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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網絡借貸在專項整治的要求下,通過管理辦法對網絡借貸設置門檻后,行業的轉型和退出成為了主要發展方向,隨著政策加快執行,糾紛出現后的解決辦法成為擺在前面的現實問題。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現狀下進行分析,對比互聯網訴訟、互聯網仲裁以及調解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而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提出完善的建議,從互聯網金融合同的效力,到對互聯網糾紛平臺責任認定,最后在制度上提供在多元化解決糾紛時所需要完善的最后保障措施。由于有互聯網的參與,則呈現出了新特征,更是對司法審判提出了新要求。民事糾紛只有在解決好其糾紛的情況下,才不會有損司法形象和法律權威,被時代更好的利用,從而推進互聯網金融更好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糾紛;P2P;互聯網多元化糾紛解決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及其特征
P2P是指(peertopeer)的縮寫,是指將自有的資金,依據投資意愿,通過中介平臺貸給其他有需要借款需求。不同學者根據特性而有不同定義。傳統的借貸方式,往往面臨著因生產規模不大、企業發展的局限及融資審核的周期性太長,被拒絕融資或錯過其發展的最好時機。而P2P出現剛好滿足了暫時性周轉不靈的需要,通過快速的方式解決了很多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從另一方面來看,將資金投入是市場中,能夠使閑散的資金有效力的利用起來,對推動市場發展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P2P的出現打破了傳統借貸行業高成本及低效率性,在短時間內就引起了大量的關注,但是由于行業發展過快行業魚目混雜。在經歷P2P發展的四個階段后,目前我國P2P的網絡借貸在專項整治的要求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二、互聯網金融P2P模式下現狀
(一)P2P網絡金融風險
由于網絡金融本身快速發展,使在法律規范的不健全,政策監管不完善,存在部分的風險。一是資金風險,由于平臺方依靠互聯網的特性,對于互聯網的不穩定性極有可能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資金安全。在利用時間差和利益的驅使下,很有可能卷款攜逃,也是出現糾紛最多的風險。二是技術風險,由于在全程都在互聯網上進行,互聯網本身依靠數據的不穩定及易修改性,并不能保證頻臺完全穩定的運營,還有對當事人的信息也有泄露的風險。
(二)P2P網絡金融多樣化
隨著交易模式的發展P2P不僅限于“一對一”而是呈現出了“多對一”[1]的趨勢,大部分投資人為了降低返現,將資產投資給不同的項目中去,由于其項目是多個投資人的注入,并且分散于全國各地,另外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將對單筆額度進行限制,所以所呈現的訴訟,多為小額化、分散化。
三、我國P2P網絡金融糾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由于P2P金融的多樣化在涉及網絡金融糾紛時,由于本身的小額化、分散化的特點,常常出現成本與收益不對等等情況。綜上所看,由于投資人一方人數較多,在對同一標的訴訟時,很難達成一致性,再加上p2p本身的小額化、人員分散、維權成本、時間成本、等各種情況,那么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就十分有必要性。具體討論互聯網訴訟和互聯網仲裁以及調解來解決糾紛機制,根據其本身制度的特性,發現在實際應用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互聯網訴訟
根據對裁判文書的整理,就網絡金融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由于其因訴訟標的都較小,基本都由基層法院做出,在對案由分析來看,大部分的案件都為p2p模式下的借款合同糾紛。我國目前的互聯網訴訟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在線庭審方式,在經過當事人和法院的準許后,針對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在雙方不到庭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技術法院在線審理方式。第二是在互聯網法院及新型的“智慧法院”,實行網上一體化訴訟,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進行參加訴訟,更是打破了時空的界限,雙方當事人可以異地異時參與同一案件的審理,在解決有限司法資源的同時,更是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
(二)互聯網仲裁
仲裁的高效靈活性是快速解決其糾紛的一大特點。仲裁的審理期限短一開始就肯定其高效率的基礎,而一裁終局則是從結果快速解決了糾紛。從P2P本身的特征來看,由于本來就借助依存于互聯網,而仲裁中的互聯網仲裁讓兩者在一致的背景下得到快速解決。互聯網仲裁與傳統仲裁相比絕對不是說單純的指將仲裁直接復制到網絡上,不管是審理方式、證據還是執行都與傳統仲裁有很大區別。從審理方式來看,采用互聯網現代科技的手段使雙方當事人不必在同一維度同一空間下,也無需仲裁員到場的情況就可以解決。在仲裁機構的安排下雙方合意就可以直接對爭議進行審理,最大程度的降低了當事人維權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在文書送達方面,互聯網仲裁都是通過電子化進行送達,在時效性遠遠超過傳統仲裁的送達方式。當然還有在證據、執行等方面兩者都還有很大區別。
(三)調解機制
對于調解機制,目前大致來分為三類。第一是消費者協會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因為這一類的傳統的社會調節組織,主要解決是消費糾紛,而對金融類的糾紛,并不能很好解決。第二是行業與政府共同設置機構。是由行業機構自己進行監測調解,在與政府合作的同時設立的機構,比如上海的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在2016年時就已經建立了P2P小額糾紛解決機制,在全國各地,廣東、黑龍江等地都已經建設完備。第三是在法院或者仲裁當中的調解,但是根據裁判網上公示,作為P2P網絡借貸糾紛的調解書少之又少,說明當事人將案件送達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后,并不想通過調解來進行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互聯網多元化解決的困境
1.證據類的難題。證據作為可以直接影響結果的重要一環,其重要性就不必多說了。電子數據存在技術的依賴性、數據的容易篡改,在互聯網高效便捷的運行中,對于證據的保存和認定來說,就有不少的困難。多數情況下,P2P金融借貸合同作為制式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時是否注意到具體條款,以及在選擇同意后,制式合同是否保存等情況。在當事人對證據保全意識較弱下,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手頭可以拿出的證據有可能缺失,極大可能不利于當事人證據收集在認定時,要根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來進行認定。當事人在簽訂P2P合同時,出否是出于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在互聯網數據的易篡改性決定了在仲裁時對其認定的不易。2.互聯網仲裁執行難題。在爭議通過互聯網仲裁解決后,執行的解決影響著當事人是否選擇互聯網仲裁的關鍵。在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如果不自覺履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申請執行呢?對于裁決效力認定,根據目前來看,當事人在獲得互聯網仲裁的裁決后,可以申請其出具紙質的裁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但就因為其互聯網仲裁全程在線主體的分散性,再加上互聯網仲裁與法院執行之間銜接不足,而造成執行率較低,執行率的較低很大程度上就會影響互聯網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四、互聯網金融多元化糾紛解決完善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責任認定
隨著網絡金融平臺的不同模式,平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也有不同認定。一方面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P2P只是信息中介,不能提供擔保或者保本保息。[2]此種采取的是國際上的居間模式,只有如實披露,促成合同成立,僅提供的是媒介服務。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2條①進行了明確規定,有權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是新形勢下出現的居間加保證的模式。[3]平臺在通過為當事人提供信息的同時,由向當事人進行保證或者擔保的宣傳,應當認定其擔保關系。所以如果在有證據證明為貸款并對有明顯提供擔保承諾時,平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提出僅僅是因為提出該行為違反行政監管等方面的規定,那么法院應當不予支持。對于平臺責任的認定,在明確具體的權利關系后,不僅僅是解決了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更是對平臺本身起到了規范作用。
(二)《暫行辦法》中的合同效力
對于網貸合同效力的認定,由于《暫行條列》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在判斷其合同效力是應當適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第10條。②而《暫行辦法》第五條所針對的是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資格,并不是個人借貸的合同效力。所以不能因為網貸的中介機構是否符合資質來判斷合同的效力,要將P2P的網絡借貸與網絡小額貸款合同效力進行區分判斷。[4]
(三)從制度上完善建議
1.完善電子數據證據制度及技術支持。電子數據證據的不穩定性在我們無法改變當事人主觀因素的情況下,客觀上應對電子數據的證據進行完善。在目前我國法律中,并未對電子數據性質進行規定,在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結合新時代互聯網的特征進行分析,對電子數據制度進一步的進行細化。在技術方面,在互聯網證據的真實性考量,以及通過云手段進行證據傳輸的安全性,單靠職業法律人是無法解決的,是要通過新時代專業技術來保障,比如說通過第三方證據保管機構,或者官方認定的公證機構來提高級別的證據保障的技術。2.完善電子執行機制。目前的執行工作對于仲裁來說是單一的,應當加強多元化的執行解決方式,來提高執行效率和執行結果。可以設立專門的網絡的認證系統,而不是在互聯網裁判或仲裁后,執行又回歸傳統方式。除了法院的執行外,還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線上追蹤及直接在線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劃撥等制度,降低其執行的成本,可以更好的解決標的額較小的案件。
五、結語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民間借貸作為金融行業的合理補充方式,得到了充分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數字化時代下所表現的形式也具有多樣性。在互聯網大數據及人工智能背景下,P2P的出現將互聯網技術和民間借貸緊密連接在一起。對于P2P出現的利弊不同學者也具有不同看法。由于其本身互聯網的特性,加上法律規范的不完善,融資模式不規范,帶來了較高的資金風險,從而引起大量的互聯網的金融糾紛。P2P網絡金融糾紛由其獨有的特點不同于傳統的民間借貸,那就必須要做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式。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利用其多元化的解決方式起到重要的補充和調節作用,更是利用自身程序的靈活快捷的優點,快速解決糾紛,化解因P2P互聯網網絡借貸而引起的社會矛盾糾紛,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秦立鑫.個體網絡借貸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論[D].山東大學,2017.
[2]侯國躍,湯敏,陳圣利.P2P借貸民事糾紛中的疑難法律問題[J].人民司法,2019,4(19):48-53.
[3]楊臨萍,姚輝,韓延斌,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J].法律適用,2015,4(11):3-7.
[4]侯國躍,湯敏,陳圣利.P2P借貸民事糾紛中的疑難法律問題[J].人民司法,2019,4(19):48-53.
作者:張鼎泰 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