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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深入分析當前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從構建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機制、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確定機制、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和申領機制、失業保險資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四個方面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創新機制進行研究,以期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效用,燙平就業問題帶來的經濟波動,確保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
關鍵詞:就業;新常態;失業保險;創新機制
國家統計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國GDP初步核算為2968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7.0%,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經濟增速放緩已成事實。經濟學中有一個奧肯定律:失業率每高于自然失業率一個百分點,實際GDP將低于潛在GDP兩個百分點。奧肯定律揭示了經濟增長率與失業率之間存在著的替代關系。我國正經歷經濟增長率從高速到中低速的換擋期,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增加。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創新驅動增長的經濟新常態下,失業率不斷攀升,結構性失業加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卻逐年增長,表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設計上存在缺陷。
一、就業新常態的內涵
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依靠創新驅動增長,對就業形勢產生了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新增就業崗位持續減少。經濟新常態的一大特征是經濟增速放緩。根據奧肯定律,對勞動力的需求量相對減少,影響了就業崗位的增加,造成就業水平低,失業率升高。第二,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經濟新常態的另一特征。通過技術進步、淘汰落后產能,加速衰退產業轉移、發展新興產業來推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一大批缺少專業知識和一技之長的普通勞動者從就業崗位上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貫穿經濟新常態全過程。第三,大力支持創業。我國人口基數龐大、9億多勞動力,每年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就業人員、退役軍人逐年增加,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巨大,就業總量的壓力也很大。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大力支持創業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解決就業矛盾的必然選擇。
二、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籌措失業保險基金,為中斷就業失去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質幫助,以保證基本生活,并通過技能培訓、就業介紹服務等手段,為其實現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體系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和失業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來,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2003年滾存結余為304億元,2013年已達3686億元,增加了11倍。同時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率偏低。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確定標準不與參保者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加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嚴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逐年減少,繳費與受益出現嚴重不對稱。國家統計局從31個大城市調查失業率結果顯示,2015年城鎮失業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別是近年畢業大學生失業率居高不下,部分資源型、裝備制造型較重地區失業率很高。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雙增長,失業金領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窄與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態下,經濟結構調整將淘汰一批落后產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催生的新興就業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質的勞動者,職業技能和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勞動者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長期存在。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上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工和職業技能欠缺的失業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限制被失業保險排除在外,失業保險參保率始終差強人意。
(三)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功能薄弱
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黨的十八大首次把鼓勵創業寫入就業方針,緊接著《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把鼓勵創業政策落到實處,以期創業帶動就業。但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僅包括失業金、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對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
失業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資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失業保險基金無法做到保值增值,影響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通過對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
(一)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機制
失業保險基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資金,其籌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結余量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起著關鍵作用。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首先是對基金籌資的管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征收按照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來進行計提,由市縣統籌按照企業2%、個人1%的比例繳納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于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比較低,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和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分散,這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逐步建立中央調劑金,實現省級統籌,解決因各市縣經濟發展不平衡失業保險基金盈余有差的問題,確保失業保險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體現。同時,建立一個完善的可持續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明確職、權、責三者的關系,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保值增值。
(二)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但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率僅有40%左右,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過窄,不僅無法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緩解失業保險基金不斷增加的壓力。因此,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要遵循“大數法則”,一是提高法規明文規定應納入但尚未參與失業保險的就業人員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二是重點瞄準進城務工有雇主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就業群體。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不分部門和行業,職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給付機制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和申領機制主要包括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
1.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失業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繳費滿一年的要求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來說過于嚴格,應適當縮短非正規就業群體繳費年限的要求,確定靈活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對失業保險兩類不同受益群體應分情況區別對待。一類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包括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主要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時間等確定;另一類為享受扶持促進就業的。除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人員外,參加失業保險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領取失業金期滿的、登記失業但未參保的,以及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新勞動力等,根據不同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以及創業支持等不同的就業服務。
2.給付標準。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相同的,參保者繳費的多少與失業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無關,“高繳費,低收益”的可能性,引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逃避繳費的風險。建議我國采取薪資比例制,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以失業者繳費期內的平均工資和繳費金額為基數,確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結合失業者的家庭贍養系數,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
3.給付期限。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按照參保人繳費年數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時間,將其分為三個檔次:繳費者累計繳費滿1年者,給付最多12個月;滿5年者,給付最多18個月;滿10年者,給付最多24個月。這樣的計量方法過于籠統,無法體現繳費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關系。應建立靈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周期,綜合考量失業者的參保時間、失業者的年齡、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失業狀況。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還應把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是否積極就業作為參考指標之一,建立失業保險金遞減機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越長,單位時間所領取的失業保險數額越少。這既能保障失業人員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業人員過分依賴失業保險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業的積極性。
(四)失業保險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側重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有所忽視,這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在支出時“重生活”而“輕效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著重要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從“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的轉變。
1.預防失業。
預防失業的對象主要是參加了失業保險,目前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群體。建議對存有經營危機等情況下未裁員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于職工培訓和工資補貼;對于長期未發生裁員行為的企業,適當降低其失業保險費率或將其所繳納的部分失業保險費用于職工培訓,以調動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提高職工技能水平,減少結構性失業。
2.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對促進就業的支出主要體現在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兩個方面。目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往往采取訂單式培訓的方式,通過培訓機構推薦給用人單位,然后根據推薦失業者的再就業率,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然而,盲目的培訓不符合失業者職業發展的需求,達不到職業培訓應有的效果,上崗后容易出現新一輪的失業。可將眾多失業者進行細分,根據失業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訓。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職業培訓行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培訓機構實行獎勵性補貼。
3.支持創業。
在就業新常態下,對失去工作尋求創業的參保人,可通過營業執照、創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完稅證明等憑證,發放“自主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可分為“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前者對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給予創業獎勵;后者對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根據創造就業崗位的吸納人數,給予崗位開發補貼。通過“自主創業補貼”替代傳統的失業金,從而鼓勵失業人群中的自主創業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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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謙.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評估及改革研究[D].西安:西北大學,2014.
作者:陳楚楚 黃建美 單位:南華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