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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和加快,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密切,帶來利益增長的同時,也使得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加劇,“灰色區域”措施就是這一過程中的產物。本文通過簡要闡述作者對于該措施概念的理解及其產生原因,重點分析其危害,進而論證應當禁止這一措施的觀點。
關鍵詞:國際貿易,“灰色區域”措施,禁止
一、“灰色區域”措施的概念
“灰色區域”措施是什么,眾說紛紜,結論不一。綜合對于多種學說的了解,諸如有學者認為“灰色區域”措施是指那些與關貿總協定原則和規則不相符,但又似乎難于歸屬關貿總協定管轄的限制性貿易措施,也有學者認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保護工具是所謂的灰色區域措施,以及1956年美國與日本簽訂“自動出口限制”協議,70年代中期后西歐、加拿大等國對于亞洲出口的紡織品、鞋類等產品進行控制相關案例的分析,特別是耶林:“在法律斗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于力量的大小”的論斷,筆者認為“灰色區域”措施是指國際社會中,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占據優勢地位的國家,為了在國際競爭中保護本國產業發展和經濟利益,避開國際條約及其他國際法律規則和原則,采取的強迫弱勢國家簽訂協議等貿易措施的總稱。雖然不排除私人企業的單方行為,但其幕后推手依然是代表國家的政府。“灰色區域”措施主要包括“自動出口限制”、“自動限制協議”、“有秩序的市場銷售協議”,以及由政府支持的各種形式的“危機卡特爾”[4],它的主要特點就是它的游離狀態即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由此使得它在60和70年代西方國家經濟蕭條之際,備受青睞并頻繁使用,在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律相對完備、國際組織多樣化的今天,我們依舊能看到它的身影。
二、“灰色區域”措施產生的原因
(一)國家利益的驅動
國家利益是國家關系的決定性因素。在國際貿易中,有合作就會有競爭,大國更想在合作中占據領先優勢和領導地位,當外國優勢產品進入本國國內,勢必會對本國產業造成沖擊,甚至幾近替代,如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因此一些大國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挽回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且不能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二)條約自身的缺陷
1.關貿總協定規定存在漏洞且規定不明確
國際組織是國家利益相互妥協的結果,國際組織制定的條約所存在的缺陷更是相互妥協產生的不利后果。GATT第十九條第一款a項規定對某種進口產品采取緊急措施的兩大前提“意外情況的發展”和“因一締約方承擔本協定義務”具有很強的局限性,締約方很容易就可避開上述的兩種情況,免于受到該協定的約束。其次,對于“意外情況”的規定尚不明確,在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中,美方認為帽子式樣的改變屬于意外情況,捷克斯洛伐克方認為作為時裝的帽子,樣式會隨時發生變化。還有,在反傾銷和反補貼方面只要求了實質損害,而a項中的“嚴重損害”、“嚴重威脅”的程度該如何認定,“數量增加”增加的數量該如何認定,類似這些模糊且沒有統一規定的標準,在實踐操作中最為棘手。
2.保障措施協議的不完全規定
協議中,雖然將數量增加細化為“相對增加”、“絕對增加”,但是增加數量的認定依舊不能達成共識。其次,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是政府行為,對“灰色區域”措施的廢止僅是對政府間行為的廢止,對于私人企業在政府背后操縱情況下達成的協議尚未禁止。從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和全球貿易的客觀實際來看,從事跨國生產、生產、消費活動的主體依然是自然人和法人,而跨國公司能夠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中堅力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國家資本和政策的支持,在大國意志的主導下,其經營活動和商事行為勢必影響經濟結構的穩定。并且,就保障措施協議與關貿總協定的相關條款之間的關系長期存在爭議,在適用上得不到統一。
(三)“灰色區域”措施的優勢
1.即時性。“灰色區域”措施的做出,無需經過國會、司法部門的同意,不受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條約及公眾的監督,只需雙方進行“雙邊協商”。優勢國憑借其綜合國力,能夠在短時間內促成雙方協議的達成,保護自己的利益,挽回損失。2.精確性。無需考慮是否是同類產品和直接競爭的產品,只針對受到影響的特定產業。3.無償性。實施國無須考慮與相對方達成補償協議。對于優勢國而言,他們在挽回利益的同時,也注重他們占據優勢的尊嚴,以及獲益的絕對性。
三、“灰色區域”措施的危害
(一)對本國
1.對于本國消費者而言
“灰色區域”措施的實施,諸如“自愿出口限制”等,使得出口國進入本國市場的產品減少,雖減輕了國內產品的競爭壓力,但難能在短時間內改變消費者的需求,使得出口國的產品出現需求大于供給的狀態,進而會產生類似“卡特爾”的效應即出口國提高出口產品的價格,以彌補出口量減少帶來的虧損。最終,價格上漲損害的還是消費者的利益。
2.對于本國產業而言
在前面提到,“灰色區域”措施具有精確性的特點,它針對的是特定國家的特定產業,但并不排除出口國通過和多個第三國簽訂協議,由第三國轉運出口國產品進入實施國國內市場的情況。當然,相對國還可以在實施國投資設廠,直接在國內市場銷售。筆者認為在一定程度上還會降低實施國在國際貿易中的信譽度,其他國家也不愿意同其深入開展經濟活動。
(二)對第三國
出口國產品進入進口國的國內市場受阻,為了彌補虧損,另一途徑就是將剩余產品銷往第三國,特別是在地域上鄰近的國家,這會沖擊第三國市場,危及第三國相關產業的生存。在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中,捷克斯洛伐克的皮帽產品出口美國受阻,能否考慮將產品銷往同樣鄰近五大湖的加拿大。而且該舉措會擾亂其他出口國的生產秩序,促使其他國家調整同實施國具有貿易聯系的相關產業,唯恐“灰色區域”措施波及自己。總之,聯系具有普遍性,世界市場的聯系如今日益密切,兩方行為勢必會給第三方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
(三)對世界貿易
“灰色區域”措施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等宗旨,對GATT的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起到巨大的破壞作用,與GATT自由化的宗旨是相違背的。這種“跳出三界之外,不在五行之中”的行為,如不加規范和制止,久而久之必然會產生連鎖反應。
四、結論
“灰色區域”措施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弊大于利,需要相關條約和其他國際法律規范的禁止。“沒有一種具有某種強制性的規則的制約,人們實際上無法進行有效的交往、合作,更無法進行經濟活動”,對于制定機構而言,需要彌補條文的漏洞,給予適當的條文解釋,拓展條約的適用范圍。對于中國而言,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我們要積極參與條約的制定和修改,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力量,不實施、不接受“灰色區域”措施。禁止“灰色區域”措施,依靠的不單是某一組織、某一國家的力量,更多的是國際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和共同遵守,只有多方齊心,才能構建符合全人類利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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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軍凱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