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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共同構建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根據自己所擁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該保險機構交保費,從而建立起存款保險的責任準備金,當任何一家成員機構面臨經營風險或遇到破產倒閉的危險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按照約定向其提供財務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將全部或部分款項支付給存款人,從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維護社會公眾對于銀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維持穩定的一種制度。
依據各國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可以總結得出,存款保險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另一種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一國政府通過法律的方式來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據法律規定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并由該機構對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雖然在表面上政府沒有對存款保險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銀行倒閉時都為存款人提供了保護,因而公眾形成了對存款保護的一種預期。當銀行出現破產關閉情形時,政府往往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安定,會對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的重要轉變。在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之前,我國一直采用的都是隱性存款保險的方式,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們普遍認為銀行是不會倒閉的,因為銀行是國家的,國家要用銀行來建設經濟,即使經營不善也不會讓銀行倒閉,所以人們普遍認為把錢放在銀行不必擔心。但是,隨著我國推行市場經濟,國有制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使銀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國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經營和管理的效益之上。當銀行經營管理不善或從事高風險經營時,客觀上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來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國從理論界到各級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時間。早在1993年,我國就曾經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這期間經歷了二十余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直到2014年11月末《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才正式對外??梢哉f,在我國學者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條件已經基本處于完備狀態。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優選擇———法律形式
(一)權利保障:保護存款人和中小銀行的利益
我國居民將閑散資金進行投資時,選擇的最普遍的投資渠道是儲蓄。因為銀行信用較好,并且政府有隱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對于風險的感知能力較低,過度依賴于政府,導致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也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出臺存款保險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過存款保險的出臺,可以向社會公眾揭示銀行是存在風險的,不能一味的將投資集中于銀行,使得社會公眾的投資趨于理性。我國在出臺存款保險制度之前,雖然有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針對國有的商業銀行,實際上是補貼了政府和國有企業,而中小銀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護的。要改變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壟斷狀態,為國有商業銀行以及中小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特別是為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出臺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銀行才會將工作重心轉移到關注客戶需求、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業務效率上,從而使得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轉軌: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撐
中國的金融市場現在仍然處于一個轉軌過程中。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市場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國家“一手包辦”,而現在,金融市場逐漸轉變為市場主體獨立采取經營決策,自主承擔風險,政府干預減弱的市場。制度轉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會嚴重影響到銀行的發展。銀行是依靠利息差來賺取收益的,伴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動,銀行的利息差在不斷縮小,盈利空間被壓縮,銀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讓人堪憂的現象。在金融現代化進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強這樣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制度轉軌會給已經形成的利益集團帶來較大的沖擊,這些利益集團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會阻礙轉軌的進程,要想越過這些在轉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阻礙,明確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過法律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來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界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獲得了很高的關注度,因為存款保險的涉及面較廣,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轉軌的同時,社會公眾的思維模式和傳統習慣也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更新,這就決定我國更應該從法律層面高屋建瓴地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作者:閆磊 劉夢月 單位:遼寧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