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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管理法律風險類型
1違法參保的法律風險
違法參保是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風險。從廣義上來說,違法參保既包括不參加社會保險,也包括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了參保手續,但卻不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其原因既有用人單位對法律理解存在的誤區,也有為降低用工成本而故意為之。第一,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考慮而不為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責任,往往和勞動者達成勞動者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或者由勞動者出具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聲明。還有的用人單位將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工資、補助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第二,設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前提條件。有些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設立重重的前置條件。如有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試用期期間不參加社會保險;有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必須辦理檔案關系的轉移手續,檔案關系不轉到用人單位不予辦理參保手續;還有的用人單位規定社會保險的辦理必須由勞動者提出申請,否則不予辦理。第三,降低社會保險的繳納比例或者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用。這種也是當前勞動者參保的常見現象。盡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是在社會保險基數上不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水平申報,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以遠遠低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進行申報,以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還有的用人單位經常拖欠社會保險費用,致使勞動者在遭受社會保險范圍內的損失而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被有關部門拒絕。
2社會保險損失賠償法律風險
由于用人單位存在上述社會保險管理違法行為,一旦勞動者發生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或者退休等情況,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必須承擔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并因此作出相應賠償。
3特殊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險繳納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除了標準的勞動關系之外,還存在一些特殊的勞動關系,如雙重勞動關系、冒名入職、退休返聘用工(超齡勞動用工)等。對于這些類型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或者不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無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很多地方規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繳納系統自動關閉)。同時,還有用人單位審核不嚴、勞動者冒名入職的情況,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面臨賠償風險。在工傷認定中,相關部門往往要求勞動者首先要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然后再對工傷認定問題進行處理(勞動者冒名入職,勞動關系的確認存在變數)。再者,此種情況即使確認勞動關系并認定了工傷,也不必然會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賠付責任(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非冒名入職者),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承擔賠付責任還要由相關部門作出工傷賠付決定。此類勞動爭議在很多地方被相關部門做出了不予賠付的決定,最終工傷賠償責任可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4騙保的法律風險
在勞動者出現意外而又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要求下可能會偽造一些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金。也就是勞動者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例如,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隱瞞、編造病史,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以及其他虛構社會保險待遇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者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未如實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的;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服務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鑒定意見,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或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提供幫助的;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其他行為。實踐中,用人單位對此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往往單獨或者配合勞動者辦理虛假證明文件和手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致使用人單位承擔了較大的法律風險。
二、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責任分析民事責任
一是民事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繳納或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如果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賠償。如《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當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欠繳的社會保險已無法補辦、補繳,或者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導致了勞動者實際損害的發生,勞動者可以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勞動者的損失包括:不能補辦、補繳養老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的賠償;不能補辦醫療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門診、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賠償;不能補辦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待遇的賠償等。二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一旦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包括不繳、少繳、欠繳等),勞動者即可以行使即時辭職權,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行政責任
在用人單位存在上述社會保險管理違法行為的情況下,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但要承擔補繳的責任,還要承擔繳納滯納金、罰款等行政責任。如《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上述行為最高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著,騙取社會保險金行為正式“入罪”,司法機關可以據此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故用人單位絕不能存在僥幸心理,伙同勞動者一起騙取社會保險金。
三、社會保險管理法律風險控制
1樹立風險意識,杜絕僥幸心理
用人單位始終要有風險意識,清楚知曉其違法違規行為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如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一旦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用人單位不僅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對勞動者的損失進行賠償,勞動者還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從而影響到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管理。同時,用人單位不要有僥幸心理,認為勞動者大概率不會發生工傷事故,因此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過勞死等情況都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在工傷認定中,對勞動者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工傷認定中,不因為勞動者存在違規操作等客觀過錯而不予認定),同時近年來工傷認定的范圍有擴大趨勢,有時候工傷賠償數額驚人,因此這種僥幸心理可能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巨大損失。還有的用人單位只繳納部分險種,而缺少其它險種,或者不按規定的工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欠繳社會保險。這些行為的風險同樣非常大,用人單位有可能因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支付經濟補償以及承擔補繳、罰款、繳納滯納金等行政責任。另外,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偽造材料、協助勞動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金將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按章辦事,清楚其法律責任,不能濫用同情心,伙同勞動者偽造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金。
2固定證據,明確責任
由于勞動者客觀情況存在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用人單位要及時把未能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固定下來,以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已經在其他單位參加了社會保險,致使用人單位無法重復辦理參保手續,或者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等,用人單位一定要將無法辦理參保手續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手續的證據予以固定,并取得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讓勞動者簽字確認,特別是要求勞動者限期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或者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參保手續的通知要采取書面形式,并要勞動者簽字認可,同時告知勞動者不按期提供相關材料及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的法律后果等。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議不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辦理參保手續,而將社會保險費用以工資形式按期發放給勞動者的情況,由于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不僅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的協議因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義務。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的證據固定,一旦兩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的判決已經確認此時盡管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卻無法獲得經濟補償。大部分地區司法判決仍是不管勞動者是否同意或者要求不參加社會保險,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就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3掌握及運用地方政策,靈活參保
由于我國地域廣大,各個地方情況有差異,表現在勞動關系領域中各個地方的規定或者司法判決,以及裁判口徑等不盡一致,用人單位要詳細了解當地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判決,從而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風險。例如,杭州規定在工傷保險的空窗期,即用人單位已經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但是工傷保險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勞動者發生了工傷事故,只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勞動者參保信息已經審核通過,用人單位即可持工傷保險審核通過的回執,要求工傷保險基金給勞動者支付工傷待遇。但是在很多地區規定了只有在工傷保險生效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才予以賠付。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社保成本也可以采取靈活用工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招用退休返聘人員、兼職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對于退休返聘人員不存在繳納社會保險的負擔;對兼職人員可以只繳納工傷保險,而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可以不予繳納;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只繳納工傷保險而不繳納其他類型的保險,通過這種靈活用工的方式降低用工成本。
4借助商業保險及時止損
對于特殊勞動關系或者勞務關系,由于勞動者客觀情況無法辦理參保手續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可以適當借助商業保險規避法律風險。例如,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意外險的受益人是勞動者,而不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生意外傷害的時候可以讓勞動者獲得更多的賠償,以彌補勞動者所受到的損失或者傷害。但是在勞動者享受了意外傷害險的賠償后,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一旦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用人單位仍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避免該種法律風險有效的辦法是用人單位購買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的受益人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用人單位相應的賠付,從而彌補用人單位賠付給勞動者的損失。另外,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工傷保險,有些賠償項目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如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五級和六級傷殘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勞動者崗位的津貼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雇主責任險,該類費用在支付給勞動者后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用人單位的損失予以賠付。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慮,在社會保險的辦理、繳納和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等過程中可能會做出一些違法或者違規行為,這些行為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對此類風險要有足夠的認識,并采取合法合規的做法,以控制相應的法律風險,避免勞動爭議的產生,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穩定。
作者:郭杰 單位:鄭州西亞斯學院