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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進一步提升,各地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各類建筑企業在城市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貢獻了可觀的產值和稅收。然而,建筑業具有流動性較強的特征,企業的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往往不一致。工程項目所在地作為建筑服務價值的創造和消費地,理應擁有稅收管轄權,但跨地區經營的建筑企業的稅收征管往往較為困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全面實施后,過去對異地建筑企業的傳統管理模式已被打破,而新的管控模式還在構建當中,異地建筑企業稅源流失問題逐漸凸顯。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稅收征管,需要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分析現實情況的基礎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強化管理。
一、原營業稅時期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征管模式
原營業稅時期,各地方稅務機關通過二十余年的征管實踐,建立起了以流轉稅管理為基礎,涵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其他稅種的建筑業稅收管控模式。其代表性的制度文件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概括來講,其管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項目登記制度,要求納稅人簽訂工程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稅務機關采集有關工程信息,作為對工程納稅情況進行監控的基礎;二是以票控稅制度。要求外來異地建筑企業在項目地代開發票預繳稅款,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必須憑項目所在地的發票作為稅收憑證,通過控制發票來有效管控稅源;三是集中管轄,對涉及本市多個轄區的重大工程項目集中統一到某個區局辦理登記和納稅,加強稅源管控;四是委托代征,對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委托建設單位代征施工總包及分包單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從源頭上防止稅源流失。
二、營改增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征管模式及問題
2016年5月全面營改增后,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接工程的,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在項目所在地辦理報驗和預繳申報增值稅款。現行制度下,對異地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管理力度出現了弱化現象,相應地,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收管理也一并收到影響。1.缺少強制手段。按照上述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7號公告的規定,建筑企業未按規定在項目地預繳稅款的,超過6個月后由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異地建筑企業即使不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項目地稅務機關也無法對其實施處罰和補繳稅款。由于缺乏法律強制手段,對異地建筑企業實施管理面臨較大困難。筆者所在轄區就有部分外地建筑企業未及時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款,而是選擇回注冊地繳納,項目所在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后既不能要求補繳也不能實施處罰。2.管控力量分散。筆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基層稅務機關對外地建筑企業的管理較為被動,主要依賴納稅人自行申報,沒有開展專項的監控及評估。針對外地大型建筑企業的管理力量較為分散,按現行政策需由各項目所在區分別管理,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例如,有一戶外地來的大型施工企業,在全市共有50多個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市各個區,由于單個合同金額都不大,各個區局也未重點進行監管,導致稅源出現流失,但將所有合同金額累計,該大型企業從本地取得的工程收入卻超過了3億元,數量較為可觀。3.納稅人辦稅成本高。按現行政策規定,外地建筑企業需要到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預繳增值稅,該項申報業務目前暫無法實現網上辦理。跨地區經營的建筑企業機構和管理人員往往不在本市,出于成本考慮也大多不會在項目地配備專職財務人員,需要預繳時外地財務人員要乘坐飛機、高鐵趕往項目地稅務機關窗口辦理申報,辦稅成本較高。筆者了解到,部分異地企業就是因為辦稅成本問題,未主動向項目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而選擇回注冊地繳納稅款,導致項目地稅源流失。
三、加強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稅收管理的建議
為解決目前外地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稅務部門原營業稅時期的有效管理經驗,建議可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完善管理制度。1.恢復項目登記制度。項目登記制度,是掌握工程項目基礎涉稅信息的一種有效手段,在過去營業稅管理時期已經得到了很好的運用,營改增后建議恢復該項有效的制度。可設置一定的標準,例如對合同金額超過一定規模的工程界定為大型項目,要求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后及時到項目地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稅務機關詳細記錄有關合同金額、工期、分包情況等關鍵信息,為后期跟蹤管控提供基礎。2.運用第三方信息強化稅源管控。建筑施工受到的政府監管較為嚴格,從項目的規劃、立項到竣工都需要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核監管。例如,城建部門負責審批辦理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信息中,涵蓋了工程的合同金額、承建單位、施工工期等關鍵信息。因此,稅務部門可以通過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獲取建筑工程項目有關的第三方信息,有的放矢地對異地建筑企業實施管控。3.落實以票控稅。全面營改增后,異地建筑企業已不需要在項目地申請代開發票。但憑借發票管理新系統的強大功能,稅務機關可以掌握所有開具給本轄區納稅人的稅控增值稅發票信息。跨地區經營的建筑企業只要向本地甲方單位開票結算,稅務機關就可以動態跟蹤掌握其發票信息。因此,稅務部門應建立定期的信息比對機制,將異地建筑企業的開票情況與實際申報情況進行比對,及時發現不一致的情況并實施風險應對,達到以票控稅的目的。4.推行跨地區經營企業網上辦稅。完善電子稅務局系統,開通跨地區經營納稅人網上申報功能,讓外地納稅人也可以足不出戶辦理各項稅款的申報繳納。減少跨地區經營建筑業納稅人往返不同城市辦稅的成本,為納稅人規范納稅提供方便,優化納稅服務的水平。5.集中管轄重點企業或項目。針對市內各基層稅務機關管控力度不均、管理分散的問題,建議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異地建筑企業或者施工項目實施集中管轄。有關標準可以設定為項目總金額超過一定額度,或者某企業在市內多個區均有工程項目等。在全市指定一個城區稅務機關作為集中管轄局,要求符合標準的異地建筑企業統一到該局辦理報驗和各類稅款的申報。該稅務機關同時集中負責該類外地重點建筑企業的風險管理。每個年度終了或某個項目完工后,該稅務機關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清算,按照工程地址將稅款劃轉至項目所在區,確保各地方財政利益不受影響。6.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對納稅人的管理最終要落實到納稅人的遵從行為上來,實現自覺依法申報繳納稅款。如果沒有強制手段約束異地建筑企業的涉稅行為,所有管理設想都將成為無本之木。當前,在稅法框架內無法找到有力的強制手段,則有必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進行約束。建議探索與政府城建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對屢次不按規定在項目地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限制其今后在本地區承接工程。
作者:陶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