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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紹歐盟汽車整車型式批準制度以及框架性法規的發展歷程,分析歐盟汽車技術法規對其它國家和地區深遠影響力的根源,其中一個根源就在于歐盟汽車技術法規在其整個發展歷程中,始終堅持實現和以聯合國UN(ECE)法規為代表的國際汽車技術法規的對接,同時在少數關鍵項目上保留自身獨有的法規項目,以期起到保護自身市場的作用。歐盟的經驗在我國汽車產業國際化和國際市場拓展進程中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主題詞:歐盟;汽車;型式批準;技術法規;發展歷程
一、歐盟汽車型式批準制度以及國際影響力
總所周知,歐洲聯盟作為國際上最主流的汽車市場之一,對汽車產品從整車到零部件在市場準入方面建立了完善、統一的型式批準制度,以及相配套的汽車技術法規體系。長期以來,歐盟的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和技術法規體系具有高度的國際化,在國際上產生了非常深遠的影響,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區域經濟(市場)共同體,在建立自身完善的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體制和汽車技術法規體系,以及建立汽車一體化市場的過程上,都會不同程度地以歐盟的制度和法規體系為參照典范,例如:·俄羅斯對汽車產品建立實施整車認證制度,即:OTTC認證(OTTC是俄文Одобрениетипатранспортногосредства的縮寫,意思是整車車輛型式認證);·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吉爾吉斯坦五國結成統一市場(海關同盟)通過制定和實施統一的汽車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技術法規TPTC018:2011,建立起統一的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巴西對汽車整車產品市場準入建立并實施的CAT認證制度(CAT為葡萄牙語的縮寫,意為交通法規適應性認證);·阿根廷對汽車整車產品市場準入建立并實施LCM認證制度(LCM為西班牙語LicenciaParaConfiguraciondeModelo,意為車型構造許可證);·中東地區7個國家,即:阿聯酋、巴林、沙特阿拉伯、阿曼、卡塔爾、科威特和也門,形成比較完善的共同體市場(在發展中國家中也是最早、最為完善的共同市場),通過制定和實施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體系,即:海灣標準(簡稱GSO標準),對汽車產品建立并實施統一的市場準入認證制度,即海灣GCC認證;·西亞地區的伊朗通過制定并實施汽車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標準INSO6924(目前該標準的版本是第2修訂版,發布于2016年),對汽車產品建立較為完善的型式批準制度。上述示例中的國家和地區都是參照歐盟的汽車整車型式批準制度,建立自身的汽車產品市場準入認證制度。我國也同樣不例外,對汽車產品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也借鑒了歐盟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汽車》,編號CNCA-C11-01(2020),作為汽車整車市場準入認證(即3C認證)的框架性規則,在最初起草時就是一定程度上參考借鑒了歐盟當時的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技術法規70/156/EEC及其修訂本的模式和相關內容。
二、歐盟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技術法規及其發展歷程
為了完好地實施整個歐盟統一的汽車產品市場準入認證制度,即歐盟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歐盟針對汽車產品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聚焦于安全、環保、防盜等領域的技術法規,這其中包括一項專門針對整車型式批準的框架性技術法規,以及針對汽車各個不同系統、部件和技術單元的單項技術法規。上述的汽車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技術法規也往往被業界稱之為產品認證法規體系中的“龍頭法規”。歐盟汽車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技術法規最早制定發布于上世紀的1970年,法規編號為:EEC(歐洲經濟共同體)技術指令70/156/EEC,70為年度,表示1970年;156為在該年度內印發的、涉及國民經濟各行各業的所有EEC技術指令中的順序號。后來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規不斷被修訂和更新,截至到目前,該法規已經歷幾十次的修訂和更新,在這整個過程中,對汽車產品的市場準入管理和認證制度發生重大變革并對汽車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修訂和更新包括如下:·通過修訂70/156/EEC,規定從1998年1月1日開始,歐洲聯盟對M1類車輛(即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及某些由M1車輛改裝的特種車,諸如:某些防彈車輛、旅居車輛、救護車、殯儀車等,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強制實施統一的整車型式批準。即:在1998年1月1日以前,按照法規規定,歐盟各成員國還可以選擇承認按照70/156/EEC及其修訂本獲得的歐盟統一整車型式批準結果,或承認(接受)各自國家的國家整車型式批準結果,從1998年1月1日開始歐盟各成員國必須無條件承認(接受)任何一個成員國所獲得歐盟統一的整車型式批準結果;·2007年9月5日,歐洲聯盟議會及理事會發布EC(歐共體)指令2007/46/EC《建立機動車輛及其掛車,和用于這類車輛的系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的批準框架的指令》。該指令的發布和實施意味著歐洲聯盟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和準入制度的重大變革,將歐盟對M1類車輛的統一整車型式批準制度擴展到其它車輛類別(M2、M3、N、O類),即:對所有M、N、O類車輛在歐盟實施統一的整車型式批準制度,所有的M、N、O類車輛在歐盟28個成員國(含后來脫歐的英國)的任何一國所獲得整車型式批準,其它歐盟國家必須予以承認,無需再進行其它的認證或批準。2007/46/EC的實施日期為:2009年4月29日,自該日起,歐盟原汽車產品的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指令70/156/EEC及其修訂本被撤銷;·2018年5月30日,歐盟又發布新的汽車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性技術法規:(EU)2018/858法規,該法規的全稱為:就機動車輛及其掛車,以及用于該車輛的系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的批準和市場監督修訂法規(EC)No.715/2007和(EC)No.595/2009并撤銷原指令2007/46/EC的歐盟議會及理事會法規。(EU)2018/858法規于2020年9月1日起強制實施,自該日起,原法規2007/46/EC被撤銷廢止。(EU)2018/858法規同原法規2007/46/EC相比,對車輛產品的技術要求方面依然與原法規2007/46/EC保持一脈相承,主要變化是型式批準管理程序加嚴,增加了車輛產品入市后的市場監管要求,可以說通過(EU)2018/858法規,歐盟對其汽車整車型式批準制度進行體制上的根本變革,開始在原有政府主導的整車型式批準制度中引入、采用美國自我認證的要素,加強入市后監管和對不合規產品(也稱之不符產品)的處罰力度,導致歐美在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方式上的日益融合。
三、歐盟汽車技術法規不斷增強的國際化特點及帶給我們的啟示
縱觀歐盟汽車型式批準制度及其配套的技術法規的發展歷程,始終有一個顯著的特點,那就是隨著發展,越來越大程度上實現和聯合國的UN(前身為ECE)汽車技術法規的對接和對等,以前在原有的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法規70/156/EEC的架構內,通過各個歐盟(其前身為歐洲經濟共同體/歐共體)自身單項的EEC/EC汽車技術法規在技術內容上和聯合國的UN(前身為ECE)汽車技術法規的對等,實現了與國際汽車技術法規的對接。到了歐盟實施新的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法規2007/46/EC時期,歐盟又進一步對其車輛型式批準的技術法規體系進行較大變革,直接撤消原有的歐盟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中50項安全和環保零部件單項技術指令,直接用相應的聯合國ECE汽車技術法規代替,僅僅保留19個單項技術法規項目依然使用歐盟自身固有的技術指令或法規。到了現階段實施最新的整車型式批準框架法規(EU)2018/858,又進一步在更大程度上壓縮歐盟自身獨有的汽車技術法規項目,擴大采用聯合國UN汽車技術法規的項目。根據(EU)2018/858最新的修訂本,在歐盟最新的汽車整車型式批準體系中所有的近117項單項安全、環保技術法規中,僅僅保留了轎車和輕型車輛排放(715/2007/EC)、重型車輛排放(595/2009/EC)、車輛e-call系統(EU2015/758)、噪聲(EU2014/540)、空調(2006/40/EC)、車輛回收利用(2005/64/EC)等6個自身獨有的單項技術法規項目,以及近兩年來新制定發布的如下6項歐盟自身獨有的單項技術法規項目:·(EU)2021/535實施(EU)2019/2144的具體細則(該法規實際上是將原有19個歐盟獨有的法規項目中的13項撤銷后整合到該法規中);·(EU)2021/646汽車緊急車道偏離保持系統(ELKS)的批準和技術規范;·(EU)2021/1243汽車酒精鎖安裝的便利性;·(EU)2021/1341駕駛員困倦和注意力分散報警系統(DDAWS)的試驗規程和技術要求;·(EU)2021/1958智能車速輔助系統的試驗規程和技術要求;·(EU)2022/545就EDR裝置對車輛和EDR本身型式批準的特定試驗規程及技術要求。從歐盟汽車型式批準制度及其配套的技術法規發展歷程中可以看出,歐盟汽車技術法規體系由于實現了和以聯合國UN(ECE)法規為代表的國際汽車技術法規的對接和不斷增強的直接采用力度,使得歐盟汽車技術法規的國際性不斷增強,這也成為歐盟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及其技術法規能夠產生巨大的國際影響力,被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采用和借鑒的主要原因之一。對歐盟自身而言,其直接采用的聯合國的UN(ECE)汽車技術法規,這些項目一般都或者是其制修訂能被歐盟左右和控制,或者屬于在國際上已經有了較好的協調一致的基礎,歐盟對這些項目直接采用,就能很大程度上便利歐盟的汽車企業拓展國際汽車市場,在進入歐盟以外的其它汽車市場時,直接使用聯合國UN(ECE)法規的認證批準結果,節省市場準入方面成本和時間。與此同時,歐盟在其整車型式批準技術法規體系中,仍保持少數自身獨有的技術法規,在這些項目中,除了少數項目是UN(ECE)法規中缺項的項目,諸如風擋玻璃除霜、除霧、清洗、刮刷系統;車輛質量和尺寸、車輛法定銘牌等已并入法規(EU)2021/535的項目外,其它項目歐盟依舊堅持保留采用自身獨有的法規項目,這些項目都涉及汽車產品較為關鍵的安全和環保要求,諸如汽車噪聲、排放、報廢車輛及其回收再利用、汽車空調系統。以及一些近年來國際上新的汽車安全法規項目,諸如:E-Call系統、汽車緊急車道偏離保持系統(ELKS)、汽車酒精鎖、駕駛員困倦和注意力分散報警系統(DDAWS)、智能車速輔助系統等。通過這些獨有的、具有較高水準的法規項目,歐盟構筑起水準較高的市場技術壁壘,用以阻擋歐盟以外汽車產品的進入,起到保護自身市場的作用。歐盟汽車技術法規的國際化發展特點,以及所帶來效益值得我國汽車行業借鑒,目前我國汽車產業和市場都在快速發展,其國際化和國際汽車市場的拓展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如何在我國自身的汽車標準制修訂工作以及國際汽車技術法規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便利和促進我國汽車企業對國際市場的拓展,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通過標準法規這一合理合法的技術手段保護我國自身的汽車市場免受較大的沖擊,始終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歐盟多年來的做法和經驗不失為一種選擇。
作者:朱毅 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