濟法,成為所有市場經濟法的核心。這是因為民法的具體適應目標以及民法中定義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是針對市場經濟的基本需求量身定制的。
二、市場經濟中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研究
經濟法和民商法植根于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不是純粹的市場調節經濟,也不是單方面的國家干預經濟,而是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緊密聯系的混合經濟。民法,商法和商法是混合經濟兩個方面的必然產物和成就。民法和商法以及商法不僅是不同的和不可替代的,而且是協調和互補的合作。民法和商法構成商法的基礎,而商法對民法和商法具有糾正和糾正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民法和商法的負面影響似乎是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精心設計和制定了經濟法律,以滿足國家監管機制和國家經濟職能的需要,并且經濟法作為適應國家發展以及調節機制和國家職能以及其需要所產生和完善的,對于我國諸多行業以及國家的發展來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須明確指出,國家監管是解決市場不足的方法。市場經濟的調節機制仍然基于市場調節。國家法規必須與市場法規緊密合作。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應基于自由意志和對市場問題的有效競爭。商法不能取代民法和商法,而是基于民法和商法。此外,商法的任務不僅是通過識別和規范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來預防,克服和彌補市場缺陷,而且還要利用國家約束條件消除各種與市場無關的因素,并確保公平,自由和有效性。創建和維護市場競爭,民法和商法的基礎。
三、市場經濟下民商法的建設
市場經濟需要法律規范的經濟,民法和商法必須處于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中心。我國長期以來很容易受到民法和商法建設的影響。因此,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加快民法和商法的發展應該是我國現行法律建設的重要環節。主要渠道是。
(一)改變法律制度的觀念,加快民法和商法的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具有更原則性的規范和一般法規,這使得難以應用許多規則并樂于干擾其作用和功能。強調人的規則而忽視法治的傳統概念是民法,限制了發展實際上,只有通過這種“掠奪”,才能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只有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中,才能保證人民的相同地位,并以此市場經濟為條件,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行為,不然就會出現混亂的無政府現象,為我國的發展以及社會的發展帶來一系列的不必要損失。
(二)建立科學的法律制度和改善經濟法庭程序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并非簡單地由不同的法律法規組成。這會導致不兼容,調整,重復,沖突和反轉,從而使其無法執行。因此,有必要根據科學的預測起草立法計劃,這對于避免立法方面的盲目性以及完成,協調和補充各種法律法規是必要的。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效率。為了滿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必須繼續完善立法制度,改變立法緩慢,周期過長的局面。建立多渠道,多渠道的體制機制,完善立法手段和能力,民商法作為實體法,對于其實施來說,離不開必要的司法程度對其的保護。因此,調整以及改善我國當前現有的程序法律制度,使得民商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得到加強和保護,具有十分關鍵的意義。
四、加強民商法創新的有效措施
隨著展開民商法以及司法活動,民商法的理論研究應該會逐漸占據到領導地位。隨著長時間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民商法在發展的過程中得到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加強,但是隨著當前時代的發展使得高科技技術得到了一定進步,并且電子商務的逐漸投入使用,使得我國傳統的民商法在運用的過程中漸漸顯得力不從心,無法順應時代的發展繼續應用,因此,針對該問題需要進行針對性的研究和加強。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了當前時代下世界發展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交易理念以及競爭手段,并且他帶來了全新的交易理念以及日新月異的交易方法,但是隨著它的應用使得作為現代市場交易準則的傳統民商法為其發展過程中的生存創造應該全新的環境。其中,民商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擴大傳統民商法中意思自治以及平等中立以及效益原則的內涵,并且使得安全以及效益成為當前高科技時代民商法的基本使用原則。其次,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得互聯網的發展逐漸完善且逐漸擴大,法律調整對象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需要不斷的變化,并且互聯網的發展也并沒有將域名的使用權等納入到我國的民商法的法律范圍中。電子人的出現也是對于我國民商法傳統體系的挑戰和完善,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其可能會取代制度的功能,從而使得傳統的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失去其意義。首先,民法和商法基本原則的創新將自我原則,平等,中立和效率原則的含義擴展到民法和民法傳統,而安全和效率則擴展了高科技中民商法的基本原則。第二,隨著商業和技術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的發展,民法和商法體系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定調整目標的范圍正在進一步擴大,現有法律措施的重要性也已改變。包括域名使用權在內的各種權利尚未納入民法和商法的法律規范中。電子的出現是民用和商業系統的挑戰。Internet的技術功能將取代系統的功能,并且現有的系統可能會失去Internet環境的需求。“系統的功能是實現利用他人的手來改變設施或終止民事和商業權利與義務的目的。”通過計算機程序或類似的自動化設備來代替人類行為的民事和商業事務本身并不是傳統的民事和商業機構,但毫無疑問,它們對傳統的民事和商業系統產生了重大影響。
結束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得我國傳統的民商法在使用的過程中逐漸顯得力不從心,因此需要針對當前時展的特性以及性質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和加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是整個經濟體制特別是民商法運行的重要保證,也是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需要在市場經濟中深化民法和商法,認識到建設,不斷提高民商建筑質量,與時俱進,創新市場型民商法和市場型民商法,并且需要針對當前民商法沒有涉及到的領域進行總結,進而考慮到其領域的發展,為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針對性的研究和分析,創造一個完善的、科學的民商法。共同發展的原則使市場經濟能夠按照民法和商法的規定適當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龔巧紅.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探究[J].法制博覽,2020(17):153-154.
[2]王智博.民商法視角下校園貸的問題審視與改進[J].法制博覽,2020(16):216-217.
[3]楊宇帆.市場經濟下的民商法建設與創新分析[J].現代營銷(下旬刊),2018(10):248.
[4]程旭.市場經濟下的民商法建設與創新探討[J].特區經濟,2005(02):239-240.
作者:王鐵軍 單位:澳門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