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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計劃生育政策對控制我國的人口數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我國的人口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主要呈現為家庭結構逐漸小型化,空巢家庭數量不斷增多,且空巢期提前。與此同時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數量增長,眾所周知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實現的,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發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在已經進入老年,或者即將要進入老年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人會越來越多。這部分人積極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為減少人口做出了巨大貢獻,進入老年后卻面臨著少子女或無子女照顧的窘境和困境,如何解決好為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作出巨大貢獻的家庭社會保障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筆者提出為計劃生育家庭建立一種補充性的養老保障制度———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所謂計劃生育保險就是將政府做為主體,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目前和將來的計劃生育家庭給予一定程度的獎勵和補償,防范和減少計劃生育家庭給社會帶來的風險。
二、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不可否認計劃生育在控制我國人口數量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使我國的人口再生產類型由高出生、高死亡和高增長迅速轉變為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長。人口再生產類型的轉變為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不斷進步贏得了寶貴時間,并且有效緩解了資源和環境的壓力。然而計劃生育政策使得計劃生育家庭數量逐步攀升,隨著社會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們發現曾經的計劃生育家庭由于家中只有一個孩子,目前孩子已經成家立業,又有了自己年幼的孩子。而這個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顧自己年幼的孩子,如果家中再有老人需要照顧,無論從精力上還是從可利用的時間上確實無法達到。這樣就使得計劃生育家庭面臨著非常嚴重的養老風險,不是子女不照顧家中的老人,而確實是生活節奏快,經濟壓力大,讓年輕一代疲于應付,力不從心。家庭結構的日趨小型化,老年撫養系數的不斷提高,使年輕一代夫婦被夾在照顧老年人和撫養幼兒的雙重責任之間,難以滿足老年人的養老和精神需求。養老風險是計劃生育家庭在父母老年后所面臨的風險之一,還有另一個風險就是家庭子女的成長風險,這種風險是針對獨生子女的成長。一個家庭只能生一個孩子,這一個孩子健康成長皆大歡喜,如果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幸得了嚴重疾病或者死亡,而此時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不具有再生育條件,那么對于這個家庭來說就是毀滅性的。在其他家庭享受天倫之樂的時候,這個家庭只能默默流淚,家庭沒有幸福感可言。如果家庭能生育兩個孩子,在一個孩子面臨疾病或者死亡的時候,家中仍然有一個孩子,這對于父母來說也是個小小的安慰,不至于剝奪這個家庭的幸福感。計劃生育家庭風險的存在提醒我們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為生活困難的人們提供一定的幫助,能夠為人們及時預防和解決社會風險,幫助人們走出困境,也是我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
三、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基本支撐條件
實踐證明,要想建立一項關系多數人并使其長久發展下去的制度,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設計并付諸實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在構建計劃生育保險這樣一項關系到近億戶家庭的制度,既需要經濟發展的支撐,也需要國家和政府的推行,這樣才能使好的政策得到人們的認可,并且愿意自覺自愿參與其中。
1.構建計劃生育保險制度需要經濟發展做基礎。
任何一種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發達國家在近代工業文明的基礎上,具備了足夠的經濟實力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救濟貧困和生育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充實完善。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基礎,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提供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還決定著社會保障水平的廣度和深度。社會保障制度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及人們對社會保障需求的增加而不斷完善,會滿足不同的人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要在我國社會保障的大框架下設計和施行,因此構建計劃生育保險制度,需要國家的財政支持,需要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只有這樣,把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才有可能列入國家社會保障的大體制中,使其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大主要險種后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且這種保險制度要適用于城市和農村的所有計劃生育家庭。縱觀近十年來我國的GDP和財政收入,可以看出,我國的GDP和財政收入都在穩步的增長,因此有能力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計劃生育保險制度。
2.個人繳費和承受能力分析。
國家經濟的發展是建立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撐條件,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不能全部依靠國家資金的投入。我國目前也沒有能力擔負社會成員的全部保險費用,因此每一項保險制度均還需要個人繳納一部分費用。從表2看自2002年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我國不論是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均有了顯著的增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17.71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21.31個百分點。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間接的反映出我國不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民居民都具有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的能力。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消費能力上看,我國城鄉居民自2002年到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均增長了16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均增長了31個百分點,而同期我國GDP年均增長32個百分點。城鄉居民的消費性支出均低于我國GDP的增長速度。從我國城鄉居民人均人民幣儲蓄存款年底余額逐年增長的態勢上也可以反映出我國城鄉居民具有購買保險的實際能力,只是由于對未來生活的不確定性,才使得他們將存款存入銀行而不投到保險上面來。經濟的高速增長,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費性支出的增加以及逐年攀升的城鄉居民人均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說明我國城鄉居民具有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的能力。因此政府要通過積極引導,鼓勵居民自覺繳費。
四、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模式構想
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毫無疑問需要以政府為主導。在以政府為主導的前提下,還須明確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二是誰作為制度實施的主體;三是制度要保障哪些人群;四是如何籌集保險資金。
1.保險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
保險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具備公平性。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通過為人們提供安全網的形式,增強人們橫向公平的機會,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社會公平為目標。在設計和實施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不分城市和農村,只要是符合規定就給予相應的補償和獎勵。對于特別困難的家庭,比如子女傷殘或死亡,應該再額外的按照社會救濟的標準給予援助。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計劃生育家庭為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國家在考慮其社會保障問題時,既需要體現對其的福利性,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使其能夠享受利益。建立計劃生育保險法規,這樣不僅被保險人對于自己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從保險機構得到清楚地解釋和說明,進一步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被保險人的保險范圍、繳費的標準都可以明確。
2.誰作為制度實施的主體。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借鑒其他五種保險的管理模式,計劃生育保險的資金籌集也應該采取國家出一部分、單位出一部分、個人繳納少部分,這樣三方共同籌資的方式。資金中的大部分進行社會統籌,小部分進入個人累積賬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我國的五大險種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和管理,有相關經驗和管理能力。
3.制度的保障人群。
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是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的夫婦專門建立的保險制度。適用人群主要應該包括城市和農村的獨生子女家庭以及農村的雙女戶家庭,另外還應該將不能生育的家庭和不愿意生育的家庭也包括在其中。
4.如何籌集保障資金。
關于保障資金的籌集,依據我國目前的現實條件,如果由計劃生育家庭夫婦自己負擔全部的保險費用不現實,也不合理。計劃生育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該由國家、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比例籌集,三方出資籌建。從國家層面來說,要有財政資金的投入,國家財政投入是整個保險資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占到大多數。我們目前對獨生子女家庭每個月夫妻雙方都有50元的獨生子女費,可以考慮將這部分費用作為國家財政資金投入到計劃生育保險資金中,存入獨生子女夫婦的個人賬戶中。從單位層面來說,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具有強制性,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要給予重罰。從個人層面說,每個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要自覺繳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籌資建立的資金要分成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兩個部分,國家和單位繳納的費用中的大部分建立社會統籌資金,少部分錢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費的部分合并在一起可以作為今后個人購買養老和醫療服務的個人賬戶。
作者:高瑞 單位:山西省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