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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許玉蓉 單位:南安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既要考慮到當前存在的實際問題,也要著眼于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發展。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還處在試點階段,但針對一些客觀存在的問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加快研究解決辦法。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制度的實施,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機和政策方面的參照依據。從制度一體化的角度考慮,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應當與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主體部分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保持銜接。因此,解決上述問題的思路是既要統一制度,又要以政策調控方式適當照顧既得利益,以減少改革阻力。因為制度設計必須是統一的、連續的和穩定的,而政策則具有相對的隨機調控性。
公務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規模、個人繳費比例及其計發辦法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持一致,替代率水平也應保持在58%左右。對在改革實施前參加工作、改革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還應有過渡性養老金,并建立公務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公務員退休津貼制度,以解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特別是公務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高的問題。按照以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的退休待遇應是其基本養老金與退休津貼之和,目標替代率在80%左右。
由財政全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應納入公務員養老保險體系;由財政部分核撥經費和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納入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體系。對后兩類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保險模式。事業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實施分類管理。由國家全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機關公務員退休津貼的辦法和標準建立補充養老金;其他事業單位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執行,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確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標準。
科教文衛都屬于國家事業單位,以專業人員為主,他們是國家富強的根基。實行陽光工資后,各地事業性質人員收入已遠落后于公務員的收入,更低于一些搞活后的國有企業,其整體收入頂多能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線。在崗時掙的并不多,而退休時又大幅降低工資待遇標準,很難安心工作。長此以往,其結果必然導致人才嚴重流失。事業單位創造的主要是社會效益,它們的價值無法用經濟效益來衡量,因此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應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有所差別。當然,這種差別主要通過補充保險的形式體現,而且必須在一個可控制、可接受的范圍內。
總之,改革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但是,這項改革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充分估計到可能出現的問題,區別不同的具體情況,分步驟分階段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